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營論文范文

時間:2023-04-08 16: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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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營論文

篇1

互聯網金融模式下,保險公司的服務將改變傳統服務模式,充分做到“以客戶為中心”,直接參與、雙向互動,通過網絡進行實時咨詢,客服人員在線解答。保險公司通過完善平臺功能,增強客戶體驗,可以更有效的進行資料獲取和個體情況分析。同時,保險服務的內容也將發生改變,可以包括保障計劃、給付到期提示、保全、理賠等。

二、互聯網金融對保險風險評估技術的影響

互聯網金融模式下,保險公司對出險規律、產品定價、保費厘定、壽險的壽命分布規律、產險的出險事故損失額度分布規律等有了更準確的評估和計算。同時,風險評估也將體現個性化差異,對于投保的個體,互聯網保險將依據個體差異制定差別化的保單,風險評估和控制精細化到每個投保人,而不是一概而論的風險評定。

三、互聯網金融對保險信用構筑的影響

首先,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下,保險機構的信用度將出現分化,一些保險公司保持較高透明度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保險公司的透明度較弱。其次,在這種新的金融模式下,客戶的信用資料將更易于采集。六、互聯網金融對保險監管的影響互聯網金融模式下的將在保險監管中得到廣泛應用。保險公司可以利用云計算、大數據技術進行輿情監控,促進聲譽風險管理;也可以進行風險暴露分析與監測,增強預防風險的能力;也可以對客戶信息進行更為全面地分析,最大限度降低逆向選擇。

為了應對互聯網金融風險,保險監管的模式也應該發生轉變。首先,保險監管文化與理念的變革,要做到實時監管,信息監管,互動監管;其次,保險監管內部組織架構需要改革,例如搭建互聯網保險監管架構、明確互聯網保險監管模式、引進IT技術人才,制定互聯網監管規則等;第三,保險監管原則和方式需要改變,可以采取統一監管規則、屬地化管理和互動委托監管;第四,監管合作與協調越發重要,需要更多的與銀行、證券監管合作需要與國外監管進行合作協調;第五,可以采取全流程監管,即“關鍵字”審核,事中、事后評價和實時投訴等。

四、小結

篇2

一、各種商業健康保險經營形式的比較

世界各國商業健康保險的經營形式通常有幾種類型:就業務經營種類上看,一是人身保險公司,在辦理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以外,也辦理健康保險業務;二是財產及責任保險公司,在辦理財產及責任保險的同時,也提供健康保險服務;三是專門的健康及意外傷害保險公司,專門辦理健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從組織形式上看,按所有權的形式不同分為營利性的股份有限保險公司和非營利性的相互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健康保險協會等。以上形式共同存在,不斷發展,功能上互相補充,從而形成了專業化和多樣化的健康保險經營形式體系[1][2].

(一)由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公司經營健康保險的形式

1.附加壽險(產險)形式。即將健康保險業務附加于壽險或產險業務上進行經營的形式。這種經營形式的優勢在于:經營初期成本較低,可以有效地利用保險公司的共享資源,如營銷網絡、管理人員、技術開發數據等。其不足為:此種方式不可避免地將健康保險定位在壽險或產險的輔助和從屬地位上,而壽險業務的內在特征和經營規律都與健康保險業務完全不同,產險業務的保險標的性質與法規適用也不同于健康保險,因此,兩種業務經營理念上的沖突和矛盾將不利于健康保險業務的專業化經營和管理,且由于業務的開展要分拆到壽險(產險)公司的各職能部門,有關業務部門之間的協調性較差,因此,業務規模難以擴大,質量不易控制。

2.保險公司事業部形式。即保險公司設立專門的健康保險部來經營健康保險的形式。健康保險事業部一般充分享有產品的開發權、業務拓展權、市場推動權和利益分配權,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形成相互、單獨核算的關系,構成公司相對獨立的業務體系,是公司健康保險的實際經營者和管理者。其優勢在于:具有相對獨立性,可以充分照顧到健康保險的特點以進行專業化經營,有利于產品的設計、開發、推廣和風險控制,以及專業人員的培訓和指導,從而有助于業務經營規模的擴大和利潤的實現。同時,又可以共享保險公司的資源如銷售網絡、技術優勢等。其不足為:健康保險的推廣需要其他職能部門如營銷部門、客戶服務部門的協調與配合,因此,業務的開展會受制于其他部門的發展水平和投入規模,不利于業務規模的最大化,且與公司其他業務的沖突會降低健康保險的經營效率。

3.保險公司子公司形式。即保險公司以設立子公司的形式來專門經營健康保險。其優勢為:由于已經具備了相當獨立的組織體系,且實行內部的子公司化管理,因此,能夠充分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利于健康保險的專業化經營。同時,可以充分共享保險公司的現有資源;子公司在設立上前期投入較小,一般無需另行申報、獲取執照,業務的開展可迅速達成。其不足表現在:子公司的組建需要一定的技術、人才、資金條件,有一定難度,同時,需要與母公司協調關系,因此在經營觀念上存在矛盾。

(二)專業健康保險公司形式

由保險公司專門進行健康保險經營的形式的優勢在于:經營者的積極性較高,可以使公司專心圍繞健康保險業務進行經營決策,徹底改變健康保險業務依附、從屬于壽險或產險業務的狀況,充分實現健康險業務的專業化經營,容易擴大業務規模,提高業務經營質量。而劣勢在于:無法分享其他保險公司的資源,籌建成本較高,且經營初期成本較大。依所有權形式的不同,健康保險公司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險公司等組織形式。

依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險公司,其優勢在于:其一,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能夠建立起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有利于提高經營管理效率,并且由于同業競爭激烈,更能開發新險種,并采用相適應的新方法和新技術。其二,容易籌集巨額資金。健康保險公司業務的拓展是以償付能力即自有資本為基礎的,必須保證有足夠的資本來源以支撐業務規模的不斷擴大。其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規模經營,降低了企業的經營風險,且能夠通過上市進一步實行風險的轉移和分散,符合健康保險的經營需要。其四,資金實力雄厚,便于網羅和培養人才,滿足健康保險經營的技術需要,如產品設計、風險選擇、分保安排、賠款處理等。其五,采取確定保費制,使投保人保費負擔確定,符合現代保險的特征和投保人的需要,為業務的開展提供了便利。其劣勢在于:其一,業務經營的利潤壓力大,因此,容易導致公司經營的短視和短期行為,加大經營風險。其二,以盈利為目的,因此在承保限制上較多,不利于保護投保人利益。其三,不利于防范和控制道德風險。健康險是道德風險頻發的業務,據美國GAO的報告,健康保險賠付金額的10%是保險欺詐,而在我國,有關政府部門估計這一比例至少為30%.

依相互保險公司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險公司,其優勢在于:其一,相互保險公司的投保人同時為保險人,社員的利益也即被保險人的利益,因此可以有效避免保險中保險人的不當經營和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為,比較適用于健康保險這種道德風險較大的業務。其二,保險費內不包括預期利潤,所有資產和盈余皆用于被保險人的福利和保障,保險成本相對較低,保險費低廉,為經濟條件相對較差的人們尋求健康保險保障提供了機會。其三,投保人可以參與公司盈余部分的分配,有利于鼓勵投保人關心保險經營。其四,由于社員具有穩定性的特征,因此公司較為注重長遠利益,不易出現短期行為。其劣勢在于:其一,資金籌集不易,利用資本市場的能力有限。因此,在市場競爭中,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常處于不利地位。其二,保費采用課賦制,如遇經營不善,無法獲得足額的賠償。

(三)合作性質的健康保險組織

依合作社的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險組織,一般表現為生產者合作社,即由醫療機構或醫療服務人員組織起來,為大眾提供醫療與健康保險服務。如美國的藍十字、藍盾和健康維護組織。其建立可采取多種形式,如社區團體組織發起,由參保成員選出代表,組成理事會進行管理,自辦醫院,雇傭醫生;由醫療保險公司組織發起;由醫療服務提供者即醫生或醫院發起和管理。由于保險人直接介入醫療服務過程,故使得傳統的商業健康險業務經營中的保險公司、被保人、醫療服務提供者之間的三角關系轉變為醫療機構(保險公司)與被保人的雙向關系,使單純的事后賠付改變為包括預防保健、健康教育在內的綜合經營機制。其優勢在于:其一,合作社屬于社團法人,是非營利機構,故保費較為低廉,能解決低收入階層的健康保險保障問題,另外,在經營中產生的利潤基本上用于為社員提供更好的醫療服務,有助于政府全民保健社會目標的實現;其二,可以有效地防范供方風險,有利于控制醫療費用,提高利潤;其三,有助于減少逆選擇行為帶來的損失,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確保大多數被保險人的正常利益;其四,投保人無需尋找醫療服務的提供者,且能夠獲得優質醫療服務。其劣勢在于:對被保險人而言,醫療服務受限,選擇面變小;籌資能力弱,發展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我國健康保險經營形式的選擇

(一)我國現行健康保險經營形式的分析[3][4]

目前,我國人壽保險公司全部開展了健康保險業務,其經營形式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附加壽險形式,這是健康保險發展初期各家壽險公司普遍采用的經營形式。這種經營形式下,保險公司并沒有明確的健康險經營目標,開展健康險主要是為了配合壽險業務的發展,險種多為壽險業務的附加險,條款責任簡單,契約操作容易,風險管理上實行簡單控制。二是壽險公司事業部形式。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推出為契機,我國第一個健康保險部于1996年7月在平安保險公司成立,此后,中國人壽、泰康、太平洋保險公司等也相繼成立健康保險部,組建了專業化的健康保險人才隊伍,初步實現了健康保險業務的獨立運作和專業化管理。但由于各公司對健康險的認識還沒有完全統一,健康險盡管設立了健康保險部,但不配備專業管理人員,不嚴格按照健康險風險控制流程進行風險控制的現象屢有發生,因此一些公司的健康險發展狀況不容樂觀。

由于以上兩種經營形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將健康保險定位于壽險的從屬和輔助地位,以管理壽險的方式來管理健康險,忽視了健康保險的內在特征,違背了其經營規律,因此,都難以實現健康險業務的健康持久發展。

(二)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經營形式的選擇[5]

由于各種健康保險的經營形式各具特點,有利有弊,沒有普遍適用的健康保險經營形式,因此我國健康保險經營形式的選擇應注意:一方面,在不同的發展階段上,應當根據健康保險所面臨的內外部條件選擇相應的最佳經營形式;另一方面,各種經營形式并非一成不變,它們之間可以相互轉化以適應健康保險的發展需要。目前,我國健康保險經營形式的選擇應采取的具體措施為:

1.進一步促進現有保險公司健康保險的專業化經營

根據《保險法》修正案,財產保險公司也可以進入商業健康保險領域,因此,我國以后會存在人壽保險公司以及財產保險公司共同經營健康保險的狀況。由于健康保險業務獨特的專業性、技術性和復雜性,因此要求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即在數據的搜集和累積、產品定價、利潤核算、風險評估方法、理賠管理、客戶服務內容及方式以及醫院合作與管理、銷售方式等方面都應該建立相應的經營手段和風險管理方式,而這又必須以獨立的組織架構和專業化的管理體系作保證。

獨立、完善的組織架構是各項政令及專業化管理措施順暢實施的通道,是專業化經營的組織保證。這種獨立性體現在不同的層面上,可以是保險公司的專業子公司,也可以是保險公司事業部,但無論如何,都要賦予它獨立的業務管理權和相當程度的人事任免權和利益分配權,對健康險的市場調研、產品開發、培訓、銷售、業務管理、風險控制等各個環節實行統一而全面的管理,構成公司健康保險的產品制作中心、風險控制中心、技術支援中心、市場推動中心和利潤產生中心。

在管理體系上,健康保險事業部或子公司應有獨立的產品開發部門,負責市場調研、險種的開發和設計、費率的厘定、條款擬定;業務管理部,負責核保、理賠、保全等業務規則的制訂、實施、檢查以及與醫院的合作和管理;市場推動部,負責業務的市場推動、激勵、銷售的策劃、人員的培訓以及輔助銷售渠道的開拓等。同時,事業部或子公司還應充分共享公司的資源,如銷售渠道、技術優勢和信息平臺等。如在銷售渠道上,除了在適當的地區建立自己的機構和隊伍以外,還應充分利用公司原有的直接銷售網絡,并輔助以健康保險銷售資格的管理與銷售人員的培訓。

2.盡快設立專業化的健康保險公司

專業化健康保險公司可以將全部精力用于健康保險業務的經營,在健康保險經營方式、風險控制方法、精算體系、保險公司和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合作、經驗數據的處理、產品設計和定價、產品的營銷等方面進行更加專業化的研究和嘗試,推動健康保險業務的創新和發展,加大健康保險的發展規模,進而提升我國健康保險行業的專業化水平。另外,專業健康保險公司的設立,將有效地促進健康保險市場的競爭,刺激原有公司加快健康保險體系的改造和專業化發展,從而提升我國健康保險行業的經營水平。

3.從實際出發,適度發展相互形式的健康保險公司

當前我國國民保險意識普遍不強,人口素質尚待提高,誠信制度缺位,在健康保險的經營上存在嚴重的被保險人道德風險和欺詐行為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市場秩序的混亂,而相互形式的健康保險公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此問題。相互保險公司的相互性主要體現在被保險人對保險公司的管理方面,因此可以有效地防止道德風險和欺詐行為的發生,同時其非營利性的經營目的使其更好地體現健康保險服務的社會公共性,因此在實踐上應盡快嘗試。

4.積極探索合作社性質的健康保險組織建立的可能性

一方面,健康保險中的供方風險一直構成健康保險管理上的難題,而我國由于醫療服務環境不規范,醫療償付機制不合理,醫療機構普遍缺乏費用控制意識,對傳統的商業健康保險的經營構成了巨大威脅;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在經濟發展中的地區差異和城鄉差異,以及伴隨而來的收入分配不均,使得廣大農村、欠發達地區以及部分城鎮的居民經濟負擔能力仍然有限,不可能購買費率過高的營利性健康保險業務來獲取保障。而合作社性質的健康保險組織可以解決以上問題。在此種健康保險組織中,可以實行醫療服務供方與保險方的一體化,從而控制醫療費用和供方風險,而其合作性及非營利性使其能夠滿足低收人人群的需要。因此,政府應積極鼓勵其發展,以解決特殊地區和群體的健康保險保障問題,而保險公司也應在政策允許的條件下積極探討介入此種經營方式的可能性。

[參考文獻]

[1]陳滔。健康保險[M].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

[2]鄒根寶。社會保障制度[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

[3]馮乃憲。論商業健康保險的發展[J].保險研究,2002,(1):34-35.

篇3

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主要是償付能力風險,如保費費率確定不合理、承保責任超過其償付能力(資本金和總準備金之和)、公司賠付率過高和財務處理不當等業務因素,導致保險公司資不抵債。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的監管部門是中國保監會。

但如果保險合同涉及到外匯保費和外匯賠償的收支,保險公司經營這些外匯保險業務時還涉及到外匯管理,如保險公司外匯賬戶的開立和監管;收取外匯保費的對象和險種;人民幣保險向境外分保購匯支付分保費;購匯支付外匯理賠;以及考察咨詢等保險中介費的收支等。從監管職能的角度看,外匯保險監管可以分成兩個層次:一是對外匯保險的經營風險監管,二是對外匯保險項下外匯收支活動的監管。

本文主要探討第一層次問題。雖然,保險經營風險監管的職能部門是保監會,但是如果保險理賠金額比較集中且較大,可能會影響人民幣即期匯率,也可能會給國家外匯儲備帶來不良作用。從這個角度看,外匯局也應參與保險外匯經營風險的管理。在實踐中,就曾出現保險公司提出購匯支付分保費或賠償,當地銀行和外匯局難于辦理的情況。而且,隨著國內保險市場開放和國際再保險業務的發展,境內保險公司將人民幣的外匯保險向境外分保時,外匯管理部門也必然需要介入到保險公司本外幣資金風險分析和管理中來。

外匯保險的對外債權債務關系

按照國際收支統計,從交易雙方的屬性判定對外債權債務關系,那么在保險服務項下,保險公司提供外匯保險可能形成的對外債權債務關系,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保險的受益人是非居民,從而保險公司形成對外負債(財產保險引起的是或有債務,人壽保險引起的是必然發生的債務);保險公司承接非居民再保險分入業務,約定向非居民再保險公司給付資金,從而產生或有的對外負債;保險公司再保險分出業務,在約定得到非居民保險公司賠償,從而形成對外的或有債權。

可以說,保險公司進行每一項涉及外匯收付的保險活動,只要保費或賠償的收、支對方是非居民,就必然會產生上述三種債權債務關系中的一種。在單筆保險(再保險)行為中,這些債權債務是有對價的,其風險和收益對整個國家對外負債和資產的影響是均衡的。然而,這些債權債務關系的集中者保險公司,他們能否有效控制風險,從而對國家的對外資產負債產生均衡甚至良性影響,則是外匯管理選擇需要重視的內容。

保險公司的購匯需求

根據現行的外匯管理規定,從事外匯保險的保險公司擁有外匯資本金和限額外匯結算賬戶,這就是將保險公司作為一個金融機構進行管理。在實踐中,保險公司一般也不會要求購匯。基于管理政策和現實,可以形成以下判斷:保險公司通過賬戶發生收支屬于正常狀態;提出購匯需求,可以判斷保險公司的外匯資金情況出現異常狀態,管理者應該重點監管。此外,在銀行結售匯體制下,購匯行為會對外匯儲備和匯率產生最直接的影響。因此,本文重點分析保險公司購匯需求,包含調節性購匯需求和流動性購匯需求。

保監會在設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比率以監管保險經營風時,將公司本外幣資金統一計算,對保險公司外匯資金沒有提出單獨的要求。這樣,保險公司總體償付能力沒有超過保監會設定界限時,其外匯資金部分會出現局部償付能力不夠,需要用償付能力相對過剩的人民幣購匯抵償,從而產生保險公司調節結構需求。這種調節性購匯需求是保險公司正常經營中產生的,在需求產生的時點上,保險公司本外幣總體的償付能力沒有超標,只是保險公司人民幣資金和外匯資金之間償付能力的余缺抵補。典型的調節性購匯需求,就是保險公司將境內人民幣保險向境外分保時,要求用人民幣保費購匯支付分保費。此外,保險公司要求購匯增加外匯資本金,也屬于這一范疇。

具體到單筆保險,還會產生外匯資金流動性不足引起的流動性購匯需求。在實際操作中,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使得外匯資金產生結構上的流動性周期,這樣,即使外匯資金償付能力可以抵償賠付,也有可能在某個時點上由于流動性周期而產生外匯資金的支付缺口。對于這種缺口,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同業資金拆借解決,在拆借等資金融通手段不成立時,也會要求購匯,從而產生了流動性購匯需求。

外匯保險業務對外匯管理目標的影響

即期影響對國際收支產生即期影響的主要是保險公司的購匯行為。

從數量上看,保險公司購匯額具有不確定性。在大多數情況下,保險公司要求購匯總是為了履行特定保險合同的職責,這樣,購匯量和某一筆或某一批保險合同聯系在一起,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目前我國外匯市場每日主要交易對象是各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限額下的長、短頭寸,匯率形成機制的基礎尚不夠廣泛,因此,人民幣即期匯率暴露于保險公司購匯的不確定性之下,存在較大的波動風險。

保險公司當期購匯量又具有可預測性。正如在上文所闡述的,保險公司購匯需求與他的償付能力緊密聯系在一起,無論是調節性購匯需求還是流動性購匯需求,購匯量均不會超過——定限度(按照《保險法》保險公司購匯的絕對量,不可能超過實收資本金和公積金總和的10%)。因此,經營者和管理者可以根據其賠償責任和償付能力的相互配比關系,合理地估測出下一時段的購匯量。

從性質上看,保險公司調節性購匯需求和流動性購匯需求對外匯儲備當期余額的影響略有不同。

流動性購匯需求的實質是保險公司外匯資金流動周期在賠償時點上出現的缺口。這種缺口在流動周期的其他階段會得到彌補。因此,滿足流動性購匯需求,就相當于外匯儲備“墊付”資金,減少了儲備的當期余額。如果保險公司在流動性周期其他階段能夠將等量資金結匯回吐儲備,則對外匯儲備總體沒有影響;如果這部分資金不及時結匯,等于保險公司“擠占”一部分外匯儲備。

對于調節性購匯需求,其對外匯儲備直接效用就是“擠占”。值得注意的是,隨著國內保險市場國際化步伐,國內保險公司有將人民幣償付能力轉化為外匯償付能力的偏好,其調節性購匯需求會進一步增加。上述將境內人民幣保險向境外分保、從而要求用人民幣保費購匯支付分保費的購匯活動,隨著中國保險市場的開放和國內保險公司的發展,已受到越來越多保險公司注意,有的公司己開始進行分保并提出購匯需求。

綜合效應

保險公司絕大多數外匯資金收付行為是通過其外匯賬戶進行的。購匯行為雖然在短期減少外匯儲備,但保險公司收取保費與支付賠償具有數理上的對價關系,一段時期后,與購匯賠償相對應的保費收入會進入公司的外匯賬戶中。這樣,考察保險活動對國際收支的綜合效應,就要拋開局部的購匯、結匯行為,從保險業本身進行分析。

國際收支平衡表中各欄目差額是不同行業的國內部門和國際部門比較優勢與競爭力的反映。保險服務項下收支差額也反映了國內保險公司和國際保險公司競爭力,以及雙方在提供保險服務方面的比較優勢。如對于再保險,國際保險公司具有較大優勢,因此支付境外分保費必然較大;對于境內中資企業和大多數國內自然人,中資保險公司具有較強競爭力;對于境內外資企業和駐華機構,外資保險公司具有較大優勢;對于——些多邊和數額巨大的國內保險合同,國際保險公司具有分保的競爭優勢。但國內保險公司擁有政策選擇等有利條件。

因此,對于保險服務差額應該有正確的認識。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經常項目下的保險服務項收支呈逆差不斷擴大的趨勢。1997年BOP保險服務逆差8.7億美元,1998年保險服務逆差13.7億美元,1999年逆差17.3億美元,2000年逆差23.6億美元,四年間逆差擴大了近3倍。這種逆差反映的是目前國內保險公司在提供保險服務方面的劣勢。由于國內保險行業發展還不成熟,再保險、保險中介、精算等尚處于起步階段,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必然更多地依靠境外母公司完成有關保險服務,因此,估計保險服務項下逆差會進一步擴大。在國內保險行業發展成熟后,這種逆差狀況才會有所好轉。

從外匯管理角度看,國際收支保險服務項下逆差將是長期的,外匯管理政策調整對其變動的影響是次要和微弱的。

保險公“破產性”賠償對國際收支的沖擊

在上文分析保險公司“購匯需求”時,沒有包括一種最具破壞力的情況:保險責任產生的賠償已經超過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保險公司本外幣償付資金不足以支付賠償。

此時,保險公司需要申請的第——樁事件是“破產”,在清理負債時,才有會涉及購匯的問題。對于這種購匯要求,外匯管理部門應該有以下認識:

一是這是公司違反行業管理規定對國家帶來的風險,國家外匯儲備可以根據債務清償方案,支付賠償;二是這種風險是可以預測的,正如因為它在性質上與保險公司的調節性購匯需求相似;這種風險是可以預防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持審慎監管原則,保險公司在賠償責任和償付能力在每一個時點上均必須符合有關比率要求。

因此,對于“破產性”賠償,外匯管理可以借重行業管理,防范保險公司破產風險產生,并做好預警工作。

外匯保險業務風險的外匯管理政策選擇

政府部門對商業經營行為進行監管,應該對監管的成本和效益進行評判,這是管理學的一個重要原則。需要補充的是,在監管措施還沒有開始實行時,首先應該比較監管需求與監管成本。如果監管成本遠遠大于監管需求,那么實行監管就沒有意義。在監管過程中,還必須不斷比較監管成本和監管效益,以評價監管的效率。如果效率不高,就有必要修訂監管方式,甚至重新審視監管需求。對外匯保險進行管理決策時,也應該遵循上述原則。

根據外匯保險業務對國際收支平衡影響效應分析,可以得出的結論是:外匯保險業務風險監管應主要由行業監管部門進行,外匯管理部門參與管理。

保險業對國際收支的綜合效應是由國內保險行業競爭力等自身因素決定的,外匯管理政策對之影響不大。因此,外匯管理部門無需深入外匯保險風險監管,并對保險公司購匯行為實施限制。在我國已經承諾經常項目可兌換的前提下,對保險公司有關業務的外匯管理應該堅持謹慎和有理有利的原則。

第一,對保險公司外匯資金缺口進行監測預警。外匯局可以采取非現場監管手段,要求保險公司定期上報有關信息,與保監會定時、及時溝通,在合理的時段對保險公司的資金缺口進行監測。

篇4

論文摘要:2009年9月17日,南京G技術技工學校(以下簡稱G技校)向Z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險公司)遞交團體意外傷害和短期健康保險投保單,G技校作為投保人為其在校學生386人申請投保學平險。

一、案情概要

G技校提交的投保單記載如下:1、在被保險人健康告知欄中,保險公司問:現在或過去有無患膽、腸等消化系統病癥的被保險人?G技校選擇項為:無。2、投保單位聲明欄中:茲我單位申請投保上述保險,貴公司已向我方交付了條款并詳細說明了合同內容,特別是保險條款及相關合同中關于免除保險人責任,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部分的內容作了明確說明,我方已知悉其涵義,同意投保并愿意遵守保險條款及特別約定。本投保單填寫的各項內容均屬實,如有不實或疏忽,我方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法律后果。 G技校在該投保單尾部加蓋公章。

09年9月19日,G技校繳納保費19300元,保險公司出具以G技校為抬頭的保險業專用發票及保險單正本一份,一并交付G技校。根據保險單正本記載,保險生效日期為09年9月19日,保險期限一年。附加學生團體住院醫療保險條款第五條責任免除部分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發生醫療費用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5)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

本保單項下386名被保險人均年滿18周歲,女生甲系該校07級學生,為被保險人之一。2010年4月5日該學生因膽囊結石進入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治療,于4月14日出院,共支出住院及醫療費用11200元。2010年4月16日,女生甲向保險公司提交意健險理賠申請書,該申請書中對被保險人出險過程描述為:因9月前體檢發現膽囊結石,2010年4月5日發作入院手術治療。同日,保險公司對女生甲母親進行了書面詢問并制作筆錄,在該份詢問筆錄記載:2009年7月3日,女生甲因身體不舒服入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接受治療,查出有膽結石,當時未進行手術的原因為希望藥物治療。之后,保險公司調取了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門診病歷,該病歷記載,女生甲于09年7月3日因皮膚發黃、身體乏力去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診療,該院確診為膽囊結石,并建議其住院手術治療。

保險公司以“疾病屬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2010年5月,女生甲委托律師向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住院及醫療費用并承擔訴訟費用。

二、雙方爭議

原告認為:1、保險公司未對被保險人包括既往疾病在內的身體狀況進行詢問,因此,被保險人沒有對保險公司進行如實告知的義務;2、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部份沒有向被保險人進行明確說明,被保險人也沒有進行任何確認,所以保險免責條款不具法律效力;3、本案保險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限之內,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予以賠償。

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并非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而是被保險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無向被保險人明確說明的義務;2、保險公司已向投保人南京G技校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保險條款對合同相關當事人均有約束力,應是保險理賠及法院裁判的依據;3、該事故屬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范圍,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本起事故的賠償責任;4、雖然本案保險公司未援引“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拒賠,但應當明確:保險公司未向被保險人詢問不能免除投保人的法定如實告知義務。

三、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G技校作為投保人,為其386名在校學生投保學生平安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且已向被告交納了保險費,在保險單后所附的被保險人名單中也包括了原告,所以原、被告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應當依照約定嚴格履行其合同義務。

關于被告應否履行保險義務,第一,本案G技校作為投保人為其學生向保險公司投保,學生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保單只有一份即保險合同只有一個,就保險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只需向投保單位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即可;第二,依據附加學生團體住院醫療保險條款第五條責任免除部分規定,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的,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且G技校在投保單及簽收單中對此均蓋章確認,所以就本案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對本案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第三、根據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門診病歷記載,原告于09年7月3日因皮膚發黃、身體乏力去南京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診療。09年7月3日,該院確診為膽結石,并建議其住院手術治療。另原告母親的筆錄與上述病案記載事實吻合,上述證據可認定原告疾病屬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第四,庭審中,原告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實:投保前原告身體的疾病癥狀已經消失。

綜上,保險公司認為原告帶病投保,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符合已查明的事實及雙方約定;原告認為被告未履行說明義務,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無效的觀點,因與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給付保險金的主張不予支持。

四、二審調解

本案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1年1月12日(本案二審期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蘇高法審委[2011]1號會議紀要,該紀要第七條規定:學生平安險不屬團體險,保險人應當逐一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人僅對學校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或者保險人提供了履行免責條款說明義務的《告家長書》但無涉案被保險人或者其監護人簽字的《告家長書》回執欄的,對于保險人已經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的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地方法院會議紀要雖然不能在判決書中作為法律依據援引,但紀要確定的案件處理方式卻能在所轄基層法院得到絕對適用,鑒于省高院對此類案件態度明確,保險公司為盡量減少損失,作出妥協,本案最終在中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五、法律分析

蘇高法審委[2011]1號會議紀要中對學生平安險承保模式的判定,對本案二審產生逆轉性影響,該會議紀要認為學生平安險不屬團體險,只能以個險形式承保,從而得出學生平安險的承保保險人應當就免責條款逐一向學生或者其監護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學生平安險的投保人以及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主體是學生或者其監護人。而本案系學校自籌費用為學生投保,被保險人清單中學生均已成年,投保行為經得學生同意,保險公司以團體形式承保,學校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鑒于現行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并無就條款向被保險人進行說明的義務,雖然保險公司在展業時就保險條款內容通過發放文字資料的方式向學生進行了宣傳,但并未要求學生書面簽字。

蘇高法審委[2011]1號會議紀要認定學平險為個險,無論是從法律規定還是從保險經營實務進行分析,均值得商榷。

一、現行法律并未絕對禁止學生平安保險以團險形式承保。認為學生平安保險為個險者所持觀點基本為:(1)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學校和被保險人學生之間不存在法定保險利益;(2)另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學生為未成年人,因此學校不能作為投保人;(3) 學平險的交費主體是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所以學生或其家長才是投保人;(4)2003年保監會下發了《關于規范學生平安保險業務經營的通知》,要求從2003年8月30日開始,各大、中、小學校將不能再以投保人的身份為學生統一辦理學生在校保險,這表明行政監管機構認為學生平安保險應該為個人保險。

學平險作為團險承保還是個險承保,主要區別是投保人是誰,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學校對學生不具有法定保險利益是否定學平險團體性的重要理由。關于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立法例上可以劃分為純粹利益原則、同意原則、利益和同意兼顧原則。所謂利益原則即訂立保險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相互間必須存在金錢上的利害關系或者其他私人相互間的利害關系,各國立法一般規定父母、夫妻、子女等互相具有保險利益。同意原則則是指,訂立保險合同,無論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有無利害關系,均以投保人取得被保險人的同意為前提。我國采用的即利益和同意兼顧原則。被保險人若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視為具有保險利益,學校和被保險人學生之間雖不存在法定保險利益,但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若同意學校為其投保,學校則因同意原則而取得了對學生的保險利益。

保險法第33條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該條屬于禁止性規定,違反該條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后果。但該條所稱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是指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新保險法第33條所稱的未成年子女僅限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學平險中被保險人范圍為各類大、中、小學及中等專業學校全日制在冊學生,根據我國的教育體系設置,排除極端個例,初、高級中學及大專院校的學生不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部分學生不屬于保險法33條禁止的非父母禁止投保范圍。我們應看到,保險合同由于其帶有射幸性質而容易誘發道德危險,人身保險中的他人之生命保險合同則更容易為不法之徒所濫用,為維護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確保保險合同當事人及關系人的正當利益,對于他人之生命保險合同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弊端,應以法律手段嚴格加以防范。但是,這種法律手段應當公正而適中,既要能起到防范各種弊端之作用,又不能過于嚴厲而妨礙人們利用此種保險合同。無論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原則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死亡保險之投保人的限制規定,均是為了抑制道德風險。然而,學平險不論投保人是誰,被保險人為在校學生,受益人為被保險學生或其家長,如教育管理機構為學生投保學平險,將受益人指定為被保險學生或其家長,應該講道德風險是基本可控的。教育機構自籌費用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之外的在校學生投保團體學生平安保險,既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同時也是教書育人、關愛學生的師德所在,是值得鼓勵的合法行為,司法不應當干預。

隨著時代的發展,特別是近幾年的保險展業實務中,大量辦學條件較好的教育機構(特別是民營私立學校)為保障學生發生意外事故或疾病得到救治,也是為減輕校方責任,順利解決可能與學生或學生家長發生的矛盾,愿意撥付一筆款項為學生投保學平險,甚至,一些地區的教育管理機構統一撥付費用,要求轄區內的教育機構必須為在校學生投保。此類投保意愿的教育機構大量涌現,禁止這類愿意為學生承擔交費義務的教育機構成為投保人顯然不恰當,司法機構對教育機構的投保資格進行限制,不但缺乏法律依據,更為重要的是這種斷然排斥的做法阻礙保險功能的發揮。

關于2003年保監會下發的《關于規范學生平安保險業務經營的通知》,不少人存在誤讀,該通知主要還是針對當時社會非議的教育機構亂收費問題,防止學校以集體名義強制學生購買學生意外保險,改善保險公司在爭奪學平險業務中惡性競爭帶來的混亂局面,并沒有一律禁止保險公司就此險種以團體形式承保。相反,從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的條款情況來看,一些保險公司報備學平險條款即以團體保險冠名,如《學生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附加學生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附加學生團體住院醫療保險條款》,此類條款中一般均明確,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被保險人清單名冊、聲明、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附被保險人清單投保是典型的團體險,由此可見保監部門亦未禁止學平險以團險方式承保。

二、限制學平險以團體保險形式承保,使學生平安保險業務日益萎縮。學平險屬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范疇,專門針對在校學生及教職員工設置,其內容主要包括:學生平安意外傷害保險、附加學生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及學生住院醫療保險。低保費、高保障是學生平安保險的顯著特點,投保人只要交較低保費,被保險人就能獲得較高保額的風險保障,因此,學生平安保險曾是諸多保險產品中較為受歡迎的一個險種。另與其他醫療及意外險險種相比,因承保對象特定、保障范圍廣、賠償額度高、費率水平低,該險種具備一定的公益性質。從社會公益的角度出發,在目前社會保障體系未能全面覆蓋未成年人和學生的情況下,該險種對學生而言是一種安全保障,對于減輕家長和學校的負擔而言,更是不容忽視的。學平險的開辦,保障了學生的人身安全,對穩定社會、促進國家發展都有巨大的推動力。

學平險的公益性其實溯源于大數法則,正是因為被保險人是在校學生這一特殊群體,保險公司將學生平安保險設計為團險,通過學校進行銷售,按團險計費,經營和展業成本減少,從而導致保費較低。如果實行保單人手一份,由學生或學生家長和保險公司簽訂一對一的保險合同,銷售的成本優勢將不復存在。同時個體投保難以在兼顧承保面的基礎上防范逆選擇,逆選擇會使學平險業務不斷萎縮,使可保風險變為不可保風險,造成保費和風險之間的惡性循環,使保險公司不當賠付增加。禁止學平險以團險形式承報,實質是破壞了大數法則的基礎,作為商業企業,保險公司必然通過精算方式將其計入費率,轉由廣大投保人承擔,學平險的公益性將喪失殆盡。

篇5

[摘要]集約化經營管理是現代企業管理的重要特征之一。中國保險業要深刻領會做大做強的戰略意義,正確理解做大做強的辯證關系,堅定不移地走有效益的發展之路,從粗放化經營管理轉為集約化經營管理。要實現集約化經營管理,必要前提是:樹立正確的企業發展觀,以效益為中心,追求內涵式增長。基本方略是:適度控制保費規模,調整和優化業務結構;在產品開發、營銷手段和客戶服務等方面進行全面創新;構建風險管控體系,全面提升競爭力。重要支撐是:信息技術;人才。

一、實現集約化經營管理的必要前提

要實現從粗放化經營管理模式到集約化經營管理模式的轉變,一個必要的前提,就是要樹立正確的企業發展觀。

那么,什么是正確的企業發展觀呢?眾所周知,企業的經營管理有粗放型和集約型兩種方式。一般來說,粗放型經營管理以企業的外延式的擴張為基本特征,主要依靠生產要素數量的擴張來實現企業的發展,注重的是速度和規模;集約型經營管理則以企業內涵式的增長為基本特征,主要依靠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來實現企業的發展,注重的是效率和收益。作為企業經營管理的一般規律,在企業發展初期,往往會比較注重企業外延式擴張。這對企業在短期內迅速提高市場認知度、迅速占有市場、迅速完成原始積累是有著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的。但是,當企業發展到了一定的階段后,就應該將經營管理的方式轉到注重企業內涵式增長上來,即在保持適度的增長速度和增長規模的同時,把企業的效率和收益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正確的企業發展觀,就應該以效益為中心,追求內涵式增長。

企業的發展觀是否正確,關系到企業的生死存亡,這是為無數企業的經營實踐所證明了的。日本保險業在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的系列破產案就是一個有力的佐證。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伴隨著日本經濟的恢復和發展,日本的保險業步人了高速發展的軌道。但自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開始,隨著日本社會和經濟環境的變化,日本保險業一些潛在的問題開始暴露出來,再加上保險公司自身的原因,終于引發了一系列保險公司破產倒閉的事件。那么,是什么原因結束了日本保險業曾經有過的輝煌呢?

其一,是因為泡沫經濟導致了巨額利差損的產生和投資的失敗。日本經濟在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期出現了嚴重的泡沫現象,整個社會都出現了虛假繁榮的景象,保險業也不例外。在日本銀行放松了銀根之后,日本保險業的大部分資金流向了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和房地產市場。由于貨幣利率居高不下,一些保險公司在此期間設計和銷售了大量的高預定利率的、儲蓄性較強的養老保險和個人年金。預定利率最高時達6.25%,并長期維持在5%左右。這樣,隨著日本泡沫經濟的破滅,利率的一再下調及日本政府隨后實施的零利率政策,多家保險公司就出現了利差損。而房地產市場的低迷,使得多家保險公司在房地產投資方面形成了大量的壞帳和不良資產。再者,泡沫經濟破滅以后,證券市場股價低落,債券難兌,又使許多保險公司的投資效益連年下滑,難以彌補巨額的利差損和其他損失。

其二,是因為保險公司對保險市場的過度開發破壞了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自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日本的保險業進入了高速增長期,特別是壽險中介人(包括個人營銷員及經紀人)的大量涌現和激烈競爭,使得對保險市場的開發很快就到達了極限。這樣,到了90年代中后期,日本的保險市場就開始萎縮。但是,盡管保險市場的可拓展空間已日益狹小,但保險公司仍在拼命擴張。隨著保險市場的惡化,保險公司業務來源的減少,有些保險公司饑不擇食,一些不該保的也保了,該分保的也不分保了,承保質量急劇下降,增大了保險公司的風險。結果是當泡沫經濟破滅后,有些收入低的客戶只能退保。如千代田生命在1996年至2000年間,有效保單的持有率連年下降,平均退保率達20%以上。這種在日本保險史上從未有過的退保潮,讓許多保險公司一下子陷入了窘境。

其三,是因為日本政府推出的保險業改革方案對日本保險業帶來的沖擊。1996年11月,日本政府宣布了一項改革方案。該方案的主要內容是:保險公司的生存要按市場經濟的原則優勝劣汰;政府由原來的保護保險公司轉為保護投保人;要求保險公司信息公開,保險公司必須將經營狀況、財務資信評級、償付能力通過媒體對社會公眾公布。這樣一來,那些資質較差的公司就難以生存下去了。

由此可見,日本保險公司的系列破產案雖然有著諸多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卻是保險公司忘記了穩健經營的原則,一味追求規模而忽略了效益。

回顧中國保險業近10年的發展歷程,我們固然可以為中國保險業蒸蒸日上的發展景象感到自豪,但是我們更應該時刻警惕中國保險業潛在的危機。應該看到,雖然中國保險業的發展速度很快,業務規模也達到了相當的水平,但是,中國保險業抵御風險的能力并沒有隨著業務的擴張而同步提升。不可否認,這種情況的存在有一些客觀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在保險公司自身。在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中,的確有不少保險公司心態浮躁,頭腦發熱,盲目攀比發展速度,刻意追求發展規模,只注重眼前利益,忽視長遠利益。占領市場是為了獲取利潤,如虧損經營,那么,已經占領了的市場也會得而復失。

因此,中國保險業在當前及未來的發展中,迫切需要實現經營管理模式的轉變,要從注重外延式擴張轉移到內涵式增長上來,從粗放式經營管理轉移到集約式經營管理上來。而要順利地完成這種轉變,就必須樹立正確的企業發展觀。

二、實行集約化經營管理的基本方略

(一)要適度控制保費規模,積極調整和優化業務結構

看一個企業優秀與否,并不是看其規模和市場份額大不大,而主要看其盈利能力。從中國企業的發展狀況來看,雖然有些企業進入了世界500強,但盈利能力較弱。比如,中國石化進人世界500強后,雖然1998年的總收入排第73位,但利潤卻排在倒數第7位,利潤率只有1%,與排在第一位的埃克森公司高達6%的利潤率相差甚遠。可見做大未必就是做強。據專家認為,一個保險公司適度的市場份額應該是10%左右,如市場份額過大,或業務增長率與GDP增長速度不相匹配,保險公司就會有潛在的經營風險。目前,中國的保險公司盡管在規模上發展很快,但與國際著名的保險公司相比,資產盈利能力仍然是比較弱的。比如,2001年中國保險公司的資產利潤率一般都不到1%,而世界前20位的保險公司資產的最低利潤率為1.76%。因此,中國保險業的業務結構調整工作迫在眉睫。

業務結構調整,從根本上講,就是要大力發展有效益的、邊際利潤率高的業務,堅決退出無利潤區,將利潤建立在每一張保單上;要將扶持優秀業務和淘汰劣質業務結合起來,大力推出有效益的險種。比如,從人壽保險來說,當前,就是要加大力度發展傳統人身險和短期意外險業務,提高保障型業務和傳統個險期繳型業務的占比,適度控制分紅險業務和萬能壽險等投資類產品,特別是對于客戶比較歡迎的分紅險業務,更要有清醒的認識。2002年,全國壽險分紅產品保費收入是1121.7億元,占人身險保費收入的49.3%,成為新的業務增長點。但是,分紅產品的高速增長不一定全是好事。其一,歐美國家的分紅產品開發和銷售比較多,但是我國目前的情況與歐美不同。在歐美的商業保險市場上,保障型的保險產品已基本飽和,投資理財則成了主要需求。我國的保險市場目前還處于發展初期,廣大老百姓最主要的需求還是保障。其二,分紅險中,躉交所占的比例較大,有不少老百姓把20年的保費一下子交上了,這樣就會帶來行業后勁發展的不足。其三,有些保險公司在銷售分紅險時,片面強調投資效應和收益率,但是,如老百姓一旦發現了更好的投資渠道時,就會出現大量的退保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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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在產品開發、營銷手段和客戶服務等方面進行全面創新

1.產品開發。精良的產品,既能受到客戶的歡迎,給客戶帶來實惠,保險公司也能有較高的利潤。目前,保險產品中既受到客戶歡迎、又有較高盈利水平的產品并不多。業務結構調整后,保險公司要加快新產品的研制步伐,積極開發內含價值高的新產品,以代替內含價值較低、效益較差的產品,逐漸形成一方面有著人性化設計、符合客戶需求,另一方面又有較高的邊際效益、有利于公司的長遠發展的產品體系。

2.營銷手段。以往,保險公司要增大保費規模,往往只是想到增人增職場,而很少想到在營銷方式和營銷方法上進行創新。這是走人了誤區。近年來,不少保險公司盲目增員,而留存率卻很低。營銷員的高流失率使得保險公司對營銷員的培訓始終處于低水平的重復狀態。因此,在將來的營銷策略上,要提高營銷員的招聘標準,走精兵之路,并著重在營銷手段的創新上下功夫。第一,要妥善協調好產、壽險雙方的利益和責任關系,努力推動產壽聯動的工作。第二,要加強與銀行等兼業機構的合作。要豐富銀行適銷險種,提高銀行點均產能。同時,還要進一步擴大與其他兼業機構的合作,如大型商場等。第三,要大力開展網上銷售活動。電子商務的開展,對于保險公司減員增效,實現集約化經營管理,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3.客戶服務。目前,保險公司的競爭已從價格競爭轉為服務競爭。客戶服務的好壞直接關系到保險公司的信譽,關系到保險公司是否能持續發展。但粗放化經營管理往往是只追求保費規模,而忽略客戶服務,以致于客戶投訴不斷。這種情況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

(三)積極構建風險管控體系,全面提升競爭能力

保險公司的風險控制直接關系到其償付能力和盈利能力,它既是衡量公司競爭力強弱的一項重要標準,也是公司穩健經營的重要保證。因此,我們要引進先進的風險控制理念,整合各種風險控制手段,積極構建風險管控體系。

1.要建立和完善內控體系。要加強稽核、財務、精算、單證契約管理、核保核賠、機構管理六大內控系統之間的溝通與協調,建立事前預警、事中監控、事后檢查相結合的內控體系平臺。同時,還要拓展稽核深度,加大稽核力度。

2.要積極推進核保核賠體系的建設。實行核保核賠集中管理,有利于風險防范,有利于提高專業化經營水平,有利于規范經營、提高效益。因此,實行核保核賠集中管理是實行集約化經營管理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當前,就大多數保險公司來說,就是要加快建立適應集中管理要求的規章制度和業務流程;加快建立兩核中心信息技術支持系統;落實核保核賠人制度,加強培訓和考核,初步建立起一支具有專業水準的兩核隊伍。

3.要加強對新設機構的風險控制。第一,要嚴格控制機構數量。新設機構對保險擴大保費規模、提高市場占有率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我們更要清醒地認識到,擴張機構雖然能增加保費收入,但短期內不會產生效益。新建機構在當地為搶占份額,成本一定會迅速上升,如果管理不嚴,就會長期虧損。面對激烈競爭的市場環境,保險公司要站穩腳跟,做大做強,那么,對開設新機構就得十分審慎。要考慮到投入產出的比例、經營者的素質、成本的承受能力等綜合因素。如不能達到盈虧的平衡點,就不能開設新機構。同時,對于長期經營不善的機構,要堅決撤、并。第二,要確保新設機構質量。要從提高新設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提高人均產能和效益出發,建立責任制和報告制度、健全預算管理、落實稽核制度。

三、信息技術和人才是實行集約化經營管理的重要支撐

(一)信息技術目前,信息技術在保險公司中,發揮著起來越顯著的作用。可以說,沒有信息技術,就沒有現代保險業的發展。保險公司要提高經營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就必須發揮信息技術的作用。正因為如此,國外的保險公司都十分重視對信息技術的投入。一般來說,用于信息技術的資金通常占企業運營總成本的10%以上,信息技術人員占員工總數20%左右。我國的保險公司在實行集約化經營管理過程中,同樣應該十分重視信息技術的作用。抓住全面信息化這一戰略目標,以融人經營管理和業務發展的全局為工作指針,加強管理,銳意創新,扎扎實實地做好工作。

(二)人才

中國保險業改革與發展的實踐表明,優秀的人才資源是提升公司核心競爭力的基礎,是建設國內一流保險公司的重要保證。目前,中國保險業正面臨著經營管理模式的轉型。如果說粗放化經營往往采用人海戰術,更需要的是“人手”的話,那么,集約化經營講究的是精耕細作,需要的是人才。為此,人才隊伍的建設對保險公司實行集約化經營管理、實現可持續發展來說,顯得尤為重要。

1.人才培養。在人才培養戰略的實施中,要建立完整的教育培訓體系。要以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為目的,積極開展與高校的合作關系,建立完備的人才培訓基地;要充分利用電視電話、互聯網、衛星通訊等現代信息通訊技術,開發設計各類應用教學軟件,建成遠程電視教學和遠程網絡教學系統;要加強與國外保險公司和高等院校的合作與交流,有計劃的選拔各類重要崗位的人才去國外培訓。要根據保險行業的特點,加強各類培訓教材的開發,加強講師隊伍建設,實行課程、教務的標準化管理。要以培養和選拔高級管理人員為重點,通過干部交流和掛職鍛煉,讓干部和技術骨干在實踐中增長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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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司的合規風險管理研究 淺議保險公司的合規管理 保險公司的合規風險及其管理 淺議保險公司資金運用合規管理的挑戰與實踐 淺談構建保險公司基層分支機構合規管理組織架構的必要性 保險公司管理新規出臺在即 論合規經營是保險公司永恒發展的主題 關于對大連地區保險公司合規經營的幾點思考 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研究 保險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研究 保險公司操作風險管理研究 保險公司財務管理的優化研究 當前保險公司財務戰略管理對策研究 基于保險公司風險管理與控制的研究 保險公司財務集中管理問題研究 保險公司成本管理的瓶頸及對策研究 河南:保險公司經辦新農合業務 保險公司全面預算管理略論 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淺析 保險公司顧客資產管理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2007-09-20.

[3] 劉新軍.保險公司合規管理體系建設研究――以ZH公司為例[D].中國地質大學(北京)2013年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論文.第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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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金融市場信用缺失民法學

論文摘要:本文認為期待權的大量存在與金融市場上的信用缺失問題有著緊密的聯系,我國的金融市場一直以國有企業為主導,財產權的主體缺位、非排他性和剩余索取權的不可轉讓是國有財產權面臨的巨大難題。

金融市場信用缺失反映出了其市場交易的特殊性,從民法學的角度究其原因,筆者認為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期待權的特殊性

權利為可以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實力,通常所說的權利大多為確定的既得權利,權利人現時即可享受某種法律上的特定利益,被稱為既得權。但也有很多權利并非能完全地現時享有,須待特定事什的發生或一定時問的經過,權利人才可以完全行使其權利并享受特定的利益,此類權利則被稱為期待權。我國《合同法》在總則lf1對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予以詳細規定:在分則的買賣合同部分確立了所有權保留的法律制度,從而大大拓展了期待權的生存空間。期待權的構成應該具備以下條件:~是對未來取得某種完整權利的期待,二足已經具備取得權利的部分條件。

對于期待權的類型,不同的學者有不列的觀點,暫且不去細究。從金融市場的各項交易合同中,包含著大量的期待權。例如:存款儲蓄合同中,存款人對于利息的債權:貸款合同中,銀行對于貸款人H口將支付的利息的債權;債券交易中,持有者對債券利息的債權。這些屬于由既存債權產生的將來債權。股票交易,持有者對于行情看漲時取得分紅的權利或者轉讓后取得差價的權利;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對于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的保險金取得權。這些則是屬于附條件的民事權利。金融市場上的交易合同中存在大量的期待權,與金融市場上的信用缺失問題有著緊密的聯系。首先看信貸市場與證券市場。格式化的合同中所約定的是投資者的期待權。這種期待權一方面反映了金融市場的融資特性,一方面又賦予投資者相當的信用風險。因為期待利益的實現必須以一定條件為前提:即投資的收益性。投資收益性可以說是一個具有結果性的條件,這個結果性條件的發生依賴于籌資者大量的經營活動。正是由于條件產生的復雜性,為籌資者的違背信用提供了相當大的操縱空間。這便是信用缺失問題的解釋之…。再來看看保險市場。保險合同etl受益人對于保險金取得權的前提性條件是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不論是財產還是人身,都是與受益人密切相關,或為其所有,或是其本人、家屬。無論人與物都與保險公司無必然聯系。因此,他們發生風險的可能性、真實性、損失的大小在保險公司獲知前都悉數由受益人了解。受益人或者投保人的信用就成了維系合同的唯一動力。那么從白利的角度出發,發生信用缺失就不難理解了。由此可見,期待權的大量存在與金融市場上的信用缺失問題有著緊密的聯系。

二、財產權的模糊性

我國的金融市場一直以國有企業為主導,財產權的模糊性是國有財產權面臨的一個巨大難題。

首先,財產權主體缺位。國有企業歸用家所有,通過委托機制將經營權賦予國有企業的負責人。但是在建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前,對于國有企業財產權主體是人大還是國務院等等一直不能明確。即便目前建立了國資委,它又是否能夠作為一個完全獨立的主體享有財產權也是一個值得懷疑的問題。這就導致經營者的短期行為信用缺失,因為其自身不承擔失信導致的后果。

篇8

論文摘要:保險行業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保險行業的發展強烈依靠保險營銷的環境,在連續且變化的保險營銷環境中采取正確的保險銷售策略對于保險企業和保險業工作者、管理者意義非常重大。本文在分析我國保險營現狀的基礎上,對保險營銷環境進行了定義,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如何提高保險營銷效果的策略,希望可以提高保險營銷的決策水平,優化保險營銷環境,進一步壯大和發展保險企業,推進社會的資金流動和穩定。

前言

保險行業通過建立風險基金對特定傷害和事故的賠償,對整個經濟社會起到: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的作用。保險行業的經營活動,是在一定的連續和變化環境中進行的,也可以說保險行業的市場營銷過程,就是一種動態地對變化環境進行反應、預期和決策的過程。在保險營銷環境日益復雜的今天,各種環境因素和條件的變化,可以帶來保險行業發展的機遇,也可以形成影響保險行業發展的阻力。因此,作為保險行業的從業者應該有效認知保險營銷環境的概念和特點,分析出保險營銷環境影響力的作用和動力原理,正確對待保險市場營銷環境的發展和變化,提供出正確、細致和有效的保險營銷策略,為保險企業的壯大、保險行業的發展、經濟生活的有序以及社會整體的穩定服務。

一、保險業市場營銷的概述

(一)我國保險市場現狀

進入新世紀,在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過程中我國保險業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發展。但是應該看到目前的保險市場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保險業發展的水平還很低,保險企業的經營方式粗放,消費者的風險、保險意識薄弱。目前保險公司市場主要的不足表現為:保險營銷理念落后、部分從業人員素質有待提高、市場營銷環境惡劣、相關服務欠缺,這些負面的因素影響了保險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二)對保險營銷環境的認識

保險營銷環境是指影響保險企業的營銷管理能力,使其能否成功的發展和維持與其目標客戶交易所涉及到的一系列內部因素與外部條件的總和。保險營銷環境系統是復雜的,多層次的。從環境層次的角度來劃分,保險營銷環境可以分為宏觀環境和微觀環境。從環境廣義與狹義的角度來劃分,又可以把保險營銷環境分為外部環境和內部環境。保險企業應該對保險營銷環境進行調查、分析、預判,采用科學合理的營銷策略對保險企業經營行為進行控制與調節,使營銷環境在發展和變化中其始終與保險企業的經營目標相一致,保證保險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

(三)我國保險行業發展的展望

我國長期的發展趨勢決定了我國保險業在未來的一大段時間內將呈現飛速、持續的發展趨向,有專家預測我國在“十二五”期間保險業將維持年平均15%以上的增長率。在與國際接軌、民營經濟發展和經濟形式不斷變化的情況下,保險業將呈現在不同層次、經營理念、逐步成熟的態勢,保險業的發展獲得了新的發展機遇。

二、提高保險市場營銷水平的策略

(一)轉變保險企業營銷的觀念

首先,樹立新的保險營銷概念,保險營銷概念在現代保險企業經營戰略中是中心環節和核心部分,這一觀念應該通過在營銷渠道及對象的選擇與營銷活動的開展中來樹立企業形象,發展業務,拓展市場,提高經濟效益。其次,挖掘新的保險客戶資源,應著重發展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保險市場的營銷;應該大力發展進城務工人員保險市場的市場;擴展農村的廣大群眾對保險的認知;加大對國家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的工作力度;推進城鎮家庭中的獨生子女保險范圍的擴大。其三,拓展保險行業營銷的新渠道,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與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保險行業營銷必須積極拓展新的渠道,通過社區、銀行和網絡等方式進行營銷,有效擴大和覆蓋保險營銷的范圍。

(二)創造保險營銷良好的外部環境

首先,應該提高保險營銷自身水平,針對經營目標、經營水平和營銷渠道進行有效整合,促進保險營銷環境的良性漸變。其次,要完善保險行業的立法工作,加強對保險事業各項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的力度。最后,加強保險隊伍的質量建設,改革保險營銷員制度,完善行業教育和繼續培訓制度,提高保險營銷人員的綜合素質。

(三)打造保險營銷良好的內部環境

首先,制定出適合實際的經營目標,為保險企業經營決策和活動提供行動指南。其次,制定出適合的保險經營策略,針對經營環境的每一重大變化,制定出一個或多個應變方案和對策,確保保險經營的穩定性和經營目標的實現。最后,根據變化了的形勢,隨時修正和調整經營策略,以適應保險經營活動的需要。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作為保險業的從業人員應該善于發現影響保險企業發展的營銷環境因素,通過大量研究、認真分析和科學決策,制定出適合連續且不斷變化環境的營銷策略,整合各種影響保險市場的因素,取得保險企業在復雜的條件下振興,在連續的環境中壯大,在動態的市場中發展等效果,為社會的穩定、資金的流通、保險企業的效益等各項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的實現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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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蔣才芳.基于競爭優勢的保險營銷渠道創新研究[J].市場論壇,2009(05).

篇9

關鍵詞:區域性;農業保險;發展路徑

中圖分類號:F840.66文獻標識碼:A

1中國區域農業保險發展的必要性

1.1農業生產的弱質性分析

隨著近年來,我國農業生產的基礎條件、投入程度和科技水平的不斷改善,國內農產品產量始終保持著世界前位。加之20世紀80年代初期生態農業、外部能源的投入,將現代科學與傳統農業生產相結合的熱潮,也推動了國內特色生態農業系統的建立,各區域憑借各具特色的農業資源進行產業化生產,以此提高市場競爭力。

盡管如此,但在我國種植業仍舊是農業的主體,而種植業又最易受到自然條件的影響,這便造成了國內農業生產對自然條件的強依賴性。即便是將傳統農業生產技術完全取締,也依舊難以打破“靠天吃飯”的束縛,再加上農業生產易受到動植物生長周期的制約以及農業生產對市場信號的反應滯后性。其競爭力明顯偏弱于其它產業。而正是由于農業生產的弱質性,也決定了對農業進行合理保護是各國發展農業生產的必然選擇。

1.2區域農業保險發展的必要性

自建國以來,我國農業總產值持續增長,從1979年的1117.60億元一直到如今的51497.37億元,在35a中上漲了40多倍(如圖1所示),對GDP的貢獻率高達4.9%。因此,無論從其對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的拉動力方面還是從其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上來看,農業依然是我國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亦是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不竭動力,更是促進農民收入增加、甚至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所在。尤其在如今國際分工越來越細的市場環境下,更加凸顯了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

然而值得我們關注的是,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農業問題也逐漸成為繼就業壓力、經濟增長“三高一低”等制約我國經濟增長的根本性原因之一[1]。諸如產業化水平落后、市場競爭力較低、人均土地資源嚴重不足,以及農業生產的高不確定性等等,這些因素無疑都給推進我國農業現代化進程增添了阻力。再加上面對著來自自然環境、產品市場、生產技術等諸多風險因素的制約。因此,客觀上亟需加強對其風險的管理是農業發展過程中最迫切的選擇。

圖11979~2013年中國農業總產值情況圖

農業保險是市場經濟國家對農業生產風險管理的通行做法,同時亦是我國現階段扶持農業發展過程中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就目前我國國情而言,區域間特殊的自然地理環境、資源稟賦、社會經濟發展程度以及教育文化程度等差異的普遍存在,就使得我國在完善農業保險體系的同時,更需要將農業生產過程中的區域特性以及各地農業保險實行的基礎情況都考慮進來,以區域性農業保險發展路徑的差異化選擇來解決我國區域間農業保險發展的不平衡問題[2]。

2中國農業保險發展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2.1全國農業保險總體情況分析

在經歷了20a的保險業停辦的經驗教訓,國內保險業從1980年開始便進入了一個全面恢復和發展的時期,此時海外保險機構與保險業務也相繼逐步開始拓展。隨著1993年改革開放進程的進一步加深,《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保險法的頒布實行,我國保險業整體再次步入了一個嶄新的發展時期。在這個過程中,無論從保費收入增長速度、保險保障服務領域還是從分散社會風險所帶來的社會效益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效。而其中農業保險業務的成長更是國內保險系統重建過程中最濃墨重彩的一筆。

2.1.1保費收入增長迅速

據統計從1985~2012年間,在這不到30a的時間里,我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經歷了一個快速增長時期,農業保險承保量基本上是呈每年遞增的趨勢。根據國家統計局官方統計,自2007年以來,保費收入累計已超過600億元人民幣,年均增速達到85%,而僅就2013年1a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就已達到306.7億元,占這一年財產險保費收入6481.16億元的4.73%。而相較于呈下降趨勢的賠付率,足可以看出我國農業風險管理在分散風險方面起到一定的效果。

2.1.2農業保險服務領域不斷增多

截止到目前,我國農業保險覆蓋的險種已經比較廣泛了,從最初了種養兩業,再到現在的漁業保險、經濟作物保險、農機具保險以及森林保險等等,農業保險服務的領域在不斷的增加[3]。加之,農業保險對于穩定國內農業生產、維護城鄉和諧等方面都有著極其深遠的影響,因此深入發展農險保險、擴大農業險種的覆蓋面和承保范圍也是近期國內經濟建設的主要趨勢。同時,例如像繼續推進牧區保險、設施農業保險、農房保險以及農村綜合保險等涉農保險也將會成為提升國內農業保險服務能力的重要支撐[4]。

2.1.3有效分散農業風險

為了穩定我國農業生產的局面,國務院從1982年開始恢復了國內中斷23a的農業保險業務,因此1982年既是我國農業保險經營恢復的一年,也是對農業產業風險管理、分散轉折的一年。在1982~1993年這10a里,國內農業保險開始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保費收入驟增,在分散風險方面也卓有成效[5]。尤其從近幾年國內東、中、西部地區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總額與農業保險承保品種的覆蓋范圍上來看尤為明顯。例如像廣東省、河南省保險公司在2012年,匯聚同質風險的數量、承保金額都有所上升,保險保費收入增長均在120%以上,而且承保覆蓋區域也不斷擴大,像山東省2012年農業保險開辦地區也由初期的55個縣(市)擴大到現在的100個縣以上,充分發揮了對區域農業風險的集合分散功能。

2.2中國農業保險亟需直面的問題

雖然從2007年國內實施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以來,中央財政已經累計撥付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262.1億元,而且在農業保險投入方面逐年遞增,年均增長45.8%。同時,在其它農業基礎設施方面也投入了大量的資金,使得農業基礎設施長期薄弱的局面也得到了較大的改善。盡管如此,但我國農業依舊面臨著巨大的風險和挑戰。縱觀中國農業保險發展歷史我們可以看出,賠付率過高、農業保險有效需求不足、各地區農業保險發展程度存在巨大差異性,是我國農險發展過程中仍亟需正視的三大基本問題。

2.2.1賠付率過高

由于農業生產高風險性的特點導致農業保險自身難以產生經濟效益,尤其相對于第2、第3產業來說,農業生產周期較長,受自然制約較多,加之我國幅員遼闊,自然災害頻發。1982~2004年,全國的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累計共80.98億元,而賠款支出共計70.65億元,平均賠付率高達87.24%;再到2008~2012年,全國的農業保險費收入累計達到了600億元,但與此相對應的高賠款支出仍居高不下,累計至2012年底共有400億元。在保費收入增加的同時,也承受著過高的賠付率[6]。

2.2.2農業保險有效需求不足

從經濟學角度來看,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是指在一定的時期內,在各種可能的價格上,農民愿意并且能夠購買的農險產品的數量。從這一點上來看,致使一國農業保險有效需求不足的因素有很多,而就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程度來看,偏低的農民收入水平與農業保險的強外部性以及農業補貼政策的低效,無疑是造成這一問題的最直接動因。

2.2.2.1就目前來看,國內農民的主要收入來源構成大致可以分為4個維度:依靠傳統農業生產,(其中包括糧食作物、經濟作物的種植和家畜養殖收入),基本工資(即打工收入)、個體經營、其他收入(含政府補貼)。實際上,從上述其主要收入來源上來看,國內農民收入來源已經初步實現多元化,就以農村居民家庭總收入指標來看,已達到1990年總收入11倍[7]。盡管如此,但由于在3次產業中,農業生產依舊處于弱勢地位,再加上農村資源的長期匱乏。因此我國農民人均純收入依然很低,截止到2012年,其平均每人純收入僅7916元。這與過高的農業保險保費形成了強烈的對比。

2.2.2.2就國內農業保險發展的情況上來看,1985~1994年是國內農險保費收入快速增長的10a,而在之后的1995~1999年保費收入增長速度開始放緩,甚至還出現了回落,直到2000年以后,國內農險的保費收入又出現了快速增長的趨勢。可見,總體來看,國內農業保險是經歷了一段波動式的發展過程。而造成這一現象的動因是由于其具有強外部性。農業保險的強外部性是源于農業保險的準公共產品屬性,因此它便具有這種明顯的利益外溢的特征。即經營農業保險的主體和農戶投保的行為均可以使其他人和社會獲得收益,而受益者卻并非完全承擔全部的花費或代價。也正是由于私人利益與社會利益長期無法對等,農險市場慢慢出現價格歪曲,農民投保的個人預期收益下降,導致其對農險的需求也隨之減少,而此時如果農業保險生產經營者提供足量的保險,則保險企業必然要承擔虧損,結果又將導致供給不足。

2.2.2.3國家為農險提供保險補貼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各國政府對本國農業保險普遍實行的扶持方式[8]。因此,從最初2004年的僅在試點地區實行,為參加種養業保險的農戶給予一定的保費補貼;到2006年的,通過龍頭企業資助農戶積極參加農業保險;再到已經將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列為財政預算科目,通過這10a農業保險補貼歷程的回顧,可以看出我國已經逐漸將農業保險補貼作為扶持農業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9]。

但隨著中央財政對農業保險保費范圍、補貼品種的不斷擴大,而相應取得的效果去依舊不佳。這要歸因于,依靠加大財政補貼的方式是很難刺激農戶的自愿參保行為,而且還會加強農業保險市場的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結果造成,財政補貼實行初期,雖然可以在短期增加農戶的參保率,擴大保費收入,但從長期上來看,卻無法持續維持保費收入增長,反而會出現下滑的趨勢。盡管近年來國家加緊對農業保險的政策補貼,從保費收入水平上看,亦是逐年增長,但按全國2.3億農戶計算,農戶人均投保費仍不足150元。

2.2.3各區域農業保險發展差異性大

農業保險是一項高風險、高成本、高賠付業務。因此各地各級政府對當地農業保險給予了大力扶持,也取得了不錯的效果。但從近2a的保險市場的區域格局上來看,東部地區依舊是國內保險業發展的主力軍,該地區實現的保費收入可以占到全國保費收入的58%作用,而中部地區的8個區域保險市場和西部地區的12個保險市場所實現的保險收入僅能占到全國份額的23%和19%。而且到了2012年,東部地區保費收入不斷增長,共實現原保險費8955億元,同比上升0.47%,在農業保險發展方面也不乏亮點,以廣東省為例僅2012年1a農業保險保費增長了130.9%。而中、西部農業市場增速卻放緩,在農業保險運行模式上也沒有實質性的突破,以湖北省為例,整體來看農業保險規模較小,險種也主要是集中在耕牛保險、養魚保險、煙草種植、蔬菜種植等險種。保險責任主要是自然災害和病蟲害方面。雖然國家從2008年開始,正式啟動了政策性農業保險,通過引入政府推動、市場運作、保險公司自辦等相互配合的經營模式,但由于貫徹“微利”原則,依舊很難改變全省農業保險承保范圍狹窄的問題。這同時也體現出了國內各區域農業保險發展程度的差異性[10]。

3區域性農業保險發展路徑的依賴

就世界各國農業保險發展的經驗來看,各國均有適合自己國內經濟發展水平與各區域特色的發展模式,都各不相同。那么,由于我國幅員遼闊、資源稟賦各異、各區域間生產力水平存在巨大差異的特殊性所致,因此,在促進農業保險發展的過程中,利用區域間農業生產的技術差異和資源特色來為不同區域的農業保險確定差異化發展路線是我國必然的選擇。

3.1區域補貼標準的差異化決策

農業風險的多樣性是我國實行區域農業保險的必要條件,自然災害、市場風險、社會風險以及技術風險等,無論是哪種風險因素都存在為農業生產者和經營者帶來損失的可能性。然而就目前我國農業補貼政策來看,國內農業補貼主要集中在一些糧食作物、經濟作物和吉林、四川、江蘇等重點的經濟區域。雖然政府對農業保險補貼力度不斷地加深,農業保險補貼覆蓋面也不斷的擴大,但依然沒有走出補貼范圍狹窄,補貼方式單一的局面。

同時,由于我國正處于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各種來自體制外、國內和國際的風險因素廣泛聚類,再加上農業風險的強關聯性,所以僅將單一、各類諸如旱災、冰雹等險種納入到保障體系中,在短期內是很難徹底改變農業生產者和經營者在生產、銷售、消費等各個環節所遇到的潛在風險。因此,根據目前農業保險補貼的范圍過于狹窄的特點,應根據不同經濟區域的自然稟賦的劣勢、自然環境特征、現階段區域經濟發展程度以及當地農民收入情況來決定補貼的范圍和補貼的比例。

3.2區域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差異化設計

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區域化設計構想目的在于體現國內各區域農業保險的發展水平和發展能力上。從目前我國東、中、西部農業保險發展程度上來看,明顯呈現出東部與東北地區相對發達,而中部與西部地區相對落后的現象。再加上各區域經濟發展程度、人均收入水平都各不相同,因此,農業保險發展模式也必須存在差異性,需要根據東、中、西部地區農業保險不同的發展困境來選擇其各自的發展重心與經營模式。

具體來說,由于中西部地區人均參保率比較低,所以其區域農業保險發展的重心應該放在擴大農民參保率和農險產品的保障范圍上,同時通過“以險養險”的方式,擴大該區域農業保險在財產保險業務中的比例。在厘定保險費上,要充分考慮該區域消費層次與結構,根據可保風險的風險程度和損失率來設計本區域保險費率。而對于農業保險發展程度與經濟水平較好的東部和東北部區域,由于人均投保率已較高,所以應將發展重心放在提高“償付能力”上。因此,在經營的過程中,東部和東北部區域應該提高商業性的保險比例。同時在銷售模式上,也應通過借助保險人與經紀公司等中介的力量,在傳統銷售的基礎上,加大電話銷售、網絡銷售等新型銷售方式的比重,依靠不斷深化農業保險市場的專業化分工來擴大和穩定農業保險在該區域的市場份額,為農戶提供更多、更能滿足該區域農民需求的風險管理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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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論文關鍵詞:世界;保險;對策 

 

作為對付風險的一種基本社會制度安排,它們也有著許多共同的方面,這些共性是人類社會在不斷發展和完善保險制度,提高人類抗御風險能力的過程中形成的寶貴經驗的結晶,是國際合作的基礎。 

1 盡快建立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保險制度 

保險制度包括保險制度運作的基本原則(如最大誠信原則、可保利益原則、損害賠償原則、近因原則等)、險種設計、保險合同的制定、產品定價、展業、承保、理賠、投資、準備金的提取等。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保險公司在運作中存在一些缺陷,或者是不符合國際慣例的做法。未來的國際競爭要求我們遵循同一個游戲規則。只有及早地融入世界,熟悉國際游戲規則,才能在日益嚴酷的國際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2 建立與國際慣例相吻合的市場環境 

這種市場環境包括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企業組織形式、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基本評價指標、保險公司的評估機構、競爭原則、稅收政策等。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應當多元化(關于這一點,前面已經進行了論述,這里不再贅述)。二是評價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基本指標應當包括企業的財務狀況、價格水準、合同條款、理賠實踐、承保能力和服務等內容。三是保險公司的評估機構應客觀地對保險公司的資產、財務的安全性、償付能力、理賠狀況、投資回報率等方面進行評估,以便于保險監督機構監管以及消費者進行選擇。四是保險公司的競爭也應當遵循市場經濟的競爭原則,即競爭主體的參與、競爭規則的公正、競爭過程的透明和競爭結果的有效。五是發揮稅收政策的調節作用。稅收政策通常是一國政府用來鼓勵保險業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一般通過免稅、遲延納稅等方式進行。我國在運用稅收政策來鼓勵保險業、特別是個人壽險、年金保險的發展方面做得還不夠,因此,政府應當盡快制定出相應的政策來。 

3 放松管制,強化國內的市場競爭 

從國際保險監管的發展趨勢來看,放松管制已成為主流。放松管制表現在保險市場準入條件的放寬,保險市場主體經營范圍的放寬,國際保險監管的核心已從全面監管轉為償付能力監管,多數國家都在逐漸實現保險費率的自由化。這種國際性的放松管制意味著全球保險市場將更加開放,保險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將進一步加快。放松管制的指導思想是鼓勵和推進競爭。從我國情況來看,由于過去對保險領域管制過嚴,造成保險企業數量過少,經營領域過于狹窄,經營手段欠缺,企業管理水平低下和效率過低。長此以往,我國保險業勢必難以面對對外開放的挑戰。為了提高我國保險業的競爭力,政府有必要放松對市場準入、經營范圍和保險商品的管制,鼓勵保險商品的創新,在保證市場秩序前提下,積極鼓勵和推動保險企業的競爭。 

4 提高保險監管水平,在監管方式方法上盡快與國際慣例接軌 

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兼營壽險、非壽險和其他金融服務業的跨國保險公司的逐步進入將增加我國保險監管的難度。所以,當前應該盡快加強和完善我國的保險監管體制。首先要建立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保險監管機制,建立一套償付能力的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進行監管;其次要加強對境內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管,嚴格審批,并通過國際聯合,對其償付能力進行有效的監管。此外,還要參照國際慣例,為中資保險公司創造與外資保險公司同等的、公正的、合理的政策環境,對內、外資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管,同時在保險條款的適用、費率的調整、再保險業務政策等方面制訂出一套統一的條款。 

5 鼓勵兼并重組,支持經營機制完善、經營及管理技術先進的大保險公司、保險集團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