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收購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2 2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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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收購

糧食收購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保護糧食生產者和收購者的合法權益,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以及與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監督相關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糧食收購資格審核和監督檢查不得向申請者和被監督檢查者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必須經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審核機關)審核資格,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登記。

第五條審核糧食收購資格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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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收購資格審核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保護糧食生產者和收購者的合法權益,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以及與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監督相關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糧食收購資格審核和監督檢查不得向申請者和被監督檢查者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必須經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審核機關)審核資格,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登記。

第五條審核糧食收購資格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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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收購資格審核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保護糧食生產者和收購者的合法權益,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以及與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監督相關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糧食收購資格審核和監督檢查不得向申請者和被監督檢查者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必須經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審核機關)審核資格,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登記。

第五條審核糧食收購資格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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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化糧食收購信貸管理研究

當前,隨著糧食產銷市場化進程的加速,農發行糧食信貸主體業務正由政策性收購為主導向政策性、市場化收購雙向并舉發展階段轉型。而市場化糧食收購是以收購企業為主體、以市場購銷為導向、以“購貸銷還”為特征的糧食企業與基層農發行自主經營行為,具有地域差異、季節差異、品種差異、行情差異的本質屬性,因而在實際操作上也呈現出多樣化、個性化、復雜性、差異性的特點,更加需要基層農發行信貸管理人員進一步深入企業、掌握實情、適時監管、主動服務、靈活經營。

一、貸前檢條件,看落實

市場化糧食收購,是糧食購銷企業自主收購、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項目,基層農發行對此項貸款的貸前調查主要從用途合理、經營可行、風險可控三個方面加以審查。具體為:(一)查糧源,看收購借貸的合理性。要總體調查本區域年度糧食播種面積和長勢情況,預測總體產量和品質,據此認定企業申請貸款總額和收購總量的可行性。(二)查企業,看收購借貸合規性。要進一步調查借貸企業和糧食銷售下游企業的糧食經營資質和實力,包括有無“糧食收購(加工)許可證”、企業自有資金實力、近年來經營能力(包括倉儲能力和生產加工能力、年銷售量等)、企業征信調查、企業法人和主要高管個人素質情況等,據此判斷企業申請貸款收購糧食的實際性和可行性。以上項目的調查結果均應通過借貸企業的年度評級授信報告的形式,于收購借貸之前予以確認并上報到上級貸款審批行。(三)查合同,看收購借貸真實性。要本著市場化收購“以銷定貸、以效定貸”的原則進一步審核糧食收購企業(借貸企業)與糧食銷售企業(下游客戶)之間簽訂的《糧食購銷合同》。必須明確:一是糧食收購及借貸總量(總額)、收購價格區間、收購品種、收購(借貸)期限、糧食存放倉庫地點及倉號等具體要素;二是明確收購保管運作方式,規定由收購企業自主開展糧食收購、享有糧食產權、承擔收購保管責任、履行還貸付息義務;三是規定糧食銷售價格和雙方費用分攤標準、規定由銷售企業(下游客戶)于貸前繳納合同保證金的額度、明確雙方分批提貨銷售及還貸期限、利息分攤比例、保本銷售及虧損托底方式等要素,提前鎖定糧食銷售風險,確保借貸企業擬借貸收購的糧食經營項目達到“購得進、銷得出、有效益”目的。(四)查倉庫,看收購借貸安全性。根據收購借貸企業提供的擬收購糧食存放倉庫,客戶經理貸前必須現場進行空倉驗收,以防止危倉存糧、轉倉糧騙貸現象。(五)查代付,看資金兌付的有效性。基層農發行、糧食收購(借貸)企業要于收購開秤前與收購資金鄉鎮代兌付銀行(農商行、郵儲銀行等他行的鄉鎮網點)簽訂《糧食收購資金代兌付三方協議》,明確其三方執行政策、代兌共管糧食收購資金的責任、義務和服務方式、業務流程,以切實保障售糧農民“糧出手、錢到手”,共同服務好糧食收購資金兌付的“最后一步”。

二、貸時檢流程,看兌付

收購貸款發放后,客戶經理應當堅持“錢隨糧行,封閉運行”原則,重點實施以下檢查:(一)查進度。根據企業實際收購入庫糧食的收購進度和農戶售糧結算碼單逐筆、及時增加貸款資金的下劃,并要做到:一是核打碼單,市場化收購一般采用手工填寫的收購碼單,重點應當核查其數量、金額、價格、品種,其中:收購價格要在合理的價格范圍,防止虛開碼單、瞞報收購;二是據實增資,在首筆投放收購鋪底資金基礎上、在核定的貸款額度范圍內根據實際收購入庫進度增加貸款投放,逐筆下劃收購資金,以保證錢隨糧行。(二)查賬款。看企業的銀行賬戶,查企業收購資金收支明細,與信貸資金下劃、兌付使用項目核對,看企業是否專款專用,有無擠占挪用或截留款項現象;查代兌付銀行賬,主要是看貸款企業在鄉鎮代兌付銀行(如農商行、郵儲銀行的鄉鎮網點)開設的“收購資金收付往來臨時賬戶”的流水記錄,看收支明細與企業的糧食收購結算碼單是否在農戶姓名、銀行卡號、兌付金額、兌付日期上保持一致,檢查企業或代兌付銀行網點是否存在集中兌付、不按實、按時兌付到售糧農戶的現象,在此需要說明的是:個別農戶在售糧后因急于農忙沒有及時到銀行兌付而延誤幾天的現象屬于正常,但大規模、整體性出現代兌付、積壓兌付、延遲兌付的現象,就要詳細調查收購企業是否存在違反政策不按時兌付或先收購、后兌付,防止收購“階段性打白條”,倒逼農發行信貸資金等問題,值得進一步檢查與監管。(三)查庫存。一是檢查企業庫存實物賬,看企業實際收購入庫與貸款使用、收購進度是否相符;二是核查庫存實物,收購季節,客戶經理一定要經常性到倉核查糧食收購與保管的庫存現場,逐倉檢查核對糧食庫存,根據收購進度和大致的倉容量,通過目測其倉庫內堆放糧食體積的占地面積和高度、坡度,大致核查倉庫的實際存糧量,檢查與收購進度及當期庫存量是否相符,如相差懸殊,則要詳細詢問產生的原因:如實際庫存量小于收購進度,則存在虛開碼單套取資金嫌疑;如實際庫存量大于進度,則存在企業籌資自營收購與申報借貸收購糧食混倉收購、混倉存放現象,都應當詳細調查,及時監管糾正出現的具體差額和產生原因,并督促糾正。(四)查兌付。采取隨機走訪、跟訪的形式,現場檢查售糧農戶從驗糧、過磅、入庫、劃單、兌付全程,看收購企業及代兌付銀行網點是否執行《糧食收購資金代兌付三方協議》,確保售糧農戶隨到隨兌、足額、及時兌付,防止延期兌付、壓款少兌等違規現象。

三、貸后檢查防風險,促回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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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糧食收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保護糧食生產者和收購者的合法權益,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以及與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監督相關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糧食收購資格審核和監督檢查不得向申請者和被監督檢查者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必須經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審核機關)審核資格,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登記。

第五條審核糧食收購資格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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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收購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糧食收購資格管理,維護糧食收購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湖南省實施<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糧食,是指稻谷、小麥、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所稱糧食收購,是指為了銷售、加工或作為飼料、工業原料等直接向農民或其他糧食生產者批量購買糧食的活動。

第四條糧食收購資格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提出申請,經審核取得糧食收購資格,依法進行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糧食收購資格的許可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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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收購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保護糧食生產者和收購者的合法權益,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以及與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監督相關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糧食收購資格審核和監督檢查不得向申請者和被監督檢查者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必須經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審核機關)審核資格,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登記。

第五條審核糧食收購資格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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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收購政策落實檢查工作方案

根據國家發改委、國家糧食局《關于開展糧食收購政策落實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國糧檢[20*]133號)精神,為貫徹落實國家糧食最低收購價格政策,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維護我縣糧食流通秩序,確保我縣糧食安全,特制定二O*年糧食收購政策落實情況專項檢查工作方案。

一、檢查對象

承擔最低收購價糧食收購、儲存任務的庫點(包括延伸收購點),以及其他糧食經營者。

二、檢查組織方式

由*縣糧食局、*縣物價局組成糧食收購政策落實情況專項檢查工作領導小組。*縣糧食局為組成單位,負責牽頭組織實施;*縣物價局為副組長單位,按職能對糧食最低收購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最低收購價糧食收購、儲存任務的庫點(包括延伸收購點)應按國家發改委、國家糧食局《關于開展糧食收購政策落實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積極配合專項檢查工作,并作好迎接省糧食局、省物價局的工作組對各地進行的巡查和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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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糧食收購許可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和收購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應當向辦理工商登記的部門的同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糧食收購許可。

由省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縣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糧食收購許可。

第三條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籌措經營資金20萬元以上的能力;

(二)擁有或者通過租借具備200噸以上(建筑面積120平方米)的糧食倉儲設施(租借糧食倉儲設施的租用期應當自申請糧食收購許可之日起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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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收購政策的問題及對策詮釋

摘要:本文闡述了執行最低價糧食收購政策面臨的問題,從財務管理的角度出發,指出了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執行最低價糧食收購政策的管理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糧食收購;問題;對策;財務管理

從2005年起,我國在部分糧食主產省實行糧食最低價收購政策。經過幾年的實踐,證明最低價糧收購政策對穩定和促進糧食生產、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穩定糧食市場價格、保障國家糧食安全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在執行最低收購價政策過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亟待改進和完善的問題。筆者就江蘇省建湖縣(下面簡稱“我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在執行最低價收購糧食政策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結合本人從事糧食財務管理工作實際談點粗淺的看法:

一、執行最低價糧食收購政策所面臨的問題

實行糧食最低價收購政策,對保護農民利益、促進糧食生產、維護市場穩定、保障國家糧食安全起了積極的作用。但在執行最低收購價政策過程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如何改進和完善做好這方面的工作是擺在我們面前的新課題。

(一)倉儲基礎設施建設滯后,倉容緊缺是比較突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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