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子內部監督制度

時間:2022-10-05 0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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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子內部監督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增強對各級領導干部的監督,加強領導班子思想政治作風建設,根據《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關于“建立領導班子內部監督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領導班子內部監督是指班子內部成員之間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發現一般性問題或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后,互相進行政治、紀律、作風等方面的監督、勸誡和幫助,以維護領導班子的整體形象,保證領導班子順利履行上級組織賦予的各項職責。

第三條領導班子內部監督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對領導干部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以批評與自我批評為有力武器,堅持和健全組織生活、廉政制度等各項黨內生活制度,分清是非,團結同志,克服缺點,改進工作,提高整體素質。

第四條領導班子內部監督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公開、平等的方式進行,不準以監督為名,進行竊聽、盯梢、錄音錄像等活動。

第二章監督內容

第五條是否正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領導機關的各項決策、決議、指示;在重大原則問題上是否與黨中央保持一致:是否認真負責、全力以赴地做好分管工作。

第六條是否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項制度。特別是重大決策、干部任免、重要建設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是否經會議研究,實行了表決制,是否有不經集體研究個人擅自決策的現象。

第七條能否與班子其他成員合作共事,互相補臺,有無各自為陣的現象。

第八條能否正確地運用人民賦予的權力,有無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等現象。

第九條是否插手工程項目、大型采購等重大經濟活動中的具體工作。在重大經濟活動中,是否有參與暗箱操作的現象。

第十條是否有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的現象。

第十一條能否嚴格遵守黨的各項組織、廉政紀律,履行黨員應盡的義務。

第十二條能否在八小時內外,及社交圈、生活圈內始終保持公仆形象,講黨性,講原則,講正氣,不做有損領導干部形象的事,不說有損領導干部形象的話。

第三章監督方式及其他

第十三條民主生活會。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向其他成員提出批評、勸誡、建議,并接受對自己的批評、勸誡、建議。

第十四條黨內生活會。在黨內生活會上向其他成員提出勸誡。

第十五條談心。通過互相談心,提醒他人應注意的事項。

第十六條領導班子會。及時召開領導班子會議,針對存在問題,進行自查,如有無介紹工程隊,參與經營活動,干預項目審批,傍大款,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工程發包承包、土地批租出租、股票上市、撥款貸款,為外商和個體私營企業主的經濟訴訟案說情等問題;在住房裝修和婚喪嫁娶、生病住院以及逢年過節等人情往來中,有無違紀或有損領導干部形象的行為。通過回顧、反思,達到對班子成員進行警示教育的目的。

第十七條向上級反映。領導班子成員發現主要負責人或其他成員有重要問題,不便當面批評或雖經勸誡但無效果的,可向上級黨委(黨組)或紀檢、組織、監察部門反映。

第十八條主要負責人勸誡。班子主要負責人要對班子其他成員嚴格要求,經常檢查他們遵守紀律和制度的情況,特別是檢查他們遵守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收入申報制度、收受禮品登記制度、廉政制度以及配偶子女不得經商辦企業等有關規定的情況。主要負責人發現班子其他成員存在某方面的問題,可對其談話勸誡;班子成員之間發現問題,可報告主要負責人處理,也可直接與之談話勸誡。

第十九條研究群眾意見。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每年一次直接向群眾征求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意見。群眾意見經匯總后,在領導班子內共同研究整改方案,班子成員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條重大工作事項匯報。領導班子要及時召開會議,聽取分管領導就某一重大事項的工作匯報。

第二十一條凡屬違法和嚴重違紀的,按有關法律和紀律規定處理。但本人在領導班子內部監督時的積極態度可作為從輕處理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二條領導班子成員之間監督的情況一般應向班子主要負責人報告。年終,領導班子應以適當方式向上級黨委匯總報告一次本班子內部監督情況。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