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投資機構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5 11: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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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投資機構治理機制思索
1風險投資機構概述
風險投資是指由專業機構提供的并投資于新興、有巨大增長潛力的企業,且參與其管理的權益資本。包含了兩個“循環”:一是風險資本家吸納風險資本并償付投資回報;二是風險資本家為風險企業注入風險資本并參與運作與管理,最后從風險企業獲得收益。風險投資機構的組織形式可以分為個人風險投資公司和機構風險投資公司。個人風險投資中比較典型的是天使型風險投資。機構風險投資按其契約形式又可以分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附屬公司型等幾種類型。其中,天使型風險投資是指由天使投資風險投資機構治理機制分析:有限合伙制者自身進行風險投資運作,附屬型風險投資公司主要是由金融機構或大型企業集團出資設立的非獨立的風險投資公司,美國的小企業投資公司(SBIC)等準政府型風險投資機構屬于其他風險投資公司范疇,而有限合伙風險投資基金則是最重要的一種。在美國,1980年有限合伙制投資參與的風險投資額占投資總額的42.5%,到1995年達到81.2%,有限合伙制明顯構成了風險投資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有限合伙制基金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也稱為風險投資家,他們作為基金的發起人和組織者,擔負著基金籌集、管理的工作,并以其個人的全部財產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一般只出資1%左右,每年收取基金額2%一3%的管理費和15%--25%的利潤提成;而有限合伙人則是基金的投資者,他們作為基金的委托人,不參與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資決策,并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一般出資99%左右,每年可以收取80%左右的利潤提成。
2風險投資中的問題
在現代制度經濟學中,將組織內部的各種利益沖突抽象為兩類主體之間的矛盾,一類是委托人,另一類是人。委托人以自己的資產作為對象,委托人進行操作運營,以期獲得資本收益并承擔風險;而人接受委托人委托進行運作,收取一定費用并負責日常的經營,他的行為將決定著資本最后的收益。與資本市場的傳統投資機制相比,風險投資機制是一種制度創新,它在其投資授權鏈條中額外增加了一個中介環節——風險投資公司,從而形成了雙層委托關系:第一,投資者與風險投資公司(實際上是風險投資家)之間的委托一關系,即一般投資者將資金交由風險投資家進行組合投資;第二,風險投資公司與風險企業之間的委托一關系。由于風險投資流程中存在著兩級契約安排,產生了兩個層次的委托關系,延長了鏈條,增加了中的信息不對稱。
2.1投資者對風險投資家的委托
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對外代表合伙組織,負責風險資本具體運作,并對合伙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出資并以其出資額對公司經營承擔有限責任,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對外代表合伙組織。有限合伙制企業的治理優勢集中于:一是完善的激勵機制,主要體現在薪酬機制和聲譽機制上;二是有效的約束機制,主要包括限存續期、承諾資金制等。在有限合伙制中,普通合伙人的出資額一般占整個風險投資基金份額的1%左右,其收入來源由管理費和利潤提成(或附帶權益)構成,管理費由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根據協議約定,為所管理基金額的一定百分比(通常為1%~3%),附帶權益為凈收入的20%左右。對一般合伙人來說,分享基金增長的收益是一個重大的激勵,能激發其努力工作。有限合伙人是基金的主要出資者,其出資額往往占基金份額的99%。在有限合伙制中,由于對信息披露要求不高,而且法律監管方面比較弱,因此對普通合伙人的自主性要求較高。由于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之間只是以契約形式來實施激勵和約束,契約雖然有法律效力,但比法律監管的力度要弱得多,因而在這層委托一關系中,如果人的行動不能或難以為委托人觀測,那么這種“隱藏行動”就可能產生道德風險。另一方面,投資者事前并不了解風險投資家的技能水平,因此其面臨一個逆向選擇問題,投資者必須在有限合伙協議中規定各種控制條款,如風險投資基金的存續期、注資期及分配條款等。
風險投資機構分析論文
目前我國風險投資機構的組織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政府授權經營集團。如廣東省風險投資集團。
2.國有獨資公司。如上海市創業投資公司、江蘇省高新科技風險投資公司。
3.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這類公司是由國有企業,高新科技開發區企業、上市公司、民營企業等籌組的公司,其特點是共同籌組資金、共擔風險。如深圳創新科技投資公司、北京科技風險股份有限公司等。
4.上市公司分立機構。如聯想投資公司、紅塔創新投資公司、上海申能創業投資公司。
5.大學發起設立公司。如清華科技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北大招商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
風險投資機構組織模式研究論文
一、風險投資機構的一般組織模式
風險投資機構組織模式一般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具體可分為:有限合伙制投資公司、準政府投資公司、金融機構下設的風險投資公司、產業或企業附屬投資公司、小型私人投資公司。
1.有限合伙制風險投資公司
在有限合伙企業制度下,合伙企業由至少一個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個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常常由風險投資家組成的管理公司擔任。普通合伙人憑借其市場信譽受托經營管理風險投資基金,其出資比例通常為1%,收取所管理資金的1%—3%作為傭金,在投資贏利后享有收益的15%—25%作為報酬。
有限合伙制的優點主要為可以避免雙重收稅、降低運作成本;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等。其缺陷主要是組織的合伙性質和個人承擔責任的無限性質是一對矛盾。有限合伙制是一種成功的風險投資機構組織模式,避免了普通合伙制的所有合伙人都要承擔無限責任的不利之處,同時也克服了公司制的弊端。
2.準政府制風險投資公司
風險投資機構面面觀論文
近兩年來,中國的風險投資無論是投資機構總數、籌集的風險資本金總額、投資項目總量,還是風險投資及基金管理機構的從業人員等,都有大幅度的增加。據估計:目前中國大陸約有160家風險投資機構,涉及各類風險投資資本金約人民幣210億元,已投資各類創新企業的風險資金大致100億元人民幣。
目前我國風險投資機構的組織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政府授權經營集團。如廣東省風險投資集團。
2.國有獨資公司。如上海市創業投資公司、江蘇省高新科技風險投資公司。
3.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這類公司是由國有企業,高新科技開發區企業、上市公司、民營企業等籌組的公司,其特點是共同籌組資金、共擔風險。如深圳創新科技投資公司、北京科技風險股份有限公司等。
4.上市公司分立機構。如聯想投資公司、紅塔創新投資公司、上海申能創業投資公司。
風險投資機構組織模式分析論文
一、風險投資機構的一般組織模式
風險投資機構組織模式一般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具體可分為:有限合伙制投資公司、準政府投資公司、金融機構下設的風險投資公司、產業或企業附屬投資公司、小型私人投資公司。
1.有限合伙制風險投資公司
在有限合伙企業制度下,合伙企業由至少一個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個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常常由風險投資家組成的管理公司擔任。普通合伙人憑借其市場信譽受托經營管理風險投資基金,其出資比例通常為1%,收取所管理資金的1%—3%作為傭金,在投資贏利后享有收益的15%—25%作為報酬。
有限合伙制的優點主要為可以避免雙重收稅、降低運作成本;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等。其缺陷主要是組織的合伙性質和個人承擔責任的無限性質是一對矛盾。有限合伙制是一種成功的風險投資機構組織模式,避免了普通合伙制的所有合伙人都要承擔無限責任的不利之處,同時也克服了公司制的弊端。
2.準政府制風險投資公司
風險投資機構組織模式探討論文
一、風險投資機構的一般組織模式
風險投資機構組織模式一般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具體可分為:有限合伙制投資公司、準政府投資公司、金融機構下設的風險投資公司、產業或企業附屬投資公司、小型私人投資公司。
1.有限合伙制風險投資公司
在有限合伙企業制度下,合伙企業由至少一個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個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常常由風險投資家組成的管理公司擔任。普通合伙人憑借其市場信譽受托經營管理風險投資基金,其出資比例通常為1%,收取所管理資金的1%—3%作為傭金,在投資贏利后享有收益的15%—25%作為報酬。
有限合伙制的優點主要為可以避免雙重收稅、降低運作成本;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等。其缺陷主要是組織的合伙性質和個人承擔責任的無限性質是一對矛盾。有限合伙制是一種成功的風險投資機構組織模式,避免了普通合伙制的所有合伙人都要承擔無限責任的不利之處,同時也克服了公司制的弊端。
2.準政府制風險投資公司
風險投資機構組織模式有限合伙制風險分析論文
一、風險投資機構的一般組織模式
風險投資機構組織模式一般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具體可分為:有限合伙制投資公司、準政府投資公司、金融機構下設的風險投資公司、產業或企業附屬投資公司、小型私人投資公司。
1.有限合伙制風險投資公司
在有限合伙企業制度下,合伙企業由至少一個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個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常常由風險投資家組成的管理公司擔任。普通合伙人憑借其市場信譽受托經營管理風險投資基金,其出資比例通常為1%,收取所管理資金的1%—3%作為傭金,在投資贏利后享有收益的15%—25%作為報酬。
有限合伙制的優點主要為可以避免雙重收稅、降低運作成本;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等。其缺陷主要是組織的合伙性質和個人承擔責任的無限性質是一對矛盾。有限合伙制是一種成功的風險投資機構組織模式,避免了普通合伙制的所有合伙人都要承擔無限責任的不利之處,同時也克服了公司制的弊端。
2.準政府制風險投資公司
中國風險投資系統組織模式研究
[摘要]在整個風險投資活動中,風險投資機構是起著融資、投資作用的核心主體,它所采取的組織模式和制度安排直接決定著它運行的有效性和經濟性。各國根據自己的國情,選擇了不同的風險投資機構的組織模式。本文運用風險投資組織模式的有關基礎理論,分析風險投資機構一般模式的利弊,通過對我國風險投資機構組織模式的現狀進行分析,總結其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我國風險投資公司組織模式的選擇建議。
[關鍵詞]風險投資組織模式有限合伙制公司制風險
投資機構是指專門經營風險資本,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創業的金融組織,它依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具有高投入、高風險和高收益的特點,運用風險投資基金及其他基金在內的多種現代金融方式,通過實現金融資本和高新技術產業資本的結合,將高新技術成果迅速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由于風險投資的高風險性、高收益性、低流動性以及特殊的投資領域使得風險投資與一般的投資在組織機構的設計上有其自己的特殊性。
一、風險投資機構的一般組織模式
風險投資機構組織模式一般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具體可分為:有限合伙制投資公司、準政府投資公司、金融機構下設的風險投資公司、產業或企業附屬投資公司、小型私人投資公司。
1.有限合伙制風險投資公司
中國危機投資存在的不足與對策探索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尤其是高科技產業的發展,風險投資成為推動我國的科研成果商品化、高新技術產業化、科技企業成長發展的重要因素。風險投資實質上是一種高科技與金融相結合,將資金投入風險極大的高新技術開發生產中,從而使科技成果迅速轉化為商品的新型投資機制。它也是高新技術產業化過程中的一個資金有效使用的支持系統,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離不開風險投資。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風險投資這方面做得很不夠,我國風險投資目前還處于起步階段,缺乏對高新技術產業有效的運作,使高新技術產業大規模發展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許多方面還需完善。本文主要對我國目前風險投資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議。
1風險投資的涵義
風險投資(Venturecapital),又被譯為創業投資。根據美國全面風險投資協會的定義,風險投資是由職業金融家投入到新興的、迅速發展的、有具大競爭潛力的企業中的一種權益資本;根據歐洲風險投資協會的定義,風險投資是一種由專門的投資公司向具有巨大發展潛力的成長型、擴張型或重組型的未上市企業提供資金支持并輔之以管理參與的投資行為;聯合國經濟和發展組織24個工業發達國家在1983年召開的第二次投資方式研討會上認為,凡是以高科技與知識為基礎,生產與經營技術密集的創新產品或服務的投資,都可視為風險投資;我國《關于盡快發展我國風險投資事業的提案》中認為,風險投資是一種把資金投向蘊藏著失敗危險的高科技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領域,旨在促進高科技成果盡快商品化,以取得高資本收益的投資行為。
簡單的說,風險投資是指由風險投資者提供風險資本,風險投資公司以風險企業為投資對象進行投資、管理、運作的一種融資過程與方式。風險投資是高科技產業的助推劑,它在高科技產業化的關鍵時刻切入,填補了高科技產業化過程中,研究與開發階段的政府撥款或企業(個人)自籌與工業化大生產階段的銀行貸款之間的空白,使高科技產業化的各個環節由于有了資金的承諾而成為可能,在促進高科技產業的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風險投資自產生開始就與高新技術企業密不可分,二者的融合是源于彼此的內在需要、符合兩者本質特性的自然結合,也正是這種互利的融合決定了兩者之間的作用關系不僅僅是單向的,而是一種雙贏的關系[1]。所以完善和發展我國風險投資非常重要。
2目前我國風險投資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風險投資業是在改革開放以后才發展起來的。1985年9月,第一家專營風險投資的全國性金融機構——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中創公司)成立;截至2007年底,全國從事風險投資的機構已超過400家。在中國的風險投資機構管理的風險資本總量超過1205.85億元,在風險投資方面,2007年風險投資總額達398.04億元以上,風險投資項目數也高達741個項目,平均每家風險投資機構管理的資本額達到8.492億元。顯然,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發展是比較快的,它在促進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創立和成長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我們也應看到,我國的風險投資業僅經歷了較短的發展歷史,至今尚處于初步發展階段,現有規模的風險資本還難以滿足市場的需要,還無法獨立支撐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風險投資在我國現階段還存在大量的問題,阻滯了其在我國更快速的發展。目前我國的風險投資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風險投資發展問題論文
[摘要]摘要知識經濟時代,社會的發展和國家的富強不僅需要一般投資的循環運動,更需要風險投資的參與。本文主要介紹了風險投資的產生及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并針對其中的問題提出了若干對策及建議。
[關鍵詞]風險投資問題對策
一、我國風險投資存在的問題
伴隨著高新技術產業的成長和知識經濟的來臨,風險投資應運而生并迅速風靡全球。風險投資作為一個完整的、系統的、循環性的運作體系,從風險資本的籌集、投人、運用到實施、退出的整個過程,不僅需要有適于風險投資運用的政策及法律環境,更需要有成熟的市場體系作為支撐。我國的風險投資剛剛起步,我國風險投資的發展遇到了一系列問題和障礙。
1.現行法律和政策的限制。目前,我國尚無一部可依據的法律來注冊成立風險投資基金,也沒有與發展風險投資相適應的中小企業管理法規。而現行的《公司法》與風險投資運作規則相抵觸的地方又甚多同時,政府至今尚未出臺專門的支持風險投資的稅收政策。而在證券市場方面,國內法人股流通問題在目前的法律環境下又極有可能作為歷史遺留問題而延續到風險投資行業中來。
2.投資主體單一,資金渠道狹窄,資金缺口大。我國風險投資公司的資金來源,政府和銀行資金大約占70%,大大超過美國等發達國家不到9%的比例。居民投資理財渠道不寬,儲蓄存款增速加快,很少用到風險投資領域。保險基金、養老基金和其他民間資金等進入風險投資領域的渠道和運作機制尚未建立。同時,單個風險資本規模偏小,一般只有幾千萬元甚至幾百萬元,很難支撐大型科技項目,不能滿足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