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醫療糾紛的方法范文

時間:2023-10-08 17: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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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醫療糾紛的方法

篇1

【關鍵詞】材料價差;調整;糾紛解決;建筑工程

中圖分類號: TU198 文獻標識碼: A

隨著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價格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材料價格的變化對工程造價的影響日益增大,科學并及時地調整價差,對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針對建筑材料價差產生原因,闡述幾種材料價差調整方法,并提出幾種常見的材差糾紛及其解決方法。

1.建筑工程材料價差產生的原因及因素

傳統工程造價的確定,是根據定額計算規則計算工程量,以工程量及套用相應定額子目基價的乘積匯總形成工程直接費用。定額子目基價(即預算價)由人工、材料、機械及其他直接費等部分組成。在建設工程項目中,如果以工程直接費為100%,構成直接費的人工費占20%左右,材料占70%~75%左右,機械費占5%左右。由此而論,材料價格取定的高低將會直接引起工程建設費用的高低。事實上,在實際施工時使用的價格,是不會靜止不動的,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建筑材料將會隨著國家政策調整因索、地區差異、時間差異、供求關系等狀況的變化而處于經常的波動狀態之中,無論價格是上漲或下落,其波動是經常的、絕對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產生材料價差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幾點:

(1)國家政策因素。國家政策、法規的改變將會對市場產生巨大的影響。這種因體制發生變化而產生的材料價格的變化,即為“制差”。如:1998—1999年期間國家存貸款利率一再下調,1993—1995年國家為抑制經濟增長過熱過快,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2)地區因素。預算定額估價表編制所在地的材料預算價格與同一時期執行該定額的不同地區的材料價格差異,即為“地差”。

(3)時間因索。定額估價表編制年度定額材料預算債格與項目實施年度執行材料價格的差異。即為“時差”。

(4)供求因素。即市場采購材料因產、供、銷系統變化而引起的市場價格變化形成的價差,即為“勢差”。如2003年至2008年6月上旬,我國鋼材市場快速升溫,價格高位攀升,鋼材的平均價格與上年同期相比增長30%~40%,水泥平均價格上漲10%左右。但是隨著全球金融危機以及國內外宏觀經濟進入下行周期,國內鋼價持續深幅下跌,近二年基本以平穩略有上漲為主。

(5)地方部門文件因素。由于地方產業結構調整引起的部分材料價格的變化而產生的價差,即為“地方差”。

2. 建筑工程材料價差調整的方法

在工程實踐中,建設工程材料價差調整通常采用以下幾種方法:

(1)按實調整法(即抽樣調整法)按實調整法是工程項目所在地材料的實際采購價 (甲、乙雙方核定后)按相應材料定額預算價格和定額含量,抽料抽量進行調整計算價差的一種方法。按下列公式進行:

某種材料單價價差=該種材料實際價格(或加權平均價格)-定額中的該種材料價格

注:工程材料實際價格的確定包括:

①參照當地造價管理部門定期的全部材料信息價格。

②建設單位指定或施工單位采購經建設單位認可,由材料供應部門提供的實際價格。

式中Xi——材料不同渠道采購供應的數量;

Ji——材料不同渠道采購供應的價格。

某種材料價差調整額=該種材料在工程中合計耗用量×材料單價價差

按實調差的優點是補差準確,計算合理,實事求是。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種多、渠道廣、規格全、數量大的特點,若全部采用抽量調差,則需要花費大量時間,較為繁瑣。

(2)綜合系數調差法 綜合系數調差法是直接采用當地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測算的綜合調差系數調整工程材料價差的一種方法,計算公式為

某種材料調差系數=Σ(各種材料價差)×K1×K2

式中K1——各種材料費占工程材料的比重;

K2——各類工程材料占直接費的比重。

單位工程材料價差調整金額=綜合價差系數×預算定額直接費

綜合系數調差法的優點是操作簡便,快速易行。但這種方法過于依賴造價管理部門對綜合系數的測量工作。實際中,常常會因項目選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種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和短期價格波動的關系導致工程造價計算誤差。

(3)按實調整與綜合系數相結合據統計,在材料費中三材價值占68%左右,而數目眾多的地方材料及其他材料僅占材料費的32%左右。而事實上,對子目中分布面廣的材料全面抽量,也無必要。在某些地方,根據數理統計的A、B、C分類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對A類材料重點控制,對B、C類材料作次要處理,即對三材或主材(即A類材料)進行抽量調整,其他材料(即B、C類材料)用輔材系數進行調整,從而克服了以上兩種方法的缺點,有效提高工程造價準確性,將預算編制人員從繁瑣的工作中解放出來。

(4)價格指數調整法價格指數調整法是按照當地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當期建筑材料價格或價差指數逐一調整工程材料價差的方法。這種方法屬于抽量補差,計算量大且復雜,常需造價管理部門付出較多的人力和時間。具體做法是先測算當地各種建材的預算價格和市場價格,然后進行綜合整理定期公布各種建材的價格指數和價差指數。

計算公式為

某種材料的價格指數=該種材料當期預算價÷該種材料定額中的取定價

某種材料的價差指數=該種材料的價格指數一1

價格指數調整法的優點是能及時反映建材價格的變化,準確性好,適應建筑工程動態管理。

3.幾種常見材料價差調整糾紛及其解決方法

(1)施工合同中約定的某種材料價格與造價站信息價格不一致。造價站公布的價格信息是經過收集、調查、分析、整理完成的,力求反映市場價格情況,并非“法定價”或者“指令價”,僅供工程計價時參考。工程材料價格應以合同中約定價格為準。

解決方法:

1)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與有關部門的規定不一致時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并且與行業標準一致。有時有關部門的規定僅有指導意義,而不具有指令意義,或不具有強制適用的效力;此時如果當事人的約定在先,則應尊重雙方的意愿。

2)雙方未作書面約定的法律關系發生爭議時

實踐中,經常會遇到當事人之間未采用書面形式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關系,這種做法是不規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明確規定建筑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遇到此類情況,實事求是地解決是最好的方法和途徑。如涉及到增加工程項目,雙方并無書面約定,從而形成工程量、取費依據、付款期限等方面的爭議。對此,對于工程量的多少,可據實勘測,計價可參考權威文件——當地的造價文件,或參考原合同計價原則。

(2)材料品牌約定不明合同中應約定材料品牌,材料運輸到施工現場按照合同約定的品牌進行驗收,以防止相關糾紛。如材料品牌實際施工中發生變更,應通知發包方進行簽認。

解決方法:施工過程中發現施工材料與合同約定不符,應及時通知承包方作出修改。

(3)未約定材料價格調整方式材料價格計算的爭議在合同糾紛中經常出現,主要原因是合同條款未約定或約定不清,合同雖有約定但承發包雙方理解不一致。工程材料價格是否調整,需承發包雙方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如可調整,應明確調整方式。

解決方法:變更項目中材料單價(合同中約定的材料單價確定方式無法確定的)應按合同條款約定的辦法,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單價確認手續。雙方未履行材料單價確認手續,只能參考市場材料價格確定單價。

上述的幾種調差辦法及材差糾紛處理辦法,在實際工作運用中經常遇到,這就要求我們預算編制人員能熟練掌握并運用。在實際工作中,不論是在何地何處工作,都應盡快了解、適應、熟悉當地的編制習慣與方法以及規章制度,在遇到材差糾紛時才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參考文獻:

[1]王俊安,彭鄧民.[M].工程造價典型案例分析.北京:中國建材工業出版社,2006.

篇2

關鍵詞 醫患糾紛 行政調解 制度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The Role of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of Civil Disputes

――Medical Dispute as the example

LEI Xincheng

(School of 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NCEPU, Beijing 102206)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medical disputes are more and more year after year, medical disputes caused a lot of troubles in the relationship of doctor and patient. What was worse, there have been violence and other events which are difficult to resolve. It has serious impact on medical and health development and social harmony.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as the intervention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in the civil disputes resolution system has incomparable advantages that other solutions don't have. This article set out the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to resolve medical disputes the advantages and existing problems in China, come up with the idea about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system reform and perfection from our national circumstances.

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system perfection

當今社會處于深刻的轉型當中,社會利益關系的多元化反映到醫療衛生領域就表現為醫患關系的多元化,醫療糾紛大量出現。醫療糾紛已成為當前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已成為社會不和諧的重要因素。①現行法律中,2002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目前我國處理醫療糾紛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條例》第4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由此可以得出,我國對于糾紛解決采取的是協商和解、行政調解和民事訴訟三種途徑。行政調解作為其中重要的手段,是醫療糾紛能否得到合理解決的關鍵因素之一,因而要求我們對醫療糾紛調解制度的認識應當辯證客觀。

1 行政調解解決醫療糾紛的優勢

醫療糾紛雖有多種爭議處理方式以供選擇,但事實上,在社會中,訴訟并不是解決醫療糾紛最普遍的方式。據調查,醫療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往往更愿意首先采用調解來解決之間的問題。調解制度之所以受到醫患雙方的歡迎,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醫療糾紛調解制度符合我國國情。中國的傳統文化一向宣揚“和為貴”,老百姓“厭訟”、“惡訟”的思想較為普遍,一旦發生爭議,更愿意選擇調解。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調解制度不僅適用在像鄰里糾紛這樣的簡單普遍的民事爭議,而且他更趨于專業化,逐步涉入像醫療糾紛、知識產權等復雜性、專業化的民事案件之中,滿足社會多元化的需要。因此,在中國醫療糾紛調解制度有其存在的社會文化基礎和社會需求。

(2)行政調解的方式能更有效的解決醫療糾紛的矛盾。衛生行政部門比較了解醫院的業務和實際情況,而且它對醫療機構有管理和協調的權利,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易接受其協調方式,解決糾紛可以做到有的放矢。調解員能在醫患之間曉之以法、明之以理、動之以情,以種種靈活的方法幫助當事人消除隔閡,分析醫療糾紛的癥結所在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所在,提出可供討論的解決方案,并為他們之間開展談判進行協調和疏通,說服雙方當事人做出在現實情況下利益最大化的明智選擇。②

(3)行政調解程序靈活、效率高、成本低。行政解決在舉證責任、適用規范、運作程序上都具有更強的靈活性,可以克服滯后的法律規范在處理復雜多變的醫療糾紛時的不適應性。同時它也提高了糾紛解決的效率,免去了當事人支付高額訴訟費用的負擔。行政解決機制的引入也能很大程度上減少法院的訴訟壓力,節省司法資源,降低司法成本。如果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處理決定不提出異議,不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復議申請,也不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此時調解即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應當執行。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處理決定中的有關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③

(4)行政調解機制滲透的是對“自治”、“協商”的解決糾紛的正當性的追求。作為獨立于民事訴訟之外的糾紛解決方式,行政調解的基本價值取向不同于民事訴訟的以當事人權利為導向,以利益為中心的判斷標準。它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很大程度上依靠當事人自律,在糾紛解決過程中,通過利益與實力的交易和抗衡為當事人意思自治創造了更大的自由空間。④

然而,行政調解在醫療解決中也存在不足。下面,筆者將對行政調解的弊端做一詳細論述并提出完善的方案。

2 行政調解解決醫療糾紛的弊端

(1)醫療糾紛行政調解法律定位不明確,立法范圍過窄,調解機構缺乏積極性。由于目前我國尚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規范行政調解行為,學術上對于行政調解的認識也不統一,⑤所以在實踐中行政調解便處于一個“自我發展”的狀態。醫療糾紛的行政調解問題更加突出:第一,行政調解的范圍過窄。嚴格依據《條例》規定則只能調解已經定性為醫療事故的賠償爭議,而現實中這類爭議僅占醫療糾紛中的極少一部分。這樣既不利于患者權益的保護,也為醫療機構規避責任提供了空間。第二,《條例》對調解機構的組成和性質、調解人員的選任、調解的具體規則和時限等重要的程序均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也沒有關于行政調解中行政機關職責的規定,更沒有當調解機構不履行調解職能時當事人救濟問題的規定。立法空白使得行政調解的操作性極差,且賦予行政機關過大的自由裁量權,難以保證調解的公正性和規范性。

(2)行政調解手段不能滿足患者對公正的追求。由于各種原因,我國衛生行政部門既是醫療衛生行業的監督管理機構,又是醫療系統的主辦機構。根據《條例》的規定,醫療糾紛的行政調解主要由醫療衛生行政部門來主持。因此,衛生行政部門出于行業保護和其他考慮,在處理醫療糾紛的過程中,難免會從本位主義出發,優先考慮保護自己的醫護人員和醫療單位的聲譽及經濟利益,存在“偏袒”或“隱瞞不報”等弊端,導致其權威性在患者(家屬)中大打折扣,公正性令人質疑。即使是無偏袒的行為,但基于行政調解機關的特殊地位,由行政機關做出的處理結論常會被患者或親屬認為有失公正,難以實現他們要求達到的利益。

(3)醫療糾紛調解制度并沒有真正的實現節省社會資源的功能。在行政調解方式上,當司法機關與衛生行政機構未形成合理協調時,衛生行政處理結果常被法院,從而導致案件解決的拖延。患方往往認為衛生行政部門與醫院是一家,是“老子處罰兒子”,在心理上有抵觸情緒,達成的調解協議也難以得到自覺履行。因此使得醫療糾紛的當事人繼而求助于訴訟手段,這不僅導致當事人先前的成本投入的浪費,而且還要繼續投入時間、金錢等去等待一個結果。此外醫療糾紛本身的復雜性也導致了調解的低效率。醫學作為一門科學,有其自身的特點。在醫療活動中,患者所出現的不良后果到底是由于疾病本身的自然轉歸還是醫務人員的過失造成,現行的調解缺乏高效的事實發現機制。通過調查發現,在患方投訴的醫療糾紛案例中,最終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案例非常少。其原因是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需要耗費較長時間、患方對于現行鑒定體制信任不夠有關。在沒有進行鑒定的情況下,醫患雙方在醫方是否存在醫療過失、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問題上難以取得共識,由此引起的分歧成了調解的重大障礙。對此,現行調解機制尚沒有辦法進行化解,調解耗時大大延長,調解效率無法提高,行政調解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高效率這一重要價值。⑥

3 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行政調解制度

第一,我國行政調解制度在醫療糾紛領域實施“難”,衛生行政部門積極性不高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先天立法缺陷。筆者認為,首先應當針對醫療糾紛的特殊性進行專門立法,明確行政調解的行政司法法律性質和法律地位,確保“有法可依”;然后,完善現行調解程序,明確規定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的程序,規范行政調解行為,建立科學便捷的事實發現機制,提高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的可操作性和科學性。最后拓寬行政調解的適用范圍,把由醫療過失責任引起的除構成醫療事故以外的其他人身損害賠償也納入調解范圍,不必拘泥于糾紛的醫療事故性質。但調解也不是漫無邊際的,對于賠償的數額、賠償方式等可以進行調解,但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不適合調解的,如醫療事故的等級、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責任認定則不適用調解。

第二,在對醫療事故爭議進行調解的時候,必須遵循自愿原則、合法合理原則及效率原則,以保障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的正當性。所謂自愿,一是是否調解要取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只有雙方都同意調解的才能開始調解,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衛生部門不得強迫當事人調解。二是是否繼續調解要取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在調解已經開始的情況下,任何一方不同意繼續調解,調解人就應當終止調解。另外,自愿還包括是否執行調解協議要取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任何一方不執行調解協議,該協議就自動失效,調解人不得再強迫當事人執行。所謂合法合理原則,是指醫療糾紛的行政調解必須以合法為前提,即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進行,不得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時,要符合合理性原則,不能違背公序良俗,兼顧雙方利益。所謂效率原則。行政調解本來就具有使醫療糾紛當事人擺脫曠日持久的訴累之優勢,所以其制度設計上在保證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要注重行政效率,在費用的收取上要盡量免收或少收,使其真正成為一條高效便民的糾紛解決之路。⑦

第三,確立中立性的醫療糾紛行政調解主體,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提高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的公正性和權威性。行政調解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來源于調解機構的中立性和調解人員的專業性。我們可以在衛生行政部門內部建立專門的調解機構,吸收專業醫師、專業法律人士、社會其他業外人士等參與調解或者設置專業調解員以保證權威性和公信力,真正實現醫療糾紛的分流,真正發揮行政調解的專業性和高效率優勢。⑧

此外,我們還可以建立醫療行業自治性組織及自律機制,使之承擔起參與醫療糾紛解決的職能。在許多國家和地區,醫療行業自治性組織在解決醫療糾紛方面發揮了明顯作用。一方面,醫療行業自治組織下設專門機構來處理醫療糾紛。例如,日本東京醫師會設立的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就是專門處理醫療事故的醫事仲裁組織。⑨另一方面,醫療行業自治性組織還可代表醫療機構與保險公司訂立責任保險合同,參與調解醫療糾紛等。這些經驗都值得我們借鑒。

第四,著力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大調解”工作體系。三大調解制度各有各的調解領域,各有各的優勢和不足,建立三大調解制度的協調機制對化解沖突、建設和諧社會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我國近年來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各自為政局面比較嚴重、行政調解萎縮、涉訴上訪事件頻繁發生的情況下,更應當加快建立“大調解”工作體系,以避免規則的沖突和保證程序的統一。在新的大調解格局中,由于領導機構統一部署、直接領導和協調,各部門開始形成一種合力,從以追求自身業績和權力為中心轉向注重糾紛解決的社會效果;從原有的獨立并行和相互競爭,轉變為一體化的協調配合;同時,由于強調了各機構的“不錯位、不越位、不缺位”,其各自的相對獨立性也基本得到保障。這種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也從促進醫療糾紛的解決,客觀上能夠使社會公眾及當事人從中受益。⑩

4 結語

目前,我國的醫療體制改革還不完善、醫療保障機制還不健全,醫患矛盾日趨激化的現狀已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行政調解制度作為一種非訴糾紛解決機制,其所具有的高效率、專業化等優勢使其成為了解決醫療糾紛的首選方式。而行政調解制度隨著國家法治的不斷進步,在立法和實踐中不斷的改革和完善,使其真正的適用于醫療糾紛的解決,對調和醫患矛盾、建立和諧社會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注釋

① 鄧新建.醫療糾紛出現新動向法律如何應對[N].法制日報,2007-07-24(8).

② 張虹.論醫療糾紛的調解制度[J].醫學與社會,2006(1).

③ 姜柏生.醫療事故法律責任研究[M].江蘇:南京大學出版社,2005:153.

④ 張杰.論醫療糾紛的調解機制[D].北京:中國人民大學,2008.

⑤ 金艷.行政調解的制度設計[J].行政法學研究,2005(2):78-84.

⑥ 舒廣偉.現行醫療糾紛行政調解制度的實證分析――以安徽省某市為例[J].安徽大學學報,2008(11):43.

⑦ 曹實.淺談我國醫療糾紛的行政調解制度[J].中國衛生法制,2010(5):58.

⑧ 趙云.也談我國醫療糾紛行政調解機制[J].中國衛生法制,2010(2):55.

篇3

論文關鍵詞 醫療糾紛 多元化 價值分析 解決機制

一、概述

(一)醫療糾紛案件之特點

醫療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于平等主體間的人身財產關系,屬民法的調整范疇。較其他類型的糾紛,醫療糾紛具有以下主要特點:一是醫療糾紛的專業性較強,它不僅包含醫療科學而且涉及很多相關法律法規,這些都是醫療糾紛的復雜成因。二是雙方當事人的關系特殊,醫患雙方關系如果常常處于緊張或者利害沖突關系,就產生致防衛性醫療之虞,不利于醫療工作的進行。三是雙方當事人實力相差懸殊,從表層來看醫療機構屬于強勢一方,不僅有雄厚的資金,而且醫生掌握著更專業的知識;同時相關的病歷材料掌握在醫療機構手中,故雙方實力存在不平衡。

(二)我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之現狀

近年來我國醫療糾紛大幅上升的現狀對于社會、患者及醫療機構都造成了很大的危害。醫學知識和法制觀念的普及促進了人們對自身權利維護的渴求,對糾紛解決的要求也不斷細致,醫療糾紛的解決機制已經引起全社會的關注。

醫療糾紛有其特殊性,當糾紛發生時患者一方往往會特別不理智,稍有不慎便會使事態升級,以致影響正常的醫療秩序。目前我國醫療糾紛的處理主要有以下幾種途徑:一是當事人和解;二是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三是通過訴訟來解決。但是與當前醫療糾紛產生的復雜性和情況的多變性相比,這些方式還遠遠不能為正常的醫療秩序保駕護航。

(三)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

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是指由訴訟與非訴訟共同組成的醫療糾紛解決整體機制。在此機制中各方式或程序相互獨立,保有其自身之特定功能和運作方法;而在體系中相互協調、功能互補,以滿足社會的多元化需求。從理論角度應當綜合協調訟與非訟、公力與私力、法律與道德的相互關系。從實踐層面應當注重訴訟與非訴訟程序的相互協調解決機制的重構。

二、我國現行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解決機制的匱乏

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只規定了以上三種。這種規定凸顯出明顯的弊端:首先是解決方式比較單一,而且機制沒有創新性,主要體現在對仲裁機構、調解委員會及專業性調解組織解決糾紛的當時沒有規定。其次是對法院調解、訴訟沒有相應專業的程序性和規范性的規定。現行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法律規定導致了醫療糾紛之多樣性與解決方式之單一性的矛盾。我國《侵權責任法》及《<民事訴訟法>解釋》也只是規定了醫療糾紛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擔方式,無涉其他。更加凸顯了醫療糾紛妥善解決了迫切性。

(二)現行解決機制效率偏低

在醫患糾紛日益上升的背景下,醫療糾紛的訴訟解決機制顯現不堪負重之態。因醫療糾紛的專業性與特殊性,法院的判決也很難做到合理準確,舉證責任的倒置也降低了醫療訴訟的門檻,劇增的案件與法院的承載能力矛盾尖銳,同時也必然影響到程序的公正。再者,我國醫療糾紛的非訴訟解決機制被邊緣化。我國雖有重調解輕訴訟的傳統,但是由于醫療糾紛的特殊性,當事人特別是患者一方往往傾向于通過訴訟來解決糾紛。這種做法很多時候既浪費了司法資源又不利于多元化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只是非訴訟解決方式效果不明顯。另外一個問題是現行的醫療糾紛尚未形成有機整體,訴訟與非訴訟未能較好銜接互補,效率低下。

(三)現行機制的局限性分析

1.和解。即雙方協商。這是一種成本最低的解決方式,醫患雙方都應優先考慮。和解是建立在雙方對相關事實和權益的處置規則的認識趨同的基礎上。但目前在我國未能形成良好的這一基礎,致和解的成功率較低。而醫方對自身權利義務的充分理解,患者也未形成理性的就醫觀念,當事人就很難選擇選擇和解。

2.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臺之前,絕大部分醫療糾紛的都是采用此種方式。衛生行政部門解決醫療糾紛基于其職權行為,費用較低。但是,目前社會對衛生行政部門公信力缺乏信心。而許多醫療機構又具有行政性質,所以公眾此種解決方式的公正性仍然存在較多的質疑。

3.訴訟。嚴格的訴訟程序的嚴格性、權威性與強制性使得訴訟在醫療糾紛的解決中始終占據主要地位。然而其不足也顯而易見:醫療糾紛的專業性難免造成醫療訴訟成本的加大、訴訟效率的降低;醫療鑒定中雙方的不信任甚至敵對,也不利于醫患關系的恢復,加劇矛盾的尖銳化。

三、國外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之分析借鑒

美國醫療糾紛主要通過非訴訟(ADR)模式解決。首先,鼓勵仲裁和調解。在仲裁方面,先從立法上推進ADR的發展。實務中,仲裁庭聘請專業的醫療和法律人士作為仲裁員,以幫助醫患雙方準確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在調解方面,成立國家醫療糾紛解決委員會,探索以調解方式解決醫療糾紛。其次,專業委員會評估。為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成立“醫療機構資格鑒定聯合委員會”,負責評估醫院的品質。其還要求醫院主動將醫療過失告知患者一方,以及雙方討論有害醫療過失。否則,醫院可能喪失合格資格。利用此方式從源頭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在德國,首先由當事人對話協商,這是一種主流的方式;其次由調解和仲裁機構解決。調解和仲裁機構是醫療事故庭外解決的專門機構,若當事人協商不成,患者一方即可求助該機構。機構的辦公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患方幾乎不用支付費用,此方式避免了漫長的訴訟歷程甚至醫患關系的惡化。最后,訴訟解決。在前兩種方式都不能解決時,患方可對引發事故的醫生提起民事甚至刑事訴訟。但一般由原告對醫方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除非被認定為重大醫療過失。

四、我國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價值與應堅持的原則

(一)價值分析

1.有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醫療糾紛如果處理不好不僅會影響醫療秩序而起還會影響到和諧社會建設的進程,應該注重主體之間矛盾的真正化解。建立和完善醫療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可以最大限度的化解醫患矛盾,營造良好的醫療環境,更能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

2.有利于人民的醫療利益的維護。建立完善醫療糾紛多元化機制,患者和醫生的利益都能得到很好的維護。醫生進行醫療行為時沒有后顧之憂,可以全力對患者進行救助,而患者在糾紛發生后不再選擇“醫鬧”,從而醫生的人身等利益得到保障。通過多元化的方式,糾紛得以迅速有效的解決,雙方的工作生活也能快速回到正常軌道。

3.有利于法治理念的更新、促進法律發展。醫療糾紛固然可以通過剛性的判決解決,但是容易產生利益失衡,破壞社會和諧。醫療糾紛多元化的解決機制可以發揮更好的作用,它能夠對人們的法治理念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促使司法改革走上更實際更人性化的道路。作為法制的一部分,多元化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以其專業性和社會性實現了法的空間與社會價值觀的交流,促使法律規范與社會規則的融合,從而促進法律的發展。

(二)應堅持的原則

1.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原則。在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建設中,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原則是大前提。醫療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建立也一樣,不管是對國外經驗的借鑒還是對自身理念的完善,都應當遵循這一原則。只有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理論基礎和指導方向,才能確保醫療糾紛多暖和解決機制的正確性及有效性。

2.堅持以調解為中心的原則。調解制度在我國有雄厚的文化底蘊和制度土壤。調解作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其最大特色就是克服法律自身缺陷,超越法之形式正義,實現實質正義,有利于糾紛的妥善解決及個體利益的保護。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堅持以調解為中心的原則是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必然選擇。

3.堅持公平正義的原則。醫療糾紛的產生很多時候與權益的失衡戚戚相關,其多樣性和復雜性更加使社會公平問題日益凸顯。如果在解決此種糾紛的時候不能堅持公平正義的話,矛盾就更不可能得到化解。公平正義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建立需要以公平正義為原則,才能實現正義途徑的程序化和公開化。

五、構建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之建議

(一)建立健全多重調解制度

1.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2011年實施的《人民調解法》設立了“司法確認”制度。調解協議經人民法院確認后即具有強制執行力。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吸收醫療專家、法律專家作為調解委員。不僅能吸收人民調解的優勢,而且可以使醫療糾紛得到更專業的解決。

2.改革行政調解。我國衛生行政部門是醫療機構的主管部門,在處理醫療糾紛時具有高效專業的優勢,也可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行政監督、行政處理,是非訴訟解決的重要方式。建議取消行政調解限于醫療事故的法律規定,并可規定醫療糾紛發生后,只要一方申請行政調解,衛生行政部門就應當受理,在糾紛處理時人員組成、程序等均應滿足公開、透明的要求,增強當事人的主導性,提高行政調解的公正性。

3.完善法院調解功能。廣義上的法院調解包括法院附設的調解和訴訟中調解。根據我國國情,可以考慮設立專門的醫療糾紛調解部門。這樣可以避免訟累、減輕法院的負擔,也可以高效地解決醫療糾紛。

(二)建立完善醫療糾紛仲裁與訴訟互補制度

仲裁以其所具有的優勢是醫療糾紛解決的一個很好途徑,但是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只有合同及其他財產性權益糾紛才可以仲裁。鑒于此,建議把仲裁范圍放寬至醫療糾紛或者建立專門的醫療糾紛仲裁部門;聘請醫學專家和法律專家擔任仲裁員,從更專業的角度解決醫療糾紛。同時對于無法仲裁的情形應當及時提交審判庭,避免糾紛的拖延與惡化,以判決作為糾紛解決的最后一道屏障。加強仲裁庭與審判庭的互通,以仲裁的便捷性推進訴訟的效率,以訴訟的強制力強化仲裁的效果。

篇4

Brief Probe into ADR Mechanism of Medical Disputes in China

劉坤孟 LIU Kun-meng;項楠 XIANG Nan;沈宇超 SHEN Yu-chao;李瑞峰 LI Rui-feng

(北京中醫藥大學管理學院,北京100029)

(College of Management,Bei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Beijing 100029,China)

摘要: 醫療糾紛愈演愈烈,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解決途徑,減少“醫鬧”現象非常必要。文章通過探討醫療糾紛ADR機制的合理與可行性,在借鑒美國經驗的基礎上,對引入第三方介入醫療糾紛的調解協商機制、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非訴訟解決醫療糾紛機制及加快我國醫事立法方面提出了建議,以此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Abstract: Medical disputes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erious.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series of effective ways to help resolve the medical-trouble phenomenon. The article has discussed the rational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order to build a harmonious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suggestions based on the experi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are given on the following: introducting the third party intervention mediation consultation mechanism, improving the suitable ADR in china, speeding up the health care legislation in China.

關鍵詞 :醫療糾紛;非訴訟;ADR;合理構建

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s;non-litigation;ADR;reasonable construction

中圖分類號:R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5)20-0232-03

0引言

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的醫療糾紛數量呈現出增長趨勢,醫患矛盾沖突不斷升級。中國社會科學院的《中國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報告》顯示,2002年到2012年,全國醫療糾紛案件在10年間增長了10倍,醫院級別越高,發生的醫療糾紛就越多。根據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的調查,全國73.33%的醫院出現過患者及家屬毆打、威脅、辱罵醫務人員的現象;59.63%的醫院發生過因病人對治療結果不滿意,圍攻、威脅院長的情況;76.67%的醫院出現過患者及其家屬在診療結束后拒絕出院,拒交醫藥費;61.48%的醫院出現過因病人去世,病人家屬在醫院擺設花圈,設置靈堂等 “醫鬧”現象。[1]這些給醫院施加壓力的行為,嚴重妨礙了醫療秩序,造成了負面影響。類似惡性事件的發生說明,醫療糾紛需要妥善解決,探索合理的醫療糾紛解決方法十分必要。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我國解決醫患糾紛的途徑包括:協商解決、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和民事訴訟。但是這三種解決方式有許多弊端,處理效果不明顯,無法滿足目前醫療糾紛的現狀。因此,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有必要探討構建適合我國國情和實踐的醫療糾紛訴訟外解決機制ADR,培育一種具有正義、信任的程序機制,力求遏制暴力。

1ADR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的含義與基本特征

ADR的概念起源于美國,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英文縮寫,是指一系列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協商、調解、仲裁是比較常見的三種方式。[2]

1.1 具有可選擇性

醫療糾紛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其權利,自愿協商解決方式,協議處理糾紛,當事人選擇何種ADR程序及是否同意協商處理完全出于當事人自己的意愿,中立第三人并不行使司法職權,當事人可以對醫療糾紛解決的方式、規范、程序和結果進行自主選擇。ADR只是為當事人提供選擇的可能性,而絕不是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處分權。

1.2 具有高效性和靈活性

ADR沒有固定的形式和固定的程序,只要在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框架內,經由第三方介入或者醫患雙方彼此溝通,達成共識即可。ADR相對于復雜的訴訟程序,更高效簡捷,其較大的靈活運用與交易的空間體現了解決機制在糾紛解決基準上的非法律化、非正式性特點。這樣一來,ADR能有效地減輕司法部門壓力,減少司法成本,同時也減少了醫患雙方解決醫療糾紛的成本,極大地提高了效率。

1.3 具有相對公平性

由于雙方在醫學專業知識、信息資源擁有量等方面的嚴重不對等,患方處于劣勢,對于醫療糾紛真實情況以及醫院應承擔責任的判斷都會存在偏差。ADR引入第三方的調節機構,可以由中立的醫學以及法學等的專家對醫療糾紛做出較為公平并且科學的判斷。中立的第三方在醫療糾紛中沒有任何利害聯系,能較為清醒客觀地看待醫療糾紛,拿出相對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

1.4 具有平和性和互利性

ADR機制采取妥協和讓步促進當事人達成共識,可以有效避免當事人之間的敵對與法庭劍拔弩張的氛圍,可以心平氣和地進行雙方對話,整個解決過程較為平和。訴訟途徑具有程序繁瑣、高費用、耗時長等特點,而ADR不同于訴訟,可在這些方面節省雙方解決醫療糾紛的成本;同時,最后的協商結果也是得到雙方認可的,雙方的利益均可得到維護。

1.5 具有社會效益性

眾所周知,患方與院方存在密不可分的關系。在醫療糾紛發生時,雙方劍拔弩張,均不肯輕易退讓,有的選擇訴訟,對簿公堂,有的選擇“醫鬧”,而這些舉動無疑都將雙方推到了不信任的邊緣。在這樣“毀滅式”的處理之后,患方與院方很可能再次形成就診與治療的關系,不管是雙方當事人本身,或是當事人周圍的知情者,抑或是通過媒體得知這樣事件的社會大眾,心理與行為必會產生變化,也就出現了現在患者心存芥蒂,醫生如履薄冰的狀況。而ADR就能很好地改善這一情況,它在患方與院方之間搭建了一個隔離帶,緩和雙方的沖突,避免產生負面的社會影響,能較好地維護院方的社會聲譽以及保護患方的個人隱私,有效地促進社會和諧,社會效益好。

2我國建立醫療糾紛ADR解決機制的必要性

2.1 我國目前現有的糾紛解決機制效果并不理想

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凡是阻礙醫學的進步與發展,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的因素必須要得到解決。ADR機制能夠妥善解決醫療糾紛,保障人民的健康權,促進我國衛生事業的福利性與公益性。面對當今愈演愈烈的醫患矛盾沖突,政府有責任進行干預調控,以保證醫療衛生服務能為民眾提供生命健康的保障。

2.2 ADR能夠解決“訴訟爆炸”問題

ADR源于美國的主要原因是美國當時處于“訴訟爆炸”時期,訴訟費用高昂、訴訟程序遲緩、醫療糾紛專業性和多發性決定了法院難以及時妥善處理這類糾紛。[3]我國醫療糾紛解決的現實情況也是如此,由于我國訴訟的自身特點與承載的社會功能等原因,當事人大多通過法院解決,造成法院難堪重負,使得訴訟效率變得低下,實踐中醫療糾紛所顯現出來的成本高、時間長、風險大、醫患關系難以緩和的矛盾日益彰顯。[4]因而在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中“把糾紛解決成本減少到最低并使得效果達到最佳”的ADR解決機制成為研究必要,建立非訴解決機制可分流大部分醫療糾紛。

2.3 ADR有助于解決我國傳統倫理道德規范與法律的沖突

由于法律規定與我國民眾根深蒂固的意識認同、道德觀、倫理觀、價值觀有部分沖突,會出現法院判決“合法卻不合理”[5]的現象。而ADR可以讓糾紛當事人按照雙方都認同的規范解決糾紛而不是一定要按照法律。如此,糾紛解決結果就更容易被雙方接受、互相認同,使雙方訴訟的對抗性大大緩和,產生良好的處理效果。

2.4 ADR可以解決醫療糾紛中的專業性問題

醫療屬于高度專業的技術領域,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醫療糾紛中具有專業知識的優勢,患者與醫療人員的關系不對等,對醫療糾紛的性質和事實因果關系無法做出正確判斷。ADR程序則可以根據醫療糾紛的專業性要求,靈活地吸收部分醫學專家,讓他們作為中立的第三方調解員或仲裁員來參與解決醫療糾紛,進行專業化的引導,充分發揮醫學專家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同時在糾紛解決機構的人員組成中也規定固定比例的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員來提供法學方面的指導和服務,醫學背景人員和法律背景人員各司其職,既體現醫學的專業性又保證法律的中立性,這必將有益于公平、有效、快捷地解決醫療糾紛,為醫患雙方當事人提供良好的溝通平臺。

3我國醫療糾紛ADR解決機制構建的注意問題與完善

3.1 完善相關的立法工作

由于我國沒有一部完善的醫事立法,實踐中出現了法律適用的“二元化”現象。對醫療事故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差錯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6] 也就是說,對于處理醫療糾紛問題,我國的法律建設本身就存在亟待完善的地方,這在明確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侵權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賠償標準等方面都存在許多問題,這也就導致了糾紛解決過程中問題的發生。目前醫患關系越來越緊張,國家應早日出臺一部較為完善的法律來解決這一問題。

在我國現有法律中,對于解決醫療糾紛,只提供了雙方協商,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以及民事訴訟這3種方式;其中在非訴訟途徑中,雙方協商對于雙方不信任的醫患雙方往往難以成功;而由于衛生行政部門與醫院之間的密切關系,衛生行政部門調節往往被認為是難以維持公平公正性的,所以也極少被選擇[7],這也要求國家在法律層面上拓寬非訴訟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從法律的高度引導民眾選擇多元化的非訴訟途徑,并進行良好規范。

3.2 完善相關的民間第三方機構

要認識到,第三方機構在解決醫療糾紛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機構人員需要包括專業的醫學人員以及法學人員,他們需要用專業的眼光,中立的態度去對待醫療糾紛,從而提出相對公平、科學的解決方案。所以,在機構設置、管理以及監督方面都需要相關政策予以引導以及規范,在宏觀層面上搞好制度建設,在操作層面上規定好各類調解組織的工作規則和程序。同時還要推廣多元化的機構建設,為大眾提供更多的選擇。例如在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下設立調解機構,在法院附設訴前調解機構等等。

3.3 完善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

衛生行政部門的調節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解決醫療事故的非訴訟途徑,但由于其公正性受到懷疑,鮮少有人選擇。面對這一情況,應深化改革,衛生行政部門除調解醫療事故外增加其調解醫療糾紛的權利,并嘗試在衛生行政部門下設專門的獨立的醫療糾紛調解部門,吸收醫學和法學的專業人士,并且建立監督機制,提高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的公信力。

3.4 完善仲裁機制

我國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沒有排除醫患糾紛這種民事爭議。目前,學界對于醫療糾紛特別是仲裁模式的選擇上有兩種主張:一是選擇型仲裁,即醫患雙方在糾紛發生后既可以選擇仲裁,也可以選擇直接訴訟。二是必經型仲裁,即醫患雙方在糾紛發生后,必須先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此時仲裁不終局,當事人一方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目前來看,選擇型仲裁是比較合理的,應有更為完善的法律的規定來約束并推廣。

3.5 完善“大調解格局”的建立

近年來,我國很多省區市、地市和縣市相繼成立了一些醫療糾紛專業調解機構,人民調解、仲裁機構和社會組織也積極加入到醫療糾紛調解實踐中來,人民法院十分重視訴前調解在解決醫療糾紛訴訟案中的重要作用,一個多元化的醫療糾紛“大調解格局”趨勢正在形成。[8]

對于其建立與完善,具體來說,應該在充分發揮醫療糾紛行政調解作用的基礎上,以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和醫療糾紛專業調解機構為中心,兼采用仲裁調解等其他調解方式,輔以醫療責任保險作為糾紛解決的輔助機制,做好不同調解方式間的銜接與配合,做好調解與訴訟的“訴調對接”,為醫療糾紛的妥善解決提供可行的路徑選擇。[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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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安富,黃敏,李連宏.建立并完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J].醫院管理論壇,2009(3):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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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胡海華.論我國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的完善[J].中國醫院管理,2008,09:62-64.

篇5

[關鍵詞]急診;醫療安全管理;醫療糾紛;防范

臨床分析發現,醫療糾紛事件是因為各種因素所引起的,包括患者期望值較高、醫院誤診誤治等,臨床病理解剖率的降低則是導致醫療糾紛事件的主要原因,急診科則是發生醫療糾紛事件的主要科室[1]。臨床中在對患者進行治療時,和患者接觸最親密、最早和最直接的群體為護理人員。護理人員是醫生的主要助手,在對患者進行急診搶救和護理時,護理人員的責任非常重要。要想讓急診搶救的質量得以保證,就需要護理人員加強急診搶救的準備工作,通過嫻熟的技術和最快的速度,為急診搶救護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礎。要想實現上述要求,護理人員就需要對相關的安全管理知識進行不斷學習,進而讓護理效果得以及時提高。除此之外還應加強相關的研究工作,加強醫療安全管理,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讓醫療糾紛事件能有效減少,最終讓急診效果提高,讓醫院經濟損失減少,保證醫院健康、穩定地發展。該研究主要分析了急診的醫療安全管理與醫療糾紛防范,現做如下總結。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對該院2013年1月—2016年7月急診治療期間發生的17例醫療糾紛事件進行回顧性分析。男性患者、女性患者人數分別為11例、6例;患者年齡為8~60歲,平均年齡為(37.2±3.3)歲。17例醫療糾紛事件中,5例死亡,沒有傷殘病例;5例醫療糾紛事件經鑒定存在醫療損害責任,12例醫療糾紛事件不存在醫療損害責任。1.2方法選擇統計方法來收集和分析醫療糾紛事件的發生情況、處理情況、系統分布、賠償費用以及賠付情況等,并利用自制表格來進行整理和歸納。之后選擇SAS9.0軟件來進行數據分析和處理。

2結果

2.1醫療糾紛事件的發生情況2013年1月—2016年7月該院急診共收治71693人次,共發生急診醫療糾紛事件17起,發生率為0.024%(17/71693),其中兒科2例,外科2例,內科10例,其他科室3例;5例為重大醫療事故。3例醫療糾紛事件經鑒定存在醫療損害責任,分析發現主要是因為沒有護送危重癥患者轉院、沒有嚴格執行相關的規范規程等原因所導致的。2.2死亡醫療糾紛事件的分析17例醫療糾紛事件中,5例死亡。尸檢結果顯示,2例是因為患者自身疾病所導致死亡,3例是急性心肌梗死和電擊傷后死亡,有關患者的搶救過程,并無完善的搶救記錄。2.3醫療糾紛事件的解決方案分析在全部17例醫療糾紛事件中,9例醫療糾紛事件是經醫患雙方友好協商所解決,2例醫療糾紛事件是經衛生行政部門調解,5例醫療糾紛事件是經法庭調解判決,1例醫療糾紛事件是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

3討論

分析本研究結果顯示,17例醫療糾紛事件中,5例死亡。尸檢結果顯示,2例是因為患者自身疾病所導致死亡,3例是急性心肌梗死和電擊傷后死亡,有關患者的搶救過程,并無完善的搶救記錄;3例醫療糾紛事件經鑒定存在醫療損害責任,分析發現主要是因為沒有護送危重癥患者轉院、沒有嚴格執行相關的規范規程等原因所導致的;9例醫療糾紛事件是經醫患雙方友好協商所解決,2例醫療糾紛事件是經衛生行政部門調解,5例醫療糾紛事件是經法庭調解判決,1例醫療糾紛事件是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研究結果顯示,醫療糾紛事件的發生原因、結果不同,其具體的解決方法也存在差異。所以在醫療糾紛事件發生后,應及時反思醫療糾紛事件,特別是反思醫療機構自身在救治過程中所導致醫療糾紛的原因,包括醫院的技術水平、醫療質量以及內部管理等,還是因為其他原因所引起的。醫護人員在實際的醫療活動中,應對死者或者受到傷害的患者保持負責人的態度,將醫療機構的工作職責當成工作出發點,進而讓醫療糾紛事件的發生率降低,讓醫療事業的發展保持健康和穩定。如果存在原因不明的現象,則應實施尸檢,堅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則,公開進行處理,讓社會輿論的壓力有效降低,讓后續暴力事件的發生幾率降低[2]。尸體檢驗是現階段是死者的死亡原因進行查明的主要方式,效果也比較理想,可以將尸檢結果當成證據,并呈現在法庭上。特別是最近幾年,因為我國大部分醫療機構的臨床病理尸檢頻率降低,同時臨床醫患糾紛和事故等增加,對社會造成了非常嚴重的不良反應,因此更應加強尸體檢驗的意識[3]。值得注意的是,要想有效減少醫療糾紛事件,應不斷提高醫院的醫療水平,同時應不斷擴展法律意識。部分時候,因為醫院害怕過于主動會因此承擔法律訴訟或醫療糾紛的風險,所以醫院在對某些事件進行處理時常常選擇和平處理的態度,然而結果卻并沒有從本質上解決漏診、誤診以及誤治等問題[4]。但是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條例可知,醫院在考慮到服務質量問題的基礎上,不會主動進行尸體檢查,所以醫療糾紛事件的發生率非常高。另外部分家屬因為對治療效果存在較高的期望值,特別是對于部分“專業醫院”“好醫院”“大醫院”等,患者家屬的期望值更高,所以在出現問題就可能因為存在較大的落差而出現重大醫療糾紛事件;除此之外我國存在傳統的“死者為大”的理念,例如“保留全尸”“壽終正寢”“落葉歸根”等,會在一定程度束縛人們,同時也是現實事件和普遍理念的矛盾。所以現階段患者和醫院之間的關系非常緊張,是因為多種因素所導致的;例如醫務人員缺乏工作責任心,在對負責者進行尋找時,醫院表現得不聞不問,不及時處理或者缺乏明確的處理態度;另外醫院為了自身利益對相關責任人比較偏袒;在患者治療期間,醫護人員的服務態度比較冷漠等。所以應從服務質量方面來對醫療糾紛事件發生的導火索、基本原因和核心原因等進行認真分析。針對以上問題,醫院首先應將醫療糾紛事件當成出發點,對臨床解剖能力進行不斷提升,并對經驗進行不斷總結;除此之外在委托尸檢方面,醫院應加強學習,將委托尸檢當成學習通道,對臨床解剖經驗進行不斷提升。其次醫院應加強人才的培養工作,讓生命科學的發展更加穩定,并分析和討論死亡案例,將患者當成醫療活動開展的中心,對治療活動中的全面性、合理性和細致性進行不斷提升,加強患者家屬的交流溝通,讓社會矛盾性有效減少。除了以上措施外,還應加強管理,對防范意識進行強化。對于急診來講,應堅持以患者為中心的理念,站在患者的角度思考問題,關注高危疾病患者和高危人群,加強溝通,加強手術的把關,加強培訓工作,讓醫護人員的醫療糾紛防范意識提高。具體的防范措施如下。①組建醫療安全管理組織機構,通過分析醫療糾紛事件,對急診科管理進行不斷強化,將院長作為組長或者負責組織,組員則應選擇社交能力和溝通能力較強的專業人員,進而形成存在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的委員會,對醫療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進行全面負責,對急診科進行監控、管理和培訓,并有效協調患者和醫院的關系。②制定科學和和完善的檢查制定,并對責任性質進行明確,同時通過手術分級審批來實現,進而來對急診科各級醫師的實施范圍進行明確,并對其進行有效約束,讓手術控制在合理范圍內,不能進行越級性的處理。例如針對重大手術可能導致的糾紛,應在事前進行上報、討論、分析和審批,之后實施常規性檢查、病情討論、家屬簽字、手術開展等。③制定科學和合理的討論制度,針對醫療安全隱患和醫療糾紛隱患,進行開會討論,對其中的原因進行分析,明確相關責任,通過探討和分析相關的原因,在對相關的改進措施進行明確。另外還應制定患者反饋制度或者投訴處,為患者的申述提供地方,讓可能出現的暴力事件有效減緩,通過解釋和協調,讓患者能更好理解醫院。除此之外還應對醫護人員的整體素質和技術水平進行不斷提升,特別是醫務人員的防范意識和法制觀念,讓其工作責任心增強。④有關糾紛的賠償,醫院在對規定和制度進行明確的同時,還應設定事故等級、明確責任和原因,來對賠償范圍進行劃分,對賠償額度進行設置;除此之外還需要考慮商業保險以及醫療保險等因素;積極尋找第三方調解機構的協助,讓賠償風險降低;另外還應對醫療糾紛事件的處理程序進行評估,讓直接沖突能有效減少,通過對醫療活動的過失情況進行評估,對患者家屬進行具有說服力和有證據的解釋,對醫療糾紛事件的發生原因進行逐漸了解,之后經過協調來對糾紛事件進行進一步的協調處理;對于醫院來講,應配置常年在職的專業法律顧問,經常進行教育、指導和協調,讓醫務人員明確自身的權利和義務,通過法律約束,對糾紛進行主動的處理和回應,讓醫療糾紛事件的處理效率得以有效提升。綜上,在醫院的各個臨床科室中,急診科是最容易發生醫療糾紛事件的一個科室,針對這一特點,醫院應加強醫療法規的認知,并對醫療機構進行規范化管理,加強安全管理,最終來對醫療糾紛事件進行有效預防和控制,降低醫療糾紛事件的發生幾率,讓醫療質量提高,進一步提高醫院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促進醫院健康和穩定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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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在1978年改革開放之前,我國的醫療損害賠償制度在醫療服務福利化的基礎上,并沒有特別突出地顯露其重要性,相關的糾紛案件不多。在改革開放之后,隨著醫療體制改革的不斷進展,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開始逐漸增多,相應的法律規范逐漸發展。①1987年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更加側重于規定行政調解手段的解決機制。而在2002年9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此可見《條例》設計了三種醫療糾紛處理模式一協商、行政調解和訴訟。

 

1.行政調解。行政調解的好處在于了解醫院和醫療行為的具體情形,專業性較強。醫院最終的處理的結果也都需要上報至衛生行政部門得到意見,行政部門直接參與醫療糾紛解決,效率較高,使得患者能夠及時保護證據,獲得賠償。醫療糾紛解決中的行政調解機制存在問題:其_,衛生行政部門的中立性受到大眾的質疑。其二,衛生行政部門的調解不可避免其行政性,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2.自行協商。醫療糾紛解決的主要方式是醫方與患方的自行協商解決。通過協商解決醫療糾紛,一般無須支付律師費、訴訟費、鑒定費等,且不占用司法資源,無論對當事人、對社會來說都是成本最低的解決糾紛機制。此方式時間短,效率高,成本低。是社會大眾的首選方式。

 

自行協商在實踐中的弊端十分明顯。其一,協商結果可能不公正。其二,協商結果不合理。其三,無法得到有效的解決結果。

 

3.訴訟。雖然訴訟有著公正性、嚴肅性以及結果具有法定強制性的優點。但其在適用過程中的問題也是不可忽視的。其一,訴訟成本高、時間長,使得其效率及時性大打折扣。在中國現如今的醫療體制下,民眾的一次生病的花費很高,尤其是在發生了醫療事故之后,其后續費用也是_個難題。患者_方能夠迅速及時地獲得賠償是很必要的。其二,大量醫療訴訟的出現加重法院的工作壓力,使得公正性與合理性無法得到保證。

 

(二)醫療糾紛的可仲裁性

 

1.醫療糾紛訴訟案由的確定。法官在具體案件中,大多傾向于適用侵權責任法,而不是合同法,尤其是在大量的責任競合案件中(如醫療事故、交通事故、產品責任等),法官已習慣于依侵權責任法處理案件,而基本上不考慮適用合同責任。而不分情況地一律采用侵權責任處理責任競合案件,并不_定能夠使案件得到公正處理。②對于醫療糾紛,以侵權或違約為訴由進行訴訟兼有之。筆者認為,合同法雖然保護的是合同簽訂的期待利益,但是其人身以及財產的固有利益仍是當然保護的。不能因合同履行而損害對方的固有利益。由此可見,以合同法規范醫療糾紛也是完全可行的。除此之外,侵權法的規則原則一過錯責任為主,合同法則是以嚴格責任,即一旦造成損失,除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外,都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對于患者來說,以違約責任更加符合其時效性需求。

 

2.醫療合同可仲裁性的法律基礎。我國《仲裁法》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由此可見,可進行仲裁的包括兩種糾紛,_者是平等主體的合同糾紛,以合同作為仲裁的基礎,另一者是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此為兜底條款《仲裁法》第3條則規定并沒有明確表明醫療糾紛是否能夠成為仲裁對象。筆者認為,醫療糾紛可仲裁性的法律基礎包括如下四點:第一,醫療糾紛雖然有人身侵害,但最終仍落腳于債權糾紛。第二,侵權違約競合的前提下,可以違約事由起訴。第三,民事訴訟法仲裁前置的規則是按照法律規定需要先仲裁的先仲裁。第四,醫療糾紛以違約進行仲裁,可否以侵權之訴規避違約的仲裁條款。

 

3.醫療合同可仲裁性的現實基礎

 

(1)民事訴訟當事人主義和處分原則的體現《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基于私法自治原則,法律制度賦予并且保障每個民事主體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圍內,通過民事活動,特別是合同行為來調整相互之間關系的可能性。

 

(2)符合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選擇。以仲裁方式解決,首先,可以減輕醫方的舉證這責任;其次,雖然,沒有了精神損害的賠償項目,但在加入了調解機制的前提下,可以是患方得到應有的合理的賠償;最后,醫事仲裁的時間限制在6個月內,以時間換金錢,更快地解決糾紛,避免訟累,對于患方來說也有極大地益處。因此,以仲裁方式解決醫療糾紛有雙贏的效果,值得推行。

 

(3)醫事仲裁制度的獨立性。醫療合同又稱醫療服務合同,是指醫方提供醫療服務與患方支付醫療費用的合同。而所謂服務合同,_般指全部或者部分以勞務為債務內容的合同,又稱為提供勞務的合同。因此醫療合同作為服務合同的特殊類別,由于其機構和性質的特殊性,使其與一般服務合同有很大的區別。

 

(三)我國醫事仲裁制度的模式設計

 

醫事仲裁機構設立有兩種方式,其一是仲裁委員會專業化的方法,直接賦予現有的仲裁委員會對醫患糾紛進行仲裁的職能,在其中增設醫學會的仲裁員,設立醫療糾紛仲裁員名冊,規定每_個案件都由相應專業的醫學專家和法學專家共同組成仲裁庭裁決,臨床醫學專家和法學專家的個人條件應符合仲裁法第13條對仲裁員資格的規定。其他制度直接套用仲裁法的相應規定。而另_種方式則是參照勞動仲裁委員會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仲裁委員會的制度。由醫管局、醫學會、律協機構共同出面設立獨立的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獨立設立法人,確定其第三方性質,以提高其公正性、科學性和權威性。增加醫患雙方的信任度。可以大大提高醫療糾紛案件的處理效率。

 

(1)仲裁人員組成。醫事仲裁委員會的專業性要求其成員組成不同于一般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參照美國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組成方式。即以法官或律師作為主裁判員,因為其熟悉法律相關內容規定。還需有相應醫療專業的專家作為裁判委員會的一部分,直接對醫療專業內容進行鑒定,因此無需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社保局作為醫療保險的主管機構也應當參與到仲裁中,承擔保險公司公司的角色,以第三方中立角度對醫療行為進行監督。

篇7

【關鍵詞】 醫院;醫療責任險;賬務處理

醫療糾紛處理是醫院的難題,有些醫療糾紛當事人聚眾鬧事,嚴重擾亂了醫院的正常秩序。如何創建平安醫院 ,已是社會共同關注的問題。2011年,廣東省將落實《醫院投訴管理辦法(試行)》,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醫療秩序。北京、上海、吉林等地借助醫療責任保險的風險分擔機制,實現醫療風險責任承擔的社會化,并取得初步成效。在此基礎上,一些保險公司紛紛推行“醫患關系第三方管理”。“醫患關系第三方管理”是指由獨立于醫患雙方的保險公司,運用醫學、法學、保險等手段,以醫療責任險為載體,對醫療行為風險實施的一種事先預防、事中調解、事后補償的新型保險服務、保障機制。保險公司全面承擔醫院的醫療糾紛處理、行政調解及司法訴訟工作。廣東將由政府相關部門共同推動醫療責任保險,組織公立醫療機構統一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和支持其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醫療責任保險將患者索賠的義務交給了保險公司的調解小組,這樣可以在醫患之間形成一個緩沖帶,醫方可以避免與患者進行直接對抗,減輕對醫療機構造成的壓力和影響,患者可以得到及時的處理和賠償,對緩和醫患對立關系有一定的緩解作用。現有《醫院會計制度》沒有明確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賬務處理,隨著越來越多的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規范其賬務處理顯得越來越迫切。

一、醫療責任險應支付的金額

醫院參加醫療責任險的難點是支付的保險金額怎樣才合理,金額是多少醫院才能負擔得起。現在的醫院會計制度既沒有像壞賬準備那樣規定按百分之幾計提,也沒有像醫院的科研支出那樣支出不能超過業務收入的百分之幾。由于沒有統一的規定,醫院只能按保險公司的計法,按醫院以往醫療糾紛的賠償金額和醫院的床位數、醫務人員的人數乘以風險系數來確定繳交醫療責任險的金額,這樣醫院處于被動的狀態。如醫療責任險廣泛推行,省市應出臺計算繳交的醫療責任險的指導標準,繳交金額應在醫院的承受能力范圍內。

二、醫院發生糾紛時醫院的賬務處理

1.1998年頒布的《醫院會計制度》,醫療賠償費是在其他支出中列支;2006年衛辦規財發[2006]219號文《醫療機構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改革支出經濟分類科目》中在醫療支出、藥品支出和管理費用中增加醫療賠償費和訴訟費明細科目。有些醫院購買的醫療責任險一次全部在管理費用中開支,與醫院執行的權責發生制相抵觸,造成不能真實反映醫院的收支情況。在即將實施的新《醫院會計制度》中,增加了“專用基金――醫療風險金”科目,但對醫院發生糾紛的賬務處理未有明確的指引。

2.以往各醫院發生醫療糾紛時的賬務處理,根據個人的理解,各有各的做法。通常一般有如下幾種賬務處理方法:

第一種賬務處理方法:

發生醫療糾紛支付賠償時:

借:醫療支出

貸:銀行存款

收到保險公司支付的賠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醫療支出

由于保險公司支付的都要過一段時間才能理賠,醫療機構收到賠款往往是過了幾個月或更長的時間,這種賬務處理不能真實地反映醫療機構的收支情況。

第二種賬務處理方法:

發生醫療糾紛支付賠償時:

借:醫療支出

貸:銀行存款

收到保險公司支付的賠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收入

這種賬務處理方法,將收取的理賠款確認為醫院的收入,不符合醫院收入的范圍,虛增了醫院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種賬務處理方法:

發生醫療糾紛支付賠償時:

借 :其他應收款――醫療賠償――某某案

貸:銀行存款

醫院收到保險公司賠款時作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醫療賠償――某某案

醫院收到保險公司賠款不能全額賠付的,差額部分在醫療賠償費明細科目中開支。

這種賬務處理方法把支付的賠償款作往來處理,不確認當期損益,待收取理賠款與支付的賠償差額作支出開支,不符合醫院會計權責發生制制度。不統一的財務處理,導致醫院財務報表不清晰,相關性、可比性不強。

三、醫療責任險賬務處理的建議

1.參加醫療責任險的按將實施的新醫院會計制度,每月計提醫療風險金,作分錄如下:

借:醫療業務成本

貸:專用基金――醫療風險金

繳交費用時,作分錄如下:

借:專用基金――醫療風險金

貸:銀行存款

2.根據醫療責任險的賠款條例,有些保險公司的賠款直接給患者或家屬,這種情況醫院就不作賬務處理。另一種情況,先由醫院支付款項給患者或家屬,保險公司根據醫療責任險的條例,計算應賠償醫院的金額再賠款給醫院。這種情況作賬務處理如下:

醫院支付款項給患者時作分錄如下:

借:醫療業務成本

貸:銀行存款

同時根據調解小組估計醫院確定的基本賠償金額,作分錄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醫療賠償――某某案

貸:醫療業務成本

收到保險公司賠款時作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醫療賠償――某某案

3.對于調解無效,要通過司法、醫療鑒定等途徑解決的,為真實反映醫院的收支情況,建議在將實行的新《醫院會計制度》中引入或有事項,增加預計負債會計科目,按照醫療事故處理的方法確定,如醫院能夠基本確定(即概率的可能性大于95%)該糾紛醫院支付的賠償金額或估計很可能(即概率的可能性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支付、可能支付(即概率的可能性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金額,就根據最佳估計金額(最佳估計金額按照該范圍內的中間值,即上下限金額的平均數確定)作分錄如下:

借:醫療業務成本

貸:預計負債

同時根據調解小組估計對醫院確定的基本賠償金額,作分錄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醫療賠償――某某案

貸:醫療業務成本

支付款項給患者時作分錄如下:

借:預計負債

貸:銀行存款

為使醫院的財務報表更加清晰,在編寫會計說明時,注明醫療糾紛預計負債形成的原因以及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預計負債期初、期末余額和本期變動情況;醫療糾紛預計負債有關的預期補償金額或本期已確認的預期補償金額。如醫療糾紛引起的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的或有事項,醫療機構應在會計說明中披露醫療糾紛引起的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或有負債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以及獲得保險公司賠償的可能性;該醫療糾紛將帶給醫院的經濟損失等。

這些賬務處理是筆者的一些看法,不妥之處敬請同行指正。總之,規范賬務處理,能使醫院的財務報表更加清晰,相關性和可比性更強,為財務報表的使用者提供更準確的數據。

【參考文獻】

篇8

關鍵詞:醫療糾紛;法醫病理;檢驗

在診療過程中發生不良醫療后果,醫患雙方對診療死亡的原因發生分歧而產生的糾紛,并要求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和要求其進行民事賠償的就被稱為醫療糾紛[1]。這是廣大民眾法制觀念、維權意識增強的表現。隨著社會對于醫療糾紛的關注度越來越大,醫療糾紛成為當代社會的熱點問題。在眾多醫療糾紛中,涉及死亡的醫療糾紛成為棘手問題。正確處理醫療糾紛,尤其是解決涉及死亡的醫療糾紛,對于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社會安定等具有重要意義。而解決醫療糾紛的一個重要途徑就是進行法醫病理學檢驗,即尸檢,查明死亡原因,有助于解決對死亡原因有異議的醫療糾紛事件。本文選取120例醫療糾紛尸檢資料作為研究對象,對其進行回顧性分析。報告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選取2010年2月~2012年2月我們收集到的120例涉及死亡的醫療糾紛尸檢資料作為研究對象。其中64例女性、56例男性;年齡0歲(新生兒)~88歲,平均年齡(48.7±9.7)歲;死者年齡分布:6例

1.2方法 對尸檢資料進行回顧性分析,包括病歷資料、死因鑒定結果、死者家屬及醫院方陳述資料、尸檢和組織病理學檢驗相關記錄等。并進行分類匯總,使用描述性、圖表統計方法對尸檢資料進行統計分析,分析其醫療機構分布、糾紛原因、科室分布、死亡原因等。

2結果

2.1死因分布統計 120例死亡醫療糾紛法醫病理學檢驗結果顯示,心血管系統疾病死亡57例,占所有尸檢例數的47.5%,具體分布:心肌梗塞5例、先天性心臟病7例、冠心病19例、肺動脈血栓栓塞26例。其次為呼吸道系統疾病死亡20例(16.7%);消化系統疾病17例(14.2%);中樞神經系統疾病12例(10%);內分泌系統疾病8例(6.7)%,其他類型死亡原因6例(5%)。

2.2被投訴醫療機構分布情況 基層鄉鎮衛生所或個體診所87例(72.5%),區縣級醫院21例(17.5%),12例地市級醫院(10.0%),見表1。

2.3尸檢診斷與臨床診斷的比較情況 與被投訴醫療結構的地區分布情況相一致,基層鄉鎮衛生所或個體診所的臨床診斷與病理診斷相符率僅為47.1%,未確診率為20.7,誤診率達到32.2%;其次為縣級醫院,臨床診斷與病理診斷相符率為57.1%,未確診率為14.3%,誤診率為28.6%;地市級醫院臨床診斷與病理診斷相符率為66.6%,未確診率為16.7,誤診率為16.7,見表2。

2.4醫療糾紛科室構成分布 醫療糾紛發生科室以外科室最多,達到67例(55.8%),其中,2例麻醉科(1.7%),17例普外科(14.2%),44例骨科(36.6%),4例其他外科(3.3%);其次為內科室共45例(37.5%),其中,4例呼吸內科(3.3%),30例心內科(25.0%),3例神經內科(2.5%),8例消化內科(6.7%);婦產科共5例(4.2%),兒科共3例(2.5%)。

2.5糾紛解決途徑 120例醫療糾紛事件中,31例為雙方協商解決(25.8%),53例由衛生局行政部門協調解決(44.2%),36例經過法院訴訟解決(30.0%)。

3討論

隨著我國法律意識的普及和宣傳,廣大民眾的法制觀念和維權意識越來越強,在處理醫療糾紛事件中,運用法醫病理學檢驗的比例增大,也說明了以上觀點。在本研究中,120例醫療糾紛事件中有59例為未確診和誤診導致,這是誘發醫療糾紛的重要原因之一。若要解決糾紛,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進行法醫病理學檢驗是明確死因最主要的途徑,也是為有關部門提供解決糾紛的最為重要的科學依據。總結分析發生醫療糾紛事件的主要原因有:①未確診和誤診導致患者死亡,家屬要求醫院給予賠償;②患方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提高,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③患方對醫療服務的要求越來越高;④患方自身素質欠佳,無理取鬧。

3.1死因分布分析 產生醫療糾紛的原因很多,但最為主要的原因是患方對于醫院給予死者的臨床診斷結果或醫護措施存在疑問或不滿。由于醫院方出現失誤導致患者死亡最為常見有未確診、誤診、延誤治療、醫德醫風、用藥不當、嚴重失職等情況[2]。但需進行相關的醫療事故技術奠定才能判斷其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解決此類糾紛,其核心問題就是確定患者的死亡原因是否與醫院診療有關。而采取法醫病理學檢驗是查明死亡原因最為有效,也是最為直接的手段。可為有關部門解決糾紛提供有力依據,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3.2被投訴醫療機構、科室分布分析 在本組研究資料中,醫療糾紛多發生在基層鄉鎮衛生所或個體診所,占據所有醫療糾紛中的72.5%。分析其原因,主要有:①醫療水平、醫療設備相對落后,技術條件差;②受經濟利益的驅使,形成不良的醫德醫風;③醫護人員自身素質,包括醫護水平、道德素質等相對較低;④衛生資源配置相對缺乏,尤其是知識機構、醫療信息資源方面與地市級醫院存在較大差距。

3.3法醫病理學檢驗在解決醫療糾紛中的作用分析 法醫病理學檢驗作為查明死者死亡原因最有效,最權威的診斷標準,受到醫患雙方、病理學醫師以及法醫等的高度重視。對于解決醫療糾紛有很大作用。總結尸檢在醫療糾紛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幾點:①尸檢過程需要一定時間,可為緩解醫患雙方矛盾提供時間緩沖,利于協商調解;②尸檢為醫療糾紛事件提供有力依據;③通過尸檢信息的反饋,有助于醫院改善醫療技術水平、服務機制、管理能力等。因此,法醫病理學檢驗在處理醫療糾紛中具有重要意義。

綜上所述,為減少醫療糾紛事件,醫院方應十分注重自身醫療水平的提高,并秉承對患者負責、服務患者的態度,做好醫護相關工作,在出現醫患糾紛時,不應逃避,而應及時通報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和調節,并盡早安排法醫進行尸檢,以盡量減少醫患糾紛事件和避免糾紛擴大化、嚴重化。患方也應保持理性,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問題,而不應采取非法或暴力的行為爭取權益。

參考文獻:

[1]宋晶瑩,王健偉,張維平,等.醫療糾紛尸檢存在問題的調查與分析[J].西部醫學,2010,22(10):1974-1975.

篇9

新疆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醫務部,新疆烏魯木齊 830063

[摘要] 目的 分析新疆醫科大學某三甲醫院醫療糾紛發生科室分布、糾紛原因分類、醫療糾紛解決表現形式及解決方式,為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提供依據。方法 采用統計描述方法, 分析2009年1月—2014年12月某三甲醫院發生的153 例醫療糾紛投訴事件。結果 醫療糾紛發生科室主要分布在婦產科、門診部、骨科。婦產科占17.6%、門診部占14. 3%、骨科占12.4%;醫療糾紛發生原因主要是醫患溝通(47.05%),醫療技術(13.07%),服務態度及手術并發癥等其他因素(16.98%);醫療糾紛解決表現形式主要是醫患協調解決。結論 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要加強醫患溝通,嚴格規范醫療行為,加強醫院投訴管理,規范書寫病歷。

[

關鍵詞 ] 醫療糾紛;醫患溝通;糾紛處理

[中圖分類號]R1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2-5654(2015)03(a)-0126-03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reasons of medical disputes in a top three hospital of Xinjiang Medical University

SHI Shuyin ZHAO Haiyan ZHANG Fan

Department of Medical Services, The Second Affiliated Hospital of Xinjiang Medical University medical,830063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analyze the Xinjiang Medical University in a hospital medical disputes,disputes the classification, distribution of departments cause medical dispute resolutionforms and solutions, and provide basis for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medical disputes.Methods Using the method of statistical description, analysis of 153 cases of medical disputes complaints in our hospital in 2009 January -2014 year in December occurred.Results The occurrence of medical disputes are mainly distributed in the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department, outpatient department, Department of orthopedics. Department of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outpatient department accounted for 17.6%, accounted for 14.3%, Department of orthopedics, accounted for 12.4%; the occurrence of medical disputes is the main reason why the doctor-patient communication (47.05%), (13.07%)medical technology, service attitude and complications of other factors (16.98%); forms to solve medical disputes are mainly the doctor-patient coordination solution. Conclusion The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medical disputes to strengthen the communication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strictly standardize the medical behavior, strengthen themanagement of hospital complaints, medical record writing specifications.

[Key words] Medical malpractice; Patient communication; Disputes

社會的進步推動了法治的健全以及法律知識的普及,同時也逐漸增強了人們的健康意識和法律意識,因而近幾年醫療糾紛也在逐漸增多,醫生與病人之間缺乏信任和理解,醫療糾紛已經成了一個醫師與患者密切相關的術語,醫患關系日趨緊張。近年來醫療糾紛事件的發生率在全國范圍內普遍增加,醫患矛盾呈現激化的趨勢[1]。大量的事實表明,醫療糾紛時間不僅對醫患關系造成嚴重的影響,給醫院帶來損失,同時也回給患者及家屬造成痛苦,所以對醫療糾紛要及時妥善處理,才能夠梳理醫患關系.確保正常醫療工作秩序,為醫院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意義也很重大。為了解醫院醫療糾紛發生狀況,對某三級醫院2009年1月—2014年12月間153 起醫療糾紛進行系統分析,查找醫療糾紛發生主要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其目的是提高醫療質量水平,增強規避醫療風險意識,更好地維護醫患合法權益,促進醫患關系和諧發展。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取153例在新疆醫科大學某三甲醫院發生的醫療糾紛投訴事件回顧性分析, 從醫療糾紛投訴發生的科室分布,糾紛發生的原因,醫療糾紛的解決方法和如何理賠等方面探析醫療糾紛的現狀。

1.2 方法

運用回顧性調查方法,通過結構相對數表示不同因素所占的百分比例,然后對此進行分析。

2 結果

2.1 各科室醫療糾紛分布情況分析

153 起醫療糾紛主要集中在婦產科、門診部及骨科。婦產科占17.6%,門診部占14.3%,骨科12.4%。

外科疾病以手術治療為主,手術治療高風險往往不能被患方理解,手術治療效果為達到預期亦或并發癥的出現、病情惡化,一般與患者的體質、原發病或者手術風險因素密切相關,但患方對醫學未知性不理解,因高價醫療費用支付導致對治療效果不滿意而容易發生醫療糾紛。門診部涉及急診科、影像中心、B超室、預防保健科、核醫學科、檢驗科、肌電圖室、病案室、胃鏡室、方便門診等多個科室,且該院因就診人數較多、患者因就診流程不清楚,容易導致患者不能及時住院,另外,輔助檢查科室患者檢查有時排隊等待時間過長也是導致投訴的主要原因之一。醫療糾紛科室分布見表1。

2.2 醫療糾紛發生原因分析

分別對醫患溝通、醫療技術、服務態度、手術并發癥、病歷書寫等醫療糾紛發生原因進行統計。因醫患溝通引起的醫療糾紛占47.05%,可見醫患溝通不到位對于醫療糾紛的產生是有多重要,所以加強醫患溝通才能有效的減少醫患糾紛的發生。醫療技術和服務態度對于醫療糾紛投訴的發生也有一定的影響。醫療技術占13.07%、服務態度及手術并發癥占22.87%,可見精湛的醫療技術對病人的康復有著直接作用,優質的服務也對病人康復有益,而服務態度的好壞卻直接影響病人的心理。醫療糾紛發生原因見表2。

2.3 醫療糾紛解決表現方式分析

153例醫療糾紛醫療糾紛投訴解決表現方式,醫患協調解決占79.73%。所以醫療糾紛的解決基本上是通過醫患雙方一起協商進行的,其他類似調查也有相似結果[2-4]。醫療機構要積極的發揮作用在醫療糾紛的解決中。醫療糾紛解決表現方式見表3。

醫療糾紛解決方式分析:從表4中的醫療糾紛解決方式可以看出,72.54%的醫療糾紛是通過醫患雙方協調溝通解決,其次是主管部門協調占15.7%,這說明解決醫療糾紛的主要方式還是和患者的溝通。第三方協調和司法程序解決占11.7%,但是第三方協調和司法程序解決需要理賠,主要理賠依據是根據術前溝通不足、未遵守醫療操作規范、核心制度貫徹未落實、病歷書寫等情況而定。

3 建議的防范措施

3.1加強醫患溝通、加強服務意識

根據本文分析結果,發生醫患糾紛的主要原因是醫患溝通缺乏,患者缺少對醫療服務內容及方式還有對醫療職業風險性的了解,所以才有醫患矛盾以及醫療糾紛的產生。若醫生將病情細致地交代,讓患者對自己的病情有充分的了解,此時二者看問題的角度也就達成一致,信任理解得以產生,矛盾自然就會消除[3]。因此,避免醫療糾紛出現的關鍵點在于對醫務人員的溝通意識進行強化,然后運用于臨床實踐,在事前進行防范,通過醫患之間的溝通將醫患矛盾消除在萌芽狀態。臨床實踐中發現,如果醫護人員的服務態度好,那么在工作中有一些差錯或過失也回得到病人的諒解,使事態淡化沒有進一步的發展。所以醫務工作者也要在改善服務質量、態度和方式上努力,將優質的服務態度始終貫穿于工作、事實上,爭取做到以病人為中心,一切為了病人、為了病人的一切、為了一切的病人。

3.2 規范醫療行為、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及操作規范

規范是醫療行為的準則,制度需要監督實施,対首診負責制等制度的落實和重點環節重點科室的管理要嚴格落實,避免醫療漏洞,切實加強環節質量管理,重點實行科主任負責制。還要將職能部門對其監督與考核力度充分發揮,進而將預防差錯事故的警覺和責任感提高[4]。

3.3 提高醫療質量控制和質量督查力度

重點管理易發生醫療糾紛的科室,并設置醫療護理質量標準考核體系,使質量管理切實進行。對醫療糾紛責任人的處理力度要增強,明確事故責任的科、人。重點培訓醫院的核心醫療制度、相關法律法規、規范病歷書寫、抗生素合理使用等內容。回顧分析典型醫療糾紛事件,找出存在的不足并確定整改意見。并且對病歷書寫加強、進行問題醫學培訓,切實實施醫院各項醫療法律法規[5]。

3.4 增強科主任管理

醫院管理的首要環節是加強科室主任的責任制管理,只有充分調動科主任的積極性才能發揮其在醫療質量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對科室主任的考核要納入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發生情況,同時還要對管理不善科室的處罰力度增加。科主任要全程參與醫療投訴、糾紛處理的全過程。如果該科室出現醫療糾紛,該科主任要承擔管理連帶責任。

3.5 增強醫療糾紛預警機制,及時解除糾紛隱患

建立醫患糾紛預警機制是為了有效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通過建立調節醫患糾紛機制、處理醫療糾紛程序和防范預案、組間醫療事件咨詢小組,如果有重大醫療糾紛出現就啟動醫療事件咨詢小組,開展醫院內部醫療事故鑒定,將責任明確。此外,鼓勵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將醫療責任保險和醫患糾紛處理相結合,爭取化解各類醫患糾紛[6]。

3.6 提高對事故責任人的懲罰力度

醫院應依據該院相關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糾紛賠償的科室進行處理,處理原則是將責任明確到科、人。使得醫院有章可依、有章必依,充分維護醫院的相關制度,同時也對未發生糾紛事故的科室起到了警戒的作用。提醒醫務人員,精良將醫療事故的發生率降到最低,使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權受到更好的保障。

3.7 從以往糾紛事件中總結經驗、吸取教訓

醫療糾紛普遍發生于醫院各個科室中,但能夠在糾紛發生后及時進行經驗總結,找出不足,吸取教訓避免不在有類似錯誤出現的卻不多。所以醫療事故頻發的科室,與該科室管理者忽視總結經驗教訓的重要性關系密切。醫療機構若能及時對以往糾紛總結,汲取教訓,并在全院科室進行案例經驗剖析學習,對于減少糾紛發生會有極大的幫助。

3.8 提高對醫療糾紛發生后醫師的心理疏導

第一,醫院有責任找出發生事故的原因,協助他們正確的對待醫療糾紛的發生,并做到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妥善處理;第二,經過醫療事故的相關解決,使醫生增強對職業道德的重新理解,從中得出經驗教訓,消除負面心理狀態,從而更好地服務于病人。 3.9 重視醫風醫德教育、提高法律意識

開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業醫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醫務人員對避免醫療糾紛重要性的認識。加強醫德醫風宣傳,通過換位思考的方式,使全體醫務人員樹立起為病人服務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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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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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 醫療糾紛 預警 干預 時機

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對醫療處理后果及原因認定存在分歧。數據表明,醫療糾紛事件的發生有增高趨勢〔1.2〕,嚴重地影響醫院的正常秩序和聲譽,也影響社會的和諧和穩定。醫療糾紛造成醫護人員傷害的惡性刑事案件給人們敲響警鐘[3],因此如何有效地處理醫療糾紛有著十分重要意義。本院3年來醫院處理醫療糾紛中,有85.7%在醫院最終得到解決,只有14.3%是由衛生行政機構和法院調解或進入司法程序。本文對我院在醫療糾紛預警機制的建立和干預介入時機等方面的經驗進行總結。

1 預警流程及管理辦法

建立醫療糾紛預警機制,制定醫療糾紛的處理預案。醫院根據醫療糾紛易發環節、隱患的嚴重程度、演變成糾紛的可能性,一旦形成醫療糾紛的處理方法等制定相應的對策。預警中行之有效的措施是醫療安全不良事件與隱患缺陷報告制度,院內醫療不良事件報告流程(見圖1)。

1.1 醫院對不良事件的等級進行劃分,對報告原則、報告人的責任和義務、流程和獎懲措施作出明文規定。

1.1.1 醫療安全不良事件按事件的嚴重程度分4個等級:等級劃分Ⅰ級事件(警告事件)—非預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進展過程中造成永久喪失。Ⅱ級事件(不良后果事件)— 在疾病醫療過程中是因診療活動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傷病員機體與功能損害。Ⅲ級事件(未造成后果事件)— 雖然發生錯誤事實,但未給傷病員機體與功能造成任何損害,或有輕微后果而不需任何處理可完全康復。Ⅳ級事件(隱患事件)— 由于及時發現錯誤,但未形成事實。

1.1.2 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的原則 (1)Ⅰ級和Ⅱ級事件屬于強制性報告范疇;(2) Ⅲ、Ⅳ級事件報告具有自愿性、保密性、非處罰性和公開性的特點。

1.1.3 獎懲 (1)對于主動報告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的個人,根據報告的先后順序、事件是否能促進質量獲得重大改進,給予相應的獎勵;(2)每個季度以科室為單位評定并頒發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質量優秀獎。評定標準:1.主動報告Ⅲ級、Ⅳ級醫療安全不良事件達到3例以上或Ⅰ級、Ⅱ級事件達到1例以上,并且上報的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對流程再造有顯著幫助,實現流程再造達到3項以上的科室;2.發生Ⅰ級、Ⅱ級醫療安全不良事件未主動報告的科室取消評選資格;(3)當事人或科室在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發生后未及時上報導致事件進一步發展的;機關、職能部門從其它途徑獲知的,雖未對患者造成人身損害,但給患者造成一定痛苦、延長治療時間或增加不必要的經濟負擔的,予當事人或科室相應的處理;(4)引發醫療糾紛或已構成醫療事故和差錯的醫療安全不良事件,按《醫院綜合目標獎懲實施方案》相關條款處罰;(5)對于已經進行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的醫療缺陷,醫院將根據情況酌情減免處罰;(6)影響惡劣或損失巨大的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由院辦公會決定處罰措施。

1.2 實施醫療糾紛“零報告”制度

對預計手術或治療效果不佳;發生院內感染或并發癥;病情復雜或突然發生意外變化等;對醫生交代病情難以理解;交通事故、故意傷害、災難(害)事故、打架斗毆或傷者,對醫療行為有抵觸不滿情緒;自殺傾向及精神異常;對收治入院過程和科室服務存在抱怨;子女眾多,對治療滿意度不一致;病人或家屬復印病歷時提出要全部復印或非正常時間段來復印等情況的傷病員極易產生醫療爭議,以上情況可視為易產生醫療糾紛的苗頭。規定各科室的值班員在每天下午下班前,將當天本科室的醫療投訴、爭議、糾紛苗頭和糾紛情況匯總,填寫“零報告”登記表,經主任、副主任或護士長簽字后,立即交醫療值班室。報告的內容包括患者姓名、身份、ID號、入院日期、簡要診療經過、患方反映的主要問題和訴求、科室初步處理意見等。

1.3 強化循證醫學整合。國家為提高醫療質量,加強醫療安全,現已出臺一些符合“循證”原則的“路徑”或“指南”[7]。但要將其很好地應用于臨床,必須依靠良好的學習型組織氛圍。組織應努力學習循證醫學知識,并將其整合至日常工作中[8~10]。我院根據醫院實際情況要求各科將本專業的2~3常見病和多發病制定出單病種輔助檢查和符合我院實際情況的臨床路徑,有效地提高醫療質量減少醫療糾紛,保證醫療安全。

1.4 醫院每半個月的周會和每半年召開醫療形式分析會,通報醫院醫療安全情況,收集典型投訴案例進行分析和點評。通過案例分析和點評,提出存在問題,警示警示醫務人員,建立風險意識,規避醫療風險。

2 醫療糾紛的處理機制及干預時機選擇

2.1 建立醫療糾紛處理的三級機構

醫療糾紛處理的三級機構:(1)科室設立醫療糾紛監督員,發現醫療糾紛苗頭及時作出處理并報告主任和護士長;(2)醫院成立醫療糾紛鑒定委員會,由醫院科委會成員組成,主要負責判斷醫療糾紛的責任,為醫療糾紛的處理提供科學依據;(3)設立醫院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人員組成除醫院人員參與外,有條件的還應邀請具有法律知識人員或聘請的法律顧問參加;具體負責醫療糾紛的接待、調查和處理。

各科室的醫療糾紛監督員、主任和護士長為第一責任人,一旦發現糾紛苗頭,立即啟動相關預警機制,由科室主任、護士長負責協調,力爭將可能發生的糾紛消滅在萌芽當中。如科室內部處理有困難,再將投訴上交醫院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處理相關責任科室予以配合。而患者直接投訴到醫療糾紛辦的案例則由醫院直接負責處理。

具體流程如下:預警—科室醫療糾紛監督員—科主任—醫院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醫院糾紛鑒定委員會—院領導—第三方機構介入—訴訟。

2.2 把握醫療糾紛最佳干預期

處理醫療糾紛貴在“早”,應將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一起典型醫療糾紛的形成,具有明顯的分期特點。按照王亞平教授[11]觀點,醫療糾紛分為潛伏期(糾紛形成早期)、顯露期(糾紛形成中期)和暴發期(糾紛形成期)。越早做工作,阻斷成功的把握性就越大。醫療糾紛阻斷最佳時機或介入期是潛伏期。在這個時期,阻斷工作的目標是:融洽醫患關系,消除患者不滿和疑慮,從而化解可能出現的醫療糾紛。

2.3 充分發揮科室醫療糾紛監督員和科主任在處理醫療糾紛中的作用。凡發現醫療糾紛苗頭,科室醫療糾紛監督員要及時了解情況,第一時間作出處理。科主任和護士長接到報告后要組織認真調查、分析,明確可能發生醫療糾紛的性質,采取相應對策,將可能出現的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之中。一旦出現醫療糾紛,按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溝通等對策外,并及時向醫院相關部門報告。

2.4 醫院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接到醫療糾紛報告后立即按預定程序進行處理,組織醫療糾紛鑒定委員會對醫療糾紛的性質、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作出實事求是的判定,并提出處理對策。

2.5 醫院醫療糾紛處理辦公室根據醫療糾紛鑒定委員會的意見,與機關和科室密切配合,在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地維護醫患雙方權益的原則下,使醫療糾紛得到有效地解決。醫患雙方和解是處理醫療糾紛的最佳選擇,在沒有第三方主持的情況下,糾紛當事人就爭執的問題進行協商并達成協議的糾紛解決方式[12]。醫患雙方協商后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制作協議書,雙方簽字。必要時可通過擔保等形式,以增強協議的法律效力。

我院對醫療糾紛處理的體會是:(1)醫院領導要高度重視安全文化建設,并將其詮釋為各級人員共同的價值觀、信仰和行為準則[4]。(2)將醫療安全為第一,甚至以犧牲生產和效率為代價。為達到這一目的,我們醫院及每個科室年初建立全年的安全目標,年初簽定安全責任書,明確將醫療糾紛的發生率跟科室建設掛鉤。(3) 公開對待缺陷和問題,當出現缺陷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5]。(4) 建立學習型組織,對待問題的態度應首先著眼于改進系統和流程,而不僅僅對有關責任人單純的進行處罰。Nolan等[6]

認為,雖然我們難以對導致人犯錯誤的人本原因加以改進,但可以對系統過程加以改進,減少缺陷的發生,保障醫療安全。(5)良好的團隊協作可以有效防止缺陷和醫療糾紛的發生,而良好團隊的形成取決于組織成員之間的身份的認同、相互尊重和有效交流。(6)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激勵機制和獎勵措施,使安全承諾得以付諸實施。

醫院作為處理醫療糾紛的中間或和終末環節,應充分發揮醫院自身在處理醫療糾紛中的主導作用。

據統計本院3年來醫院處理醫療糾紛中,有85.7%的醫療糾紛是在醫院最終得到解決。通過上述方法建立的處理機制方式靈活、程序簡單、省時省力、經濟便捷、能充分體現雙方意愿的特點,是處理醫療糾紛的主要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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