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與旅游領域經濟違規行為探討

時間:2022-12-19 08: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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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與旅游領域經濟違規行為探討

摘要:隨著第三產業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文化與旅游領域經濟日益勃興。但由于市場缺乏一定的規范性,監管力度尚且不足,導致文化與旅游領域經濟違規行為屢見不鮮,相關部門要依據現實的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借助現代化、數字化的創新管理模式,進一步對其進行科學合理的創新治理。

關鍵詞:文化;旅游;經濟;違規行為;創新治理

一、引言

文化與旅游是重要的幸福產業,文化與旅游消費則是人民群眾幸福生活的重要需求。隨著文化與旅游產業的市場融合,越來越多高質量的旅游產品、旅游線路、旅游景區、文旅綜合體被打造出來,備受人民群眾的青睞,成為節假日出游的觀光游覽目的地。但令人深思的是,隨著文化與旅游領域經濟的高速發展,諸多潛在問題也逐漸浮出水面,其經濟違規行為層出不窮,給社會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嚴重影響了行業發展的整體形象。各地方政府職能部門也相繼對文化與旅游領域經濟違規行為進行了大力整改,肅清行業亂象,為文化與旅游產業的繁榮發展提供了保障。

二、文化與旅游領域經濟發展分類與關系

(一)文化產業的基本分類與關系

文化這一詞匯所涵蓋的內容較為寬泛,一個國家和地區社會生活形態、人們的精神思想面貌、特殊的地域屬性等都是文化的基本范圍。隨著我國現代經濟的發展,文化產業作為新興產業逐漸崛起,并且作為特殊的文化形態與經濟范疇被社會所認可。隨著文化領域快速發展,文化產業也得到了各級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助推,其發展分類逐漸變得明確,大致被區分為文化核心領域和文化相關領域兩大分類。文化核心領域主要包括新聞信息服務、內容創作生產、創意設計制作、文化傳播渠道、文化投資運營、文化娛樂休閑服務。而文化相關領域可以概括為文化輔助生產和中介服務、文化裝備生產、文化消費終端生產等經濟領域。總體而言,文化產業的分類已經清晰地詮釋出文化所具備的商業屬性和基本特征,從文化產業的諸多分類可以看出,文化領域的經濟形態具有多樣性、惠民性、教育性等特點。

(二)旅游產業的基本分類與特點

旅游產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之一,是融合多產業的集合體,包括游客出游過程中“食、住、行、游、購、娛”六大基本要素。旅游產業具有滿足消費者需求的行業服務屬性,具有極強的資源整合性,為游客提供所需要的綜合服務,并且遵循旅游行業的市場規范和規章制度,兼顧消費者和商家的利益,促進旅游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對于旅游行業經濟違規行為,要針對具體的市場要求和行為準則,予以嚴肅處理,才能規范市場秩序,為消費者提供更加高質量的旅游服務。旅游產業分為旅游業與旅游相關產業兩大類,其中旅游業包括旅游出行、旅游住宿、旅游餐飲、旅游游覽、旅游購物、旅游娛樂、旅游綜合服務;而旅游相關產業的內容則包括旅游輔導服務、政府旅游管理服務等。旅游產業具有很強的行業關聯性、輻射性以及產業帶動性,因此,旅游經濟具有其本身的復雜性特點。

(三)文化與旅游領域經濟的相互關系

文化與旅游業進行了高度的產業融合,將兩個領域的資源進行優勢重組,形成產業的升級,打造出現代新興文化旅游產業經濟業態。一方面,從文化與旅游的經濟屬性入手,提升二者之間的有效融合性,使得旅游市場的產品形式更加多樣化、品質化。另一方面,從文化與旅游的商業屬性入手,推動第三產業的融合發展,更提升了“文旅”經濟行為的市場兼容性;另外,由于旅游市場經濟融合了文化的內容元素,使得“文旅”相同的經濟行為對社會精神文明建設也起到了強有力的促進和推動作用。但是,由于特殊的行業特征,“文旅”領域存在許多突出問題,如從業者自身綜合素養較低、行業監管制度缺乏統一標準體系、后期市場監督執行力度不足等,這些問題導致文化與旅游領域經濟違規行為極為普遍,對該領域經濟的發展造成了不利的影響。文化與旅游領域對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文化與旅游是共生、共建、共享的關系網絡,其融合可以帶動社會其他相關經濟業態全面發展。從一定程度上來說,文化與旅游領域經濟的發展程度,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縮影,也是判斷人們生活幸福指數的重要依據之一。文化與旅游領域經濟違規行為的治理管理能力,是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內容,也是推動第三產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前提。

三、文化與旅游領域經濟違規行為治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從業人員素質普遍不高

文化與旅游屬于人員密集型第三產業,需要眾多從業人員對游客進行服務,因其大多數服務內容較為基礎,技術含量不高,國家并未對所有從業人員設置考核和準入機制,如旅游景區服務人員、食宿服務人員等,均無需相關部門進行考核準入,導致其從業人員門檻較低;同時,后期市場也缺乏相應的監管體制對這部分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進行有效約束,導致各種低端、劣質服務充斥文化與旅游市場,為市場的良性發展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

(二)大數據數字化監管系統欠缺

當前,隨著互聯網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我國社會處于高速運轉的大數據信息時代,大數據信息技術已經深入應用到社會經濟發展的各個領域,包括文化與旅游領域的經濟活動中。據了解,當前文化與旅游行業的信息化應用已經非常普遍,交通出游、酒店住宿、餐飲、景區門票、旅游文化演出等消費項目都可以通過互聯網平臺進行提前預訂,極大地方便了消費者的出游需求。但是,從文化與旅游行業的市場監管層面來看,大數據數字化的監管體系構建缺乏一定的完善性,文化與旅游經濟違規行為的監管并未形成全國性的聯網大數據體系,甚至很多地區連當地網絡都未曾對存在失信、違規的旅游從業人員和商家進行監管、懲處、公示,同時也沒有統計相應的數據資料,導致這部分存在經濟行為違規的人員和商家依舊在市場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由于缺乏監管,他們的違規行為變得更加肆無忌憚,成為各地區文化與旅游市場發展的潛在隱患。

(三)地方旅游監管部門之間缺乏協同合作

由于文化與旅游市場亂象叢生,很多文化與旅游經濟違規行為被游客通過網絡、電話投訴等方式向有關部門檢舉,異地投訴更為普遍。近幾年互聯網新媒體平臺高速發展,信息傳播打破地域的局限,受害游客開始通過新媒體對旅游從業人員、景區景點商家、景區景點工作人員的經濟違規行為進行曝光,一經互聯網傳播發酵,則會對當地旅游市場造成嚴重惡劣影響,給予地方旅游監管部門壓力,促使其不斷加強旅游經濟違規行為的監管和處罰力度。但是,旅游活動具有很強的流動性,跨地區的旅游服務則需各地方旅游監管部門之間協同合作,共同治理。但同樣的文化與旅游經濟違規行為,各個省份和地方之間的旅游監管部門對其重視程度大為不同,監管的模式也存在很大差異性,如此則會阻礙經濟違規行為的行政監管,導致執法不公的情況發生。

四、文化與旅游領域經濟違規行為治理之創新

(一)加強從業人員培訓與監管力度

文化與旅游領域的經濟違規行為通常來自不同的主體,其中,部分經濟違規行為來自旅游從業人員,包括導游人員、景區酒店與商家從業人員、景區其他相關的工作人員等。一方面,相關部門對旅游從業人員的準入門檻缺乏嚴格的規定,雖然導游要求持證上崗,要求具有相關的導游從業資格證書才能從事導游活動,但其他崗位的從業人員則缺少準入門檻,服務能力和綜合素質難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相關部門對從業人員行為監管力度不足,如導游在帶團期間所發生的違規行為缺乏嚴格的監管,雖然目前針對不同的違規行為,旅行社和地方旅游局會給予不同程度的行政處罰,但是由于文化與旅游經濟違規行為隱蔽性強、監管難度大,部分導游依然鋌而走險繼續從事違規的導游活動,形成一股收受回扣、敲詐勒索的惡劣風氣。另外,景區內經營的商家,也存在許多虛假宣傳、惡意引導消費的違規行為,一直未被完全取締,成為旅游市場的頑疾。例如:某古城景區每年都陸續曝光多起商家和導游共同誘騙游客消費,分取高額回扣的惡性違規行為,2020年,某旅游景區酒店工作人員就通過抖音、快手等自媒體平臺,披露民宿老板和商家串通,通過提前獲取游客個人信息,誘導消費翡翠、銀器、普洱茶等高價旅游產品,民宿老板收取高額回扣。因此,相關部門需要對旅游從業人員不定期進行培訓和考核,商家要構建全國行業信譽服務標準分,若達不到行業規定的分數,予以不同程度的罰款,加入導游、商家全國從業人員信譽查詢大數據中心,加大監管力度。

(二)加強互聯網大數據監管系統優化創新

在文化與旅游經濟違規行為創新治理過程中,需要充分借助現代互聯網科學技術,利用大數據對各地區旅游違規行為進行全面的監督。第一,構建全國導游人員違規行為大數據查詢中心,對有不良記錄,存在違規行為的導游人員,進行通報批評,保留不良違規記錄,只有通過嚴格的考核,才能保留從業資格證。第二,通過大數據技術對全國各個景區范圍內的酒店商家、餐飲商家、其他工藝品銷售商家,存在誘導消費、販賣游客個人信息、收取高額回扣的經濟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記錄,予以全國范圍內的通報批評,建立商家旅游違規行為數據檔案,永久保留商家和從業人員個人違規行為記錄,同時進行嚴格的經濟處罰。第三,將旅游過程中,游客出現違規行為的記錄,上傳到全國大數據通報批評中心。

(三)地方旅游監管部門之間形成協同合作創新模式

文化與旅游領域經濟違規行為需要各地區旅游監管部門加強協同合作,創新治理模式,形成統一監督管理合作體系。第一,統一導游人員培訓考核的標準及要求,長久以來,由于導游從業資格證書授予地區的不同,培訓和考核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導致不同地區導游從業人員的能力和素質具有差異,但不同地區授予的導游證書卻可以全國范圍內通用,如此則不利于從業人員的監管。第二,旅行社要加強監督管理,對“不合理低價游”等劣質團隊要予以嚴厲打擊,一旦出現低價團強制消費、敲詐勒索等違規行為,旅行社將承受重額罰金,以及吊銷營業執照,旅行社負責人接受嚴厲處罰的監管力度。第三,各地區旅游監管部門應形成統一的網絡管理大數據平臺,可以提供異地投訴、異地退還高額假冒偽劣旅游商品(銀器、玉石制品、茶葉、工藝品等)的功能。各個省市旅游景區構建統一投訴、監督網絡服務體系。

(四)加強民族地區傳統文化習俗保護

在過去的幾年中,不斷被新聞媒體報道,有部分導游不顧職業操守,罔顧人倫,把一些寶貴的地方傳統文化,以及民族文化習俗等,通過惡意曲解、造謠、污蔑等形式進行傳播。為了獲得經濟利益,不顧其他民族的尊嚴,也不尊重其他民族的生活習俗,就進行惡意傳播。相關部門要加強民族地區傳統文化的保護工作,對侵害、惡意侮辱、褻瀆少數民族文化的行為要予以嚴厲的處罰。例如:在云南省某景區,世代居住的摩梭人至今保留著“走婚”的習俗,但是有些導游為了博人眼球,滿足游客的獵奇心理。惡意歪曲摩梭人婚姻習俗,并且帶著極強的人身攻擊和侮辱性。甚至還有當地的一家演藝機構,以摩梭人的“走婚”習俗為線索,在景區公開演出帶有極強性暗示的舞蹈,引起了社會關注,隨著網絡輿論的增加,當地相關部門不得不查封了這家演藝公司,叫停了舞蹈“走婚”。

五、結語

綜上所述,對于現代化的市場經濟來說,文化與旅游領域的經濟行為已經碰撞出多元化的產業融合現象,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大數據時代背景下的必經發展之路。文化與旅游行業經濟行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涉及的內容極為寬泛和復雜,在此過程中,不僅對該行業經濟行為的市場監管需要一套科學有效的管理體系,同時對其經濟違規行為的治理也需提高監管力度。借助互聯網大數據的科學技術,同時創新文化與旅游經濟行為違規治理措施和方法,才能從根本上清除行業毒瘤、肅清行業發展環境、提升文化與旅游行業專業服務水平。一方面為我國文化與旅游行業的長足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提升整體行業發展水平;另一方面,通過對文化與旅游行業經濟違規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加強市場監管制度,為消費者的旅游出行提供優質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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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琦蕊 曾冰 單位:南華大學經濟管理與法學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