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方案審核意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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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為強化對重點耗能企業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企業在節能工作中的主體作用,確保我市**期間單位GDP能耗降低20%等節能規劃目標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28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對全市重點用能企業實行能源審計。通過能源審計,了解分析全市重點耗能行業、企業用能狀況,查找能源管理與使用方面的問題,促進企業加快節能技術改造,加強節能管理,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實現主要產品單位能耗達到國內先進水平、部分產品能耗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目標。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審計對象與審計機構
(一)審計對象。根據《**省節約能源條例》規定,本次能源審計的對象是已納入省級跟蹤考核范圍的年綜合能耗在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企業。2007年底以前,完成鞍鋼弓礦公司等13家企業的能源審計工作。
(二)審計機構。全市重點用能企業的能源審計工作由市經委負責組織實施。其指定的能源審計機構應具備省級資質。
二、具體實施辦法
(一)企業要做好各種原始記錄、臺賬、報表、設備清單運行情況、能源管理制度及管理網絡、工藝流程圖、企業用能網絡圖、計量系統、統計、財務系統的準備工作。
(二)能源審計機構按照《企業能源審計技術通則》(GB/T17166-1997)的要求進行能源審計。要準確采集數據,對企業用能狀況進行全面的現場測試,做出能量平衡分析,
核定能源消費基數,分析現狀,查找問題,挖掘潛力,提出切實可行的節能措施,完成審計報告。
(三)市經委組織專家對能源審計報告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對不合規范的審計報告提出修改或補充意見,重新審核。
(四)企業根據能源審計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方案并認真實施。能源審計主管部門將跟蹤考核整改情況。
三、節能獎懲機制
(一)建立和完善節能獎懲制度。對在節能發明創造、節能挖潛革新、節能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對浪費能源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處罰;將節能目標的完成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范疇,嚴格考核,節獎超罰。
(二)對拒絕能源審計的重點用能企業,市能源管理部門將組織節能監察機構和相關部門對其依法監察,監察結果上報省主管部門,并通過媒體向社會通報。對新建和技改項目將不予審批備案,不予申報各級政府或部門的政策支持。
四、審計費用
能源審計收費嚴格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相關收費標準,由能源審計機構與企業按能源審計規定協議解決。
篇2
消防法實施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的、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來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共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單位發生火災時,就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擋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補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和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 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的情況。
第五章 火災隱整改
第三十條 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的教育。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的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人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 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 獎懲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并對自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規章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云南省建筑消防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消防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公安部《消防監督程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筑消防管理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嚴格執行國家建筑消防的法規和技術規范。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含技術改造和內部裝修)的建筑工程項目,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
駐云南的各單位、國有森林林區、地下礦井部分的建筑消防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實施監督。
違反本辦法的,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法實施處罰。
第二章 城市規劃建設的消防管理
第五條 城市消防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綜合協調。
第六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七條 在進行城市新建區、獨立工礦區的建設和舊城區的改造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通訊等公共消防設施,必須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消防規劃的要求,與城市其他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管理。
第八條 城市供水、燃氣等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設項目建成竣工后,必須將與消防安全有關的竣工文件,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第九條 城建、公用、郵電等部門應當按城市規劃設置公共消防設施并加以維護,保證供水和通訊暢通,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驗收使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在審批城市建設用地和建設布局時,應當執行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規范。
第三章 建筑防火設計的管理
第十一條 建筑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必須執行有關的消防技術規范,對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負責。
第十二條 建筑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項目防火設計的崗位責任制和逐級審核責任制度。
專業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建筑防火設計審核組織,對設計人員進行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培訓指導,負責審核建筑工程項目的防火設計。
非專業設計單位的設計部門主管負責人,應當對建筑工程項目的防火設計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建筑防火設計審核組織和有關主管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把好防火設計自審關,凡未經自審和不符合消防技術規范要求的建筑工程設地,不得上報審批,不準交付施工。
第十四條 建筑工程設計項目需作防火說明,論述消防技術措施。國家和省級的重點建筑工程、重要的高層建筑、外商投資的建筑工程以及其他重要和復雜的建筑工程項目,應當將初步設計、擴大初步設計、施工設計幾個階段的有關設計圖紙和資料,制作防火設計專卷,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建設項目或者從國外引進項目的建筑工程設計,其防火要求必須符合我國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防火設計圖紙等資料,應當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分別送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凡我國現行消防技術規范未作規定而依據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的消防技術規范進行的工程設計,必須將防火設計圖紙和所依據的消防技術規范等有關資料報設計審批機關會同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查,同意后方能施工。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必須選用取得國家頒發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消防設備和產品;國家還未實行生產許可證的,必須選用經省級以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生產的消防設備和產品。
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必須選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并符合建筑工程項目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構件、配件及裝飾材料。
第四章 建筑工程建設施工的消防管理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在對建筑工程項目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同時編制消防設施計劃;在進行初步設計時,必須將消防工程所需經費列入工程概算。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項目,必須設置與火災危險性、建設規模、功能相適應的防火、滅火設施和器材。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設計審批機關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批準的防火設計圖紙進行建設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如因材料、設備等原因,需要變更原設計時,施工單位必須及時與設計、建設單位協商,并報原設計審批機關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
變更原設計需選用進口材料和產品的剛愎自用咸先將所選產品有關資料送交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查,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健全和落實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負責。在施工中,使用噴燈、電爐或者進行焊割等明火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消防自動化系統工程(即自動報警、滅火系統等),應當由取得建設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并經省公巡消防監督機構驗證考核合格的建筑工程單位負責安裝。其他單位不得承擔消防自動化系統工程的施工和安裝。
第二十二條 安裝消防自動化系統的單位,應當配備技術力量維護消防自動化系統的正常運行。沒有維護能力的單位,可以委托經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認可的單位負責維修保養。
第二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技術資料、圖紙和隱蔽消防設施資料及驗收情況記錄等整理建檔存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的消防監督
第二十四條 基本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共同做好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根據建筑工程規模及使用性質,分級負責消防監督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有本條規定的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的職責。
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指導全省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監督工作。
(二)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
1、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
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所列一類高層建筑;
3、大型公共娛樂場(館),城市地下人防工程;
4、重要的涉外工程項目;
5、應當由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的其他工程項目。
(三)參加前項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負責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地(州、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對本地區建筑設計防火審核工作實行監督和業務指導。
(二)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
1、地(州、市)重點建設項目;
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所列二類高層建筑;
3、易燃易爆、大型物資倉庫、公共娛樂場(館)工程項目;
4、一般涉外工程項目。
(三)參加前項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四)參加城市詳細規劃的審查,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具體建設方案。
縣(市、區)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承擔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項目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工作,參加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二)參加城市詳細規劃的審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具體建設方案。
第二十六條 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的內容包括總平面設計、單體建筑設計、消防供水、通風空調、采暖、防排煙、電氣防火設計、裝修工程設計、自動化消防系統及其他消防工程的設計等。
第二十七條 規劃、建設等單位在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過程中,應當征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重點建設工程和甲、乙類危險性工業工程項目在選址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派員參加。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在組織建筑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時,應當將有關設計圖紙和資料發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征求意見。有關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及時進行防火審核,并反饋審核意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與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有意見分歧時應當協商解決。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階段的防火設計圖紙和資料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同意。在施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到相應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領取并填寫《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連同設計單位及本單位審核后的防火設計圖紙以及方案高計、初步設計、擴大設計、施工設計、執行消防技術規范的單獨防火說明書等書面材料,一并送相應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
第三十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根據建設單位申報材料、現場勘察情況、設計圖紙、設計單位自審意見及有關文件、資料等,依據國家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規范進行審核,審核后發給《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
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同意后,建設單位持《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手續;未經審核或者審核后提出問題尚未整改的建筑工程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施工手續。
第三十一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應當進行定期檢查。發現火險隱患,應當及時填發《違反建筑設計防火審核通知書》,限期整改,到期復查。
第三十二條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并填發《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驗收意見書》。驗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項目,不準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條 建筑工程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設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對其消防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建筑工程評優評獎,必須把消防安全程度評定作為評比的重要條件之一。凡不符合消防技術規范的建筑工程設計,不得評為優秀工程設計;消防設施安裝未通過驗收的,不得參加評選優良工程。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本辦法,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報請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對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由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云南省消防管理處罰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作出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或者主管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或者主管公安機關自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一個半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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