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

時間:2022-03-12 03: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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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

近些年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迅速,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專業合作與服務,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我國農民為農村改革作出的又一貢獻,是農村組織制度的創新。

各級政府應充分認識發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積極扶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各級財政每年應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用于扶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門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應給予必要的信貸支持;在稅收上給予扶持,凡經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成員提供產前、產中、產后服務所取得的收入應免征所得稅和營業稅,對成員自產農產品的銷售應免征增值稅,對興辦的農產品加工及服務項目應減征相關稅費等。

要加快立法進程,增強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法律保障。盡快明確農村專業經濟合作組織的法律地位,解決管理過程中存在的法規缺位、政策錯位問題和各類扶持政策的匹配問題。同時要理順管理體制,規范發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盡快明確政府主管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部門,負責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管理、協調和服務。

加大農業經濟專業人才培訓力度,提高成員素質。努力培養一批懂技術、懂管理、會經營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領頭人。一方面可以利用縣鄉現有培訓資源加強對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骨干成員的知識培訓;另一方面建議出臺相關政策,引導鼓勵大學畢業生特別是農林牧專業的大學畢業生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培訓服務。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模式,需要根據當地的具體條件、農民的實際需要和組織發育的程度確定。必須尊重農民群眾的意愿和選擇,從當地實際和不同特點出發,尋求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最佳發展路徑,形成具有自身特點的發展模式。這應該是今后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基本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