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合作組織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1 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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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郊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調查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京郊涌現出很多新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了保證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健康發展,使其逐步走上規范化發展軌道,我組織有關部門,圍繞郊區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形成的原因、發展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深入的調查研究,并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趨勢、扶持措施進行了分析研究。
一、郊區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產生的動因
合作社、合作經濟由來已久,但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近兩年才迅速發展起來的。它是農民自愿建立的,以服務為宗旨,以維護成員利益、增加成員收入為目的,以某種專業生產活動為紐帶,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管理、自我積累的合作經濟組織。京郊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產生和發展有著深刻的時代背景和動因。
第一,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落實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需要。
近年來,郊區通過落實土地延包30年、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等一系列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農民獲得了長期而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家庭經營的主體地位逐步確立,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進一步完善。但是,農民家庭經營的規模小、實力弱,單家獨戶無法解決在市場經濟中遇到的諸多問題,農民家庭的市場主體地位在經濟大潮中不夠穩固。而僅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國家有關部門統一經營的層次,又難以完全解決農民面臨的問題,因此,在不改變農民家庭經營主體地位的基礎上,適應生產力發展的要求,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迸而完善郊區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成為必然。
第二,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以富裕農民為根本出發點,推進農業結構調整的根本性措施。
京郊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調查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京郊涌現出很多新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了保證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健康發展,使其逐步走上規范化發展軌道,我組織有關部門,圍繞郊區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形成的原因、發展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深入的調查研究,并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趨勢、扶持措施進行了分析研究。
一、郊區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產生的動因
合作社、合作經濟由來已久,但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近兩年才迅速發展起來的。它是農民自愿建立的,以服務為宗旨,以維護成員利益、增加成員收入為目的,以某種專業生產活動為紐帶,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管理、自我積累的合作經濟組織。京郊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產生和發展有著深刻的時代背景和動因。
第一,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落實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需要。
近年來,郊區通過落實土地延包30年、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等一系列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農民獲得了長期而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家庭經營的主體地位逐步確立,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進一步完善。但是,農民家庭經營的規模小、實力弱,單家獨戶無法解決在市場經濟中遇到的諸多問題,農民家庭的市場主體地位在經濟大潮中不夠穩固。而僅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國家有關部門統一經營的層次,又難以完全解決農民面臨的問題,因此,在不改變農民家庭經營主體地位的基礎上,適應生產力發展的要求,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迸而完善郊區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成為必然。
第二,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以富裕農民為根本出發點,推進農業結構調整的根本性措施。
農民合作組織黨建工作思考
近年來,我們按照“抓協會、建支部、帶農戶、促發展”的工作思路,把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與農村黨建工作有機結合起來,既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又夯實了黨在農村的工作基礎。截止到目前,全縣已建立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組織168個。其中農民專業合作社69個,注冊會員11532人,黨員354人,帶動農戶5000余戶;產業協會發展到99個,吸納會員17653人,黨員409人。20*年,全縣農民人均純收入達到4170元。
一、破解難題,探索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黨建工作新途徑
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如何在黨組織的領導下做大做強,如何發揮黨組織在農村經濟中領導核心作用,是困擾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黨建工作的難點問題,為此,我們從解決實際問題出發,努力探索符合本地實際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黨建工作新模式。
1.破解政策支持不足難題,提供有效的政策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是的一種新的經濟組織,農村基層黨組織和農民群眾對專業合作組織的運作方式不熟悉不了解,工作中感到無所適從。為破解這一難題,我們認真調查研究,制定了《關于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縣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黨組織設置工作程序》、《*縣關于加快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若干優惠政策》等政策。從政策上扶持,資金上幫助,信息上服務,積極倡導和鼓勵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領辦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協調工商、民政部門簡化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注冊登記手續,稅務部門減免對專業合作組織開展經營活動的稅費,農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門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提供了信貸支持及便民服務,交通、農機部門采取各種優惠措施保證農產品貨暢其流,財政、物價等部門減輕專業合作組織的負擔,為培育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2.破解組建力度不大難題,擴大黨的工作覆蓋面。過去,有些農村基層黨組織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黨建工作認識不足,熱情不高,沒有把其作為服務群眾,帶領群眾共闖市場的重要載體來認識,黨建工作相對滯后。為破解這一難題,我們以市場和產業為導向,打破行政區域、組織形式、行業領域等條條框框,靈活組建,逐步規范,有效地擴大了農村黨建工作的覆蓋面。一是抓組建。采取黨支部領著建、黨員或經濟能人帶頭建、企業拉動建、市場催動建等辦法,堅持“專業合作組織延伸到哪里,黨組織就建到哪里”的組建思路。凡是已登記注冊,正式黨員在3名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都要建立黨組織。黨員人數不足3名的,可成立產業黨小組,掛靠到村黨組織,或就近與其他黨組織成立聯合黨支部。目前已建立專業合作組織黨支部25個,聯合支部75個,黨小組108個。二是抓覆蓋。對沒有黨員,暫時不具備建立黨組織條件的,由所在的鄉鎮黨委派駐黨建工作指導員,通過培育、發展黨員隊伍,為組建黨組織創造條件。共向55個專業合作組織下派黨建工作指導員55名,發展黨員2名,黨員積極分子32名,把黨的工作覆蓋到全縣所有農村合作組織。
3.破解定位不準確難題,明確黨組織的引領作用。有些人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主要職能是發展農村經濟,忽視了黨組織在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中的引領作用。為破解這一難題,我們從明確職責和管理職能入手,加強黨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領導。把好支部領導成員的選拔關,要求他們必須是在“致富先鋒工程”推進過程中涌現出的“致富能手和技術骨干”。把好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黨員的組織生活關,要求黨員過好雙重組織生活。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黨組織的職責,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與村黨組織聯席會議制度》、《黨員聯系戶制度》、《黨員承諾制度》等一系列規章制度,保證其健康發展。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黨組織的管理,村內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由所在村黨組織負責組建黨組織并管理;跨村的由所在鄉鎮黨委負責組建并管理;跨鄉鎮的由涉農部門黨組織負責組建并管理。推出羅子溝鎮綏芬農機專業合作社、天橋嶺黑木耳生產專業合作社、富康林產品合作社等一批高標準、高質量、運行規范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典型。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政策意見
一、加大財政扶持力度
1、給予項目扶持。進一步落實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會議精神,把扶持產業發展的項目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緊密掛鉤,在安排高效農業規模化、外向型農業、科技入戶、農業綜合開發等項目時,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項目實施載體的,給予優先扶持。
2、實行以獎代補。①先進鄉鎮:根據目標完成、工商登記、運行質態、輻射帶動能力等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取前6名鄉鎮為先進單位,各獎勵5000元。②30強示范合作經濟組織:按入社農戶、經營特色和規模、規范管理、運行質態、與農民利益聯結、帶動農戶增收等考核項目,每年分別評選農民專業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區股份合作社各10個,為全市30強示范合作經濟組織,并分別給予5000元獎勵(與揚州市級以上表彰不重復)。
3、實行專項補貼扶持。對項目好、機制活、起點高、影響大、帶動力強的合作經濟組織給予項目補貼。對合作經濟組織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中國名牌農產品和省著名商標、省名牌產品、省名牌農產品的,以及獲得自營進出口權且當年有出口實績或在境外注冊農產品商標的,將分別給予獎勵。以上具體扶持及獎勵辦法由市農工辦、財政局制定。
4、積極爭取省、市財政扶持資金。對具有較大經營規模和較強帶動能力,制度健全、效益明顯、運作規范的農民合作社,積極申報項目扶持,支持合作經濟組織為農戶提供培訓、技術、信息服務,新品種、新技術、新機械的引進、推廣,發展加工、儲藏、運輸等,扶持和壯大一批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有效運轉一年以上,組織章程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辦公場所、有生產基地,獨立核算,盈余返還,成員不低于300人,以合作社為貸款主體且貸款規模在50萬元以上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積極申請揚州市財政貼息貸款。
二、落實相關稅收優惠
小議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現實作用
一、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現狀和特點
(一)近年來,我國農村經濟生活中出現了一個重要的亮點,就是各種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迅速發展、方興未艾。
目前我國新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已經取得了巨大的發展,但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合作經濟組織數量相對較少、覆蓋面低,規模不大、入社農戶占鄉村總戶數的比例較小,表明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正處于初級階段。
(二)我們國家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特點。
1、新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不同地區的發展是不平衡的。更進一步的調查顯示,在各個省內,發展也是不平衡的,如河北省石家莊等6市共有農民合作經濟組織1,781個,占全省總數的80%,而全省有20%-40%的縣在發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方面還是空白。
2、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育情況與地區的農業人口數量以及農業在區域經濟中的重要性呈現較強的正相關關系。農業產業化水平較高的省份,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數量較多。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分析論文
摘要:本文對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概念、背景、現狀、管理、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并對其各種典型模式進行了歸納和剖析,進而指出,發展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是農村金融改革的基本任務之一,沒有農民金融上的互助,商業信貸和保險就很難在農村生存,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發展也將受阻。關鍵詞: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農村合作金融;農村金融改革;2006年12月,銀監會出臺《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若干意見》,準許產業資本和民間資本到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批準在農村可以設立村鎮銀行、信用合作組織、專營貸款業務的銀行全資子公司。并允許農村地區的農民和農村小企業,發起設立為入股社員服務、實行社員民主管理的社區性信用合作組織。2007年初,中國銀監會核準四川儀隴惠民村鎮銀行有限公司和四川儀隴惠民貸款有限責任公司2家機構開業,批準吉林東豐誠信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樹閆家村百信農村資金互助社和青海樂都雨潤鎮興樂農村資金互助社等3家機構籌建。2007年2月4日,中國銀監會印發了《農村資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3月9日,百信互助社正式掛牌成立,成為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具有法人資格。從以上政府農村金融改革的政策可以看出,政府對農民資金互助合作持肯定和支持的態度。當前,學界對農村金融的研究大多是從較宏觀的戰略層面展開的;在微觀層面上的研究則多限于正規金融機構的改革方面,對新生的草根金融——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研究則較少見。本文通過對全國各種典型的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模式進行分析,結合筆者開展“小井莊實驗”的體會(本文作者是“小井莊實驗”的策劃、實施者——編者注),力求對農民資金互助組織的共性問題和基本發展規律作初步總結,為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在全國全面推開提供理論和經驗支持。一、我國農村金融組織的現狀我國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由政策性銀行、商業性銀行、合作金融機構和非正規金融體系構成,雖然理論上看金融體系很完善,但實踐中其功能和效率的發揮均不盡人意[1],目前,農村金融體系的構成如下:圖1我國農村金融體系架構[2]這些自上而下形成的各種正規金融機構都是外生于農村經濟(除政策性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外),其本質上都是為了謀取金融利潤,獲取農業或非農業生產經營剩余,農民被排除了金融合作主導權,這和西方發達國家及東亞的農村金融體系截然不同。國外發達國家和東亞的農村金融組織主要是以合作社為經濟載體,內生于綜合或者專業合作社中,在初級的經濟合作基礎上形成的高級的金融合作,因為有經濟上的結合、聯系才可能產生更多的金融需求[3]。經過近幾年政府對農村金融改革的重視與支持,特別是農村信用社經過國家注資后,農村金融需求較之從前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滿足。但是根據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2006年12月的《中國農村金融發展調查報告》和從農民角度反向推測,農村金融供給依然匱乏。從圖2中可以看出,非正規金融在農村借貸市場上依然占主導地位。根據國際通識,農村合作金融一般包括以下關鍵要素:(1)合作金融是以股份形式組建的,它可以是合作制,也可以是股份合作制。(2)堅持平等自愿、互助合作、互惠互利、一人一票制,不以盈利為唯一目標。(3)堅持區域性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之于農,用之于農”的原則,真正成為為入社社員服務的區域性金融組織[4]。從理論上看,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的最主要的機構是農村信用合作社,我國農村信用社是由廣大農民入股組建的,產權應該屬于農民,但在實踐中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產權早已異化,合作制已名存實亡[5]。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基本上已成為準國有商業銀行(經營策略、管理方法和商業銀行極為相似),幾無合作內涵可言[6]。因此,目前我國農村合作金融在絕大多數地區基本上還處于缺失狀態。二、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初步分析根據對我國近年來新生的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調查與研究,參考學界既有研究成果,我們可對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內涵、運作方式及其存在的意義做一簡單概括。(一)、概念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是具有類似或關聯生產模式的農民共同發起、擁有和管理,為了獲取便利的融資服務或經濟利益,按照資本入股、民主管理、互助互利的原則建立的互助金融組織,在社員熟悉的小范圍內開展業務,它以股本參加的農民為社員,并以社員的股本為資金來源在社員內部發放貸款,合作社成員不管占有股份多少,都是一人一票;合作社設立的董事會和監事會,都是從社員中選舉產生;定期召開股東大會,研究決定合作社重大事項[7]。(二)、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與農民生產、生活的關系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是為了適應農民生產、生活需要而發展起來的,具有促進農民生產,方便農民生活的重要作用,對緩解農村金融流動性約束,促進農民增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8]。圖3資金互助合作對農民的效應[9]如圖3所示,其中對貧困戶社員,非生產性支出為主要目的;對一般種養殖業農戶社員,農業經營為主要目的,包括小規模種養業生產貸款;對市場型農戶社員,主要是非農生產經營、農產品流通和生產資料購銷,包括專業化、規模化經營和工商業流動資金貸款[10]。(三)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社)社員權利義務結構如圖4所示,社員參加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社)既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擁有、管理和服務是金融合作組織的精髓,缺少哪一個,都將失去合作的意義。(四)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存在的意義由于農戶經營兼有市場風險和自然風險,所以,在商業金融機構看來,小農戶的信用風險類似于工商業個體經營戶,大農戶的信用風險則類似于小法人企業,這就使得它們對農戶的商業貸款必然要求較高的風險溢價和特殊的信用風險管理能力,從而必然導致很高的貸款利率和交易成本。農業和非農業的較低經營利潤率、農民日益增多的資金剩余和農村狹窄的投資渠道也都促使農民不敢或很少申請商業貸款,而轉向熟人借貸。但是熟人間的借貸金額小、時間短、不穩定、非正規,只能偶爾滿足應急之需。隨著新農村建設、農業產業化和非農經濟的快速發展,商業金融機構和私人借貸顯然無法與之相適應,資金互助合作組織從而應運而生,其發展壯大則是情理之中的事。我們認為,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發生、發展有其必然性,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主要表現在:1、拓寬了農民借貸渠道,促使農民開展非農生產經營。通過資金互助能夠引導并促進農民生產經營和消費上的合作,形成綜合合作社,延長農業產業鏈,提高農民市場競爭力。2、作為商業銀行、國家財政、政策銀行(包括信用合作社)與農民溝通的中介[11]。通過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中介、擔保和監督,能夠有效減少各商業銀行(包括信用合作社)信息不對稱和交易成本,建立起多種貸款保障機制;能夠有效對接國家引導農村經濟、扶持農業產業和支持新農村建設的轉移支付資金和政策機制。3、能夠及時有效地滿足農民各種資金需求。在農民看來,資金互助合作社不僅是救急的“小銀行”,而且還是他們抵制農村高利貸活動的堅強陣地[12];增強了農村社會穩定,保障農民生產生活的安定,使農民對未來的發展有了更大的信心。4、能夠較好地減少金融市場發育常見的三個主要制約因素:市場參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缺乏適宜的擔保、以及由此而造成的高交易成本。(五)、農民資金互助組織和其他正規金融組織的比較中國農村人口規模龐大,城市化進程中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壓力巨大,中國未來的城市經濟發展難以完全滿足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需要。這就需要激發農民自己的創造力,鼓勵農民自己創業,使他們自己成為“做大蛋糕”的一份子。但是,這是需要足夠的金融供給為前提的,且與這種金融供給相對應的農民金融需求往往是小額的、分散的、缺乏抵押和擔保的,而正規金融不是救濟和扶貧機構,它天生就是為“有錢人”服務的,難以滿足這種要求。也許新生的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能擔此重任。下表是正規金融機構與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比較,它從一個側面反映了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存在的意義。三、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主要模式目前,在全國很多地區已有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試點,截至到2007年4月初,據不完全統計,吉林、青海、甘肅、河南省、福建省、江蘇省、山西省、浙江省、安徽省等18個省紛紛開始嘗試組建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已經正式掛牌的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數量達到30多家,典型的有吉林省四平市梨樹縣閆家村百信農村資金互助社、青海樂都縣雨潤鎮興樂農村資金互助社、甘肅省景泰縣龍灣村石林農村資金互助社和甘肅岷縣洮珠村岷鑫農村資金互助社,還有大量沒有正式掛牌的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根據對已成立的幾種典型的農民資金互助組織的調查,我們找到了其中的某些共性,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模式。(一)、生產合作社內生型模式此類型以生產合作社為依托,由生產合作進而發展出資金互助,具體又有兩種:1、單獨成立資金互助合作社。此類合作組織特點是,資金互助組織比較正規,章程和組織比較健全,是在生產合作社的基礎上形成的,經濟上的聯系比較牢固,對個人信用狀況、生產經營情況比較易了解,能夠掌握資金使用信息,風險較小。社員如果賴賬,將被開除出合作社,機會成本大;即使資金偶爾出現逾期,社員之間也可以通過生產合作來互相支持[13]。因此,這種資金互助抗風險能力強,比較符合歐美國家合作社的發展路徑。典型代表有中國首家資金互助合作社——吉林省四平市梨樹縣閆家村百信農村資金互助社(以下簡稱“百信互助社”),2001年7月,在姜柏林的指導下,田永海等8戶養豬農民共出資3200元成立了“百信農民合作社”;合作社為了幫助解決社員生活或生產資金燃眉之急,在互助的基礎上孕育出梨樹縣百信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根據調查,梨樹縣家庭經營資源相對豐富,種植業、養殖業相對規模化;這相對規模的商品化種植養殖,使農民在日常的生產、生活中有了真實的合作欲望和規避風險的需求[14]。在“非法”經營數年后,終于在2007年3月9日,百信互助社正式掛牌成立,它依據《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農村資金互助社示范章程》設立,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同時它也成為中國首家資金互助社正式獲得銀監會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隨后,銀監會把百信互助社列為在全國6省(區)農村金融改革的36個試點之一;百信互助社按銀監會規定進行了重組,目前,其注冊資金10萬元,發起人32戶;經營業務范圍是辦理“社員”存款、貸款和結算業務;買賣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辦理同業存放,業務,向其他銀行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符合審慎要求)等。2、不單獨成立資金互助合作社。沒有明確成立資金互助合作社,而是通過購銷合作社所形成的資金盈余在個人賬戶上的積累額在社員之間互助使用。以后隨著合作社發展壯大,盈余會越來越多,最終可能會在內部成立類似日本、臺灣農協的信貸部。例如,梨樹縣郭家農民合作社在包括生產資料的采購過程中,通過對市場價與聯合購買過程中與廠商達成的廠價或平價之間的差額的提取,來實現資金的積累。這樣,使農民在市場交易中原本流失給中間商的資金得以在合作社內部積存,通過積累的方式返還給農民。(二)、內生型集成合作模式。這種模式以合作社為平臺,一方面在農民內部延長產業鏈;另一方面從外部引入信用、保險和財政支持,從而可以盡最大可能地降低風險,增強市場競爭力。例如:梨樹縣太平合作社集工業合作、生產合作、消費合作和金融保險合作于一體,其運作的機制為:農民+合作社+信用社+保險公司+財政支持。根據調查,農村信用社通過合作社開展“股權信貸”,使過去“農民—農村信用社”的信貸關系,變成“農民—合作組織—農村信用社”的股權信貸關系,把農村信用社和農民的利益連在了一起,互相牽動,互相促進。(三)、外因推動型資金互助合作模式。此類合作社大多是在外力推動下,通過復制別人已經成熟的資金互助組織經驗而形成的,屬外因推動型合作組織,社員間經濟上的聯系較弱或沒有生產合作社的基礎。在外力介入的過程中,當地村民對合作社的基本知識與理念、農村經濟發展的困難與解決途徑以及目前國家對“三農”問題的政策走向有了深刻了解與認識,正是在這樣的認識的基礎之上,他們認同了合作之路是農村發展的必然選擇。現在大部分新形成的資金互助組織屬此類型,外因推動成了催化劑。典型的有:青海樂都雨潤鎮興樂農村資金互助社,3月28日,在當地政府的促動下,青海省第一家掛牌的農村資金互助社———樂都縣雨潤鎮興樂農村資金互助社正式開業,該資金互助社共有發起人10人,其中從事金融工作的員工1人、農村小企業主3人、普通農民2人、種植大戶3人、蔬菜經紀人1人;互助社擬注冊資本36萬元,將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業務;通過其社員的人員構成就很容易看出,這個合作社的社員之間在生產經營業務方面幾乎沒有多大聯系,缺乏生產合作的基礎。(四)公益型資金互助合作模式此類型合作社主要由社會公益組織倡導、發起,逐漸引導農民加入,其本質也是外因推動型的。其特點為公益性、扶貧性,沒有生產經營合作為紐帶,形式比較松散,內生性不夠強。典型的就是安徽大學中國三農問題研究中心指導的安徽“小井莊實驗項目”。受香港樂施會的委托,安徽大學中國三農問題研究中心在安徽省肥西縣小井莊開展農民資金互助合作實驗,通過學習、改造樂施會的“云南經驗”,引導小井莊村民以入股的形式成立“小井莊社區發展合作社”,總股本分為社員基本股、公益股、投資股。每股基本股為3000元,由此籌集到的社區發展資金只向合作社社員發放貸款,不作其他用途,在合作社內部封閉運行。香港樂施會為這項為期兩年的實驗提供了資助,樂施會與合作社社員按2比1的比例投入股金。如果在實驗結束后合作社運行正常,達到評估要求,樂施會投入的資金將贈送給合作社。貸款得到的利息會按2比1的比例在社區公益事業與社員之間進行分配,公益事業包括救助特殊困難戶、修建水利設施和道路、提高衛生水平等。在我國西部貧困地區由ngo組織倡導、發起的大量農村社區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安徽省利用財政扶貧資金在30個貧困縣“復制小井莊經驗”所形成的農民資金互助組織都屬于此類。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正在制訂方案,試圖將安徽現有的以及未來成立的農民資金互助組織向“商業可持續性”方面引導;安徽省新農村建設辦公室也已決定將2007年新農村建設財政專項資金的一半用于組建此類農民資金互助組織。四、對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主要模式的優劣勢分析(一)、內生型資金互助合作組織。上述(一)、(二)模式屬于此類。其優勢在于:首先,此類型的合作組織是為了提高市場競爭力和組織化程度,獲取合理的市場交易利益,自我聯合起來,組成自己的服務組織,然后在此基礎上形成資本合作的,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和抗風險能力。其次,一般情況下,農民們要經過長時間的勞動互助、購銷合作,才能發展到資金互助;這個過程正是農民自我學習、自我提高的過程,有利于農民合作意識、民主管理能力的提高,因而具有“超經濟”意義。再次,具有其他各種金融機構無可比擬的優勢——信息對稱、低交易成本。最后,有成功的范例可循,典型的國家或地區如日本和我國臺灣就有這樣的組織,日本農業合作組織是“農協”,其經營的業務包括農村生產生活資料的供應、農產品收購、農業信貸等多方面;“農協”的存在對日本的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15]。不足之處是:這類組織很難發根于農業資源剩余匱乏的地方,一般是在經濟相對發達的農村地區才能生存和發展;它對經濟環境、人員素質等各方面條件要求較高,在我國中西部的許多貧困地區難以具備構建這種組織的條件。(二)、外因推動型資金互助合作組織。上述(三)、(四)模式屬于此類。其優勢在于:可迅速復制模仿、推廣,適應性強——在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都可生存和發展,能夠及時、有效地滿足當地農民的資金需求;待未來各種條件成熟時,各個資金互助組織進行聯合,有可能形成更大區域的資金合作組織或合作銀行;國外也有此類成功的典型例子,如法國的農業信貸銀行、孟加拉國的鄉村銀行就是這樣發展起來的。不足之處是:首先,此類型模式具有“扶貧”性質,如果一味強調對農民“低息”扶持,就有可能使這類組織缺少足夠利潤積累,從而危及其可持續經營,限制其規模的擴大。其次,這類組織和其他農村金融組織的業務重合性大,發展空間競爭激烈,比如農村信用合作社小額聯保貸款、扶貧資金貸款、專營貸款公司貸款等都與這類資金互助組織的業務相類似。五、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存在的主要問題目前,我國的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發展還很不成熟,存在的問題還很多,概括起來,比較典型的問題有以下幾個:(一)、所有已成立的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資金規模都太小,大部分都是幾萬元的規模,只有少數資金互助合作組織具有幾十萬元互助資金,上百萬元規模的資金互助組織鳳毛麟角。由于資金規模小,業務量必然有限,與農民的實際需求還有很大差距。(二)制度、管理層面上還有諸多待完善的地方。大部分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都是借鑒拷貝已成熟的資金互助社經驗,由于各地方經濟發展環境、農民素質不同,那么規章制度是否嚴格執行和操作風險的規避問題就應引起我們的重視。我們在對安徽金寨縣、太湖縣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調查中,已經發現一些資金互助組織內部管理混亂,有章不循,合作性不強,內部人控制已露苗頭,極有可能象當年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一樣發生異化。(三)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外部生存環境依然不佳。雖然,銀監會放寬了農村金融機構準入的條件,降低了準入的“門檻”,但降低后的“門檻”對我國農村現存的絕大多數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來說依然很高,達不到《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它們仍將長期“非法生存”。一些地方政府和基層干部對農民互助合作的意義認識不足,不能正確處理“官民關系”;在我們調查走訪過程中,有些基層干部質疑:“農民們都合作起來、自我服務、自我管理,還要我們干什么?”甚至有個別基層干部把農民自發組織的互助合作組織戲稱為“邪教”組織。六、發展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對策建議(一)要拓寬農民資金互助組織的資金來源渠道。目前,我國農民資金互助組織的資金來源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來源于農村社區內的農民,二是財政的注入,三是其他組織和個人的資助;很顯然,農民本來就缺乏資金,外部資助是有限的,指望財政大量注入是不現實的;所以這三個渠道難以完全滿足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資金需求。我們認為,要解決這個問題,還是要從金融政策上想辦法,建議人民銀行將其他金融機構尋找出路的資金以再貸款的形式直接批發給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如此可一舉三得,一是解決了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出路問題;二是解決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資金需求問題;三是可對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形成商業激勵,促進其可持續發展。(二)完善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內部管理。要堅決貫徹“民有、民管、民享”的基本原則,加強指導和監督,促使農民資金互助組織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特別要強調其民主性、透明性,杜絕內部人控制,防止合作組織異化。在當前試點階段,要堅持寧缺勿濫,切忌政府包辦,一哄而上。要把試點工作做細、做實,取得經驗后逐步推廣。我們在安徽某縣調查發現,該縣以政府強力推進的辦法,僅用兩個月時間就把全縣的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建立起來了,結果其組建的組織合作性幾近于無,變成了干部的合作,政府的合作,而非農民的合作了。(三)進一步營造有利于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生存和發展的外部環境。一是要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法規,當前最緊要的是對《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進行修訂,否則,一方面大量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的“非法生存”問題得不到解決,另一方面,也將置政府的法規尊嚴于尷尬境地。二是要加強對廣大干部,尤其是農村基層干部的教育,提高他們對發展農民合作組織意義的認識,因為,歸根結底農村基層的工作還是要靠他們去做。(四)加強對農民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要想農民真正合作起來,必須使農民充分認識到“合作是自己的事”,并且具備一定的合作能力。這就需要政府采取多種手段,開展對農民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使農民提高對合作組織的認識,激發他們合作的意愿,提高他們的合作能力。參考文獻:1.張德元.重構農村合作金融體系[j].中國統計,2002(8).2.何廣文、馮興元、郭沛、李莉莉、楊菁、王虹、李曉佳.中國農村金融發展與制度變遷[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63.3.陸建平.國外合作金融組織管理體系的模式及其借鑒[j].財經問題研究,1999(11).4.馮開文.合作制度變遷與創新研究[m].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2003:237.5.劉奇.三農問策─走出制度困局[m].安徽: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91.6.張德元.農信社應歸位“合作金融”[n].人民日報社中國經濟快訊周刊,2003(25).7.國風.農村經濟創新分析[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446-448.8.周立.資金互助與窮人生計──7省11家農民合作社調查[j].當代中國研究,2006(3).9.孫若梅.小額信貸與農民收入[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6:13010.成思危.改革與發展:推進中國的農村金融[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13-56.11.溫鐵軍、姜柏林.把合作金融還給農民-重構“服務三農的農村金融體系”的建議[j].農村金融研究,2007(1).12.姜佰林.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破解農村金融改革難題[eb/ol].中國合作金融網,2005-10.13.楊筱.股權合作信貸:農村金融的百信模式[n].中國經營報,2006-3-4.14.文杰.姜柏林和他的合作社[n].成都日報,2006-04-01.15.遼寧省農經考察團.對日本農協的考察報告[j].農業經濟,2002(10).
完善農村經濟合作組織 帶動農民致富
今年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必須堅持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任何時候都不能放松。在農村經濟發展中,合作組織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按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促進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發展,全面繁榮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是當前必須抓緊抓好的一項工作。
南譙區是一個農業大區,全區**個鄉鎮,**萬人口中**%是農民。南譙工商分局認真貫徹中央一號文件精神,立足職能、解放思想、大膽實踐、服務“三農”,著重從幫助農民進入市場入手,發展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做出有益的探索和嘗試。在促進農村產業結構調整,推動農業生產的發展,搞活農副產品流通,幫助農民致富起到了積極作用。
一、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現狀和特點
目前南譙區農村經濟合作組織量少,規模小,一家一戶的小農生產方式仍然是主要的農業生產模式,農村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種植養殖戶、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總體上呈現少、小、散、弱的特征。由于農村經濟組織的產生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完善下而逐步發展的,呈現多樣化。從組織類別上有個體工商戶、經紀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公司、合作社、行業協會等;在經營模式上有個人、合伙、聯營、合作經營、中介服務等。
從以上兩個方面的現狀和特點看,現有農村經濟組織的市場競爭能力和抵御風險的能力還不強,這就需要我們加以引導,使他們自發的組織起來,建立和形成一批具有市場競爭力,具有抵御市場風險能力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逐步形成農村產業化經營的龍頭,帶領農民闖市場。
二、發揮工商職能作用,促進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快速發展
農民合作組織下的農村道德生態建構
【摘要】農民合作組織為新農村道德建設提供了得力抓手,其對民生問題的改善、對民權問題的關注、對共同體精神的促進、對契約型道德的發展、對新型職業化農民的培養等,為建構農村道德提供了理論指引和實踐支持,改善了農村的精神面貌。
【關鍵詞】農民合作組織;視野;道德生態;建構
隨著農村生產力的發展,農民內部開始出現分化,異質性程度提高。在此基礎上,農民的價值觀也開始分化,傳統道德日漸式微,鄉規民約逐漸失范,道德情感慢慢淡薄。中央早在2005年的《十一五規劃綱要建議》里就強調指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歷史任務。要按照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要求,堅持從各地實際出發,尊重農民意愿,扎實穩步推進新農村建設。”2006年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在《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保障農民土地承包經營的各項權利,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服務功能。”要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契機,大力發展農民合作組織,使之成為推動農村道德生態重構的巨大力量,推動農村道德生態重構,提高農村道德風尚。體恤民情的道德意識,關懷農民的道德情懷以及關注現實的道德實踐,使得研究農民合作組織成為理論工作者當下的一種理論敏感和行動自覺。
一、農民合作組織對組織成員的天然聯系為新農村道德建設提供了得力抓手
為了防范農業生產經營的風險,農民在自覺自愿的基礎上、按照專業化的原則成立各種各樣的農民合作組織,自我經營,自我管理。農民合作組織既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理論成果,也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實踐維度,是對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豐富和發展。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以農民合作組織為抓手,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建設美麗鄉村,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國夢”的必然要求。農民合作組織在便于政府實施有計劃的扶持政策的同時,也在政府與農民之間架起了一座溝通的橋梁。農民合作組織對農民而言本身就具有天然的信任基礎,這是農民合作組織的感召力之所在。這使得凡是被農民合作組織所認可的,也必然為組織內成員所認可。政府只需直接跟農民合作組織打交道。這在便于信息上傳下達的同時,也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效率。實踐表明,農民合作組織發展得好的地方,那個地區的農村道德面貌就非常好。在國家維穩壓力增大的情況下,加強農民合作組織建設并進行引導,有利于防范農村群體性事件,從而降低農村維穩的成本。把農民合作組織之軟法和國家法律法規之硬法結合起來,再輔以鄉規民約、公序良俗等,就能較好地規范農民的生產和生活秩序。農村秩序的有效維持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了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也為新農村道德建設提供了得天獨厚的外部環境。
二、農民合作組織對民生問題的改善為新農村道德建設夯實了經濟基礎
推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
近些年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迅速,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專業合作與服務,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我國農民為農村改革作出的又一貢獻,是農村組織制度的創新。
各級政府應充分認識發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積極扶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各級財政每年應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用于扶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門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應給予必要的信貸支持;在稅收上給予扶持,凡經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成員提供產前、產中、產后服務所取得的收入應免征所得稅和營業稅,對成員自產農產品的銷售應免征增值稅,對興辦的農產品加工及服務項目應減征相關稅費等。
要加快立法進程,增強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法律保障。盡快明確農村專業經濟合作組織的法律地位,解決管理過程中存在的法規缺位、政策錯位問題和各類扶持政策的匹配問題。同時要理順管理體制,規范發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盡快明確政府主管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部門,負責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管理、協調和服務。
加大農業經濟專業人才培訓力度,提高成員素質。努力培養一批懂技術、懂管理、會經營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領頭人。一方面可以利用縣鄉現有培訓資源加強對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骨干成員的知識培訓;另一方面建議出臺相關政策,引導鼓勵大學畢業生特別是農林牧專業的大學畢業生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培訓服務。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模式,需要根據當地的具體條件、農民的實際需要和組織發育的程度確定。必須尊重農民群眾的意愿和選擇,從當地實際和不同特點出發,尋求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最佳發展路徑,形成具有自身特點的發展模式。這應該是今后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基本思路。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
一、必要的明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企業社會責任的再認識
現實生活中,人們大都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了解不深,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識存在明顯的差異性。基于此,我們有必要先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企業責任進行相應的詮釋,以便更好地認識和把握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社會責任,進而展開相關研究。
(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內涵的把握
目前,學術界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有不同的理解。狹義理解的認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指各種類型的專業農業合作社,是同類產品的農業生產經營者自愿聯合起來,維護和發展成員利益,自主經營、自我服務、自負盈虧的合作經濟組織。最廣義的理解認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包括各種類型的農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協會、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股份合作企業以及供銷合作社和信用社。廣義理解的認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指除供銷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以外的各類農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協會、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股份合作制企業。從上述三種不同的理解看,都存在明顯的不足:狹義理解的有過窄、不準確之嫌;最廣義理解的則界定過于寬泛,將鄉鎮村經濟組織等不屬于合作經濟組織的包括進來,顯然是錯誤的;廣義理解的亦有同最廣義理解的一樣的錯誤。筆者認為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界定是非常有意義的工作,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正在進行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立法中的最基礎性工作之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與立法中相關制度安排的契合問題研究,仍需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概念的明確開始。
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進行界定,首先,要明確其實質應是合作社,定義要明確合作組織的特點。實踐中可借鑒19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InternationalCo-operativeAlliance,簡稱ICA)和2002年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簡稱ILO)對合作社的定義。[1]其次,要考慮其經濟性。很顯然,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經濟合作組織,而非政治合作組織,更非文化合作組織。其經濟性特征決定其承擔社會責任的內容有其特殊性。再次,界定其定義時要把握其“約定共營合作經濟”、“對內不以盈利為目的”和“民有、民管、民享”的組織原則等特征。最后,要充分考慮中國國情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趨勢。基于上述考慮,我們嘗試著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如下定義:“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民依法自愿聯合組成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實行民有、民管、民享原則為其成員提供生產經營服務的經濟合作組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基本特征有五:一是一個合作組織;二是一個經濟合作組織;[2]三是依法自愿聯合,體現平等和退社自由;四是對內不以盈利為目的;五是實行民有、民管、民享的組織原則。
(二)企業社會責任界定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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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農民問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