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存在問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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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1-00-01
一、在農村土地征地過程中,厘清征收和征用的概念
近來,一些文章、報道常常將“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兩個概念混用,主要原因是在實踐中人們對此還存在模糊認識,認為二者沒有實質區別,只是表述不同。實際上,二者確有共同之處,但又存在較大區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后依法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實施征收并給予征地補償。土地征用是指國家在緊急狀態下,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強制方式在一定期間內使用集體土地的行為。共同之處在于,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經過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區別在于,征收涉及所有權的改變,征收后的土地由農民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權的臨時轉移,土地所有權仍然屬于農民集體,且在使用結束后國家應當返還征用的財產,并支付必要的費用。簡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權改變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權改變的,是征用。在厘清征收和征用概念的基礎上談征地問題,不僅有助于大家根據情況正確使用,也有利于大家在解讀相關政策規定時能更加清楚自己的權利義務。
二、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的常見問題
(一)因征收土地引起的政府與村集體、政府與村民的矛盾對抗日益激烈
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政府是征收主體,村集體是被征收主體,村民是利益關聯體,由于利益的驅逐,各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沖突愈益突顯,并且呈現出多種不同類型的矛盾格局。比如渭南市西馬路贏田村狀告臨渭區人民政府,渭南高速東入口改造工程土地征收案等等,這些矛盾由最初的利益分配糾紛,逐步演變升級成為社會矛盾,甚至對抗。
(二)征收土地補償政策不能有效落實
1.補償收益主體不明確,補償截留現象嚴重。我國的《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都明確規定,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但到底誰是“集體”,相關立法并沒有明確指出,農村土地的集體產權實際上是“一種無確定主體的產權”。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位,導致在征地補償費的利益歸屬上存在著很多問題。《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征用后,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提取土地補償費和部分安置補助費及集體提留的資金由村委會統一納入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范圍。村委會作為群眾服務組織,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督成了政策的盲區,土地補償中,鄉(鎮)、村克扣、截留補償金的現象比比皆是,補償金真正落實到土地權利人手中的所剩無幾。鄉村干部在征地補償款的分配上有很大自,這就導致了,一方面,由于村委缺乏投資理念,將巨額土地補償款用于民間借貸和不合理的投資,以至血本無歸,使得集體資產蒙受巨大損失。另一方面,一些村子因征地一夜暴富,于是大肆鋪張浪費,白條入帳,再加上鄉村干部貪污、挪用土地補償款等腐敗行為頻發,土地補償費截留現象嚴重。
2.征地補償標準有失合理。《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對征地補償應依據何種原則并沒有明確。依據《土地管理法》,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費計算方式為“產值倍數法”,即征用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這種測算辦法對農民說服力較差。第一,以產值作為征地補償標準不盡合理,被征用的土地,往往是城市周邊地區,如果不考慮其所在的地理區位優勢,僅以產值作為征地補償唯一標準,將明顯低估土地的價值。第二,現行征地補償制度與市場經濟規則不相適應。城市土地除劃撥者外,已同其他生產要素一樣,通過市場進行配置,唯獨農村集體土地還實行計劃經濟條件下的配給制征用和補償。農民在參與社會生產過程中,是按照市場價格購買生產資料的,但他們所擁有和使用的土地卻被征地主體以較低的“計劃”價格拿走,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顯得不合理、不公平。
3.重公權、輕私權的傳統觀念影響我國土地征收補償立法的發展。從本質上講,土地征收補償是政府公權力與農民私權利的一場搏弈。我國幾千年來一直流行著“官本位”思想,人們重公權、輕私權的傳統觀念根深蒂固,私有財產權觀念相對薄弱,我國對于私權主體人格的尊重和財產權的保護都不盡完備。筆者認為,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首先必須轉變觀念,權力本位的思維模式應當讓位,對于財產權的尊重和保護應當置于顯要的位置。
4.征地權力的濫用。一方面,我國《憲法》與《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對土地實行征用。但我國《憲法》和相關法律都未對公共利益做出明確的界定。《憲法》授予了國家土地征用的權力,卻未對這種權力的行使做出具體的限制,對公共利益的解釋成為職能部門和主要行政領導自由裁量的權力。另一方面,《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土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即凡是不屬于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單位、個人,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須請求政府動用征地權,從而滿足其用地需要。尤其隨著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實行,各級地方政府為快速持續增加財政收入,對征地權的行使樂此不疲,進而導致了征地權的濫用。
5.征地程序不透明,農民參與程度低。雖然《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但事實上,農村集體尤其是農民在征地過程中參與的程度非常有限。在現行體制下,國家征地面對的是集體,而非農戶,有權去談補償條件的也只是集體,農民往往不參與征地補償談判,而所謂的集體常常不過是兩、三個鄉村權力人物,能不能完成征地任務,也成了這些人是否能繼續居于權力位置的決定性條件。雖然國家政策法律多次強調征地過程中的各項補償最終要落實到農民,但農民無法以獨立權利主體的地位參與到征用協商談判中來,征地過程又缺乏暢通的申訴渠道,這就使得其財產權利的保障就更成為問題。
三、作為村干部如何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村委會、黨支部都是我國農村基層的服務組織,村干部也是由農民依照一定的法律自主選舉出來的,最貼近農民生活,最能代表農民想法,最應該為農民辦事的人,這里的干群關系應該是最為和諧的。但隨著城鎮化發展的進一步推進,農村工作的復雜性增強,尤其是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涉及了政府、農民、村組織、開發商等多方利益主體的博弈,利益分配的矛盾也愈加復雜,要在貫徹黨和政府政策的執行與保障村民利益的最大化中間,找到一個平衡點,確實不易。筆者認為,在土地征收過程中,除了要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還必須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熟悉土地征收相關的法律政策。《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都是國家政府在土地征收時所依照的法律依據,作為村里主持該項工作的干部,一定要熟悉和清楚相關條款,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即使自己了解掌握了國家的相關政策,又能對村民進行普及教育,使村民也能清楚地知道國家的有關規定,使我們能在合法的基礎上統一征收大局。除此之外,法律政策還設定了很多的救濟途徑,要幫助大家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做好群眾征地工作,構筑起化解的第一道堅固防線。多年來,因為土地征收問題造成的頻頻發生,因為該問題而造成的人員傷亡等惡性事件讓人觸目驚心,這不僅嚴重影響了社會秩序和穩定大局,也影響了黨和政府在農民心中的形象。在征地過程中,我們首先應該認識到,土地是農民的根本,失去了土地,農民就失去了生存之本,農民因此而產生的恐慌不安、思想波動,要從感情上進行理解。其次,要深入群眾,耐心聽取群眾反映的困難和問題,并千方百計幫助其解決。最后,要處事公道,對群眾合理的要求,盡快予以滿足;對一時無法解決的,要解釋清楚,爭取他們的理解和支持;對不合理、不合法、侵犯群眾利益的規定、做法,要及時予以修正。除此之外,要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積極引導他們按照國家政府相關政策、法律、程序辦事和維權。把解決群眾實際困難和做好群眾思想工作結合起來,構筑起化解的第一道堅固防線。
篇2
【關鍵詞】土地征收;補償;利益保障;立法建議
【中圖分類號】F293.20 【文章標識碼】B 【文章編號】1326-3587(2014)01-0081-01
在物權法中,征收是一種非常特殊的物權變動形式,直接表現為對民事權利主體土地所有權的剝奪。目前中國的土地征收制度基本形成于計劃經濟體制下。在此種體制下,公權力相對于民事權利,不僅在觀念上,而且在體制上一直是過于強大。事實上,隨著我國工業化、城市化進程加快,大量農民集體用地經征用轉為國家建設用地。農村土地征收不僅涉及農民生存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響到農村發展和農業穩定。因此,法律必須對土地征收予以嚴格限制。
一、土地征收概念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強制性的收歸國有的行為。其法律特征在于:(1)土地征收是強制剝奪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是物權變動的一種極為特殊的情形。征收主體一方是政府,且政府以行政命令方式從農民集體手中取得土地所有權,集體必須服從,沒有任何選擇的余地。(2)土地征收屬于一種附有嚴格法定條件的行為。在各國立法中,征收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其目的只能是為了發展公共利益,絕對禁止任何商業目的的征收,且必須對被征收人以公平合理的補償。
二、我國當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1、國家土地征收權的濫用。現代法治國家出于對私法主體合法財產權益保護的需要,通常將土地征收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圍內。如《法國民法典》第54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被強制轉讓其所有權,但因公用并在事前受公正補償時,不在此限”,《德國基本法》第14條第3款和《意大利民法典》第834條也有類似的規定。我國土地征收制度也不例外。我國現行《憲法》和《土地管理法》也明文規定,土地征收必須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但法律法規卻沒有進一步明確地限定"公共利益"的范圍和判斷標準。相反的是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用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此條規定實際上是將土地征收權擴展到了整個經濟建設用地,將本應以市場行為獲得的商業性開發用地也納入國家土地征收權的客體范圍,導致民事主體的私權被國家公權力不正當地剝奪。
2、補償不夠,農民利益缺乏保障。國家在征收土地時,必然要對土地權利人的財產權利造成損失,而這種損失并非權利人依法所應承擔的風險、支出或犧牲,因此國家必須給予公平的補償,使其恢復或維持原有的財產狀況。從西方國家的補償政策來看,其旨在最大限度的彌補被征收人因征收造成的財產變動而引起的損失,基本特點是以市場交易規則作為補償的依據,且補償的范圍很廣,項目細化、確定。
關于補償費用的分配,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但法律卻并沒有規定土地補償費的處分規則,由于我國集體所有權的主體虛位,土地補償費實際上被少數管理者所控制,農民利益極易被侵害。
三、立法建議
我國的土地征收制度源于計劃經濟體制,土地征收被作為行政手段配置土地權利的方法,而沒有像國際通行做法那樣將土地征收作為基本民事權利的限制制度在物權法中規定。因此,在立法思路上,我國的土地征收制度應在物權法中從民事私權的角度對國家的土地征收權予以限制。
1、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縮小國家土地征收權的范圍。前已述及,我國法律非但沒有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和判斷標準,反而通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將國家的土地征收權擴展到經濟建設用地。因此,在物權立法中,必須將國家的土地征收權嚴格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圍內。
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梁氏物權法建議搞第48條對公共利益做出了明確規定,“所謂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衛生、災害防治、科學及文化教育事業,環境保護、文化古跡及風景名勝的保護、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區域的保護、森林保護事業,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該條同時規定,“征收不得適用于商業目的”。該草案雖確定了公共利益的大致范圍,但要增強可操作性,還有待更加細化和具體。
篇3
【關鍵詞】房產稅;房價調控;合法性;征稅設計
一、開征房產稅的意義
盡管從某種意義上說,兩地房產稅率并不高,但其開征的意義卻不可小覷,主要表現在:第一,起到了一定收入再分配的作用。無論是上海還是重慶,都根據房價制定了差別化的稅率標準。且根據兩地公布的稅收用途來看,都明確將房產稅用來建設保障房。第二,對房產稅市場有一定的調控作用。假設炒房的資金成本大致7%左右,房產稅和其他費用為1%,一年的持有成本為8%左右。9年后房子即使以翻倍的價格出售也沒有任何盈利。第三,有利于健全我國的稅務體系。此前,我國的房地產稅賦,往往集中于生產與流通環節。而房產稅屬于財產環節持有稅,開征房產稅是對整個國家的稅務的體系起到了完善的作用。
二、房產稅的局限性和存在的問題
1.長期來看房產稅不能起到調控房價的作用。分析可知,各大中城市新建商品房房價走勢基都在三月份開始出現并維持穩定的上升勢頭,而且試點城市表現沒有明顯的不同之處。可見房產稅與部分專家的預期不同,在調控房價方面顯得無能為力。其原因在于:(1)土地供應存在壟斷性特征、城市化進程加快導致的城市人口激增、地方政府土地財政形成了土地和商品房的長期稀缺性。(2)房產稅無法形成對投機炒房者形成更有效的成本壓力。上海、重慶的稅率范圍是0.4%~1.2%,此稅率甚至不及CPI連創新高的速度,也就無法動搖房地產成為良好保值工具的地位。可見,房產稅對房地產投機的實際作用遠小于心理影響,但是如果稅率過高,則可能誤傷改善型的購房者。因此房產稅難以成為調控房價的有效工具。
2.房產稅的征收存在合法性的爭議。我國土地是國有的,房價中已經包含了土地出讓金,因此土地出讓金和房產稅存在重復征稅的嫌疑。房產的增值是土地區位價值的增值,而房屋本身卻會折舊而貶值。然而土地和房屋本身的價值要想分開也缺乏可操作性。
3.房產稅存在設計缺陷。(1)以房屋均價的倍數來劃分稅率操作上存在問題。以重慶、上海兩地為例,其各區域房屋價格差距可達數倍。不同時期各種檔次的住宅加權數變化也很大,市場平均價格很難得到一個準確的數字。現階段國內的統計數據公信力普遍不足,容易造成公眾的不滿。(2)征收形式上存在問題。房產稅是是個人自行申報并到稅務部門繳納的。很有可能出現該交而不交的情況。根據官方統計,截至2011年4月27日上海市稅務機關認定的應征稅住房2306套中只有約20筆已經繳納。即使按照每套住房平均交納5萬元計算,上海房產稅試點三個月的入庫稅款只有百萬元左右。重慶的情況同樣慘淡,有媒體報道的數據是前三個月合計79萬。(3)房產稅投入保障房建設以及使地方擺脫土地財政的作用似是而非。本次試點房產稅的本意是抑制房地產過度投機,抑制奢侈商品房的過度消費。如果這一目標實現,就意味著高端房產消費萎縮,那么地方政府收不到房產稅就無法擺脫土地財政并投資建設保障房。相反的情況是,房產市場持續火爆無法抑制,地方政府也沒有理由擺脫土地財政。
由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國試行征收個人住房房產稅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依然存在局限性和缺陷。對此應該從以下角度加以改進:調整房產稅的定位。從實際效果看房產稅在調節房價、建設保障房、幫助地方政府擺脫土地財政上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有必要對其定位做出重新的評估。理順其法律上問題。有專家認為應該改“房產稅”為“土地使用稅”,以解決其合法性問題。從單一以房屋均價來衡量變為以價格為主,參考人均面積來衡量。因為面積、人口是不易改變的硬性指標。這一點在公信力上有保障。加大對應納稅人群的監管,約束其主動納稅。保證房產稅的足額征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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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城市化進程中,源于政策的不當制約和整體市場化進程遲滯,導致農民權益尤其是財產權益保護的缺位,長期以來抑制著中國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以全面深化改革為契機,以宏觀政策為導向,整理農民財產權,深化農民財產權體系構建,勢在必行。改革的目標便在于,通過立法安排和制度設計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
【關鍵詞】
農民財產權;土地流轉;法律保護
1 農民財產權發展現狀
農民財產權,是指由法律規定的、農民對其物質財富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常見的表現形式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即在一般物權領域之外,農民基于對土地的占有、使用、處分(一定程度上的權利轉移)而享有的物質性收益抑或經濟性利益。
改革至今,我國社會整體發展良好,“三農問題”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決。但現實中仍存在問題:(1)土地產權主體模糊。很多地方,土地權利登記制度滯后,權屬關系不清,實際利用中常引發爭議。(2)政策與立法的沖突。長期以來政策和立法嚴格限制農村土地流轉,抑制了農民增收和農村發展。當前政府倡導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有限的放開農村土地利用和農民財產權流轉,但試點成效參差不齊,依然缺乏國家立法肯定與規范。(3)土地征收方面:補償權主體缺位,征地客體狹窄,正當法律程序缺失,變相加劇了農民私下流轉土地。土地是農民最主要的資源,其承載的功能不斷增加,伴隨一系列新的需求日益產生,亟待法律認可與規范。
2 加強對農民財產權的法律保護
當前“三農”問題,核心是農民財產權問題,而土地是農民財產權的主要載體,因而,深化農民財產權保護的核心是解決好農民土地財產權問題。
2.1深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保護
2.1.1土地承包經營權態勢
實踐中,現階段農村土地流轉方式多樣主要有轉包、出租、互換、入股、抵押、信托等方式。其中后三種為為當前改革新視點。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今后農業經濟發展的方向即“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加快農業的組織和制度創新,再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上,著力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著力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
2.1.2 土地承包經營權保障與完善
(1)承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優先性。作為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他物權、限制物權,優先于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一經設定就需要有排斥其他人的效力,包括產生排斥其他集體成員,甚至集體成員的共同意志與行為的效力”。(2)打擊違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行為。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特殊保護耕地。要協調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與促進農地流轉之間的關系,將符合“依法、自愿、有償”原則的流轉認定有效,對損害農民權益的認定為無效。(3)加快新流轉制度立法。政策的支持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斷呈現新的形式,如土地信托,有利于土地流轉和農民增收,解決現階段土地拋荒問題,應被法律肯定。(4)統一農地登記制度。不動產登記是明晰產權的保障,土地產權是農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核心,必須按照產權明晰和政府工作要求,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2.2促進宅基地使用權制度完善
宅基地,指農村居民因居住生活而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包括住房、輔助用房與房前屋院用地等。作為農民私人的合法財產,農民對其房屋有權依法進行買賣、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等。而房屋天然依附于土地,農民要對房屋行使處分權,必然涉及其房屋所附著的宅基地。現行立法承認農民房屋所有權,卻又禁止宅基地流轉,客觀上導致農村住房受宅基地的牽連而流轉不利。
農民住房產權流轉與財產代際移轉隱憂應受重視。第一、重申農民宅基地使用權,賦予其處分權和繼承權。立法上存在“房地一致”的原則,當農民房舍所有權轉讓時,農民宅基地使用權與其一并轉讓。法律既然承認農村居民的宅基地用益物權,本著物盡其用、產權完整的原則,就應當賦予用益物權人處分權,并保障宅基地使用人的宅基地繼承權,以促進物權處分和財富繼受。第二、完善宅基地利用制度。可嘗試實施宅基地在一定期限內有償使用的制度。在堅持耕地保護、合理規劃和一戶一宅的根本原則基礎上,在集體成員內部放寬宅基地流轉,在集體組織之外引入優先購買制度。如設置一定的前置條件(如受讓人資格),在交易許可管制下對其進行市場準入管理,推動相鄰集體組織之間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同時加快土地整治,減少宅基地閑置荒廢,增加土地存量。
2.3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市場化路徑選擇
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進入市場成為必然,為實現兩種建設用地使用權“同地、同權、同價”,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合法性乃是立法對現實的回應。現階段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市場化的路徑主要有協議、招標、拍賣、掛牌交易等,不改變所有權,要在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作用,實現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轉讓、轉租和抵押或入股等。
2.3.1土地來源控制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市場的初級性和隱性特征,以及國家土地利用政策中社會公平、保護耕地的制度目標,使在集體建設用地資源配置中,政府的作用被置于突出地位。為避免過度沖擊,形成合理市場總量,逐步、穩妥放開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實屬必要。在土地來源上,必須依賴于科學的土地利用規劃和監管體系。基層政府一方面要加強集體土地整治,解決“一戶多宅”、超標準占地、違法違規用地等遺留問題,一方面要加強監管,確保土地利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或村莊、集鎮規劃以及國家相關產業政策、生態規劃。
2.3.2流轉審批控制
有學者認為國家應嚴格控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規定嚴格的條件和審批程序,以促使當事人遵守法律、法規,從而確保良好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市場秩序。反對觀點認為,國家既然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流轉設置了具體條件,再規定行政審批,未能充分尊重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有損害農民土地財產權之嫌。折中說認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等初次移轉應經審批,轉讓、轉租等再次移轉無須審批,登記備案即可。筆者以為,可將審批降低為審查,注重申請材料的形式合法性、內容完整性,既可以減少行政不當干預,也可以督促市場主體依法辦事。
2.3.3地價形成控制
公平合理的地價既依賴于適當的市場交易模式,又離不開必要的宏觀調控。交易環節重點關注利益相關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堅持民主決議,防止集體組織濫用權。為抑制農民盲目追逐經濟利益的沖動,在尊重市場定價原則上,須確立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和最低價保護價,實施土地價格評估備案制度。政府在制定基準地價時,注重土地的區位與用途,借鑒國有建設用地定級估價的技術流程與方法;地價構成可以從土地取得費、開發費、投資利潤及土地增值收益等方面進行分析。而最低保護價可以參考同類型土地征收補償金額并適當調整。
2.3.4利益分配控制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為集體成員共同所有,具體使用和分配就必須體現集體成員的集體意志和利益。主流學說認為流轉收益應且只應在土地所有人或原使用者之間分配。然土地發生財富增值,與權利主體并無實質性關系,卻多受益于國家對其區位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故國家不直接參與分配而通過稅收的方式獲取部分增值收益比較合理。在集體組織內部,為增加社會保障,部分試點建立了集體留存款項。應確保農民獲得的收益不低于集體所保留的收益,盡量降低集體留存份額,并專門用于安置失地農民的生產生活、改善集體公益事業、發展農村經濟以及土地資源開發和保護。至于收益方式,農民可以按股分紅,也可以一次性補償,或者直接流轉獲益。
2.4全面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從法律層面看,現行土地征收存在制度性缺陷,實踐中暴露出公益性界定模糊、民主公開性缺失、補償不到位、安置單一等問題,推進征收規范化,實現安置合理化,乃法律之剛需。
規范征收行為。(1)立法應進一步明確公共利益的范圍。建議立法明定列舉,并設置補漏性條款,合理劃定公益界限。(2)完善征收程序。一方面,嚴格征收公告制度。考慮增設征收預告制度,在土地征收報批前公告征地方案;執行審批后公告程序,確保相關人的知情權。另一方面,為了充分保障被征地者切身利益,在土地征收中必須保證其參與決議權。(3)堅持全面公平補償,合理劃定利益主體,特別要重視婦女兒童的分配權益。逐步擴大補償的范圍,如殘余地損失補償。適當提高補償的標準,逐步實現市價補償。采用多元化的補償方式,如土地使用權入股補償、替代地補償、社會保險補償等。
合理安置失地者。政府應切實履行社會保障職責,通過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使農民平等地享受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逐漸弱化農地社保功能,發揮土地的資本效應,通過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來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妥善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關系其生存權。一方面,建立形式多樣的就業信息平臺,加強被征地農民再就業培訓。政府整合、提供就業信息,并據此對被失地農民開展針對性培訓,幫助其再就業。一方面,引導被征地農民自主創業,讓擁有專項技能的失地農民,直接掌握生產資料,來創造個人財富。政府要協助其聯系有關部門,拓展其小額貸款渠道,在創業審批、費用等方面給予優惠。
3 結語
加強農民財產權保護,是一個全面而復雜的命題,其依賴于國家法律規范、產業結構調整、社會保障改善等協調統一的制度安排。在法律層面講,需要完善立法,拓展農民財產權內容和實現形式;加快土地權利登記發證,實現權屬明晰;平等保護物權,引入市場機制;規范土地征收,加強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現階段要全面審視地方試點實踐,并以法律形式肯定合理的經驗,進而逐步推向全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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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論文關鍵詞:環境稅收;問題;成因
一、我國現行環境稅收體系存在的問題
(一)稅費并存不利于建立綠色環保激勵約束機制
盡管我國目前有不少綠色環保的稅收政策散見于各稅種之中,但大多屬于輔的規定,而解決環境污染的主要方法是排污收費制度。該制度以籌集治污資金為目的,根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按照法定標準,向排污超標的單位收取一定的費用。盡管這一制度對于治理污染、控制環境惡化發揮了一定作用,但總體上并不理想。
(二)含有綠色成分的稅種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力度不夠
1、資源稅存在的缺陷
首先,資源稅性質定位不準。我國的資源稅以開采企業因開采條件不同而形成的級差收入為調節對象,屬于對級差地租的征收,雖然客觀上具有保護資源的作用,但制定法律的初衷沒有過多考慮綠色環保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該稅作用的發揮,不能做到開采資源的成本內部化,也就不能從根本上起到遏制資源浪費,保障資源合理開發和利用,進而保護生態環境。
其次,資源稅征稅對象的確定,是以礦山為標準,并不區分某一礦山的富、貧,使得部分企業采取采富棄貧、采易棄難、采大棄小的方式加大礦產資源的開采率,盡最大可能增加資源稅的實現數量,以尋求最大的短期經濟效益。這一行為直接導致了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效益降低的結果,助長了破壞和浪費國家資源的現象。
第三,資源稅征稅范圍過窄,不利于全面保護現有的資源。由于目前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僅限于礦產資源和鹽,而更多的資源如水、森林、地熱、灘涂等沒有征稅,使得企業對這些資源進行無序甚至瘋狂的開采,不僅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也造成了應稅與非稅資源產品生產企業經濟利益的不同。
第四,資源稅計稅依據和方法不盡合理。目前的資源稅根據銷售量或生產量計稅,不能隨資源的價格變化,在資源價格持續上漲的今天,不能有效調節企業利潤,進而發揮稅收“內在穩定器”的作用,不僅是國家的經濟利益受損,還促使企業對資源產品瘋狂漲價,通過漲價攫取更多的利益。
最后,資源稅采用定額幅度稅率,只反映了劣等資源和優等資源的級差收益,不能根據資源市場變化而調整,與市場機制要求相背離。同時,我國資源稅單位稅額多年來沒有大的調整,使得稅負明顯偏低,難以發揮稅收的調節和保護作用。
(三)消費稅存在的缺陷
1、消費稅的征收范圍過窄。在防止環境污染方面,只將鞭炮焰火納入征稅范圍,沒有將劇毒農藥、含磷化肥等納入;在防止資源浪費方面,只把一次性木筷、實木地板等納入征稅范圍,而沒有將一次性的塑料袋、電池、紙尿褲、包裝物列入;在抑制能耗方面,只將成品油納入征稅范圍,而沒有將煤炭、天然氣等納入。由此種種,造成人們對環保認識的偏頗,好像有的資源不能浪費,有的就可以隨意使用,有的污染要制止,有的則可以為所欲為,這不利于全面培養人們的環保意識,發揮消費稅的環保作用。
2、消費稅部分稅目的稅率偏低。如一次性木筷稅率只有5%,無論對生產者還是使用者都不能感到“切膚之痛”,起不到抑制該行為的作用。同時,成品油采用定額稅率,不能發揮價格的調節作用,沒有起到燃油稅的目的。
3、三個土地稅存在的缺陷
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小、稅負偏低,只能作為地方財力的補充,對合理使用國有土地,節約土地資源起不到應有的刺激作用。耕地占用稅的初衷是保護農業用地,對占用耕地的一種補償。由于稅額較低,采用一次性征收等不足,對農用土地的保護作用甚微。
土地增值稅出于抑制房地產炒作和牟取暴利的投機行為,事實上只起到了“把左口袋的錢裝入右口袋”的作用,并沒有減少土地資源的濫占、浪費等情況,2009年在世界經濟危機的背景下,我國各地的“地王”卻被不斷刷新就是很好的例證。
4、車船稅和車輛購置稅存在的缺陷
車船稅是按照車船的種類、大小確定不同稅負的,沒有考慮該車船的性能、油耗及尾氣排放量等因素對環境的損害程度,基本上沒有考慮環保因素,不利于發揮該稅緩解交通擁堵、減輕大氣污染的作用。
車輛購置稅對于限制車輛過快增長、防止能源類資源浪費、減輕環境污染的作用未能發揮,相反,近兩年來對小排量汽車采取優惠政策,刺激了小汽車的激增,表面上看“限大放小”能夠減少尾氣排放,減輕大氣污染,而實際上忽視了“積少成多”的累積效應,該稅實施的效果適得其反。
5、城市維護建設稅存在的缺陷
城市維護建設稅定位不準,只照顧了城鎮,卻忽視了更廣大的農村地區的環境建設與保護。同時,該稅作為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的附加,沒有獨立的課稅對象、計稅依據及減免措施,在實際工作中成為“三稅”的附庸,很難發揮獨立稅種應具備的各種功能。
(三)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缺乏綠色環保理念
我國現行稅制中的優惠方式種類繁多,包括減稅、免稅、延期納稅、出口免退稅、再投資退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投資抵免、稅額抵免等方式等,但原有涉及綠色環保方面的優惠方式僅限于免稅和減稅,即便在2008年修訂的企業所得稅和2009年修訂的增值稅等稅收法律法規中,也只增加了即征即退、投資抵免、稅額抵免等有限的幾種,納稅人可選擇的余地很小,不利于綠色環保事業的發展。
(四)缺少專門的綠色環保稅種
盡管在諸多稅種中出現部分綠色環保的相關規定,但由于力量過于分散,而且多為階段性政策,系統性、協調性較差,既不能體現稅收對綠色環保的調控力度,也不能集中有限的稅收資金用于環境建設。因此,在稅收政策方面,應該完善現行稅制的基礎上,開征環境保護稅。
二、我國現行環境稅收體系存在問題的成因
通過上面對環境稅收存在的問題進行揭示可以看出,我國環境稅收制度發揮的作用較小,對構建環境稅收體系還缺乏全方位的思考。我國環境稅收體系存在諸多缺陷和不足,取決于目前的經濟環境、制度環境、社會環境,與我國的經濟發展、經濟體制與政策取向等方面存在著更深層次的關系。
(一)粗放型經濟增長模式忽視了對資源環境的保護
如同經濟基礎決定稅制變革一樣,經濟的增長方式也對資源的利用及環境的優劣至關重要。我國從經濟體制改革至今不過三十年的時間,由于長期以來我國經濟總量和人均產值較低,使得人們在盲目追求“大規模、高增長、高產值”的同時,忽略了對資源的有效利用及環境的有效保護。從某種程度上說,這種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是造成我國資源耗竭、環境污染日益惡化的根本原因。
(二)經濟體制的不完善抑制了環境稅收體系的變革
稅收要發揮其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就必須以健全、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為前提。我國盡管在1992年就宣稱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然而,“建立”不等于“健全”。由于市場經濟體制不完善,市場不能完全遵照價值規律運行,價格對商品的供求關系有時不能快速、準確地反映,甚至出現滯后和偏差,因此,以調節價格影響企業和消費者行為的環境稅收的使用受到制約,作為環境政策手段的作用效果具有不確定性,從而影響了政府采用這種手段,導致稅制中對環境保護缺乏關注。
(三)地方政府的行為模式導致環保功能的弱化
近年來,中央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發揮的作用是積極的,不僅做出了退耕還林等重大舉措,還出臺了諸如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破壞生態環境的事件卻屢屢發生,究其原因,是地方政府在環境保護中角色的異化,從而導致環保功能的弱化。
(四)各經濟主體對環境稅收采取漠視甚至抵制態度
環境稅收在某種意義上講求的是社會整體利益,所以更強調社會的公平性。然而,這一政策的實施畢竟要影響到各經濟主體的微觀利益,所以,隨著環境稅收的增加,其潛在的收入分配功能就會顯現出來。
首先,就企業而言,環境稅收作為經濟杠桿,能夠促進企業節能降耗,節約費用,但稅金畢竟是一項實實在在的費用支出,相對于直接管制(即標準)手段而言,使企業承擔額外的納稅費用。盡管在環境稅收手段下,社會總費用在減少,但對企業來說,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的費用都是上升的,而且費用增加最明顯的是那些處于平均控制費用水平上的企業。這類企業數量比較多,因此,這也就是為什么環境稅收難以得到我國企業界支持的原因。
其次,就消費者而言,他們是稅負的最終承擔者,即負稅人。也就是說,一方面,如果向企業開征環境稅收,企業會利用價格轉移將該筆稅收負擔轉嫁給消費者。另一方面,如果直接向消費者開征環境稅收,這些消費者既是環境稅收的繳納者,也是環境稅收的最終負擔者,對于環保意識薄弱的消費者而言,憑空增加了很大的經濟負擔,消費者會對這種稅負做出激烈的反應。在這種情況下,環境稅收的開征往往得不到消費者的深刻理解和大力支持。
(五)普通人群對環境保護的觀念仍存在一定偏差
盡管大多數消費者的環境保護意識有了一定提高,但仍沒有達到“自覺自愿”的程度,對環境保護的態度,一般是“說起來重要、行動上次要、效果上不要”,就是說,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對環境保護經常侃侃而談,但是在具體行動上卻不那么重視,比如,我市近年來實行垃圾分類辦法以來,在大街上的垃圾箱根本起不到應有的作用,人們照樣把可循環利用的和不能重復利用的甚至有毒有害的垃圾混在一起丟棄。人們在“節能還是節錢”上,如果涉及照明燈具、空調、冰箱等是否節能環保,如果既節能節省開支,人們樂已接受節能環保,而如果節能卻不省錢,人們往往放棄節能而選擇省錢。與此同時,由于我國現行環境保護體制是一種國家本位主義的環境保護理念,把環境保護的權利通歸國家所有,造成公民保護環境的權利缺位。人們在環境保護的功能上,更多的認為環保是國家的事,和自己沒有太多的直接關系,甚至堅持只要自己不故意破壞環境,隨意丟棄垃圾沒有什么大不了,相信大自然是“自然凈化器”,生產和生活垃圾會自然分解。由于普通人對環保及其環保措施存在著種種誤解,包括環境稅收在內的各種環保措施的推行就不可避免的遇到阻力,延緩了其制定和實施的進程。
篇6
一、突出抓好組織收入工作,圓滿完成上半年收入奮斗目標
上半年,全市地稅部門組織收入總計302,810萬元,比同期增長16.7%。其中,組織稅收收入214,094萬元,同比增收24,607萬元,增長13%,完成年度任務的55.4%,完成目標任務53%。中央級庫收入42,561萬元,同比減收345萬元,減幅0.8%,完成年度任務的49.2%;省級固定收入8,014萬元,同比增收602萬元,增長8.1%,完成年度任務的56.8%;省級共享收入51,970萬元,同比增收7392萬元,增長16.6%,完成年度任務的56.5%;市縣級庫收入111,549萬元,同比增收16,958萬元,增長17.9%,完成了年度任務的57.6%。上半年,全市社保費收入83,945萬元,增收17982萬元,增長27.3%,教育費附加收入4,171萬元,文化事業建設費及其他收536萬元。回顧上半年組織收入工作,主要抓好六項工作。
(一)抓好收入任務分配和考核。年初,省局分配給我市的稅收任務是386,120萬元,同比增加7.2億元,增長12.3%。市委市政府要求地稅部門在稅收收入、個人所得稅收入和社保費收入“三大指標”上實現15%增長。*市局按照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根據各地*年的收入情況、稅源現狀及新的稅收政策對各地稅收的影響,合理分配各項單項考核指標,促使各單位及早明確任務,及早制定措施,及早抓收入。同時,做好計劃執行情況的分析、跟蹤、督促工作,實時分析通報各縣(區)局計劃執行情況,推行收入進度旬報制度,適時掌握收入情況。
(二)抓好稅收形勢分析和組織收入指導工作。今年初,由于稅收收入增長較慢,形勢相當嚴峻。市局就收入形勢,一是分別于3月份和5月份下發了抓好組織收入工作的緊急通報,從宏觀上分析全市收入形勢,就基層征管加強微觀指導,促進收入工作的順利進行。二是市局和各縣局召開了14場收入形勢分析會,認真分析各個時期組織收入情況,交流經驗和做法,研究解決收入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制定措施,明確任務,為收入穩步增長奠定基礎。三是市局黨組和有關科室按分工分別到掛鉤聯系點指導和督促收入工作,切實加強收入和征管的領導,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半年組織收入工作的完成。
(三)抓好重點稅源管理。根據全市的稅源狀況、征管現狀以及收入進度,市局確定在往年抓好納稅大戶和金融、保險、電信、建安、飲食等稅源大戶外,今年把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及服務行業“四個稅種”和“一個行業”作為本年組織收入工作的重點,并分析下達任務嚴格進行考核。各級按市局要求,結合各地實際,突出抓好重點稅源征管。如惠城區局突出抓好建安房地產行業稅收,上半年組織建安房產稅收入21,764萬元,比去年同期增長4,061萬元,增長23%。惠陽區局上半年建筑安裝業共入庫稅款3,791萬元,同比去年增收2,098萬元,增長123.9%;房地產業入庫稅款2,765萬元,增收673萬元,增長33.6%。
(四)抓好稅收稽查檢查工作。一是突出對交通運輸行業、飲食娛樂行業、建筑安裝行業、房地產租賃行業、工業制造加工業等“五個行業”、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等“三個稅種”以及*市區城鄉結合部和經濟發展比較快的鄉鎮開展專項檢查和整治工作。上半年,共檢查業戶150戶,查補稅收2000萬元。二是推行查前業戶自查自糾的服務前置稽查方式,聯同公安部門對175戶交通運輸企業的法人代表和財務負責人開展了查前自查自糾輔導,并組織人員上門發放有關報送房地產租賃涉稅情況資料的通知,現場輔導納稅人自查自糾,解決了業戶的一些實際問題。據統計,所有業戶均按要求向稅務機關報送了自查表,其中有35戶業戶將自查應補稅款到征收部門進行了補報入庫。三是以查處舉報案件為重點,帶動整體查處工作的開展,上半年共受理舉報案件61宗,查結44宗,有效地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促進收入穩步增長。
(五)抓好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根據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提出“夯實稅基、完善匯算、規范程序、提高質量”的要求,推行中介匯算改革。為確保匯繳工作順利進行,市局一是制定方案,明確“十三類企業、二個行業和三類專業市場”為檢點,穩步實施調查摸底、動員發動、納稅評估和質疑約談、實施檢查、總結整改等各階段工作。二是加強培訓和宣傳。組織納稅人和中介機構2000多戶企業代表進行培訓,宣傳今年匯繳方式改革,要求納稅人積極配合開展好匯繳工作。三是規范內部操作。對涉及從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審核的中介機構實行登記備案制,明確對中介機構出具查帳報告工作的要求和相關法律責任,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切實提高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質量。上半年全市地稅系統征收企業所得稅21,448萬元,同比增加4,367萬元,增幅為25.6%。
(六)抓好地方規費征管。現在納入地稅征管地方規費有社保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堤圍費等,今年主要推進規費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在深化“五同”征收基礎上,一是更加注重費源管理,提高監控水平。定期開展費源調查工作,全面掌握費源分布情況,強化繳費人戶籍管理,建立重點費源監控制度。二是更加注重欠費管理和清理欠費工作。對欠費和欠費人合理進行分類,實施動態的分類管理。對其中欠費數額較大的重點欠費人作為各級重點監控對象,實施跟蹤管理,定期追欠。三是更加注重宣傳工作。采取各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營造地方規費良好的征管氛圍,加強部門溝通和配合,形成有效征管合力。上半年,全市社保費收入增長27.3%。代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比移交地稅征收前大幅增長一倍。
二、突出抓好隊伍建設,增強隊伍凝聚力和戰斗力
(一)強化全員培訓工作。一是加強對各級班子的教育培訓。抓好黨組中心組的政治理論學習,上半年,開展了“認真學習貫徹,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社會主義榮辱觀”兩個專題的學習,提高各級領導班子和干部能力和水平;二是加強股級領導干部培訓工作。4月份分兩批組織了全市地稅系統120名股級干部參加了在遼寧省國家稅務總局培訓大連培訓中心舉行的培訓;三是加強“管理員工作平臺”上線前培訓的組織、協調、監督工作;四是組織新錄用公務員80人進行拓展訓練,提高青年干部的政治理論素養,培養勇于奉獻、不怕吃苦、甘于奉獻的精神,以此推動全市地稅系統各項工作的創新開展。
(二)強化隊伍思想作風建設。主要是圍繞“兩個主題活動”即在全市地稅系統中深入開展“學、辨榮辱、促廉政”和“三個走在前面”教育活動,積極踐行排頭兵活動和社會主義榮辱觀。通過動員會、黨組中心組學習、專題講座、論壇、演講比賽等形式,加強稅務隊伍思想作風建設,使廣大干部職工進一步明確堅持什么、反對什么、倡導什么、抵制什么,切實加強隊伍戰斗力,當好稅務戰線組織收入、依法治稅、征管改革、納稅服務、信息化建設、隊伍建設和“三個文明”建設七個方面的排頭兵。同時,加強效能監察工作,繼續組織效能監察督查組,定期不定期地對各縣(區)窗口單位、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稅務人員的行風行紀、稅容稅貌、工作紀律、執法水平進行突擊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了存在的問題,并針對督查發現的問題,在全市系統內通報批評及責令整改,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
(三)強化干部交流輪崗。在去年初對全市地稅系統科級干部大面積交流輪崗基礎,今年對部分科級干部進行了調整,重點對一般干部加大交流輪崗力度,涉及人員18人。同時,各縣(區)局也結合自身發展和隊伍建設需要,在內部對30多人進行了交流輪崗。從上半年跟蹤檢查來看,交流輪崗人員在新的崗位上開拓創新,積極工作,開創工作的新局面。通過交流輪崗,有利地推進區域協調發展戰略,促進稅務人員全面發展,有效地調動干部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
(四)強化黨風廉政建設。一是對全市黨風廉政建設進行部署。召開了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和領導干部誡勉談話,層層簽訂廉政責任書,明確黨風廉政建設目標和責任;二是創新廉政教育形式。今年以來全市地稅系統共舉辦了11場廉政講座,下發廉政書籍2000多冊,啟用統一廉政筆記本,組織系統干部職工學習貫徹,開展“學、辨榮辱、促廉政”征文比賽,傳唱廉政歌曲,增強地稅隊伍廉政意識;三是加強廉政監督。嚴格大宗物品采購規定和程序,建立健全了固定資產采購檔案。加強稅檢合作,聯手預防職務犯罪,正確使用手中權力,保隊伍平安。四是抓好案件查處工作。對群眾的舉報,認真調查落實,做到嚴格按規定程序辦事,今年上半年全系統共受理舉報件4件,結案4件,案件結案率達到100%,有效推進了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向縱深發展。
(五)強化“三個文明”建設。一是開展“萬眾評公務”和紀律教育月活動。主要是在全系統層層動員和部署,促使全體稅務人員認清形勢,明確責任;就地稅依法行政、依法治稅、辦事效率、文明服務等方面存在問題逐條制定措施整頓,以良好的稅容稅紀接受廣大公眾的評議。二是積極關注民生,關心群眾冷暖,發揮救急濟難互助基金作用,幫助8名有困難的干部職工渡過難關。此外,全系統支助困難家庭的失學兒童120名。啟動干部職工健身療養活動,確保隊伍身心健康。三是繼續開展經常性、廣泛性、群眾性的文體娛樂活動,特別是各級積極開展興趣組活動,全面增強干部職工的身體素質。四是繼續抓好創建文明單位、文明標兵、崗位能手活動,樹立地稅文明新形象。
三、突出抓好納稅服務工作,不斷提升服務水平和檔次
(一)優化納稅服務內容和形式。一是堅持做好*-3納稅服務熱線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證涉稅咨詢、舉報、投訴、建議等服務需求的受理、轉辦、催辦、回復的流轉順暢。今年上半年*—3納稅服務熱線共受理咨詢、投訴、舉報、建議共7617宗,其中咨詢7597宗,投訴3宗,舉報7宗,全部給予回復,貫徹了“有問必有答,事事有回復”的工作原則,繼續為納稅人提供快捷、方便、高效的服務平臺途徑;二是規范網站管理,發揮網絡的宣傳作用。及時將納稅信息在網站,據統計上半年年對網站欄目更新了600多項內容,至今共有8萬多人次訪問,接受網上咨詢601宗,有15萬多份發票通過網站成功登記參加發票抽獎,發揮了應有的宣傳作用;三是堅持納稅服務跟蹤分析制度。每月跟蹤、分析和反饋納稅服務情況,按時編發《納稅服務通報》,有效地指導全市地稅納稅服務工作的開展;四是推廣“同城通辦”業務和“稅收服務超市”,讓更多納稅人體驗辦稅便利和快捷,樹立地稅優化服務良好新形象。
(二)優化稅法宣傳廣度和深度。一是與國稅局聯合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了“依法誠信納稅、共建小康社會”的稅法宣傳咨詢日活動。從*市區、到各縣城、各鎮共設了20個宣傳咨詢點,當場解答納稅人問題近5000人次。向納稅人派發宣傳資料2萬多份。二是由*市地稅局、*市團委、惠城區地稅局、惠城區團委、*學院團委聯合開展大型納稅服務志愿者宣傳稅法活動。活動共有100名志愿者參加,志愿者逐街逐戶進行房地產稅收政策宣傳,派發宣傳資料。三是積極推行納稅輔導工作。舉辦房地產等行業納稅輔導會,采取“走出去”的方式,接受企業預約培訓,為納稅人提供全方位的納稅輔導。四是與中國移動公司合作,通過手機短信的形式開展“稅法知識有獎問答”,共有6萬人次參與,宣傳效果明顯。五是抓好*-*年度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暨百強納稅戶評選工作。對265戶國稅、地稅部門共管戶、62戶純地稅管理納稅戶共327戶的A級納稅人和100名*年度百強納稅戶進行公告表彰,充分發揮等級評定的社會效應,有效推動了依法治稅。六是成功舉辦了兩期發票抽獎活動。特別是4月份第十七期發票抽獎活動與市局在宣傳月組織的“稅歲好運來”稅收宣傳文藝晚會結合,擴大發票抽獎活動的宣傳面。
四、突出抓好信息化建設,加快稅務信息化現代化步伐
(一)積極協調相關部門,著手建設ETS電子繳庫項目。市局在組織人員到外地學習參觀的基礎上,聯合銀行、國庫、財政等制定的*市電子繳庫系統建設方案。上半年按方案穩步實施,完成了準備階段和調研階段。現在正緊鑼密鼓的開展后三階段的工作,即確定標書、項目招標和項目實施階段。實施ETS電子繳庫系統后,將有效地保障稅款繳庫安全和效率。
(二)積極開發新一代社保費征管系統,實現社保費與稅同管。為了解決當前社保費征收存在的問題,市局設計了一套新的征收軟件,新系統在現有征理模式下加強了基礎數據管理、欠費追繳管理、分類管理、征收管理、檔案管理、入庫管理六方面的內容,同時它又能支持社保費全責征收模式。新系統于5月1日開始推廣應用,現已覆蓋全部縣區和建行、農行全部網點。從兩個月的運行情況來看,新系統運作正常,確實提高了征收效率、強化了欠費管理。
(三)積極推進數據應用系統建設,升級、優化稅收查詢系統。在‘大集中“上線基礎上,建設輔助分析系統,實現稅收情況的分析和對基層所工作情況的分析監督。通過整合信息資源,開發“一戶式”查詢、行業稅收分析、管理員輔助查詢等功能。拓展與稅收工作有聯系的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信息共享范圍,實現征收、管理、稽查之間的信息溝通和資源共享。
(四)積極開發稅源管理輔助子系統,實現稅源管理信息化。以稅收管理員平臺上線為契機,利用去年稅源普查的成果,并根據*實際加以調整,開發輔助軟件。目前已經完成項目前期調研工作和需求分析工作。啟動新軟件后,將在重點稅源監控、項目管理,企業財務信息監控上有所突破;全程監控納稅人登記、核定、發票使用、申報信息,建立納稅人的應征、欠稅、征收、減免、入退庫臺帳,實現微觀稅源管理。
五、突出抓好稅收征管改革,夯實征管基礎
(一)穩步推行稅收管理員制度,強化稅源管理。一是加強稅收管理員隊伍建設,嚴格考核,明確責任。在往年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基礎上,今年重點對稅收管理員進行重新配置,目前全市地稅系統已配置稅收管理員436人,按人員素質和特長明確跟蹤納稅戶,實現“管戶到人、責任到人”;同時,結合稅收管理員平臺上線,加強培訓,明確職責,并嚴格考核,促使稅收管理員認真認真宣傳貫徹稅收法律法規和各項稅收政策,了解和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提高管理的實效性。二是積極作好稅收管理員平臺上線準備工作。召開管理員平臺上線動員大會,對如何做好上線準備工作進行部署;開展稅收管理現狀的調研,研究本地的管戶情況和分類管理、重點稅源管理的規則;按時完成劃分稅收管理員、清理納稅人基本信息、核對稅種核定資料等各階段的數據清理工作,為7月份大亞灣分局試點單位上線,下半年全面上線做好充分準備。
(二)穩步規范稅務登記,強化稅收戶籍管理。上半年,全市地稅系統繼續強化“三漏”清理工作,加強與工商、民政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有效地堵塞了稅收征管漏洞,很好地挖掘潛在稅源,充分發揮了登記工作的基礎作用。上半年,利用工商部門與大集中數據比銷,清出企業漏登漏管戶1230戶,上半年新開戶4882戶,累計清理漏登戶2400多戶,處罰稅務登記違章業戶600戶,科學地規范了稅收登記基礎管理。
(三)穩步擴大協稅護稅網絡,強化稅收綜合治理。上半年加強與國稅溝通協調,就A級納稅人和百強納稅人表彰活動以及稅收宣傳月活動等統一部署和行動,落實和完善聯席會議等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同時,各級地稅部門繼續積極爭取當地政府的支持,加強與工商、公安、社保、城建、交通、銀行等部門以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的工作配合,并積極籌備稅收聯管機制建設,加強社會綜合治稅、開展協稅護稅工作,提高稅務機關稅源監控能力。特別是車船稅收,實施部門聯管后,上半年完成2,536萬元,增長156.9%。
(四)穩步推進征管基礎工作,實施科學精細化管理。一是全力以赴開展好個人所得稅數據錄入工作,優化“大集中”數據管理,加強個人所得稅稅源管理和監控,為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工作順利開展創造條件。二是規范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核定方法和程序。通過對具有代表性的不同行業、地段和規模的雙定戶進行典型調查,采用主要成本費用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結合行業整體稅負測算確定雙定戶分類核定最低標準,確保稅款足額入庫。三是加強地方稅發票管理工作。利用“大集中”系統,嚴格發票管理,對地方稅發票的使用進行全面調研,為推行稅控裝置做好準備。做好新版全省通用定額發票的推廣工作,開展企業冠名發票的自查清理工作,凈化地方票使用環境。四是對集團公司稅收管理情況進行調研。重點是對TCL等集團公司日常稅收管理工作的現狀和難點、經驗和問題進行總結和歸納,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為下來進一步加強重點稅源監管提供依據。
在圓滿完成稅收工作任務的時同,加深了對稅收工作規律的認識,主要四個方面體會:
(一)做好稅收工作,必須緊密聯系基層實際,合理指導基層工作。我們對稅收任務進行分配和部署,必須加強稅收調研,與基層實際相符,工作決策和部署才有生命力。特別是對稅收收入目標的確立必須做到上下口徑統一,絕不能有任何模糊認識。
(二)做好稅收工作,必須掌握好稅收形勢,合理分析稅源變化。隨著經濟的發展,稅收工作復雜多變,特別是稅源變化,更要求各級保持清醒頭腦,適時做好跟蹤分析。在任務較重的情況下,基層對稅源變化了解不夠到位,不僅不能科學合理調配征管力量,也會導致部分稅收流失,征管就難以到位。
(三)做好稅收工作,必須有調查就有研究,合理開展調研工作。由于對調查研究重要性認識不夠,容易在調研時,只是簡單程序化地去開展調查工作,忽視調查后的研究工作,缺乏對調查結果進行不斷深入研究,沒有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考慮解決問題的對策和方法,導致工作缺乏主動性和前瞻性,不能為領導和機關當好參謀和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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