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精神作用及培養途徑分析

時間:2022-02-28 10:22:42

導語:民法精神作用及培養途徑分析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民法精神作用及培養途徑分析

【摘要】民法廣泛適用于社會各個角落,不僅體現在基礎民生,更是作為資源有效利用的法律手段應用于社會主義經濟市場,可謂“人生處處皆民法”。直觀而言,公正、平等、自由三大核心社會價值觀取之于民法,用之于民法。民法精神有利于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有利于國民思想提升,通過對民法精神的作用培養路徑探析,以求能夠為民法體系建設貢獻微薄之力。

【關鍵詞】民法精神;民事精神作用;培養路徑

當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離不開法律的基本保障作用,而民法就是我國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之一。民法與當今社會主義社會倡導的和諧理念始終保持高度一致,是以有限性的社會資源作為基本的設計前提,其制定目的是保證有限的社會市場資源得以自由流動與合理分配。在實現資源最大化利用的同時,秉承以人為本的核心理念,即始終將人的生存價值體系放置首位。

一、民法精神及其內涵

(一)以人為本是民法精神核心。民法自誕生之日就承擔著以人為本的責任與價值,具體體現在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保障之中。以公民利益為出發點,反映人民的意志,在經濟社會中真正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民法為人民而生,為民事主體給予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的最基本的保障,為公民在社會生存提供基礎的物質與精神條件。人格是民法以人為本的鮮明特點,安全、精神、自由等人格利益本身就是公民人格尊嚴的體現,是放置經濟社會首要位置,是民法“以人為本”精神落實的出發點,更是落腳點[1]。(二)平等是民法精神前提。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決定民事活動中的活動主體擁有平等地位。平等精神是民法的特性與根基,是民法建立的首要前提。體現在民事主體地位平等,民事主體資格平等,民事主體的民事利益受到法律平等的保護以及民事主體平等地承擔義務、享受權利。不僅如此,民法中的平等精神同樣體現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之中,通過對市場經濟的發展進行相應的管理與控制,保證經濟活動能夠平穩運行,保障國家經濟安全、發展環境相對平等穩定,使我國社會公民良性生活得以順利進行。(三)公正是民法精神目標。公平與公正是法律價值所體現的基本觀點,也是社會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的崇高理念,更是民法精神的追逐目標。公正這一民法精神體現在民事行為與公民日常生活之中,其中蘊含三個層面的公正體現。一為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具有公正性,即每個公民的義務履行與權利獲得應當是相對的;二為商品經濟范圍內,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合同原則,該原則是具有法律效益的;三為民事主體在被受理法律案件時應當享有公正的案件處理待遇。只有社會具有公正的民法精神,社會秩序才會得以穩定,和諧發展才會得到保障。(四)誠實信用是民法精神要求。誠實信用作為法律化的道德觀念體現在民法精神的訴求之中,覆蓋于經濟社會的各個層面,對社會正當利益的維護具有深遠意義。民法精神中的誠實信用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約定俗稱的片面誠信,法律中的誠實信用具有強制性,它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道德圍墻,更是衡量社會公民素質的杠桿。誠實信用原則主要體現在個人與他人或社會之間的關系:一是要求民事主體行使權力時不欺詐不作假,二是杜絕民事主體濫用權力,三是法律仲裁人員應當實事求是,誠信仲裁,四是民事主體應將權利的行使與義務履行兩者并舉。

二、民法精神的作用

(一)有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民法精神中“以人為本”的精神核心、“平等”的法律精神前提、“公平公正”的精神目標訴求以及“誠實守信”的民法精神要求,與當今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理念觀點不謀而合。首先,和諧社會中目標建立之初是為人民求發展,為人民謀幸福,人的主體地位首當其沖置于前列,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追求法制民主要求秉承“以人為本”的核心價值訴求。其次,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需要法律的平等精神作為其依據與保障。社會成員的正當利益是否得以保護、享有機會與權利是否能夠平等獲取、獨立人格是否得以尊重都需要政策、制度、法律創建平等環境,需要社會成員依靠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后,誠實信用原則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標志之一,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步驟更是關鍵步驟[2]。只有經濟生活秩序與人際關系能夠遵守法律層面的誠實守信要求與生活層面的重承諾、守信用的傳統道德,才足以支撐起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偉大橋梁。(二)有利于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自由”與“平等”是我國市場主體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一貫訴求,這與民法精神所體現的“平等”的法律精神前提、“公平公正”的精神目標訴求具有極高契合度,人格權利的保障與確認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現代化進程中對人的極致關懷,所以,現代化的發展與實現過程是人的全面發展與完善過程。如今,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之中,以公平競爭為活動前提是其本質要求,因為在經濟活動中,無論是國家、社會集體還是個人地位都是平衡均等的,沒有先后之分更無優劣之說。這也是“民法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民事主體交易活動的具體法律保障”這一現實所要求的,只有貫徹民法中的平等、公正原則,市場經濟才會得以穩定發展,穩定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才能得以建立,從而才會推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加完善。(三)有利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民法精神文化作為文化的一種,具有持續性、穩定性的特點,能夠對人產生潛移默化的作用,集現代社會精神文明建設的道德要求與精神文明建設的重點于一身,促進人們的思想道德素質提升。通過民法去規范民眾的行為,促進形成穩定的社會態勢,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公平公正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構建的重要環節,是一切民事活動遵循的原則。作為和諧社會構建的基礎性原則,公平公正植根于政治層面與經濟領域之中,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構建發揮著積極作用。所以,當今社會的精神文明是以公平正義為基礎的,只有公平公正原則在社會各個角落落地生花,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才能得以真正實現。

三、民法精神培養途徑探析

(一)完善民法制度,培養民法精神。俗話說:“整體由部分構成,部分影響整體發展。”民法精神作為民法制度的核心體現,其精神作用的發揮是建立在民法體制的完善基礎之上的,所以,只有推動促成民法制度趨于完善,法制輪廓才能夠得以呈現,民法精神的作用也會相應的得以發揮、彰顯[3]。民法典與其他單行法規相比,具有集中性與系統性,在民法精神的體現與作用發揮的過程中具有整體性優勢,民法典的建設與完善在推動民法精神培養的路徑中顯得極其重要。民法制度的完善是民法精神培養進程中的必經之路,是民法精神發揮作用的重要前提。(二)規范主體行為,注重民意之聲。民法意為人民之法:為人民而生,為人民而建,為人民服務。當代民法的發展與完善應始終圍繞人民,自上而下形成真正的“人民的法律”。首先應當注重完善公民的民意傳遞機制進而保障人民合法權益的運用,使民意之聲奏響民法之章,將“以人為本”的民法核心精神落到實處。其次,公民合法權益的保障落實是建立在義務的落實之上的,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應當通過不同層次的途徑規范公民的行為,從公序良俗、道德習慣到民事行為、法律行為制度,只有形成權力與義務之間的良性循環,才能夠真正地實現民法為民所用。(三)與現代教育相結合,拓寬培養體系。教育是促進國家發展的第一動力,民法精神的培養更是離不開教育體系的支撐。而民法精神的完善與發展在民法教育相關專業更應當發揮教育的重要作用。首先,應當通過深化民法教學理念來提高學生對民法精神的認識,學生知識的傳授固然重要,授課教師以及整個教育系統更應提升自身的知識理念與思想覺悟;其次,應當注重將民法精神與現實生活和民法法律法規相結合,通過具體案件來闡釋民法所折射的精神內涵,使抽象變具體、使文字融事實。最后,在法律教學過程中,注重理論教學的同時,也應當注重實踐教育的開展。紙上得來終覺淺,讓學生帶著知識理論投入社會實踐,不僅能夠推動民法精神的豐富與發展,更能夠為學生的未來發展打下堅實基礎。

參考文獻

[1]焦慧君.淺議民法精神及其培育途徑[J].法制與經濟(下旬刊),2010(02):65-66.

[2]劉培培.民法精神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J].河北法學,2008(12):150-152.

[3]方勇男.民法教育教學理念與民法精神培養方法研究[J].湖北函授大學學報,2016,29(24):135-136.

作者:杜建軍 單位:廣東大洲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