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監督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9 08: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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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監督制度

班子內部監督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增強對各級領導干部的監督,加強領導班子思想政治作風建設,根據《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關于“建立領導班子內部監督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領導班子內部監督是指班子內部成員之間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發現一般性問題或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后,互相進行政治、紀律、作風等方面的監督、勸誡和幫助,以維護領導班子的整體形象,保證領導班子順利履行上級組織賦予的各項職責。

第三條領導班子內部監督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對領導干部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以批評與自我批評為有力武器,堅持和健全組織生活、廉政制度等各項黨內生活制度,分清是非,團結同志,克服缺點,改進工作,提高整體素質。

第四條領導班子內部監督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公開、平等的方式進行,不準以監督為名,進行竊聽、盯梢、錄音錄像等活動。

第二章監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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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內部監督制度分析論文

一、獨立董事的作用

英美國家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結構一般有內部董事(InsideDirectors)和外部董事(OutsideDirectors)之分。內部董事是公司經營管理人員的董事,而外部董事則是指公司董事中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董事。內部董事是經營管理人員,是受監督的,而與內部董事有這樣或那樣關系的外部董事有可能存有偏見,故只有那些具有獨立地位的無利害關系的外部董事才真正能在董事會上擔負起監督職責。這類董事實際上是我們所稱的獨立董事。對于獨立董事的含義,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美國法學所將其界定為與公司沒有“主要關系”(SignificantRelationship)的董事,同時對“重要關系”作了相應的界定。

在美國,公司法主要依靠外部董事對管理層的謹慎進行公正審查,雖然成文法并不要求董事會應有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參加,也并沒有要求外部董事監督公司經營行為,但是公司法和判例鼓勵董事會有外部董事參加。法律通常認為一項利益沖突合法的途徑就是將利益沖突交易信息公開給董事會,并得到大多數無利益董事的批準,即使這樣的董事不足法定人數也有效。因而,目前許多公司董事會均有一定數量的外部董事參加,如英特爾公司董事治理重大事項指引中明確認為,獨立董事應占據董事會的多數。通用汽車公司(GM)的董事局認為GM董事局成員大部分應當是獨立董事,并下設審計委員會、股市委員會、董事事務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獎勵和報酬委員會和公共政策委員會,除財政委員會外其他委員會都由獨立董事組成。值得注意的是,作為大陸法系國家的日本,在日本公司治理論壇報告摘要中指出,董事的一半應來自管理層外部。我國滬深證券交易所的多家上市公司也聘請了獨立董事,如白云山、創智科技、小天鵝等。

二、對英美公司內部監督機制的評價

由于英美公司機構中不存在獨立的監督機構,因而公司的內部監督主要是靠董事會中的獨立董事來完成。首先獨立董事能為公司的發展提供建議,對董事會的決策提供參考意見,能夠為公司提供知識、信息,因而可提高公司的社會形象;其次,獨立董事由于具有獨立性,能客觀地監督公司的業務,對公司的管理可以不顧情面地提出問題和尖銳的批評,從而也避免了內部董事“自已為自己的考卷打分”的現象。另外,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促使獨立董事在更換管理人員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對無能的管理人員是一種威懾。

盡管獨立董事制度在英美公司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近年來對公司董事會負有監督和管理雙重職責的現象也爭議不斷,對董事會內部監督制度進行改革的呼聲不斷。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外部董事的選任多為公司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好友。因此,一般公司的董事會,為公司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所控制,要公司董事會能適時反對公司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所提出的不良公司策略,幾無可能;其次,由于公司的經理人員執行的日常管理業務,公司董事會中的董事大多靠其提供的信息,況且獨立董事參與公司的時間有限,因而獨立董事(也包括內部董事)往往信息不充分,難以作出獨立且最佳的判斷,不能實施有效監督。有學者也指出由于實踐中對外部董事的選任存在問題,以及對外部董事并沒有一個有效的激勵其進行監督的措施,外部董事并不能有效地扮演公司監督的角色,實際的公司監督系于各個外在監督機制,如股東衍生訴訟,股東證券訴訟、強制信息公開制度、公司購并、機構投資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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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內部監督制度重構研究

[摘要]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監督不力是一個極其突出的問題,在很多情況下,公司經營管理層視其“不存在”,而監事會也從未真正意識到自己的“存在”。我國上市公司的監事會制度應考慮借鑒英美公司法的獨立董事制度,設立獨立監事,并對監事會的權力進行重構,以加強對上市公司董事會的監督。

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監督不力是一個極其突出的問題,在很多情況下,公司經營管理層視其“不存在”,而監事會也從未真正意識到自己的“存在”。我國上市公司的監事會制度應考慮借鑒英美公司法的獨立董事制度,設立獨立監事,并對監事會的權力進行重構,以加強對上市公司董事會的監督。

由于傳統和體制上的原因,我國上市公司的監事會一直未能有效地承擔起監督董事會的責任,導致上市公司嚴重缺乏監督,像紅光實業、瓊民源、大慶聯誼等觸目驚心的案子頻頻發生。為了加強上市公司的內部監督,我國有關部門開始關注英美公司法上的獨立董事制度,如中國證監會在《關于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中就要求到境外上市的公司設立獨立董事,以加強對上市公司內部的監督。但在我國現行公司監督框架下,是否有必要再引入另一種內部監督機制?如果確有必要,這兩種監督的權限應如何劃分,人員配置、選任又如何,都是值得探討的問題。否則,很有可能形成“大家都能管,卻沒人管”的現象。因此,本文擬就外部董事(主要是獨立董事)制度和監事制度作一評價,以尋求在我國建立一種良好的公司內部監督機制。

英美公司法的獨立董事制度分析

基于不同的法律理念,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形成了不同的公司監督機制。英美公司一般是單層制的監督機制。在這種制度下,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股東會選任公司董事,全體公司董事組成董事會,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以及股東會決議,負責公司業務的執行。在公司制度確立之初,英美公司法一直強調股東會的監督,20世紀以來,現代公司的巨型化導致股權的高度分散化,股東高度流動而缺乏固有密切聯系,股東或股東會無法真正做到對公司業務經營實施統一有效的控制。現代商事交易的迅速性、確定性,也客觀上要求公司的經營決策必須面對激烈競爭和復雜多變的市場,迅速、靈活地作出反應,這也使股東的監督動機和行為常常處于激勵或約束的兩難境地。這種客觀現實使英美公司由股東會中心主義過渡到董事會中心主義,董事會的權力日益擴張,為了對董事會的權力進行有效的監督,以保護股東或債權人的利益,英美公司法逐漸形成了一種董事會內部的監督機制,即獨立董事(OutsideDirectors)的監督。

一、獨立董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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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監督制度重構研究論文

[摘要]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監督不力是一個極其突出的問題,在很多情況下,公司經營管理層視其“不存在”,而監事會也從未真正意識到自己的“存在”。我國上市公司的監事會制度應考慮借鑒英美公司法的獨立董事制度,設立獨立監事,并對監事會的權力進行重構,以加強對上市公司董事會的監督。

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監督不力是一個極其突出的問題,在很多情況下,公司經營管理層視其“不存在”,而監事會也從未真正意識到自己的“存在”。我國上市公司的監事會制度應考慮借鑒英美公司法的獨立董事制度,設立獨立監事,并對監事會的權力進行重構,以加強對上市公司董事會的監督。

由于傳統和體制上的原因,我國上市公司的監事會一直未能有效地承擔起監督董事會的責任,導致上市公司嚴重缺乏監督,像紅光實業、瓊民源、大慶聯誼等觸目驚心的案子頻頻發生。為了加強上市公司的內部監督,我國有關部門開始關注英美公司法上的獨立董事制度,如中國證監會在《關于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中就要求到境外上市的公司設立獨立董事,以加強對上市公司內部的監督。但在我國現行公司監督框架下,是否有必要再引入另一種內部監督機制?如果確有必要,這兩種監督的權限應如何劃分,人員配置、選任又如何,都是值得探討的問題。否則,很有可能形成“大家都能管,卻沒人管”的現象。因此,本文擬就外部董事(主要是獨立董事)制度和監事制度作一評價,以尋求在我國建立一種良好的公司內部監督機制。

英美公司法的獨立董事制度分析

基于不同的法律理念,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形成了不同的公司監督機制。英美公司一般是單層制的監督機制。在這種制度下,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股東會選任公司董事,全體公司董事組成董事會,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以及股東會決議,負責公司業務的執行。在公司制度確立之初,英美公司法一直強調股東會的監督,20世紀以來,現代公司的巨型化導致股權的高度分散化,股東高度流動而缺乏固有密切聯系,股東或股東會無法真正做到對公司業務經營實施統一有效的控制。現代商事交易的迅速性、確定性,也客觀上要求公司的經營決策必須面對激烈競爭和復雜多變的市場,迅速、靈活地作出反應,這也使股東的監督動機和行為常常處于激勵或約束的兩難境地。這種客觀現實使英美公司由股東會中心主義過渡到董事會中心主義,董事會的權力日益擴張,為了對董事會的權力進行有效的監督,以保護股東或債權人的利益,英美公司法逐漸形成了一種董事會內部的監督機制,即獨立董事(OutsideDirectors)的監督。

一、獨立董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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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內部監督制度論文

[摘要]健全上市公司內部監督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已成為目前我國公司法研討的熱點問題之一。本文對我國上市公司內部監督制度的現狀和缺陷原因進行了分析;提出了支持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觀點;著眼于獨立董事制度與我國固有監事會制度的沖突與協調,闡述了對英美獨立董事制度進行改造、對其職能進行合理定位并加以完善的一些看法;同時也提出了完善現有監事會制度的對策。

[關鍵詞]上市公司、監事會、獨立董事、內部監督制度、立法完善

現代公司,作為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的典型企業組織形式,其最大的特點就是公司財產的原始提供者遠離對公司運營的控制。隨著社會的進步,市場經濟的日益發達,現代公司的規模越來越大,凡事由股東大會拍板決定的“股東會中心主義”時代逐漸成為歷史,隨之到來的是將經營管理大權交由董事會會定奪的“董事會中心主義”時代。“這種公司內部權力分配的模式提高了公司的效率,降低了公司決策的時間和成本,但同時也導致了產權分享的不一致:經營層擁有決策權,股東承擔決策的后果,這就可能出現權力的濫用問題。”[1]“因此,從保護資本提供者(包括股東、債權人等)的利益出發,在客觀上就要求借助一種機制來確保提供者原始財產的安全、保值、增值并說明其實際運用情況”[2],加強對經營管理層的監督勢在必行。股東和股東大會是當然監督者,然而這種監督是遠遠不夠的,因為作為非常設機構的股東大會無法實現對經營管理層的經常性監督。為了彌補這種監督的不足,大陸法系國家普遍建立了監事會制度作為公司內部監督機制,英美法系國家則建立了獨立董事制度來進行經常性監督。

一、我國上市公司內部監督制度現狀及缺陷

(一)現狀

我國在《公司法》中規定了監事及監事會作為我國公司的內部監督機制。雖然在現階段,監事會對經營管理層即董事會和經理起了一定的制衡作用,但是由于立法過于簡略,缺乏可操作性,在制度上存在漏洞,并且從現實的角度來看,現有的這些立法規定也沒有得到真正有效的貫徹,因此,我國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監事會工作仍存在諸多不盡人意之處。“不少公司的監事會還未進入角色,絕大多數監事根本不會‘監事’”[3],事實上,在許多公司中,“主要由工會主席,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財務科長組成的監事會,無法獨立于董事會”[4],因此,期望其切實行使監督權力頗有些勉為其難。此外,受知識、閱歷所限,有些監事不能很好地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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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框架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監督初探

在公共財政框架下,財政支出管理是重點,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公同的天地同時也是公共財政體系建設的關鍵。在支出的管理上要以實現財政資源的公平分配和高效使用為目標,這就需要建立公開、透明、規范、科學且具有強約束力的監督機制,而內部監督是監督的基礎和關鍵。本文就完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的內部監督機制談些粗淺看法。

一、內部會計監督是法律賦予單位和財務人員的職責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由本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通過日常會計工作對本單位經濟活動進行的監督以及由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人員定期進行的內部審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第二十七條中進一步明確規定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監督制度,并對單位內部監督制度規定提出了具體要求。根據《會計法》的要求,單位和會計人員必須自覺承擔內部監督的責任和義務。如若不履行該義務按照《會計法》的規定將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二、內部會計監督是會計監督的基礎和關鍵環節

會計監督是會計的基本職能,會計監督按監督的主體不同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內部監督是本單位經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會計監督的基礎和關鍵環節。內部監督大多屬于事前監督,它可以規范會計行為,明確責任,獎懲分明,防止工作差錯和舞弊,避免因責任不清而導致互相扯皮、推委,甚至越權行事,可以制止一些違紀現象的發生,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合法、準確、規范。倘若缺乏有效的內部會計監督,那么再嚴格的外部監督也難以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情況出現,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難以得到貫徹執行。這一點已被實踐所證明。一套完整的內部監督制度可以保護單位資產安全,保證會計記錄的可靠性,及時提供可靠的財務信息。一套薄弱的內部監督制度本身就是會計信息失真和會計犯罪的誘因。所以強化內部監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會計監督的基礎和關鍵環節。

三、目前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內部監督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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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年中總結

在公共財政框架下,財政支出管理是重點,同時也是公共財政體系建設的關鍵。在支出的管理上要以實現財政資源的公平分配和高效使用為目標,這就需要建立公開、透明、規范、科學且具有強約束力的監督機制,而內部監督是監督的基礎和關鍵。本文就完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的內部監督機制談些粗淺看法。

一、內部會計監督是法律賦予單位和財務人員的職責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由本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通過日常會計工作對本單位經濟活動進行的監督以及由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人員定期進行的內部審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第二十七條中進一步明確規定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監督制度,并對單位內部監督制度規定提出了具體要求。根據《會計法》的要求,單位和會計人員必須自覺承擔內部監督的責任和義務。如若不履行該義務按照《會計法》的規定將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二、內部會計監督是會計監督的基礎和關鍵環節

會計監督是會計的基本職能,會計監督按監督的主體不同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內部監督是本單位經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會計監督的基礎和關鍵環節。內部監督大多屬于事前監督,它可以規范會計行為,明確責任,獎懲分明,防止工作差錯和舞弊,避免因責任不清而導致互相扯皮、推委,甚至越權行事,可以制止一些違紀現象的發生,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合法、準確、規范。倘若缺乏有效的內部會計監督,那么再嚴格的外部監督也難以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情況出現,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難以得到貫徹執行。這一點已被實踐所證明。一套完整的內部監督制度可以保護單位資產安全,保證會計記錄的可靠性,及時提供可靠的財務信息。一套薄弱的內部監督制度本身就是會計信息失真和會計犯罪的誘因。所以強化內部監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會計監督的基礎和關鍵環節。

三、目前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內部監督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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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框架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監督初探

在公共財政框架下,財政支出管理是重點,同時也是公共財政體系建設的關鍵。在支出的管理上要以實現財政資源的公平分配和高效使用為目標,這就需要建立公開、透明、規范、科學且具有強約束力的監督機制,而內部監督是監督的基礎和關鍵。本文就完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的內部監督機制談些粗淺看法。

一、內部會計監督是法律賦予單位和財務人員的職責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由本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通過日常會計工作對本單位經濟活動進行的監督以及由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人員定期進行的內部審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第二十七條中進一步明確規定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監督制度,并對單位內部監督制度規定提出了具體要求。根據《會計法》的要求,單位和會計人員必須自覺承擔內部監督的責任和義務。如若不履行該義務按照《會計法》的規定將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二、內部會計監督是會計監督的基礎和關鍵環節

會計監督是會計的基本職能,會計監督按監督的主體不同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內部監督是本單位經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會計監督的基礎和關鍵環節。內部監督大多屬于事前監督,它可以規范會計行為,明確責任,獎懲分明,防止工作差錯和舞弊,避免因責任不清而導致互相扯皮、推委,甚至越權行事,可以制止一些違紀現象的發生,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合法、準確、規范。倘若缺乏有效的內部會計監督,那么再嚴格的外部監督也難以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情況出現,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難以得到貫徹執行。這一點已被實踐所證明。一套完整的內部監督制度可以保護單位資產安全,保證會計記錄的可靠性,及時提供可靠的財務信息。一套薄弱的內部監督制度本身就是會計信息失真和會計犯罪的誘因。所以強化內部監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會計監督的基礎和關鍵環節。

三、目前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內部監督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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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框架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監督初探

在公共財政框架下,財政支出管理是重點,同時也是公共財政體系建設的關鍵。在支出的管理上要以實現財政資源的公平分配和高效使用為目標,這就需要建立公開、透明、規范、科學且具有強約束力的監督機制,而內部監督是監督的基礎和關鍵。本文就完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的內部監督機制談些粗淺看法。

一、內部會計監督是法律賦予單位和財務人員的職責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由本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通過日常會計工作對本單位經濟活動進行的監督以及由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人員定期進行的內部審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第二十七條中進一步明確規定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監督制度,并對單位內部監督制度規定提出了具體要求。根據《會計法》的要求,單位和會計人員必須自覺承擔內部監督的責任和義務。如若不履行該義務按照《會計法》的規定將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二、內部會計監督是會計監督的基礎和關鍵環節

會計監督是會計的基本職能,會計監督按監督的主體不同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內部監督是本單位經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會計監督的基礎和關鍵環節。內部監督大多屬于事前監督,它可以規范會計行為,明確責任,獎懲分明,防止工作差錯和舞弊,避免因責任不清而導致互相扯皮、推委,甚至越權行事,可以制止一些違紀現象的發生,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合法、準確、規范。倘若缺乏有效的內部會計監督,那么再嚴格的外部監督也難以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情況出現,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難以得到貫徹執行。這一點已被實踐所證明。一套完整的內部監督制度可以保護單位資產安全,保證會計記錄的可靠性,及時提供可靠的財務信息。一套薄弱的內部監督制度本身就是會計信息失真和會計犯罪的誘因。所以強化內部監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會計監督的基礎和關鍵環節。

三、目前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內部監督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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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框架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監督初探

在公共財政框架下,財政支出管理是重點,同時也是公共財政體系建設的關鍵。在支出的管理上要以實現財政資源的公平分配和高效使用為目標,這就需要建立公開、透明、規范、科學且具有強約束力的監督機制,而內部監督是監督的基礎和關鍵。本文就完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的內部監督機制談些粗淺看法。

一、內部會計監督是法律賦予單位和財務人員的職責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由本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通過日常會計工作對本單位經濟活動進行的監督以及由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人員定期進行的內部審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第二十七條中進一步明確規定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監督制度,并對單位內部監督制度規定提出了具體要求。根據《會計法》的要求,單位和會計人員必須自覺承擔內部監督的責任和義務。如若不履行該義務按照《會計法》的規定將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二、內部會計監督是會計監督的基礎和關鍵環節

會計監督是會計的基本職能,會計監督按監督的主體不同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內部監督是本單位經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會計監督的基礎和關鍵環節。內部監督大多屬于事前監督,它可以規范會計行為,明確責任,獎懲分明,防止工作差錯和舞弊,避免因責任不清而導致互相扯皮、推委,甚至越權行事,可以制止一些違紀現象的發生,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合法、準確、規范。倘若缺乏有效的內部會計監督,那么再嚴格的外部監督也難以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情況出現,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難以得到貫徹執行。這一點已被實踐所證明。一套完整的內部監督制度可以保護單位資產安全,保證會計記錄的可靠性,及時提供可靠的財務信息。一套薄弱的內部監督制度本身就是會計信息失真和會計犯罪的誘因。所以強化內部監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會計監督的基礎和關鍵環節。

三、目前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內部監督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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