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合同糾紛案件造價鑒定解決路徑

時間:2022-09-28 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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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合同糾紛案件造價鑒定解決路徑

摘要:作為我國支柱性產業之一,建設工程領域發展與我國國民經濟發展水平之間存在密切關聯。通常情況下,施工合同的確立不僅是保障項目建設順利開展的重要前提,也是相關參建人員經濟收入的關鍵保障。但縱觀建筑工程施工現狀,施工合同糾紛頻繁出現,為此需通過造價鑒定做到對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科學解決。

關鍵詞:造價鑒定;建筑工程;特征;合同糾紛

現階段建筑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頻繁出現,其案件類型以工程欠款問題為主,當合同雙方針對工程結算存在意見不統一的情況時,需借助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權益。作為合同糾紛案件處理的關鍵環節之一,造價鑒定開展能夠做到依據建筑工程情況來客觀、精準確定工程造價,以此為工程欠款的裁判提供科學依據。正因此,探討如何有效解決施工合同糾紛中造價鑒定問題,對保證法院公正、合法、公平審判有著重要影響。

一、造價鑒定概念與特征

(一)概念分析

司法鑒定中的造價鑒定,主要是對涉訟案件中涉及的竣工資料、施工圖紙等資料,以具備鑒定資質的司法機關或鑒定機構為主體,以相關法規、中央與地方定額標準為基準,結合相關知識經驗進行價值的計定,并為法院審判提供公正且科學的鑒定意見[1]。作為司法鑒定的一種,造價鑒定在施工合同糾紛審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可以獨立證據的形式為法院公正審判提供參考。

(二)特征分析

1.鑒定過程復雜性建筑工程建設其本質是將各種材料、科學技術、工人勞動等要素轉化為實質的勞動產品,具備復雜性、周期性、技術性等特點。所以造價鑒定開展所需的工程資料多類復雜[2]。同時,當前造價鑒定開展受到計價辦法、依據持續變化的影響,再加上當前建筑市場呈現出競爭愈發激烈的態勢,頻繁出現招投標串通、陰陽合同、掛靠資質、質量低劣等問題,而造價鑒定開展難以做到對上述問題的客觀折射,使得造價鑒定需經歷耗時長、復雜的過程。2.鑒定技術專業性建筑工程施工涉及到諸多技術影響,而造價鑒定實施通常處于建筑工程半完成或已竣工時期,所以部分造價、工程量隱藏于建筑工程中,要想做到對工程造價的精準鑒定,要求鑒定人員具備扎實且豐富的技術經驗,并擁有更為強烈的責任心、職業道德,方可做到對造價鑒定工作的有效勝任[3]。3.涉及主體多樣性通常情況下,造價鑒定對象與建筑工程項目之間存在直接關聯,所以鑒定開展不僅包含建筑工程主體,同時項目的承包方、發包方同樣囊括在內。同時,造價鑒定開展還涉及到對監理方、分包人等的鑒定,且鑒定工作實施與質量監督機構、規范單位、建設行政機關等存在直接關聯。4.效力的準司法性相關文件中明確提及,司法鑒定是案件中相關專門性問題采用科學技術手段與知識進行鑒別、判斷的活動,并為法院審判提供公正客觀的鑒定意見。要求鑒定機構、鑒定人需依法進行鑒定資格的獲取,所以在法律層面而言,鑒定意見的提供具有獨立證據效力。同時,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中,明確指出法定訴訟中可將鑒定意見作為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中指出,鑒定部門接受委托后提供的鑒定意見,若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未提供足夠的理由與證據進行反駁,可確定鑒定意見的證明力。

二、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造價鑒定存在的問題

(一)申請因鑒定費用過高放棄,使得舉證難度增大

通常情況下,合同糾紛案件的引發多為項目發包方拖欠承包方工程款,立足于舉證責任角度而言,承包方、施工方作為原告,需履行自身提供證據的義務,即提交關于欠款數量、金額等方面的證據。司法實踐中證據提供可以是以合同為基準產生的相關憑據形成的工程決算,而此時大部分發包方或原告,會以不予質證、不予認可的形式來對待原告單方提供的證據資源。而法院只能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要求原告以司法鑒定的形式將鑒定意見作為證據。但因司法鑒定需繳納相對過高的費用,部分原告因費用無法承擔被迫放棄司法鑒定[4]。當原告未通過司法鑒定提供證據,法院難以做到對合同糾紛案件原委的查清,影響到判決結果的公正性,使得合同糾紛問題無法得到徹底解決。以某合同糾紛為例,原告公司起訴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工程余款3000萬元,在提出司法鑒定申請后,鑒定機構依據案件情況、工程內容等方面的分析,告知原告公司需在鑒定前繳納170萬元費用,而原告公司支付70萬元后無法繼續承擔,無奈只能以撤回訴訟來減少損失。

(二)多次鑒定結果矛盾,無法明確定論

以法律強制規定為前提,通常由具有舉證義務的當事人作為司法鑒定的申請人,在部分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會在起訴后對法院與鑒定機構提交單方委托,以期將鑒定意見作為案件訴訟的證據。而在具體訴訟過程中,對于原告單方委托下形成的鑒定意見,可能存在被告不承認、不認可的情況[5]。此時原告需將鑒定申請提交至法院,以期通過法院委托進一步提升鑒定意見或證據的效力。而部分案件中,存在原告對鑒定材料提供不全面、不合理的現象,當發現鑒定結果不利于自身時編造各種借口對造價鑒定進行重新鑒定,法院出于保證審判公正性、查明真相的目的,會對鑒定機構再次發出委托出具結論。再加上部分法官未做到對重復鑒定標準的嚴格管控,極易出現案件存在多份不同鑒定結論的現象,進而影響到法院審判結果的公正性。

(三)過長審理周期,使得進展管控較難

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通常需要較長的審理周期,可在六個月內完成結案的案件相對較少。正因此,未在審限計算期間內納入申報扣除的主要因素在造價鑒定,由此表明,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能否實現高效率審結,受到工程造價鑒定的直接影響[6]。相關統計研究表明,相較于其他案件的審限,建工類案件的審限時間明顯更長。且造價鑒定開展涉及到諸多流程與要求,需在鑒定期間做到對大量資料的審核,需經過一定周期的鑒定方可保證其鑒定結論的準確性、公正性,使得案件審理周期不得不延長。而在造價鑒定過程中,法院對鑒定費繳納情況、鑒定機構選擇、鑒定材料提交是否合規、鑒定進展等方面均無法全面掌握。對鑒定機構而言,若在鑒定機構選擇時,當事人對于搖號選定持續拖延,或者是對于鑒定費用繳納一拖再拖,再或者是未規定期限使得鑒定工作懈怠,均會影響到審理周期的控制。針對建工類合同糾紛案件審理,因鑒定機構工作開展法院無從干涉,再加上鑒定機構主管部門對鑒定過程的管控不到位、不重視,極易導致合同糾紛案件審理出現“遲來的正義”現象。

(四)因出庭虛置,質詢難度增大

因施工糾紛合同審理受到造價鑒定的影響較大,為避免在審理期間頻繁出現糾紛,同樣需在法庭中由法官與當事人對鑒定人進行質詢[7]。同時,對于鑒定人質詢我國已經出臺相關規定文件,但是在實際法庭審判中,鑒定人接受質詢的情況并不多見。盡管在審理過程中有部分鑒定人能夠接受質詢,但質詢期間鑒定人多以鑒定結論的照本宣科為主,對于法官、當事人存在的疑問、提出問題無法做出客觀且針對的解答,還有部分鑒定人出庭并不現場回答,會以書面的形式對當事人、法官提問進行記錄,然后以鑒定結論意見補充的方式作出應答。在此情形下,鑒定人質詢這一環節無法起到應有的作用,再加上法院無權干涉鑒定機構,使得施工合同糾紛審理難度增大。

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造價鑒定問題解決對策

(一)重視單方委托形式改革,鑒定機構與法院簽訂合同

為避免上述問題出現影響到造價鑒定的合理性,需重視對委托形式改革。以往無論是單方委托還是當事人一致委托,其委托形式均為法院將委托函提交至鑒定機構,但委托后鑒定機構與法院并未簽署合同。此種模式無法以合同為基準來明確體現出委托方與受托方的義務與職責,致使在案件審理期間頻繁出現鑒定結果推遲提交,甚至出現鑒定結果推遲數年的情況,并且在鑒定機構拖延時,以當事人鑒定材料提供不合理、當事人未積極配合等作為借口,法院無法對鑒定機構進行責任追究。鑒于此,可在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審理的前提下,與鑒定機構進行委托合同的正式簽訂,以合同為載體對雙方義務、權利明確提及[8]。若案件雙方當事人能夠做到對鑒定機構的一致選擇,則可在委托合同中添加雙方當事人,以三方合同的形式來對造價鑒定予以規范。以合同為基準,對造價鑒定的期限、事項、目的等明確提及。同時,可在合同中明確具備舉證義務當事人需按照相關規定,在限定期限內進行相關材料的提交,避免因當事人材料提供不合理影響到造價鑒定的進程。依托于合同的簽訂,可以法律作為雙方或三方的約束力,以確保當前造價鑒定中結論延遲、資料有誤、行為不端等問題的有效解決。

(二)法院設立鑒定機構綜合評價監督機制

盡管當前省級司法行政部門能夠做到對有資質與資格的造價鑒定機構的等級、公告以及名冊的編制,但是在實際案件審理期間,仍存在對鑒定機構重準入、輕監管的現象。而法院盡管不具備主管機關的職能與權力,對規則制定、實施無權干涉,但可立足于微觀角度入手,在鑒定質量、名冊準入、鑒定效率等方面予以一定程度的監管監督[9]。同時,可結合鑒定機構當前工作現狀的分析,設立契合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審理需求的定期綜合監督與評價機制,監督與評價內容涉及到鑒定收費、鑒定結論采用、公允鑒定過程、鑒定人質詢、合同履行、鑒定完成時限等方面。并針對不同指標設立相應分值,將監督與評價周期設定為一年,對名冊內鑒定機構考核與評價,并結合競爭機制的設立,以確保在案件審理期間鑒定機構能規范自身行為。

(三)加大法院內部鑒定管理機制的完善力度

不同于其他專業鑒定而言,造價鑒定不僅要求鑒定人規范參與其中,還需將法院審判權介入到鑒定范圍確定、合同約定爭議條款確認、鑒定資料確定、鑒定范圍確定等方面,鑒定機構需在法院司法判斷后方可開展工作。因此,要想有效解決造價鑒定中存在的問題,需結合以下幾點來促進內部鑒定管理機制的完善:1.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后,要求辦案部門加大對申請的審查力度。需在審理期間做到對鑒定目的的固定,并在確定送檢資料、鑒定范圍與要求后方可委托;2.結合對造價鑒定現狀的分析,促進技術與辦案部門協調機制的優化。盡管審鑒分離的實施使得辦公公信度得到明顯提升,但因送簽環節的增加使得效率下降。為此,需通過協調機制的優化來促進法院辦案部門與委托部門送簽效率的提升[10]。若情況允許,可設立剛性制度對各部門加以約束,避免因人為延誤的出現影響到審理效率;3.重視對重復鑒定的預防與規范,可對雙方當事人予以初次鑒定的一定知情權,即在獲取鑒定初稿后,以聽證的方式幫助法院與當事人了解進度與情況,若情況必要,可要求鑒定人對存在的疑問予以解答,以期促進造價鑒定的一次性完成。若當事人仍存在重復鑒定要求,則需重視對鑒定理由、條件的嚴格審核,若當事人以結論依據不足作為理由,法院則可聯動鑒定機構、當事人對第一次鑒定結論進行聽證,并邀請業內專家對案件的審理以及鑒定結論進行評議、聽證,為是否需要重新鑒定提供意見。

四、結束語

造價鑒定開展是否合理、規范與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審判結果公正性之間存在密切關聯。以往造價鑒定中費用過高、多次鑒定結果沖突、鑒定效率較低、出庭虛置等問題的存在,使得造價鑒定在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的作用發揮受到限制。鑒于此,需在明確造價鑒定開展重要性的前提下,采取針對性措施對造價鑒定工作加以規范、約束,實現以高水平造價鑒定開展來促進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公正、科學、高效審理。

作者:宋渝峰 單位:廣東金舵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