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責任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5 11: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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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責任

合同責任試析論文

摘要

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加快,人們維權意識的提高,各種各樣的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影響著我們的方方面面。但同時,不履行合同的事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我們的生活,甚至給當事人帶來毀滅性的打擊,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合同責任的性質這一問題,學術界、司法界素有爭議,主要有三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合同責任是屬于補償性質,在于補償債權人利益受損而為之救濟,即因受損方的違約行為而約債權人造成的實際損失,債權人因此而獲取的救濟。第二種意見認為,合同責任是違約行為的一種法律制裁,具有懲罰性,懲罰金可高于受損方實際損失。這是從違約方角度來說,認為責任本身就是一種制裁。第三種意見認為,合同責任既具有補償性,又具有懲罰性,但以補償性為主。因此,研究合同責任制度,維護受損失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論是對于合同法的實踐還是理論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本論文通過比較當前國際和我國學術界多合同責任內容的研究,側重探討了合同責任形態等一些基本問題,并在此基礎上,對我國合同責任體系構建提出了幾點自己的觀點。

鍵字

合同合同責任合同義務

第一章合同責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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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違約責任研究管理論文

內容摘要:合同違約制度是合同法中最重要制度之一。本文對我國合同法中違約責任制度概念、法律特征、歸責原則、違約責任構成以及違約責任免除范圍等基本規定進行論述。合同法確立嚴格責任作為合同歸則原則與國際間經貿交往的歸則接軌,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是我國合同法制度的重大進步,有效保護守約方的利益。

關鍵詞:合同違約責任歸責原則不可抗力

前言

違約責任制度是我國合同法中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合同的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保障,不僅可以促使合同的當事人雙方自覺全面地履行合同義務,起到避免和減少違約行為的發生的預防作用,而且在發生違約時,通過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使守約方的損失得到補償。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三個合同法(《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為基礎,以《民法通則》為指導,吸取了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移植和借鑒國外立法,摒棄了三個合同法過于原則、過于簡單的缺陷,是一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完善市場交易規則,較為完備重要法律。違約責任制度無疑是合同法中最重要制度之一。我國合同法對以往的違約責任制度進行完善,不僅在總則中設專章對違約責任作了一般性規定,而且在總則的其他章節和分則對違約責任制度作了具體規定。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應承擔法律責任。我國的合同法律制度規定當事人承擔的違約責任主要包括承擔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三種形式,這三違約責任形式可根據不同的情形具體適用,既可以單獨適用,還可以同時適用兩個或全部責任形式。違約責任以財產責任為核心。是在長期的市場交易實踐中形成的一種法律機制定約后必須履約,必須遵守合同的義務,違約必定是守約方權利的侵害,從公平的原則出發,有侵害必須要給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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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合同責任定義及體系論文

摘要

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加快,人們維權意識的提高,各種各樣的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影響著我們的方方面面。但同時,不履行合同的事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我們的生活,甚至給當事人帶來毀滅性的打擊,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合同責任的性質這一問題,學術界、司法界素有爭議,主要有三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合同責任是屬于補償性質,在于補償債權人利益受損而為之救濟,即因受損方的違約行為而約債權人造成的實際損失,債權人因此而獲取的救濟。第二種意見認為,合同責任是違約行為的一種法律制裁,具有懲罰性,懲罰金可高于受損方實際損失。這是從違約方角度來說,認為責任本身就是一種制裁。第三種意見認為,合同責任既具有補償性,又具有懲罰性,但以補償性為主。因此,研究合同責任制度,維護受損失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論是對于合同法的實踐還是理論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本論文通過比較當前國際和我國學術界多合同責任內容的研究,側重探討了合同責任形態等一些基本問題,并在此基礎上,對我國合同責任體系構建提出了幾點自己的觀點。

關鍵字

合同合同責任合同義務

第一章合同責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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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締約過失責任探討論文

[摘要]本文在簡要闡述了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幾種情形之后,闡述了締約過失責任與其他的相關法律責任的區別,提出了締約過失所應承擔的具體責任。

[關鍵詞]合同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侵權責任

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締約人故意或過失違反隨著締約雙方為簽訂合同而互相接觸磋商中依誠實信用原則逐漸產生的注意義務,即先合同義務,包括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相保護、互相通知、互相忠誠等,而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時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我國過去并沒有建立完善的締約過失責任制度。這顯然不利于促成交易和維護交易的安全。新《合同法》為了適應市場經濟培育與發展的需要,明確系統地規定了締約方的過失責任制度,并在第42條對其作了一般性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第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第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還在第43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边@就不僅解決了合同無效,被撤銷時的締約過失責任,而且解決了合同尚未成立時,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的締約過失責任,完善了我國的締約過失責任制度,這對促成交易,維護交易安全,進而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必將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

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具體情形

怎樣的情形下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締約過失責任,既不屬于侵權責任也不屬于違約責任,而是一種獨立于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而存在的民事責任,其構成具有以下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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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的違約責任論文

摘要:隨著新一輪樓市新政的推出,宏觀調控的效果逐漸顯現,由此引發買方觀望甚至終止履行合同的情形蔚然成風。在此種情形下,買、賣雙方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1、賣方是否可以追究買方違約責任,沒收定金或者要求買方償付違約金?2、買方是否可以主張解除合同進而逃避違約責任?

對于這一問題,目前存在如下意見:1、樓市新政不屬于不可抗力,買方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而解除合同甚至不承擔違約責任,賣方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沒收買方定金或要求承擔違約責任;2、樓市新政雖然不屬于不可抗力,但屬于情勢變更,買方可據此解除合同,至于是否需要承擔被沒收定金或其他違約責任,需要詳細分析。

關鍵詞:合同解除情形、違約責任

鑒于目前對這一問題尚未有權威的裁判意見出臺,筆者擬就此問題,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分析如下,希望能夠對廣大市民購買住房能有所幫助。

一、宏觀調控政策得出臺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事件的發生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一般指自然災害和政治事件等,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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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責任險保險合同糾紛論文

〖提要〗

本案是一起新類型的提單責任險保險賠償糾紛。目前國內開展責任險業務的主要是外資保險公司如本案被告和國外的無船承運人互保協會如TTCLUB等。隨著形勢發展,這一在國外已經很成熟的險種將在國內大量出現,所以對該類問題的分析研究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本案涉及是提單責任險保險賠償糾紛,屬新類型案件。審理提單責任險糾紛應優先適用《海商法》,并可適用《保險法》等法律規定。在這類案件中,承運人的提單簽單應認定為具有可保利益,作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時并應承擔重要事項告知義務。

〖案情〗

原告上海星星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星公司)。

被告皇家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皇家保險)。

2000年12月12日,星星公司填寫了皇家保險提供的綜合運輸責任保險投保書,選擇投保附加險中的(C)受托人責任保險和(G)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有效期限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在投保書所列的基本險A提單責任保險中“損失記錄:請注明在過去五年中發生的所有提單項下的索賠/損失”一欄中,星星公司填寫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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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合同法制度論文

【內容摘要】: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項最重要的制度,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則是該制度的本質和核心內容。同一法律領域不能同時存在兩個相互矛盾的歸責原則,嚴格責任原則是我國合同法領域的唯一歸責原則。確定嚴格責任原則是我國合同法領域的唯一歸責原則是對我國《民法通則》、《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等已有法律規定的繼承,應該被認為是兩大法系的權威學者在經過充分的斟酌權衡之后所達成的共識,反映了合同法發展的共同趨勢,是適應我國加強國際間經貿交流的需要的,有助于更好地同國際間經貿交往的規則接軌。同時,嚴格責任與過失責任相比有顯而易見的優點,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訴訟經濟,有利于合同的嚴肅性,有利于增強當事人的責任心和法律意識。嚴格責任也更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因此,盡管《合同法》的相應條款規定了過錯歸責事由和免責條款,但是這些條款只是一般原則的例外,并不能改變嚴格責任原則在合同法領域的唯一性和主導地位。

【關鍵詞】:歸責原則嚴格責任免責事由

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項最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則是該制度的本質和核心內容。在我國合同法上違約責任究竟以“過錯責任”抑或“嚴格責任”作為歸責原則這一問題,在《合同法》頒布前后曾引起許多學者的關注,直至今天,學術界還在進行理論上的探討。筆者在此對我國合同法上的歸責原則作簡要分析。

民事責任的認定必須依循一定的歸責原則。縱觀各國民事立法,在合同責任的歸責方面,主要采納了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原則。在合同法上,嚴格責任與過錯責任是相對立的歸責形式。一般認為,大陸法系沿襲了羅馬法后期的傳統過錯原則,強調要有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即過錯)才能承擔合同責任,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導致債務不履行時,債務人可免除責任。這里有兩層含義:首先,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的構成要件。即確定違約當事人的責任,不僅要考查違約人的違約行為,而且要考察違約當事人的主觀上的過錯。若當事人沒有過錯(如違約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則雖有違約發生,當事人也不負責任。其次,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即在已經確定違約當事人應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下,還應當根據違約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來確定違約當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范圍。而英美法系則奉行嚴格責任原則,認為在違約發生以后,確定違約當事人的責任,應主要考慮違約的結果是否是因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不是被告的故意和過失。換言之,確定責任主要不考慮過錯問題。一般來說,嚴格責任都是由法律明確加以規定的,而非當事人約定的責任,法律設定嚴格責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補償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失,而不在于懲罰過錯行為。

我國《合同法》于1999年正式頒布,《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的責任”。該規定即是關于合同責任歸責原則的規定。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合同法》在違約責任歸責原則上采取了嚴格責任原則,清晰的表明了歸責原則的法定性本質。在合同法上,嚴格責任是與過錯責任相對立的一種歸責形式,是指在違約的情況下,只要不屬于法定或約定免責情形,違約這一客觀事實本身即決定違約者應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必考慮違約者有沒有主觀上的過錯。

一、我國合同法中的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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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合同中責任追究

一、物業管理合同性質

對于物業管理合同在我國合同法中尚未有規定,目前只能將其稱為無名合同。實踐中有很多人認為物業管理合同是委托合同,[2]我們在物管案件的審理中,對物管合同關系也習慣于將合同雙方關系表述為“物管公司受業主委員會委托”。

但就物業管理服務義務的內容來看,物業管理公司所提供的大部分物管義務不需要對業主言聽計從,他們只需要依據合同約定以及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提供衛生、環境、保安等物管義務,達到一個大致的標準即可,而這個目標的實現則是由物管公司自行獨立地完成的。如果認定將物管合同的性質認定為委托合同,按照委托合同的性質,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委托合同范圍內所獲得的法律后果,歸屬于委托人,因此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承擔責任。這樣的結果就導致業主可能要為物管公司的物管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這顯然是違背物管服務的目的的。從合同目的進行解釋,就可以確定物管合同的性質并不是委托合同,至少不是單純的委托合同。

筆者認為,在物管公司所提供的服務內容中,不僅有對全體業主的公共物業的管理,還涉及到對業主個體相關財產的保管,以及對共有物業設施的購買、更換,對物管用房的妥善利用等等。因而物管義務中所涉及的性質比較復雜,混同了保管、租賃、承攬、委托等法律關系

在物管活動中涉及的物管義務的種類多、范圍廣,使得對各種責任一一明確變得較為困難,這樣合同雙方在產生糾紛后并不能在合同中直接確定違約責任的承擔。因而在對物管案件的審理中,認識到物管合同性質的復雜性非常有必要。只有明確認識物管合同的特殊性,并有針對性地對所涉及的部分合同性質做出認定,才能夠正確援引相關法律法規對責任做出判斷與度量。

二、物管合同的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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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救濟措施論文

摘要:隨著新一輪樓市新政的推出,宏觀調控的效果逐漸顯現,由此引發買方觀望甚至終止履行合同的情形蔚然成風。在此種情形下,買、賣雙方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1、賣方是否可以追究買方違約責任,沒收定金或者要求買方償付違約金?2、買方是否可以主張解除合同進而逃避違約責任?

對于這一問題,目前存在如下意見:1、樓市新政不屬于不可抗力,買方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而解除合同甚至不承擔違約責任,賣方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沒收買方定金或要求承擔違約責任;2、樓市新政雖然不屬于不可抗力,但屬于情勢變更,買方可據此解除合同,至于是否需要承擔被沒收定金或其他違約責任,需要詳細分析。

關鍵詞:合同解除情形、違約責任

鑒于目前對這一問題尚未有權威的裁判意見出臺,筆者擬就此問題,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分析如下,希望能夠對廣大市民購買住房能有所幫助。

一、宏觀調控政策得出臺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事件的發生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一般指自然災害和政治事件等,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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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同法違約責任制度論文

摘要:合同違約制度是合同法中最重要制度之一。本文對我國合同法中違約責任制度概念、特征、歸責原則、違約責任構成以及違約責任免除范圍等基本規定進行論述。合同法確立嚴格責任作為合同歸則原則與國際間經貿交往的歸則接軌,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是我國合同法制度的重大進步,有效保護守約方的利益。

關鍵詞:合同違約責任歸責原則不可抗力

前言

違約責任制度是我國合同法中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合同的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保障,不僅可以促使合同的當事人雙方自覺全面地履行合同義務,起到避免和減少違約行為的發生的預防作用,而且在發生違約時,通過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使守約方的損失得到補償。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三個合同法(《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為基礎,以《民法通則》為指導,吸取了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移植和借鑒國外立法,摒棄了三個合同法過于原則、過于簡單的缺陷,是一部主義市場經濟,完善市場交易規則,較為完備重要法律。違約責任制度無疑是合同法中最重要制度之一。我國合同法對以往的違約責任制度進行完善,不僅在總則中設專章對違約責任作了一般性規定,而且在總則的其他章節和分則對違約責任制度作了具體規定。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應承擔法律責任。我國的合同法律制度規定當事人承擔的違約責任主要包括承擔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三種形式,這三違約責任形式可根據不同的情形具體適用,既可以單獨適用,還可以同時適用兩個或全部責任形式。違約責任以財產責任為核心。是在長期的市場交易實踐中形成的一種法律機制定約后必須履約,必須遵守合同的義務,違約必定是守約方權利的侵害,從公平的原則出發,有侵害必須要給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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