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違約責任制度論文
時間:2022-08-03 05: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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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同違約制度是合同法中最重要制度之一。本文對我國合同法中違約責任制度概念、特征、歸責原則、違約責任構成以及違約責任免除范圍等基本規定進行論述。合同法確立嚴格責任作為合同歸則原則與國際間經貿交往的歸則接軌,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是我國合同法制度的重大進步,有效保護守約方的利益。
關鍵詞:合同違約責任歸責原則不可抗力
前言
違約責任制度是我國合同法中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合同的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保障,不僅可以促使合同的當事人雙方自覺全面地履行合同義務,起到避免和減少違約行為的發生的預防作用,而且在發生違約時,通過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使守約方的損失得到補償。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三個合同法(《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為基礎,以《民法通則》為指導,吸取了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移植和借鑒國外立法,摒棄了三個合同法過于原則、過于簡單的缺陷,是一部主義市場經濟,完善市場交易規則,較為完備重要法律。違約責任制度無疑是合同法中最重要制度之一。我國合同法對以往的違約責任制度進行完善,不僅在總則中設專章對違約責任作了一般性規定,而且在總則的其他章節和分則對違約責任制度作了具體規定。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應承擔法律責任。我國的合同法律制度規定當事人承擔的違約責任主要包括承擔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三種形式,這三違約責任形式可根據不同的情形具體適用,既可以單獨適用,還可以同時適用兩個或全部責任形式。違約責任以財產責任為核心。是在長期的市場交易實踐中形成的一種法律機制定約后必須履約,必須遵守合同的義務,違約必定是守約方權利的侵害,從公平的原則出發,有侵害必須要給以補償。
二、違約責任的內容
合同法規定違約責任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通過讓違約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通過補償和懲罰所承擔的財產支出,維護守約方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合同法規定須根據違約的具體情況讓違約方承擔下列之一或者全部以下三種違約責任
1.繼續履行合同
違約方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時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對人不能實現合同預期利益,相對人如果發現違約方具備履行合同義務的條件,并且繼續履行對自己有利時,有權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以恢復自己合同的權利。
2.采取補救措施
主要指在已經出現質量違約的情況時,違約方采取必要的措施減少合同因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導致的損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為恢復合同的全面履行創造條件,為對方實現合同權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我國合同法第111條規定,合同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在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的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指由于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財產責任。由于當事人的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給予必要的補償是整個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賠償損失要根據公平原則和等價的原則進行。既損害多少賠償多少,沒有損失就無須賠償。合同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當然,違約責任的補償性也不是絕對的,在特定情況下違約責任也體現出懲罰性,如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違約金高于但不是過分高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高出的部分即具有懲罰性。根據第113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英美法系較之大陸法系更強調違約責任的補償性,這體現在其對實際履行的態度上。
英美法系上除了一些特殊情況外,首要的違約救濟是損失賠償,而非實際履行。實際履行作為平衡法上的救濟方式,是以公平正義原則為指導的,即以所謂衡平法院法官的良心為準,需要個案酌量。同時,它又作為一種補充救濟方式,總以例外的方式存在,所以其適用的條件通常以其不適用的情況表達出來,法律經濟學派對英美法系的以上做法提供了根據,若他不履約而增加的收益超過對方因其履行而可獲得的利益,那么他的違約行為就是一種有效益的行為。即所謂:“有效益違約”(EfficientBreach)。這對合同雙方而言沒有損害,對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也是有益的。
“有益違約”主張只要賠償守約方可期待利益即可不實際履行,其假設的前提可期待利益是確定的,這些都使該理論受到許多批評和反對。反對者認為,可期待利益的確定本身便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可期待利益賠償中的種種限制,如損失的可預見性、確定性等,使守約方基本上無法得到充分補償;另外違約后的交易成本并不一定比實際履行中的交易成本低,往往導致極不效益的后果。因此他們主張擴大實際履行的適用,而不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補充。不過,美國合同法上仍將損失賠償作為首要的救濟方式,雖然許多法院對實際履行的適用的確出現日益靈活放寬的趨勢。
三、違約責任的特點
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第一,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這包含兩層含義:1、違約責任產生的基礎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若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則無違約責任。2、違約責任是以違反合同義務為前提,沒有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不承擔違約責任。第二、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產生,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負違約責任。第三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違約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違約責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補償合同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從合同法所確認違約責任的內容,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經濟損失,都體現補償性。第四,違約責任可約定性,根據合同自愿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違約金的數額等,
四、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綜觀各國立法實踐,對違約責任原則的規定主要有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我國合同法確定了嚴格責任原則。合同法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這就是嚴格責任原則。在違約形態方面,《合同法》第107條規定了“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兩種形態,這承襲了《經濟合同法》第29條、《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8條、《技術合同法》第17條的相關規定,符合我國傳統立法中兩分法觀點,即將違約形態劃分為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這種劃分能夠涵蓋所有的違約形態,是從的實際情況出發,在我國立法、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建立的的違約形態體系。其次,歸責原則方面,《合同法》第107條、120條確立了嚴格責任原則。這和《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8條,《技術合同法》第17條的規定是一致的。在嚴格責任原則下,只要不存在免責事由,違約行為本身就可以使違約方承擔責任。因此嚴格責任更有利于保護守約方的利益,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增強當事人的責任心和法律意識,克服信用危機。在過錯責任原則下,只有在不能證明其對違約行為無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違約責任,
所謂嚴格責任,又稱無過錯責任,是指違約發生以后,確定違約當事人的責任,應主要考慮違反合同因違約方的行為造成,而不考慮違約方的故意和過失。合同法中把歸責原則確定嚴格責任原因有:第一,嚴格責任的確立并非自合同法開始,在民法通則以及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中也有關于嚴格責任的規定。第二,嚴格責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強合同責任感優點。在過錯原則下,只有在不能證明其對違約行為無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違約責任,而過錯屬于主觀心理狀態其純在與否的證明和判斷,較屬于客觀事實的行為和免責事由更為困難,嚴格責任更利于降低訴訟成本。嚴格責任原則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因為違約責任在本質上是以合同義務轉化而來的,是當事人之間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時追究其違約責任,是在執行當事人的意愿和約定,因而應該實行嚴格責任。實行嚴格責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國際間經貿交往的規則接軌。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都確立了嚴格責任原則,反映了國際上合同法發展趨勢。當然,嚴格責任作為我國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一項總的原則,也不是絕對的,針對某些合同違約的特殊情況,合同法分則也采用了過錯責任原則作為例外,如第189、191條的贈予合同、第303條的客運合同、第320條多聯運合同、第374條的保管合同、第406條的委托合同等。但這些只是一般原則的例外,并不能改變嚴格責任原則在合同法中的主導地位。
五、違約責任的構成
1.主體條件
違約責任是當事人違反了有效合同后應承擔的責任,所以凡是違約責任必然是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導致的法律后果。違約責任是與侵權責任完全不同的兩種法律關系,違約責任的主體必然是有效合同的當事人,是有權獨立主張自己利益和獨立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的主體,而侵權責任的主體可以是任何法人主體、合伙主體和人,多數侵權行為侵權人與被侵權人之間并無合同關系,少數侵權行為是侵權人與被侵權人之間是無效合同關系或者侵權與違約法律竟合關系。
主體資格是主體進行各種法律行為的前提條件,如果主體資格不合格的或有缺陷的,就不能構成有效的合同,當事人也就不用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的主體資格由自然人和法人兩種主體構成,其中自然人作為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果不符合民法通則關于民事行為能力條件的,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監護人代為行使訂立的權利,或者承擔由合同生效而產生的合同責任。法人作為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也就是指該法人的章程規定其可以為某中合同行為,至少該合同行為沒有違反國家對限制經營和憑一定條件和資格經營的規定。
2.違約行為
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和時間履行合同,包括兩種情況;第一,作為的違約,指義務人應當以自己的主動行為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例如;完成提交貨物、完成一定的工作的行為。第二,不作為的違約,指少數合同規定合同的當事人應當以自己某些不作為的承諾作為合同成立的基礎,例如,保密合同的當事人或合同中的保密條款,其基本就是規定根據合同的信息必須保密,如果違反合同規定的條件泄露了需要保密的信息時,就可構成違約責任。
3.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觀條件
合同履行是一種客觀事實,合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客觀上也使對方的權利不能實現,為了維護對方的合同權利,就要讓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主要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三大內容。繼續履行是為了恢復對當事人的權利,在此情況下合同法并不看重違約方主觀上有無過錯,而是看重違約方有無履行能力,如果具有履行能力,對方要求繼續履行的,必須履行合同的。既使不能按時履行,而且履約方主觀上并無過錯,例如出現了不可抗力的情況,只要不可抗力的情況消失后當事人仍然具有履行能力的,對方就有權要求履行合同義務。從此角度看構成繼續合同義務的責任并不需要主觀上有過錯。采取補救措施是違約責任的第二種形式,多為對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標準的補救。賠償損失是違約責任的第三種形式,根據財產法的原則,當事人由于自己的不當行為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責任。
六、違約責任免除范圍
違約責任免除是指當事人的行為雖構成了違反合同,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諒解,無需承擔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給對方的損失。
1不可抗力的概念
不可抗力是指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現了當事人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對約定的合同如何處理的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情況的范圍
1)法定不可抗力的情況
根據我國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地講,獨立于人的意志和行為之外,且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例如嚴重的地震、水災、風災、雨災、低溫高溫等人力所不能或很難抗拒的自然突發情況,而這些情況在訂立合同時是不能預見的或不能確定的。當合同履行中出現這些嚴重的自然災害并妨礙合同的正常履行時,當事人主觀上并沒有過錯,既沒有不想履行合同的心態,也沒有想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心態,而是實際上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在此情況下無須承擔責任。
2)的不可抗力情況。由于當事人對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意外情況有所預計,并且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那些情況屬于不可抗力情況,當出現這些情況時就可以免除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責任,包括其他的違約責任。
3.不可抗力的例外
1)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并沒有完全阻止或妨礙合同的履行,或當不可抗力的情況消失后,合同可以繼續履行的,當事人不得以發生了不可抗力的情況不履行合同和拒絕承擔違約責任。
2)當發生不可抗力情況時,當事人可以采取適當的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但是沒有采取措施,而是消極等待,致使不可抗力情況導致的損失擴大的部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是我國合同法律制度中關于合同的履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協助履行原則的精神。
七、完善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和確立責任競合制度
所謂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系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也不對其承擔違約責任。《技術合同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由于上級機關的原因,不能履行技術合同義務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另一方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再由上級機關對它因此受到的損失負責處理?!薄逗贤ā吩诖嘶A上,將引起違約責任的上級機關擴大至一般的第三人,其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解決?!绷硗猓逗贤ā返?4、65條也對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做出了規定,使該項制度趨于完善。擇請求權的制度。這種選擇不僅是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的結果,而且是對世界上先進立法經驗的吸收和借鑒。由受害人選擇請求權,選擇對其更有利而對加選用?!逗贤ā返?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边@是我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對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做出規定。責任競合現象是伴隨著合同法和侵權法的獨立就已經產生的現象,是法律無法消除的客觀存在。從各國立法和判例看,在處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方面,主要采取了三種:即禁止競合制度、允許競合和選擇請求制度、有限制地選擇訴訟制度。從《合同法》第122條的規定來看,我國是采用了允許競合和選擇受害人有利的方式提起訴訟和請求,既充分尊重了受害人的意愿,同時也可能加重不法行為人的責任,有利于對受害人的保護。
總之,違約責任制度是保障債權實現及債務的重要措施,它與合同債務有密切關系。合同債務是違約責任的前提,違約責任制度的設立又能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沒有違約責任制度,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就會落空。因此違約責任制度是保障合同當事人實現其權利和履行義務的重要措施,有利促進合同的履行和彌補違約造成的損失,對合同當事人和整個的交易活動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資料:
1.徐杰《合同法制度》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第一版
2.譚莜清主編《合同法釋義》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3月第一版
3.趙旭東主編《合同法學》中國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
4.徐崇祿主編《建設工程合同》中國計劃出版社199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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