經濟法的社會公共性探討論文
時間:2022-02-02 1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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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公共性的內涵
經濟法是調整發生在政府、政府經濟管理機關和經濟組織、公民之間的以社會公共性為根本特征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①其中,對于何謂“社會公共性”,學界至今仍沒有定論。筆者將從經濟法的意志和法益目標兩方面分析社會公共性的內涵。
(一)社會公共性包涵社會性和公共性
經濟法是社會法,所體現的意志和私法、公法不同。以民商法為代表的私法體現私人的意志,以行政法為代表的公法體現國家的意志,而經濟法體現的是社會公共意志。社會公共意志即大眾的、社會普遍性的意志,是關于公有性而非私有性、關于共享性而非排他性的。這一意志指導經濟法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之時關注社會性和公共性,例如,社會穩定、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等等。經濟法的意志決定了社會公共性包涵社會性和公共性。
(二)社會公共性包涵公益性和干預性
經濟法協調國家經濟運行中的個體利益和公共利益,并以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其首要法益目標。公共利益是屬于公眾的利益,它代表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而非獨享性、利益本位的社會性而非個人性。要實現公眾的利益,必須依靠一定的干預。這里的干預,除了內在自發性的,還有外在強制性的;除了市場機制調節,還有國家權力干預;除了私人自治,還有公共決策。只有借助國家干預才能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經濟法的法益目標決定了社會公共性的公益性和干預性密不可分。
綜上所述,社會公共性包涵社會性、公共性、公益性和干預性,是上述四個方面的有機統一。②
二、社會公共性是經濟法的本質特征
和其他部門法相比,經濟法具有社會公共性、經濟政策性、政府主導性等特征,③其中,社會公共性是其本質特征。
(一)社會公共性是經濟法產生的動因
人類歷史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后,展現在世人面前的是一個意思自治、打破封建等級制度的新型社會,是一個平等、自由競爭、個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世界。亞當·斯密的古典自由主義經濟學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寶典,各種新興的制度、理念推動著社會快速前進。
亞當·斯密曾斷言,一只看不見的手能成功的引導著自私追求自己利益的個人來促進社會公共利益。④但是,事實證明,追求自己利益的人們大多并不能自發地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相反的,往往破壞社會公共利益。在19世紀后半葉,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這只看不見的手開始失靈,產生了各種市場弊端,諸如壟斷、不正當競爭、污染環境、生產假冒偽劣產品、串通定價等等。這些行為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阻礙了國家經濟的正常運行,損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而作為市場調劑機制之法的民商法調整自然人、法人之間的私人關系,以維護自然人和法人的利益為主,無法對這些行為進行規制。因此,為了調整個人利益與社會整體經濟利益之間的矛盾,經濟法作為以社會為本位的部門法應運而生。
對于經濟法產生的經濟和法律根源,日本經濟法學者金澤良雄指出,“現代資本主義社會經濟的法律秩序是以自由主義經濟之法即市民法為基礎,并由國家干預經濟的各種法律制度構成的。后者是適應市民社會關于協調社會的要求而產生的,是以市民法為基礎的,同時又表現出與之不同的特征,因為這些法與市民社會中的私人性是相對立的,具有社會的公共性。”⑤這一論述精辟地指明了,為了滿足社會協調性要求,國家以社會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對經濟生活加以干預,以“國家之手”代替“無形的手”,在充分尊重私人利益的基礎上著眼于經濟和社會的協調性及公益性,從而產生了經濟法這一不同于民商法的部門法。這就是經濟法產生的動因及其社會性的根源之一。
(二)社會公共性是經濟法宗旨的根本體現
經濟法律規范以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它的宗旨在于通過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來不斷地解決個體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兼顧效率和公平,從而持續地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促進經濟的穩定增長,保障社會公益和基本人權,進而實現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
私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協調保護是經濟法追求的目標。但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領域里的突出矛盾正是個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矛盾。如何協調矛盾的兩個方面,是實現經濟法宗旨的關鍵。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首要價值,是協調這一矛盾的必要選擇。強調對個體利益的保護雖然在提高市場資源配置效率方面具有一定的優越性,但將會有損于市場的競爭機制,從而阻礙經濟
和社會的健康發展。而將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強調社會分配方面的公平,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同時兼顧個體利益的保護,既能滿足首先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又能通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實現從整體上保護每個公民、法人的利益,從而協調私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增加社會財富的整體,實現經濟與社會的和諧發展。由此可見,社會公共性這一特征是經濟法的內在要求,是經濟法宗旨的根本體現。
(三)社會公共性是經濟法與民商法的本質區別
經濟法和民商法對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秩序,推動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都發揮著巨大的作用,都是重要的部門法。經濟法的社會公共性和民商法的私人性相輔相成,在為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提供法律保障方面缺一不可。但是,它們在調整對象、主體、作用和調整手段等方面都有所區別。中,它們最大的不同之處在于:民商法的終極關懷是個體權益,即以“個人本位”為主、“社會本位”為輔;而經濟法雖然同樣關注個體利益,但它是以社會為本位,是以社會的整體利益為主。例如反壟斷法不是為了懲罰大企業,而是為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保護廣大消費者權益,提高社會整體福利。
平等自由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則,也是經濟法的精神。但是,民商法所代表的平等、自由表現為對機會平等和個性自由的渴望。而經濟法所代表的平等、自由是對社會公正和社會秩序的追求。民商法作為私法,關注個體掌握的資源的分配和利用。而經濟法的社會公共性決定了其目標為公平和效率的兼顧以及合理資源配置下的最大社會財富。經濟學中的“帕累托最優”⑥正是經濟法所追求的和諧佳境。如果說民商法的私法精神是對封建秩序和自然經濟桎梏的打破,那么經濟法的社會公共性便是對社會福利制度和經濟秩序的重構。
三、社會公共性體現在經濟法的價值屬性中
由于經濟法具有社會公共性,和其他法律制度相比,它所追求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義等價值屬性就具有自己的特點。
例如,在秩序方面,經濟法注重的不是私人之間交往的秩序,而是國家整體經濟運行的秩序。這個秩序雖然承認合同自由,但強調合同自由不得損害社會共同利益。經濟法也強調效率,但它不是注
重個別企業的效率,而是注重整體經濟的效率。例如,反壟斷法不允許企業通過并購方式謀取市場壟斷地位以破壞市場的競爭環境,盡管取得壟斷地位的企業也可以通過漲價的方式使自己得到更大的利潤。經濟法上所講的公平也不是考慮個別企業是否得到了絕對公平的待遇,而是考慮整個經濟是否實現了實質上的公平。例如在反壟斷法的規制下,大企業和中小企業相比,似乎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因為它們不得不接受國家的特殊監督,以防止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經濟法中的正義也是從整個社會的視角看問題,要求人們具有社會公共責任,對社會負責,使自己的行為從社會公益的角度具有合理性和正當性。
四、社會公共利益是“經濟憲法”的首要目標
我國的《反壟斷法》已獲得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將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這對于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具有重大意義。
(一)反壟斷法的宗旨
反壟斷法在市場經濟國家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它在美國被稱為“自由企業的大憲章”,在德國被稱為“經濟憲法”,在日本被稱為“經濟法的核心”。關于反壟斷法立法的宗旨,各國學者至今有很大的爭論。德國學界占主導地位的觀點是,反壟斷法就是為了保護競爭。美國芝加哥學派的觀點是,反壟斷法就是為了提高經濟效率。但總體上說,世界各國反壟斷立法的目的已經接近一致,即其直接目的是反對壟斷和保護市場競爭,其最終目的是提高經濟效益和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我國《反壟斷法》在這方面也順應世界各國立法潮流,在第1條規定:“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⑦
(二)反壟斷法的法益目標
反壟斷法以社會公共利益為首要目標。美國最高法院在其1958年關于北方太平洋鐵路公司訴美國一案的判決中指出,“謝爾曼法依據的前提是,自由競爭將產生最經濟的資源配置,最低的價格,最高的質量和最大的物質進步,同時創造一個有助于維護民主的政治和社會制度的環境”。⑧此外,美國法院1982年關于拆散AT&T公司的判決也鮮明地體現了經濟法的社會公共性。隨著這個判決,AT&T公司1984年被一分為八。保留原公司名稱的AT&T公司只能經營長話業務,被肢解的七個小貝爾公司只能經營市話業務。根據這個判決,經營市話業務的貝爾公司必須對經營長話業務的電信企業開放網絡,入網費由聯邦電訊委員會制定。由此,經營長話業務的MCI公司和Sprint公司便可以與AT&T公司開展競爭,從而打破了美國電信業的壟斷局面。⑨以上判決說明,作為市場經濟制度的兩項基本原則,合同自由和私人所有權固然重要。但是,如果這種自由和所有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這種權利就得不到國家的保護。
反壟斷法的宗旨和法益目標體現了經濟法的社會公共性。它和其他經濟法律規范一起,為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經濟與社會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保駕護航。
五、結語
社會公共性是經濟法的核心范疇。它的內容反映了時代精神和社會要求。只有正確地把握社會公共性的內涵和地位,才能更好地實現經濟法的宗旨,發揮經濟法的市場管理、宏觀調控作用,進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文明的協調發展。
注釋:
①王保樹.經濟法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頁.
②王保樹,邱本,《經濟法與社會公共性論綱.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0年第3期.第64頁.
③王曉曄.經濟法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年.第44頁.
④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27頁.
⑤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8頁.
⑥帕累托最優是指資源分配的一種狀態,在不使任何人境況變壞的情況下,而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處境變好。帕累托改進是指一種變化,在沒有使任何人境況變壞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個人變得更好。一方面,帕累托最優是指沒有進行帕累托改進的余地的狀態;另一方面,帕累托改進是達到帕累托最優的路徑和方法。帕累托最優是公平與效率的“理想王國”。
⑦王曉曄.反壟斷法——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里程碑.法制日報.2007年.
⑧Howard,AntitrustandTradeRegulation,NewJersey1983,S.1.
⑨LawrenceA.Sullivan,TheUS,TheEU,TheWTOandTelecomCompetition,FestschriftfuerFikenscher,MohrSiebeck,1998,S.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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