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2 01: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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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院職能
1.負責處理在杭市區范圍內省部屬和部隊屬企業與其職工之間以及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其勞動合同制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2.負責對杭州市區范圍內的省部屬和部隊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3.負責對全省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業務指導、監督以及勞動爭議案件的預防工作;
4.負責在具備勞動仲裁員資格證書的人員中聘任省本級勞動仲裁員、全省勞動仲裁員業務提高培訓和按規定做好全省勞動仲裁員的登記注冊工作;
5.負責管理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有關文書、檔案、印鑒等資料;
6.承辦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其他工作。
勞動仲裁研討會紀要
為了及時研究全省勞動爭議處理工作中的難點和熱點問題,統一各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認識和做法,不斷提高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質量,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7年11月在南京召開了全省勞動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省、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人參加了會議。省勞動保障廳、省總工會、省企業家聯合會也派員參加了會議,同時邀請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同志參加了會議。勞動保障部勞動工資司領導也專程到會指導。
現將研討會意見紀要如下:
一、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期間沒有參加社會保險,后該單位把勞動者轉為勞務派遣方式用工,如勞動者訴請原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等發生勞動爭議,應如何處理?
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勞動者訴請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用人單位把勞動者從直接用工轉為勞動派遣方式用工后,勞務派遣公司成為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其應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如勞動者轉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后,勞務派遣公司開始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訴請原單位補繳以前的社會保險費,以勞務派遣公司開始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日為申訴時效的起算點,勞動者在申訴時效內申訴的,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如勞務派遣公司也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訴請該公司和實際用工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二、勞動者以自由職業者身份參加社會保險并個人繳費,或者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有約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工資之外另支付一定數額的費用,由勞動者以個人名義參加社會保險或者續保,如勞動者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按比例承擔費用,或者要求補繳個人繳費與用人單位繳費的差額,或者要求將個人參保改為單位參保,應當如何處理?
根據《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強制性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還應承擔對勞動者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代扣代繳義務。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用人單位以現金方式支付勞動者社會保險費或用人單位采取由勞動者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做法,均不符合法律規定。如勞動者申訴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依照《<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實施意見》(蘇勞社險[2007]24號)及《關于貫徹<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險[2007]25號)的規定,裁決用人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申報手續,雙方均應補繳社會保險費,從公平原則出發,勞動者應將用人單位以現金方式支付本人的社會保險費用返還用人單位。
勞務派遣合同:勞動仲裁部分
一、問:申請勞動仲裁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
答: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申請人在遞交仲裁材料前應先從下列幾方面自行審核:(1)申請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2)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3)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內容;(4)該勞動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5)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并符合要求;(6)申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按屬地與級別管轄相結合的原則劃分。省仲裁委受案范圍:(1)省屬、中央、部隊駐穗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與非廣州市城區戶籍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2)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非廣州市城區戶籍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3)在全省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4)本委認為應當受理的其它勞動爭議。
二、問: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書面材料?
答:1、勞動仲裁申請書:內容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現住址、聯系電話;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地址和聯系電話)、具體的仲裁請求及金額、事實和理由。申請書除提交正本外,還應按被訴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要由申訴人本人簽名(如有人需注明)
論勞動仲裁制度的完善
我國勞動仲裁制度存在的缺陷
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或者權利受到侵害時,應當有選擇仲裁和訴訟的權利,而非必須依法先行進行仲裁才可以訴訟,這在我國民事仲裁和民事訴訟中也有明確的規定。而我國的仲裁前置程序卻妨礙了勞動爭議當事人行使解決勞動爭議權利的自由,仲裁前置程序也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我國法律法規并未規定仲裁裁決認定的事實在其后訴訟程序的效力,一旦當事人提起訴訟,仲裁裁決就當然不發生效力。法院又必須對爭議進行重新審理。換言之,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僅是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要件,法院并不對仲裁裁決進行法律上的審查,仲裁裁決也不對法院的最終判決產生實質性的影響。無論法院的審理結果是維持還是改變仲裁裁決,都將使前面大量的仲裁工作化為烏有,極大地浪費司法資源、人力資源和國家的財政支出,也增加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解決爭議的成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第2條明確規定: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的,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在現實中,勞動仲裁委員會是勞動行政部門下屬的一個勞動爭議解決機構,仲裁委員會的“三方組成”只是虛設,工會和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只是名義上的仲裁委員會成員,他們既不參與日常工作,也不介入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只是掛名委員而已。勞動仲裁機構的行政性色彩濃厚,其財政和編制都不獨立,因此,當某一案件的處理會給當地的經濟造成負面影響,很難保證政府不加以行政干預,使其裁決有利于當地經濟的發展而使勞動仲裁裁決缺乏公正性。我國有關處理勞動爭議的法律法規沒有就勞動爭議仲裁程序的財產保全做出明確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成了法律上的盲點。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也可能會產生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使案件最終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情況,這切實關系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最終是否能得以兌現,因此亟待完善。
完善我國的勞動仲裁制度的幾點建議
根據我國的情況,實行勞動仲裁自愿制度已具備現實的可能性。勞動法作為公法和私法之間的社會法。既有公法的性質又不可避免的具有私法的性質。私法就應給體現對當事人的自由、平等、公平原則,公權利不能干涉的太多,否則就會造成公權利的濫用而限制私權利的保護。選擇用什么方式處理勞動爭議是當事人的自由,應給體現仲裁的自愿原則。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根據自愿原則選擇仲裁或是直接進入訴訟程序。為了保證勞動仲裁機構的中立性就要使其擺脫行政機構的束縛。將勞動仲裁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獨立于勞動行政部門之外,解決人員編制、經費來源以及辦公場所等問題,勞動仲裁委員會應為獨立法人,不應掛靠于勞動部門。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選拔途徑和仲裁員的聘任應當公平、透明,符合市場經濟要求。通過建立仲裁員資料庫,并將其信息予以公布,以便爭議當事人自愿選擇。勞動仲裁中財產保全申請的方式.應采用由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再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相關人民法院提交的方式較為妥當。如果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因案件處理的需要,須解除財產保全或財產保全到期要繼續進行財產保全的,則仍由財產保全申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人民法院審查實施。
本文作者:陳璐徐玉梅工作單位:東北農業大學
勞動仲裁科科長述職述廉報告
我區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在區委、區政府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正確領導下,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全面貫徹落實省、市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為契機,以創建勞動爭議仲裁工作“三優三滿意”文明窗口為標準,以堅持“預防為主、調解為主、基層為主”的原則,結合我區的具體實際情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有利地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勞動仲裁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以后,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按照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發生勞動爭議如果想通過訴訟的途徑解決,必須先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訴。
一、工作職能:
1.負責處理轄區域內企業與職工之間以及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其勞動合同制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2.負責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3.負責勞動爭議處理的法律咨詢服務工作;4.負責勞動爭議三方(勞動、工會、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協調工作,指導區內各街道、社區、行業、企業勞動爭議協調機構開展調解工作;5.負責全區勞動爭議處理案件的統計和分析工作,及時向上級提供相關信息;6.負責對勞動合同的審核及鑒證工作;7.承辦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授權或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便民措施
1、建立首問首接服務制度;2、建立健全快速立案制度;3、立案審查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應當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從寬掌握;4、對涉及下崗職工、女職工、進城務工人員、因工致殘人員和申請法律援助人員申請的勞動爭議案件要做到快立、快調、快審、快結。對沒有委托人的勞動者當事人,勞動仲裁機構可在庭審前對其進行必要的程序性指導;5、實行勞動爭議仲裁風險告知制度;6、健全立案服務措施。落實接待責任制,建立立案接待區、休息區,接待人員要文明接待、熱情服務。設置仲裁公開必備設施,張貼相關的公開內容、仲裁基本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設立窗口意見箱,接受社會監督;7、加大“陽光仲裁”力度。
淺談勞動仲裁制度構筑和諧勞動關系
摘要:勞動仲裁制度的建立有力地保護了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巨大的作用,但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向縱深發展以及人們的維權意識的不斷的增強,以往的制度逐漸暴露出諸多的弊端。比如勞動仲裁受理范圍窄,仲裁時效過長,仲裁委法律地位模糊等一系列法律問題需要進一步的補充完善與發展。一方面既是時代的呼喚,也是貫徹落實報告關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具體舉措,完善勞動仲裁制度已箭在弦上。
關鍵詞:失效;范圍;任職條件
我國的勞動仲裁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依據法律向法定的專門處理勞動爭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首先提出申請,由仲裁委員會對雙方的勞動爭議進一步處理并做出裁決的活動。勞動仲裁不僅是處理勞動爭議的主要方式,而且是勞動爭議處理體系當中的重要環節。勞動仲裁,因為其處理方便快捷的優點被世界各國大規模廣泛運用。我國現在實行勞動爭議處理體制機制恢復于20世紀,90年代得到快速發展并且越來越完善,然而最近十多年來,我國勞動爭議解決處理立法工作總體來說進展緩慢。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向縱深領域拓展,勞動關系一改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單一性和穩定性,展現出多樣性復雜性態勢,一系列生產關系正在進行局部小范圍調整,表現形式對以往而言進一步程式化、復雜化。里面不僅有國有還有集體私營以及一些混合所有制等多種勞動關系構成局面,用工形式相應的呈現多樣化復雜化特點。面對這些情況當然有必要再制定具體法律制度來補充完善,大家知道,由于我國特殊的國情,根本找不到現成的規則完全照搬照抄。為此整理上尚處于摸索階段。就目前而言,在我國調整勞動關系主要是由一系列種類繁多文件規章法律法規構成的,使得地方政府在制定規章制度時,不得不考慮本地的實際。這也導致法律文件之間出現混亂、體系不完全一致的現象,在不同地區易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同時依法行政在構建過程之中,各地依法行政水平還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如果長此以往,勞動領域糾紛處置不當,勢必給和諧的勞資關系的構建埋下了巨大的隱患,再加上勞動者法律意識淡薄和企業最大化利潤追求這種矛盾的雙重擠壓下。兩者之間的矛盾極易被激發,從而影響社會穩定社會安定的秩序,必然會繼續引發上訪鬧訪情況等不良現象屢次發生。因此如何化解二者之間的矛盾,妥善處理勞動爭議的案件,促進經濟進一步發展是擺在黨和政府面前的一道難題。
目前我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主要是調解仲裁審判,其中相當一部分是通過調解方式處理的,大大減輕了法院的壓力,為社會經濟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功不可沒!然而絕不是一勞永逸,其本身還存在大量的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鞏固發展以及適應新形象調整勞動關系的要求。在實踐中,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減少了勞動者不必要的經濟損失,體現了立法、執法為民,為經濟社會經濟體制改革提供了服務宗旨以及思路舉措。但還有許多的不足:一是受理范圍過于籠統,較模糊。二是時效過長。三是仲裁委任職條件過低。
我國的勞動仲裁制度方面面臨的突出問題:勞動關系勞動爭議的概念定位不明確,非法用工的性質以及社會保險爭議的受理依據何種標準,認定是否屬于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實踐中,常常排除在勞動仲裁范圍之外,非法用工未納入其范圍,這樣做給社會弱勢群體權力帶來了嚴重的不公平,勞動者的勞動素質差距巨大。西部大量未畢業就輟學勞動者素質必然偏低,這種狀況決定了不能一刀切一種標準。特別是在勞動力缺乏的當下,許多雇主為了開工或是加速生產趕進度不得不招收大量沒有合格證件的勞動者,許多廠家違法也就自然而然了。甚至會催生勞動力黑市形成。這些弱勢群體本應是急需要保護的,但由于各種人為的狀態的設置門檻以及謀生的需要不得不游離于法律監管之外。隱性就業導致這幫人的人權也難以得到應有的保護,面對雇主侵權毫無辦法,只能忍氣吞聲,當激發到相當程度的時候這些人就會鋌而走險,以極端的方式來維護自己最基本的權利,這嚴重影響到社會的安定祥和。特別是在傷亡賠償方面,采取兩條腿走路的方式,合規的采取工傷保險條例處理,不合規的就有按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勞動者實際上并沒有充分享受到新法調整帶來的益處。勞動仲裁時效過長備受詬病。勞動仲裁調解法規定一般在四十五天之內結案,最長不超過六十天,這一點相比之前的勞動法九十天縮短到現今的六十天體現了較大的進步。但是其他不同階段的案件適用過長的規定是十分不科學的。
以工傷賠償案件為例來計算確認勞動關系六十天,申請工傷認定六十天,工傷賠償爭議六十天加起來接近半年。如此漫長的等待,對勞動者或其家屬來說是十分殘忍的。對勞動者關系的認定,技術上的工作完全可以壓縮其時間。對于嚴重傷情比如大腿鼓折斷,醫療等級的鑒定需其鋼板拆除之后方可認定,設立這一制度的初衷是好的,本是為了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其并沒有考慮到勞動者現實的困難,比如醫療護理一家老小生活費用怎么辦,在這里我個人認為是否可以引進綠色通道機制或是保險機制,此時是否可以在受傷后到醫院初步診斷之后對其初步定級,一般來說醫生能夠大致判斷病情的嚴重程度,這樣做能夠對勞動者解決燃眉之急以及最大限度的后顧之憂,待到能夠完全確定受傷級別時進行完善補充,多退少補,但前提是要保證足夠的康復費用,這一點可以由保險公司從中監督,如果歹意監督則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承擔。這樣做有利于勞動者充分維權或是提高其維權的能力與決心。如果不這樣做會導致認定時間過長,給受損方帶來巨大的心理與經濟上的負擔,完善我國勞動仲裁制度勢在必行。進一步擴大仲裁范圍,最大限度把各種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能納入其中。這里可以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降低勞動者的舉證責任,加大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對一些惡意規避勞動者法律法規的行為給予嚴厲打擊,勞動監察執法部門、安全生產部門、社保局應當合力重拳出擊,以及突擊檢查勞動合同合同簽訂情況。
勞動仲裁職能工作匯報
以全面貫徹落實省、市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為契機,以創建勞動爭議仲裁工作“三優三滿意”文明窗口為標準,以堅持“預防為主、調解為主、基層為主”原則,結合我區的具體實際情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有利地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區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在區委、區政府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正確領導下,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
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勞動仲裁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以后.按照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發生勞動爭議如果想通過訴訟的途徑解決,必須先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訴。
一、工作職能:
指導區內各街道、社區、行業、企業勞動爭議協調機構開展調解工作;5.負責全區勞動爭議處理案件的統計和分析工作,1.負責處理轄區域內企業與職工之間以及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其勞動合同制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2.負責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3.負責勞動爭議處理的法律咨詢服務工作;4.負責勞動爭議三方(勞動、工會、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協調工作。及時向上級提供相關信息;6.負責對勞動合同的審核及鑒證工作;7.承辦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授權或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便民措施
勞動仲裁機構可在庭審前對其進行必要的程序性指導;5實行勞動爭議仲裁風險告知制度;6健全立案服務措施。落實接待責任制,1建立首問首接服務制度;2建立健全快速立案制度;3立案審查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應當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從寬掌握;4對涉及下崗職工、女職工、進城務工人員、因工致殘人員和申請法律援助人員申請的勞動爭議案件要做到快立、快調、快審、快結。對沒有委托人的勞動者當事人。建立立案接待區、休息區,接待人員要文明接待、熱情服務。設置仲裁公開必備設施,張貼相關的公開內容、仲裁基本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設立窗口意見箱,接受社會監督;7加大“陽光仲裁”力度。
勞動仲裁科執法評議述職報告
根據××委辦文件精神,我區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在區委、區政府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正確領導下,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全面貫徹落實省、市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為契機,以創建勞動爭議仲裁工作“三優三滿意”文明窗口為標準,以堅持“預防為主、調解為主、基層為主”的原則,結合我區的具體實際情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有利地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勞動仲裁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以后,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按照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發生勞動爭議如果想通過訴訟的途徑解決,必須先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訴。
一、工作職能:
1.負責處理轄區域內企業與職工之間以及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其勞動合同制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2.負責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3.負責勞動爭議處理的法律咨詢服務工作;4.負責勞動爭議三方(勞動、工會、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協調工作,指導區內各街道、社區、行業、企業勞動爭議協調機構開展調解工作;5.負責全區勞動爭議處理案件的統計和分析工作,及時向上級提供相關信息;6.負責對勞動合同的審核及鑒證工作;7.承辦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授權或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便民措施
1、建立首問首接服務制度;2、建立健全快速立案制度;3、立案審查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應當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從寬掌握;4、對涉及下崗職工、女職工、進城務工人員、因工致殘人員和申請法律援助人員申請的勞動爭議案件要做到快立、快調、快審、快結。對沒有委托人的勞動者當事人,勞動仲裁機構可在庭審前對其進行必要的程序性指導;5、實行勞動爭議仲裁風險告知制度;6、健全立案服務措施。落實接待責任制,建立立案接待區、休息區,接待人員要文明接待、熱情服務。設置仲裁公開必備設施,張貼相關的公開內容、仲裁基本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設立窗口意見箱,接受社會監督;7、加大“陽光仲裁”力度。
勞動仲裁科執法評議述職報告
一、工作職能:
1.負責處理轄區域內企業與職工之間以及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其勞動合同制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2.負責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3.負責勞動爭議處理的法律咨詢服務工作;4.負責勞動爭議三方(勞動、工會、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協調工作,指導區內各街道、社區、行業、企業勞動爭議協調機構開展調解工作;5.負責全區勞動爭議處理案件的統計和分析工作,及時向上級提供相關信息;6.負責對勞動合同的審核及鑒證工作;7.承辦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授權或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便民措施
1、建立首問首接服務制度;2、建立健全快速立案制度;3、立案審查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應當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從寬掌握;4、對涉及下崗職工、女職工、進城務工人員、因工致殘人員和申請法律援助人員申請的勞動爭議案件要做到快立、快調、快審、快結。對沒有委托人的勞動者當事人,勞動仲裁機構可在庭審前對其進行必要的程序性指導;5、實行勞動爭議仲裁風險告知制度;6、健全立案服務措施。落實接待責任制,建立立案接待區、休息區,接待人員要文明接待、熱情服務。設置仲裁公開必備設施,張貼相關的公開內容、仲裁基本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設立窗口意見箱,接受社會監督;7、加大“陽光仲裁”力度。
三、工作做法
1、加強管理,增強素質,大力提高勞動仲裁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加強勞動仲裁工作的管理,增強仲裁員的自身素質,是做好勞動仲裁工作的關鍵。我們在工作中一是加強學習。我們按照講政治、講正氣、講學習的要求來做好仲裁員的學習教育工作。首先,進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的學習和教育,使仲裁員了解黨的大政方針,堅定仲裁員正確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場,明確仲裁工作的正確指導思想,使勞動仲裁工作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為改革開放大局服務,為維護社會穩定服務。其次,進行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的學習和教育。我們將每周五下午作為集中學習時間,組織專職仲裁員和兼職仲裁員共同對最近頒布和施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學習,使大家深刻領會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頒布的歷史背景、立法意圖、基本精神,不斷增強仲裁員依法施政、依法辦案的自覺性。再次,不定時組織仲裁員進行專題業務討論,繼續鼓勵和支持專、兼職仲裁員、書記員參加法律專業學習,提高法律理論水平,只要條件允許,我們都盡量組織仲裁員去參加各種形式的培訓,增強專業水準,拓展視野;二是加強日常管理。首先端正勞動仲裁員的工作態度。教育和引導他們堅持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頭腦,在思想上牢固樹立和諧仲裁這面旗幟。通過在仲裁工作崗位開展創建文明窗口活動,要求每個仲裁員必須認真、耐心、熱情地接待當事人。其次,加強廉政建設。堅持高標準嚴要求,使仲裁員務必做到勤政廉潔,不以權謀私,不接受當事人的吃請,不辦“人情案”、“關系案”,以自己的實際行動,樹立勞動仲裁的良好形象;第三,嚴格辦案程序。我們嚴格按照《江蘇省省勞動仲裁案件庭審程序》執行,從制度上規范仲裁員的行為。在案件處理中,弱化仲裁員的個人作用,強化案件集體研究、集體決定,以程序公正來保證案件處理結果的公正;三是初步實行兼職仲裁員辦案制度,提高辦案數量,縮短辦案時間;四是進一步完善內部制度建設,加大政務公開力度,真正樹立為企業服務,為職工服務的思想。因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為具有“準司法”性質的執法機構,必須要以嚴謹、規范、完善的制度作為基礎,貫穿勞動爭議仲裁的始終,才能保證執法行為的合法、公正。我們首先完善各項內部工作制度,并落實到人,規范辦案程序,統一告知用語,強化證據質證程序,嚴格依法辦案。在仲裁活動中實行“陽光工程”,制作了政務公開欄掛上墻,將各項辦案程序、收費標準、辦案紀律、開庭時間、開庭場所、仲裁庭組成人員,既方便群眾,又接受監督,進一步提高了工作透明度。五是進一步加強監督。監督是管理能否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我們從仲裁員資格準入,日常辦案工作等方面加強監督,對不符合條件的,群眾反映不好的,堅決不發給勞動仲裁員資格證書,堅決不予聘任。對于在辦案中有徇私枉法行為的仲裁員堅決予以淘汰。同時,為保證案件質量,維護仲裁公正執法形象,辦公室還強化案件審理監督和案件質量評查工作,做到認真對待每一個申訴案件,細心聽取當事人對裁決的意見,對發現原裁決確有錯誤的,及時報請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徹底改變申訴難的現象;通過對案件質量評查,發現有重大質量問題的,及時移送辦公室審查,杜絕或減少錯案的發生,以維護仲裁委員會公正執法形象。2009年以來,我委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59件。其中調解案件25件,占案件總數的42%。法定時效內結案率100%,無一起本級或上級糾錯的案件。
勞動仲裁與監察工作報告
今年以來,在局黨組領導下,緊緊圍繞勞動和社會保障的中心工作和科室年度責任目標,以發展和諧勞動關系為主線,以開展“微笑服務”創品牌活動為載體不斷調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發揮勞動仲裁和監察的職能作用,較好地完成工作任務。現將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況
勞動仲裁目前處理案件240件,其中集體爭議5起,按期結案率100%,在處理的上述案件中沒有出現錯案,為勞動者追回被拖欠克扣的工資、經濟補償金、工傷待遇、欠繳的社會保險金等金額達59萬余元,為用人單位挽回直接經濟損失22萬余元,把仲裁活動置于社會公眾的監督下,全面實施公開透明的“陽光仲裁”,受到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好評。
勞動監察共受理投訴案件136件,已辦結114件,在法定時間內結案率為100%;共下達了詢問通知書42份、責令改正通知書36份,下達行政處罰兩家、行政處理六家,處理職工集體上訪案件3起,處理突發案件1起,處理市12345市民服務熱線交辦件8起。
二、主要做法
(一)穩步推進勞動仲裁工作,促進勞動爭議處理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