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資產處置工作要求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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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資產處置工作要求

篇1

一、不良資產的定義

從我國立法實踐看,對何謂“良性”資產、何謂“不良”資產劃分并沒有統一的分類標準和方法。從總體上看可以從兩個角度分析何為不良資產:1.主要采用以風險、營利能力和變現能力為基礎的方法對資產進行分類。對于權屬明確、權利未受嚴重限制和侵害、具有營利能力和較強變現能力的資產作為優質資產,反之則為“不良資產”。2.從資產本身與本單位主營業務之間的關系來分析,如果是本單位上產經營所必需的資產,與主營業務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即使不是有很強的盈利能力也不是有很強的變縣能力也不該歸結為不良資產。我們曾經把不良資產比喻成冰棍,意思是說不良資產要盡早出手,否則拿在手里的時間越長就會像冰棍一樣化得越多,因此,我們建議通過多種方式合理處置不良資產。

二、不良資產處置方式

資產處置是指通過綜合運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對資產進行的價值變現和價值提升的活動。資產處置的范圍按資產形態可劃分為:股權類資產、債權類資產和實物類資產;資產處置方式按資產變現分為終極處置和階段性處置。終極處置主要包括破產清算、拍賣、招標、協議轉讓、折扣變現等方式,階段性處置主要包括債轉股、債務重組、訴訟及訴訟保全、以資抵債、資產置換、企業重組、實物資產再投資完善、實物資產出租、實物資產投資等方式。

三、不良資產處置法律風險及解決對策

不良資產處置的法律風險。不良資產由于種類繁多、涉及法律關系復雜,在進行處置時存在巨大法律風險。不良資產處置的法律風險,主要是指在不良資產處置工作中,由于工作疏忽或瀆職,將法律上應當主張的權利予以放棄,或者由于資產處置方案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導致資產處置出現法律障礙或漏洞,而給國家造成新的國有資產損失。

在不良資產處置工作中,客觀上存在產生法律風險的可能性。這是因為:第一,不良資產處置本身是一種復雜的法律關系,其中包含了許多不同的法律關系,如借貸法律關系、擔保法律關系、票據法律關系、房地產法律關系等等,對這些復雜法律關系的任何不正確判斷和疏忽閃失都可能構成一種法律風險。第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合同的有效無效依法只能是法院和仲裁機關認定,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都無權認定合同的有效或無效。也就是說,除法院和仲裁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包括律師、法律專家、當事人自己)對合同的有效、無效作出的分析和判斷都只是咨詢性的和參考性的。而另一方面,在實際資產處置工作中,我們大量的不良資產處置不是通過法院和仲裁機關進行的,而是通過相互協商(如債務重組、以資抵債等)進行的,這樣資產處置本身就包含了產生法律風險的客觀可能性。由此可見,在資產處置工作中,資產處置的法律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律師參與不良資產處置這項法律風險很大的工作的目的就在于在確保資產處置任務完成的前提下把這種法律風險降到最低。

降低風險措施。目的在于對不良債權進行依法處置,以最大化的收回資產。筆者認為,在制定資產處置方案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資產處置方案采取的資產方式必須是國家法律規定可以采取的資產處置方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一般可以采取的資產處置措施主要有:債務重組、以物抵債、債權轉讓或出售、拍賣、招標、租賃、債轉股、資產證券化、公開發行股票上市、訴訟、破產清算等。可以說,凡依法可采取的資產處置方式,資產公司都可以采取。但在采取某種具體資產處置方式時,應當注意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否則就是違法,就會影響資產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并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尤其對特殊資產處置更要按相關規定辦理,以把風險降到最低。如:危險品處置要按相關要求審批,交易對象要有相應資質;房產、土地、車輛處置要辦理產權及相關過戶,否則不但資產處置后不但使用原單位未受益,可能會帶來更大的風險或危害。

資產處置有關協議、程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一是進行資產處置必須簽訂有關協議或合同;二是所簽訂的協議內容必須符合《合同法》、《擔保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符合國家關于處置不良資產的有關法律、政策、制度規定。

就債權轉讓的程序而言,根據我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對“通知”的形式未作明確規定,對是否要以債務人確實收到為要件,有關方面(包括司法部門)對此理解不一致。某些公司、企業的債權,涉及的金額往往較大且債務人數較多,如果要求每筆債權的轉移均以債務人確認為要件,實踐操作的可行性較小,特別是還存在有些債務人為了逃廢債務,故意不簽收通知的情形,因此,建議通過在新聞媒體上進行公告的方式,合理防止債務人以沒收到債權轉移通知為由,拒絕向受讓人履行債務,以逃廢債務,最大限度地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

協議的內容要盡量詳盡,對可能出現的情況要逐一進行說明,所列條款要有可操作性。尤其對違約責任要對能出現的情況均作出相應的可操作的責任約定。如:乙公司對外處置車輛約定,除不可抗力外,購買均不得解除合同。這樣約定雖然看似免除的了責任和風險,但可操作情況不強而且會帶來潛在風險。如果將約定改成,發生什么情況可以解除合同,均有相應的違約責任,不但具有可操作性,又可以將風險降到最低。

四、建議與展望

篇2

[關鍵詞]資產處置 工作思路 調研 改進

隨著農行完成逾8000億元不良貸款剝離及注資,農行的不良貸款率大幅下降,信貸資產質量顯著改善,為農行的成功上市鋪平了道路。農行剝離的不良資產處置方式不同于其他三家國有銀行,以前的銀行,包括中行、工行、建行,都是最后不良貸款交由四家資產管理公司來進行處置。農行這次的不良貸款,是由財政部和農業銀行建立共管帳戶,財政部委托農行成立專門的資產處置機構進行清收。對于農行而言,加快財政部委托不良資產的處置,既是對國家、對社會的責任,也是拓展收入來源,加速自身發展的需要。

一、資產處置工作面臨的形勢和挑戰

當前,農行資產處置工作面臨著嚴峻的形勢和挑戰,在深入分析不良資產處置工作任務的同時,我們應該看到既有有利因素,也有不利因素。

有利方面:一是我國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加大投資,擴大內需,有利于企業提高經濟效益;二是有利于制定和實施整體的不良資產解決方案,提高各類不良資產處置效率;三是有利于通過整合當地多方面信息資源,以及在金融、財務、司法等領域的資源和其它各種社會關系資源,依托專業清收隊伍,以專業技能和操作手段,提高了資產處置的力度;四是有利于集約經營管理,節約清收費用和人力資源。

不利方面:一是宏觀經濟面臨的國內外環境將更加趨緊,尤其是我國經濟內生性變化帶來的周期性調整壓力可能會明顯大于往年,經濟進一步向下調整的壓力已經顯現,出口增長壓力較大,消費增長趨于放緩,勞動力成本增加,企業贏利能力明顯下降,客戶現金流趨緊,不利于貸款清收;二是我國信用體系尚不完善,不良資產剝離后,客戶心態會發生變化,存在逃廢債傾向;三是地方政府出于維護社會穩定、利益分配等原因,不同程度的存在地方保護主義;四是雖然近年來執法環境有所改善,但執行難問題仍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尤其政策性放款如供銷系統、公共事業單位執行難的問題仍然存在。

二、資產處置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委托資產質量低下,清收難度大。損失類貸款占比較高,經過多年的清收,并且采取了多種措施,包括依法清收等等,剝離的不良貸款的清收難度很大。

二是地方政府保護。近年來,由于企業轉制等諸多原因,導致職工上訪事件增多,地方政府為保持穩定要求有關部門在處理企業資產時要做好穩定工作,結果造成在執行企業資產時難度很大,執行不下去。

三是存在逃廢債現象。由于農行股改不良資產剝離,經過媒體等報道,目前,貸款客戶的心態發生了變化,存在拖、賴債等現象,所以在清收過程中要比剝離前付出更大的精力,采取更強更有力的措施。

四是剝離的個人客戶筆數較多,金額較小,分布區域廣,管理和清收難度較大,缺乏更為有效的清收措施。

五是貸款正常維護都會產生一定的成本和費用,而預期的收益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如何在成本和效益之間權衡,也是一項難以抉擇的現實選擇。

三、資產處置的主要工作目標和重點

隨著股份制改革的整體推進,我行的資產重組和財務重組目標已經實現,目前正穩步推進IPO融資上市,業務經營方式將發生重大變化。為此,結合總行制定的3510戰略目標,將“風險控制”理念貫穿于資產處置全過程,充分考慮風險與收益平衡,致力于提高自身風險管理能力,確定我行總體工作目標:即最大限度收回不良資產,降低處置成本,提高處置效率,實現處置收益最大化。

管理目標:全面落實風險管理責任體系。不良資產抓降、監測、控制有機結合,實行客戶、風險管理、資產處置等部門的一體化管理,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良好工作氛圍。加快資產處置工作職能轉變,打破傳統的工作模式,將風險管控關口前移,變以往的事后補救式被動管理為事前、事中風險隱患的預防。

人員目標:建立一支高素質的資產處置專業隊伍。實行精細化管理,選聘責任心強、專業素質高的員工專職負責委托資產處置工作,同時配備懂經營、會管理、理念新,道德水準高的管理人員。

經營目標:實際剝離的委托不良貸款,在充分盡職調查核查的基礎上,形成真實可信的估值結果。通過盡職調查和估值,為不良資產處置提供定價依據,研究個案處理辦法,制訂全年乃至今后三年的處置計劃和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當前資產處置工作重點:

1.制定處置工作實施細則。認真研究即將出臺的委托資產處置相關制度、辦法,結合我行委托資產實際狀況,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必要的細化,研究探索委托資產處置的有效模式。

2.落實處置工作責任制。委托資產實行分戶到人,雙人管戶原則,明確主要責任人,負責分管客戶的資產處置方案制定、具體實施和債權的日常維護。

3.了解掌握客戶資產現狀。認真開展盡職調查,形成全面的債務分類和回收可行性分析報告。深入了解與債務關聯的可執行資產狀況,對委托處置客戶進行分類排隊,確定潛力客戶、一般客戶、無效客戶,分別采取不同的處置手段,使資產處置方式、方法更接近于實際,實現資產處置收益最大化

4.確定處置清收工作重點。處置工作優先放在處置周期時間短,見效快的項目上。一是對受國家宏觀經濟政策限制企業采取堅決措施,防止金融危機、經濟衰退對上述企業造成沖擊,導致資產迅速減值,資產質量進一步惡化。二是借股改之機存在逃廢債僥幸心理的客戶。三是產權制度變革、借款主體資格變更,特別是政策性破產企業,避免企業變更或破產造成債權的終結。

5.加大處置工作力度。分別采取依法清收、領導包大戶、責任清收、減免表外利息等有效方式,集中人力、法律、費用等有效資源,確保清收工作取得實效。

四、資產處置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

1.明確部門職責分工。結合剝離后的工作,明確部門人員職責和各單位的管理責任,樹立大風險管理觀念,實現業務部門風險管理關口前移,從業務風險產生的源頭上進行有效控制。

2.完善考核獎懲機制。完善資產處置考核約束措施,制定不良資產監測考核細則,強化監測職能,嚴格考核。

3.發揮協同作戰的整體優勢。充分發揮原經營行的人員優勢和信息優勢,協調原經營行與委托資產處置經營部的協同工作,對已落實還款計劃的委托資產還款情況進行監督。同時,對懸空債權承債協議進行落實,使其有實質性的進展。

4.加強資產風險防范。強化監管、強化檢查,提高制度的約束力。以人為本,加強人生觀價值觀教育,提高制度執行的自覺性。加大監管及時發現風險隱患,實行客戶尋訪雙人及登記匯報制,收貸收息客戶到行,內外勤分離;抵債資產收取審查、審議審批程序化;處置項目審查審批制,通過市場尋價、合理評估,處置損失認定適當,嚴格處置方式,堅持公平的市場運作,確定拍賣保留底價,對中介機構實行公開或邀請招標,協議處置實行“陽光”操作。對我行的實物資產權屬情況進行重新確認,特別是防止抵債資產產權過戶風險和看管風險,杜絕接收后資產因管理造成的人為減值。

5.注重貸款時效維護。加強貸款訴訟時效管理,使我行的到期未到期債權始終置于司法保護之下。及時向債務人或擔保人發催收通知書、律師函等形式延續訴訟時效保全債權;密切重點行業產權制度變更,爭取最大限度獲得破產債權的清算額度,避免企業破產成為我行債權的終結日。

6.加大以下幾種委托資產的清收力度:借款人有還款能力但拒不還款的賴債行為或各種惡意逃廢債行為的;借款人雖無還款能力,但有可變現資產暫未變現的;借款人雖無還款能力,但保證人有能力和有資產的。

7.加大訴訟執行力度,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對委托資產進行處置清收。組建訴訟案件管理團隊,實現對本行委托不良資產訴訟案件的集約化、規范化管理。對已涉訴的客戶進行梳理,區別已勝訴在執行、已勝訴未執行、已尚未判決等情況,加強與縣區兩級法院的溝通,盡量加快判決及執行速度,盡早處置,取得清收效果。對債權債務關系明晰、訴訟時效有效、借款人確有可執行財產的不良資產項目,收集相關資料,制定項目處置預案,在充分論證效益評估的基礎上,確有必要訴訟的,果斷訴訟,力爭做到快立、快審、快結和快執行。強化訴訟時效管理,明確時效管理責任,建立訴訟時效臺帳,采取各種催收措施保證訴訟時效的連續,維護我行的權益。

8.對政府干預形成的或有公務員參預形成的委托資產采取向借款人單位發函、公開曝光等措施,借助社會輿論的壓力促使其還貸。

9.加強與政府部門溝通、協商,積極探索國有企業老陳欠貸款的解決途徑,使不良資產處置收益最大化。

五、對資產處置工作的建議

一是建議出臺有針對性的清收政策,根據借款人的還貸能力和貸款方式出臺包括減免息、打折、打包、拍賣債權等清收政策。

二是建議出臺減免稅費等優惠措施,使資產處置效率高、收益大。

三是建議各級財政部門密切配合資產處置工作,對財政擔保的不良貸款由財政部門合理安排資金償還不良貸款,同時對其他政府或企業貸款財政部門也可協調清收工作。

四是建議在嚴防道德風險的基礎上,進一步出臺加快處置抵債資產措施,對于抵債手續存在瑕疵、自然貶值速度較快(廠房、車輛、原材料等),不再深挖歷史責任和現實責任,最大程度地減少這部分資產損失。

參考文獻:

篇3

在我國銀行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因不完善的資本市場體系和法律框架及資產管理公司自身的問題等因素,遇到了許多阻礙。為了保障金融不良資產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最高人民法院了《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了一些保護國有資產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具體規定和限制。但由于體制方面的原因,我國銀行不良資產的處置過程中市場化方式不足,依然存在著效率低下。處置環節及成本偏多。實際損失率居高不下的現象。如何提高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的效率和減小損失,一直是我國企業改制與金融體系改革的重點和難點。

按照對解決我國銀行壞賬問題的樂觀估計,假定在未來一段時間內銀行信貸仍保持與國民經濟同步增長速度,即年增長7%~8%,壞債率的降低要求每年發生不超過信貸規模的6%。由于目前我國信貸增長速度顯著超過GDP的增長,這就要求每年呆壞賬率必須顯著低于6%才能確保中國經濟逐步擺脫不良貸款的威脅。

從總體看,在經濟高速發展階段,我國銀行從資產負債表管理的角度對銀行的不良貸款提取壞賬準備金仍顯不足,過于追求銀行賬面盈利額,后果是在賬面上掩蓋了銀行的損失,國家買單,最終是全體納稅人共同買單。

不良資產處置效率是處置時間和處置收益的最大平衡點,這個目標只有在充分的市場條件下才能實現。處置不良金融資產需要大量資金,而只有市場化,才能吸引境內外投資者參與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形成不良資產處理市場中的“買方”隊伍。

完善法律法規

我國銀行每年因為企業逃廢債務蒙受直接經濟損失近兩千億元。從不良資產處置實踐看,企業逃廢債問題屢禁不止,資產流失嚴重。涉案不良資產審理執行難問題非常突出,除了地方政府保護主義嚴重外,主要是目前的法律規定不健全,尚有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狀況。雖然國務院在十幾年前就已頒布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一系列相關的司法解釋,使銀行在資產收購和處置過程中的一些法律問題初步得到了解決。但是,隨著資產處置業務的深入開展,資產管理公司在實際操作中遇到的法律問題仍然還有很多。為了使銀行能夠有效處置不良資產,并減少處置成本,盡早通過法律程序確立其特殊法律地位,賦予其更為有效的資產處置手段,已經成為一項迫切的任務。

健全處置不良資產的司法環境,信用立法刻不容緩。在社會信用大量缺失的情況下,良好的信用不僅要靠個人道德修養引導培養,更需要用法律來強制鍛造。其次是健全與不良資產處置緊密相關的有關法律。《企業破產法》、《民訴法》、《擔保法》等在不良資產處置中是重要的法律依據,但這些法律中債權人的地位相應過低,一些企業惡意進行破產舞弊造成的壞帳比例相當大,達不到保護債權人的目的,且破產程序拖延時間長、效率低,使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資產的過程中處于被動地位,加大了處置成本,也助長了債務企業和地方政府合謀逃廢債務的歪風邪氣。

國際上成功處理不良資產的國家都相應給予必要的法律支持和制度創新,如波蘭在1993年議會通過“企業與銀行財務重組法”,將重組計劃付諸法律,給予債權銀行以“準司法權利”,優先處置銀行債權,極大提高了不良資產處置的效率和效果。

降低銀行處理不良資產的成本

由于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金融業不征或者免征間接稅,相比之下中國的金融業營業稅名義稅率偏高。為了減輕銀行業的稅收負擔,提高中國銀行業的國際競爭力,應當適當降低銀行業的營業稅稅率。

從局部和靜態角度看,銀行業營業稅稅率降低、稅基調整的措施必然會減少一些營業稅收入,但是從全局和動態角度看,這些措施將降低銀行處理不良資產的成本,提高處理效率,對促進銀行業和其他行業的發展是有利的,最終有利于促進經濟的發展、銀行的利息收入和國家稅收收入的增加。考慮到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銀行業營業稅稅率降低、稅基調整的措施在時間和步驟上應當統籌考慮。

完善銀行處理不良資產的稅費政策,降低不良資產損失率,在財稅政策上提高銀行處理不良資產的效率。一是,銀行收取、處置抵債資產,需繳納的稅費不僅種類繁多,而且有重復繳納問題,可考慮適當減免。二是,國有銀行訴訟費用支出負擔沉重,在新出臺的《紀要》中也沒有相關規定,因此可考慮比照金融資產管理,享受減半的優惠。適當減免不良資產處理涉及的稅收和行政性收費。三是,比照資產管理公司,免收銀行處理不良資產過程中發生的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公證費和評估費等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中介費用給予適當優惠,免征銀行在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契稅。四是,應當允許銀行在處置不良資產中發生的費用從相應資產處理收回金額中相應扣除,或按比例掛鉤,超額累進,鼓勵多收,從而緩解銀行清收處置費用嚴重不足的問題。

激勵管理創新機制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于解決銀行流動性問題的是一種金融創新工具,它不僅使得銀行不良資產處理的過程規范化,而且也加快了不良資產的處置變現。但是全球金融危機的出現,也讓我們看到金融市場監管不力對于經濟強大的破壞力。國家為了處理不良資產問題,已經專門成立了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匯達資產托管公司,其成立以來,運用多種方式,加大不良資產處置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根據我國的經濟現狀,進一步完善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創新機制,在對已有不良資產進行處理的基礎上,繼續完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機制。

近年來,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納了承銷股票的任務,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行色彩日漸明顯。而華融公司全面接管德隆系,開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資產業務的先例。積極探索證券承銷、債務重組、咨詢、擔保、財務顧問等投行業務,將成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轉型的又一標志。

建立健全適應商業化運作要求的法人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按照《公司法》要求進行公司體制改革和業務轉型,使之成為一個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權力、決策、監督機構和經營者之間相互制衡,能接受市場考驗的商業化資產管理公司。應積極探索資產管理公司的股份制改革,引入戰略投資者,廣泛吸收各類社會資金。其來源主體既可以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及其他各類金融機構,也可以包括非金融行業的大型企業集團以及長期穩定的外資。通過多元化投資主體的參與,逐步構建符合市場經濟原則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之間互相制衡的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促使公司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進行市場化運作,最終成為“產權明晰、權責明確、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現代金融企業。

建立科學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要總結分析近年來資產處置中的薄弱環節,不斷完善和強化內部制衡制度,明確責任,規范處置行為。更重要的是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內部監管部門的作用,加大資產處置違規處罰力度;建立一套科學有效的績效考核激勵機制,使管理者在追求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使其自身效用也能相對最大化。事實上,只有在委托人與管理者具有共同利益且其利益分配相對合理的情況下,管理人才有動力去追求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并在追求資產回收最大化的過程中實現自身價值,達到“雙贏”。

積極開展商業化收購。鼓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平等競爭的基礎上進行競價收購,按市場價格收購國有銀行股份制改革中剝離的不良資產或其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并按照市場原則加快處置,以實現商業化運作。

篇4

[關鍵詞]不良資產;打包批量處置;難點;對策

[中圖分類號]F27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1)45-0066-01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形式不斷向著資產優化整合方向發展,由不良資產所引發的金融經濟發展安全性問題層出不窮。現針對不良資產打包批量處置的難點問題和對應的對策措施進行詳細的分析。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研究與分析。

1 不良資產打包批量處置的難點分析

不良資產打包批量處置在發展與運行過程中,受到法律法規、社會現狀、內外部環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共同影響,顯現出了一定的問題與缺陷。具體有以下幾點。

1.1 法律法規、規章等僅局限于金融機構和國有企業的不良資產,對民營企業的不良資產無法律法規文件支持(1)從法規方面:經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已于2000年11月1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規范的對象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成立則是國有商業銀行巨額不良債務的產物,同時也是我國金融體制和銀行運作機制改革的需要。

(2)從規章方面:銀辦發[2000]170號《加強金融機構依法收貸、清收不良資產的法律指導意見》為支持和督促金融機構依法收貸收息,改善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而制定。

1.2 金融資產轉移渠道不夠完善

我國目前金融資產轉移的方式有限,主要有五種:與債權人和解、重組(包括:債務重組、財務重組和綜合性資產重組)、通過司法程序實現債權、債權轉賣給第三方、債務人破產。另外,我國目前的金融資產交易機制僅銀行間債券市場,主要針對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等。截至2005年12月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存量為72172億元,其中,商業銀行次級債券、證券公司債以及企業債、融資券等以商業信用為基礎的債券只有3206多億元,占整個債券存量的比例不到5%。這種狀況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發展乃至金融結構的發展都是不利的。而這些金融資產轉移方式和交易機構不能滿足現代各類大型企業的高效營運的需求,因此我國基本沒有專門的不良資產處置轉移平臺進行市場化的交易。

1.3 不良資產打包處置的定價問題

在金融債券流通與交易環節對不良資產進行打包批量處置工作的核心問題在于如何系統、科學地對這部分資產進行定價問題。目前我國相關機制與市場環境需求因素共同造成了這類不良資產的定價不僅偏離評估標準,同時轉讓定價也難以與金融經濟市場運行相適應,從而導致資產打包的價格的不公允。

1.4 不良資產打包處置環節缺乏嚴格的監督機制

大多數金融機構及公司在進行不良資產的處置過程中過分關注其處置流程問題,對各個子環節步驟的工作質量缺乏系統監管,監管工作停留在面子工夫上,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現象時有發生。這不僅造成了不良資產批量打包處置工作難以順利開展,同時將使資產打包出賣方的資產受到嚴重侵蝕。

1.5 不良資產打包處置的后續風險

目前金融經濟市場中對不良資產所采取的打包批量處置后續方法一般是按照寄出打包地址——款項清收的程序進行,但對這期間受讓方中途違約的行為無法起到控制作用。另外,打包批量處置環節中由不良資產債權歸屬問題還可能會引發糾紛等。并且這種交易風險在預見后也無法有效轉移,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和企業的利益都會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損害。

2 不良資產打包批量處置的對策分析

結合上述不良資產在打包批量處理過程中遇到的難點問題,本文一一對應從法律法規理論支持、不良資產處置渠道、定價評估、監督機制系統以及處置后續管理方面提出了相應的改進措施。具體概括出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2.1 法律法規理論支持

基于不良資產這一類型特殊金融資產在各個流通環節缺乏理論依據的實際情況,建議結合各類性質金融機構和企業的自身情況調查,整理分析匯總并向國家相關部門提出報告,以確保國家后續出臺政策對大多數機構企業的適應性。重點關注支持:不良資產批量處置平臺、不良資產準入機制、不良資產轉出方的資質審查、不良資產評估、不良資產市場定價、不良資產擔保、不良資產債權歸屬問題、不良資產轉讓公允監管機制、不良資產打包批量處置的稅收優惠等。

2.2 拓寬不良資產處置的渠道,提高企業資產營運效率

(1)建立金融資產處置專業平臺,在法律法規政策的專業指引下進行金融資產專業平臺的規范建設,完善引進機制、評估機制、信用機制、中介機構的建設,使金融資產處置專業平臺以規范、信用、公平、公平、合理的交易。

(2)擴大金融市場不良資產處置對象的供應與需求。金融資產處置專業平臺的建設重點不僅針對政府、金融機構、國有企業等,供應方面建設更應將私營企業納入其建設范圍,提高企業資產營運效率,從而減少銀行信貸風險,形成良性循環機制;需求建設方面更應將私營企業、廣大投資者納入金融資產處置專業平臺交易,從而促進交易雙方的活躍性,解決出讓主體缺失、市場疲軟的問題。

2.3 不良資產的定價評估

(1)不良金融資產定價應在綜合考慮國家有關政策、市場因素、環境因素的基礎上,重點關注法律權利的有效性、評估(咨詢)報告與盡職調查報告、債務人(擔保人)或承債式兼并方的償債能力與償債意愿、企業經營狀況與凈資產價值、實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與交易案例、市場招商情況與潛在投資者報價等影響交易定價的因素,同時也應關注定價的可實現性、實現的成本和時間。

(2)實現不良資產的證券化。相關人員需要在我國金融資本市場發展具體要求的基礎上,通過對市場大部分不良資產實地調查,綜合整理出一套市場實用性與適應能力最強的債券定價評估標準,并與金融經濟市場運行機制相適應。

2.4 建立健全系統作業監督機制

監督機制需要覆蓋在不良資產交易、流通過程的各個步驟與環節。不能局限在文件、制度的規定當中,而應該建立專業的監督機構,由專業從業人員按照一定的標準對硬件與軟件操作工作進行監督、防范,為不良資產的打包批量處置工作樹立起一道安全屏障。

2.5 不良資產打包批量處置的后續工作

不良資產打包批量處置的后續工作重點關注兩方面。

(1)受讓人違約引起的經濟糾紛。傳統模式下的分期收款是不安全、不合理的,建議轉讓合同按一次性款項收取的模式,注意盡量選用不具有追索權利的轉讓形式,使批量處置后續工作的安全性得到有力保障。

篇5

內容提要: 我國商業銀行在處置不良資產的過程中,存在的諸多法律問題以及這些問題所誘發的風險,應當引起極大的關注,在法治視角下厘清這些法律問題、風險及防范對策就顯得更加迫切和重要。本文研討了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對抵債資產處置的時間問題等十二個方面的法律問題及其風險,對這些問題進行剖析,提出了建立健全不良資產處置的法律制度等九個方面的防范對策。

在金融全球化的文明演進過程中,適應依法治國和市場經濟建設的需要,我國商業銀行加快改革和發展步伐,加大不良資產的處置力度。然而,我國商業銀行在處置不良資產的過程中,存在的諸多法律問題以及這些問題所誘發的風險,應當引起極大的關注,在法治視角下厘清這些法律問題、風險及解決對策就顯得更加迫切和重要。

一、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存在的法律問題及風險

(一)對抵債資產處置的時間問題及風險

舊《商業銀行法》第42條規定:“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票,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內予以處分”。修訂后的《商業銀行法》將其修改為:“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票,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修訂后的商業銀行法賦予了商業銀行處置抵債資產的時間有所延長,但是,在實踐中,二年的時間仍然顯得太短。特別是土地及房產。這樣很容易違反,如果因此而對商業銀行進行處罰,勢必不公或會造成更大的損失。WWW.133229.COM與此同時,對商業銀行因行使一般債權而取得非抵押或質押的抵債資產的處置時間沒有規定,是不是可以理解為不受兩年的限制呢?

(二)債權轉讓或減免的問題及風險

依據合同法及有關法律的一般原則,債權轉讓或減免是允許的。但作為特殊的金融債權是否也允許呢?商業銀行在處理不良貸款時往往對此把握不準。如果禁止,對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不利;如果允許,則會對只有銀行才有放貸權的沖擊,因為這樣會為非金融機構企業間的借貸打開方便之門。對債權減免的問題也同樣面臨兩難的問題。按貸款通則及有關規定,除國務院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減免貸款利息。更不用說對本金部分的減免了。但現實是,在處理不良資產時,減免部分利息或本金往往能將商業銀行的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三)商業銀行非剝離資產債轉股的問題及風險

商業銀行目前許多非剝離的不良資產實施了債轉股。《商業銀行法》原來的第43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本法實施前,商業銀行已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實施辦法”。修改為現在的第43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修改,成為商業銀行法修改內容的一大亮點。法律對商業銀行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業務、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等問題,既進行了嚴格限制,同時也留下了適當的發展空間。這就意味著商業銀行在符合國家法律的基礎上,可以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或其他形式來經營信托投資、證券等業務。“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這10個字,對我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給予了發展的空間,使“混業經營”在特定條件下也有了法律根據,使我國的金融業從“分業”向“混業”的轉變在法律制度上已邁出了實質性的步伐1.但是,而非剝離資產實施債轉股仍然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四)不良資產處置的稅費問題及風險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上各種稅費負擔過重,國家又缺乏減免處置過程中的稅費的法律規定,使得商業銀行在及時有效地減少或盤活不良資產存量,處置不良資產時有較大的包袱。

(五)債權轉讓中抵押權屬的法律問題及風險

根據《合同法》第81條、《擔保法》第50條等相關法規的要求,在不良資產被收購后,收購方即取得了貸款債權的從權利——抵押權,抵押權人隨之發生變更,并需到有關部門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否則,將因為沒有辦理抵押權人變更手續而喪失原有的抵押權利。然而,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存在諸多問題:一是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有一個期間,在這段期間內,債權實際上處于無抵押狀態,抵押財產隨時可能流失;二是要與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合同后才能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而抵押人大都借機逃避擔保責任,拒簽抵押合同2.

(六)關于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的法律問題及風險

在國務院[1999]]66號文件規定收購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債權范圍中,許多貸款設置了最高額抵押擔保。《擔保法》第61條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如果對這一條不作出專門解釋,公司收購的許多借款合同債權項下的最高額抵押合同將因此而無效,抵押人將因此而免責,從而使本來回收已經非常困難的貸款債權失去最后一項保障。

(七)訴訟管轄權的法律問題及風險

按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良資產處置中涉及訴訟的,應按照合同履行地原則,即銀行貸款經辦行和被告(即債務人)住所地原則確定管轄法院。由于債務人、銀行經辦行住所地各異,則管轄法院各不相同,在需要訴訟時,公司將不得不奔波于各地和各法院之間。而且,在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因各地司法機關對法律理解掌握水平的差別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使處理有關法律問題的尺度不一,不利于處置工作的開展。

(八)保證期的法律問題及風險

大量銀行不良資產主要是在《擔保法》出臺之前發放的貸款,這一段時間發放的貸款,由于當時法律規定不明、政策性貸款多等因素,貸款擔保極不規范,保證擔保很少約定保證期間。根據《擔保法》第25條和第26條規定,絕大部分不良資產從接手之日起就都超過了保證期間,擔保人已免除擔保責任,從而造成不良資產流失。

(九)企業破產清算中的法律問題及風險

在目前我國缺乏完善的社會福利保障制度的情況下,一個企業破產后,隨之而來的職工失去生活來源等問題直接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因此,人員安置是不良資產處置中必須解決的問題。為此,“國發(1994)59號”及“國發(1997)10號”文件都明確要求,試點城市企業破產時其破產財產(包括抵押財產)必須首先安置好破產企業職工,國有企業破產應納入《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有序進行。然而,目前全國各地紛紛出臺了類似的地方政策,擅自擴大國務院文件的適用范圍,致使公司在企業破產中受償率極低。

值得注意的是,正在修訂中的《破產法》試圖重新考究破產還債清償順序的價值,以及重新對破產清償次序作出制度性安排,將徹底改變現有《破產法》的清償次序,將企業職工的工資及勞動保險費用列為優先受償的順位,別除權將列為其后。這樣的制度設計體現法律的以人為本的思想,體現了法律的人文關懷。但是,作為破產企業的債權人的銀行在破產清算中的受償率就殊值關注。

(十)債務重組的法律問題及風險

在我國,債務重組法律制度還不到位,實踐中辦理的債務重組極不規范,不但難以達到化解銀行不良資產的目的,而且有時轉變為逃廢銀行債務的手段。因此,盡快完善債務重組法律制度,從而推動不良資產處置進程,已經成為一個重要而現實的課題。由于債務重組的根據不同,債務重組可以分為兩種,即協議型重組和裁決型重組。協議型債務重組的順利實施,取決于相關法律制度是否完備和成熟。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國合同法制日臻完備,影響協議型重組的法律問題,主要是現行法律和規章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銀行參與債務重組。

在成熟的市場經濟環境中,豁免部分債務(削債),調整利率、期限和幣種,債權轉化成債券,以及債權轉化成股權等,都是經常采用的重組方式。但是這些方式的使用在我國受到很大限制。

根據1996年6月的《貸款通則》第16條規定,即便是一分錢債務的減、免、停、緩,銀行也要逐筆報請國務院批準。這樣的規定難以操作,實際上基本堵死了國有商業銀行豁免部分債務的途徑。

我國外匯利率市場化改革已經取得了重大進展,但對人民幣利率仍然進行嚴格管理。在辦理債務重組時,銀行能否自主決定人民幣重組貸款的利率,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

由于人民幣在資本項下不能自由兌換,在債務重組過程中,銀行無法根據債務人要求將外匯貸款轉換成人民幣貸款,以降低債務人承擔的匯率風險。

辦理債務重組時往往需要延長貸款期限,通常為3到5年,少數情況下需要延長10年以上,而且對延期貸款采用較低利率。而《貸款通則》提出了“貸款展期”的概念,并對貸款展期的期限和利率進行了嚴格限制。在期限方面,“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在利率方面則增加了債務人的負擔,“貸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貸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檔次計收利息。”《貸款通則》對于“貸款展期”的限制,難以滿足債務重組對延長貸款期限的實際需要。

(十一)司法協助與協調問題及風險

商業銀行有業務中遇到許多法律問題時,需要協調有關司法機關特別是法院和立法機關。另外,在協助司法機關查、凍、扣方面,商業銀行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往往得不到理解,反到被追究責任,這也是不客觀、不公平的,變相的加大銀行的損失等等。

(十二)不良資產處置手段創新問題及風險

修改商業銀行法時爭論很多,但最終未能顯著的突破,留了除外條款,但這個問題商業銀行關心的一大問題。如現在銀監會審批了商業銀行設立基金公司等,但仍需在立法上進行研究。

關于不良資產處置手段創新的問題,商業銀行的法律部門經常遇到業務部門對新業務進行法律論證的需求,法律部門提出一些法律上的障礙時,業務部門往往會有不一致的意見:某某行這樣做了,為什么我行不能做。有時也建議業務部門向銀監會有關部門請示,但在時也不能得到明確的答復。同時對業務創新如何進行報批,向何部門報批,也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

二、商業銀行對不良資產處置的問題及風險的法律防范對策

(一)建立健全不良資產處置的法律制度

根據實踐的需要,國家立法部門應當進一步的修訂《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金融法律法規,以及制定相關的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處置的法律制度,使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有法可依”。

(二)完善不良資產處置的金融法制

處置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金融法制應當致力于以下方面:首先,統一銀行法律事務的管理和運作,為建立完善的合法合規性檢查機制奠定基礎。對法律后果缺乏預見和怠于行使正當權利使許多資產喪失了回收的可能,信貸部門和法律部門的絕對分離則阻斷了法律對保全資產的作用。第二,商業銀行必須完善法律機構建制,并建立起法律人員與業務部門信息溝通的良好途徑,那種由業務人員處理法律事務以及否定法律部門對資產的管理權的作法抑制了回收資產的力度,應當得到改觀。組建級別較高的法律部、增加信貸管理的法律環節、法律審查和訴訟事務統一運作、提高法律事務的費用開支和建立對法律人員的激勵機制等措施亟須得到商業銀行管理層的肯定。

(三)從制定法律或規章制度著手,對債權轉讓或減免在從條件、程序方面加以規制的前提下適當允許。

(四)為不良資產處置的創新模式提供法律支持

債轉股作為已經得到政策肯定并已實際操作的不良資產處置模式起碼尚存的缺陷有:商業銀行持股的合法性;銀行作為股東的權益的保護;股權回購協議的效力等。資產支持證券模式在處置不良資產的國際實踐中廣為使用,但在特殊目的公司的經營地位、證券發行許可、破產隔離與其他債權人利益保護、信用增級的法律模式等方面,我國商業銀行是沒有完全的信心的。其他諸如發行可轉換債券、建立不良資產處置投資基金等模式無不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灰色區域,盡快對此作出法律上的規范顯得十分迫切。

(五)建立不良資產處置的法律捷徑

根據現有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回收資產時,享受債權轉讓、訴訟時效中斷、減交訴訟費等方面的法律優待,事實上這些以及如簡化訴訟程序、提高執行力度之類的便捷應當適用于包括商業銀行自己持有的不良資產的全部。不良資產出售和重組過程中的審批、過戶手續、稅收方面也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合理性,應當作出專門的規定,減讓對不良資產的法律管制3.

(六)堅持金融法制轉型的審慎原則

目前,我國處在根據wto金融服務協議逐漸調整金融法制的時期,調整的目標顯然是國民待遇、規則透明和市場自由,調整的結果是取消對外資銀行的限制,但國有商業銀行的政策負擔和歷史包袱在短時期內顯然是去不掉的。要想在開放金融市場的同時持續提升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必須堅持:首先,廢止那些賦予外資銀行超國民待遇的法規;其次,尊重商業銀行傳統業務模式的合法性,司法行為要減少隨意性,更要避免以“接軌”和“公平”為名加重銀行責任的審判傾向;復次,完善監管各種融資工具的法規,防止外資銀行在國內發生不良資產和向國內轉嫁資產風險,同時,要為利用外資銀行處理現有不良資產提供法律手段;再次,在處置不良資產的同時,要盡快完善處置不良金融機構的法規。近期頒布的《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和《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審慎而務實的立法原則,有利于不良資產問題的解決。

(七)尋求政府支持

從國際上的實踐看,一旦銀行出現大量不良資產,最終都要依靠政府動用公共資金進行援助,將損失逐步向社會攤銷。所以,良好的法律環境、適當的法律手段不是化解不良資產風險的最終憑借,但只有依賴于完備的金融法制,才能確保不良資產化解過程的平穩進行,金融和法律界應當對此給予充分的關注。

(八)積極利用國家政策

《民法通則》第6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根據本條規定,商業銀行在處置不良資產的過程中,在缺乏法律根據的時候,可以積極尋求和利用國家的相關政策。

(九)加強司法機關、銀行監管部門、銀行之間的溝通與協調

依法有效保護金融債權,需要加強司法機關、銀行監管部門、銀行之間的溝通與協調。在已經有法律明確規定的領域,銀行要善于積極利用法律措施,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當其合法權益遭到侵犯的時候,司法部門要加大依法維護銀行金融債權的力度。在缺乏法律明確規定的區間,從一般法理而言,對于公法領域,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對于私法領域,法無明文禁止即許可。但是在銀行的業務創新,特別是不良資產的處置手段創新時,往往受制于已有的法律規定,法律部門往往更傾向于法律的保守性,這就使得業務創新以及不良資產處置手段的創新受到極大的束縛。因此,對于這種情況,司法機關、銀行監管部門對于銀行的創新業務及不良資產處置創新手段應當給予適當的支持,鼓勵實踐部門對于法律的有益探索。

注釋:

【參考文獻】

[1]周保、姚啟建:從商業銀行法的修改看“混業經營”及實例分析[j],金融經濟,2004,(2).

篇6

關鍵字:公司;管理;轉型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統計,約有2/3的基金組織國家的銀行業遇到過嚴重的不良資產問題。在處理上世紀80年代經合組織銀行壞賬、90年代東歐轉軌國家的銀行危機以及1997年東南亞國家金融危機后大量銀行不良資產中,雖然具體的處置方式不盡相同,但是基本的做法是將不良資產從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剝離到一家機構進行管理和處置。

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促使我國政府更加深刻地認識到,如不采取特殊、有力的措施化解金融風險,金融業系統性風險將加大,最終將嚴重影響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性發展。中國政府基于對中國經濟金融現狀的客觀判斷,借鑒國際經驗,相繼成立了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成立至今,資產管理公司既借鑒國際經驗又立足于中國國情,充分運用國家賦予的政策和手段,加快對不良資產的有效處置和回收,為國有商業銀行和國有大中型企業減輕包袱、轉換機制、加快發展,為宏觀經濟運行環境的改善和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做出了積極貢獻。十年大限臨近,對比國外資產管理公司的主要發展模式,為我國資產管理公司的發展與轉型是良好的借鑒。

一、外國資產管理公司的主要發展模式對比

1.完成使命后關閉清算

這種模式指的是,在不良資產處置任務完成后,政府組織對資產管理公司進行關閉清算。

2.回歸母體機構

這種模式指的是,由政府、原剝離銀行和其他有關方面共同出資,組建資產管理公司;由國家財政撥付資本金,沒有專職雇員,而是借用其他機構人員;不良資產處置完畢后資產管理公司即清算,職能和人員并入原機構。

在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實踐中,美國的rtc是最為成功的模式之一。從1989年到1995年,rtc接管了747家存貸機構的4026億美元資產。在這些資產中,有1577億美元資產(39%)在rtc行使監督權的過程中出售,753億美元(19%)在重組過程中出售給收購方,剩余的1696億美元資產(42%)是在重組之后處置。在rtc基本完成資產處置任務后,美國國會于1993年12月17日通過的《rtc完成法》(rtc completion act),確定rtc的關閉時間為1995年12月。《rtc完成法》對rtc退出進行了機構規劃,要求母體機構fdic與rtc共同成立一個聯合任務小組,強化其資產、人員和工作調配的內部控制。到rtc關閉時,剩余77億美元賬面價值資產移交fdic的清算部門繼續處理,參與資產處置的人員重新回到fdic,其中大部分人員并入fdic的清算和破產管理部繼續負責清算問題銀行、擔當倒閉機構的破產財產管理人和清算人。

3.轉型為商業性資產管理公司或投資銀行

這種模式指的是,政府出資設立資產管理公司,但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完畢后資產管理公司不解散,而是轉型為商業性資產管理公司或投資銀行。

4.作為政策性資產管理公司保留

這種模式指的是,政府注資成立一家持續經營的資產管理公司,在此基礎上再設立一項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基金。然后根據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的需要,適時委托資產管理公司運用該基金對政府指定的銀行不良資產進行處置,政府指定的不良資產處置任務完成后即撤銷委托資產管理公司運用該基金的權利。資產管理公司除接受政府委托處置銀行不良資產之外,還承擔政府委托的其他不良資產處置任務。

二、我國資產管理公司轉型的建議

對于我國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展與轉型,從外部宏觀環境來看,混業經營是金融深化的必然結果,世界上其他大部分國家都已經實現了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轉變。 2006年12月11日,加入wto過渡期屆滿,我國的金融市場將全面向外資開放,外資銀行將利用資金雄厚的優勢和綜合化經營的優勢,向客戶提供多種產品的交叉銷售和一站式服務。對每一個境外金融機構在我國設立的分支機構來說,他們的業務投向不會像國內的銀行、保險、證券公司那樣被限制在單一的范圍內,從而中資銀行在與其競爭中將處于不利的處境。因此,綜合經營是大勢所趨,組建金融控股公司是適應潮流應對國際競爭的需要。

從資產管理公司自身來看,2006年是規定的資產管理公司完成政策性資產處置任務年。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接近尾聲,大規模的商業化不良資產收購也僅農業銀行一家,資產管理公司必須探索嘗試新的業務資源。借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實現金融業混業經營,符合國家和金融行業利益,也符合資產管理公司持續經營和穩步發展的需要。

資產管理公司進行金融控股公司轉型,旗下各股份公司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分別構建。(1)按區域構建,可將各地辦事機構組合為一家或幾家獨立法人,利用國家區域方針政策從事混業經營;(2)按業務構建,可將不同的業務分別剝離設立獨立的股份有限公司;(3)兼并收購,可以將有業務相關性地公司收購進來從事相關業務;(4)合資聯辦,可以通過出資形式與有關機構聯辦新的股份公司,拓展市場。

篇7

關鍵詞:不良資產 外資 戰略改組

我國現階段不良資產的狀況

(一)不良資產的處置效率不高

我國的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在2001年開始大規模處置13939億元不良資產,同年,國有商業銀行也開始著手處置18000億元不良貸款。當年不良資產的處置率大約為8%,資產公司的處置速度與國有商業銀行的處置速度大致持平。在當時若按照這個速度來估算的話,基本完成我國現有不良債權大概需要10年左右的時間。經過三年的時間,資產管理公司與國有商業銀行在不良資產的處置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國家所預期達到的目標比,還是相去甚遠。按照目前不良資產處置的狀況看,原先預計的10年時間似乎無法完成任務。同時,由于不良資產的處置也是循序漸進本著先易后難進行的,所以三年所處置的2001億元不良資產相對而言是比較容易的,剩余部分將越來越棘手,而且還面臨著這些不良資產貶值和加速貶值的風險。

(二)不良資產具有較高的投資價值

盡管我國存在數目龐大的不良資產,處置起來也異常困難,但同時我們也應該客觀地看到中國金融不良資產也有其自身的價值:分布廣,遍及全國各地,涉及各行各業,資產形態各異等,這些特點都為投資者提供了充分的選擇余地。

在中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第一次收購的近14000億人民幣的金融不良資產中,很大一部分是經濟轉軌時期資源配置不當造成的,這些資產的物理功能并沒有完全喪失,因此并非是徹底的不良資產,相當的一部分還具有很大的升值潛力。中國的海爾公司形象地將其稱之為“休克魚”。投資者通過對這些企業技術、資金上的投入,通過各種資源的整合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常常能夠在較短的時間內大大改觀這些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使其重新健康地運作起來。特別是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4000億債轉股資產具有更高的價值。涉及580戶債轉股企業,而且很多企業在國際上具有一定影響、在國內具有行業領先地位,如一汽、首鋼等。這些企業工藝裝備先進,產品有市場,管理較規范,盈利能力較強。

如華融公司收購的4077億元資產就遍及全國30個省,重點分布在廣東、北京、江蘇、上海、山東等沿海經濟發達省市,主要集中在國有工商企業,還有一些股份制企業、三資企業和鄉鎮企業。資產廣泛分布于工業、農林牧漁、建筑、交通運輸、郵政通訊、批發零售、房地產、社會股務等8個行業、37個子行業。與近50家上市公司發生直接或間接的債權債務關系,金額達數十億元。除債權類資產外,華融公司還持有1000億人民幣的債轉股資產和大量的土地、房產和機器設備等實物資產。充足的資產供應、多樣化的資產形態可以滿足投資者的各種需求,具有無限的商機。因此,我們若能充分利用好不良資產的“積極面”同樣也是“有利可圖”的。

利用外資處理不良資產的國際經驗

運用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是國際的通用做法,美國、拉美,歐洲、東南亞各國都不乏成功的先例。不良資產的處置涉及范圍廣,專業性強,程序復雜,我國AMC初出茅廬,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現行的會計制度、財務制度也不能完全適應AMC運作的要求。因此,我國引入外資參與不良資產處置,一方面是要為我國的不良資產尋找國際出路,更重要的方面是要引進國外處置不良資產的豐富經驗和先進做法,正所謂求“魚”不如求“漁”。在與國際投資者的合作過程中,我國AMC應不遺余力地利用一切機會,吸取一切可以借鑒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機制,尤其是對于規模大、見效快、回收率高的不良資產處置方法。去年下半年,國內已有四家金融機構與國外戰略投資者展開了新一輪的合作。借用其他國家在處理不良資產、穩定金融的過程中利用外資的經驗,對于我國無疑是十分必要和有用有利的。

不良資產的存在是世界各國普遍存在的問題,無論是經濟發達的國家還是轉軌中的國家,都無法幸免。于是各種模式不同的金融資產公司就應運而生了。從目前世界各國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類型來看,主要有三種形式。第一種以美國的重組信托公司和泰國的金融重組機構為代表;第二種以捷克資產管理公司為代表的東歐國家金融資產公司;第三種以韓國資產管理公社為代表的亞洲國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盡管各國的資產管理公司的模式不盡相同,但在引進外資處置不良資產方面卻有許多殊途同歸的地方,這些共同點作為成功的處置經驗,對我國大規模吸引外資參與不良資產處理是極有幫助的。

首先,從別國處置不良資產的情況來看,在金融資產公司成立后馬上展開引入外資參與處理本國不良資產,并且外資占比重較大,往往收效較大。如韓國在成立資產管理公司后,就采用國際招標和資產證券化向國外投資者出售占已處置不良資產比重22.49%,帳面價值為112.7億美元的不良資產。泰國也是同樣的情況,在其金融重組機構成立后第一次市場拍賣就向國外投資者出售了337000筆汽車貸款。更為甚者是日本,在1999年不良債權的整理回收中,90%的不良資產是出售給外國投資者的。

第二,規范立法在調整金融業,主動鼓勵外資并購、重組本國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中起著很大的作用。通過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特別立法,積極引導外資進入國內參與本國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并保護其合法利益。

第三,外資進入有關國家的同時也是世界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引進的過程。無論是東歐轉型國家還是亞洲各國在處理不良資產的實踐中,大都借助外資去重組和改善本國金融體系的資本結構。因為一般參與不良資產收購和處置的外資銀行大多是實力雄厚的知名投資銀行、公司,他們既具備雄厚的資本,又擁有長期經營的國際化市場網絡和專業化技術,所以同國外投資者的合作也是國內資產管理公司學習借鑒國際上處置不良資產的先進經驗和做法的一個很好的機會。各國類似的機構無論是成功的經驗還是失敗的教訓,都是值得借鑒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因此能與他們聯手處置不良資產對我國來講可以少走很多彎路。

我國引進外資處置不良資產的現實性

在世界經濟普遍低迷的情況下,中國經濟卻逆風而行,保持了良好的運行狀態和較快的增長速度。中國經濟的持續高速增長和潛在的巨大市場,對國外的投資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據調查顯示,中國已逐漸取代英國而成為僅次于美國的外國直接投資最熱門的國家之一。近年來,國外一些知名公司、銀行與我國資產管理公司聯手處置不良資產的問題。如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與大通銀行共同對珠海地區的不良資產進行處理;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和美獨秀星基金及德意志簽署了組建合資公司的框架合作協議。以下我們就來分析一下,在我國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引入外資的現實性。

(一)從國內市場的角度出發

第一,從國內市場的購買力來看,面對大量的銀行不良資產,僅僅依賴于國內市場有限的購買力是遠遠不夠的,而且我國國有經濟正面臨著改制和轉型,在短時間內是難以完全獨立地處置不良資產的。外資的介入可以緩解國內市場購買力相對不足的狀況,成為中國資本市場上買方力量的有益補充。從民營經濟的角度來看,雖然其在整體上已有相當實力,對購買不良資產也有一定興趣,但由于比較分散、規模不大在短期內要形成較強的購買力也難度很大。所以謀求與國外有實力的投資者的合作是非常必要的和適時的。

其次,我國今年年初金融機構貸款發放過多。根據《金融統計與分析》的統計數據,今年一季度3月末,金融機構各項貸款增加3996億元,同比增加1377億元,各項貸款累計增加8513億元,同比增加5022億。從目前的貸款情況來看,金融機構貸款的增長速度過快,貸款發放過多。新增的大量貸款中,有一部分貸款可能又會轉化為新增不良資產。而且當下又有大量的國內資本流向國外,在這些巨額外逃的資本中,有相當一部分游離于政府的控制之外,以現金走私、地下結算、價格轉移、對資產帳戶進行處理等形式非法流出。國內資本金不足,而新的不良資產還在生成,光靠自己的力量恐怕很難勝任重任,引入外資能助我們一臂之力。

第三,外資的引入有利于我國國有銀行的商業化。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的對外開放以及大量新金融機構的產生將使專業銀行的發展面臨更大的競爭壓力,除已有的四大專業銀行以外,還先后成立十幾家全國性和地方性的銀行和若干家非銀行金融機構,從發展趨勢來看,新的金融性機構還將不斷出現,專業銀行的發展不僅面臨著外資銀行的挑戰,還將面臨來自新金融機構的競爭壓力。與國外信譽良好、資金實力雄厚的大銀行相比,我國的國有商業銀行明顯先天不足。若要提高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實力,引進外資不失為一個好辦法。因為在引進外國投資者資金的同時也是在引進先進的管理技術和經驗。這無疑十分有利于推動我國專業銀行的商業化進程。

(二)從國際投資者的角度出發

首先,我國經濟將保持較快的發展速度,處置不良資產的任務也日益顯得更加緊迫,這無疑給外資進入我國不良資產市場提供了一個更廣闊的空間。另一方面,像美國自安然公司倒閉后,投資者更加關注投資的風險性。美國股票市場單月撤走的投資資金高達500億元。美國國內的投資市場縮水資本大量外逃,這對亞洲資本市場而言,無疑是非常有利的,而在亞洲眾多的國家中,我國仍是國際投資者關注的焦點。

其次,對于國外投資者而言,投資中國金融不良資產能夠享受到政策鼓勵和各級政府的大力支持。2001年10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為推動各種資本對中國金融不良資產的并購重組工作,國家有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的支持和鼓勵政策,聯合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與處置的暫行規定》,明確了外資參與處置不良資產的有關問題。國家經貿委已經決定了跨國公司并購中國國有企業的政策草案,屆時國企500強中的部分企業將向跨國公司開放。

最后,國外投資者可以通過購買不良資產從而進入我國的A股市場,這無疑是外資入關的一條捷徑。我國的不良資產主要存在于國有企業,而且其中有不少企業是A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本身就是上市公司。這樣的話,一旦外資參與治理不良資產,就有可能成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是債權人。

引進外資處置不良資產在現階段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政策和法律環境方面的問題

我國關于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現已有的法律法規都是以外商對生產型企業的直接投資為基礎的。那么外資參與國內不良資產處置,以現有的政策來界定,很難判斷其是一種金融活動還是一般服務企業的活動,這就是引進外資在法律政策面亟待完善的方面。

現行規定主要適用于外商直接投資設立新企業或參與老企業的技術改造的情況,而對于以授讓股權等方式來投資參與國內企業并購重組的適用性并不強。在是否賦予債權人可以擁有接管企業的權力方面,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這樣債權人就無法對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實施控制,因而并不能真正實現企業經營機制的轉變。再者現行審批程序所涉及的部門、層次、報批手續比較復雜,這也不利于加快處置不良資產工作的進展。同時,現行的外債管理模式也不太適用于資產管理公司向外資出售債權,換言之,內債轉外債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某些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產的方式,如以資產組合成立合資資產管理公司,發起設立基金,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等還尚無相關政策規定可循。

(二)不良資產處置的定價問題

不良資產在形態上通常會表現為債務企業資產負債率較高、產品市場缺乏競爭力、凈現金流少、管理呈現混亂等狀況。當然也不排除有一部分債務企業具有完善的生產設施、豐富的自然資源,具備較高的重組價值。不良資產一經重組后,特別是被管理水平高、國際競爭力強的大企業重組后,我們就很難對其成長潛力進行準確的預測。因此,按審慎的原則,依據國際慣例對企業的各種評估常常偏于保守,以評估價值為參考形成的資產處置價格,相對于資產的實際潛力,表現為一定程度的優惠,但這種優惠也應國而異。事實上,世界上各國在處置金融不良資產時,通常都是采取優惠的價格來吸引各種投資者,只是在優惠的程度上各持己見,難以達成共識。

在市場經濟下,買賣雙方最為關心的還是價格問題,對于國外的投資者而言,其最關心的肯定是不良資產的定價了。在我國對不良資產的評估,一般認為質量比較高的不良資產出售時折扣可以達到面值的30%或40%以上。可能是基于國家的差別,標準的各異,國外投資者對我國的折扣保留看法。國外的評估系統更注重考慮政策和投資環境的因素。國內外對不良資產在定價上的分歧也是一大問題所在。

對策與結論

為了更有效地推進不良資產處置工作,針對我國現有的國情,外經貿部、財政部和人民銀行于2001年年底聯合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與處置的暫行規定》,專門對利用外資的范圍和方式給出了明確的解釋和說明。外資機構在中國同樣會得到政策和法律的扶持。政府通過不斷制定和完善相應的政策法規來解決外資參與不良資產處置所碰到的問題。在我看來,我國的有關部門還可以針對國內的具體實際制定一些更務實、靈活的階段性政策以吸引外資的進入。

篇8

[關鍵詞] 盤活 閑置資產 增效

目前,隨著中國經濟結構調整的進一步深化,出現部分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等組織存在著大量閑置資產沉淀、積壓,造成資源上的嚴重浪費,這一浪費現象在全國具有普遍性。盡管中央和地方政府及組建的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等,加大力度從政策上、資金上、工作上解決不良資產問題,但從實質上講,并沒有得到徹底有效解決,并以中央財政大量資金支出和放棄為代價,抵沖歷史上政策性不良資產。而這一不良資產仍保存在地方,處于閑置狀態,沒有得到充分利用,客觀上已成為許多城市循環經濟發展和企業深化改革的重要障礙。如何擺脫閑置資產對區域循環經濟發展和推進企事業增效瓶頸的束縛,建立資源節約型和諧社會,找出一條妥善處理閑置資產的新辦法,一直是政府和國企頭痛的難事。其主要原因,是因為國有改制企業和其他組織對閑置資產的處置渠道單一、信息不暢、處置率低、盤活資本周期長、處置成本高等現實問題所造成的。為此,我們必須更新思維觀念,積極探尋處置閑置資產的思維創新方法。通過改組改造,重新整合,拓寬思維的廣度和深度,改變傳統經營理念;采取多種處置方式和渠道,充分盤活閑置資產;增強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意識,增強“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使閑置資產處置過程從“灰色地帶”走出來;盡快甩掉包袱,拓寬信息渠道,盤活存量資產,提高閑置資產和報廢物資變現率,降低處置成本,進而引領企業走出困境,使企業得以生存和發展。

閑置資產從其性質上講,是指沒有喪失其價值,處于閑置狀態的資產。它是產權所有者在資產使用過程中出現暫時“休克”狀態的統稱。并不屬于已喪失使用價值的報廢物資。

閑置資產包括金融不良資產,其成因既有外在政策調整和非政策因素,又有內在管理疏漏和人為不良因素造成的。因受傳統計劃經濟模式的影響,一些內部政企不分、產權不清、產品老化、結構失衡、效率低下的國有企業,經國有企業改制,出現大量閑置資產。同時,又因國有企業大量向銀行舉債經營,盲目地以貸還貸,騙取貸款非法使用、損公肥己,借轉換機制,破產、合并、分立后逃避銀行債務,并有人為私利因素、違反法定程序而造成償還借款能力逐漸喪失。這些主客觀原因都造成大量閑置資產的產生,給國家資產帶來巨大損失。

據有關數據顯示:目前全國主要金融機構不良資產余額2.44萬億元,東北三省為3100億,占12.7%;全國主要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率為17.8%,東北三省為23%,其中黑龍江、吉林超過30%。而各企業閑置資產、產權、債權的數量更是驚人。巨額閑置資產已成為影響東北三省特別是吉林省循環經濟發展的沉重負擔。從已處置的狀況來看:中央財政方面,中央財政每年計劃核銷全國不良貸款總額500億元。實際上低于這一界限,只有一小部分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得到核銷。對于東北三省來說中央財政的核銷,確是杯水車薪遠遠不足解困。在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方面,從而2004年以來,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工商銀行四大銀行對不良貸款進行了二次剝離,部分的不良資產已轉移到信達、東方、華融、長城4家資產管理公司。盡管將部分閑置資產打包銷售或代售給資產管理公司處置,2006年末,四大資產公司宣布已完成政策不良資產1.6萬億的處置工作。但是,實際上大部分仍然滯留沉積于金融機構和資產管理公司。而且這部分閑置資產并沒有離開當地區域,同時還存在著法律訴訟和多次“流標”事件等問題,這需要進一步采取多種渠道進行處置。地方政府方面,以吉林省為例,2005年,吉林816戶國有企業改制成功,涉及賬面資產928億元、負債761.8億元,資產負債率為82.1%,其中金融債務為309.58億元。改制成功的企業尚有180億元債務沒有化解。2005年5月,吉林省政府成立了化解改制企業金融債務的工作領導小組,在省國資委及九個地、市(州)搭建十個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作為改制企業債務處置的平臺。吉林省財政專項撥付4.9億元資本金。擬由各市(州)將企業債務逐一打包回購,實行整包出售,整包回購的方法。但資金缺口太大,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存在相當大的難度。入駐的長城資產管理公司,2006年在吉林省處置業績平平,成效不大。

總的看來,閑置資產以四種存在方式而存在:一部分由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整體打包處置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通過二次不良資產的剝離,目前取得較大成效,使不良資產的變現率達到20%左右,但大部分資產沒有充分整合利用;一部分仍滯留在金融機構手中;一部分國有改制未做處置的閑置資產;還有一部分是國家行政機關擁有的閑置資產。這些閑置資產具有一個共同特點,都具有二次利用的使用價值,并未全部進行商業化交易市場,造成產權擁有者與閑置資產利用者的脫離。盡管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曾多次舉辦閑置資產推介會,促成閑置資產的產權交易,但以當地政府打包回購為主體,仍然造成這部分資產閑置,并沒有完全融入經濟循環領域,由于沒有信息暢通的平臺,加劇了閑置資產的積存。又因管理不完善使企業缺乏主動工作的積極性,閑置資產大多被當做不良資產而成為企業的“包權“,影響了企業的信譽和正常經營。阻滯了結構調整和資產優化重組。對國有閑置資產管理的不規范,也使一些企業利用對閑置資產的處置機會,為個人撈好處,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成為國有資產流失的原因之一。

以上情況,吉林省委書記王珉曾說過:“振興吉林老工業基地需要金融業‘領跑’,而關鍵在于如何高效的處置不良資產。”為探索解決國有改制企業、金融機構、投資管理公司及企事業等相關單位在閑置資產處置上存在的各自為政、渠道單一、信息不暢、處置率低、盤活資本周期長、處置成本高等現實問題,在吉林省政府相關部門的指導和支持下,創建了吉林省華辰閑置資產處置信息中心。為增強東北三省區域性閑置資產處置的信息暢通,盡快甩掉包袱,盤活存量資產,提高不良資產變現率,降低處置成本,提供了社會化、市場化、多元化及專業化的信息交易平臺。

加大閑置資產盤活力度,提高閑置資產變現率,可通過成立大型中介機構,建立信息化交易平臺采用市場直接推介處置和拍賣處置相結合的方式實現。成立全國性的信息化暢通交易平臺,著力加強閑置資產宣傳影響,放大閑置資產對創建和諧、節約資源型社會的重大意義,使閑置資產處置工作突破區域界限、部門界限、制度界限、行業界限,達到市場商業化的目的。在市場商業化運作過程中,閑置資產市場直接處置與拍賣處置相結合的運營模式,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作為工作的突破口:首先,是與資產評估部門建立強強聯合體,利用資產評估部門優勢資源與技術條件,給予閑置資產準確的評估價格,以供購買者參考;其次,積極引入民營資本、外資資本和投資公司基金資本,進行對大型閑置資產項目進行聯合處置經營,需要詳盡的推介書將現存的閑置資產現狀、產權關系、利用效果等進行策劃分析,提供利用者以參考;再其次,將中小房地產中介組織聯合起來,加大信息的互通有無,擴大銷售網絡渠道,通過網站、電視、廣播、報紙等宣傳媒體大力宣傳,達到信息快捷高速利用;最后,加強法制觀念宣傳教育,對產權部門中存在的“暗箱操作”進行嚴厲打擊。通過閑置資產市場商業化處置,解決諸如“聯手造假”、“內部交易”、“關聯交易”、“隨意評估”,以及“假招標、假拍賣”等方面違紀行為問題。

理論與實踐證明,成立閑置資產處置信息平臺有利于閑置資產的重新整合,促進產業、市場、信息、體制、制度管理等資源重新整合利用,保護資源造福子孫,才能實現創建和諧、資源節約型社會的目標,也只有把閑置資產的處置放在國民經濟體系運行的框架內、放在國家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目標體系內、放在國內外大市場內統籌考慮、全面重整處置,才能真正實現資源的重新配置,最大限度激活閑置資產的潛在價值和使用價值,從而達到經濟良性循環目標。

參考文獻:

[1][美]Joseph.C.Krallinger著《兼并與收購:交易管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

[2]姜作培:《地區產業結構趨同化成因剖析》,國民經濟管理與計劃,1997年第6期

篇9

各地中小銀行尤其是城商行和農商行,面臨不良貸款增長的壓力更大,信貸資產潛在風險逐漸顯現。因此,各地都迫切需要有專門處置和收購銀行不良貸款的機構來化解和降低地方金融風險。

在這種背景下,地方性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陸續建立,據說已經有50多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出現。

國資流失的隱憂

按地方政府官員的說法,這些資產管理公司要承接國企改革重組過程中剝離的輔業資產、無效資產和低效資產。同時,還要承擔化解區域性金融風險的重要任務。

地方金融性資產管理公司能否不負眾望,不禁使人想起20年前的類似情景。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爆發后,我國經濟發展遇到很大的困難,銀行不良貸款大量出現。為了幫助國有銀行處理不良資產,加快實現銀行商業化經營和上市的目標,1999年末,國務院決定在我國設立華融、信達、東方和長城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據統計,國有銀行當時剝離的不良貸款共有1.4萬億元,四家資產管理公司綜合運用多種手段處置這些不良資產, 到2005年6月30日,四家資產公司共處置不良資產7174.2億元,占所收購不良資產總額的57.28%,收回現金共1484.6億元,占所處置不良資產的20.69%。2010年隨著中國農業銀行成功上市,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完成了當初規定的任務和使命。

雖然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為我國國有銀行處置不良貸款和順利實現上市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放眼世界,其他國家由政府建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大多是為了化解階段性金融危機而設立的臨時性機構,一旦任務完成即宣告解散。

我國的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則定位不明確,以至于在規定的存續期限已滿,任務已經完成后,仍繼續存在。由于長期從事不良資產處置運作,這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已經積累了比較豐富的投資銀行運作與管理的經驗,并擁有了一批相關的人才。

但這些公司提出轉制為我國投資銀行的要求后,我國的監管部門卻又一直沒有批準,結果資產管理公司就成了我國金融體系中的一個特殊的組成部分。

由于市場機制不完善,包括信用評級和資產價格評估機制都不健全,處置不良貸款并不是完全按照市場法則來進行的,產生了不少弊端。

2005年6月,國家審計署對這四家資產管理公司進行了審計,審計結果發現四家公司都存在違規剝離、違規低價處置、違規挪用處置資金等問題,涉及金額高達715億元,占抽查金額的13%,審計結果公布后,曾引起社會強烈反響,認為這種不良資產處置方式導致了大量國有資產流失。

處置“不良資產”關鍵是透明

目前,我國地方銀行不良資產壓力較大,地方政府效仿當年的經驗和做法,讓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消化和處置地方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其初衷可以理解。

因為,核銷壞賬需要抓住價格評估的時間窗口期,一旦錯過最佳時機,可能會給銀行帶來更大的資產損失。所以抓緊建立資產管理公司有助于盡快處置不良貸款,而及時處置不良貸款則有利于減輕銀行的長期負擔。

但是,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銀行核銷壞賬的程序管理非常嚴格,不僅需要得到司法部門認可,還要得到財政部門、國資委等主管機構的認可。

此外,由于我國在不良貸款的定價和核銷方面至今還沒有一套成熟的機制和標準,各地方對需要處置的不良資產的界定、剝離、評估和定價都存在較大的差異。這些不良資產剝離給誰,誰可以來收購等等,都存在較大的爭議。各地的資產管理公司像現在這樣一哄而上,各行其是,很有可能再次出現當年曾經飽受爭議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

當務之急是要盡快找出一些行之有效且可以復制的經驗和辦法,建立相對合理的標準和可行的機制,以防止因制度、機制缺陷而導致的資產流失和損失。

篇10

一、嚴格規范項目審查程序,加強處置項目的管理和后續跟蹤檢查工作

1、認真把好處置項目的審查關。自從確定專門機構、專職審查人員以來,建立健全了各項規章制度,經過兩年多的努力和完善,我辦的資產處置審查工作基本上達到了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上半年共審查、批復項目xx個,其中審查上報總公司項目x個。

2、做好資產處置審查委員會日常事務工作。為使處置審查工作程序更加規范化,我們在審查程序上嚴格做到規范化,即按照辦事處制定的《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長春辦事處資產處置審查委員會工作規則》要求的內容,從審查經營部門上報方案內容、格式、時間,反饋初審意見,到安排例會時間、通知上會、準備例會相關資料、會議記錄、投票內容、會議紀要、下達批復文件、上報處置方案等等,力求處置審查工作程序的規范化。上半年共組織召開了評審會xx次。

3、加強處置項目的后續跟蹤管理工作。為及時掌握已批復項目的處置執行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我們每季度對已批復的處置項目進行一次后續跟蹤調查,寫出檢查報告,及時了解處置項目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以便采取措施,加強管理。

4、加強終結項目的規范化管理工作。針對以往終結項目中存在的沒有項目終結報告或報告不規范,該闡述的問題在報告中沒有,有些業務人員甚至把處置方案下載一份作為項目終結報告這一問題,我們認為,項目終結報告是對該項目處置全過程客觀、具體、真實、全面的一個反映和總結,尤其對于有些項目,在處置方案執行過程中存在很多變數,一定要在報告中認真總結和反映出來,于是我們制定了“關于項目終結報告的內容和格式”,規范了項目終結報告,并要求經營部門定期報送項目終結報告,移交檔案材料。加強了終結項目的管理,使我們的終結項目真正能夠畫上一個圓滿的句號。

二、加強中介機構數據庫管理,強化對中介機構的綜合管理,有力支持資產處置工作

1、作好中介機構數據庫動態管理。依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擇優選聘中介機構,是有效規避資產處置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的一項主要手段,也是審查辦的一項基本工作職責,為切實履行好此項工作,今年以來,按照總公司的要求,本著優勝劣汰的原則,在認真考核評比的基礎上,我們對數據庫中選用的資產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拍賣行等中介機構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實行了數據庫動態管理制度,并重點強化對中介機構的資質審查及業績考核,要求中介機構隨時將其資質、獎懲、人員變動等信息資料報告我辦,并實行業務跟蹤,隨時了解并掌握中介機構有關情況,以便我辦事處對中介數據庫中的信息及時更新,以保證日常資產處置工作的合法合規、順利進行。

2、組織協調資產評估、拍賣、法律事務等中介機構等日常工作,協調經營部門與中介部門關系,為資產處置提供依據。上半年,采取邀標等方式對外已與共創偉業資產評估事務所、吉林省遠大會計師事務所、吉林省吉達會計師事務所、北京市中天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等省內外x家中介機構簽訂委托協議,做好經營部門資產處置的配合工作。

3、做好資產評估報告上會審核工作。為使資產處置程序更加規范化,今年以來,按總公司要求,辦事處成立了資產評估審核委員會,負責中介機構的選聘、評估報告的審核等有關中介機構使用和管理事宜。上半年共上會研究中介選聘和評估事宜x次。

4、為加強中介機構的綜合管理,今年上半年我們把自成立以來處置項目委托的所有中介機構,包括審計評估、拍賣、法律事務情況進行了全面系統的統計,對委托程序、委托類型、委托結果、支付費用情況等總體情況有了全面的掌握,對今后進一步加強中介機構的管理起到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