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理論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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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理論論文

篇1

美國憲法第5及第14修正案規定:未經法律正當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不得被剝奪。最高法院裁定,該禁令僅僅適用于政府作出的行為,也即“政府行為”。實際上,第14修正案的重要結果之一是授權聯邦法院去控制各州政府(包括其立法機關),以撤銷其違反“正當程序”和“平等保護”的法律或決定。[1](318)但是,作為政府行為理論主要內容的正當程序條款最初來源于最高法院在1883年就1875年民權諸案所做的判決,明確指出私人行業拒絕為黑人提供保護并不違反憲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因為該條禁止的是特定的政府行為。這樣,最高法院就在私行為與政府行為之間劃定了一條明確的界限,并在一系列判例基礎上搭建起了政府行為理論的基本框架。

由此可見,美國法中的政府行為理論即正當程序及平等保護條款盡管僅僅用來限制聯邦或各州的行為,但也約束了憲法自身的管轄范圍。1982年,美國聯邦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政府行為的理論基礎在于限制政府的權力,尤其是司法機關的權力,保障個人自由。[①]因此,政府行為理論通過確保個人行為不受憲法限制來保障個人自治,而保障個人自由與限制政府的權力是憲法的基本原則。實際上,政府行為理論通過限制聯邦法律來保障個人權利,但應避免要求政府對其所不能控制的行為承擔責任。所以,區分政府行為與私行為便成為不可避免的議題。

至于政府行為的范圍,既包括由美國聯邦和各州政府的立法、執法、司法以及行政部門所作出的行為,也包括在政治上下屬地區的縣、市和地區的政府部門的行為。具體來講,在判斷某一私實體的行為是否為政府行為或者能否接受憲法審查方面,美國最高院通過其判決發展出了以下幾種判斷標準:政府與有關私行為之間存在有充分的密切聯系;政府對有關私行為給予了脅迫或者鼓勵;私人行為者積極參與了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的合作行動;私人行為者從事了傳統上被認為是政府特權的行為;政府官員與私人行為者的管理人員互相交織以至于后者行為被認為是政府行為等。[2](188)簡而言之,只有在所謂的政府行為侵犯聯邦權利或者政府對某一特定行為負責任的時候,憲法規定的標準才能適用。盡管如此,在衡量某一私行為是否為政府行為的時候,上述衡量標準并不是固定的和必需的,并沒有一個固定的范式,而是需要根據具體案件進行具體分析,而法院更青睞于在個案中予以認定。具體到業余體育運動而言,就需要考察政府與業余體育運動組織的關系,尤其是政府對業余體育運動的影響以及權力控制問題。

至于政府行為的認定方法,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首先是公共職能標準,法院考察的是私人行為者的行為是否屬于傳統意義上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如果個人或其他私人行為者的行為被認為屬于傳統意義上政府的專屬權力范疇,那么該行為應被認定為“政府行為”,理應受到憲法修正案第14條及第15條關于正當程序條款的限制。其次是共生關系或者共同行為方法,指考察政府對私人行為者進行支持、指導及強迫的力度與強度以及雙方之間的關系。

此外,法院還認為,如果一個私人行為者由政府部門所控制,或被授權履行公共職能,那么私人行為者的行為屬于政府行為。在1991年的判決中,美國最高法院肯定“政府行為”是否存在的適當標準是有關行為是否來源于政府權力,且被指控違憲的私人行為者是否可被認為是政府行為者。有關考慮因素包括行為者依賴政府資助的程度、行為者是否履行傳統的政府職能以及政府權力是否一特殊方式導致傷害的加重。[3](1)另外,政府官員普遍存在于一個私人行為者領導組織中的現象也可以認為構成政府行為。

正是由于在判定政府行為的理論上存在諸多分歧,并沒有一個固定的模式可以遵循,在對有關政府行為的爭議中,美國法院可以自由選擇自己認為比較合適的政府行為理論,法院作出的判決之間也缺乏一致性,其結果就使得一些有爭議的判決成為學界討論的重點。

2.若干體育運動判決對政府行為理論的解釋

盡管聯邦最高法院已經澄清,不管政府行為采取何種方法、何種方式,都應受到憲法的限制,但是政府行為理論在業余體育領域卻未體現其真正價值。業余運動員被困在聯邦最高法院所謂的“二分法”的牢籠中,也即,若某一實體屬于政府實體,則受憲法規制,反之,則不受其規制。有學者認為,這個對業余體育管理組織與政府之間的關系所持的靜止性觀念造就了法律的灰色地帶,即業余體育領域國家權力的行使并不受憲法調整。[2](188)美國法院的若干判決對體育組織的私行為性質進行了分析,這里以三個主要的體育組織美國奧委會(USOC)、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NCAA)以及美國反興奮劑機構(USADA)為例加以說明,附帶分析其他有關的業余體育組織判決。

2.1美國奧委會的地位

與其他國家不同,美國并沒有負責體育管理的政府機構或部門,這是因為體育管理并不屬于傳統的政府職責。盡管體育管理并非政府架構的正式組成部分,但是對于美國政府來講,業余體育運動的重要性確實與日俱增。[4](94)美國奧委會的創立源于1975年成立的一個總統委員會,研究美國如何在奧運賽事中更加具有競爭力。在該委員會的努力下,美國《業余體育法》將美國奧委會界定為聯邦特許的法人團體,并賦予其協調及管理美國奧林匹克運動的專有權力。后來,為應對管理失誤及違反倫理的指控,國會尤其是參議院開始關注美國奧委會的改革,并為美國奧委會重組提供具體的建議。因此,盡管美國奧委會在很多方面以私人行為者的方式運作,但是受到聯邦政府的影響很大。盡管如此,法院卻認為美國奧委會并非政府行為者,下面的兩個案例可以予以說明。

這方面最著名的一個案例是德弗朗茨(DeFrantz)訴美國奧委會案。[②]在美國國會及美國奧委會宣布不參加1980年莫斯科奧運會后,德弗朗茨針對美國奧委會提訟。證據表明,時任卡特總統及政府竭力抵制莫斯科奧運會,以作為對蘇聯入侵阿富汗的制裁。總統聲明,只要蘇聯軍隊仍在阿富汗境內,他便不會派代表團參加奧運會。此外,眾議院及參議院還通過一項反對美國運動員參加奧運會的決議。總統卡特也指出美國將不會派團參加奧運會。最后,總統致函奧委會,稱其將采取一切必要實施其決定,不派代表團參加奧運會。所以,美國奧委會投票同意不派代表團參加奧運會并不足為怪。

大量證據表明,聯邦政府尤其是總統卡特做出了不派團參加奧運會的決定。法院認為,總統及聯邦政府僅僅說服了美國奧委會,但對美國奧委會并沒有足夠的控制力以表明政府行為的存在。然而,相對來講,法院對“是否存在足夠的密切聯系”的分析較少,而過多地關注美國奧委會行為在實施之前是否必須經聯邦政府同意。法院指出,在聯邦政府及美國奧委會之間并不存在“共生關系”,因為美國奧委會并不接受聯邦政府的資金支持。如果說總統及政府對美國奧委會聯合抵制莫斯科奧運會的影響足以認定存在政府行為的話,將會將法院引入到大量的非司法領域,也即,在決定來自總統的、行政的或政治方面的壓力是否足以達到對某私人行為者的充分控制而引發聯邦管轄權時,法院的地位將會不堪一擊。

另外一個對美國奧委會的私行為性質進行分析的判決是洛杉磯藝術和運動協會(SFAA)訴美國奧委會案,[③]法院裁定美國奧委會不是政府機構。洛杉磯藝術和運動協會試圖舉辦“同性戀運動會”,美國奧委會,禁止其使用“奧林匹克”一詞。洛杉磯藝術和運動協會辯稱,美國奧委會對奧林匹克標志的專有權利違反了第五條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法院認為,洛杉磯藝術和運動協會不能證明美國奧委會行為是政府行為。法院判決指出,對某一私人行為者實行廣泛的管理行為并不能將被管理實體的行為轉化為政府行為;美國奧委會接受政府的資金支持也不能改變這種決定,政府可以資助私人行為者,卻不能要求其對后者的私行為承擔憲法上的義務;盡管美國奧委會的行為是為了“國家利益”,但這并不足以使其行為成為政府行為,而且沒有證據表明在美國奧委會拒絕洛杉磯藝術和運動協會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行為中政府起了“脅迫或促進”作用。

盡管如此,這兩個案件的判決有些勉強,即使有足夠的證據表明政府參與了某些私人行為者的工作,但法院還是不太愿意涉足業余體育組織的內部事務,或者從憲法的角度對其私行為進行審查。不管怎樣,法院不會通過允許提起憲法訴訟來涉足業余體育運動管理領域,這種做法得到了進一步鞏固,也為政府進一步干預業余體育領域打開了大門。

2.2學校體育運動組織的地位

聯邦最高法院對私人行為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政府行為的認定不斷變化。二十世紀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法院對政府行為的要求頗為自由寬松,幾乎在任何情形下,法院都能夠或很輕易地認定構成政府行為。然而,在七十年代及八十年代,法院大大改變其認定方式,認定要求也更加嚴格,所以認定政府行為的難度增加了。下面兩個有關學校體育組織的案例,能夠很好的說明七八十年代法院保守的態度。

第一個案例是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訴塔卡尼亞(Tarkanian)案。[④]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是一個非盈利的、成員自愿加入的民間團體,目的是將大學校際間的體育運動納入高等教育體系,使接受教育成為學生運動員的頭等大事。在1982年前,大多數聯邦法院的判決認為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是一個政府機構,其主要根據是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的管理行動是政府行為,與政府有著密切的聯系。然而,在該判決之后,聯邦法院采取的是截然相反的態度。[5](1129)本案判決也正是在這種變革的情況下作出的,而其中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的地位又是本案爭議的焦點。

內華達大學拉斯維加斯分校(簡稱UNLV)是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成員。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調查發現,內華達大學拉斯維加斯分校存在多項違反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規則的行為,其中一些是由該大學的籃球首席教練塔卡尼亞作出的。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要求內華達大學拉斯維加斯分校解聘塔卡尼亞,或者選擇接受更嚴厲的制裁。塔卡尼亞辯稱,通過迫使內華達大學拉斯維加斯分校將其停職處理,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和內華達大學拉斯維加斯分校的行為構成聯合行動,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的行為屬于政府行為。另外,根據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自己享有的正當程序權被剝奪,因此提訟。內華達州初審法院與高等法院均判決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的行為屬于政府行為。然而,聯邦最高法院以5:4的微弱優勢判決認為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的行為并不屬于政府行為,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的處罰并沒有侵犯其所享有的憲法權利。法院認為,從形式上來看,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并未行使政府權力,內華達大學拉斯維加斯分校的決策過程受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的影響微不足道,并不足以使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披上政府行為的外衣。另外,由于內華達大學拉斯維加斯分校拒絕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要求的調查行動,并且內華達大學拉斯維加斯分校可以選擇留用該教練而接受更大的制裁,或者干脆退出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所以,并沒有足夠的“聯合行動”來證明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的行為是政府行為。

塔卡尼亞案表明,政府不應對私行為承擔責任,除非給予脅迫,或者對私行為起主要的促進鼓勵作用。[5](1132)此外,判決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不是政府機構還意味著,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并不受那些試圖對其行為提供正當程序保護的法律的約束。事實上,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的運作管理方式能夠保證把其看作憲法第14修正案意義上的政府部門,其實際上行使的是一個準政府組織的職能。[6](1303)

布萊特學院訴田納西州中學體育聯合會(BrentwoodAcad.v.TSSAA)案[⑤]是有關政府行為和學校體育組織的第二個經典判決。憲法不適用于涉及業余體育運動的實體,這是一般性原則,大部分判決認為中學體育組織是政府部門,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其行使的政府代言人的角色,但該案件是個例外。[7](133)1997年,田納西州中學體育聯合會認定私立中學布萊特學院違反了其招生規則,因此對該學院進行了一系列制裁。當事人不服,地區法院判決田納西州中學體育聯合會的行為屬于政府行為,應遵守美國法典1983條與第14條修正案的約束。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第六巡回審判庭了地區法院的判決,認為田納西州中學體育聯合會并非政府行為者,其行為并非傳統的政府專屬公共職能,也不是基于政府的強迫。案件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州政府應當對田納西州中學體育聯合會的行為負責,因為田納西州中學體育聯合會的管理層中普遍存在著政府官員。法院認為,從上到下,州政府與田納西州中學體育聯合會互相滲透,彼此不分。因為許多田納西州中學體育聯合會委員同時也是州教育委員會的雇員,并且享受州的退休待遇。不僅如此,田納西州中學體育聯合會的成員很大一部分是州立學校的校長或其他行使官方職權的人。

在認定私人行為者與政府的聯系在何種情況下足以構成政府行為的問題上,布萊特學院案提供了另一種考察方法。然而,不管其對整個政府行為理論的意義如何,該案已經對政府行為理論在業余體育領域的適用產生了重要影響。其結果是,除非違反了重要的憲法權益,聯邦法院不會輕易受理涉及學校體育聯合會的爭議。[8](71)此外,該案表明,對宣稱為私人行為者但政府參與因素卻非常明顯的情況,法院不會置若罔聞。尤其是,自該案之后,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政府行為也包括那些明顯屬于私人行為者或者民間組織的行為,因為在某些情況下它們與政府是互相交織的,但承認標準必須是普遍認可的。[⑥]

2.3美國反興奮劑機構的地位

在過去,禁止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并不是美國政府關注的事情。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經歷了一個從民間行為到政府關注的角色轉變,美國政界的許多人士認為美國政府有反對興奮劑的責任。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晚期,美國國家麻醉品控制政策辦公室(ONDCP)及國會將反對體育界興奮劑問題作為首要任務,主要原因首先在于關于優秀運動員使用藥物的持續不斷的報道導致使用興奮劑的年輕人越來越多,美國面臨著公共健康危機,還有就是國際社會認為美國政府反對使用興奮劑的力度不夠。為此,國會迫切希望改變美國以前的反興奮劑模式。美國國家麻醉品控制政策辦公室認為需要建立一個擁有一定的政府(準政府)權力的有效的、負責任的反興奮劑機構,政府地位可改善美國努力反對興奮劑的責任形象以及大大提高美國政府的可信度。[4](98)2000年10月1日,美國反興奮劑機構成立并開始運作,責任是進行全美的反興奮劑規劃、檢驗、裁判、教育和研究,以及未來的發展政策。

作為非盈利的非政府機構,美國反興奮劑機構按照與美國奧委會的合同實施美國的藥物檢測計劃。盡管美國反興奮劑機構聲稱是由美國奧委會成立的,但是其真正的推動者是美國國家麻醉品控制政策辦公室和美國政府,它們為美國反興奮劑機構提供了發展藍圖和主要資金來源,尤其是美國政府承擔了幾乎60%的費用。[9](D1)而且,在尋求證據和制裁服用興奮劑的運動員方面,美國反興奮劑機構經常與美國政府進行合作。

美國反興奮劑機構規章中規定的興奮劑檢驗依據是“非檢測陽性”標準,允許其在無法得到足夠的陽性檢測尿樣證據的條件下,僅憑自己掌握的情況就可以對運動員實施禁賽處罰。美國法律的基礎是,如果一個人被,他首先是無罪的。如果證據不足,排除合理懷疑,其就是無罪。但“非檢測陽性”標準與這個法律基礎背道而馳,它先認定一個人使用興奮劑,如果該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使用興奮劑,那這個人就有可能被禁賽。因此,不需要檢驗陽性這個基本事實就可以給一個運動員“定罪”,就可以剝奪其參加比賽的權利。如果運動員認為該程序不公正,除了仲裁,他們別無選擇。但是,該制度如果是由政府機構實施,就有可能會引起憲法規定的隱私權以及正當程序保護的問題。例如,雅典奧運會之前,田壇女飛人瓊斯被疑從巴爾科(BALCO)實驗室獲取藥品,但其藥物檢測并未呈陽性。在指控使用興奮劑的過程中,適用的標準是“排除合理懷疑”。但在調查中,美國反興奮劑機構聲稱適用“滿意和認可”標準。如果美國反興奮劑機構是政府機構,其改變舉證責任標準的做法可能會導致運動員提出憲法上正當程序保護的異議。盡管如此,根據“非檢測陽性”標準,美國反興奮劑機構仍然成功說服幾個藥檢從未失敗的運動員接受處罰。[10](655)

因此,認定美國反興奮劑機構的性質十分重要,因為如果美國反興奮劑機構作為非政府機構,被指控使用興奮劑的運動員所獲得的正當程序的保護將不會超過美國反興奮劑機構與業余體育法的范圍。反之,如果美國反興奮劑機構作為政府機構,運動員將獲得憲法上的正當程序保護。美國反興奮劑機構成立之后,許多人認為,美國業余體育法提供的正當程序保護應當改變,只有這樣,涉嫌使用興奮劑的運動員可以在聽證之前即被取消比賽資格。[2](213)

運動員可利用正當程序條款在多方面質疑美國反興奮劑機構的行為。第一,美國反興奮劑機構采用嚴格責任標準,只要在運動員體內檢測出被禁物質,其就應對此負責。這樣,在制裁運動員時無需證明該運動員故意作弊,這對反興奮劑運動來說至關重要。第二,可疑物質是否可以提高運動表現水平、興奮劑標準問題,以及美國反興奮劑機構是否提供了可信的使用興奮劑的證據。第三,除了對藥物檢測程序進行質疑外,運動員還會對上訴程序進行質疑。[4](110)

不管怎樣,美國聯邦政府對美國反興奮劑機構反興奮劑工作的幫助和合作可以說帶來了反興奮劑運動的一場“革命”,因為體育組織無權做所有的事情,而政府則可以做到一切。何況,美國國會已經將美國反興奮劑機構指定為美國的“官方反興奮劑機構”。盡管如此,如同美國奧委會那樣,美國反興奮劑機構仍然認為自己是私人行為者而不是政府機構。[2](216)因此,有關判決不僅可以保護美國反興奮劑機構的私人行為者的地位,也可以保護政府利用自己的權力和地位來反對興奮劑,同時又能避免合憲性審查所帶來的副作用。

3政府行為理論在美國業余體育運動中的困境及出路

顯而易見,上述政府行為與業余體育運動有關的判例是與政府行為理論的目的一致的,也與提高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USO等管理業余體育運動的自由度的宗旨相符。類似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與美國奧委會的業余體育組織可以自由地在其權力范圍內管理運動員和組織體育比賽,根本不用擔心會受到合憲性審查或者。如果根據政府行為理論而對業余體育組織的行為進行合憲性審查的話,將會帶來可怕的后果,可能會摧毀某些體育組織的基本制度,甚至使得它們無力管理有關的體育運動項目或者行使某些職務。以美國反興奮劑機構為例,合憲性的訴訟將會徹底摧毀該組織的預算以及開支規劃。

當然,上述判例也帶來嚴重的不良后果。首先,業余體育運動組織的憲法地位被固化了,這與政府越來越多地介入體育領域的現狀不符。其次,政府行為理論在體育領域的適用并未限制聯邦政府的權力,其不能為政府介入體育管理領域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再次,政府管理業余體育運動的權力可以不受憲法的約束,甚至可以在沒有憲法限制的情況下進一步插手業余體育運動問題。業余體育運動組織所從事的某些行為也可能涉及重要的隱私、平等保護以及正當程序權等,但是有聯邦政府的合作和保護,其可能也是獨一無二的。[2](232-233)再以美國反興奮劑機構為例,通過由美國奧委會建立美國反興奮劑機構以此來規避憲法,并在運作過程中限制運動員依照憲法所享有的正當程序權利。由此一來,與運動員及他們的被管理者相比,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美國奧委會及美國反興奮劑機構等業余體育組織便處于一種不平等的優勢地位。

不管怎樣,如果政府行為理論適用于業余體育組織的話,一方面不會出現不公平或者不公正的問題,另一方面也不會阻礙這些體育組織管理自己所轄的體育運動的能力。而對于有關的業余運動員來講,政府行為理論則可以讓他們通過聯邦憲法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遺憾的是,上述有關的判決并不認可這一觀點。

也許,一種比較好的解決業余體育運動領域政府行為理論應用的困境是衡量合法權利與被訴行為的價值。如果合法權利的價值大于被訴私人行為者行為的價值,則該行為違反了憲法修正案。如果權利的價值是否大于被訴私人行為者行為的價值并不確定,則可認為該行為并未違反憲法修正案。因為法院在判決案件時,確實存在權衡權利與行為的做法。與其在上述幾種考察方法的掩蓋下進行權衡,不如直接將其公開化。當然,該方法并不能完全解決可預見性的問題。還有就是,考察具體問題的具體情況,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考慮認定某些業余體育組織的行為屬于政府行為,盡管在一般情形下它們非屬于適用憲法的政府機構。

當然,更好的解決辦法便是認定此類組織的行為為政府行為,發揮憲法控訴的優點。首先,對業余體育組織適用憲法并非不公平,因為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美國奧委會及美國反興奮劑機構等并不是典型的不受政府直接影響的非政府機構。如果繼續堅持靜止的、過時的觀念,將會給這些組織以特殊待遇。其次,對業余體育組織適用政府行為理論不僅不會阻礙他們管理體育運動的能力,相反,會大大提高他們的效能。再次,通過承認在業余體育管理中存在國家權力,受業余體育管理組織影響的運動員將因此獲得法律救濟。

4結語及對中國的借鑒

前述對美國業余體育運動組織判決的分析表明,政府行為理論還沒有適用于業余體育運動領域。在德弗朗茨案、洛杉磯同性戀組織案以及塔卡尼亞案中,法院的判決認為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和美國奧委會是法律上的私人行為者而不是“國家機構”,也就意味著這兩個部門可以不遵守國家憲法的某些規定,結果是一方面會減少針對它們的合憲性訴訟,另一方面也會促使政府部門更多地介入業余體育運動領域。另外,隨著時間的流逝,有關機構進行了重組以及改革,這幾個判決存在的某些法律根據已經喪失,需要對其憲法地位進行重新評價。事實上,自1988年的塔卡尼亞案后,就沒有出現過成功針對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的政府行為指控。[2](208)類似的情況是,在德弗朗茨以及洛杉磯同性戀組織案判決之后,也罕見針對美國奧委會的憲法指控。[2](209)

雖然針對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美國奧委會以及美國反興奮劑機構等業余體育組織的政府行為指控訴訟能否獲得成功還是未知數,但是考慮到業余體育運動越來越明顯的職業化進程,能夠承認政府行為理論適用于這些業余體育組織也就足夠了。如果某運動員能夠得到正當程序的保護,也就會承認業余體育運動管理中的政府權力及其重要性,合憲性審查也就有存在的價值。既然政府越來越多地涉足業余體育運動領域,就應當承認政府行為理論可以適用于業余體育運動,那么有關運動員和體育組織的權益就可以得到憲法修正案規定的正當程序權的保護,也就可以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對于我國來講,隨著北京奧運會的成功舉辦,我國已經發展成為世界體育大國,業余體育運動的發展也呈強勁趨勢。但是,由于長期的計劃經濟影響,在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不可避免會出現一些始料不及的問題,其中政府行為的涉足占有很大的比例。由于中國奧委會、中國足協等名義上的業余體育組織的大多數官員實際上都是國家體育總局選派的人員組成,且中國奧委會與國家體育總局本身就是一個班子兩塊牌子,這種互相交織的現象使得類似體育組織的行為有政府行為的嫌疑。雖然有若干俱樂部提起針對中國足協的若干訴訟,但是毫無例外都以不受理的方式結案,更不可能以類似“政府行為”的理由提起違憲審查訴訟。主要的問題是,到目前為止,司法還不能介入業余體育運動的內部爭議。如果要說美國政府行為理論對中國業余體育運動的發展有什么借鑒作用的話,作者認為也就是希望中國有關當局能夠盡快允許司法介入體育爭議,還有就是從法律上盡早確定中國業余體育組織的性質及地位以及將其行為納入到司法審查的范圍之中。

【注釋】

[①]Lugarv.EdmonsonOilCo.,457U.S.922,936-37(1982).

[②]DeFrantzv.U.S.OlympicComm.,492F.Supp.1181(D.D.C.1980).

[③]SanFranciscoArts&Athletics,Inc.v.U.S.OlympicComm.,483U.S.522(1987).

[④]NationalCollegiateAthleticAssociationv.Tarkanian,488U.S.179(1988).

[⑤]BrentwoodAcad.v.Tenn.SecondarySch.AthleticAss’n.,531U.S.288(2001).

[⑥]SeeBrentwoodAcad.v.Tenn.SecondarySch.AthleticAss’’n,531U.S.288,295-9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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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自凱恩斯1936年首先提出消費函數概念之后,西方經濟學者對于收入決定消費這一基礎命題的研究不斷深化,提出了許多新的消費函數假說和理論,消費函數理論得到了豐富和發展。

1.凱恩斯的絕對收入假說

凱恩斯在《通論》中提出了絕對收入假說,其主要理論觀點是認為,人們的消費支出是由其當期的可支配收入決定的。當人們的可支配收入增加時,其中用于消費的數額也會增加,但是消費增量在收入增量中的比重是下降的,因此隨收入的增加,人們的消費在收入中的比重是下降的,而儲蓄在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則是上升的。

2.杜森貝里的相對收入假說

1949年,美國經濟學家杜森貝里(J.S.Duesenberry)從對消費者行為的分析和假定入手,提出了相對收入假說。該假說的核心內容是論證并揭示了了消費所存在的示范效應和棘輪效應的規律。杜森貝里認為,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不僅受到自身收入的影響,還要受到他人的消費行為的影響,消費是有“示范效應”(DemonstraionEffect)的。基于這樣的假定:與絕對消費水平相比,人們更關心自己與他人相比的相對消費水平。同時,杜森貝利把消費行為的短期分析和長期分析結合起來,認為消費支出不僅受本人目前收入的影響,而且受過去收入和消費水平的影響,特別受過去“高峰”時期的收入和消費水平的影響。因此,消費支出的變化往往落后于收入的變化。這種由于消費習慣的慣性所導致的現象被稱為消費的“棘輪效應”(RatchetEffect)。

3.莫迪利阿尼的生命周期假說

莫迪利阿尼(F.Modigliani)是生命周期假說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認為,人類行為的經驗表明,個人消費或儲蓄行為并不僅與現期收入有關。人們總是試圖把自己一生的全部收入在消費和投資之間做最佳分配,從而獲得最大效用。一般而言,一個人在年輕時和年老時的收入水平相對較低,而在中年時的收入水平相對較高。為實現一生消費的效用最大化,一個人在其一生消費的現值不超過他一生收入的現值的條件下,會盡可能使他在一生中的消費保持恒定。這樣,一個人在生命的早期或晚期會是一個借款者或稱負儲蓄者,而在中年時則是一個正儲蓄者。因此,從總體上說,在一生中,雖然收入是不穩定的,但消費卻相對穩定。

4.弗里德曼的持久收入假說

美國經濟學家米爾頓·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是持久收入假說的提出者。他在1957年出版的《消費函數理論》一書是持久收入假說的代表作。弗里德曼持久收入假說的基本出發點與莫迪利阿尼是相同的,即認為盡管收入在人的一生中是不穩定的,但消費卻是穩定的。假定消費者行為的目的是效用最大化。在弗氏持久收入理論中,持久收入和暫時收入是兩個十分重要的概念。持久收入的概念包含有預期的收入,因此沒有任何直接的方式來估算它。持久收入假定認為,消費者是從其可以支配和預期得到的全部收入的角度來安排現期消費的。一般而言,持久收入會提高消費支出水平。從理論上講,就是當前收入的邊際消費值低于長期平均消費值。基于該假說的實證研究發現,收入變動大的人對長期收入估計偏低,收入穩定的人對長期收入預期看好。可以看出,弗里德曼是在假定消費者完全理性的前提下來分析這一問題的。

生命周期假說與持久收入假說本質上是相同的,兩者都是以消費者根據長期收入進行消費和儲蓄行為為基礎的,它們被合稱為前瞻的消費理論。后來,經濟學家把這兩個理論合起來稱之為“生命周期-持久收入假說”簡稱為LC-PIH。

與凱恩斯和杜森貝利的收入假說模型中的消費者不同,前瞻的消費理論中的消費者被假定為理性“前瞻”的主體,追求消費在不受當期收入預算約束下的效用最大化。

5.消費函數理論的發展前沿

把“不確定性”引入消費函數是霍爾(hall,robert)。1978年霍爾把理性預期的方法應用到消費者行為理論,融合持久收入假說、生命周期假說和理性預期,提出了具有重大理論創新意義的理性預期生命周期模型,即隨機游走假說(RandomWalkingHypothesis)。此后經濟學家們在對隨機游走假說進行實證檢驗的研究中卻發現,消費與勞動收入的變化呈顯著的正相關性,進而提出了有關消費對勞動收入具有“過度敏感性”以及實際消費變化小于理論估計值(基于消費與勞動收入變化正相關性模型計算的估計值)即所謂的消費“過度平滑性”。上述兩個實證檢驗結果對隨機游走假說提出挑戰,說明了該假說與實證研究結果之間的矛盾。

由于隨機游走假說不能完全解釋消費者的消費行為,為了彌補消費理論的缺陷,經濟學家們又提出了許多假說,其中最著名的是流動性約束假說(LiquidityConstraints,LC)、預防性儲蓄假說(PrecautionarySavings,PS)和λ假說。

預防性儲蓄假說和流動性約束假說都是在生命周期假說和持久收入假說基礎上,對隨機游走假說進行的修正。與這兩種假說不同,坎貝爾(Campbell,john·y)和曼丘(Mankiw,n?gregory)從總和消費入手,建立了一個所謂的“λ模型”,被稱之為“λ假說”。λ假說也可以對消費的“過度敏感性”和“過度平滑性”作出解釋。

二、詹姆斯·摩爾根的“消費決策影響收入假定論”

詹姆斯·摩爾根(James·N·Morgan)是美國最著名的消費經濟學家之一,他通過對美國居民消費的實證分析后,提出了“消費決策影響收入假定”。根據這一假定,他認為一個人或一個家庭的收入(包括現期收入和未來收入)包含有不確定的成分,消費者在作出消費決策后,通過一定的努力可以使收入中的不確定的部分變為確定的部分,從而使收入增加,亦即消費決策影響收入。

詹姆斯.摩根認為,現代消費者之所以能夠以消費決策來影響收入的根本原因在于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因為只有經濟發展水平達到一定程度,才會給人們提供較多的賺取收入的機會。此外,消費信貸的大力發展也為收入中的不確定部分轉化為確定部分提供了必要條件。在這樣的前提下,消費者完全可以根據消費支出的需要去尋求收入的增加,使之在一個特定的時期內,家庭的消費支出超過已有的現期收入。

因此,消費決策影響收入假定被現代西方經濟學界認為是有關收入和消費關系理論的又一個新發展。

三、賀塔克和泰勒的“非流動資產假定”

英國經濟學家霍塔克(H·S·Houthakker)和泰勒(L·D·tayloy)提出了非流動資產假定,即消費品存量調整假定。其理論的核心內容是,現期消費依存于現期收入、消費品價格和已有的消費品存量,其理論的要義是非耐用消費品購買對收入變動的依賴程度小于耐用消費品的購買對收入變動的依賴程度。根據這一假定,霍塔克和泰勒還將消費者過去耐用消費品的支出所留下的已經貶值(折舊)的余量或存量假定為“情況變量”,從而將消費品存量調整的假定提升至動態的高度,把生產領域內的固定資本折舊和更新的概念引入了消費領域,并將消費習慣對消費者非耐用消費品支出的影響與消費品存量調整對耐用消費品支出的影響結合在一起,形成了消費者行為的一整套學說。

這一研究被西方經濟學界認為是霍塔克和泰勒在消費行為理論方面的突出貢獻。消費品存量調整假定對“絕對收入假定”是具有一定的補充與修正作用。

四、萊賓斯坦的外部消費效應問題的研究

美國著名經濟學家、哈佛大學經濟學教授哈維?萊賓斯坦(Harvey·Leibenstein)全面分析了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的外部效應問題,從而,在許多方面發展了消費行為理論,他的研究成果構成了后來炫耀性消費理論的基礎。

在《消費需求理論中的跟潮效應、逆潮效應和凡勃倫效應》(1950年)中,哈維·萊賓斯坦教授根據消費需求動機的不同,將消費需求分為功能性需求(functionaldemand)和非功能性需求(nonfunctionaldemand)兩大類。功能性需求是消費者對商品的內在品質需求,非功能性需求是由商品的內在品質以外的因素所產生的那部分商品需求,包括外部消費行為所引起的需求、預期的需求和非理性的需求等。外部消費行為引起外部消費效應即跟潮效應(bandwagoneffect)、逆潮效應(snobeffect)和凡勃倫效應(vebloneffect)。

綜上所述,西方經濟學有關消費理論的研究從單因素到多因素、從靜態到動態不斷深入和完善。在理論的發展過程中產生出的眾多研究成果和不斷發展、豐富的研究方法論,是現代消費經濟問題分析的重要基礎,對解決現代社會經濟中的消費問題有許多有益的啟迪。

參考文獻:

[1]凱恩斯著:就業、利息與貨幣通論.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

[2]許進杰:現代西方消費理論研究述評.玉林師范學院學報,2007(2)

[3]朱國林:消費理論最新發展動態.經濟學動態,2002(4)

篇3

關鍵詞:法律行為;事實行為;無因性;善意取得;公示公信

一、物權行為理論及其原則

物權行為的概念公認為德國歷史法學派代表人物薩維尼最早提出,他在柏林大學講學時提出,以履行買賣契約或其他轉移所有權為目的而踐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種單純的事實行為,而構成了一個特別的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的“物的契約”。薩維尼為了將交付從債權行為中抽離出來,特別賦予其以獨立的意思表示(即以物權變動為直接內容的“物的合意”),這就成為物權行為概念和理論的演繹基礎。從法律技術上看,創制物權行為概念的實際目的在于使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相分離,尤其是在法律效力上相分離,因此便發展出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理論,這些理論與公示公信制度一道構成了物權行為理論的三大原則:

1.分離原則。根據薩維尼的主張,債權行為的效力在于使當事人承擔債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并不能發生物權的變動,而要發生物權變動,必須另有一個以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即物權行為。因此,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各有其獨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它們是兩個分離的、不同的法律行為。

2.形式主義原則。因為物權具有排他性,若無可以使公眾知悉物權變動的外部征象,易造成對第三人的損害,并損及交易安全,因此必須在立法上確定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以交付作為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由此又發展出公信原則:“凡信賴物權變動的外部征象,認為有其物權存在而有所作為者,即使該征象與真實權利存在不符,法律對于信賴該征象的人亦加以保護”。(李湘如編著:《物權法》,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3年版,第15頁)

3.無因性原則。物權行為的無因性是指債權行為(原因行為)的無效或撤銷不能導致物權行為(結果行為)的當然無效,所有權的受讓人仍保留標的物的所有權,而出讓人則喪失所有權返還請求權,只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二、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界定

自物權行為理論被1896年德國民法典采納以來,迄今已歷時百余年,但是該理論在各國法學界所引起的激烈批判和爭議至今仍然尚未止息。這些爭論大都局限于對其現實功效的評判,而缺乏深入的理論分析。無論支持者還是反對者都為自己設定了一個不證自明的前提:物權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事實果真如此嗎?筆者認為,對此不宜妄下結論,惟有深入探討法律行為的若干重要問題之后,才能對此作出回答。

法律行為概念的創設曾被視為德國民法學最輝煌的成就,但同時它又是一個極端抽象、難以理解的概念。從法制史上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行為概念便是在有約束力的意思表示無須靠即時交付來保障,并在時空上與后者相分離時才得以真正形成的。從德國民法學者對法律行為概念的描述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這一點。19世紀的多數德國學者認為,法律行為就是意思表示行為。盡管后來的德國學者原則上承認,意思表示僅僅是法律行為中某種更為基本的要素,具體的法律行為還可能包括其他事實要素,但是在理論上學者們從不否認:法律行為之本質乃意思表示。即使是現代德國民法學者,他們對于法律行為概念的表述也僅有用語上的改變而無實質性的變化,其目的僅在于強調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間具有包容關系。德國學者拉倫茲(Larenz)就認為,“法律行為是一項或幾項行為,它們中至少有一項是旨在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意愿表示”。盡管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不再同義使用,但是法律行為的本質是意思表示這一點卻是無可否認的。也正是這一點決定了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的根本分野。行為是指有意識的活動,任何行為都具有主觀意思和客觀活動兩個要素。法律行為的核心在于主觀原因,客觀行為的核心要素卻在于客觀活動,這一實質性區別決定了兩者在特征上的一系列的差異:

第一,兩者發生法律效果的方式不同。法律行為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法律效果,這一法律效果源自法律行為對行為人意思自治的容認,即法律對法律行為產生的意思后果只能給予合法性評價,而非在內容上的事先假設和規定。與此相反,事實行為僅僅取決于法律規定,當事人實施行為并不具有追求某種法律效果的意圖。或者說,這種意圖的有無并不影響法律效果的發生,而只要符合一定的規定便能產生法律效果。

第二,法律行為只能產生法律效果,事實行為卻能同時產生法律效果和事實效果。如,簽訂買賣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它的法律后果是出賣人承擔交付標的物義務而買受人承擔支付價款的義務,但是事實效果——買受人成為標的物的所有人,出賣人成為價款的所有人——卻并不隨之發生。而拾得遺失物作為一種事實行為,其法律效果和事實效果是同時發生的,拾得人依法律規定取得該物的所有權是法律效果,拾得人對拾得物的實際占有則是事實效果。由此可見,法律行為的效力實際上來自法律的擬制,而事實行為的法律效果則以其事實效果為基礎。

第三,法律行為是從事實行為中分離出來的,它離開事實行為則無獨立的意義。從前述的法律行為概念產生的歷程可以得知,法律行為產生的基礎是設定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行為與履行義務的行為相分離,但分離只是針對“分步進行”而言,法律行為并不能離開事實行為而單獨起作用,因為法律行為不發生事實效果,它所設定的權利義務只能通過事實行為才能得到切實的履行。因此不需要履行的行為不可能是法律行為。

第四,從事實構成來看,事實行為必須具有法定的構成要件,如此才能體現其客觀性和法定性的特征。各國民法對事實行為一般作出詳盡而直接的規定,內容涉及行為的主客觀構成要件、持續狀態及其產生的后果。事實行為的各構成要件有機聯系,不相獨立,惟有符合全部法律規定的行為才構成這一類的事實行為。而法律行為實質在于意思表示,從一定意義上說不存在事實構成問題,因為法律不可能對其意思表示作出具體的規定,而只能抽象概括其意思表示的合法范圍。

第五,法律行為的主觀意思和客觀活動在內容上并不一致,再以買賣合同為例,合同當事人的主觀意思是互易貨物和價款,在客觀活動上卻表現為談判和簽訂文書;事實行為的主觀意思與客觀活動在內容上則是概括一致的,一致才能構成相應的行為。在即時交易這種事實行為中,當事人的主觀意思和客觀活動都是指向交付貨物和價款,不存在“表里不一”的現象。

從這些比較可以看出,事實行為的核心在于客觀活動,其主觀意思并無決定意義,僅僅影響事實行為的法律意義;與此相反,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因素和核心要件,其客觀活動的意義主要在于承載或傳達其主觀意思,并使法律行為成為一種獨立的行為,因為任何行為都必須具備主觀意思和客觀活動兩個要件。相對于客觀存在的事實行為而言,單純以在當事人之間設定權利義務為目的的法律行為更接近于一種思想行為。因此它在本質上是法律虛擬的行為。

法律行為的產生具有重大意義,它是一種行為,同時又是一種作為行為的法律,它對當事人而言就是活的法律。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揭示法律行為的價值;第一,法律行為具有在當事人之間創設權利義務的功能,因而是法律實施的重要手段。由于實體法不可能窮盡現實所有的情況,而且無法適應社會的快速變化,法律為彌補這種缺陷,只好通過在法定的范圍內賦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法律效力而成為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實質調整手段。這樣法律行為就將抽象的、客觀的權利義務落實為具體的、主觀的、可實現的權利義務,從而彌補了實體法體系不確定性的缺陷。第二,法律行為是法律形成的一個必經階段。考察法律規范產生的一般歷程可發現,人們在從事個別行為的過程中逐漸抽象出為眾人所認可的通用規則,并賦予其一定的強制力——這便是法律。其中法律行為對于形成法律的作用不容忽視。在民商法領域,人們正是從簽訂合同等法律行為中抽象出廣泛適用的普遍性規范,而這些法律規范又構成一系列民商法律的基礎。在行政法領域這一點也表現得非常明顯,通常總是先有具體的行政行為存在,再在客觀化普遍化之后上升為行政立法,最終形成法律。此外,盡管我國不承認判例法,但誰也不能否認,判決這種法律行為能為修改和制定法律積累經驗。因為判決能檢驗法律在現實適用中的漏洞和不足,具有典型意義的判決更能直接為未來法律的修訂提供指導作用。簡而言之,法律行為的價值在于能在當事人之間創設新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在此過程中形成潛在的、新的法律。

以上論證有助于理解物權行為的性質歸屬問題。在筆者看來,物權行為在概念、效力、特征和價值等諸方面均與法律行為不符,絕無理由將物權行為歸入法律行為的范疇。首先,物權行為不同于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要件的法律行為。任何一種行為都必然具備主觀意思和客觀活動兩個要素,因此本文并不否認物權行為中存在意思表示。但如果把物權行為定義為轉移物權的合意,那么它只是某種行為的構成要素,尚不能構成獨立的行為;既非行為,也就談不上是什么“法律行為”了。如果將物權行為定義為物權合意和交付或登記相結合的行為,那么我們可以看到這更符合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的特征。因為物權行為中的意思表示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以意思自治為由法律規定,該意思表示的作用在于限定交付或登記的意義,因而僅被當作整個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同時物權行為中意思表示的內容還受到債權行為中意思表示的嚴格限定,它不能自主設定超出債權合意范圍之外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物權行為中的意思表示因素完全不具備法律行為中意思表示因素的地位和作用,將兩者混為一談將損害法律行為概念的準確性。

其次,物權行為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規定,這與法律行為的本質是根本相悖的。法律行為調整方式本來就是作為法定主義方式的對立面而存在的。眾所周知的物權法基本原則之一就是物權法定原則,即物權只能依照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類型設定或轉移。對此即使是支持物權行為理論的學者也不得不承認,“依此原則,民事權利主體達成設立或轉移一項物權的協議時,不可以依照法律行為自由的原則,——實質上即締約自由原則,按自己的意思選定的形式和內容設定或轉移權利,而只能按法定的形式設定或轉移權利”。1這充分說明了,如果將物權行為歸入法律行為之一類,必將導致物權法定原則與法律行為之間不可調和的沖突,因為物權法定原則的本義就是要排除當事人通過意思自治更改物權法律關系的效力,這是物權行為理論的支持者也無法否認的。

最后,從價值上看,物權行為并不具備在當事人之間設立權利義務關系的功能。因為根據物權法定原則,法律對物權變動的權利義務應作出明確而直接的規定,絕不存在引進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予以調整的余地。

由此可見,物權變動行為實為一種事實行為,若要將其定義為法律行為則必然要片面夸大、扭曲物權變動中意思表示的效力,并引起物權法定原則與法律行為制度根本性的沖突。物權變動行為也不具備在當事人之間創設權利義務關系的效力,就其本質而言不符合法律行為的核心精神。從理論上說,創設物權行為這么一個與“法律行為”有種屬關系的概念,只能導致法律行為概念本身的混亂,并在法律行為規則(如意思表示推定規則)的適用上引起一系列的矛盾。因此,物權行為概念雖然眩惑了不少聰明人的眼睛,但卻只不過是一個“美麗的錯誤”。

三、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

僅僅證明物權行為概念在理論上的謬誤尚不足以全盤否定物權行為理論,因為相當一部分學者推崇物權行為理論的原因不在于物權行為概念在法理上的價值,而在于物權行為無因性對交易安全的保護機能。可以說,物權行為理論的實踐意義即在于其無因性原則,因此我們有必要對其進行深入的剖析,以期在實踐的層面上了解物權行為是否有存在的價值。

就事實而言,任何有意義的法律行為都必然存在原因,而法律確認其有因或無因則體現了立法政策對該行為效力獨立性的不同立場。因此“物權行為有因或無因,不僅是邏輯的關系,而且是一項由價值判斷及利益衡量來決定的立法政策問題”。2德國民法典立法者正是為交易安全之目的,基于政策之考慮,而將原因從物權行為中抽離,使物權行為無因化。然而立法意圖與真正的法律適用畢竟存在著距離,無因性的應有功能能否順利在法律實踐中實現并不存在顯而易見的答案,而有待于更深層次的探討。

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最為人所稱道的功能,即是“物權交易的安全保護機能”,而正是這項機能決定了該理論有根本的存在價值。依據物權變動的無因構成,物權行為的效力不受原因行為瑕疵的影響,交易得以進行得安全、迅速、無后顧之憂。但在善意取得制度出現并獲得制定法之確立后,物權行為無因性的交易保護功能便絕大部分為此制度所吸收。只是因“重大過失”而發現第一受讓人取得原因有瑕疵而取得動產的人(第二受讓人)可基于無因構成而獲得保護;同時從對第一受讓人的調查范圍減少、交易容易化上考慮,善意取得制度不可彌補無因性構成的功能,因為善意取得之成立,以對前述取得原因之調查為必要。1贊成無因性的學者因此認為,第二受讓人盡管有重大過失,但在無因性原則的保護下仍能取得動產所有權,且不負任何債法上的責任,這一點確實保護了交易完全。但是德國學者Heck對此一針見血地指出,交易之際應避免這樣的重大過失,這正好是交易法原則的應有之義和基本要求,違反這種原則的基本要求來談謀求動產交易的安全已完全沒有必要。2而在公示公信原則獲得普遍承認和確立的今天,物權交易的簡單、快捷和安全的理想可籍此而輕易達到。即使確實存在非依無因性不能保護的領域,只要仔細考慮便可發現,這是無因性保護的不當擴大。最典型的莫過于第二受讓人基于惡意(針對不動產而言)或基于重大過失(針對動產)不能受公信原則保護的場合。首先考察不動產場合,由于惡意第二受讓人的行為在多數場合均構成侵權行為,因此其負有損害賠償義務,根據德國民法典應返還標的物,這樣無因性的不當擴大因受到相關法律的限制而仍不能保護第二受讓人。3至于動產場合,前文已論及此種情況的悖理之處,在此不再重復。物權行為無因性的最后一項功能是減輕舉證責任。

從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進入德國民法典的歷史背景來考察,該理論是肩負摒棄不動產之實質審查主義的歷史使命才于法律制度上確立來的。因為無因性理論使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在效力上相分離,于是不動產登記的審查范圍就可僅限于物權變動本身,登記程序得以客觀化和簡便化,登記官員對私法交易的過分介入也被排除了。由此可見,在德國民法史上,物權行為無因性正是為了用來排除登記實質審查主義所帶來的嚴重弊病才獲得制定法之確立。4實際上,物權變動之客觀化、明確化及隨之而來的舉證責任之減輕,嚴格而言系來自物權變動之公示方式——登記或交付所具有的功能,而不是來源于物權變動的無因構成。而物權行為無因性為登記實質主義奠定理論基礎之后,已經可以功成身退,公示公信制度完全可以獨立發揮減輕舉證責任的作用。

篇4

關鍵詞:行為金融;展望理論;心理帳戶

Abstract:Thispaperreviewssomeclassicliteraturesofbehavioralfinance,makescommentsonforecasttheoryandtherelatedothertheoriesandintroduces,indetail,thedevelopmentofbehavioralfinance.

Keywords:behavioralfinance;forecasttheory;mentalaccounts

一.導論

如果金融經濟學可以視為是經濟學的一個支派,那么行為金融學(behavioralfinance)也應該可以被視為行為經濟學(behavioraleconomics)的支派。而如果我們把行為學派(behaviorism)視為心理學的一支,那么行為金融學也應可以視為心理金融學(psychologicalfinance)的一支,同樣又可以視為心理經濟學(psychologicaleconomics)的分支。至于研究相關問題的學者應稱為心理經濟學家(psychologicaleconomists)或是經濟心理學家(economicpsychologists),嚴格而言是有區別的;前者籍由心理學上的理論嘗試探討或解決經濟學上所關心的議題,而后者測試著重在探討與研究個體在經濟體系中的行為與相關心理現象。但大部分人都認為,這樣的區別并無太大的意義。同樣的,文獻上也不去區分何者為行為金融學的內容,或何者為心理金融學的內容。

簡略而言,“行為金融學”是以心理學上的發現為基礎,輔以社會學等其他社會科學的觀點,嘗試解釋無法為傳統金融經濟學所解釋的各種異常現象。這些異常現象包括:過高的股價波動性與交易量,而且股票報酬不論在橫斷面上或時間序列上,都存在相當的可預測性。例如,在橫斷面方面,實證分析發現所謂的規模溢酬(sizepremium)與價值溢酬(valuepremium),而傳統的定價理論(包括CAPM,APT等)都無法合理的解釋資產間的橫斷面報酬差異。在時間序列方面,除了周末效應、一月效應、假日效應等現象外,股價不論在短期或長期也都存在相當的自我相關。

VanRaaij(1981)提出的“經濟心理學”一般模型可以幫助我們了解行為金融學與傳統財務理論的差異。顯然,盡管經濟環境反映一般經濟狀況的改變,但個體因為個人因素的差異,會對經濟環境產生復雜的互動關系。換言之,個體間對市場或經濟體的狀況會有或同或異的“認知”,透過行為與彼此間互動而再反映在市場或經濟中。就是說,市場或經濟的狀況是群體“投射”的結果。市場或經濟的演進,是一連串認知與投射的過程;顯然在這過程中,“人”扮演了最重要的角色。

李忠民,姚昕:行為金融之展望理論研究述評以股票價格的決定為例,股價的變動可能來自公司本身的價值的改變,也可能反映投資人因個人心理因素對其評價的改變,或者二者皆然。傳統金融理論視人為理性人,而個人與群體的決策過程則幾乎完全被忽視,人的因素在理論中的重要性被降到最低。相反行為金融學提升了人的地位,而經濟變數的重要性則相對降低。

盡管在1980年代后期才開始受到重視,但行為金融學在許多重要問題上,都已有相當的進展。不過迄今仍未有任何類似CAPM或APT等廣為接受的理論被提出。本文嘗試從較廣的視野,針對展望理論與其他相關理論對行為金融學的發展做詳盡的介紹。

二.展望理論的提出

KahnemanandTverskey(1979)指出傳統預期效用理論無法完全描述個人在不確定情況下的決策行為。他們以大學教授和學生為基礎進行問卷調查,發現大部分受訪者的回答顯示許多偏好違反傳統預期效用理論的現象,并據此提出另一種經濟行為的模型,稱為展望理論。

KT將這些違反傳統理論的部分歸納出下列三個效果來說明:

(1)確定效果(certaintyeffect)

此效果是指相對不確定的outcome來說,個人對于結果確定的outcome過度重視。KT設計了兩個問題來說明確定效果。第一個問題是,假設有兩個賭局:第一個賭局有33%的機會得到2500元,66%的機會得到2400元,另外1%的機會什么都沒有,第二個賭局是確定得到2400元,問卷的結果顯示有82%的受訪者選擇第二個賭局。第二個問題也假設有兩個賭局:第一個賭局有33%的機會得到2500元,67%的機會什么都沒有。第二個賭局有34%的機會得到2400元,66%的機會什么都沒有。問卷的結果顯示有83%的受訪者選擇第一個賭局。比較以上兩個問題可知,根據預期效用理論,第一個問題的偏好為u(2400)>0.33u(2500)+0.66u(2400)或0.34u(2400)>0.33u(2500),其中u(.)為效用函數。第二個問題的偏好確是0.34u(2400)<0.33u(2500),這明顯的違反預期效用理論。

(2)反射效果(reflectioneffect)

若考慮損失(loss),可發現個人對收益和損失的偏好剛好相反,稱為反射效果。個人在面對損失時,有風險偏好(riskseeking)的傾向,對于收益則有風險規避(riskaversion)的傾向。這和預期效用理論并不一致,可以看出個人注重的是相對于某個參考點(referencepoint)的財富變動而不是最終財富部位的預期效用。KT設計了一個問題來說明反射效果。假設有兩個賭局:第一個賭局有80%的概率得到4000元,第二個賭局是確定得到3000元,問卷的結果顯示有80%的受防者選擇第二個賭局。若將outcome改成負的,即第一個賭局有80%的概率損失4000元,第二個賭局是確定損失3000元,問卷的結果顯示有92%的受訪者選擇第一個賭局。

(3)分離效果(isolationeffect)

若一組prospects可以用不只一種方法被分解成共同和不同的因子,則不同的分解方式可能會造成不同的偏好,這就是分離效果。KT設計了一個兩階段的賭局來說明分離效果。在賭局的第一個階段,個人有75%的概率會得不到任何獎品而出局,只有25%的概率可以進入第二階段。到了第二階段又有兩個選擇:一個選擇是有80%的概率得到4000元,另外一個選擇是確定得到3000元。從整個賭局來看,個人有20%(25%×80%)的概率得到4000元,有25%的概率得到3000元。對于這個二階段賭局的問題,有78%的受訪者選擇得到3000元。但KT問的問題是:20%的概率得4000元和25%的概率得到3000元,大部分的人會選擇前者。由此可知,在兩階段的賭局當中,個人會忽略第一個階段只考慮到第二個階段的選擇,即有短視(myopia)的現象。在這種情況,個人面臨的是一個不確定的prospect和一個確定prospect。若只考慮最后的結果和概率,個人面臨的是兩個不確定的prospects。雖然這兩種情況的預期值相同,但是由于個人不同的分解方式,會得到不同的偏好。

除了利用問卷來說明之外,KT也提出理論模型來說明個人的選擇問題。他們利用兩種函數來描述個人的選擇行為:一種是價值函數v(x)。另一種是決策權數函數(x)。其中價值函數取代了傳統的預期效用理論中的效用函數,決策權數函數將預期效用函數的概率轉換成決策權數。

價值函數有下列三個重要的特性:

(1)價值函數是定義在相對于某個參考點的收益和損失,而不是一般傳統理論所重視的期末財富或消費。參考點的決定通常是以目前的財富水準為基準,但是有時不一定是如此。KT認為參考點可能會因為投資人對未來財富部位預期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考慮。譬如一個對于損失不甘心的投資人,可能會接受他原來不會接受的賭局。

(2)價值函數為S性的函數。面對收益時是凹函數,損失時是凸函數,這表示投資者每增加一單位的收益,其增加的效用低于前一單位所帶來的效用,而每增加一單位的損失,其失去的效用也低于前一單位所失去的效用。

(3)此價值函數,損失的斜率比收益的利率陡。即投資者在相對應的收益與損失下,其邊際損失比邊際收益敏感。例如:損失一單位的邊際痛苦大于獲取一單位的邊際利潤,也就是個人有lossaversion的傾向。Thale(1980)將這種情況稱之為endowmenteffect。

決策權數函數則有下列兩個特性:

(1)決策權數不是概率,π是p的遞增函數,它并不符合概率公理,也不應被解釋為個人預期的程度。

(2)對于概率p很小的時候,π(p)>p。這表示個人對于概率很小的事件會過度重視,但當一般概率或概率很大時,π(p)<p。這可以說明個人過分注意極端的但概率很低的事件,卻忽略了例行發生的事。

三.展望理論的相關研究

自從展望理論在1979年推出之后,就有許多學者利用展望理論解釋了許多傳統金融學無法解釋的現象,或是以展望理論為基礎推導理論模型及實證研究,本節針對重要的相關研究成果加以說明。

1.機會成本和endowmenteffect

傳統經濟學在某些情況是將所有的成本都視為機會成本。Thaler(1980)將機會成本定義為應賺而未賺得部分。個人對于實際支付的費用和機會成本的態度應該相同。但是Thaler(1980)認為,相對于實際支付的費用,個人對機會成本常常有低估的情況。他利用展望理論來解釋這個現象。

由展望理論可知,價值函數的斜率在損失的部分比利得的部分大。所以若將實際支付得費用視為損失,將機會成本定義為應賺而未賺的利得,則價值函數的斜率隱含前者會有較大的權數。

Thaler(1980,1985)將這種情況稱為endowmenteffect,也就是個人一旦擁有某項物品,則對該項物品的評價比未擁有前大幅增加。由于個人有避免失去endowmenteffect的傾向,SamuelsonandZeckhauser(1988)認為這種傾向使人產生“安于現狀的偏誤”。他們的實驗中假設參與者獲得一筆意外的遺產,其中包含中度風險公司、高度風險公司、基金政權或政府公債等四種投資組合中的一種,并提供其更改投資組合的選擇權,實驗結果顯示大部分參與者選擇維持原狀。Hershey,Johnson,Meszaros,andRobinson(1990)針對新澤西州和賓州的汽車保險法令的制定進行研究,兩州均提供兩種形態的保險以供抉擇,第一種較便宜但有訴訟的限制;第二種較昂貴而無訴訟的限制。實驗結果顯示:新澤西州原有的汽車保險法令為第一種,只有23%的人選擇改為第二種;而賓州原有的汽車保險法令為第二種,有53%的人選擇現狀。這些證據都顯示安于現狀的偏誤是存在的。

2.沉沒成本(sunkcost)效果

Thaler(1980)將沉沒成本效果定義為“為了已經支付的商品和勞務,而增加該商品和勞務的使用頻率的效果”。他舉下面的例子說明:假定某人為了要參加某網球俱樂部,支付300元的入會年費。在兩個星期練習之后,他不小心得了網球肘。但是他還是忍痛持續打網球,因為他不想浪費300元。300元的入會年費是一項沉沒成本,傳統金融理論認為沉沒成本不會影響個人的決策。但是,就上例來說,個人在決策是,是很可能受到沉沒成本的影響。除了Thaler(1980)之外,ArkesandBlumer(1985)、Staw(1981)、LaughhunnandPayne(1984)都認為,個人在作決策時會受到歷史和沉沒成本的影響。將沉沒成本效果運用在股票市場,可以用來解釋為何投資人發生未實現損失之后,會繼續對該項不成功的投資繼續投入資金。ArkesandBlumer(1985)認為個人在做決策時會將沉沒成本納入考量的原因,是在于個人通常不愿意去接受先前所投入的資金被浪費掉的事實。當投資人發生了未實現損失,若其不再對該項不成功的投資繼續投入資金的話,等于接受該損失已經發生的事實。

LaughhunnandPayne(1984)檢驗在不確定的情況下,沉沒成本和沉沒收益對決策的影響。ThalerandJohnson(1990)延續LaughhunnandPayne(1984)的精神去探討前次的收益和損失如何影響選擇。ThalerandJohnson(1990)發現,在某些情況之下,前次收益會增加個人參加賭局的意愿,這稱為私房錢效應(housemoneyeffect)。

3.遺憾和趨向性效果(dispositioneffect)

Thaler(1980)認為人們會因遺憾自己的決策,而覺得自己應該為做錯事負責。利用KT的展望理論中的價值函數可以說明這一點。認為自己應該負責的決策者,他的價值函數的斜率比原來的要陡。也就是每下降一單位的收益所下降的收益將大于原來的狀況,而每增加一單位的損失所下降的效果也將大于原來的狀況。

KahnemanandTversky(1982)認為,遺憾是人們發現因為太晚做決定,而使自己喪失原本有比較好結果的痛苦。他們也發現,雖然實現一個具有收益的股票會產生驕傲感,但隨著被變現的股票其股價持續上漲,投資者的驕傲感會下降,并產生變現太早的遺憾。

本文前面曾提到,相對于實際支付的費用,個人對機會成本常常會低估。KahnemanandRiepe(1998)認為遺憾和上述情況有關,大部分的人們對于做了的事比沒做的事感到后悔。

ShefrinandStatman(1985)認為投資人為了避免后悔,會傾向繼續持有資本損失的股票,而去實現具有資本利得的股票的狀況。他們將這種現象命名為趨向性效果,并舉了一個例子來說明這個效果。假設某投資人在一個月前以50元買進某股票,到了今日,該股票的市價為40元,此時投資人要決定到底是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另外假設未來此股票不是上漲10元就是下跌10元。他們認為投資人會將此決策編輯成以下兩個賭局的選擇:一個是立刻變現,馬上實現10元的損失。另一個是繼續持有該股票,這樣一來,有50%的概率再損失10元,另外有50%的概率可以得到10元,將目前下跌的部分挽回。根據展望理論,價值函數在面對損失時是凸函數,此時投資人為風險偏好者,ShefrinandStatman(1985)認為此時投資人會不愿意實現確定的損失,而會嘗試可能的挽回機會,所以投資人會繼續持有資本損失的股票。

BarberandOdean(1999)也利用展望理論來說明趨向性效果,他們認為投資人會以買價當作參考點,來決定是否要繼續持有或賣出股票。譬如,一個投資人購買股票,他認為該股票的預期報酬高到足以讓他承擔風險。他會利用買價做參考點,如果股價上漲,會有收益產生,此時價值函數是凹函數,假如投資人認為該股票的預期收益會下降,他將傾向賣掉該股票。假如股價下跌,則會產生損失,此時價值函數為凹函數,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投資人認為該股票的預期收益將低到無法承擔原來的風險,他還是會傾向繼續持有該股票。

4.跨期賭局的選擇

一般而言,個人在做決策時不但會考慮目前的現金流也會考慮未來的現金流。Loewenstein(1988)設計三個實驗來說明跨期選擇與參考點之間的關系。在每一個實驗中,受訪者都被要求在目前的消費和未來的消費之間做一個選擇。結果發現,對于受訪者來說,消費若以延遲的方式出現,對受訪者的影響明顯大于提早的方式出現。

例如其中一個實驗時受訪者被告知可以得到一個7元的禮物。這些受訪者預定得到禮物的時間可能是一周后、四周后或八周后。然后這些人有兩個選擇:其中一個選擇是維持原來預定得到禮物的時間,另一個選擇是可以提早得到禮物但是禮物的價值變小或是延后得到禮物但是禮物的價值變大。結果發現,若以原來預定得到禮物的時間為參考點,人們對于選擇延遲得到禮物所需要增加的禮物價值明顯大于提早得到禮物而愿意減少的禮物價值。譬如,若原本一周后可以得到禮物的人和原本四周后可以得到禮物的人交換,延遲得到禮物者要求禮物增加1.09元的價值,而提早得到禮物的人只愿意減少0.25元的價值;其他不同的交換組合也都得到相似的結果。

由此可利用KT展望理論來解釋上述現象。在展望理論中,個人有lossaversion的傾向,所以若以原本預定得到禮物的時間為參考點,延遲得到禮物者所減少的效用和提早獲得禮物者所增加的效用應該相等,則延遲得到禮物者所要求增加的金額會高于提早得到禮物者愿意減少的金額。

Lossaversion的概念也能用來解釋個人隨時間變動的消費形態。根據跨期消費理論中的生命周期假說(life-cyclehypothesis),個人一生的消費及所得的總量都固定,且當時間偏好率等于實際利率時,每期消費都一樣。但是LoewensteinandPrelec(1989)發現若以過去消費水平為參考點,個人對于未來的消費形態偏好越來越多,這表示個人的時間偏好為負,這和生命周期假說并不一致。但是若個人以過去的消費為參考點評價目前的消費時,lossaversion的想法會促使個人不愿意減少消費,只愿意增加消費。

5.心理帳戶

除了TverskyandKahneman(1981)和Thaler(1985)之外,許多學者也認為個人在決策時并不會綜觀所有可能發生的outcome,而是將決策分成好幾個小部分來看,即分成好幾個心理帳戶。

ShefrinandThaler(1988)認為個人將自己的所得分為三部分:目前的薪資所得、資產所得和未來所得,對于這三種所得個人的態度并不相同,譬如對于未來所得個人總是不太愿意花掉它,即使這筆所得是確定所得。ShefrinandStatman(1994)認為散戶會將自己的投資組合分為兩部分,一個部分是低風險的安全投資,另一部分是風險性較高期望讓自己更富有的投資。以上這些理論都認為,大部分投資人會想避免貧窮同時又想變得富有。此時,投資人會把目前的財富分為兩個心理帳戶,一是為了避免貧窮,另一個則是想要一夜暴富。KahnemanandLovallo(1993)認為人們傾向一次考慮一個決策,目前的問題和其他的選擇分開看。

ShefrinandStatman(2000)以KT的展望理論為基礎,發展出行為投資組合理論(behavioralportfoliotheory)。他們利用單一心理帳戶(singlementalaccount)和多個心理帳戶(multiplementalaccounts)來推演BPT。BPT-SA投資人關心投資組合中各個資產間的共變異數,所以他們會將投資組合整個放在同一個心理帳戶中。相反的BPT-MA投資人將投資組合分離成不同的帳戶,忽視各個帳戶之間的共變異數,所以他們有可能在某一個帳戶是賣出證券但是在另一個帳戶卻買進相同的證券。這解釋了Friedman-Savage(1948)之謎:為何人們在買保險的同時也會購買彩票?

四.結論

本文嘗試回顧了行為金融學中的展望理論及其發展。行為金融學的發展提供了新的金融研究的思考方向。不過盡管行為金融學在許多現象的解釋上有合理的一面,但截至目前為止,并未有類似CAPM或APT等廣為接受的理論。其實不論傳統金融理論還是行為金融學都有失之偏頗之處,未來金融學的發展顯然是要適當的把二者結合起來,找到一個平衡點。從行為金融學引進心理學的觀點來看,未來的研究顯然是一個跨領域(inter-discipline)研究的時代,不同學科的關鍵,將有助于我們進一步了解金融理論的本質。同時從行為金融學的觀點來看,除了個人特質的差異外,文化與社會的差異也會使得不同國家的市場有不同的特性。目前國內對于行為金融學的研究仍然相當有限,這個領域顯然值得未來進一步去挖掘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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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lerH,EJohnson.1990.Gamblingwiththehousemoneyandtryingtobreakeven:Theeffectsofprioroutcomesonriskychoice[J].ManagementScience(36):643-660.

篇5

論文關鍵詞:目的合理性價值合理性現代性

馬克斯·韋伯是19世紀德國著名的社會學家,是古典社會學家中第一個以合理性概念為工具分析資本主義現代化演進過程及其本質的理論家。他的合理性理論影響了盧卡奇、霍克海默、阿多諾、哈貝馬斯等幾代西方者。哈貝馬斯曾坦言:“從理論的發展史來說,馬克斯·韋伯是我理論的出發點。”…韋伯的合理性理論主要體現在他的《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學術與政治》、《經濟與社會》等著作中。在這些著作中,韋伯描述了合理性的種種表現,闡明了合理性的概念,以合理性概念為解剖刀,對現代社會做出了精神文化特征上的診斷。

一、西方理性主義的表現形式

韋伯是一位著作等身、學識淵博的思想家,他一生興趣廣泛,在宗教、社會學、哲學、文化等領域的研究都頗有建樹。回顧韋伯一生的學術研究,我們可以發現,他窮其心力思考的是這樣一個中心問題:為什么在歐洲之外,“科學、藝術、國家以及經濟都沒有走上西方所特有的發展道路”。韋伯認為,這是因為西方特有一種理性主義,這種理性主義在東方是沒有的。韋伯列舉了現代自然科學、面向市場的文學作品、科學的法律學說、現代國家機關、資本主義的經濟倫理等大量現象,來說明西方的理性主義。他將西方理性主義的表現形式主要概括為社會、文化以及個人三方面。

關于社會的理性化,哈貝馬斯曾指出,韋伯從理性化的角度所描述的不僅是西方文化世俗化的過程,而且更主要的是現代社會的發展過程。在這個發展過程中,“新的社會結構的標志是,圍繞著資本主義企業和官僚國家機器這樣的組織核心形成的、功能上互相結合的兩大系統走向了分化。韋伯把這個分化過程理解為目的理性的經濟行為和行政行為的制度化。”這就是說,社會的理性化體現在新的社會結構的兩大系統即經濟和行政中。資本主義經濟的組織核心是資本主義企業。資本主義企業的營運,突出地體現了以理性為根本,這就是經濟的合理性。資本主義企業是一種合理的組織。其特點表現為:經營活動與家庭相分離;利用健全的會計制度精于計算;形式上有效安排自由勞動力;技術上利用科學知識,這些都離不開理性的作用,都是理性化的表現。

在現代,資本主義經濟與現代國家既相分離,在職能上又相互補充。國家的組織核心是合理的國家機關,其特征在于:依據一種集中的和穩定的稅賦體系;控制一種集中領導的軍事權力;壟斷立法和法律權力;通過一種專職官員的形式組織行政管理。在國家機器的構成部分中,官僚體制最集中地表現出理性化的特點。行政理性化的最顯著的特征是官僚統治完全依照純粹形式的法律制度而運行。充分發展的官僚制把整個社會變成了一個非人格化的龐大機器,現代國家機制被限定為合理的管理行動。

在韋伯那里,所謂文化的理性化,是指世界的祛魅,也即是宗教世界觀圖景的消除和世俗文化的產生形成過程,它形成了不同的文化價值領域。現代西方文化主要包括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后西方出現的現代科學技術、自主的藝術以及以規范和普適性原則為核心的倫理學等。現代科學技術主要表現為:對待自然的客觀化方法、數學的理論形態以及面對自然時的工具立場和經驗方法等。韋伯認為,經驗的科學技術知識使世界徹底祛魅。驅除巫魅只有在現代科學技術充分發展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自主的藝術也是現代文化的組成部分。現代藝術從傳統的倫理和宗教關系中解脫出來,不再承擔宗教、政治和道德教化功能,演變成為表達個人主觀性的文化形式。西歐音樂中的調式體系、樂隊建制和繪畫中應用透視的技法等的創立與成熟,都與這種變化緊密相關。有了藝術的自主,藝術才有可能合理化。韋伯認為,現代藝術不同于古典藝術的地方在于它正逐漸蛻變成一種操作和調控材料的專門技術。現代藝術只涉及實現價值的技術而不涉及價值本身。

韋伯認為,所謂合理化,同樣也意味著法律和道德的獨立,亦即,道德實踐觀點、道德文本和法律經典以及基本原理和決定規則等擺脫了它們最初所依賴的世界觀。現代道德和法律脫離了傳統亞里士多德式德性倫理學背景,脫離了傳統形而上學真善美精神母體,成為專門處理規范和價值的特殊領域,特別是在法律領域,產生出形式主義的法學理論,通過制定嚴格的立法與司法程序,使得職業法律工作者成為法律制度的體現者。法律和道德的獨立,帶來了形式法以及世俗的信念倫理和責任倫理。兩者大致和現代自然科學同時獲得系統化——即發展成為理性自然法和形式倫理。倫理和法律的自主化也意味著二者作為約束性規范在某種程度上變成了獨立于人類之外的實體性的東西。人民服從法律而不是服從貫徹法律的官員。

所謂個人的理性化,哈貝馬斯指出,個人的理性化是與文化的合理性相適應的,文化的合理性是個人理性化的基礎。文化合理性滲透到個人生活中去,它是資本主義得以形成的因素之一。韋伯研究了路德的“天職”觀,研究了新教禁欲派別的實用倫理,包括加爾文教、虔信派、衛理公會以及從浸禮運動中成長起來的那些教派的觀點,指出“現代資本主義精神,以及全部現代文化的一個根本要素,即以天職思想為基礎的合理行為,產生于基督教禁欲主義”,即世俗的生活指導有其宗教基礎。最終,這種天職觀念和為職業勞動獻身的精神,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行為準則,系統地滲透在一切生活領域。

二、合理性概念

韋伯是在社會行為層面把握理性概念的。他區分了四類社會行為,即目的一工具合理、價值合理、傳統行為以及情感行為。他說:“如同任何行為一樣,社會行為也可以由下列情況來決定:①目的合理性的,即通過對外界事物的情況和其他人的舉止的期待,并利用這種期待作為‘條件’或者作為‘手段’,以期實現自己合乎理性所爭取和考慮的作為成果的目的;②價值合乎理性的,即通過有意識地對一個特定的舉止的一一倫理的、美學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闡釋的——無條件的固有價值的純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③情緒的,尤其是感情的,即由現時的情緒或感情狀況;④傳統的,由約定俗成的習慣。”在這其中,前兩種社會行為是合理性的,后兩者是非理性的。

由此可見,韋伯實際上將合理性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目的合理性,另一種是價值合理性。根據目的、手段和附帶后果來作他的行為的取向,而且同時既把手段與目的,也把目的與附帶后果,以及最后把各種可能的目的相比較,作出合乎理性的權衡,這就是目的合乎理性的行為。目的合理性又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合理地權衡確立行為的目的即選擇合理性;二是合理地選擇實現目的的手段、工具,即工具合理性。韋伯認為,行為的工具合理性是根據運用手段達到既定目的過程中的有效性來加以衡量的,是針對既定目的有效地使用手段和工具中體現出的合理性。行為的選擇合理性是根據準確構想的價值、可利用的手段和限制條件等選擇目的的合理性。韋伯認為,“誰的行為如果不考慮預見到的后果,而只堅持其關于義務、尊嚴、審美、宗教律令、虔誠或‘事實’的正確性的信念,并且不管對他提出的是何種要求,那么,他的行為就純屬價值理。價值理……永遠都是一種行為者對自己提出的‘要求行為’或符合‘要求’的行為。”_2](價值合理性關注的是道德責任的履行、道德良心的召喚。受價值合理性支配的行為,不計成敗得失和功用效益,以道德命令、政治信念、人生理想為取舍標準。工具合理性和選擇合理性又被韋伯統稱為形式合理性,以區別于對決定偏好的基本價值系統的實質評價。實質合理性即價值理性。

韋伯認為,在資本主義社會產生之前,在文化、社會以及人們頭腦中價值合理性占據著主導地位,資本主義社會產生之后,價值合理性逐漸衰落,目的合理性逐漸占據了主導地位。

三、韋伯對現代社會的診斷

韋伯認為,現代化是世界解神秘化即祛魅的過程。現代性的命運體現在兩個重要方面:意義喪失和自由喪失。所謂意義喪失指的是由于理性化,而無法對世界作整體的把握,無法提供對世界、對人生的終極意義的解釋。韋伯認為,在現代,科學的興盛是不可避免的趨勢,所謂意義的喪失也是不可避免的。自然科學是非宗教的,對于“我們應當做什么?我們應當如何生活?”這樣的問題,科學沒有給我們答案。“因為這樣的假設不能用科學方法來證實。它只能訴諸終極意義進行解釋,而對于終極意義,每個人必須根據自己對生命所持的終極態度,或是接受,或是拒絕。”(同樣的情形在藝術科學、法理學、歷史和文化科學中也都存在著。“這些學科教給我們如何從其源頭上理解政治、藝術、文學和社會現象。它們既不告訴我們,這些文化現象過去和現在有無存在的價值,更不會回答一個更深入的問題:是否值得花費功夫去了解這些現象。”

與意義的喪失緊密相聯的是價值的多元。韋伯認為,在現代,由于理性化,由于科學無法回答世界的意義的問題,從而價值呈現多樣性,世界上不同的價值體系有著相互沖突的立場。現代社會喪失了用具有涵蓋性、統攝性的規范原則去協調各種價值之間沖突,維系社會共識的價值資源。在各種獨立的價值領域之間出現了競爭,而且無法再用一種高高在上的神圣世界秩序來消除這種競爭。人們只能根據自己的情況從諸如真理、財富、權力、法律、信仰、德性等價值因素中選擇出自己遵循的價值原則,價值領域似乎成為個人自治領域。

所謂“自由喪失”,指的是現代社會的人失去了獨立的價值。因為在現代社會當中,為了進行管理,官僚體制是必須的。而官僚體制使社會成為一架大機器。在這個體制當中工作的每一個人成為這個體制中的一個要素。為了服從體制的功能,個人必定要壓抑自己的個性和自由。另一方面,在資本主義社會中,目的合理性占據主導地位,價值合理性不斷衰落,人們將追逐物質利益作為行動的目標,逐漸異化為金錢和實利的奴隸,由此喪失了精神獨立和自由。對此,韋伯有一段名言:“巴克斯特認為,對圣徒來說,身外之物只應是‘披在他們肩上的一件隨時可以甩掉的輕飄飄的斗蓬’。然而命運卻注定這斗蓬將變成一座銅墻鐵壁。自從禁欲主義著手重新塑造塵世并樹立起它在塵世的理想時,物質產品對人類的生存就開始獲得了一種前所未有的控制力量。這力量不斷增長,且不屈不撓……完全可以,而且是不無道理的,這樣來評說這個文化發展的最后階段:‘專家沒有靈魂,者沒有心肝;這個廢物幻想著它自己已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文明程度”弘韋伯的這段名言描述了在現代資本主義社會中,人們以追逐利益作為奮斗目標,為贏利而贏利,失去了靈魂、良心等崇高的東西,這樣的人猶如被囚禁在鐵牢里的囚徒,聽命于金錢、利益的驅使,毫無主體性和自由可言。

面對喪失意義和喪失自由的現代社會,韋伯對文明的前途感到悲觀失望。他說:“每當想到世界上有一天將會充滿著這樣一些小小的齒輪——一些小人物緊緊抓著職位不放并極力鉆營更高的職位——就象埃及歷史的景象重現……真使人不寒而栗。這種對官僚制的追逐真使人絕望透頂。就好像在政治中……我們只需要‘秩序’,此外別無他求;倘若一旦秩序發生動搖,我們就會感到六神無主、畏蒽不前,倘若完全脫離了秩序,就會感到孤立無援。難道世界有朝一日只有這種人而沒有別的人存在嗎?”他預言:我們面對的不是花叢錦簇的夏日,而是冰凍冷酷的冬夜。

四、簡短的評價

篇6

所謂行為安全其實質是一種安全管理途徑的創新。它的根本是行為科學,并且和安全管理學科以及心理學科密切相關。這種理論旨在對人的不安全行為進行研究和討論,對工作人員進行監測和統計,然后進行研究。通過對這些不安全的行為進行多次的監測和反復修改,從而加深工作人員的安全觀念,養成正確的安全行為,創造出一個安全而又溫馨的工作環境。

之所以能夠對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相應的管制,是因為他們的行為是可以利用某些方法進行測量和監測的。這種行為安全管理能夠使工作人員的觀念和習慣發生質的變化,達到真正意義上的安全。

2.行為安全管理的益處

2.1行為安全管理是科學的管理方法

所謂的行為安全理論就是利用恰當的、有規律的科學方法,對目標行為進行相應的指導,最后逐步形成一種固定的規范。這種安全理論既可以及時的矯正工作人員遭工作過程中出現的不規范行為,又能夠將整個工作組的安全水準上升到更高的層次,讓工作人員都能養成良好的安全行為,增強自身的安全意識。因此,只要能將行為安全理論付諸于實踐就可以大大減少危險行為發生的概率。

2.2工作人員應主動配合行為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尤為重視工作人員的主動配合。工作人員可以通過配合一些安全方面的舉動來增強自身對工作負責的態度,這也能側面反映出一個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能力和水準。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如果現有的行為與管理需求相違背或者完全不符,這個時候就需要利用相應的安全管理行為來防止這些危險行為出現。煤礦事故之所以仍在不斷出現,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那就是煤礦的工作人員由于長期的重復性工作產生了懈怠,認為自己完全能夠勝任這項簡單的工作,所以導致他們在安全方面不夠重視。但是,倘若害怕煤礦工作帶來的危險,那反而也會引起一些危險的事件。因此,必須將煤礦的安全工作做到實處,讓煤礦工作者都能正確看待自己的工作,無畏無懼,這樣才能將危險行為扼殺在搖籃之中。通過行為安全理論,指導煤礦工作者進行安全的工作,增強自身行為安全。

2.3行為安全理論即重視危險行為的預防,又關注安全行為的延續性

煤礦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所體現出來的某些細微動作就是行為安全理論需要研究的重點。行為安全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大方面:一方面是對危險行為的監測和預防,另一方面是保證安全行為的延續性,而這兩方面的行為都能夠通過工作者平常的行為表現看出。一個煤礦工作者對安全行為的觀念和自身的安全價值體系會隨著個體的舉動變化而發生相應的變化。此外,行為本身就具有相應的影響能力,會對整個煤礦工作大環境起到一定意義上的作用。

3.煤礦安全管理中行為安全管理的應用

3.1行為安全管理的前期準備過程

首先,需要形成一個小組,專門負責行為安全管理。整個小組成員主要包括一些基層生產班級的組長和普通的工作者。由煤礦礦長做統帥,主要負責部門包括隊長、安監站站長、副煤礦礦長。整個領導小組的工作包括監督定制行為安全管理流程,對管理流程進行監督和維護,采集相關的監測數據,通過數學分析手段,進行統計分析整理,形成最終的報告匯總。

成立的管理小組需要定期的進行相應的訓練,討論商議并且評審在安全行為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3.2行為安全管理的安全監測過程

要減少煤礦工作者的危險行為產生的次數,就必須首先明確他們的安全行為,通過繪制日常行為安全監測表來記錄工作者每天的行為。監測表需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場地設施的使用情況、安全防護設施、整體的工作氛圍、處在的地理位置等,記錄的內容必須真實可靠,不可弄虛作假,要與實際相對應,這樣才能制定出檢測說明書。

3.3行為安全管理保障體制的建立

煤礦行業的行為安全管理必須進行統一化的管理,這樣才能保證整個管理階段的延續性和持續發展。對于煤礦工作的每一個小的方面都要進行深入地研究,這樣才能形成一套安全可靠的管理保障體制。最重要的一個制度是監督制度,這樣才能有效地控制危險行為的發生,減少違規行為的數量。隨著安全管理體制的不斷完整,我們必須要考慮建起相應的考察制度,用以鼓勵表現優異的煤礦工作者,同時對于工作者的行為進行管理和控制,促使工作者行為的良性轉化。

4.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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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創新;來源;原則;目標

很少有其它一些主題像創新一樣受到社會科學家、管理者以及公共政策制定者們如此多的重視。這里所謂的創新,是指“建立一種新的生產函數,即實現生產要素的一種從未有過的新組合”,它是整個組織在社會、經濟和政治方面產生變革的發動機。從總體上看,創新是一個連續不斷的過程,它不僅是指科技的創新,更包括體制與機制的創新。

事實上,公共領域中的政府與私人市場中的企業,作為社會系統生成的兩種組織,有許多共同之處。如何對經濟領域的創新機遇和方法進行系統的總結和闡述使之應用到政府管理的領域中去,本身就是一個艱巨的創新,如何理解這些共同屬性,更是我國公共管理改革中面對的重大間題。

一、政府管理創新行為的來源探析

創新要從透徹地思考創新機會的來源做起。任何現有的均衡都不是永久不變的,與私人市場中的企業一樣,如果出現生產技術變化,組織內部的變化或由于法律政治情況變化而引起社會政治環境變化,那么現有的均衡就會被破壞,政府就不得不面臨新的創新挑戰。

諾斯和戴維斯在其重要代表作《制度變革與美國經濟增長)中提出了影響創新的三個重要因素:一是市場規模的變動,能夠改變一定制度安排下的收益和成本;二是生產技術的發展能夠改變現存條件下成本和收益之比,從而引起對創新的需要;三是由于一定的社會集團對白己收入的預期發生變化.從而引起他們對現存條件下成本和收益之比的看法作普遍的修正。

諾斯和戴維斯的創新理論重視制度需求所帶來的創新,而忽略了對其它要素的分析并過于宏觀。通過借用對經濟領域的創新機遇和方法進行系統的總結和闡述、我們還可以更具體地提出7個創新機會的來源。作為政府系統化創新和創業型管理的重心;.

1.意外情況。意外情況包含意外的成功與失敗兩種情況,尤其在管理者已經形成定型經驗及思維方式的前提下,這兩種情況都要特別引起管理者的重視。對于意外成功的忽視.通常是由于管理者缺乏靈敏的判斷力,甚至于根本沒有注意到已經初步取得的成功。而對于意外的失敗,則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由于各種可批評的因素造成的,這種失敗如規劃不周、執行不力等,更多的是需要從過程中進行反思;而第二種失敗,即那種經過了精心策劃、周密準備、小心執行卻依然歸于失敗的情況,則反映了變化了的實際,往往意味著創新機會的來臨。

2.缺乏協調。缺乏協調,指的是事物的應然狀態與實然狀態之間的矛盾。管理大師杜拉克曾將不協調分為以下幾種類型;(1)一個產業(或公共服務領域)的經濟現狀之間存在的不協調;(2)一個產業(或公共服務領域)的現狀與設想之間存在的不協調:(3)一個產業(或公共服務領域)的付出與價值和客戶的期望之問存在的不協調;(4)程序的節奏或邏輯的內部不協調。④這里需要特別重視到,有些情況從各個部分的角度來看,可能都是有根據的、合理的,但放在一起就有可能出現不協調。管理過程中的不協調往往并不是細小難查的,對它們的發現正是我們創新的一個源泉。

3.程序需要。這里所說的程序需要,是指在某項公共服務的提供過程中,發現的某些明顯薄弱的環節,它們造成程序當中的梗阻或關鍵困難,使目標難以實現。因此,改變這種環節,就成為規則運行的迫切需要卜即程序創新的需要。根據程序需要的成功創新,有5個基本要素:(1)一個獨立程序;(2)一個薄弱或欠缺的環節;(3)一個清晰、明確的目標:(4)解決方案的規則可以清晰地加以規定;(5)具有可行性。⑤程序創新既需要直覺或經驗,也需要憑借邏輯推理。以利于創新的產生。

4.市場結構。市場結構包括市場中相互竟爭廠商的數量、廠商的相對規模(集中程度)、技術和成本條件以及廠商進入和退出行業的難易程度等因素。此外,不同的行業具有不同的結構,這些結構也影響著管理者制定的決策。市場規模的擴大或縮小對制度需求產生影響,具體表現在(1)市場規模的擴大.固定成本可以通過較多的交易收回,這樣,固定成本就成為創新的一個較小障礙;(2)市場規模的擴大使一些和規模經濟相適應的制度安排得以創新;(3)市場規模的擴大使得一些制度的運作成本大大降低。⑥此外,我們還應該看到,產業和市場盡管表面上看起來挺穩定,但事實上其結構卻十分脆弱,時時刻刻面對著各種各樣的沖擊周而時時蘊藏著創新的機會

5.人口變化。在所有外部環境中,人口變化是最清晰易辨的。人口變化不僅僅是人口數量的問題,更是結構、質量的變化。其主要的研究挑戰有:(1)確定人口變化在各經濟部門與社會群體中聽權重大小;(2)確定社會各系統對人口變化的敏感度;(3)分析其他因素對人口變化的可能響應,研究這些響應的效率、代價以及領域范圍;(4)解釋其他因素與人口變化相互作用之后的社會過程與驅動機制。無疑,它對于政府管理的行政環境具有極大重要性,對政府的管理創新具有極大的影響。

6認識變化。任何變化都有相對和絕對之分,在事實本身并沒有改變的情況下,原有認識的含義卻可能發生改變;在事實是往好的方向發展的同時,原有認識的含義卻可能發生反方向的改變。正如經濟發展并不一定帶來民眾滿意度的同步提高那樣,認識與事實之間的相對分離,會導致所造成的結果也不大一樣,因此這里就存在一個重大的創新挑戰。

7知識發展。固然說創新創造出的是新財富或行動的潛力,而不是新的知識,但卻不能反過來說新的知識不會導致新的創新。知識經濟的興起是近年來世界經濟發展的顯著特點之一,雖然還只是剛剛起步,但誰也無法阻擋它的步伐。知識經濟最終將造就一個怎樣的未來世界,我們還不能準確地預知,但可以肯定,知識經濟的興起和發展,對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必將帶來深刻的影響.對政府管理更是一個嚴峻的考驗。

上述前3種創新機會的來源,通常只顯露在公共組織內部,而后4種創新機會來源則是外部的。當前政府作為最重要的公共眼務機構而存在,并且統治著社會、政治和經濟的各個領域。如果它不能首先進行創新.社會其他組織就很難進行有效的創新,而將被大政府這個“肌肉”發達的巨人所窒息。因此而對變化,政府管理就只有創新。

二、政府管理創新行為的原則探析

影響創新的有外在與內在的各種因素,那么在各種各樣的創新機會面前,政府管理創新行為應當遵循些什么樣的原則呢?安格爾認為一般人都具有創造和創新的能力與潛力,這一潛能的真正實現要看組織中的創新管理能否引導并保障個體進行創新。現有組織在創新上的最大障礙,可能就是不愿拋棄過去,因此有系統地拋棄過去就顯得更為重要。在這個過程中,政府管理創新行為應特別遵循以下原則:

1.積極調查而不要消極坐等。創新既是理性認識,也是感知認識,創新過程木身的發展是高度不確定的、模糊的和高風險的。它的第一步是尋求創新機會尋求機會就要先了解實際。但是通常的政府管理者,往往是坐下來做更多的研究和分析,這種反應是錯誤的。政府應該向企業家那樣,不能消極坐等創新機會的出現,而應該積極調查研究發現它。特別是當全神貫注的工作不僅沒能使情況好轉,反而使之變糟時,重新把重點放在新發現的可能產生收獲的領域,往往能夠事半功倍。

調查中要特別注意的是托內斯基和弗雷西爾曾指出在創新研究中普遍存在著的這樣一種偏見:“創新常常被視為好的事物,認為這一新思想必然有用的—能獲利的、建設性的或是可用于解決問題。被感覺沒有什么有用性的新思想通常不被叫做創新,而稱為謬誤。”但事實上,由干一種創新想法的有用性只有經過全面實施之后才能加以確定,因此“不可能在開始時就確定哪些想法是‘創新’或者‘謬誤’,于是創造激勵和保障組織成員積極創新的條件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2.順勢利導而不要人為抵觸。任何創新都代表著不遵從慣常標準的舉措,夸張一些講,創新就等同于不合法或不一致的表現形式,其嶄新的思想是對現有觀念和實踐的挑戰,因而一項創新思想的采納就意味著組織中的一項重要挑戰。同市場中的一般商家埋怨顧客“不理智”或“不懂行”一樣,當政府的供給與民眾的需求產生偏差時,政府也常常表現出其特有的傲慢、強硬以及武斷。

如果過分地強調管理工作中的按條規辦事,以原有制度為基準的原則,表現出做事機械,不管人的主觀能動性。往往可能導致失敗。然后,它很有可能就因此而失去了一個非常具體的、成功機會極高的創新機會。這條原則更重要的是讓我們明白,當各種條件具備的時候,不光是提供了一次創新的機會,而且必須順勢利導去創新.否則不但會失去機會,而且可能使自己在競爭中處于落后的不利地位。

3.力求簡單而不要強調復雜。這條原則是“思維經濟原則’.和規律統一性的體現。(老子)說:“治大國若烹小鮮”。理性的政治過程,就是在目標與實現這個目標的兩點之間,找到一條既短又好的直線。在任何社會里,政治管理都是為了實現一定目標而對實現目標過程施加的必要的影響,任何超出這個意義的舉措,都是多余的。因此對于政治過程(包括管理創新)來說,應該經常考慮的是:哪些環節是多余而可以減去的?哪些是可以再作刪繁就簡的?盡可能減少政治花費,降低政治成本,盡量刪減不必要的累贅。應該相信,在任何社會,繁雜并不比簡約好。

因此,創新要有效,必須簡單。凡是有效的創新都簡單得驚人,簡單才是一項創新所迫求的最高層次。事實證明“建立在一個容易加以界說的簡單原則或學說之上的政府。雖然不是最好的政府,但無疑是最強大和最長命的政府。”過多過雜過繁的管理投入除了對“自發社會秩序”構成不必要的千預、使社會生活增加許多不必要的負擔外,還很有可能存在各種非理性的“病灶”因素。

4.清晰定位而不要模栩不清。政府戰略管理思維首先是定位思維,定位思維是要明確現在的出發地和將來的目的地,它包括了發展目標定位、出發點定位以及資源、能力和知識的定位等。凡是成功的創新必須要有這個準確定位的原則,要透徹地思考,并應當以其具體要求為目標。定位清楚了以后,這時就有可能會發現能量缺口,由能量缺口再引申出新的創新機會。

政府定位不清,將會給政府自身和社會經濟各方面造成不良的后果,當前政府定位存在的間題主要有(1)職責內角色定位與職責外角色定位錯位;(2)主要角色定位與次要角色定位錯位;(3)新體制下的角色定位與舊體制下的角色定位錯位。當前政府管理創新行為的定位應是職能管理和協調服務并重,但人們并不容易真正地了解和認識到這一點.有時對于管理職能過于偏重.有時又過分地強調服務取能,模糊導致不能準確地把握行政管理創新的定位,從而使行政管理創新的目的和目標不明確,也就容易造成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或服務者和被服務者)之間產生誤會和不理解、不信任。

三、政府管理創新行為的目標探析

通過前面兩部分的分析,我們從理論上對可能影響政府管理創新的機會來源和政府管理創新行為所應遵循的原則做了一番分析,在此基礎上,我們進一步在實踐層面上,明晰如何建構有利于政府管理創新的互動組織結構和目標分析。

政府效能的高低對于國家的發展是至關重要的.。政府和市場、社會的互動是推動社會發展的動力。因此,只有對政府、企業、社會與其他主體、各種成員的相互關系加以調整,構建政府、企業、社會三者良性互動的環境,政府創新行為才能規范化發展。我們必須實現政府主休地位泛化部分的退出和讓渡,致力于政府與市場,政府與企業,政府與社會之間良性互動狀態的構建。

1.通過管理創新行為,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政府和市場都會失靈,兩者是雖不完普卻不可或缺的選擇”,...市場失靈而直接訴諸政府的做法雖然注意到了市場失靈問題可以交往交給政府解決,卻忽略了政府也具有類似于市場失靈的皮古離差(PigovianDiveB}cies)即外部效應問題...由于市場以利潤和競爭為基礎,在資源配置方面優于政府蒼政府以權力為基礎,在規范市場和公平方面優于市場。因此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必須是“讓有效的政府管理有效彌補失效的市場”,即凡是市場能夠做的事都讓位給市場.凡是市場能夠自行調節的事,都由企業自行決定。要“從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在培育市場的同時逐步從市場中撤退,將作用重點逐步轉移到維持市場規范,創造一個有效率的市場上;將作用方式從直接的干預轉移到提供服務上來。”超級秘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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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心理主義作為心理學的主要流派之一,對其的主要觀點進行闡述大致是從一下幾個方面得以體現:第一,從行為心理主義來看,人的行為是受到外界的不同刺激影響而產生的,這其中既包括來自實體的刺激即來自于物理、化學、生物的刺激,也包括了來自虛體的刺激,即情感、思想、觀念的刺激,這些刺激共同影響著人們的行為體現,因此人的行為不是由單一的某一種刺激的影響產生的,而是在多種多樣不同的刺激作用下,所形成發出的。第二,在行為主義心理學的觀點中認為,行為的產生是需要長期持續影響的,因此在這里突出體現了強化的概念,這也是被這一學派認為的實現行為體現的關鍵所在,其具體體現在人們對于某一目標或者想法進行實踐的過程中,會不斷的產生不同的行為進行目的的達到,在這個過程中就會有不斷的強化產生,進而將行為得以體現,在這里,應當意識到對于強化來說,其分類可以分為兩種,即正強化與負強化,正強化指的是通過某一反應的產生通過刺激來實現對某一行為的強化,實現某一行為的產生;負強化指的是通過某一反應行為的產生,來刺激行為的避免,進而消除該行為的產生可能。第三,在行為主義心理學中,認為有效的觀察是實現學習的重要條件,是一個人產生反應進而發展成為行為的先決,對于觀察本身而言也分為直接觀察與間接觀察,其作用與成效也是不同的;第四,在行為主義心理學中認為,人們的行為產生不僅僅是受到的外界的影響產生,同時也會個人的內在因素影響,二者共同作用產生行為的發展。

2.行為心理學對提升企業人力效率方面的經濟分析

2.1在對企業員工進行培訓中的行為主義心理學的運用

企業的運營發展過程中,員工是推動其不斷發展的基礎力量,因此,員工的專業素質與專業技能決定了企業的發展成效如何,所以對于員工的不斷培養是企業想要實現自身發展的前提條件。企業對于員工的培養方式是受企業自身情況限制而多種多樣的。但從行為主義心理學來說,無論是怎樣的企業在開展對員工培訓的前期都需要對員工的基本條件進行了解,結合實際情況設立發展的目標,同時,明確相關的開展模式,如專業知識講座、技能培訓班創立、實踐性的訓練等,從而使得員工能夠得到更好的發展環境。

2.2通過行為主義心理學來實現對企業員工的激勵

在企業的文化建設中,對于員工的有效激勵能夠實現企業文化的形成與良好工作環境的建設,同時,對于員工的有效激勵能夠提高員工對企業歸屬感實現員工的工作效率的提高與工作技能的發展。在行為主義心理學理論中,認為員工是否擁有對工作的積極性與主動性決定了其是否能夠實現自身與企業共同發展的關鍵。對于員工的激勵其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既包括物質激勵,即通過運用工資福利的提高來滿足員工的物質需求,只有使得員工的生活質量進行了提升,才能夠使得企業員工能夠有著更高的發展需求,實現其工作熱情的提高。目前,不同的企業對于福利制度來實現對員工激勵的模式與方法受其自身發展狀況影響各不相同,但大多數企業都能認識到通過這種激勵的方式能夠實現企業員工對自身企業發展的推動,因此在對這樣的激勵制度進行制定的過程中,注重于對未來發展的規劃,提供給員工一個良好的發展藍圖,但卻難以滿足員工當前的實際需求,無法產生強有力的激勵效果。這就使得企業在對這項制度進行建立與完善的過程中,一方面需要對員工的發展進行長遠的規劃,另一方面也需要對員工目前的工作熱情進行有效地激勵發展,完善福利分配制度,無論是老員工還是新員工都能滿足其工作的需求與報酬的肯定,同時也要建立并完善重大事故的應急措施,解決員工工作的后顧之憂。

2.3通過行為主義心理學來提高企業的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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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次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中暴露出來的資產管理問題,資產盤盈、損失形成的歷史原因和存在問題,以及出現的會計差錯調整情況,我們進行了認真分析研究,以提出改進建議,探討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一、資產損益原因分析

(一)資產盤盈原因分析

第一,購置時只列費用支出,未計入固定資產。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核算不規范,賬務處理不到位,忽視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缺乏規范的購置、驗收、保管和使用制度。購置后只列費用支出,不能及時登記固定資產的臺賬、卡片賬,或一些單位根本沒有設置固定資產臺賬、卡片賬,本次資產清查中實際盤點數大于賬面數,造成資產盤盈。

第二,政府及上級部門劃撥、配置的固定資產未入賬。在資產清查審計中發現,政府無償劃撥的土地長期未入賬,這種情況在鄉衛生院中尤其突出,鄉衛生院多成立于五六十年代,衛生院占用土地多為成立時無償劃撥,多年來未估價入賬;上級部門劃撥、配置的電腦、打印機、汽車、家具用具、變壓器等在收到實物時未做賬務處理,未及時計入固定資產賬,造成賬面未登記而實物已在用。

第三,自行建蓋、接受轉讓的固定資產未入賬。部分行政事業單位自行建蓋的辦公樓等固定資產已交付使用,由于未進行決算或未取得發票等原因未計入固定資產。在資產清查審計中還發現有部分事業單位自行建蓋的房屋、圍墻、伙房等固定資產建蓋時未計入固定資產,支付的工程款長期掛在往來賬中,本次資產清查時才發現這些固定資產已被拆除或重建,由此可見其資產管理的混亂。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取得轉讓的固定資產所有權后,未辦理過戶手續,也未入賬。

第四,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未登記入賬。部分行政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家具及電子設備等在受贈時未計入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管理人員也不對這些資產進行管理。

(二)資產盤虧原因分析

第一,已報廢毀損資產未做賬務處理。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對使用年限較長,已無修復價值或已損壞無法修復的汽車、電腦、傳真機、打印機等電子產品及無法使用的軟件、儀器儀表、家具用具等資產,長期未進行清理、申報報廢并進行賬務處理。本次資產清查中實際盤點數小于賬面數,造成資產盤虧。

第二,已轉讓、出售資產未做賬務處理。部分行政事業單位轉讓、出售汽車等固定資產,轉讓、出售收入已入賬,固定資產未做減少的賬務處理。本次資產清查中實際盤點數小于賬面數,造成資產盤虧。

第三,已被拆除資產未做賬務處理。部分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因鑒定為危房已拆除,或因新建房屋拆除原建筑物,單位未作減少固定資產賬面值的賬務處理。本次資產清查中實際盤點數小于賬面數,造成資產盤虧。

第四,劃拔資產及對外捐贈資產未做賬務處理。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劃拔給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的資產,實物已調走,單位未作減少固定資產賬面值的賬務處理;贈送給扶貧點或其他單位的電子產品及家具用具,實物已調走,單位未作減少固定資產賬面值的賬務處理。本次資產清查中實際盤點數小于賬面數,造成資產盤虧。

第五,其他原因。部分行政事業單位電腦等資產被盜,或人員調動帶走電腦,單位未作減少固定資產賬面值的賬務處理。本次資產清查中實際盤點數小于賬面數,造成資產盤虧。

二、資產清查中出現的會計差錯調整情況

第一,已進行房改的職工宿舍未進行賬務處理。本次資產清查審計中發現,有兩個事業單位已進行房改的職工宿舍,產權已屬于職工所有,固定資產未作減少的賬務處理。資產清查審計中作為會計差錯進行了調整。

第二,固定資產重復入賬。本次資產清查審計中發現部分行政事業單位設備、房屋等資產重復計入固定資產。資產清查審計中作為會計差錯進行了調整。

萬平: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審計第三,歷年清倉盤盈掛賬未進行賬務處理。本次資產清查審計中發現事業單位存貨項目出現會計差錯,存貨清倉盤盈及進銷差價多年未作處理,本次清查出現較大金額的存貨盤盈;或者歷年清倉盤盈掛賬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中長期不作處理。以上情況主要出現在鄉衛生院。第四,收入長期掛賬未進行賬務處理。本次資產清查審計中發現,部分事業單位的事業收入或房租收入掛賬在其他應付款中,長期未進行賬務處理。資產清查審計中作為會計差錯進行了調整。

第五,賬表不符。本次資產清查審計中發現,部分事業單位賬面上事業結余為負數,在年終決算報表中將事業結余反映為零,同時空增其他資產項目,造成賬表不符。資產清查審計中作為會計差錯進行了調整。

第六,未能規范使用會計科目。本次資產清查審計中發現,部分事業單位未能規范使用會計科目,例如向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的貸款計入了“其他應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未按規定計入“借入款項”科目核算。

三、在資產清查審計工作中提出的有關改進建議

第一,鑒于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對各種資產存續狀態的動態管理存在一定的缺陷,對資產的現狀掌握的信息滯后,建議每年年末對資產進行清查盤點,以及時掌握本單位資產的實際情況。

第二,由于在實際工作中經常出現漏記固定資產及固定基金的情況,建議在“事業支出”科目中設置“設備購置”明細科目用于專門核算固定資產的購入,便于在年末及時查對賬目,避免固定資產出現漏記。

第三,在資產清查專項財務審計工作中發現部分行政事業單位未辦理有關的房產證、土地證,或房產證、土地證不齊全,這種情況在鄉級行政事業單位特別突出,建議單位應及時辦理有關土地及房屋的產權證書以便于明晰產權,更好地明確本單位的不動產狀況。

第四,對上級配給或外單位捐贈的實物,應建立同時向財務部門報備的機制,及時將此類資產納入管理;建議在今后對劃入劃出固定資產,應完備劃轉手續,根據相關文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五,對已完工建設項目及時辦理決算手續,對已交付使用固定資產及時根據相關結算手續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六,現行行政單位財務制度規定了固定資產的核算起點標準,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為固定資產。對于單位價值雖未達到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列為固定資產管理。建議在今后會計處理中嚴格劃分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對符合固定資產入賬條件的資產,及時計入固定資產。

第七,通過本次資產清查以后,建立并完善固定資產卡片制度,落實資產管理責任制度,加強對各科室固定資產的管理,確保管理責任落實到人。建議今后對資產進行嚴格管理控制,該入賬、該報損的資產,要及時處理,做到賬實、賬帳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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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微型化學實驗,就是以盡可能少的化學試劑來獲取所需化學信息的實驗方法與技術。雖然它的化學試劑用量一般只為常規實驗用量的幾十分之一乃至幾千分之一,但其效果卻可以達到準確、明顯、安全、方便和防止環境污染等目的。

微型化學實驗是80年代初在美國幾所高等院校基礎有機化學實驗室里試驗成功的。此后,這種方法和技術得到迅速推廣。到80年代未,其應用范圍已經由有機化學擴展到無機化學、普通化學和中學化學的實驗教學中。化學實驗改革的這個重要趨勢引起國際化學教育界的重視。因為這種實驗方法和技術的經濟效益和環保效益顯而易見,所以,一經采用,就受到化學工作者的青睞。美國、聯邦德國等國家已逐步在中學化學實驗中審定和推廣了微型化學實驗儀器。

我國是從80年代未,先在大學化學教學中引入微型化學實驗的。后來,這項實驗方法與技術又滲透和結合進部分盛市中學化學實驗教學改革領域。1994年,中國化學會化學教育委員會委托河南鄭州鐵路分局普教委舉辦了我國第一屆“全國中學微型化學實驗研討會”。這次研討會的成功(微型化學實驗現場教學和實驗技術表演取得顯著成效)對微型化學實驗在我國中學化學實驗教學中的推廣起了重要作用。

由于微型化學實驗儀器具有小巧便攜、不易破碎、液體試劑在多用滴管中不易流出等優點,使每個學生都有條件裝備自己的化學實驗箱。這就為改革化學課堂教學提供了方便與可能。實踐證明,微型化學實驗對中學化學教學的改革有如下主要優點:

1.可使絕大多數學生都有動手做實驗的機會,改變過去那種“一人做、大家看”的局面;使學生由過去被動“等待”和“接受式“的學習方式,變為“主動”和“探索式”的學習方式;使多年來提倡的“啟發式”、“學生為主體、教師為主導”的教學方法得以實驗。

2.極大地培養了學生學習化學的興趣。由于微型實驗既安全又節約,教師可以放心地讓學生一人一組做實驗。通過親手做實驗,以可幫助學生理解和形成化學概念,可以培養觀察和實驗能力,同時,有效地激發了學生學習化學的興趣。學生盼著上微型化學實驗課,做作業、復習或預習等,根本不用教師督促。

3.使隨堂實驗、實驗室分組實驗、家庭小實驗和課外活動實驗等都得以開展。

4.有利于培養學生既動腦又動手、理論聯系實際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5.有利于培養學生關心自然、關心社會的情感和創新精神。

6.對辦學條件較差,缺少儀器藥品和實驗設備的農村中學,促進了其對化學實驗代用儀器藥品的開發和推廣。

7.能改善實驗室環境。可大幅度地減少實驗室空氣和水體排放污染,有益于師生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