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精神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7 15: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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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精神以及培養途徑
人類在長期的勞動和產品交換過程中形成的共同意識,首先是以民法精神為基礎的共同意識。人類社會最初起源于勞動和產品交換,這些行為在氏族公社產生之前完全是私人之間的行為,而不同文明間的文化也是由家族文化傳承而來的。按照現代法律分類,這些行為是由私法調整。而民法精神是私法精神的核心。所以在這些共同意識中最先產生的是以民法精神為基礎的共同意識。
那么,什么是民法精神呢?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所存的是怎樣的一種希冀呢?筆者認為,這種希冀應該是不斷追求人類幸福的生活。因此民法的精神,就是人類在長期的勞動和產品交換以及文化發展中形成的、指導相互間民事行為準則的共同意識。這種共同意識所指向的目的幸福的生活,是亙古不變的。基于人類在不同時期和不同文化環境下對這一目的的認識和價值判斷標準不同,從而產生了具有不同內容的民法精神。
一、當代中國民事法律模式下的民法精神
1.身份平等。不同民事主體之間民事關系的最本質特征就是平等,規定了這一原則,顯然要比神圣等概念準確得多。
2.意思自治。真正平等的地位,要求任何人都不能因自己的權力而強制另一方參與一定的民事活動,這是自愿的含義。
3.誠實信用。誠實信用是民法的公理性原則,不僅指民事義務的履行上要誠實守信用,在實施其他法律行為時也必須做到誠實、守信用。
民法精神作用及培養途徑分析
【摘要】民法廣泛適用于社會各個角落,不僅體現在基礎民生,更是作為資源有效利用的法律手段應用于社會主義經濟市場,可謂“人生處處皆民法”。直觀而言,公正、平等、自由三大核心社會價值觀取之于民法,用之于民法。民法精神有利于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有利于國民思想提升,通過對民法精神的作用及培養路徑探析,以求能夠為民法體系建設貢獻微薄之力。
【關鍵詞】民法精神;民事精神作用;培養路徑
當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離不開法律的基本保障作用,而民法就是我國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之一。民法與當今社會主義社會倡導的和諧理念始終保持高度一致,是以有限性的社會資源作為基本的設計前提,其制定目的是保證有限的社會市場資源得以自由流動與合理分配。在實現資源最大化利用的同時,秉承以人為本的核心理念,即始終將人的生存價值體系放置首位。
一、民法精神及其內涵
(一)以人為本是民法精神核心。民法自誕生之日就承擔著以人為本的責任與價值,具體體現在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保障之中。以公民利益為出發點,反映人民的意志,在經濟社會中真正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民法為人民而生,為民事主體給予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的最基本的保障,為公民在社會生存提供基礎的物質與精神條件。人格是民法以人為本的鮮明特點,安全、精神、自由等人格利益本身就是公民人格尊嚴的體現,是放置經濟社會首要位置,是民法“以人為本”精神落實的出發點,更是落腳點[1]。(二)平等是民法精神前提。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決定民事活動中的活動主體擁有平等地位。平等精神是民法的特性與根基,是民法建立的首要前提。體現在民事主體地位平等,民事主體資格平等,民事主體的民事利益受到法律平等的保護以及民事主體平等地承擔義務、享受權利。不僅如此,民法中的平等精神同樣體現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之中,通過對市場經濟的發展進行相應的管理與控制,保證經濟活動能夠平穩運行,保障國家經濟安全、發展環境相對平等穩定,使我國社會公民良性生活得以順利進行。(三)公正是民法精神目標。公平與公正是法律價值所體現的基本觀點,也是社會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的崇高理念,更是民法精神的追逐目標。公正這一民法精神體現在民事行為與公民日常生活之中,其中蘊含三個層面的公正體現。一為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具有公正性,即每個公民的義務履行與權利獲得應當是相對的;二為商品經濟范圍內,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合同原則,該原則是具有法律效益的;三為民事主體在被受理法律案件時應當享有公正的案件處理待遇。只有社會具有公正的民法精神,社會秩序才會得以穩定,和諧發展才會得到保障。(四)誠實信用是民法精神要求。誠實信用作為法律化的道德觀念體現在民法精神的訴求之中,覆蓋于經濟社會的各個層面,對社會正當利益的維護具有深遠意義。民法精神中的誠實信用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約定俗稱的片面誠信,法律中的誠實信用具有強制性,它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道德圍墻,更是衡量社會公民素質的杠桿。誠實信用原則主要體現在個人與他人或社會之間的關系:一是要求民事主體行使權力時不欺詐不作假,二是杜絕民事主體濫用權力,三是法律仲裁人員應當實事求是,誠信仲裁,四是民事主體應將權利的行使與義務履行兩者并舉。
二、民法精神的作用
解析物權法與民法精神
一、民法精神的內涵
就民法的本質來說,民法精神是其最核心的部分,是以個體為核心,個體以意思自治為原則,獨立地創設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具體來說,主體間的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民法精神的核心。
二、物權法的實施與其在民法精神方面的體現
物權法的制定首次廣泛參考了專家學者和普通公民的立法建議,全民參與,物權法的制定和實施為新時期我國的改革開放和各種主體的財產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私有財產的保護和肯定與民法的私權精神
眾所周知,民法屬于私法,民法也是權利法,民事權利的本質在于民事主體所要實現的利益,確認和保護私人權利是民法的出發點,也是民法的根本任務和使命。民法的私權精神就是要尊重私權,保護私權,權利至上是民法精神的核心。
民法精神與和諧社會建設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在本質上是法治社會,法治是和諧社會規范有序運轉的重要保障。民法精神與和諧社會的要求相一致,這使得民法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法制體系的基石之一。
民法精神與和諧社會的要求相一致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民法精神強調平等互助、誠實信用、公序良俗,這與和諧社會的要求相一致,兩者高度契合。
平等互助。公平的觀念和內容因歷史階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總要求之一的公平正義,是指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實現這樣的公平正義,其基礎是社會平等,也就是說社會主體之間具有平等的地位,社會成員平等地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和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在社會生活中受到同樣的法律規范約束,并能獲得與其勞動和貢獻相當的利益。而這些內容,恰恰是民法中平等理念的主要內涵。民法強調主體之間的人格平等和機會平等,人與人之間不能互相壓制、歧視和干涉,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機會實現自我發展。只有實現這樣的平等,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才能得到妥善協調,各種社會矛盾才能得到正確處理,從而充分調動人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使社會關系逐步融洽協調,使整個社會穩定和諧。和諧社會還是一個社會成員互相尊重、團結互助的社會。民法的平等原則決定了民事主體的利益具有平等性,每個人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應當充分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不能損人利己;在權益發生沖突時,應當互諒互讓,兼顧各方利益,妥善加以解決。民法還通過監護、收養和撫養等制度,貫徹養老育幼、扶助弱者的宗旨,以幫助一部分社會成員更好地實現自身權益。這種互助精神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友愛要求也是一致的。
誠實信用。誠信是建立和諧人際關系的重要道德準則,它要求人們在社會交往中做到坦誠相待、恪守諾言、講求信用。同時,誠信也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基本倫理準則,市場經濟的一切活動都是建立在參與者的信用基礎之上的。誠信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誠信社會。在民法中,誠實信用也是一項基本原則。為了達到社會和諧,民法將誠實信用上升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使誠實信用這一市場經濟活動的道德準則法律化,成為人人必守的法律原則。在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屬于強行規定。另外,民法還對諸如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等有違誠實信用的行為加以遏制,使之可撤銷,這就從另外一個方面貫徹了誠實信用原則。民法將誠實信用的道德規范上升為法律原則,不僅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而且從法律上保證了社會和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僅需要每個人的道德自律,還需要法律形式的他律。只有自律和他律雙管齊下,才能實現真正的和諧。
公序良俗。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安定有序的社會,人民安居樂業,社會穩定團結、秩序良好。民法強調公序良俗,與和諧社會的安定有序要求相一致。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指國家和社會的存在及發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和良好道德。尊重公序良俗,提倡用社會中的善良風俗、道德規則來教化和引導人們的行為,提高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這是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途徑。但也必須看到,單純依靠人們的道德觀念來達到社會和諧是不可能的,畢竟人們心中的道德標準高低不一,而且道德的約束屬于“軟約束”。因此,民法將公序良俗這一道德領域的規范上升到民法基本原則的高度,賦予其強制性規則的效力。按照公序良俗這一原則,在社會生活中每個人都可以依據自己的意愿謀求自身利益,但這種自由應以不違背法律及社會普遍認可的秩序與社會道德風俗為限度。民法奉行公序良俗原則,旨在將每個社會主體的利益限制在各自最大的范圍內而不損害其他社會主體的利益,以此達到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以及人與自然之間的利益平衡,從而實現社會和諧。
論民法精神在政治文明構建中的作用
一、西方政治文明歷史演變中民法精神的影響和促動
政治文明是人類政治生活的進步狀態,是人類創造的政治成果的總和,是人類政治智慧的結晶,是由政治理念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為文明構成的有機整體。其中政治理念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基石,政治制度文明是政治文明的保護機制,政治行為文明是政治文明的實施形式和具體表現。現代政治文明誕生于歐陸國家,其產生的動因是人們對民主政治的訴求,形成的標志也是民主政治的建立。從時間上看,歐陸政治文明從古希臘時期出現萌芽,歷經羅馬時期的發展,后在資產階級啟蒙思想中完善,直至近現代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改革而最終形成。在古希臘時期,以雅典城邦制為代表的政治制度已經形成了后世歐陸政治文明的雛形,在這種制度安排下,雅典公民(即全體20歲以上的合法公民,不包括女性和奴隸)是獨立的人,有參與政治的權利,他們召開公民大會,決定城邦內的重大問題。不僅如此,雅典公民有權輪流參加陪審法庭,實行嚴格的監督制度,這為后來政治文明的發展奠定了基礎。與古希臘相比,古羅馬時期的政治文明發展更為重要。與希臘人不同的是羅馬人的政治發展體現在法律層面,“羅馬人區別于希臘人的一個重要特征,在于他們更注重從政治學和法律學的角度來考察政治生活,而不像希臘人那樣更關注倫理學。也就是說,羅馬人強調政治生活的法律特性,希臘人則強調政治生活的道德特性”[1]。羅馬法分為羅馬公法和羅馬私法,由于對后世影響深遠的主要是羅馬私法即羅馬民法,故羅馬法常被直接稱為羅馬民法。羅馬人創造的博大精深的羅馬民法主要存在于被后人稱為《優士丁尼民法大全》的這一偉大文獻中,尤以《法學階梯》、《學說匯纂》這些傳世著作中對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則的規定為世人所稱道,成為今天全世界幾乎所有國家法律的樣本。羅馬民法對世界的影響,不僅體現在各個國家和民族對羅馬民法制度的繼承和移植上,還在于羅馬法所體現的精神與理念,即承認個人有獨立的人格,個人為法的主體,個人生活是不可干預的,哪怕是國家在未經個人許可時也不得干預個人生活。具體而言,它是以個人本位、權利優先、自由平等、私法優位等原則為具體內容的[2]。羅馬民法精神里面所顯露的正義與公平,表達了人類追求平等、自由以及對財富的保護,其所要求的私權神圣帶來了歐陸社會私人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由此得出的必然邏輯是公民要求參與政治的呼聲越來越高漲,政治權力上的民主形式成為必然和必須,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民法精神和理念的普及給歐陸政治文明的形成奠定了基本的社會土壤。歐陸社會以1135年《學說匯纂》手抄本被發現為標志進入所謂羅馬法復興的歷史時期,新興的資產階級突然發現這是一現成的完全適應商品經濟發展要求的法律體系,足以滿足一般的財產和契約關系。這場運動影響深遠,就像19世紀德國法學家耶林在《羅馬法的精神》一書中說的那樣:“羅馬帝國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羅馬帝國的滅亡而滅亡,宗教隨著人民思想覺悟的提高、科學的發展而縮小影響,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為持久的征服。”羅馬法復興帶來的個人獨立自由、私人權利神圣觀念的廣泛傳播最終導致了17—18世紀席卷歐洲的一場聲勢浩大的啟蒙運動。啟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賦人權”、“自由平等”、“權力制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等主張用以反對封建專制,為近代歐陸政治文明的最終形成鋪平道路,為資本主義國家的建立與發展描繪出了藍圖,推動了西方資本主義政治文明的發展。可見,在歐陸政治文明的形成過程中,民法傳統以及附之于上的民法精神功不可沒。民法精神培育了政治文明所需要的土壤并且為其提供了運行的外部環境,正是民法精神、民法傳統推動了西方政治文明的形成和進步,羅馬民法精神的普及和復興直接影響促使了西方政治文明的形成和發展。
二、改革開放以來民法制度民法精神在我國的興起
“民法”一詞乃舶來品,我國歷史上沒有“民法”這個詞。因此在我國漫長的歷史中缺乏西方那樣的民法理念和傳統。新中國成立以后,由于我們在經濟上幾乎照搬蘇聯的生產資料國有化及相應的生產分配理論與實踐,發展到“”時,干脆“狠批私字一閃念”,對私有財產的剝奪更是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寧要社會主義的草,不要資本主義的苗”這樣荒唐的事情大行其道,擁有私有財產被認為有“罪”。這樣極端扭曲的政治和社會環境與強調私人財產權的民法是背道而馳的,以致在改革開放之前,社會民眾對民法所承載的精神知之甚少。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開始全面實施改革:對內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大力發展商品經濟;對外實行開放搞活,與世界經濟接軌。同時大力恢復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到80年代中期,與民法相關的制度像《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1981)、《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198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試行)(1986)、《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1987)等相繼頒布,尤其是1986年頒布的作為民事基本法地位的《民法通則》被外界解讀為中國的“權利宣言書”,具有悠久歷史的民法在中國大陸重新得以正名,民法精神和制度伴隨思想解放運動和全國性的“普法”教育運動在人們之間快速傳播和宣揚。1992年以鄧小平南方談話為標志,中國進入改革開放的新時期。黨的十四大確立了“市場經濟體制”的經濟改革目標,這為中國民法的大發展鋪平新的道路、開辟新的航道,中國的民法建設開始大踏步地和世界民法發展潮流接軌。為適應發展市場經濟的要求,一些重要的民商法律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199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1995)、《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199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等相繼出臺。甚至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在立法規劃中明確將制定中國民法典作為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建成的標志,而《民法典草案》亦于2002年由立法機關向社會公布。中國的民法發展進入了快車道,中國社會的個人權利意識、私人財產保護意識空前高漲,民法精神、民法意識在中國社會的普及和傳播進入新的歷史時期。
三、我國的政治文明建設呼喚民法精神的傳播
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可見,建設政治文明實施民主政治是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目標。政治文明的內涵十分豐富,包括政治理念文明、政治過程文明、政治制度文明等,其核心是政治的法治化。從法治的角度看政治文明,不難發現政治的法治化狀況與政治的文明程度成正比;沒有法治的政治不可能是民主的政治、文明的政治。所以說,十六大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戰略任務,其實就是將法治推向政治領域,以法治的政治代替任意的政治,以法治的政治代替人治的政治,以實現“民主團結、生動活潑、安定和諧的政治局面”。因此,建設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就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把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推向縱深領域。我們希望法治精神彌漫全國,也希望有一個以人權為唯一正當政治目標、以人民意志為唯一權力來源的法治政府,還希望建立一種消除任何權力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體制,因為這些都是法治社會所應具備的。因此,建設政治文明必先建設法治,西方的政治文明經驗也驗證了這一點。而建設法治必先建設民法,建設民法必須大力弘揚和傳播民法精神民法文化,使民法理念深入人心,成為人們不可動搖的生活原則。民法不僅是與人們經濟、生活聯系最緊密的一個法律部門,而且它是其他部門法得以展開的基礎。我國臺灣民法大師史尚寬先生在所著的《民法總論》自序中寫道:民法乃眾法之基,欲知私法者故勿待論,欲知公法者對其也應有一定的了解,而后可得其真諦。英國歷史法學派的代表人物梅因也在其名著《古代法》一書中指出:一個國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知道。大凡半開化的國家,民法少而刑法多,進化的國家,則民法多而刑法少[3]。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體平等和私人自治是民法精神的靈魂。張文顯教授早在1989年就明確指出,以商品經濟為內容的民法是法治的真正法律基礎,民法中的人權、所有權和平等權是現代公民權利的原型。民法最充分地體現了法治的價值,民法傳統中的權利神圣和契約自由精神,構成了人權保障、有限政府、分權制衡、依法治國等法治原則的文化源泉。憲法則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對民法原則的確認、轉化或升華。法治的歷史充分說明,沒有民法和民法傳統的社會,要實行憲政和法治是極其困難的,甚至是不可能的,而在民法完備、民法原則已經成為公認的社會生活標準的社會,要想徹底廢除憲政和法治,實行獨裁,也是極其困難、不可能長久的。由此可見,如果我們不努力提高民法地位,弘揚民法精神,普及民法理念,那么要想實現社會的法治化、政治的民主化無異于緣木求魚、空中樓閣!提倡和傳播民法精神,不僅可以喚醒人們的權利本位、個人自由意識,對建設市場經濟大有裨益,而且也能對公權力形成有效制約。當民法精神權利意識形成社會共識,每一個公民都為自己的權利斗爭時,公權力自然就會受到來自人民的限制,有效地防止公權力的濫用。因此在制定民法典的基礎上大力培育社會的民法精神和民法傳統,使民法文化成為最廣泛的社會文化,是中國步入法治社會建設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
民法精神對大眾傳媒影響
一、民法精神的內涵
民法精神是人們長期從事民法理論和民事實踐活動中形成的、從而指導民事活動的、體現民事行為本質屬性的一種意識。一般為人們認可的民法精神有平等、自愿、誠信和公序良俗。平等,所謂人人生而平等,即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平等是民法最根本的精神,是民法區別于其他部門法的重要標志之一,反映了民法產生時原始的狀態。從法律角度講,平等可理解為三點:第一,民事主體平等地參與民事活動;第二,民事主體平等地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第三,民事主體的合法權利受到平等的保護。自愿,也可稱為意思自治,即在法律禁止之外,民事主體可自由地基于其意志進行民事活動。自愿的核心在于自由,即當事人意志的自由,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勵人們依照自己的意志參與市場交易,強調在經濟行為中尊重當事人的自由選擇,讓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預期。
私權神圣,即民事權利神圣不可侵犯。具體地說,指私權應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不受任何人或任何權利的侵犯,非依公正的法律程序,不得被限制或剝奪。私權受到侵犯時,應獲得相應的救濟,亦即民事主體所擁有的民事權利神圣不可侵犯,既不受其他民事主體的侵犯,也不受公權力的侵犯。
誠信,即誠實信用,要求當事人以誠待人、恪守諾言、不欺不詐和言而有信。具體到民法上,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達到所有獲取民事利益的活動,不僅應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須使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則。
公序良俗,即一切民事活動不應當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我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二、大眾傳媒中民法精神的缺失
民法教育教學理念與民法精神培養方法探討
摘要:民法精神的培養與民法教學的理念息息相關,同時也是民法教學的任務之一,因此我們必須要正確認識民法精神在民法中地位,并通過多種教學方式來幫助學生理清民法精神與民法理論、規范等之間的邏輯關系,從而建立起學生對民法精神的信仰,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夠內化為學生們的職業品質。本文主要對民法教學理念與民法精神的培養進行具體的分析。
關鍵詞:民法教學;理念;民法精神;培養方法
民法教學相對于其他學科的教學來說,具有特殊的意義,民法教學更應該注重對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這也表明在民法的教學中,重點不是教會學生法律知識,而是要讓學生能夠正確理解法律精神,并將法律精神應用到將來的工作中。民法是法律中最貼近生活和人民的一門法學學科,加強對學生民法精神的培養,對學生將來服務人民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民法精神的內涵
民法精神主要指的是民法領域中的法律精神的總稱。在法律精神的研究中,不同的學者具有不同的見解。有的學者認為,法律精神是構成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的靈魂和神經中樞。通過法律精神的建立能夠更好地反映出法律的原則以及旨意。還有的學者認為,法的精神是歷史時代的產物,是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下的客觀法權關系中所顯示出來的社會共同意志的本質。此外,還有學者認為法的精神其實就是時代的精神,不單單指法律的階級精神。而本文在法的精神界定中,認為法的精神本質與法的時代精神是一致的。法律精神表現的是法律的價值取向和立法的宗旨,其存在于法律制度中,同時也對立法、司法以及執法起到指導和制約的作用,是法律規范在社會關系調節中的指導思想,同時法的精神具有穩定性、普遍性、繼承性和根本性。
二、民法教學理念與民法精神的培養目的
民法教育教學理念與民法精神培養研究
民法精神的培養作為教學的重點內容之一與民法教學關系密切,所以我們一定要重視民法精神的重要性,并創新民法的教育教學方式來幫助學生理解民法精神、理論、規范之間的關系,培養學生的民法精神的信仰,并能夠內化為學生的內在精神品質有助于學生們在日后的學習與工作生活。本文就是針對民法教學理念以及如何培養學生民法精神進行具體研究和探討。民法教學有極為特殊的意義,民法教學十分重視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這就說明了民法教學的重點在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而不是單純地向學生傳授法律知識。民法是法學中最貼近人們生活的一門學科,培養學生的民法精神,有利于學生將來更好的為人民服務。
1.民法精神的內涵
民法精神的本質就是法律精神在民法領域的簡稱,不同學者在民法精神研究中都有不同的看法。部分學者說法律精神是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律的心臟。法律的原則和宗旨都能通過法律精神得到反應。還有一部分學者則只有不同的看法,他們認為法是一個社會發展的產物,能反映出那個時代的精神而不是單獨某個階級。還有一部分學者分為法是一段歷史的反應,是對一段時代的物質的精神方面的反應。本文則認為法的精神本質與法的時代精神是一致的。在法律的制度中,法的價值取向和立法宗旨是法律精神的重要表現。并且法律精神也約束著立法和司法,對法律規范有制約和引導的作用,法的精神有繼承性、根本性、穩定性、普遍性等,也在社會關系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
2.培養民法教學與民法精神的主要目的
為了提高民法專業學生的民法素質,將民法精神內化于學生的思維方式中,能夠讓學生有正確的思維和理念來應對日后遇到的民事糾紛。隨著新課改和素質教育的不斷發展,國家越來越重視學生的綜合能力和綜合素養,要求學生能夠了解日常的民法知識,在生活中能夠防止因為無知而犯法。同時,學生還應該提高法律素養,對法律有一顆敬畏之心,能夠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民法精神不僅僅法律系學生學習的核心和實質,更是千千萬萬的學生應該體會的部分。在民法的教學中,應該了解民法精神的核心地位和位置,明白民法精神是民法規范的前提和條件,也是民法制定的基本依據,更是民法活動各種法律應用的原則規范。在日常的教學中,老師應該讓學生明白民法精神對于民法糾紛以及各種案件的引導和制約作用。只有學生有對民法精神的敬畏并且愿意在日后的生活中以民法精神為工作的標準。,才能真正的讓民法精神和民法的制定初衷相結合,使民法真正的體現公正公平性。只有這樣,民法才能真正的成為人們在社會行事的一把天平,才能真正的制約和引導著人們的行為,才能真正的保障人們的權益。
3.民法精神培養和民法教學的有效統一
民法人文精神及市場經濟構建透析
一、人文精神的含義及內容
(一)人文精神的核心思想
人文精神發軔于文藝復興時代,基點源于對神學和宗教的反抗,其重心在于關心人的需要,弘揚人的理性。人文精神者站在塵世去追求精神,反對宗教用天國生活來限制和壓抑塵世生活。人文精神的內蘊應是多層次多角度的。首先體現為人性關懷。人類有追求幸福生活和人格尊嚴的權利,這是廣義的人道主義的體現,這種對人之為人的價值追求,其提倡的乃是人文精神和科學精神的相互包容,關懷的重點在于對現實生活中的人本身的全面價值的體現。其次是對真理理性思考。人類無時無刻不在執著于對真理的追求,這是廣義的科學精神和科學態度。再次,是超越性,人類對生活生存意義的不斷追問和尋覓是其重要含義。
(二)人文精神的主要內容
1.“人本觀念。”人的存在是衡量社會選擇的標尺。從“君本位”到“人本位”可謂人類文明發展歷程中一個巨大拐點,是一種質的飛躍。縱觀洛克的學說體系,不難看出,“人本位”就是其對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第一個重大發現。科學為人文研究提供了理性的武器,而人文則告知科學要以恩澤人類為圭臬。
2.“個人本位到社會本位。”也就是認可和尊重個人的思維理念,其是以“君本位”為靶標的。古今中外的君主無不是以“天下”“國家”為名,行專制之實。“個人觀念”的反面即是專制。“個人觀念”是以保護個人權利為目的,有反對任何形式的專制主義的傾向和行為。在這個語境下,個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政府的權力是后天產生的人民授予的,假如人民認為必要,有權隨時收回賦予政府的權力。“個人觀念”就是民本思想,個人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能否得到合法合理的保護是衡量包括組織、社會,乃至政府一切行為的標尺。
人民法院精神文明建設情況介紹
區人民法院精神文明建設情況介紹
一、精神文明建設總體狀況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年月,被市委、市政府命名為“××市文明單位”。
年月,作為全市基層法院的代表,院長××同志出席在××召開的“全省法院精神文明建設經驗交流會”。
年月,被命名為“××市文明單位標兵”。
年月,按照市區文指委屆滿通知,經重新申報接受復查,再度獲“××市文明單位”、“××市文明單位標兵”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