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0 07:15:25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地方人大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地方人大述職評議思考
述職評議將監督事和監督人、工作監督和人事監督結合起來,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監督的效果,各地人大因此比較普遍地將其作為有效行使監督職權的突破性路徑之一。從最初基層人大自發性的探索試驗,到在地方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指導和推動下各級地方人大普遍地開展這項工作,歷經十多年的探索實踐,述職評議已經成為各級地方人大一種重要的經常性的監督方式。但是,由于缺乏明確而持續的理論指導、法規不夠完善以及存在體制性矛盾等原因,述職評議也面臨許多亟待解決的理論和現實問題,并因此而呈現出停滯不前的狀況。要讓述職評議繼續發展下去,就必須對其所面臨的問題作出理論回答,并進行制度性、法制化的現實解決。
一、關于述職評議的功能問題
明確述職評議的功能(即目的和作用),是解決述職評議一系列問題的前提和起點。從本質上說,述職評議是人大為了對自己的人事決定行為負責而采取的一種人事監督行為。法定的監督方式應有其特定的法律功能。述職評議作為一種常規性的人事監督方式,它不同于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職、罷免等特殊情況下的“問題式”監督方式。特殊或者“問題式”監督是針對可能存在或者已經查證的特定問題進行監督,主要是為了弄清可能存在的問題,或者直接根據已經查證的問題進行處置或制裁。述職評議一般是“非問題式”監督,是對評議對象依法履職的一般情況進行監督,主要是為了了解其任后依法履職的情況,基本功能是:檢查工作,了解情況;評議優劣,加以勉誡;發現問題,督促整改。如果評議中發現了重大問題,需要對評議對象進行處理,則需啟動新的程序,即人事處理程序,比如責成評議對象的主管機關進行查處,或者提出特定問題調查案,或者直接提出免職案或撤職案,或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等。人事處理不屬于述職評議的范圍,雖然可以由述職評議轉入已有的人事處理程序,但它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定程序,并且人事處理程序必須另行依法啟動。這就是說,述職評議不應也不能直接承擔人事處理的功能。現行有關述職評議的地方性法規一般也正是遵從的這種原則。
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存在一種直接根據述職評議的結果進行人事處理的傾向,企圖將人事處理程序簡單化地作為述職評議的一個環節。似乎不進行人事處理(如在評議測評“不滿意”票超過半數的情況下),就意味著述職評議效果不好,還因此而埋怨不敢“碰硬”,或者簡單地歸咎于黨委不支持人大的工作,認為與其如此,還不如不搞述職評議。這種情況正是由于對述職評議的法律屬性和基本功能認識不清造成的。對述職評議法律屬性和基本功能的認識的紊亂,將會使述職評議工作陷入矛盾和尷尬的境地,有損于述職評議的效果和信譽,從而影響其進一步的發展,因此必須對述職評議的功能進行明確的理論界定和嚴格的法律規定。
需要指出的是,人大述職評議不同于有關國家機關對其組成人員的考核評價和內部行政性監督。目標考核、業績和全面評價及其內部行政性監督,是有關國家機關的職權,人大不能越俎代庖。人大可以要求和責成有關國家機關加強和改進這些方面的工作即加強考核和行政監督,但是不能越權代辦。必須明確,人大述職評議是監督而不是工作考核或者人事考察。人大述職評議的主要內容應該是: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人大決議、決定以及有關審議意見的情況;依法履行職責、勤政廉政的情況;辦理代表議案、建議的情況;有無違法、失職、瀆職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等。
二、關于述職評議的程序性問題
地方人大監督與人大代表素質關系淺析
同志在紀念全國人大成立**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工作,增強監督實效。”本文試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淺析地方人大監督與人大代表素質的關系。
一、地方人大監督、人大代表素質的內涵及其相互關系
(一)地方人大監督的解讀
地方人大監督概括起來是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根據監督的內容可分為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地方人大的監督權,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權力,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行之有效的國家根本制度的監督,是依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對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的工作和對憲法、法律的實施所采取的監察、督促、糾正、處置的強制行為。①
目前,地方人大監督的主要方式:一是審議監督。二是質詢監督。三是特定問題調查。四是人事監督。五是進行專題視察和執法檢查。六是工作評議。七是對重大違法案件進行監督。八是人大代表與“一府兩院”對話。
(二)人大代表素質的詮釋
透析地方人大與環保監督方案
[摘要」中國“人大”在政治實踐中作用的加強,說明了我國政治制度的設計與建構取得了較大進步。從形式上看,地方人大的地方最高權力機關的地位源于憲法的直接規定,從實質上看,其權力來自地方轄區內公民的主權。環境問題的產生具有必然性,要解決地方政府在環境問題上的不作為的問題,需要啟動地方人大的權力運行機制,而不能盲目等待國務院的行政命令來解決。地方人大有權力也有能力去監督地方政府解決環保問題,但關鍵是如何依法、科學、有效地去監督,這是擺在地方人大面前的難題。
「關鍵詞」地方人大,地方人大權力來源,地方政府責任,環保監督
隨著中國“跨越式”發展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法治社會邁進,經濟與環境的矛盾日益尖銳,可持續發展戰略由于經濟實踐中片面追求經濟效益的戰術而陷入困境。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二律背反使得象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政府很難在二者之間作出均衡發展的價值選擇。由此凸現了政府的產生者、權力來源者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政府保護環境的責任與作用。環境問題的產生除與中央政府決策有關外,實踐中主要還與地方政府的治理方略有關。日益突出的環境問題要求地方人大必須在此問題上有所作為地監督地方政府,從而以此為契機為全國人大監督各級政府提供實踐經驗。然而地方人大有成效地監督地方政府保護環境的實踐在中國幾乎剛剛啟動,地方人大的權力來源以及監督地方政府治理環境問題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尚須理論論證,以確保地方人大的監督合法、有效、有序。本文試圖對此問題做一初步探討。
一、政治制度的設計與“人大”地位
人類社會是一種有機的組織體,從其產生進入自覺的發展軌道開始,政治家就為如何治理這一組織體而絞盡腦汁地去進行制度的設計和論證,試圖將權力運作理性化、制度化,以便既能保證社會的穩定,又能確保人作為人的地位。應當說西方國家在這方面比東方國家成功得多。
以中國為代表的東方國家發展出了一種中央集權式的直線性的權力運作機制,權力的行政色彩濃厚,雖然這種直線性權力內部也以分工為基礎簡單地劃分了幾個權力部門,但它們從屬于某一特殊的真正的權力主體,且彼此之間不可能有效監督。這種權力機制是典型的統治奴役型,它可能具有一定程度的高效、穩定,但權力下的顫顫驚驚的個體無平等自由可言。它造就了中國超穩定的封建社會,但人權在這一體制中沒有立足之地。
地方人大監督分析論文
人大監督是指國家權力機關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監督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的工作,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國家權力機關的一項重要職權和主要的職責,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具體體現之一。
根據憲法、組織法、代表法、立法法、預算法、審計法、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議事規則等國家法律的規定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文件的要求,綜觀各級人大行使監督職權的實踐,人大監督可以歸納出憲法監督、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和批準計劃和預算、詢問和質詢,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視察,特定問題調查,受理申訴、控告和檢舉,罷免和撤職等各種制度和做法。由于國家的監督法正在醞釀起草過程中,對這些在憲法和法律規定基礎上形成的制度以及那些在監督實踐工作中形成的普遍做法,今后的法律會作怎么樣的取舍和規范,目前還很難預料。本文只能從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實踐角度出發,著重就人大監督“一府兩院”的理論和實踐談一點認識和體會。
一、要發揮地方人大在憲法和法律
實施監督中的積極作用憲法和組織法規定:全國人大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憲法并監督憲法的實施。地方各級人大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這些規定是保證國家法制統一的重要基礎。
法制建設與社會治理法治化中的思考從上述的規定來看,除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特有解釋憲法的權力以外,“監督憲法的實施”與“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從內容上講是一致的,可以說,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各級人大和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都是憲法和法律監督的主體。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到,雖然憲法實施的監督權力是分層次的,但在具體的權力層次怎樣劃分上還沒有一致的看法和明確的法律規定,行使憲法實施的監督權力的運作機制還沒有形成,如何認定違憲行為、是否需要設立專門機構監督憲法法律的實施等重大的問題尚需政治決策。但是,監督憲法的實施,保證憲法法律法規的執行確是各級人大的重要職責,對推進依法治國具有重要的意義。上海市人大從地方權力機關角度出發,努力做好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的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工作;做好執法檢查工作;做好重大違法案件的監督工作,積極發揮地方人大在憲法和法律實施監督中的積極作用。
首先,要做好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的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工作。上海市人大從1999年開始啟動規章備案工作以來,共對56件(項)市政府的規章進行了備案審查,提出了18條修改意見。從實際情況看,這方面的工作還很不夠,報地方人大備案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很多,什么該備案,什么不必備案,沒有規定;報備案的程序沒有規定;不報備案的法律責任沒有規定;備案審查的機構、程序、處理等也沒有規定。現在國家法律尚未對此項工作有明確的規定,地方實踐的情況也很不一致,應當在全國各地實踐基礎上認真總結,形成規范。
論地方人大與環保監督
[摘要]中國“人大”在政治實踐中作用的加強,說明了我國政治制度的設計與建構取得了較大進步。從形式上看,地方人大的地方最高權力機關的地位源于憲法的直接規定,從實質上看,其權力來自地方轄區內公民的主權。環境問題的產生具有必然性,要解決地方政府在環境問題上的不作為的問題,需要啟動地方人大的權力運行機制,而不能盲目等待國務院的行政命令來解決。地方人大有權力也有能力去監督地方政府解決環保問題,但關鍵是如何依法、科學、有效地去監督,這是擺在地方人大面前的難題。
[關鍵詞]地方人大,地方人大權力來源,地方政府責任,環保監督
隨著中國“跨越式”發展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法治社會邁進,經濟與環境的矛盾日益尖銳,可持續發展戰略由于經濟實踐中片面追求經濟效益的戰術而陷入困境。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二律背反使得象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政府很難在二者之間作出均衡發展的價值選擇。由此凸現了政府的產生者、權力來源者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政府保護環境的責任與作用。環境問題的產生除與中央政府決策有關外,實踐中主要還與地方政府的治理方略有關。日益突出的環境問題要求地方人大必須在此問題上有所作為地監督地方政府,從而以此為契機為全國人大監督各級政府提供實踐經驗。然而地方人大有成效地監督地方政府保護環境的實踐在中國幾乎剛剛啟動,地方人大的權力來源以及監督地方政府治理環境問題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尚須理論論證,以確保地方人大的監督合法、有效、有序。本文試圖對此問題做一初步探討。
一、政治制度的設計與“人大”地位
人類社會是一種有機的組織體,從其產生進入自覺的發展軌道開始,政治家就為如何治理這一組織體而絞盡腦汁地去進行制度的設計和論證,試圖將權力運作理性化、制度化,以便既能保證社會的穩定,又能確保人作為人的地位。應當說西方國家在這方面比東方國家成功得多。
以中國為代表的東方國家發展出了一種中央集權式的直線性的權力運作機制,權力的行政色彩濃厚,雖然這種直線性權力內部也以分工為基礎簡單地劃分了幾個權力部門,但它們從屬于某一特殊的真正的權力主體,且彼此之間不可能有效監督。這種權力機制是典型的統治奴役型,它可能具有一定程度的高效、穩定,但權力下的顫顫驚驚的個體無平等自由可言。它造就了中國超穩定的封建社會,但人權在這一體制中沒有立足之地。
淺談地方人大監督不力的表現、原因及對策
淺談地方人大監督不力的表現、原因及對策
地方人大設立常委會以來,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按照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積極開展對“一府兩院”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大膽探索,勇于實踐,監督工作取得了長足發展。但是,從總體上看,監督不力仍是地方各級人大在依法行使職權中的一個薄弱環節。本文試就地方人大監督不力的表現、原因及對策作如下探討。
一、地方人大監督不力的具體表現
地方人大在行使監督權方面,離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離人民群眾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現在四方面:
1、監督過程不扎實。如每年的人代會審議通過“一府兩院”工作報告、財政預算報告等,只是例行公事而已。會后對代表們提出的審議意見和議案建議,沒有幾件能得到較好解決。對經人代會批準的財政預算,在執行中出現重大變更后,人大常委會通常是在審查、批準決算時予以追認,很少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導致社會上一些人認為人大監督是“扎扎實實走過場”、“認認真真做形式”,嚴重影響了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威和形象。
2、監督重點不突出。安排執法檢查和審議內容貪多不求精,不求嚴,缺少“重頭戲”。一些代表或委員審議時,抓不住問題的實質和要害,泛泛議論的多、重復發言的多;提出針對性強的建議的少。在監督目標上,一些地方人大在很大程度上避開了“一府兩院”的重大行為,而更多著力于政府下屬部門的行政行為和“兩院”的某些司法活動,產生了四面出擊、力量分散的狀況。
地方人大監督司法交流材料
監督司法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權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社會生活對法律的信賴程度越來越高,司法活動日益成為廣大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廣大人民群眾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加強對司法工作進行監督的呼聲越來越高。因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履行監督司法的職權中,既要認真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不失職,促進司法機關秉公執法、嚴格執法,又要不干涉和干擾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不越權,按照有關規定的程序實施監督。司法機關既要按法律規定履行法律賦予的司法權,獨立行使司法權,又要接受權力機關的監督,不斷加強和改進司法工作。因此,要提高監督司法的實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履行監督司法職權中,要認真把握好五個關系。
一、敢于監督和善于監督的關系
近幾年來,司法機關認真貫徹落實上級的一系列重大部署,認真扎實地開展了教育整頓,班子建設、隊伍建設及認真履行職責等方面都取得了顯著成效,絕大多數司法機關和司法工作人員為了人民利益和社會的安定和諧,不畏艱難困苦,為維護社會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由于司法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參差不齊,加之社會上一些不良風氣的影響,在一些地方,的確存在著不少的問題。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中存在的有案不立,立而不查,以罰代刑,裁決不公,執行不到位等現象反映強烈,要求加強監督的呼聲迫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加強監督,既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力,又是政治、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的必然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展司法監督,有利于促進司法機關改善司法活動,提高司法水平,有利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司法腐敗,維護公平正義,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區域正確實施,推進民主和法制建設。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敢于監督,要理直氣壯的行使監督職權。監督無為就是違法,監督不力就是失職。在敢于監督的同時,還要善于監督,要針對不同的對象和不同的具體條件,運用恰當的監督形式,依照一定的監督程序進行監督,嚴格依法辦事。在監督工作中,要正確處理好敢于監督與善于監督的關系,不能顧此失彼。實踐證明,敢于監督與善于監督是不可分割的一個統一體,敢于監督是前提,善于監督是手段,要提高認識,消除顧慮,在“敢”字上花氣力,又要按照程序,嚴格依法監督,在“善于”上下功夫。只有這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司法工作才會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二、人大監督與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的關系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行使監督司法的職權中,一定要正確處理好與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的關系,必須遵循憲法規定的國家機關職權分工的原則。人大同司法機關的關系,不是分權鼎立的關系,是決定與執行、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也是分工合作的關系。在保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統一行使地方國家權力的前提下,明確劃分地方國家的審判權和檢察權,這樣既可避免權力過分集中,又能使地方國家機關各項工作有序有效進行。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行使監督司法職權中,一是應本著先司法權,后監督權,以事后監督為主的原則進行,不能代替司法機關的司法權。二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監督職權,即:人大監督“兩院”的審判、檢察工作,不直接處理具體案件;對“兩院”工作,可以聽取匯報,可以提出詢問和質詢,對特別重大的案件也可以依法組織調查,糾正錯案,由“兩院”按照法律程序去辦。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監督司法工作時,既要認真履行監督職權,實施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又要做到不代替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不干擾和影響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力。
三、全面監督與重點監督的關系
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
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
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再思考
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是憲法、法律賦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但當前這一職權還沒有得到有效的行使,直接影響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職能作用的發揮,也影響了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形象和威信。分析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探討改進措施,促使決定權的行使盡可能的到位,是當前人大工作亟需研究的課題。
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地方人大常委會設立以來尤其是近幾年來,在依法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作出了很大努力,取得了一些進展和成效,一些地方人大常委會還制定了關于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地方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但從整體上看,重大事項決定權的行使還很不到位,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原因,筆者認為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難為問題。憲法和地方組織法雖然明確規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但這一規定太原則,太抽象,哪些事項屬重大事項應由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人大及其常委會怎樣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具體程序是什么等都缺乏明確的界定和規范,在實踐中難以操作,人大及其常委會在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過程中與同級人民政府發生分歧時無所遵循,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大事項決定權處于難為境地。
地方人大履行監督職權思考
監督權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的權力。地方人大履行監督職權,是其國家權力機關的重要標志,也是保障法律實施和有效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任免權的主要手段。考察地方人大監督工作的坎坷歷程,思考監督工作的成效與缺位,展望監督工作的發展未來,人大要切實履行好監督職權,前景光明,問題不少,尚需努力。
一、監督職權逐步加強,“橡皮圖章”的形象正在改變
一是履行法定監督職權上有新突破,地方人大能夠正確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監督職權,促進“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1)嚴格審查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使監督有了權威性。深圳市和廣東省人大首先在監督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上打開了局面,為各地人大帶了好頭。例如,2002年深圳市人大推出了績效審計,審查財政資金的使用效果。2003年廣東省十屆人大一次會議審議政府預算報告,政府提交了102個省級部門的財政預算文件和資料,支出內容細化到“目”及“項”,展現了對財政預算的實質性監督。(2)實事求是地審議“一府兩院”工作報告,不再“扎扎實實走過場”。1998年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否決了政府關于再就業工程實施情況的報告。20*年*市第十二屆人大四次會議否決了市中級法院的工作報告。同年廣西河池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否決了政府的網吧專項整治工作報告。這三個否決,人大終于對人民不滿意的“一府兩院”工作喊出了“不”,喊出了權力機關的威嚴。(3)對“一府兩院”工作中的問題提出質詢或組織特定問題調查,依法處理有重大違法行為的官員,保障憲法和法律正確實施,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二是監督形式上有新突破,各地人大創造了許多新的監督形式,拓展了監督領域。被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目前大面積采用的有四種,即:1983年從遼寧省*市人大常委會開先河的執法檢查;1986年從河南省平頂山市舞鋼區人大常委會推開的代表評議;1988年從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人大常委會推開的述職評議;在接待和處理司法案件的來信來訪中形成的個案監督。這四種方式的創造和廣泛使用,促進了地方人大權力機關作用的發揮,提高了人大的地位和作用,也推動了全國人大監督職權的行使。
三是總結實踐經驗,制定地方性監督法規,把監督職權的履行規范化。受黨的十三屆六中全會建議擬定監督法精神的鼓舞,各省和有立法權的市的人大加緊總結工作經驗,深入研究監督職權的履行情況,完善監督新形式,剔除缺乏法律依據和有悖于人大工作特征的做法,保留、細化、提煉有助于加強監督的內容和程序,制定出了地方性監督法規,有綜合監督的,有單項監督的,使新的監督形式法律化,監督工作走向規范,也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監督法提供了參考。
二、監督實效十分有限,制約能力仍然較低
地方人大履行監督職權調研報告
監督權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的權力。地方人大履行監督職權,是其國家權力機關的重要標志,也是保障法律實施和有效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任免權的主要手段。考察地方人大監督工作的坎坷歷程,思考監督工作的成效與缺位,展望監督工作的發展未來,人大要切實履行好監督職權,前景光明,問題不少,尚需努力。
一、監督職權逐步加強,“橡皮圖章”的形象正在改變
一是履行法定監督職權上有新突破,地方人大能夠正確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監督職權,促進“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1)嚴格審查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使監督有了權威性。*市和*省人大首先在監督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上打開了局面,為各地人大帶了好頭。例如,20*年*市人大推出了績效審計,審查財政資金的使用效果。20*年*省十屆人大一次會議審議政府預算報告,政府提交了1*個省級部門的財政預算文件和資料,支出內容細化到“目”及“項”,展現了對財政預算的實質性監督。(2)實事求是地審議“一府兩院”工作報告,不再“扎扎實實走過場”。1998年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否決了政府關于再就業工程實施情況的報告。20*年*市第十二屆人大四次會議否決了市中級法院的工作報告。同年廣西河池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否決了政府的網吧專項整治工作報告。這三個否決,人大終于對人民不滿意的“一府兩院”工作喊出了“不”,喊出了權力機關的威嚴。(3)對“一府兩院”工作中的問題提出質詢或組織特定問題調查,依法處理有重大違法行為的官員,保障憲法和法律正確實施,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二是監督形式上有新突破,各地人大創造了許多新的監督形式,拓展了監督領域。被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目前大面積采用的有四種,即:1983年從遼寧省*市人大常委會開先河的執法檢查;19*年從河南省*市舞鋼區人大常委會推開的代表評議;19*年從*省*市下城區人大常委會推開的述職評議;在接待和處理司法案件的來信來訪中形成的個案監督。這四種方式的創造和廣泛使用,促進了地方人大權力機關作用的發揮,提高了人大的地位和作用,也推動了全國人大監督職權的行使。
三是總結實踐經驗,制定地方性監督法規,把監督職權的履行規范化。受黨的十三屆六中全會建議擬定監督法精神的鼓舞,各省和有立法權的市的人大加緊總結工作經驗,深入研究監督職權的履行情況,完善監督新形式,剔除缺乏法律依據和有悖于人大工作特征的做法,保留、細化、提煉有助于加強監督的內容和程序,制定出了地方性監督法規,有綜合監督的,有單項監督的,使新的監督形式法律化,監督工作走向規范,也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監督法提供了參考。
二、監督實效十分有限,制約能力仍然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