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活動宣傳總結范文

時間:2023-09-08 17: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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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活動宣傳總結

篇1

為深入學習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師生中廣泛開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引導師生養成自覺守法的意識,培養解決問題靠法的意識和能力,同時通過學生向廣大家長宣傳《民法典》,讓群眾知法、懂法,維護個人的權利。9月7日-9月11日開展了“民法典進學校”宣傳周活動,現將活動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中小學段同發力,教職員工率先學法。為廣泛開展民法典普法宣傳,發揮教師的榜樣示范帶動作用,各校把民法典列入教師理論學習內容,圍繞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前世今生”以及內容上的“三大特點”組織全體教職工學習。同時面向全體師生通過舉行30場次的升旗儀式、30場次的專題講座,助推民法典學習。

二、宣傳形式新穎別致,線上線下齊動員。為加強對民法典重大意義的宣傳,線上利用“石泉教育”微信公眾號、班級群、班級家校釘釘聯系群定期推送有關民法典解讀等內容;線下以學校或班級為單位先后召開121場次主題班會、10場次演講、12場次展板海報、10場次書法征文、等渠道,累次12456人參加活動。多種宣傳方式構建了全方位、多角度、立體式的宣傳格局,努力讓每一個人走進并了解民法典,切實增強廣大師生、家長法律意識和法治信仰。

三、學生帶動家長學法,家庭學校全面覆蓋。學校充分發揮班級陣地的優勢,通過發放宣傳冊、家長學生共學等方式,以小手拉大手的形式對民典法進行宣傳學習。將民法典的學習輻射到家庭,以學生帶動家長學習從而把民典法的學習深入到每個家庭,每個成員,不斷增強家長的法律意識。

此次民法典進學校宣講活動,主題明確、重點突出,讓文本上的《民法典》真正“活”起來、“落”下去、接地氣。贏得了老師們的一致好評,極大提高了在校師生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為平安校園、和諧校園建設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篇2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法典化可行性無形財產權

一、引言

我國民法典的制定正在緊張的進行當中,關于法典化的討論一時間也頗為盛行,相關成果不斷涌現,關于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地位問題的討論是一個熱點。而在其中最引人注目可能就是單獨制定知識產權法典的觀點。(((

該論者認為,知識產權法學理論在國外經過幾百年的積淀,加上WIPO等國際組織對知識產權研究的推動和傳播,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成熟,這為知識產權的法典化提供了理論準備。現實中,成功的立法例已經出現:1992年《法國知識產權法典》(法律部分)頒行于世,開創了知識產權法法典化的先河,成為知識產權立法史上的里程碑。《菲律賓知識產權法典》也隨后誕生。世界貿易組織(WTO)1994年締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也第一次將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作品、計算機程序、數據庫、商標、地理標志、未披露信息(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大部分知識產權保護對象,集中在一部國際條約中進行規范,相當于是一部法典化的國際條約。在我國知識產權方面的單行法已始成規模,形成了門類較齊全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因此將這些法律規范系整合于一部法典,以建立體系化、邏輯性的知識產權法,應屬可能,而且益處多多。[2]

然而事實真的如此嗎?筆者將就知識產權法典化的可行性問題進行討論。

二、法典化的重要作用

從世界各國的立法經驗來看,大陸法系國家都以民法典的頒布作為其法制成熟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因為“判例法以經驗主義為特征,形式合理性的水平低,成文法特別是法典化的成文法則相反,比較符合形式合理性的要求,而且它要求成文法有統一的格式、規范化的語言文字,并能夠聯結起來組成一個協調的規則體系,這個體系在整體上有邏輯上的一貫性和條文之間的關聯性,它覆蓋著社會所有領域,因而能為解決一切社會問題提供標準和方法。”[3]這種觀念在知識產權領域同樣適用,知識產權法典化有諸多好處,可以解決我國立法和司法領域出現的諸多弊病,對于我國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頒行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可以提高立法層級,為各類行政規章的制訂提供依據,從而保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由于我國知識產權法律規則極不健全,存在很多法律調整的空白。這些空白在很多方面是通過國務院各部委的規章及地方政府頒布的地方性規章予以填補的。但是這種“規章調整”存在著明顯的缺陷。規章的制訂常受到部門和地區利益的主導,很難像法典的制訂那樣,在制訂時要照顧到全社會的利益。很多規章在制訂中注重的是行政機構的管理權,而權利人利益的考慮則常常被忽視。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國家商標局1994年頒布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管理辦法》,與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9年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在原產地標志的保護標準、保護內容、管理機構等方面存在交叉矛盾,缺乏協調統一,令權利人無所適從,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響。而如果構建知識產權法典,盡可能將成熟的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置于統一的法典中通盤考慮,必將最大限度的避免部門的局限性與部門的利益化傾向,消除權利沖突,形成內在和諧的規范體系,有助于加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科學化,從而使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2、頒行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我國在傳統上屬于大陸法系國家,法官的判例不能作為法律的淵源。法官并無制訂法律的權力,而只能適用法律,以處理各項糾紛。如果缺乏系統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必將會使法官在處理案件時,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從而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有法可依”的問題。另外由于我們在立法方面歷來主張宜粗不宜細,所以,許多規定都非常原則,不便于實際操作。由于法律規則過于抽象和原則,加之非常簡略,給法官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同一案件,不同的法官會有不同的裁判結果。其中固然有法官的素質問題,但是立法過于原則、簡略,不能不說是個重要原因。而知識產權法的法典化不僅有助于法律規則的完善,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且有助于減少、克服司法腐敗、裁判不公的問題。

3、頒行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有利于加強知識產權法的體系化

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種類繁多,并且容易交叉。但我國知識產權法由不同的行政機關負責起草、分散制定,比如著作權法由國家版權局起草,專利法由中國專利局起草,商標法由國家商標局起草。這種條塊分割的立法結構,顯然不能顧及整個知識產權法的體系化和邏輯性,表現為知識產權法內容分散、零亂,存在大量的空白遺漏、重疊交叉,甚至相互沖突。如果建立知識產權法典的話,經過仔細的梳理和規劃,部門利益被盡可能的忽略,公眾利益最大程度的被予以考慮,上述凌亂不堪的狀況將為之改觀,。

4、頒行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有利于廣大民眾了解法律的規則,增強權利意識。

在現實中,我國知識產權法上至法律,下至規章,均有所涉及,但主要表現為行政法規、規章。而許多規章往往是紅頭文件,不具有公示性,有些規章甚至屬內部文件,但卻趟而皇之的調整著知識產權生活。另外關于知識產權法律的司法解釋也很多。司法解釋對保障法律的正確適用十分必要,但某些司法解釋是一些內部文件,僅在法院內部上傳下達,一般民眾很難了解。因此不具有行為規則的作用,只能對裁判作出指導。而某些司法解釋也與行政規章相沖突,這時也很難確定以何者效力為優的問題。這種狀況造成了知識產權領域的暗箱操作的印象,而這些規章也難以為人們所遵守。但知識產權法典確定的各種規則,都要經法定程序向社會公布,并通過普法宣傳,為廣大民眾所了解,這會使相關制度深入人心,為人民依法維權打下堅實的基礎。

5、頒行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有利于貫徹知識產權的私法理念

雖然知識產權的保護應同時顧及公共利益,適當的公法規范不可或缺,但是知識產權畢竟首先是私權,這是無可辯駁的事實。但在現實中許多知識產權的客體,如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商號、證明商標、域名等,在我國都是或主要是接受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規甚至規章等公法的調整,這與知識產權是私權的性質不相協調。由于行政法主要著眼于對知識產權的管理,對知識產權中更為重要的私法問題卻明顯欠缺相應的法律規定,在很大程度上妨礙了權利人權利行使的自由。而且隨著行政權力的介入日漸增多,打破了知識產權體系內部的平衡,歪曲了知識產權的本性。因此,知識產權法典化有利于貫徹私權理念,幫助知識產權體系恢復其本性,實現系統的和諧性,從而保障權利人的利益。[4]

三、知識產權法法典化之不可行性

盡管知識產權法典化有上述諸多意義,“看上去很美”,但是事實上這種設計目前來看只是不切實際的幻想,因為它離法典化的要求還相去甚遠。

法典是人類法律理性思維長期積淀的結果,它是個漫長而艱苦的過程,決不可能一蹴而就。基于《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兩部偉大的里程碑式立法,人們將法典理解為“體現理性的法典“,是”在某種理論指導下,按照一定概念體系進行的全面編撰,是具有確定型、系統性及內在邏輯性的和諧統一體。“[5]因此,從規范技術上說,典型的法典應當具有內在的嚴密的邏輯性和形式理性無矛盾的原則性。從目前來看,知識產權法律尚不能滿足這些要求。

1、1、從保護對象的穩定性來看

民法典的穩定性及系統性首先來自其保護對象的穩定性。傳統民法典的財產權基本上是物權(債權只是物權的流轉關系而已)。物權的財產對象基本上是客觀存在的物質,或稱“有體物”。而這些財產對象的特征是非常統一的,它們都是有體的,具有相同的外部特征,同時又具有各自的特性,具有自然排他性,能夠公示對抗第三人。這種保護對象的穩定性和統一性直接決定了民法典可以以相同的原則和相應的規則對其進行規制。而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是如此的紛繁復雜,以致于其既有的原則和制度經常被突如其來的對象沖擊得陣腳大亂。隨著科技的飛速發展,很多新生事物涌入了知識產權領域。除了傳統的商標、專利和版權外,信息技術、數字技術、生物技術、知識經濟、計算機、互聯網、域名、商業外觀、商品特有名稱、商業方法、集成電路、數據庫等方興未艾;此外,最近傳統知識、遺傳資源、民間文學等語詞又在知識產權法學中呈現。這使知識產權理論處于非常尷尬的境地,比如數據庫、軟件的價值在于其功能性卻被著作權法作為文字作品進行保護,商業秘密的保密性與知識產權一般須公開的特征相背離,民間文學納入著作權法保護卻沒有具體權利主體等等無法自圓其說的情況。保護對象的多元化、善變性使的知識產權的法典化缺乏必要的對象基礎,成為空中樓閣。

2、從內在邏輯統一性來看

傳統的民法典具有嚴格的邏輯統一性,其根源在于其保護的財產對象與財產權主體的無邏輯矛盾的占有事實。如前所述,傳統民法典的保護對象具有相同的客體特征和外在形式;同時傳統民法上的“人”,也是個性化的“特定人”。這樣,傳統民法的邏輯前提符合形式邏輯的規則:個性化的人,對特定物的占有能夠產生無邏輯矛盾的確權;對商品生產中產生的競爭與利益沖突,傳統民法能夠給出一個非常符合“形式正義”的答案。與此不同,知識經濟的對象是知識產品,它具有主觀性。現代知識產權制度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基本上是基于對“創造性信息”的外部載體特征和內在價值屬性的區分而設立的。基于此,創造者對于創造性信息的“特定性占有”就具有邏輯矛盾了,即個人對創造性信息的占有事實不能排斥他人的合法占有。[6]因此,以傳統民法對形式理性的要求來看,知識產權內在規則就很難保持邏輯上的一致性了。而缺乏內在邏輯統一性的體系很難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與法典化的要求相去甚遠。

3、從話語體系的嚴整性來看

基于其內在的內在邏輯統一性,傳統民法設定了一系列精確的、科學的、行之有效的話語體系。物權被設定為絕對的對世權與對人權。物權法定主義、一物一權主義、物權的追溯力原則等等,成為維護這個體系的有效原則,相應的具體制度也設計地精巧而實用。而現存的知識產權制度中所使用的語言缺乏理性的定義和限制。這些語言或者是行政機關習慣用語、技術專家的專業用語或一般規約性質的習慣用語或法律隱語。至今尚沒有嚴格法律概念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到底是什么進行界定。比如,到底什么是"作品",什么是"技術",什么是"方法"等,其內涵和外延不斷演變,至今都沒有確定的定義。再比如,商標法保護的內容事實上已經拓展為在營業活動中,用以標識產品來源、表彰自己身份、證明產品質量以及表明其它營業情況的識別性標記,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地理標志等等多項內容。但仍被簡稱為涵義相對狹窄的"商標",從而混淆視聽(有學者將其統稱為營業標記,不無道理)。還有,商業秘密也不是嚴格法律術語,而是對商業領域價值信息的法律俗語。一部法律的基本概念的語言都缺乏嚴格的定義,其科學性也就很難保證了,更別提進行法典化了。

4、從財產保護原則的明晰性來看

法典在某種意義上說是規則的原則化、原則的秩序化,有一系列明晰而科學的保護原則是法典化的先決條件。當我們對一個爭議的財產對象及其法律屬性缺乏認識的時候,我們就無法設立對該對象的統一保護原則。缺乏原則的體系難免出現內部矛盾,而一個內部不和諧的體系有何以談得上法典化呢?

民法基本原則植根于傳統商品經濟運行模式,從來都有調整個別規則有效性、維護法律正當性、合理性、公平正義的功能。但是在知識產權領域,其保護原則是模糊的,甚至是缺失的。我們知道隨著其自身體系的發展,知識產權調整的范圍發展到了整個人類智力生活領域的創造成果。而這些創造成果的性質并不盡一致。從總體上看,人類的智力成果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為了生產而進行的知識活動,可以被確認為私有財產權;一類是為了人類知識總量的增加而進行的知識活動,比如科學發現,不能被確認為私權。這兩類活動的直接目標是不同的。前者主要是為了確定個人對智力成果的獨享權利,而后者則主要是為了人類共享知識成果,這是相互矛盾的價值理念。[7]由于這些內在原因,知識產權至今沒有找到明晰而統一的原則。我們可以看到在知識產權的不同領域里,原則分立,甚至互相掣肘的也不在少數。由于缺乏統一的基本原則,在專利領域甚至出現了陽光底下的一切事物皆可專利的可怕趨勢。

5、從權利的性質來看

傳統民法典主要調整私權,在整個民法之中,行政權力直接干預的現象比較罕見,公法色彩并不濃厚,其保護原則和具體制度因之天然具有自洽性。而知識產權卻是公化私權,這直接導致了其保護原則和具體制度的二重性。知識產權法在傳統上也被認為是私法之一部,但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比如發明、作品,不僅關系其權利人利益,而且還攸關社會公共利益,有的發明的誕生甚至影響到整個人類文明的歷史進程;而調整有形財產的物權法的保護對象,比如房屋、土地,主要關系權利人的利益,雖也肩負相當的社會功能,但其作用遠遜于知識產權保護對象對社會公益的影響。因此,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如何尋求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平衡,為知識產權法誕生以來的重要使命。與此相適應,公權力廣泛介入知識產權的保護,以協調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矛盾,因此知識產權法中的行政法律規范,比任何其他私法部門都廣泛、細密、復雜得多。[8]這種公私兼有的特性若繼續存在著,只會造成法典保護方式的矛盾與斷裂。但倘若刪除這些與私法規范唇齒相依的公法規范,知識產權又失去了其本性,其存在的意義又大為減少。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知識產權法典化也不可行。

從上述幾個角度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由于保護對象的多元化、善變性,使整個知識產權體系處于變動不居的狀態,缺乏統一的財產保護原則,也沒有內在的邏輯統一性,當然就無法形成一個和諧統一的總則編。而沒有總則指導下的分則只會凌亂不堪,進而整個知識產權也就無法形成一個嚴密而自洽的話語體系,建立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這一努力也只能是水中花、鏡中月了。

關于法典化問題,薩維尼曾經有過精辟的論述。他認為一個完美的法典,必須使基于法律的真正基本原則而構成的有機體系,而該法律原則必是歷經一段時間之后的產物。對于法律原則的全盤了解,是法典化不可或缺的前提。但當時的法律人,并未具備掌握真正法律原則的能力。因而薩維尼擔憂,法典化在當時將因對法律原則的誤解,而對社會造成傷害,不利于社會。于是他建議當時的法律人,從事基本原則的歷史發展研究,而將法典化留待往后再說。[9]這種看法真的是非常有見地。如果不顧實情,倉促上馬,超前立法,很容易欲速而不達,造成法律與現實脫節的尷尬,使法典的權威大打折扣。典型的例子就是法國在1992年頒行《知識產權法典》后六年間,為適應知識產權領域的各種新變化,曾先后12次修改或增補知識產權法典,涉及條目有112條,占總條目的1/4,這在其他法律部門是十分罕見的。事實上《法國知識產權法典》充其量只能稱為法規匯編,它只是將幾部知識產權單行法簡單的羅列在一個載體上而已,離真正意義上的法典相去甚遠。而由于立法超前,修改頻繁,使該法典動作起來收效甚微,與其立法者建立一部與《法國民法典》平起平坐的法典的初衷相去甚遠。

四、未來之路

經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知識產權的法典化目前來看不具現實性。那么,我們是不是可以就此確定上述的知識產權法典化的諸多好處將只是人類的“南柯一夢”呢?筆者認為卻也未必。綜觀人類歷史,就是從混沌走向澄明的一個過程,成熟民法典的制定也是幾千年來人類法學理性思維及實踐的結晶,知識產權的法典化也有一個醞釀、誕生及至后來瓜熟蒂落的過程。現在我們需要做的就是盡量的梳理、完善知識產權的相關理論和制度,使其在調整社會生活時起到積極而有效的作用。等到我們的理論和實踐準備足夠充分時,再談制定知識產權法典就水到渠成了。

盡管黑格爾曾經說過:“密涅瓦的貓頭鷹只有在黃昏到來以后才起飛”(意即人類的思維具有局限性,往往只能在事后做些后發式的總結性思考),但這并不妨礙我們借鑒以往經驗作些前瞻性的工作。由于迄今為止,學界對知識產權法的法典化及其總則研究較少,筆者將僅僅提出些許可能性,以求拋磚引玉之功效。

隨著社會尤其是科技領域的日新月異,許多新事物諸如計算機軟件權、域名、遺傳資源等等不斷出現,而商業秘密權、商號權、植物新品種權以及禁止不正當競爭方面的諸多權利,無一例外全都被納入了知識產權這個筐子,有些學者認為,其客體已不限于知識領域,而是擴大到商業活動的經驗、信譽等領域,因此,知識產權已很難涵蓋所有上述權利,傳統的知識產權體系難負其重,處境尷尬。基于此,關于知識產權的概念、性質及特征是知識產權法領域中一直存在爭論的問題。許多學者提出了頗有見地的看法。

有的學者認為知識產權會因應信息時代的要求,向信息產權法的演變。[10]然而信息產權的內涵似乎比知識產權還小,而將技術、作品等稱為信息似乎也欠妥當。

也有論者認為解決這些問題的路徑應是結合民事權利理論,以知識產權的客體為切入點。知識產權是人們對"知識"這種"形"的排他的支配權,它是一種民事權利。所謂無形性、地域性與時間性都不是知識產權的特征,知識產權惟一的特征是其客體的無形性。對于"知識產權"一詞,由于其偏重于"知識"類的智力成果,在諸多無形財產面前已顯得力不從心,所以建議從保護客體的無形性入手,采用"無形財產權"這一術語,并建立一個范圍大于知識產權、調整對象以無形財產為主的無形財產權法律體系。具體如下:1、創造性成果權。包括著作權(含著作鄰接權、計算機軟件權)、專利權(含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商業秘密權(含技術秘密權、經營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等。2、經營性標記權。包括商標權(含服務商標權)、商號權、原產地標記權、其他與制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識別性標記權。3、經營性資信權。包括特許專營權、特許交易資格、商譽權等。[11]

也有論者認為無形財產應指"權利"而言,但這種權利的范圍不應僅限于知識產權。既然從權利角度而言,知識產權和其他權利均是無形的權利利益,并不因具體客體的不同而導致權利性質上的任何差別所以把"無形財產"局限于知識產權并不妥當。在當代法國民法,無形財產不僅包括羅馬法上的"無形物"所指具體權利,還包括權利人就營業資產、顧客、知識產品以及現代商業信息等所享有的權利。我國學術界針對有價證券、股票的流通無法用傳統理論予以解釋,往往也將票據權利和股權等稱為無形財產。所以無形財產不僅是一種財產形式,而且是相對有形物所有權的一種財產權體系,除所有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均屬于無形財產范疇。繼而,這種觀點認為無形財產是從更高層次上對于包括物權和債權在內的財產權利的一種抽象,它充分揭示了權利人財產利益的實質,從而為當代財產權利體系的構建提供了一個嶄新的視角。因此,可以認為,無形財產的立法問題是整個財產權立法體系的構建問題,物權法和債權法只是其中的重要的兩個組成部分,它們與無形財產的立法是渾然一體、不可分割的。具體而言,物權法和債權法分別調整特定的物權關系和債權關系,其他的無形財產則由知識產權法、公司法、票據法、信托法等分別予以調整,上述各種立法相互配合、相互補充,從而逐步形成一個完整的無形財產立法體系。[12]

還有論者認為知識產權是一類特殊的權利形態,將其定義為無形財產實際上將不具有財產性質的發明權、發現權、其他科技成果權以及精神權利排除在知識產權之外了。[13]這種觀點也不無見地。

筆者認為無形財產是否應該或者是否能夠擴得如此之大是有待商榷的,但無疑由現有的知識產權發展為無形財產應該是一個方向。現有知識產權體系的消解不是知識產權的終結,而恰恰相反,它正如鳳凰涅磐一樣,在無形財產體系中獲得永生,它至少可以作為無形財產體系中重要一部而存在著。融入無形財產中的知識產權應該擁有邏輯自洽性,為其法典化打下堅實的基礎。

如前所述,知識產權是公化私權,具有不同于傳統物權的性質。因此傳統民法典的構建技術就無法照搬使用,我們需要新的產權形式。就象專利制度與商標制度一樣,知識產權的保護應該以“許可權”為核心的權利形式而不是以“所有權”為核心的權利形式,并由此建構出完全不同的保護體系。

同樣的,由于其公化私權的特性,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原則與傳統的民法保護原則就會有很大的不同。考慮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知識產權的原則應該包括社會本位原則、利益平衡原則、社會利益優先原則以及保障社會知識產品供給原則等公法類原則。同時,基于其私法的本性,知識產權的保護原則也應將權利來源正當合法原則、等價有償原則、自愿和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私法原則納入其中。考慮到知識產權法促進知識創新、知識傳播的基本出發點,知識產權法還應遵循現代市場秩序原則,比如信息公開原則、市場至上原則、限制壟斷特權原則等等。如何將這么多性質并非一致的原則整合起來,并確定它們之間的效力層級關系是一項艱苦而且必須的工作,這可能要導致對憲法基本原則的修改與整合。[14]

最后立法者、執法者應盡量使用內涵和外延相統一的規范化用語,追求知識產權話語體系的嚴整性。決不能不假思索,將民間通俗的用語拿來就用,以至于將錯就錯,覆水難收,嚴重打破了知識產權體系本身的自洽性。

五、結語

綜上所述,盡管知識產權法典化對于社會生活有諸多好處,但目前看來尚缺乏現實可行性。但是這也并非意味著知識產權法典化絕對不可能,隨著社會的發展,知識產權法學思維水平的提高,很有可能在不員的將來將這種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從而造福人類。

現實中,知識產權法學在我國還是新興的學科,許多基礎的問題尚爭論之中。而科學技術的發展,許多的新的事物次第出現,又給學者提出許多新的論題。再加上許多學者的研究多跟隨國外的進展,所以關于知識產權的總論及法哲學研究還屬欠缺。但關于總論及法哲學的研究卻非常之重要,希望學界能在這方面予以加強,這對于知識產權體系的嚴密性、系統化必將益處多多。

[2][4][8]參見袁真富:《試論知識產權法的法典化》/yzf/0009/,2002年9月1日檢索。

[3]嚴存生:《法制現代化與合理性化》,載薛君度主編:《法制現代化與中國經濟發展》,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5]陳金昭:《法典的意蘊》,載《法律科學》,1995年第1期。

[6][7][14]參見徐萱:《知識產權法典化的思考》,載《知識產權研究-中國高校知識產權研究會第十屆年會論文集》,西安交通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9]參見[臺]陳聰富:《法典化的歷史發展與爭議-兼論合會契約的法典化》law-/detail.asp?id=657,2002年9月1日檢索。

[10]參見中山信弘:《多媒體與著作權》,張玉瑞譯,載《電子知識產權》1997年第5期至1998年第2期。

[11]胡開忠:《論無形財產權的體系及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歸屬》,載《法商研究》,2001年第5期。

篇3

一、加強對工作的組織領導

全年將“七五”普法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年初即成立了以市志辦普法教育領導小組,由辦公室負責普法具體工作。領導小組每年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普法教育工作不少于2次,加大工作督促檢查力度,并納入目標管理,真正起到了組織領導和檢查督促作用,切實加強了對全辦普法宣傳工作的領導,為普法工作順利推進奠定了組織基礎。

二、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全年內一是按照我辦七五普法規劃和實施意見,廣泛開展宣傳發動工作,使全體干部充分認識到普法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自覺學習法律法規知識。深入開展以《憲法》、新修訂的《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為主要內容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準備了相關普法書籍,供全體干部學習使用。領導干部帶頭學習有關法律法規知識,做遵守法律法規的模范,全年利用每周星期二集中學習時間,堅持每月學習不少于1天,半年保證普法時間不少于20小時。二是認真學習社會主義法制理論和業務知識,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積極參加上級業務部門的培訓和組織全辦人員法制和業務學習,通過普法教育,使全體干部了解與業務工作、生活等密切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增強公民權利義務觀念,提高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和運用法律武器同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的自覺性。三是結合走基層和群眾工作,深系群眾開展“愛國、團結、感恩、守法”活動,認真宣講相關法律知識。

篇4

關鍵詞:俄羅斯 數字圖書館 知識產權

從上個世紀90年代起,俄羅斯逐步建立數字圖書館,隨著信息時代的迅猛發展,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問題日益凸顯。與發達國家相比,俄羅斯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與服務起步較晚,但借鑒了各國的有益經驗,形成了自己一套和國際接軌的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本文主要介紹了俄羅斯數字圖書館在發展過程中產生的知識產權問題,以及俄羅斯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的有效措施和不足,為我國政府部門制定信息政策法律提供理論參考和實踐指導。

1、俄羅斯數字圖書館建設發展簡述

1994年4月,俄羅斯國家圖書館召開了以數字圖書館建設為主題的第四次圖書館研討會,會上和維古爾斯基(К?В?Вигурский)等學者詳細闡述了數字圖書館的產生、概念及特征等問題。1998年,俄羅斯啟動數字圖書館研究與發展,出臺了《俄聯邦數字圖書館》部級規劃草案,資助150多個數字圖書館研究和建設項目。同年,俄羅斯政府和機構開始投資由俄羅斯科學院、教育部、國家通信委員會、國家檔案館等10個部門參與的“俄羅斯數字圖書館”計劃,并于1999年1月起規模實施,俄羅斯數字圖書館理論研究和實踐建設進入實質階段。1999年,俄羅斯國立圖書館制定了《數字圖書館構想》,在其框架下,俄羅斯國立圖書館開始了學位論文數字圖書館的建設。目前論文數量已經超過了10萬篇。另一家國家級圖書館――俄羅斯國家圖書館也在2001年開始了館藏文獻數字化轉換,邁出了數字圖書館建設的第一步。2004年底,俄羅斯國家數字圖書館網站(rusneb.ru)正式開通。為從總體上規劃和指導俄羅斯國家數字圖書館建設,統一認識和行動,2004年7月成立了合作建設國家數字圖書館工作小組,簽署了實施建設計劃協議。2005年2月在莫斯科組建了俄羅斯數字圖書館協會,同時通過了《俄羅斯數字圖書館協會章程》和《數字圖書館創建者建設數字圖書館資源相互關系原則》,標志著地方數字圖書館研究與建設全面展開。

2、俄羅斯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與服務

數字圖書館是一個驅動多媒體海量數字信息組織與互聯網應用問題各方面研究的技術領域,為讀者提供一了個在網絡環境下跨倉儲的、統一的、高效的訪問和終身學習的重要工具,以及高質量信息的生成、組織和檢索,從根本上改變了人們獲取、組織和使用信息的方法,然而它卻不可避免的觸及到知識產權問題。知識產權是指按照一個國家的,賦予知識產權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對其創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某種專有權利,它是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領域從事一切智力活動而創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知識產權問題與數字圖書館建設是一對矛盾的統一體,前者既促進后者的建設同時又制約著后者的發展。

2.1 俄羅斯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產生的知識產權問題

2.1.1 信息收集、數字化過程中產生的知識產權問題

要想建立一個有特色的數字圖書館,就要建立一個有特色的數據庫,而數據庫建設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特色信息的收集工作。目前,俄羅斯在數字圖書館建設中采集的信息資源很大一部分來自已喪失版權的年代久遠的圖書文獻,例如俄羅斯國家圖書館建設的數字館藏“俄羅斯記憶”就是將孤本斯拉夫語書籍和16世紀基里爾文字的書籍數字化,但這些對信息要求多樣化的數字圖書館來說是遠遠不夠的,它不能從根本上體現出數字圖書館的意義和價值。缺乏創新的,有意義的,高質量的,廣泛的信息資源,數字圖書館的發展將受到極大地沖擊。因此,數字圖書館需采集大量的擁有獨立版權的,多種形式的信息資源,這就引起了相關的知識產權問題。

2.1.2 數據庫建設過程中產生的知識產權問題

俄羅斯學術界一直對信息資源建設為數據庫過程中,知識產權問題的界定存在著一定的分歧。即從廣大社會公眾處獲得的信息資源,將其建立為數據庫,著作權歸屬問題的爭論。一種觀點認為,信息資源如果只是對某一特定的作品進行類似翻譯的組合編輯,是為了提供一個中間級別的描述,無需查閱原文,且最終的數字圖書館中凝聚著創造者的智力成果,那么數字化信息資源所產生的新的著作權應該屬于將其數字化的人所有,于原來的作品不存在直接的對應關系。即數字圖書館根據實際的需求篩選到有價值的信息,到接下來對數據的加工、存儲、和提供給用戶,信息在數字化和增殖的過程產生了新的知識產權關系。而數字圖書館在使用了具有版權的作品后,又成為了數據庫產品的著作權人。另一種觀點認為,數字化的信息資源就是對原來各種載體上的信息進行數字化轉換的復制行為,如文本、圖像和聲音經過數字化加工后形成的各種數據庫,沒有人為的創造性勞動,沒有信息的創新,更沒有新的作品產生。因此,版權應歸信息所有者所有。

2.1.3 信息資源網絡傳播過程中產生的知識產權問題

信息資源網絡傳播過程,即數字圖書館向社會公眾服務的過程。數字化后的信息要靠互聯網來傳播,但網絡的開放性使一些用戶可以不用授權即在互聯網上對相關信息進行復制,這就使相應數字圖書館著作權人的權利受到了損害,與著作權人的復制權發生了沖突,引起知識產權問題。

2.2 俄羅斯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的有效措施

從俄羅斯數字圖書館進程中產生的知識產權問題中,我們可以看出,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多元化的主體,圖書館界、檔案館界、教育科研界、金融界、信息產業界等部門都參與其中,這些眾多的因素使數字圖書館的知識產權保護呈現組織形式多元化的特點,也導致了俄羅斯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過程的復雜性。俄羅斯在2006年12月頒布了《俄羅斯聯邦民法典》,其中第四部分第七編“智力活動成果與個性化手段權”(簡稱知識產權編)強化了對各種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這一度使俄羅斯數字圖書館建設如履薄冰。但俄羅斯信息化各界人士還是根據俄羅斯的實際情況,結合圖書館事業的發展,加大了對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與服務的探索,總結出解決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問題的方法,雖然還存在一定不足,但仍值得我們借鑒。

2.2.1 俄羅斯數字圖書館數字化進程中知識產權的獲得

保護知識產權是俄羅斯現代法律體系的基礎。上述《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知識產權編,使知識產權無可爭議的成為與物權法和債權法并列的民法典內容,為世界民法典編纂史開創了一個先例;同時它使法律基礎更加系統化,加強了對著作權人、創造人和獨占權擁有人的保護,加重了侵權所應承擔的責任。因此在面對海量的信息資源時,俄羅斯數字圖書館如何獲得知識產權版權就是數字圖書館界的頭等問題。

數字圖書館要大量的使用信息資源,使其長期面臨大量授權的問題,逐一取得權利人的授權許可,無疑將耗費大量的時間、人力和物力,而這一問題的解決方法只能加大數字圖書館對知識產權的管理,將在信息資源搜集、建設中,各種途徑獲得的、多類型的信息資源的版權授權結算,以此完成對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的管理。

第一,通過與圖書出版商合作,完成對知識產權的管理。作為作品出版的主體,出版商具有明顯的出版資源優勢。俄羅斯出版商手中握有大量的出版資源,且作者眾多,特別是在著作權上可與作者一一對應。數字圖書館同出版商合作后,借助出版商豐富的資源優勢、專業優勢及經驗優勢,通過出版社的明示公告,利用作者在其出版的作品的授權,不僅為數字圖書館建設提供了豐富的信息資源,還取得了著作權人對數字圖書館的授權。同時數字圖書館也發揮出了網絡技術優勢,通過其展示平臺,對出版商及其提供的作品進行了廣泛的宣傳,雙方在出版利益及知識產權管理上都得到了共贏。雖然這樣并不能完全解決數字圖書館的侵權問題,但這樣的授權模式對數字圖書館未來侵權行為的完全避免還是非常可行的。數字圖書館通過出版社獲得了更多的可利用資源,加大了數字圖書館的建設力度,加快了數字圖書館的建設步伐;而出版社通過數字圖書館平臺的網絡宣傳,進一步提高了出版商的知名度,擴大了其經濟效益。因此俄羅斯數字圖書館同出版商的密切合作成為實現其知識產權管理的重要途徑。

第二,通過向版權人直接獲取授權,完成對知識產權的管理。俄羅斯文化博大幽深,涉及到的作品種類繁多,涉及面廣泛,特別是俄羅斯的芭蕾舞、話劇、歌劇等在世界舞臺都享有極高的盛譽。這些作品形成的數字資源在俄羅斯數字圖書館館藏中也占有相當的規模。這些音像作品在搬上數字圖書館平臺前,很多都尚在版權保護期限內,因此,俄羅斯的數字圖書館,要根據其不同的版權狀態,分別向其版權人直接獲取授權。如要想將俄羅斯芭蕾舞團的舞蹈錄像數字化并上網傳播,就要獲得俄羅斯芭蕾舞團的授權許可,還要獲得原作品作者、表演者的許可;如要將電影作品數字化并上網傳播,則要獲得制片人的授權。因此直接向版權人獲取授權,也是俄羅斯數字圖書館尋求知識產權保護的管理手段之一。

第三、通過從數據庫開放商獲得授權,完成對知識產權的管理。大部分俄羅斯數字圖書館在自建數據庫的同時,也會通過采購渠道購進部分數據庫來充實自身數據庫的不足。購入的數據庫如需提供上網服務,購入方就需要向數據庫開放商提出請求,并通過付費直接購買其網上服務的授權。這樣通過數字信息的傳遞,不僅完成了信息價值的提升,還完成了著作權的授權轉移。例如俄羅斯基礎研究基金會通過訂購,獲得了荷蘭愛爾茲威爾出版社的350種高質量期刊的使用權,使所有參加該基金會的成員館都可以通過俄羅斯基礎研究基金會數字圖書館終端免費利用。因此通過向數據庫開放商獲取授權,也是俄羅斯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的管理手段重要的一環。

第四、通過從著作權延伸集體管理制度獲得授權,完成對知識產權的管理。俄羅斯是實行著作權延伸集體管理制度的國家之一,俄羅斯著作權協會、俄羅斯多媒體和數字網絡協會都是這方面的代表。它主要由國家委托授權,對所有權利人的權利進行管理,在權利人無法行使其著作權或行使著作權利存在實際困難時,取得眾多的著作權人的授權,將其著作權權授予某一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并與了未來使用者或使用單位洽談使用條件,在適當條件下收取費用并在著作權人之間進行分配,其代表作者向數字圖書館集中授權,由機構代為管理和行使的組織形式。它是著作權人與使用者的“中間人”,它既保護了著作權人的權益,又使使用單位免去了尋找著作權人的困難和麻煩。《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的1242條至1244條具體規定了著作權的集體管理制度,并在其中規定了延伸的著作權管理制度。其中第1244條第1款規定:“著作權案集體管理組織可以取得國家授權,從事下列領域的著作權集體管理:(1)已經發表的(有歌詞或無歌詞的)音樂作品和音樂戲劇作品、作品片段進行公開演出,包括傳播在內的無線或有線播放的專屬權;(2)(有歌詞或無歌詞的)音樂作品在音像作品中被使用時,其作曲者對這種音像作品的公開演出或無線和有線播放取得報酬的權利;(3)造型藝術作品以及文學和音樂作品的作者手稿的追溯權;(4)錄音制品和音像作品的作者,演出者和制作者對為個人目的的復制錄音制品和音像作品取得報酬的權利;(5)演出者對公開演出以及錄音制品無線或有線的商業播出取得報酬的權利;(6)錄音制品的制作者對公開演出以及無線或有線商業播出取得報酬的權利。”但著作權集中管理組織與數字圖書館和著作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在法律上還缺乏明確的規定,很多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還亟待解決。

2.2.2 俄羅斯數字圖書館服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第一,法律方面的保護。法律保護一方面指,俄羅斯數字圖書館界如何在俄羅斯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對知識產權保護采取強有力的保護措施下,取得合法的著作權授權;另一方面指,俄羅斯數字圖書館如何尋求自身的法律保護。什么是數字圖書館的服務?維古爾斯基(К?В?Вигурский)認為,數字圖書館服務應該是能提供對信息對象的支持和利用的全文系統。該系統要包括各種類型的超文本和超媒體系統。具有強大的檢索功能,能夠運用自然語言進行檢索。高效的用戶服務雖然是數字圖書館持續發展的重要焊接,但知識產權問題才是數字圖書館服務成敗的關鍵,而數字圖書館服務中知識產權的保護最終要依賴技術。也就是說要采用各種版權保護技術來保護數字圖書館在信息資源建設與服務中的自主知識產權。《俄羅斯圖書館事業法》第12條中明確規定:“圖書館有在保護和發展文化的聯邦綱要框架內建立自動化數據庫的義務。”第19條規定:“國家支持和保障圖書館資源共享建設,以滿足用戶信息需求、合理利用館藏。”因此,圖書館有權利和義務建設數字圖書館以實現資源共享。最后《信息、信息技術和信息保護法》賦予了信息系統擁有者開發利用信息資源的權利與義務。由此看出,俄羅斯法律是對數字圖書館在信息資源建設與服務中的自主知識產權是給予保護的,因此對俄羅斯數字圖書館來說,只要能很好地防止被他人侵權,就可以達到保護自主知識產權的目的。

第二,技術方面的保護。數字圖書館的建立為信息的利用與廣泛傳播提供了全新的平臺,它使信息的復制成本大大減低,而版權的交互性在無限的復制和傳播過程中凸顯出來。21世紀初期,俄羅斯數字圖書館對其自主知識產權保護處于相對薄弱的狀態,近幾年隨著各方面投資力度的加大,以及人們知識產權意識的提升,俄羅斯數字圖書館利用先進的高科技計算機技術對盜版與非法復制進行了有效地防范,保護了圖書館數字化作品的版權。比如,為防止網絡信息在傳輸過程中被竊取或破壞,采用了訪問控制技術、加密和數字簽字技術、控制作品的使用次數、使用方式技術、設置有效防火墻將局域網與外網隔離技術、添加反復制設備及追蹤系統、建立數字作品集中管理系統、對數字作品進行分類集中管理等等。為數字圖書館樹立了一道道安全屏障,探索出一條適合數字圖書館發展的信息服務機制。

2.2.3 俄羅斯數字圖書館法律基石――《俄羅斯圖書館事業法》修訂實施

以2009年俄羅斯總統圖書館建設為契機,俄圖書館界提出修訂《俄羅斯圖書館事業法》以突破著作權制度對數字圖書館建設的限制。經過一審、二審反復的修訂,最終確定“為保存俄羅斯圖書館館藏文獻并向用戶提供使用,國家圖書館可對如下文獻進行數字化復制:陳舊、破損、有瑕疵的文獻,借閱流通時可能導致損壞和丟失的孤本、善本、手稿等珍貴文獻,有科學和教育意義與價值的文獻,制作和向用戶提供文獻的數字副本時,應保護和尊重知識產權,按《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的規定進行”。《事業法》雖未能從根本上擺脫著作權的束縛,但還是達到了對《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的突破,使著作權成功首次加入到圖書館立法當中,有效地解決了國家圖書館數字化館藏的著作權問題。從修訂《俄羅斯圖書館事業法》入手,明確了數字圖書館的法律地位、性質、職能與義務等,也解決了困擾數字數字圖書館多年的著作權問題,對知識產權法強化著作權而擠壓公眾利益形成法律上的制約,填補了現行法律在這方面規定上的缺失與空白。最終使著作權人,數字圖書館及廣大公眾,在責任方面不僅能相互制約,也能實現利益共贏。

3、俄羅斯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需完善之處

(1)應進一步明確數字圖書館的法律地位,建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數字圖書館。數字圖書館信息服務的主要方式就是利用各種類型的數據庫,為廣大社會公眾提供信息資源服務。因此作為網絡信息的傳播者,數字圖書館會面對較傳統圖書館多的多的知識產權問題。雖然法律在不斷完善,但新的知識產權法和圖書館事業法并未改變數字圖書館的困境,法律的保守與信息技術的進步永遠不在一個起跑線上。應盡快明確數字圖書館的法律地位,明確規定數字圖書館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樣既保障了數字圖書館的地位,也保障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2)促進國內立法與國際接軌。知識產權問題貫穿數字圖書館建設和應用的始終,涉及到文獻資料的數字化、數據庫的建設、信息服務等多個方面。在這些方面,各國在知識產權管理中所使用的法律不盡相同,且發達國家通過知識產權和有關法律以加強其競爭性,這都給數字圖書館建設帶來很多前所未有的棘手問題,使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法律沖突日益嚴重。為此,在知識產權立法方面,不僅要立足本國的基礎,還要加強與國際的接軌,更好的促進國內數字圖書館的穩步發展。

綜上所述,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比傳統意義上的圖書館要多很多,這就給數字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增加了很大的難度。

4、結語

俄羅斯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與服務的問題,實際上就是知識產權在數字技術、網絡技術上的運用問題,它一方面促進數字圖書館建設發展,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制約數字圖書館的發展,制約著社會公眾的利益。中國與俄羅斯在知識產權方面有著類似的國情,面臨著同樣的任務、問題與國際壓力,加強知識產權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存在堅實的基礎。我們在此探討知識產權問題,目的是使中、俄兩國加強相互間的溝通與交流,在相互取長補短、共同進步的同時,進一步加強在WTO、WIPO、APEC等國際場合的配合,共同應對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上給發展中國家帶來的挑戰,防止知識產權濫用,使更廣大的社會大眾能從中受益,保證數字圖書館建設與知識產權保護共同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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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黃道秀譯.《俄羅斯聯邦民法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3]王冠璽,李筱蘋.我國知識產權法律與國家發展政策的整合[J].法學研究,2005(6):109.

[4]王志華.論俄羅斯知識產權法的民法典化[J].環球法律評論,2009(6):43-55.

篇5

關鍵詞:大學校園媒體;媒體侵權;侵權訴訟

中圖分類號:D913.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1)35-0117-02

在媒體和法律的結合中,我們發現,大學校園媒體侵權案件越來越多,可媒體立法卻不能滿足現實所需。在由文明人所導演的侵權鬧劇中,所有的無奈和尷尬似乎都在呼喚法學研究者和立法者的關注。

一、大學校園媒體概述

1.概念及類型

所謂大學校園媒體,是指對外以大學的名義從事活動,沒有獨立的財產,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媒體。而某某大學學報、某某大學出版社,因為它們是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所以不在本文研究范圍之內。另外,有人把校園手機網絡當做一種新型的校園媒體,但利用校園手機網絡的侵權責任會落實到具體的校園手機用戶和手機網絡運營商身上。因此,筆者的文章中也不討論校園手機網絡。

大學校園媒體可以根據傳統和現代進行類型化分析。校園期刊、校園廣播、校園電視這三者屬于傳統的一類,而校園網絡則屬于現代的一類。

2.特點及作用

大學校園媒體的特點可歸納為:學生參與多;領地不斷擴張;受眾文化素質較高。很多研究者看到了大學校園媒體對大學校園文化建設、當代新聞學教育和促進大學生就業等方面的作用,卻忽視了大學校園媒體對法治中國社會構建的重要作用。通過站在法治的前沿,普及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精神,從而引導在校大學生關注中國法治進程,幫助在校大學生培養以法律維護自己權益的意識。總之,大學校園媒體也是一個法制宣傳的重要陣地。而如果要實現這一功能,大學校園媒體先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減少侵權行為。

二、媒體侵權與大學校園媒體侵權

1.媒體侵權及其立法現狀

侵權行為是會導致侵權責任的違法行為。媒體侵權作為侵權行為的一種,是指媒體及其工作者利用新聞傳播向社會公眾傳播不真實的情況,或情況雖然真實但屬于法律禁止傳播的事項,從而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不法侵害的行為。和與之相近的“新聞侵權”一詞在《中國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編》草案建議稿中這樣規定,“新聞侵權,是新聞機構或者個人利用新聞作品,損害他人人格權的行為。新聞侵權的形式包括:內容嚴重失實;評論嚴重不當;未經同意,披露他人隱私;使用侮辱性語言;誹謗他人;其他侵害他人人格權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筆者認為,媒體侵權和新聞侵權相比,前一概念的外延更大。因為,媒體不僅可能通過傳播的新聞作品侵權,還可能通過其他內容侵權,例如電視臺播放音樂作品致侵權的情形等。

媒體侵權的后果往往十分嚴重,而權利人在媒體面前又顯得很弱勢和被動,很難靠自己提前防范,對法律制度作出專門規范的期待很高。因此,筆者認為,對媒體侵權進行專門研究并呼吁媒體立法是十分必要的。關于要不要在立法中單列媒體侵權以及如何立法,有人建議,可以考慮將媒體侵權與網絡侵權規定在一起。可是,也有學者反對媒體侵權進行專門研究,認為媒體侵權之所以不被世界各國所采納,根本原因在于,它與近現代民法的基本技術方法背道而馳,我國民法典不應規定媒體侵權否則將無法明確協調好媒體侵權與侵害名譽權、侵害隱私權等侵權行為之間的關系,也不能解決好媒體侵權的特殊性問題。但是,筆者認為,雖然我國目前媒體立法位階低,且我國的立法與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媒體侵權,但在媒體迅速發展且媒體侵權日益增多的時代背景下,應該對媒體立法及其完善有所作為,只有加強研究和立法才能使因侵權頻發而不斷被卷入糾紛和訴累之中的媒體能夠正常發揮其功能。

2.大學校園媒體侵權研究之動因

筆者從侵權介質中選出大學校園媒體來進行侵權法方面的研究,提煉出大學校園媒體侵權這一主題是想走一條不同于大多數人進行的集中對某一類特殊侵權進行研究的路子。大學校園媒體侵權既包括一般侵權,也包括特殊侵權。在歸責原則上,其既包括過錯責任原則,也包括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原則。根據實踐總結,常見的大學校園媒體侵犯的民事權益包括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著作權等。大學校園媒體侵權的責任形式包括損害賠償、賠禮道歉等。而損害賠償又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本文之所以選擇大學校園媒體來研究,還因為大學校園媒體和其他媒體相比有特殊性。另外,大學校園媒體逐步向社會滲透,例如青海民族大學廣播電臺擁有自己的調頻FM88.4和覆蓋校園周邊三公里內二十多萬人的收聽范圍,例如寧波大學的網站擁有數不清的瀏覽者。大學校園媒體已不再是井底之蛙,其受眾不斷增多,影響力不斷擴大,這一情勢也使得研究大學校園媒體侵權很有必要。

三、大學校園媒體侵權的責任主體

近年來,隨著公民法律意識和維權觀念的增強,大學校園媒體及其工作者不時會遇到一個尷尬的問題:大學校園媒體侵權。雖然在媒體侵權訴訟案件中,以大學為被告的大學校園媒體侵權案并不多見,但考慮到大學校園媒體的發展趨勢,筆者在這一部分安排分析大學校園媒體侵權的責任主體。

反映學生及老師的心聲,針對其關注的熱點發表自己的個性化見解,大學校園媒體侵權就不可避免會發生了。例如,根據著作權法第43條和第46條,大學校園廣播電臺、電視臺作為廣播電臺、電視臺中的一種,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制品,應當取得制片者或者錄像制作者許可,并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所以,一旦大學校園廣播電臺、電視臺違反了上述規定就會侵犯他人著作權。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條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即被侵權人對侵權責任人享有侵權請求權。那么,大學校園媒體侵權的侵權責任人是誰?也就是說,在大學校園媒體侵權的案件中,被侵權人應該誰呢?在大學里,學生自主創辦的一些平面刊物或者宣傳單、黑板報,如果發生侵權,誰負責?學生社團自辦的報紙、雜志如果發生侵權,誰負責?高校黨委的機關報如果發生侵權,誰負責?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這一點,《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8條也有規定。大學校園媒體上的作品構成侵權,作者與該大學有隸屬關系的,由該大學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在很多情況下,上面這些問題都有同一個答案,那就是某某大學是侵權責任人。但是當作者與該大學沒有隸屬關系的,或者作品為作者履行職務之外所創作的,該大學和作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此,筆者想厘清大學、大學校園媒體、參加到大學校園媒體從事相關工作的學生這三者之間的關系。前二者之間的關系為,大學校園媒體的行為以某某大學的名義作出,由該大學負法律責任。而參加到大學校園媒體從事相關工作的學生,無論是無償的還是有償的從事媒體工作都應視為是隸屬于該大學的工作人員,其在大學校園媒體中從事相關活動發生侵權的責任應由大學承擔。而除這類供職于大學校園媒體以外的師生及其他人員如果通過大學校園媒體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責任自負。

目前,幾乎每一所高校都建立了以自己大學的名稱命名的網站,大學校園網絡擁有大批受眾,其新聞傳播觸角已經覆蓋了整個社會,因此也成為高等學校加強對外宣傳、擴大學校影響、提高學校聲譽最具潛力、可以大有作為的一種現代媒體形式。和其他網站類似,以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為責任主體的大學校園網絡侵權也時常見諸報端,例如大學校園網上的圖書館收藏的論文資料侵犯作者著作權。那么,校園網絡如果發生侵權,誰負責呢?筆者以為,大學校園網絡侵權屬于特殊侵權,除了適用以上歸責規則外,還要適用《侵權責任法》第4章第4節的規定。大學校園網絡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某某大學)的侵權責任有兩類:一類是自己責任,對自己的不法行為承擔責任;一類是替代責任,對網絡用戶(例如在校園網BBS上發表言論的學生們)的不法行為承擔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替代責任也只有在事先明知或者事后拒不配合的情況下才承擔過錯連帶責任。

在大學校園媒體侵權案的訴訟過程中,被告人某某大學可以一定的理由進行抗辯,其抗辯理由包括: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侵權責任法》第3章規定的過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原因、不可抗力、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這6種可以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而就大學校園媒體侵權的特殊性而言,筆者以為,新聞自由應該在立法上有所規定,從而使得站在大學校園媒體身后的某某大學和相關權利人的利益得到平衡。

四、結語

大學校園媒體作為媒體隊伍中的一支特殊力量成為本文的研究對象,其實是因筆者有幸在碩士研究生攻讀期間加入了校園廣播電臺,在和同事們共事的兩年多時間里,逐漸對與大學校園媒體相關的法律問題產生了濃厚的興趣,于是產生了撰寫本文的想法并付諸行動。筆者相信,隨著法治建設不斷發展,法律對媒體的規范也必然日益增多且合理。總之,本文是站在充分肯定大學校園媒體的各種功能和作用的立場上,以明確大學校園媒體的內涵和大學校園媒體侵權案件的責任主體為主線,對大學校園媒體侵權問題進行初步探討,以期增強大學校園媒體的法治意識,促使其走在依法自律的前列,為我國的法治文明建設貢獻自己的力量。

參考文獻:

[1]吳漢東.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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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誠實信用;社會;規范;立法完善

引言

誠實信用,作為道德規范的內容以及民法的基本原則,不管是在日常生活中還是民事活動中,都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在市場經濟的沖擊之下,在利益最大化的驅使之下,以及趨利避害的本能,一些人的劣根性就會暴露出來,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阻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因此,重視誠信原則的社會功能,完善失信懲罰制度,對于誠信體系的建立將有積極的作用。

論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

一. 誠實信用原則概述

(一) 誠實信用的涵義

我國民法學界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概念內涵主要有如下四種觀點。

其一,“語義說”,即從誠實信用的字面含義入手闡釋該原則的含義。具體有三種觀點:(1)嚴格按照字面意思解釋;(2)在字面意義的基礎上稍作擴大解釋;(3)字面意義結合其他因素解釋,即從誠實信用原則的立法目的著手,其為反不正當行為的原則,矛頭針對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一切非道德的、不正當的有損商品經濟和市民社會生活秩序與安全的行為。

其二,“一般條款說”,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具有強制性效力的一般條款。

其三,“利益平衡說”,主張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即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既要維持雙方利益的平衡,又要維持當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 其中徐國棟先生認為作為立法者意志的誠實信用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要求民事主體有良好的行,謂之“客觀誠實信用”;二是要求民事主體具有毋害他人的內心意識,謂之“主觀誠實信用”。

其四,“雙重功能說”,認為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市場經濟的道德準則,旨在謀求利益之公平;二是道德準則的法律化,具有法律調節和道德調節的雙重功能;三是實質在于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權,意味著司法活動的創造性和能動性。

(二) 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

第一,指導當事人正確從事民事活動。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一項廣泛適用性的民事行為規范,向當事人清晰地警示了什么行為受到法律保護,什么行為是法律所不容許;當事人應如何正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才不致對他人合法權益和社 會公共利益的損害,這就為當事人如何從事民事活動起著指導和規范的作用。

第二,解釋、評價和補充法律行為的作用。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的一項基本指導原則,可以對當事人的法律行為進行裁量和判斷,決定其法律效力以及引起的法律責任,從而補充和完善已有的法律行為,使之更符合社會公正與公平。

綜上所述,誠實信用原則是一項非常有價值的民法指導原則。在當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一方面可以指導市場主體誠實信用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塑造市場主體的誠信精神;另一方面,通過賦予司法者一定的解釋、補充和修正法律的自由裁量權,彌補已有法律的某些不足,為日后法制的進一步完善積累經濟和創造有利條件。

二. 誠實信用原則現狀分析

(一)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特有基本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道德觀念的法律化。誠實信用原則從道德走進法律,源于羅馬法。 該原則最初是作為一個道德標準來要求人們遵守,隨著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原有的道德體系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影響了人與人之間的正常交易和相處。 因此,作為國家的立法機關開始考慮如何通過法律手段,維護正常的民事交往。為實現這一目標,立法者結合各國以往立法實踐,把誠實信用原則定位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試圖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人們之間的道德化了的經濟問題,維護穩定的民事交往關系。

(二)對誠實信用原則內涵理解的一致性

“誠實信用”是一個模糊的概念。 “語義說”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對民事活動的參加者不進行任何欺詐、恪守信用的要求。 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內涵究竟包含哪些內容,我們應該深入思考,但我們不能單純根據“語義說”的觀點進行分析。誠信原則的本質有以下三方面含義:(1)誠信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的道德準則,旨在謀求當事人雙方間的利益平衡。(2)誠信原則是道德準則的法律化。該原則在被立法者規定為民法典的一個法律條文之后,已不再是單純的道德規則,而成為一項法律規范。(3)誠信原則的實質在于其內涵和外延的不確定性。 而誠實信用又是一個高度抽象的概念,現實生活中,判斷一個人是否遵守了誠實信用原則有時也很困難,因為誠實信用只是立法者的最高愿望,任何一個人都無法進入民事主體的內心世界,許多情況下也就無從判斷一個人的誠信度。 所以,我們在考察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時,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把握,首先要衡量民事主體是否誠實,即他的人際關系,周圍人對他的評價;其次要結合他過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實踐來總結他的信用度有多大。

三.完善我國民法中誠信原則的建議

誠信原則作為民法的一個基本原則,它是道德的法律化,反映了人類社會的基本要求。雖然我國民法通則及合同法對誠信原則有了規定,但是過于系統性,不能有效的應對當前出現的誠信危機,對于我們民法中的誠信原則,建議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完善:

(一)從思想道德方面入手

在市場經濟中以不損害他人和國家利益為出發點進行正當交易。開展宣傳誠實信用的活動,可通過誠信交易的廣告做宣傳。再就是對那些商業主體進行定期培訓,貫徹誠實信用方面道德。在從事民事活動時具有良好的主觀心理狀態,這種心理狀態應符合“善意”、“誠實”、“信用”的要求,“善意”,即要求人們在進行民事活動時主觀上不能有損人利己的心理,并且要求注意防止損害他人利益。“誠實”,即要求人們在進行民事活動時實事求是,對他人以誠相待,不得為欺詐行為。“信用”則要求人們在進行民事活動時要講究信譽,恪守諾言,嚴格履行自己承擔的義務。再次就是提高法官的素質,尤其是要加強對法官的道德水平要求。

(二)從法制方面強化

首先由于“誠信原則”這樣的語詞從規范意義上看極為模糊,在法律上沒有確立內涵和外延,其適用范圍幾乎沒有限制。這就使法官可直接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行使公平裁量權,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利益關系,但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應受到嚴格的限制,所以,我國在法律中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應該進行進一步的監督確定具體的監督機關,以及對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懲罰,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加以限制,使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有一種來自法律方面的壓力,同時還應迸一步完善我國的《法官法》。其次,在我國民事程序法中也應確立誠實信用原則,減少一些繁瑣的訴訟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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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民事習慣 司法規范 法律體系

司法體系的和諧性,也是民法典制定一直在追求的境界。這符合現階段建設和諧社會主義社會的法理精神,也與法律的民主化發展要求相互適應。而民事習慣司法運用,恰好滿足了上述兩個方面的要求。因此積極對于民事習慣司法運用的意義進行探析,是很有必要的。

一、民事習慣司法適用的原因

(一)民事習慣的含義以及功能

所謂民事習慣,是指人們在處理物權,債權,親屬繼承等方面問題的時候,以約定俗成的社會習俗來進行處理的行為模式。也就是說,民事習慣并不隸屬于法律體系,而未經國家認可和賦予法律效力的社會習俗,但是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民事立法所吸收和劫難,由此在具體案件中產生具體的法律效力。一般情況下,在民事審判過程中,民事習慣在事實查明和法律適用兩個環節扮演著重要角色。簡單來講,民事習慣的效能在于:其一,可以依據民事習慣幫助進行事實推定;其二,可以將其作為裁判的依據,在此基礎上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民事習慣法適用的依據

作為制定法國家,我國法官裁判的依據是法律,這是對于法官的基本性要求。從性質上來講,立法是將人類行為歸納為一般性,普遍性,非人格性的規范,而司法是將抽象的規范具體到每一個案件中去,以便發揮其具體的規范效能。從這個角度來看,司法對法律適用是比較關鍵的。另外一方面,民事習慣并不隸屬于制定法的范圍,法官適用民事習慣需要依照法律授權和依據。此時,我們就需要去了解民事習慣司法適用的法理依據和法律依據了:

1.從法理依據的角度來看。其一,司法審批過程中,由于安全的多樣性,不可能每一個案件都有對應的司法規范,此時法官會以缺乏規定為由不做任何裁判。也就是說,制定法是難以滿足司法裁判的需求的,法官在此時需要獲得解釋法律,補充法律的自由裁量權。而民事習慣來源于社會實踐,是一種相對穩定的社會行為模式,完全可以將其作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據,這就解決了法律規范缺陷與實際安全不一一對應的矛盾。也就是說,民事習慣存在補充法律漏洞的作用。其二,民事習慣本身具備的價值,使得其成為社會自治的重要典范,是應該獲得司法裁判的尊重和理解的。從民事習慣的形成過程來看,其凝聚了社會各行各業實踐的行為模式,代表的是公眾在處理某種矛盾的時候,會采用特定的方式去進行化解,不僅僅被該行業或者領域的人們所接受,還集中體現了社會自治的特點。因此,積極將其運用到裁判過程中去,是其自身優勢特點所決定的。其三,從法律發展的歷程來看,民事習慣的司法適用具有法理依據。法律誕生的初期,習慣還比較狹隘,人們以制定法的方式來實現社會管理,但是多數情況下其制定法的內容都來自于習慣。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制定法不斷發展,民事習慣也不斷發展,由于歷史原因,積極將變化的民事習慣在制定法中進行調整,也是當前社會制定法的重要視角。

2.從法律依據的角度來看。法官依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礎是我國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民事習慣的司法適用也需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雖然我國并沒有明確的指出將習慣界定為法律來源,但是,很多法律中的確將民事習慣納入其中,使得民事習慣成為法律依據。無論從立法實踐的角度來看,還是從理論發展的角度來看,民事習慣獲得法源地位,是未來法律的發展趨勢。具體來講,民事習慣司法適用的法律依據有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憲法》的明確規定,依照憲法的精神,各民族對于自己的語言文字,風俗習慣有著完全的自由發展權利,也就是說民事習慣的形成基礎是受憲法保護的;其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之處,部分民族自治的區域,可以在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充分家和民族特點,制定出有針對性的規定和條例;其三,《合同法》,《物權法》,《婚姻法》《繼承法》和《消費者權益保障法》中也對于部分的民事習慣司法適用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由此可見,法律法規中交易習慣,當地習慣等詞匯的出現,就充分證明了民事習慣已經進入到民事司法領域,在處理物權,合同關系方面發揮著重要裁判作用,并且可以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二、民事習慣司法運用之意義探究

在理解民事習慣司法運用的含義和效能之后,積極探析民事習慣司法運用的意義,可以幫助我們更加深刻的理解民事習慣在推動司法民族化發展方面的效能。對此,可以積極從如下的幾個角度進行探析:

(一)國家法律自律的客觀需求

建設和諧社會主義社會的背景下,和諧成為界定各類問題的標準和準則,發揮其在調解社會糾紛,維持社會秩序方面的作用,也是國家法律需要不斷思考的問題,更是法律不斷發展的趨向。事實證明,在歷經多年的司法宣傳和司法實踐的過程中,法律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的重要部分,法律使用也可以解決大多數的社會矛盾,其在保護各自利益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不得不承認的是,依然存在部分社會矛盾,是法律難以全面覆蓋的,此時將民事習慣引起其中,去解決司法實踐難以解決的問題,是不斷完善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話題。而多數的民眾對于將民事習慣運用到司法實踐,都表示認同。因此,將民事習慣運用到構建和諧法律體系方面,是利國利民的舉動。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民事習慣自身的特點,其集中體現在民事習慣先與制定法,先于國家法,以這樣的方式制約著法律的制定,存在民族性的顯著特點。馬克思對此曾經說過,國家不能輕易的,輕率的限制和剝奪公民修昂權利要求,這是一種保護弱勢群體的重要法律依據。也就是說在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下,尊重民事習慣,是很有必要的法律精神。而民事習慣受到法律強制力的影響,也是不可避免的,或者說很多情況下已經被同化了,尤其在很多司法審判的過程中,民事習慣作用并沒有明顯的展現出來,但是我們也不能單單從這樣片面的角度去看待民事習慣的效能,其在地方群眾生活調節方面的確發生很重要的作用,摒棄其中存在不科學,違背法理精神的內容,其他的民間習俗都有著較強生命力,這一點是無可厚非的。正是由于法理和民事習慣兩者之間這樣的聯系,注定了國家在制定法律的時候,要充分的對于民事習慣進行調研,保證不出現矛盾的前提下,實現法律現代化和民主化的相互融合發展,從本質上來講,這集中體現了國家法律自律行為的體現。實現法理與民情的相互融合,是國家法律自律的實現途徑。

(二)民事習慣自身的效能優勢

民事習慣在現代社會不斷發展的背景下,依然能夠實現生存和發展,是將其運用到司法實踐的前提和基礎。民事習慣具有明顯的地域性,經濟性,尤其在部分少數民族區域,民事習慣的存在量比較大;當然也存在部分地區原本民事習慣數量比較多,經過長時間的改造,民事習慣的影響力也不斷下降。由此,我們就開始思考如何處理好民事習慣問題呢?從現代大都市的社會背景下來看,民事習慣的確不常見,但是,基于經濟發展的商業活動越來越多,尤其是國際貿易等領域的民事習慣,依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外貿往來過程中,一般沒有法律效力的電子郵件,電話或者傳真都代表了買賣雙方的意識,并且可以將其作為法律審判的依據。從本質上來講,這是對于國際貿易習慣性做法在法律層面上的尊重,這充分展現出了民事習慣司法在商業活動中的運用。因此,民事習慣并沒有完全退出歷史舞臺,而是在特殊的領域發揮著自身的效能。另外一個方面,民事習慣也廣泛存在與婚姻關系,繼承關系處理方面,并且在法律認同的背景下,甚至成為界定法律案件的重要依據。而且在具體此類案件的審理過程各種,群眾服從法律,認同習慣,也成為群眾比較認同的觀點,在這樣的案件時間經驗下,各地法院也積極依照區域的習慣,給予部分繼承,婚姻案件的出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在這樣的過程中,充分展現出民事習慣與和諧司法之間的相互融合。

(三)民事習慣良好的群眾基礎

將民事習慣運用到司法實踐中去,要充分考量地方民眾的認知,對于民眾認同度為基礎,的確可以為民事習慣的運用之處明確的方向。當然,由于各個地區,人群構成不同,民事習慣的認同程度也是不同的。簡單來講,民事習慣如果具有良好的群眾基礎,其與法律精神之間并不存在矛盾的情況下,將其運用到民事司法實踐中去,可以起到穩定社會,協調關系的作用。如果民眾看不到民法作為調整關系方面的作用,民法領域以強制力去實現意思自治,是一種很明顯的忽視民事習慣存在的制法方式,這種僵化的法律往往是難以深入人心的,群眾在執行的過程中也難免出現不服的情況,這就使得法律的靈活性和適用性體現出來。或者部分地區沒有將本地區民眾的意愿考慮進去,片面的將外面的民法規定內容移植過來,傷害了民眾的民事習慣,也會造成民眾對于民事習慣司法實踐的不理解,此時就難以形成比較好的法律效能。對于法院和律師來講,積極做好調研工作,對于民眾情況進行深入的分析,形成比較理想的民事習慣意識,尋找一種更加人性化的司法處理方式,使得全社會的司法實踐達到更加和諧的狀態,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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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消費者;個人信息;法律保護

1 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概念

消費者個人信息是指可以識別個人信息的一切內容的總和[1]。消費者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學歷、職業、電話號碼、住址、消費偏好以及購物記錄等;在當今快速發展的電子商務環境下,它還包括個人的電子郵箱、MSN、網絡用戶名、瀏覽記錄、網絡域名、IP地址、密碼等電子數據形式。[2]消費者個人信息,可以理解為一種自然人為了滿足自身或者家庭某種需求而進行購買商品、享受服務的一種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信息。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是一種私人的、不被他人打擾、不受他人控制、可以不為他人所知悉,獨立于他人的一種完全屬于自己個人空間的個人秘密的信息,且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的一種人格權。

2 關于我國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的現狀

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人們的消費手段和方式都日益增多,這在豐富了人們的消費生活的同時也給消費者的個人合法權益帶來了很多新的挑戰。[3]其中尤為突出的就是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問題。而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問題上,網絡消費中的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是最薄弱的環節。在網上購物中,由于當事人雙方互不認識,只是基于買賣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短暫聯系,因此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受到了較于現實購物來說更多的風險。在現實的購物消費中,當事人雙方可以清楚地知道對方的情況及貨物的情況,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不必要的泄露。即使在需要提供個人信息的情況下,例如辦理會員卡、貴賓卡或者是為了售后需要等情況下,經營者也會征得消費者的同意,并且需要消費者提供的個人信息內容是比較有限的。然而在當今的網絡購物過程中,我們每個人都為了能夠方便快捷的收到貨物而需要填寫各種個人信息。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每個人的個人信息在不知不覺中就已經暴露在網絡經營者的掌握之下了。在網購中,如果消費者對于某種商品不夠滿意而做出差評等,經營者就利用自己持有的消費者的個人資料騷擾消費者,破壞消費者的私人生活安寧,侵犯消費者的個人信息。

3 我國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途徑

(一)立法保護

(1)借鑒其他國家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優秀立法方案,在我國未來的民法典中明確地將個人信息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使得個人信息與名譽權相分離,使得個人信息成為與名譽權、肖像權平等的、具有獨立性的一項人格權。

(2)針對公民隱私保護單獨立法。我國自2003年草擬了《個人信息保護法》,但是至今尚未正式出臺,我希望能夠盡量加快該法的出臺,以更加有效地維護我國消費者的個人信息。

(3)完善消費者個人信息法律救濟制度。即要建立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精神損失則指的是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被侵犯后,使消費者的精神痛苦,失去心靈安寧所應得的撫慰部分。因此,我認為應當明確提出消費者有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明確規定了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各項要件,達到維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目的。

(4)立法中加大對侵權者的懲罰力度。承擔民事財產責任時,有必要提高財產責任額度,制定侵犯個人信息的法律責任特別是財產責任時,確定明確的賠償方案以達到懲罰警示目的。以及要樹立一個有錯必懲的懲罰機制,懲罰力度如果到位的話,相信也會給很多不法分子帶來很大的威懾作用。

(5)進一步加強行政法律規范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我國行政法規較民法等法律對于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方面沒有那么重視。例如征稅,管理檔案等等行政事務都涉及公民的個人信息等內容,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犯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以此來對消費者進行不利行為等等。而在這些方面卻沒有什么很大一步的改善或者說沒有強有力的立法進行規定,導致了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沒有在此方面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因此我認為在行政法方面也應該做好立法的保護,以達到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一定的橢渦形。

(二)行業自律

我認為行業自律對于防止在電子商務和網絡消費中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有著重大意義。采取行業自律不但可以補充立法不足帶來的缺陷,還可以減輕法律負擔、降低法律成本,達到雙贏的效果。我認為政府應當對于從事電子商務網絡消費的經營者制定相關的行業規范,以達到自律的效果。同時,成立專門的監督機構監督各網絡行業經營者的行業自律情況也是一個非常好的方式。同時更應該在思想上加強經營者或者說企業的從業道德心。在良好的從業道德基礎上實施的行業自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政府監管的負擔。

(三)加強技術監督保護

眾所周知,電子網絡技術在消費中的廣泛運用在給人們帶來了巨大便捷的情況下,也帶給了巨大的麻煩,即通過網絡可以輕易地獲得和泄露當事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機密等。[13]因此大家應當支持鼓勵保護個人個人信息的技術手段的發展,盡力開發有關于保護個人信息的信息技術等手段的開發與研究,并保證其能夠完整無誤地運用到社會生活中。并且應該盡可能的在大眾中宣傳普及,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能力。

(四)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自我保護指的是消費者在各種購買活動中應當注意保護自己的個人信息等隱私不被泄露。例如,為提高人們對于某一事物的理解和認識,我們通常都會開展一些講座等形式來增進理解拓展知識。同理對于普及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知識,我們也可以通過舉辦講座、大型的普法活動或者到各大高校開設課程、發放問卷等方式使得尋常百姓對于提高自我保護能力這種觀念得到進一步的加強。并且,在網絡交易中,要提示消費者認真了解網站的的各項專項知識,注意不要輕易留下自己的消費記錄、瀏覽記錄。更重要的是,目前網絡購物中還存在許多釣魚網站,消費者點擊進入電腦就會中毒等等。因此,不要隨便訪問未知網站或者安裝不了解的軟件。

4 結論

由于我國公民對于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意識的缺乏加上國家立法對于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的缺少,我國法律對于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的起步較晚,我們更應該在普及的基礎上加強意識、行動上的執行,同時最重要的是國家盡快將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這一事項加入立法議程,以國家法律的形勢予以強制執行。從消費者個人、國家機關、立法機關等方方面面加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總之,如何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仍是需要我們認真研究的一個課題。相信隨著社會的發展,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必將會得到越來越充分的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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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吳姣麗, 消費者法律概念的界定[J]. 科技致富向導, 2012,(26):379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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