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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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 陜西引導基金;現狀;問題;對策建議
政府產業引導基金是由政府設立并按市場化運作的政策性基金,目的在于通過搭建外部資金與本地產業發展的對接平臺,吸引更多的機構投資進駐,為本地的企業發展提供直接融資渠道,通過專業化的基金管理團隊,整合資源,推動企業重組、支持重點產業發展,提高產業競爭實力,加快產業結構優化調整和轉型升級,推動地區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
一、陜西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發展現狀
截至2015年底,陜西省財政出資設立的基金22支,總規模167億元,主要用于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優勢產業發展。主要的14支在陜西省金控集團旗下運作,其中10支屬于國家級創業投資基金,其余4支為省級創業投資基金。
1、14支創業投資基金運作情況
陜西省14支創投基金有:循環經濟搞技術創業投資基金、現代能源創業投資基金、航空高技術創業投資基金、生物醫藥創業投資基金、高端裝備高技術創業投資基金、節能環保創業投資基金、新材料高技術創業投資基金、高技術服務創業投資基金、3D打印創業投資基金、新能源汽車創業投資基金、果業產業基金、畜牧業產業基金、中小企業基金、西科天使基金。14支創投基金的運作帶來了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一是支持實體經濟,2015年參股基金所投資企業預計實現利潤9.6億元,新創造就業崗位5400多個,增加各類專利逾258個。二是帶動新興產業,通過建立循環經濟、現代能源、生物醫藥、節能環保、航空航天等專項創投基金,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61家,完成上市5家,直接投資13.76億元,驅動產業轉型升級。三是助推中小企業,吸引了一批投資專家、中介人士參與陜西早中期企業項目的培育挖掘,投資的初創期、早中期企業占比近60%,部分優質企業進入上市沖刺階段。
2、政府產業引導基金投資企業情況
國家級創投基金投資已掛牌的新三板企業包括西安威盛電子儀器、青島思普潤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馳達飛機零部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省內企業和1家省外企業。
國家級創投基金投資已遞交掛牌上市材料的企業包括西安三角防務股份有公司、渭南沃泰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萬德能源等8家省內企業和6家省外企業。
國家級創投基金投資的其他企業包括四川新力光源股份有限公司、陜西陽晨牧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鼎財科技有限公司等22家省內企業和16家省外企業。
省級果業產業投資基金投資的企業包括陜西西鳳酒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第五村果業發展有限公司、洛川美域高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陜西蒼山秦茶集團有限公司等省內4家企業。
省級畜牧業產業投資基金投資的企業僅有陜西陽晨牧業股份有限公司和陜西秦寶牧業股份有限公司省內2家企業。
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投資的企業主要包括安康市財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延安延昌裝備制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陜西秦洋長生酒業有限公司等12家省內企業。
西科天使基金投資的企業主要有西安中科匯纖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中科華芯測控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微光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等省內34家企業和省外17家企業。
3、政府產業引導基金運作管理制度建設
在國家、省和基金管理機構層面都出臺了產業發展基金運作管理的有關制度和文件。
2015年11月12日,國家財政部印發了《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包括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和風險控制、終止和退出、預算管理、資產管理、監督管理等。
2015年12月26日,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陜西省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包括:成立和運作母基金、基金管理、投資子基金的原則和要求、直接投資股權項目的要求、投資退出、監管獎懲等。
2015年,陜西金控集團制定了《陜西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參股基金暫行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包括:管理機構、基金的募集與設立、基金管理、基金清算等。同年10月29日,陜西科技控股集團制定的《關于陜西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投資決策管理暫行辦法》,主要涉及陜西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的組織機構、日常管理、子基金組建方案、初次論證、盡職調查、協議簽訂、派出代表、基金運行報告等。
二、陜西省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發展存在的問題
陜西省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發展中存在著基金結構單一,缺乏母基金大平臺;多頭管理,部門職責不清;財政資金退出渠道不暢,造成部分資金沉淀;法規制度不健全,造成實際操作困難等問題。
1、基金結構單一,缺乏母基金大平臺
從目前運作的22支基金來看,大部分屬于創業投資基金,處于項目的早、中期,缺乏企業重組和傳統產業改造升級類型的基金。由于基金結構單一,主要是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而對于實施企業重組,推動資源整合,企業集團化發展,提高陜西省產業競爭實力作用有限;22支基金類似于產業發展的子基金,規模較小、較分散,且各自為戰,缺乏統一的發展平臺,難以吸引和撬動社會大資本進駐,助推陜西省產業結構的快速優化調整。
2、多頭管理,部門職責不清
從陜西省產業發展基金監管的過程來看,涉及部門較多,但是主管部門不明確,部門之間職責邊際不清,同時由于涉及監管的財政廳、發改委、科技廳、文化廳、旅游局等部門之間各自具有不同的利益和考慮,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各個部門出臺了不同角度的政策指導,形成了“政出多門、指導不一”的問題。
3、財政資金退出渠道不暢,造成部分資金沉淀
目前已在新三板上市的西安威盛電子儀器有限公司、青島思普潤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馳達飛機零部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政府股權遲遲未能退出,退出渠道不暢,造成資金的沉淀,不能很好地支持新的重點企業發展。
4、法規制度不健全,造成實際操作困難
目前,盡管陜西省出臺了《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陜西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參股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等一系列關于產業發展基金的制度法規,但在全省層面上的產業發展基金制度建設還是粗線條的,缺乏發展“大基金”的思路,缺乏可操作性的運作辦法,需要盡快出臺《陜西省產業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三、陜西省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發展的對策建議
針對陜西省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1、盡快設立和運作母基金,搭建產業發展大平臺
借鑒發達省份的先進經驗,結合陜西省實際,建議省上盡快由省政府出資設立母基金―陜西省產業發展母基金或陜西股權投資基金,為外部資金提供與本地產業對接的平臺。面向全國公開選擇基金管理人(GP),到陜西省設立子基金,以讓利和獎勵機制吸引更多基金進駐。募集資金到達之后,母基金管理機構全部交給GP來進行管理操作,不干涉。子基金的募、投、管、退全權由股權投資機構市場化、專業化運作,母基金管理機構只監督子基金投向,但不干預子基金具體投資業務和投資項目確定。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建立健全行業投資項目備選庫,母基金管理機構整合各方資源建立綜合性、開放式項目信息平臺,為參股子基金提供項目信息查詢和對接等增值服務。
2、鼓勵設立企業重組基金,加快產業結構優化調整
產業發展基金是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實現企業改制重組的有效金融手段。陜西省積極鼓勵投資機構設立企業重組子基金,充分發揮其“集合資金、專家理財、組合投資、市場運作”的優勢,通過資本聚合功能,有效匯聚和科學組合國有資本、民營資本和境外資本,在一定程度上滿足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的資金需求,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同時,產業基金通過專業投資管理機構運作,運用產融結合的模式,積極開展企業價值鏈重塑,推動產業橫向擴張和縱向延伸,加快產業整合和結構調整。股權投資基金完全可以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經濟結構調整方向,通過資本杠桿平臺開展市場化運作,幫助實現產業結構調整的目標。
3、市場化運作,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通過產業發展基金的市場化運作,解決陜西生產業發展資金短缺問題,通過母基金大平臺,吸引社會大資本參與形成產業引導基金,通過放大效應(5至6倍),帶動更大量的資金投到實體企業。參股的子基金對實體企業投資,采取股權投資的直接投資方式,不用支付利息,相應地幫助企業“去杠桿”,降低資產負債率,降低企業債務融資成本。通過企業資產重組、資源整合,淘汰落后產能和過剩產能,“去產能、去庫存”,加快冶金、建材、紡織等傳統產業改造步伐,提升產業技術、質量和品牌水平。通過產業引導基金的定向扶持功能,大力發展關鍵技術、核心技術,以工業機器人、無人駕駛飛機、精密機床設備等優勢高端裝備制造業為突破口,加快在生產方式上向智能化、數字化、精細化轉變。推動新一代移動通信、下一代互聯網核心設備和智能終端的研發及產業化,促進物聯網、云計算的研發和示范應用。大力發展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術和新醫藥、軟件和服務外包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邁向價值鏈高端,彌補陜西省產業發展短板。如此,發揮產業發展基金促進“三去、一降、一補”的作用,助推陜西加快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4、拓寬退出渠道,促進產業基金循環使用
產業發展基金是對于某一產業和企業的特定時期和階段進行投資,而最終的目的是在企業發展成熟后實現退出,再進入到其他的新興領域,這樣才能真正提升產業發展基金資金的運作效率、發揮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推動新興產業發展的作用。所以,產業發展基金的退出機制對于產業發展基金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是尤為關鍵的環節。產業發展基金到期后需要從項目中退出,退出的途徑包括IPO、股份回購、協議轉讓等途徑。所以,陜西省應積極發展股份回購和協議轉讓等其它退出方式,拓寬產業發展基金股權退出渠道,促進產業發展基金良性循環使用。
5、進一步完善制度法規,促進產業引導基金健康發展
產業引導基金的制度法規建設應該遵循的原則,一是要減少產業引導基金發展過程中的交易成本和障礙,促進其健康合理發展;二是應保護產業引導基金發展過程中各個利益相關方的權益。各個利益相關方是指產業引導基金的資金所有者、管理者、被投資者和監管者等各個方面。陜西應盡快出臺《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就母基金的來源、規模、籌資方式、運作模式,子基金征集、簽約、注冊、注資、讓利、退出途徑、監管、績效考核等作出明確可量化操作的規定。
【參考文獻】
[1] 陜西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2016陜西基金白皮書.
[2] 陜西科技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陜西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2016年上半年度工作開展情況的匯報.
[3] 陜西科技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陜西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2015年度運行情況報告.
【作者簡介】
篇2
有幸獲得國家試點許可的10只基金總規模雖多達1400億元,仍然難免僧多粥少的局面。對往往由各地政府主導的“體系外”產業基金來說,只有先造聲勢,再圖實利,期望有朝一日終能名正言順,獲得正常的發展空間。
產業基金浮出水面
2006年12月30日,渤海產業投資基金設立暨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揭牌儀式在天津舉行。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總規模200億元。
2005年6月頒布的《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對產業投資基金作出了明確定義:產業投資基金,是指一種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和提供經營管理服務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即通過向多數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設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從事創業投資、企業重組投資和基礎設施投資等實業投資。
按《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的規定,產業投資基金包括創業投資基金、企業重組投資基金和基礎設施投資基金三種。
2007年,國務院又批準設立第二批共五家產業基金,分別是上海金融(200億)、廣東核電(100億)、山西能源(100億)、中新高科(100億)和綿陽高科(60億) 。
而第三批產業基金共四家,正等待審批,它們是華禹水務、天津船舶、東北裝備工業和城市基礎設施。
除此以外,各地政府還在籌辦非試點產業基金, 7月初,一只由上海浦東新區政府發起設立的總額為200億元的產業投資基金,正在積極尋找投資人,它將重點投向新區內的生物醫藥、微電子等高科技企業。
與此同時,杭州市政府發起的總額48億元的錢江產業基金,也進入了緊張募集階段。
同月,中國最年輕的直轄市重慶市也公布了一項宏大的計劃:未來數年內組建一只大型工業基建投資基金,預計規模高達500億元。
2006年3月,國家10部委聯合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家和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提供參股和擔保的方式,扶持民間創業投資企業發展。
上述行動基本符合國家規定,而按現行規定,募資總額50億元以上的產業基金必須向國家發改委上報。50億以下元的產業基金,只要獲得省政府首肯即可。
所以,各地的做法也有其合理性。
但也應看到,是出臺《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還是《產業基金總體試點方案》遲遲未有結果,各地產業投資基金雖然浪潮洶涌,但在發起募集、基金管理、風險控制等方面尚處于空白狀態,不僅身份合法性成疑,連其名稱是叫“產業投資基金”還是叫“股權投資基金”都尚無定論。
產業基金有何作用
杭州市原已設有5.6億元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階段參股或跟進投資的方式,支持一些剛剛度過生存期的企業。該基金投資的第一單暢翔科技集團,是一家成立于2006年的網上差旅管理企業,合作企業達數千家,急需資金支持,政府的引導基金投資300萬元后,很快吸引了清科集團等投資機構共計3000萬美元的后續投資。
而正在募集的錢江產業基金,是由市政府發起,以私募形式為主。據杭州市市長蔡奇表示,其首要任務在于幫助本地企業上市。目前杭州有10多家企業排隊等候創業板上市,占浙江省內有同樣需求企業的一半以上。
已獲得國務院第二批試點身份的5家產業基金中,上海金融產業基金著重投資收購一些尚未上市的金融企業的股權,中新基金則全力支持蘇州工業園區內有意進入資本市場的高科技企業。
產業投資基金的另一個主攻方向,是配合地方政府在某一產業、行業或區域的具體發展戰略。在剛剛上報國務院的第三批試點產業投資基金中,這一點表現得最為明顯。
總體而言,中國設立產業投資基金的積極作用主要有:
一是可以增加我國居民的投資渠道。到目前為止,我國居民儲蓄已達14萬億元。由于可投資的金融產品較為單一,居民的投資并沒有隨著近幾年利率的持續走低而有大幅的增加。居民雖然可以投資于股票、國債,但由于我國證券市場波動太大,大大抑制了人們的投資熱情,而產業投資基金無疑會成為居民的一種新的投資渠道。
二是可以增加企業的融資渠道。中國連續幾年的快速經濟增長已經引起國外投資者的高度關注,很多外資產業基金已經將中國企業作為其投資的首選目標。而對于國內企業而言,在達到較高的上市門檻之前能夠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壯大機會,無疑是求之不得的。目前的主板IPO擴容壓力很大,等待上市的公司有上千家;而創業板何時成行還是一個未知數。產業投資基金就成為了融資對象。
三是有利于促進我國高科技企業的發展。對外資產業投資基金來說,高新技術產業一直是投資經理們較多關注的目標。高新技術產業因其發展時間較短,規模較小,與其他傳統行業相比較難得到銀行家們的青睞。這恰恰給產業投資基金提供了舞臺。投資基金投入企業后,企業可以利用該資金進行產品研發,搞自主創新,與國家所倡導的“自主知識產權創新”相一致。并且投資基金只謀求經濟收益,一般不采取控股的形式,如果被投入企業控制得當的話,外資產業投資基金投入企業后也不會威脅我國的經濟安全。
四是使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更加完善。產業投資基金較為關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外資產業投資基金更是如此。外資產業投資基金投入企業后會將國外先進的管理機制一并引入,必然會使公司的治理更加趨于完善。而產業投資基金的自身特點,決定了它不僅可以作為一種新的投資渠道,而且對改善企業管理與經營狀況等均會起到積極作用。
五是可以優化我國現有的投資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特別是引進外資投資基金,對于國內整個基金行業來說,無疑也將產生深遠的影響。目前境內投資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的并購案還不多見,外資產業投資基金、外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會加快兼并收購的步伐,優化我國目前的投資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同時也會給投資人帶來更多的益處。
六是可以更好地引進和利用外資,緩解國內資金不足的矛盾。作為一種直接融資方式,開放產業投資基金會增強我國外資的利用水平,而又不增加我國的外債。外資產業投資基金除了投資我國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外,還可以投資基礎設施、待重組的國有企業。
產業基金開始出手
成立于2006年年底的渤海基金總規模200億元左右,其出資人是國家開發銀行、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天津市津能投資公司等八家國有企業。
按照當初的計劃,作為我國第一只獲準試點的大型國有產業投資基金,渤海基金將主要圍繞天津濱海新區功能定位進行投資,此外也將對天津以外的環渤海地區進行產業投資。在成立之初,曾有消息傳言,渤海基金將投資空中客車的天津項目和中石化的項目。
如今時過境遷,渤海基金出手極為謹慎,目前僅投資了兩個項目,一是以15億元的價格收購了天津鋼管5%的股權,另一個是以10億元的價格獲取了成都商業銀行10%的股權,而在這兩筆收購中,收購對象均為國有企業。過去近兩年時間里僅有的兩次出手,讓業界對其投資能力產生了質疑。
同時該基金一些項目投資如入股成都商業銀行等,也不在濱海新區及環渤海地區范圍內,與“重點扶持環渤海地區產業”的發起初衷有明顯差距,因而受到外界質疑。
這些,或許都可以認為是一種磨合和摸索吧。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對國資委來說,產業投資基金還是央企重組新工具。早在2006年4月16日,在由國資委副主任邵寧出席的一個討論會上,眾多的專業人士對國企改制的產業基金進行了討論。這使央企重組的一個新工具――國企改制產業基金運作模式更加清晰。
而今,機會也出現了。
2008年8月,大型國企徐工與凱雷在結束了三年的“戀情”之后,很快又有了新的“追求者”――在凱雷之后,并非如外界所預料的徐工集團將通過內部的產業重組來推進自身的改革,目前徐工仍然在積極地尋求合作者,而我國最大的國有性質的私募基金――渤海基金將可能在近期介入徐工案,并將收購其部分股權。
“有些體制問題,徐工自身是解決不了的,只有通過外部資金進入才能盤活,而這也可能是渤海基金自成立后的最大一筆投入。”一位了解該收購案件的知情人透露。
其實,在徐工凱雷合作尚未結束之時,渤海基金就已經介入。介入的時間是今年年初,而在今年的5月份,參與談判的三方之間有了一個初步的協議。按照協議,徐工方面將持股55%,凱雷持股30%,而渤海基金的持股比例是15%。
據知情者說,在徐工、凱雷、渤海基金三方有了合作的意向之后把協議上報了相關部委,仍然沒有得到批準。
7月25日,徐工科技公告稱,公司擬以每股16.47元的價格向母公司旗下的徐工機械發行3.4億股,用于購買其擁有的重型公司和徐工機械擁有的相關注冊商標所有權,而在完成此次重組后,徐工集團便將基本實現整體上市。
在過去的三年時間中,徐工一直試圖吸引外部資本參與改制,但一直沒有獲批。在此情況下,在內部去尋找突破口,進行內部資產重組和產業方向調整不失為一個好的解決方法。
篇3
關鍵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創業投資
中圖分類號:D922.28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428(2012)08—96 —02
近幾年,我國股權投資市場發展迅猛,2011年2月22日,國家發改委正式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六大要點,其中要求資本規模在5億元以上的股權投資企業必須申請備案并接受備案管理。業內人士分析指出,這意味著我國正式啟動對股權投資基金的強制備案管理,對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開始邁入新階段。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概述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所規范的證券投資基金相比,有兩個大的區別,一是資金籌措渠道不同,二是投資對象不同。前者通過私募籌措資金,后者一般通過公募籌集資金;前者主要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通過企業股權上市而獲利,而后者主要投資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因此,對于股權投資基金的規范而言,與證券投資基金也有著很大的不同。
我國發改委起草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中把產業投資基金定義為“一種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和提供經營管理服務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即通過向多數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設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從事創業投資、企業重組投資和基礎設施投資等實業投資。”由于股權投資基金在運作和資金籌措上和一般證券投資基金不同,因此,如何對其監管成為立法者考慮的重要問題。
二、我國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的探索
我國對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范經歷了較長時間的醞釀,第一個階段是從1996年到2001年,一方面對創業投資基金實行備案管理,同時又進行產業投資基金的試點。該辦法確立了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制度,備案并非強制性要求,凡遵照該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接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投資運作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不享受政策扶持。而且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社保基金只能投資到在國家發改委備案的投資資金。國家發展改革委在開展產業投資基金(即股權投資基金)試點的同時,還根據國務院有關批復精神,自2008年6月開始,先后在天津濱海新區和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開展了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的先行先試工作。從效果看,備案管理的模式,符合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發展特點,得到業界積極評價。2009年年底以來,國務院又先后批準武漢東湖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長江三角洲地區也可享受股權投資企業備案先行先試政策。
2011年1月份國家發改委了《關于試點地區股權基金試點和備案的通知》,這是我們國家第一部關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本性法律文件。現在由天津、北京、上海、江蘇、浙江、湖北、四川、重慶、湖南等省市的股權投資企業,都可以到國家發改委備案。該文件從六個方面了提出了規范性要求:(1)規范股權投資企業的設立、資本募集與投資領域。要求股權投資企業應當遵照《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有關規定設立,且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募集資本,不得通過公告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的公眾進行推介。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于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投資過程中的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于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2)健全股權投資企業的風險控制機制。包括實行適度的分散投資、對關聯投資實行投資決策關聯方回避制度、建立業績激勵機制和風險約束機制等。(3)明確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職責,以規范其管理運作行為。(4)建立股權投資企業信息披露制度。除應向投資者披露投資運作信息外,還應向備案管理部門提交年度業務報告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在投資運作過程中發生重大事件的,應及時向備案管理部門報告。(5)完善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程序。除按照“抓大放小”原則,明確了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范圍外,還明確了股權投資企業的備案程序,以及應當提交的文件和材料。(6)構建適度監管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三、目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在問題分析
總的來說,我國股權投資基金方興未艾,正以越來越快的速度向前發展。但是,對其規范不力、監管不嚴、規范性文件立法層次低的缺點也越來越得到暴露。實踐中,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往往存在這樣一些問題:(1)資本募集不規范。目前我國一些股權投資企業通過舉辦論壇和變相廣告的方式進行募集,使一些不具備基本風險鑒別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公眾投資者也被卷入其中。(2)管理運營不規范。股權投資作為一種長期投資方式,需要建立業績激勵機制和風險約束機制,以激勵管理團隊勤奮敬業,并保障投資者權益。但是,目前股權投資企業的業績激勵機制和風險約束機制普遍不夠健全。(3)投資運作不規范。一些股權投資企業介入了證券投資和房地產投資,蘊含了一定的潛在風險,也有不少股權投資基金涉足高利貸。更有不少機構假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名義,行非法集資之實。(4)從現實來看,地方政府往往重視對給予股權投資機構種種優惠以達到招商引資的目的而對已經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和機構往往放任不管。
四、加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對策研究
針對實踐中出現的眾多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從提升股權投資基金法律層級、提高效力、完善監管、增加透明度、落實優惠等方面著手,提升對股權投資基金的規范水平。
首先,由于目前我國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的規范性文件全部是部委規章,法律層次太低,因此,要盡早出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筆者認為,私募股權基金的立法監管應尊重客觀現狀。在私募股權基金的立法監管方面,我國有關部門已經出臺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辦法》和《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并有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的配套稅收立法。如果強行把私募股權基金納入《證券投資基金法》,必然面臨和現有立法的沖突和銜接問題。因此,私募股權基金不宜放在證券投資基金法里,而更宜單獨立法。
其次,應盡快設立全國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協會,進行行業自律監管。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向行業協會登記備案,定時報告有關基金運作的財務資料,接受其檢查、監督,最終以構建證監會統一行政監管、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協會自律監管、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自我監管三方面結合的立體監管體系。
再次,要重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我國企業誠信文化建設相對比較滯后,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又具有非公開的特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的風險和道德風險難以防范。因此,規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非常必要。
從各國實踐來看,政府對股權投資基金的政策扶持和優惠也相當重要,目前,我國的政府部門對股權投資基金的扶持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稅收優惠;2、提供引導資金;3、分擔投資失敗形成的虧損。目前,由于股權投資基金仍然屬于一個新生事物,政府對其扶持往往還體現在書面上,有必要通過實踐來進一步深化和落實。
篇4
一、我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運營狀況
2006年3月起實施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家與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我國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由此正式拉開了序幕。2007年7月,國家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正式亮相,并公布2007年投資預算為1億元。各類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出臺不久,我國創業資本規模與投資總t呈現井噴式增長。2007年,共有109家創業投資公司擴資或驀集新的基金,籌資金額達89338億元,是2000年新籌集資金額的4倍以上。在本土創業資金中,來自于政府資金的比例由2006年的74%提高至34.57%。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杠桿作用已初顯成效。
二、調整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法律制度及存在的問題
從國際經驗看,美國、以色列等國家創業投資業之所以發展迅速,一條很寶貴的經驗就是通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杠桿放大作用,有效地引導民間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這種高風險領域。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指一種主要由財政出資設立的,不以盈利為目的,旨在引導社會資金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政策性基金。當前,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已為各級各地政府所普遍推行,并取得了初步的示范效應,但鑒于這種模式仍然存在著不少法律制度障2007年7月,財政部、科技部聯合制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成為了目前國內規范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主要法律政策。而在地方層面,北京、天津等各級地方政府紛紛出臺關于本地區引導基金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從而形成了不同層級、各具特色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法律體系。盡管各級政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熱情甚高,但一些引導基金的設立與運作卻不夠規范,出現了包括資金規模過小、直接從事創業投資、大部分投向成長期和成熟期的企業等問題。究其原因是我國現階段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法律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國家尚未制定調整引導基金的法律法規,引導基金內涵、基本原則、設立程序、組織形式、投資對象、政府作為發起人的權利義務、受托機構的權利義務、收益分配、監督管理等問題都沒有予以明確。科技部的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屬于國家部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層級較低,對地方引導基金只具有示范性而不具有約束性。而各地出臺的地方性引導基金管理規定又存在較大差異,直接影響了引導基金的運行效果。總之,這種立法滯后的狀況嚴重束縛了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示范與引導效應,制約了我國創業投資業的運作和發展。
篇5
NEWS新聞報道
6月10日,浙江紅鼎創投董事長劉曉人因涉嫌集資詐騙罪被正式批捕,此前的5月4日,他投案自首。紅鼎創投成立于2006年8月,投資早期項目,以合伙制的形式組建創投基金。在浙江創投業內,劉被冠以“民間創投第一人”、“民間天使投資人”之稱。
據報道,劉曉人在社會上累計集資金額達2.15億元,其中有1.97億元無法按時償還。大量非法集資主要被用于償還高額利息、高息放貸給一些民營企業、投入其在德清武康一家紅韻坊故鄉茶館的生意,以及進行一些房產投資等。
3年間,劉在高利貸的泥潭中越陷越深,一方面他給投資人有保底承諾,有的短期借貸月息高達30%。另一方面,隨著去年金融危機的加劇,許多公司無法償還借款,出現很多壞賬,他的資金鏈開始斷裂。
就在劉曉人自首后不久,德厚資本中國區合伙人、上海匯樂集團的負責人黃浩,5月初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一個公開場合被上海市公安經偵部門帶走。隨后匯樂集團資產被查封。據指,匯樂是一家打著創投名號的“偽創投”公司,其管理團隊不具有創投行業經驗。匯樂投資的業務包括房地產、已上市公司股票等等。
業內人士分析稱,中國的風險投資僅有10年的歷史,而真正開始活躍,是2005年以后的事,因此有人把2005年稱為中國創投元年。創投進入中國后,一直是以外資基金為主體,中國本土的創投近年來才有點起色。而中國的民間資本進入創投領域,也是在最近幾年間的事。當江浙的民間資本炒房、炒礦、炒股票不斷獲得暴利后,一直在尋找新的投資機會。當他們發現創投這座金山后,以為創業投資和炒房一樣簡單,于是紛紛拉起創投的大旗,殺進這個行業。其中,大量的新進企業根本就不懂創投為何物,沒有相關的從業經歷,部分老板甚至只有小學學歷,就敢進入這個專業的領域。民營創投業的混亂局面從一開始就埋下了伏筆,近來問題的集中爆發是必然的結果。
同時,自去年金融危機開始以后,在中國的國際資本急劇萎縮,這必將會影響到外資基金在中國的投資。這個背景下,人民幣基金的募集似乎就成為了當前創投企業唯一的“過冬之術”。而中國的人民幣基金只有社保基金、政府引導基金等少數幾個機構投資者。在缺少機構投資者的大背景下,部分創投機構不得不考慮民間資本。非法集資還是創業投資,往往只在一念之間。
LAW法律分析
一、法律現狀
迄今為止,中國沒有出臺對創投基金的正式法律規范。僅有2005年11月15日國家發改委、科技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下稱“《創投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同時,由于創投企業多采用合伙企業或有限公司制,《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對其也有相應規定。據悉,國家發改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已經形成基本草案,準備最近上報國務院。
由于總體上法律規范的欠缺,導致創投的資金募集存在很大的法律空白或者說法律風險。民營創投在募資時往往向周圍的親戚朋友集資,而不是向特定的投資者募集。這就存在一個問題,是合法募資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中的紅線到底在哪里?從匯樂創投涉嫌非法集資到紅鼎創投涉嫌集資詐騙,暴露出來的問題正是在于創投企業的資金來源存在合法性的問題。另外,還導致管理混亂,責任缺失等問題。
二、非集之罪
紅鼎創投劉曉人的行為是打著創投旗號從事非法集資,已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首先,其集資對象很可能是不特定的,沒有投資門檻,相當于公開發行;其次,他的集資有一個保底付息的承諾,如果是投資的話,是沒有保底的。這兩個條件結合在一起的話,就是非法集資了。
創投基金和非法集資的另一個顯著區別是,在創投基金中投資人是要成為股東或有限合伙人,而非法集資是債權關系。
目前在PE行業,創投基金的普遍做法是,首先在工商局進行企業名稱登記,然后拿出一個詳細的基金說明書,包括金額大小,起點跟終點,比如說不低于多少,不高于多少,確定基金規模。同時規定投資人該享有的權利、投資方向、管理團隊、托管銀行以及存續時間等等。在人數方面也有規定。
在VC、PE企業中,投資人不能超過50人,有限公司與合伙企業都是50個人,這是《公司法》以及《合伙企業法》明確規定的。而超過50人,就涉嫌非法集資。但在出資人的投資門檻上,國家還沒有明確規定。
匯樂涉嫌非法吸存觸及的紅線可能有三點:一是股東人數超過《創投管理辦法》規定的上限200人;二是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且承諾固定收益;三是股東出資額低于《創投管理辦法》規定的下限100萬元。
按照國內法律,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三、運作不規范
創投企業的形式主要有三種形式: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無論采用哪種形式設立創投企業,其主要業務都是創業投資,都有一套嚴格的運作制度。以有限合伙制為例,LP(有限合伙人,創投基金出資人)出資并享受投資成果的大部分,GP(普通合伙人,創投基金管理人)管理分享部分投資成果并提取基金管理費,二者有明確的權利義務界定。
但民營創投企業很多連什么是GP,什么是LP都搞不清楚,就去設立創投基金。很多LP直接去參與管理,LP和GP合二為一的現象也不少見,可以說從企業的制度上就存在很多不規范、不合乎行業規律的問題,后續出現問題在所難免。
近兩年,創投行業一下涌出了數百家新興的創司,大部分都像黃浩一樣缺乏創投專業經驗,將二級市場的股票投資經驗以及財務經驗等同于創投專業能力。事實上,它們并不是專業的GP。這樣的GP很難從專業的機構投資者中融到錢。
《創投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創投企業僅限于投資未上市企業,且不得投資房地產。而很多民營創投企業設立后,并沒有拿投資者的資金去做真正的創投。匯樂投資的資金被用到房地產的炒作、股票二級市場的投資上,與創業投資風馬牛不相及。紅鼎創投的資金被用來償還高額利息、放高利貸、個人揮霍等,僅有一小部分用于實際的投資業務。可以說,創投已經變味甚至變質了,僅僅是一些發起者作為集資的工具而已。
四、投資者不成熟
在西方發達國家,創投業的投資者主要是養老基金、大學基金、大型機構、大型企業、家族基金等,它們熟悉創投行業,進行謹慎、合理的投資,它們把錢交給GP時會進行嚴格的考察。
而中國人民幣LP的生長環境還不成熟,遠不能滿足眾多VC的資金缺口。“有錢的保險公司、銀行、證券公司大多會自己做創投。富裕的個人,也愿意選擇自己來做創投,或將資金交給下一代來管理。”
即使是弘毅、鼎暉這樣已經獲得全國社保基金投資的資深基金管理人,也面臨“人民幣LP缺乏”帶來的挑戰,更何況那些完全沒有創投經驗的初出茅廬者。在這種環境下,新興創投企業很容易越過法律底線,將私募對象鎖定為風險承受能力弱的民間資金。
民間資金看到創投領域的暴利而忽視了其中的風險,以為創投一定能帶來高額利潤,所以紛紛掏錢進入創投。以紅鼎創投為例,很多出資人只是看到了高額的利息回報,就愿意出錢,而沒有對基金的管理者進行認真的調查、評估,也沒有研究這個行業的運作模式,就閉著著眼睛把錢交給了對方,然后回家等著高額回報,換來的卻是血本無歸。
TIPS鏈接
創業投資基金
篇6
在新經濟發展模式下,我國經濟已經取得了突破性飛越,一些中小企業快速發展已經成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中不可忽視的中堅力量。中國經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輝煌成就,年均GDP增幅超過9%,這與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是分不開的。為了加快中小企業創新經濟的崛起,我國政府和私有經濟體系不斷推出各種基金形式投入到中小企業發展進程中,如:種子基金,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私募基金,投資銀行等在中小企業創業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因我國政策體制束縛和中小企業自身存在的因素,中小企業融資難仍舊是中小企業發展的障礙,它已經成為影響我國國民經濟增長、經濟結構調整和社會經濟穩定與發展的戰略性問題。
如何支持和引導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在借鑒和參考國內外經驗的基礎之上,經過長期調研分析,財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政將安排1億元資金建立引導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根據《暫行辦法》規定,引導基金通過引導創業投資行為,支持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業和技術創新。該辦法的出臺使我國公共財政支持政策走過了從政府直接投資入手,到引導式優惠政策呵護的過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如同“基金中的基金”,為中小企業輸血,并從臺前轉到幕后。
《暫行辦法》撬動社會資金流向中小企業
為了使國家級創業引導基金更好地服務于科技型中小企業,財政部、科技部聯合下發的這一《暫行辦法》,作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重要舉措,該辦法規定,引導基金通過引導創業投資行為,支持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業和技術創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將突破以往的傳統財政支持方式,突出以市場化、公共化、專業化三大原則和四種支持方法撬動社會資金流向高科技企業。
三大原則重在撬動社會資金市場化原則
其市場化原則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暫行辦法》規定,引導基金以股權投資的形式投入,在創業投資中只占有較小的比例(最高不超過25%),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不參與創業投資機構日常管理。這樣既保證了引導作用,也避免了對所參股創業投資機構的行政干預。二是引導基金在選擇支持對象時,不直接選擇項目,而是通過設定客觀條件,公開選擇創業投資機構,至于這些機構接受引導基金支持后,具體投資哪些項目,則由其從投資者的角度自行判斷和決定,引導基金不干預,從而使政府部門從“選項目”的苦境中解脫出來。
公共化原則
引導基金的公共化原則主要體現在引導基金對社會資金的撬動作用。引導基金不以盈利為目的,通過將部分投資收益讓利于投資者或者為投資者提供補助的方式,吸引社會資金向初創期中小企業投資。這可以不僅使更多的企業收益,更為重要的是可以使財政資金的輻射面更廣,從而使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從總體上得到改善。
專業化原則
投資決策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新出臺的《暫行辦法》把著力點放在對創業投資機構的判斷標準上,保證所支持的是確有能力的、專業化的并以支持中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為主要方向的創業投資機構。
為了保障引導基金的規范運作,《暫行辦法》還規定,對所要支持的創業投資機構,在財政部、科技部官方網站上及有關媒體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再予以支持,財政部、科技部將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引導基金的整個運作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四種方法規避創投風險
根據我國中小企業特點和創業投資發展的實際情況,引導基金采用4種不同方式支持創業投資。業界專家認為,這4種支持方式針對性比較強,覆蓋面比較寬,符合中小企業特點和我國創業投資發展實際,對于創業投資機構,可以解決其投資風險過大而不向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的問題;對于科技型中小企業,可以解決其初創期難以逾越的“死亡谷”問題。
階段參股:階段參股是指引導基金向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在約定的期限內退出。主要支持發起設立新的創業投資企業,以擴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總量。
1.引導基金的參股比例最高不超過創業投資企業實收資本(或出資額)的25%,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
2.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其他股東或投資者可以隨時購買。自引導基金投入后3年內購買的,轉讓價格為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超過3年的,轉讓價格為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按照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
3.申請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在《投資人協議》和《企業章程》中明確: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以隨時退出;引導基金參股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在引導基金參股期內,對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總額不低于引導基金出資額的2倍;引導基金不參與日常經營和管理,但對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情況擁有監督權。
跟進投資:即引導基金與創業投資機構共同投資于初創期中小企業。這種方式主要支持已經設立的創業投資機構,以降低其投資風險。
1.創業投資機構在選定投資項目后或實際完成投資1年內,可以申請跟進投資;
2.引導基金按創業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50%以下的比例跟進投資,每個項目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
3.引導基金按照投資收益的50%向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支付管理費和效益獎勵,剩余的投資收益由引導基金收回。
4.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一般在5年內退出。股權退出由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負責實施。
風險補助:即對已投資于初創期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機構予以一定的補助,增強創業投資機構抵御風險的能力。
創業投資機構在完成投資后,可以申請風險補助。引導基金按照最高不超過創業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風險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投資保障:即創業投資機構挑選出有潛在投資價值、但有一定風險的初創期中小企業,此時,由引導基金對這些企業先期予以資助;同時,由創業投資機構向這些企業提供無償的創業輔導,輔導結束后創業投資機構向這些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引導基金再給予第二次補助。這種方式主要解決創業投資機構因擔心風險,想投而不敢投的問題,對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等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尤其適用。
1.獲得引導基金資助后,由創業投資機構向“輔導企業”提供無償創業輔導的主要內容,輔導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2.引導基金可以給予“輔導企業”投資前資助,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資助資金主要用于補助“輔導企業”高新技術研發的費用支出。
3.經過創業輔導,創業投資機構實施投資后,創業投資機構與“輔導企業”可以共同申請投資后資助。引導基金可以根據情況,給予“輔導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的投資后資助。資助資金主要用于補助“輔導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產業化的費用支出。
引導基金支持對象
引導基金的支持對象主要是從事創業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具有投資功能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以及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
創業投資企業:是指具有融資和投資功能,主要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公司制企業或有限合伙制企業。
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是指由職業投資管理人組建的為投資者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的公司制企業或有限合伙制企業。
具有投資功能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是指主要從事為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技術服務和融資服務,且具有投資能力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服務中心等中小企業服務機構。
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成立期限在5年以內的非上市公司。
引導基金 厚積薄發
數據顯示,我國約有數千萬家中小企業,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9%以上。中小企業占據了市場經濟大潮的半壁江山,在社會經濟發展中日益發揮著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已成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但和大企業相比仍處于不利的地位,面臨著各種難題,其中最普遍、影響最大的難題就是融資難,近年來,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對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均給予了相當程度的關注。1998年中央政府第一次明確要求銀行系統增加向中小企業貸款,商業銀行均成立了中小企業信貸部,國家經貿委成立了中小企業司,上海、北京等地成立了專為中小企業服務的貸款擔保基金,一些省市相繼設立了科技風險投資基金和創新基金;民間也自發成立了融資擔保公司;人民銀行三番五次地重申要加強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等等。但是這些舉措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癥結何在?
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癥結
有關專家稱,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癥結首先是體制上的原因,國家雖然出臺了一系列措施,但在實際操作中并沒有得到認真落實。在現行的金融體系中,國有商業銀行貸款給國有大中型企業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事。而貸款片面地向少數大型企業集團傾斜,加上過分嚴格地控制中小金融機構和民間金融活動,是導致中小企業和新興企業缺少融資渠道的根本所在。
其次,是中小企業自身的原因,多數中小企業在發展初期盲目追求短期利益,而不注重資本積累,其簡陋的條件和太低的信譽,令銀行和機構投資者望而卻步。
第三,是銀行經營理念存在誤區,貸款給大企業和小企業、貸款10億和貸款1000萬,其花費的時間和人力相差無幾,而有可能產生的效益是不同的,這就造成銀行工作人員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前提下,寧可做“批發”而不愿意做“零售”業務。
另外,雖然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業的政策,但大多是針對中小高科技企業的,而更多科技型中小企業依然得不到足夠的資金支持。
厚積薄發管理辦法出臺
在這樣的國內外形勢下,財政部牽頭,會同科技部,共同提出了“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命題。從2006年啟動到現在,大約一年半的時間,科技部和財政部對全國各地財政部門、科技部門、國家高新區管委會、風險投資機構、業界專家、高新技術企業進行了大量的走訪和調研,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科技部和財政部形成一致意見,推出了《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
科技部相關負責人表示:“這個管理辦法既是國內外經驗的總結,也是國家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綱要》的一個重要措施。應該說是一種厚積薄發。” 專家表示,這一系列舉措意味著我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已開始進入規范運作的新階段。
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基金創立的目標就是利用國家財政科技投入,通過風險投資機制,發展和壯大風險投資機構,增加風險投資機構對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能力,提升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財政支持從直接到間接
為了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全方位地幫助中小企業進行由小到大的蛻變,“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原則上各地政府將不再直接由財政出資設立創投企業,而是通過設立一定的合作條件將資金投資到其他中外創投企業中,這部分國有資本將以非經營性資產的身份進入,即不再有保值增值的硬性要求,“允許失敗”。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作為主要由財政出資設立,不以贏利為目的,意在引導社會資金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政策性資金,是一個財政政策而不是一個國資政策。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就像酒引子一樣,重在拉動、吸引更多的民間資本力量參與到創投企業中來。
引導基金發揮杠桿效應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設立,引入了新的風險投資機制,真正發揮了公共財政的支持作用,對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和戰略意義。它克服了由政府出資成立國有控股投資公司、對高新技術產業直接投資或者無償貸款的傳統扶持方式帶來的一些弊端,充分發揮了政府資金的杠桿效應。
有關負責人指出:建立國家和地方性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母基金”的形式再投資其他創投企業,項目導向則直指初創期創業企業和中小高科技企業,形成天使資本。政府、監管部門、金融機構等將進一步加大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為中小企業提供更為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服務。成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后,財政資金原則上將不再直接設立創司。
總之,政府在創業投資發展過程所扮演的角色被定位在營造寬松的投資環境上,如建立健全風險投資的法律、法規體系,建立更規范的監管機制,引導和制定相關政策,清除體制弊端;引導風險投資機構實行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和規范的市場化投資制度,吸收除國有資本以外的其他資本,實行股權多元化制度等。這種機制可以吸引社會資本源源不斷地流向創新型企業,不僅使更多的中小企業受益,更重要的是可以使財政資金輻射面更廣,從而使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各地搭建科技金融服務平臺
2006年1月全國科技大會召開后不久,國家頒布了《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和若干配套政策。綱要中明確指出:要實施促進創新創業的金融政策,建立和完善創業風險投資機制,起草和制定促進創業風險投資健康發展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
在《實施促進創新創業的金融政策》的配套政策中,提出要探索以政府財政資金為引導,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資金投入為主的方式,采取積極措施,促進更多資本進入創業風險投資市場。建立全國性的科技創業風險投資行業自律組織。鼓勵金融機構對國家重大科技產業化項目、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等給予優惠的信貸支持,建立健全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知識產權信用擔保制度和其他信用擔保制度,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良好條件。搭建多種形式的科技金融合作平臺,政府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和民間資金參與科技開發。鼓勵金融機構改善和加強對高新技術企業,特別是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鼓勵保險公司加大產品和服務創新力度,為科技創新提供全面的風險保障。
綱要和配套政策出臺后,中關村科技園區、浦東新區、蘇州工業園等地方都陸續成立了一些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從2006年規劃綱要頒布至今,各地利好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陸續出臺。
上海浦東新區啟動創業風險投資基金
作為全國試點,浦東新區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于2006年10月正式啟動。此舉將充分發揮10億政府資金的引導和示范作用,在“十一五”期間集聚規模達200億的創業風險投資基金,為實現2010年浦東高新技術產業產值突破3000億的宏偉目標提供強大的資本動力。
為進一步優化自主創新的投融資環境,推動高新技術產業跨越發展,浦東率先落實國家政策,設立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與傳統的政府無償資助不同,引導基金雖屬于非營利資金,但強調政策性和引導性,要求保本微利經營,實現政府資金的有償使用。另一方面,與傳統政府項目評審機制不同,引導基金將充分利用專業機構的項目識別能力和資本運作能力,委托其挑選、管理項目,原則上不介入創業風險投資機構日常的經營管理,不干預其正常的投資決策,確保按照專業化、市場機制進行選擇,重點支持一批優秀的、有發展前景的企業或項目。
山西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項目正式設立
2007年7月,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與國家開發銀行(CDB)共同發起的“山西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項目正式組建成立,簽約儀式在太原舉行。
山西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國家開發銀行與地方政府合作建立的全國首家省級創投引導基金。該基金規模為8億元人民幣,并將逐步吸引20億元以上的海內外資金建立子基金。山西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薛延忠表示,創投引導基金的設立,對于鼓勵和支持山西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解決“科技創新不足”這一制約山西省科學發展的“短板”和“軟肋”,進而促進山西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先行
中央未動,地方已先行,2007年3月,在國家級引導基金設立4個月前,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中關村基金”)就已經開始運作。作為投資人,它們與光大控股、聯想投資、啟迪創投和聯華控股共同發起了四只創投基金,中國第一批有引導基金參股的商業性創投基金面世。
中關村創業投資發展中心是中關村基金的具體管理方。其副總經理于鳳坤透露,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共出資1.65億元,引進外部資金3.85億元,引導基金實現了3倍的放大效應。
海淀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財政撥款每年7000萬
2006年9月,海淀區成立了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未來5年內總投資將達到5億元規模,用于支持本區域內企業發展。海淀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初期投資全部為財政性資金,每年財政撥款不少于7000萬元。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將主要通過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的方式,引導、扶持、帶動海淀區創業投資事業的發展。該基金還與民間資本建立風險共擔機制,并配以有效的激勵制度,引導創業投資企業將資金投入到企業或項目的早期階段,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蘇州設立國內首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2006年3月,國內第一只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在蘇州工業園區成立。這一由國家開發銀行與中新蘇州工業園區創司共同組建的“蘇州工業園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總規模達10億元。它的發起設立,對于吸引境內外資金參與國內創業投資將產生重要影響。
業內人士指出,創投引導基金的發展,能帶動中國本土創業投資和高新技術園區融資方式的改變,創投引導基金數量的增加,也將直接讓目前融資困難的創業企業受惠。
篇7
2006年12月30日,星期六,入冬以來第一場大雪突臨華北,天津迎賓館仍然迎來了百余位政商來賓。天津市長戴相龍宣布,渤海產業投資基金正式掛牌,總規模200億元,首期金額60.8億元。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亦于同日揭牌成立。
渤海基金出資人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國家開發銀行、國家郵政儲匯局、天津市津能投資公司、中銀集團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中銀投資)、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同時掛牌成立的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下稱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其中,全國社保基金等前五家出資人各出資10億元,人壽集團和人壽股份共出資10億元,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出資8000萬元;基金以封閉方式運作,存續期15年。
依照國家發改委的批復,渤海產業基金為契約型,基金首期資產委托渤海產業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委托交通銀行托管。按照契約型基金的有關法律規定,渤海產業基金不設董事會,基金持有人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
作為資金管理方的渤海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金為2億元,中銀國際控股公司(下稱中銀國際)占48%的股份,天津泰達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持22%,六家基金持有人(人壽集團和人壽股份合并計算)各占5%。目前,渤海基金管理公司還在依照程序進行工商登記。
中國銀行行長、中銀國際董事長李禮輝與曾任新橋投資集團董事總經理的歐巍將分別出任渤海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據悉,此前,中銀國際及天津方面曾力邀香港投資銀行家梁伯韜出面管理這一基金;然而,后來梁伯韜由于身陷電訊盈科收購案的重圍(參見《財經》2006年第15期“破解電盈僵局”),最終作罷。
梁伯韜曾向《財經》記者表示,放棄這樣一個機會非常可惜。
“渤海基金有些內部的事情還沒有做完就掛牌了,主要是想趕在2006年完成。”2007年1月3日,一位天津濱海新區的政府官員對《財經》記者說:“渤海基金獲得批復已經有一年了,不宜再拖到2007年。”
博弈與混合
渤海基金備受矚目的深層原因在于,業內均將其視為發展中國式私人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下稱PE)的一次突破。中銀國際首席經濟學家曹遠征即表示,產業基金事實上只是中國的一種特定名稱,實質正是PE的一種。
近年來,像凱雷集團、新橋資本集團等大型PE在國際乃至中國股權市場上叱咤風云,令中國國內的投資界心動不已,2006年相關專題的研討會從來都是高朋滿座。
在國外,PE的組織形式多為有限合伙制,即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組成。一只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過程和結構一般是:基金管理公司作為發起人發起,向特定的投資者募集資金,以合伙企業形式設立基金。其中,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作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掌握管理和投資等各項決策權,也做一定的投資,通常占總認繳資本的1%;其盈利來源主要是基金管理費和相應分紅。而基金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主要承擔出資義務,決策權有限,一般只負有以其出資額為限的有限責任。
這種安排的優勢,是明確了基金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于基金管理人承擔無限責任,因而會對其行為形成較好的約束激勵機制。
對照國際做法,以契約型為主要組織方式的渤海產業基金有著強烈的實驗和折衷色彩,且實際上亦兼有公司和合伙制特征。因而有業內人士指出,渤海產業基金是一個“混合類型的投資基金”。
契約型基金本質上是一種信托安排,又稱信托型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和投資者(受益人)三方通過信托投資契約而建立。按照有關規定,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作為信托契約中規定的受益人,對基金運營及重要投資決策通常不具有發言權,投資者組成的是持有人大會而非股東大會,對投資決策沒有太大的影響力。
然而,在渤海產業基金的安排中,由于基金管理公司大股東中銀國際并不承擔無限責任,且該基金缺乏公募基金的流動性,各方投資人從投資風險考慮,均有參與基金管理的意愿。因此,渤海產業基金在管理層面上又引入了公司模式――中銀國際以大股東身份組建渤海產業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幾家投資機構為了能在基金投資決策時占有一定的發言權,也各自以5%的小比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
“這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結果。這一復雜的結構設計既照顧了各方需求,也使大家的利益結合得更為緊密。”一位知情人士此前曾對《財經》記者如是說。
作為中國第一只獲準試點的大型產業投資基金,渤海基金早在2005年12月即獲得國務院同意及發改委批準。然而,顯然是利益相關方的指向各異,最終導致了渤海基金的“難產”。整個安排中最大的受益者當屬天津市。
據新華社報道,渤海基金將主要圍繞實現國務院對天津濱海新區功能定位進行投資,同時也將支持天津濱海新區以外環渤海區域經濟發展。路透社引述中國媒體報道稱,渤海產業基金目前至少選定了三個項目,其中包括空中客車天津項目;另外兩個分別是中石化煉化項目和濱海新區區內交通建設。
對于中銀國際來說,則獲得了參與管理一家事實上的PE的牌照――這一牌照甚至早于《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的出臺,并有可能在未來不斷擴展這一基金管理的規模。對于各家投資人來說,固然也獲得了進行產業投資的機會,但由于相關管理辦法和公司構架本身并不成熟,更多地要從投資收益和風險控制的角度進行考慮。此前即有說法稱,基金持有人、監管層和地方政府對于基金投資方向存在著不同意見。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金融系主任何小鋒對《財經》記者表示,渤海基金這種模式,不應該成為未來中國產業基金發展的主流模式。“產業基金投資者看重的,是基金管理人的能力和業績。因此,不應該先成立基金再來找基金管理人。”何是國家發改委關于“國外產業基金的運作制度和機制”研究課題小組負責人。
監管分歧猶存
作為試點,渤海基金承載的另一重使命,在于摸索產業投資基金乃至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的有效運行模式和監管尺度。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副司長曹文煉曾對《財經》記者表示,渤海產業基金將邊試點,邊完善制度建設,從而推動《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盡快正式出臺。
發改委的《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稱,產業投資基金是對企業進行直接股權投資、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的集合理財方式。這份文件還明確規定國家發改委為產業投資基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基金的審批與監管。
據悉,正在起草的《管理辦法》,將主要是對四類機構參與設立大型產業基金設定審批程序,這四類機構分別是國有企業、社保基金、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以及由財政部撥款的機構和單位。此外,《管理辦法》將可能訂立需要審批的產業基金規模門檻,以10億元單位計,但具體規模仍存爭議。
2006年12月初,在北京釣魚臺酒店一個主題為“產業基金和政策環境”的內部論壇上,國家發改委主任馬凱表示,在經濟發達國家,投資基金已經成為同銀行、保險并列的三大金融業支柱,國內發展產業基金的條件已日漸完善。馬凱還強調,發展產業投資基金需要“從試點起步,從試點中完善制度,逐步規范發展”,試點的原則將是“多形式,少數量,重市場”。
據參加這次會議的專家透露,目前《管理辦法》制訂中遇到的主要問題來自三個方面。
一是對合格投資者和管理人的界定。根據國家發改委對歐洲股權直接投資業的考察,商業銀行已經成為歐洲地區直接股權投資基金的首要資金來源,占24%;養老機構和保險公司分別占22%和12%;個人投資者只占6%。目前中國的金融機構投資產業基金均為個案,需要獲得國務院特批。國家發改委官員明確表示,希望商業銀行能被允許投資于產業基金,不過這需要得到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認可。
二是對產業基金投資的限制。目前產業基金不能搞負債,不能借貸款,只能投資未上市企業的股份。實際上,國際上直接股權投資基金已越來越多地參與上市公司收購,然后將上市公司退市,并且越來越多的投資基金開始通過負債形式來獲取資金。
三是產業基金是否需要審批。目前創業投資基金只需實行備案制,向國家發改委及省級發改委備案即可,相比之下,審批制使產業投資基金凸顯了進入門檻。在國家發改委看來,對于大型的產業基金,如果沒有前置審查的話,基金管理公司的道德風險可能無法控制。但是業內專家則多認為,投資者的風險不應該由政府過濾,而是應該通過市場中介機構過濾。
篇8
關鍵詞:PE;監管模式;自律監管;政府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7217(2010)05-0048-04
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簡稱PE)作為一種金融創新和產業創新的結果,是近年來全球金融市場出現的重要現象或耀眼的金融亮點,在國民經濟中擔任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是繼銀行信貸和證券市場之后的第三大融資市場。PE在上世紀80年代引人中國,其間一波多折,致使本土PE發展緩慢,市場上占據主導地位的仍是外資PE。中國經濟正處于新興加轉軌的重要階段,急需加快產業結構升級和創新型國家建設,實現經濟增長模式戰略轉型,我國PE行業的監管與規范顯得尤為迫切。PE起源于美國并在該國得到了充分發展,隨后迅速擴展到歐洲大陸、英國以及亞洲地區,并相繼出現了英國模式、德國模式、日本模式和臺灣模式。
PE監管模式分為行政監管和行業自律兩種形式。行政監管是由政府先立法,而后根據法律實行監管的模式。自律模式是指由行政制定行規來規制。本文首先對PE監管模式進行國際比較,提煉出經驗借鑒,然后在監管模式選擇的理論基礎上,試圖構建一套比較全面、清晰、完善的PE監管模式。
一、PE監管模式的國際比較
(一)美國PE的監管模式
美國PE業經過長期持續發展,以體系完備、模式成熟、機制靈活且監管得體成為PE業效仿和借鑒的對象,其監管模式是法律約束下的自律模式。
截止目前,美國沒有出臺專門的PE管理辦法,美國政府在修改了《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和《1940年投資顧問法》的基礎上,通過了全國性的《1996年證券市場促進法》,它們構成了美國PE的現行法律框架。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小企業管理局是美國私募股權投資的監管機構。監管理念是減少政府干預,美國的法律是“法無禁止即許可”,這為私募股權基金的自由發展創造了很好的空間。其主要特征是注冊豁免、鼓勵發展和放松監管。PE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1)美國證券法(1933)規定,如果PE以私募形式募集資金,則可以豁免SEC要求的內容和格式辦理注冊,但其它內容不能豁免,此注冊豁免避開了金融監管,投資自由度很大。(2)對PE投資者的要求非常嚴格,主要表現在對投資人數限制在100人以內和只能向“有資格的買主”募集才能獲得豁免。(3)對PE行為的規制方面,禁止公開宣傳發行等。
對PE市場運行的監管則更多依靠私募股權基金協會自律監管,現在為主導的全美風險投資協會(NVCA)成立于1973年,代表了在美國從事PE的大多數私募股權投資機構,1996年NVCA了《美國風險投資協會交易標準》。NVCA要求:(1)會員應為專門從事VC或PE進行投資;(2)會員須雇傭至少一名全職直接從事PE投資的專業人員的專業團隊;(3)對會員公司管理的專門用于PE數額做了最低限制,即不少于500萬美元,以保證其主要從事私募股權投資的性質;(4)會員必須在美國有經營場所;(5)私募股權基金經理須為美國人或在美國定居的外國人以便實施有效的監管;(6)會員的行為必須遵守美國的稅法和相關法令,會員在投資前后必須使用專業的方法等。
(二)英國PE的監管模式
英國PE的監管模式以行業自律為主,法律監管為輔。主要體現在監管主體和監管法律兩個方面。監管主體包括PE的主管機構金融服務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和自律組織英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協會(BVCA)。FSA對私募股權基金的設立實行市場準入監管,成立或運作的PE公司通常需要經FSA批準,由FSA對申請設立的PE法定條件進行實質審查,只有符合條件的PE才予以批準。同時英國更強調BVCA的監管作用。BV-CA的主要職能為業務培訓、政策游說、行業研究和協調關系等。加入BVCA是自愿的,協會理事會自行決定是否接納會員的加入,對會員的資格進行嚴格的限定。
監管法律對PE監管最大的特色體現在對信息披露的要求上,信息披露是英國PE監管的一大特色,通過信息披露,了解私募股權基金的現狀,實現全程和實時監管。為此專門出臺了《私募股權投資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指引》,強制要求PE披露其投資的信息、規定披露的內容等,給私募股權基金明確的法律指引,從而保證較高透明度的投資和運作過程,維護投資者的利益,同時FSA對PE的市場行為并不過多進行限制和干涉,保證了嚴格自律基礎上的有效監管。
(三)日本PE的監管模式
日本PE的監管模式以政府監管為主,較之英美兩國都更為嚴格。日本明確禁止私募證券基金,但對于PE法律并未予以禁止,由于PE的來源主要是政府和金融機構,因此在PE監管中政府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大藏省下設證券局集中行使監管權,以《證券投資信托法》為主要的PE規范法規,僅允許構建信托方式的組織形式,并對投資資金的投資范圍有嚴格規范。
PE的發行和審核等制度都受到嚴格監管,雖然一再修改的法律對于行業自律等監管方式予以肯定,授予了其后建立的行業自律組織一定的監管權力。但大藏省的完全監控權使其難以發揮,PE的運行和發展都是在政府的宏觀調節和直接引導之下,同時其取得的成果與政府精心培育、努力支持和嚴格監管等密不可分。
(四)國際經驗的借鑒啟示
綜上所述,美英日三國因政治體制、歷史背景、發展程度、法律體系、文化差異和市場差異等因素在PE監管模式上呈現出不同的監管模式。美國的監管模式啟示我們,我國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適合我國國情的法律體系;英國的監管模式啟示行業自律監管體系是易于自我平衡和自我約束的監管模式;日本的監管模式啟示政府調控能發揮重要作用。
我國的市場化程度不如美國,單純依靠法律難以達到最好的監管效果;我國的基金業成熟度不如英國,因而采取自律監管的模式與我國PE初級階段不相適應;我國的資金來源單一程度不如日本,日本嚴格的政府監管模式不利于我國金融市場的全面發展。因此,在我國PE監管模式的探索中,一定要結合我國PE現實,審慎前行,不宜完全照搬發達國
家的監管模式,做到發展與防范并重。
二、PE監管模式的理論基礎
要采取何種模式為主對PE進行監管,主要取決于監管的直接成本和監管失效后給社會帶來的事后處理成本的比較。一般而言行業自律監管的成本比政府監管的直接成本要低得多,但行業自律監管模式要做到行之有效,前提是聲譽機制能產生約束作用。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市場是資源配置的主要手段,法律法規比較健全和完善,誠信和聲譽是個人和企業的重要生存資本,因而可以實行行業自律監管為主的模式。但道德風險的存在,會導致市場失靈,如果要采取行業自律監管,前提是行業自律監管要有效且監管失效后帶來的事后處理總成本要低,否則應進行模式切換,采取行政監管模式為主。
根據PE的自身特點,其運作的失敗不容易產生系統性風險,事后處理成本較低,較適于行業自律監管,其原因:(1)私募股權資本的來源是使用其部分資金的少數富人和機構投資者;(2)理性與成熟并重的少數富人和機構投資者有著較好的風險識別和管理能力,內部溝通和合作能力很強,可以對私募股權投資家進行有效監管,而減少被欺詐的可能性;(3)投資期限較長,不會對短期的市場產生沖擊;(4)獲利方式是在目標企業的價值提升后通過退出來實現,實現價值挖掘和價值創造的統一;(5)每一支基金都是有限生命,PE投資家必須在市場中進行無限次博弈,博弈生存并壯大者必定是具有良好業績和重聲譽的投資家。綜上所述,PE大規模發展一般不會產生系統性風險,國外也未產生過因PE而導致的系統性風險,因此,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PE適合于行業自律為主的模式進行監管。
但在市場經濟欠發達的國家且相關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的體制下,政府有必要進行適度監管。監管的重點是構建和規范PE的支撐環境,清理不合規的PE發展模式,防止將PE公募化、非法化和關系化,以免造成系統性風險,進而阻礙整個行業和國家經濟的發展。無論是政府監管為主還是行業自律為主,上述兩種監管形式本身并不沖突,而且相輔相成,互相補充。
三、PE監管模式的中國選擇
PE監管指PE監管主體,通過設定一定的行為標準、規則和準則,依法利用一定的監管手段對私募股權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權基金托管人等市場參與主體及其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私募監管體制指為實現特定的社會經濟目標而對基金及其經營活動施加影響的一整套管理體系、管理機制、管理結構和管理模式的總稱。PE監管體制包括內部監管體制和外部監管體制,內部監管體制實質屬于治理機構的范疇。外部監管體制主要包括政府立法、自律組織和行政管理等部門所發揮的作用。
中國PE監管模式的現狀是監管的思路不清晰,監管的理論目標、原則與內容、監管的機構均不明確。結合我國國情、監管現狀以及國際經驗,應當建立起法律約束下的政府監管和行業管理相結合的模式。
(一)建立健全PE的法律體系
在目前已施行的法律中,2003年3月1日施行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為外商股權基金的設立、管理和監管提出了基本要求;2006年1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和新《證券法》,為公司型私募股權基金的設立提供了法律依據;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為股權基金的設立與備案、投資運作、政策扶持、管理部門監管提出了基本要求;2007年2月7日施行《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對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明確了稅收優惠;2007年6月1日施行的新《合伙企業法》正式確立了有限合伙企業的形式,為有限合伙投資基金的設立和合伙企業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提供了法律依據;2008年6月25日施行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為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股權投資提供了操作指引等。
總之,國家各監管部門分別出臺規章,并且實行以機構監管為主的分業監管,使得投資監管處于無序模糊狀態。因此有必要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整、修訂和規范,但其工作量大,難度高,在調整過程中,建議訂立《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辦法》。目前,國家發改委(2010)已正式上報了《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雖然有關政府部門還有不同意見,但應該擱置分歧,,使其盡快出臺。
(二)明確PE的監管主體
行政監管主要包括依法監管和合理監管,其理論依據是行政法學的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原則,其指導思想是監管的妥當性。監管的妥當性是政府干預的核心價值并且是政府機關監管的最高行為準則,目的是克服PE自治的盲目性和市場的不完全性。
由于我國當前法律體系不完備,明確監管機構對于促進PE的健康持續發展十分重要。PE監管主體的獨立性是監管機構有效實施監管的基本前提和金融監管有效的保證,巴賽爾協議的權威表述是“在一個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下,參與金融監管的每個機構要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并應享有操作上的自和充分的資源”。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等屬于金融監管機構,發改委對PE也有監管職權,由于PE是我國資本市場中的一種金融機構,建議納入證監會統籌管理。
(三)明確廓清PE的監管客體
PE監管的客體包括基金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運作等。對基金投資人主要是建立合格投資人和謹慎人觀念,并制定相應的規則;對基金管理人由行業協會制定相應的行業行為規范并監督執行,由市場優勝劣汰,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基金公募行為和杠桿率的使用上;對基金托管人,現在國內主要是托管銀行,有的忽視其存在,有的忽視其資質,有的忽視其功能;對基金運作的監管,包括基金設立、發起、募集、企業估值、投資監督、財務核算、業績報告、信息披露和納稅義務等。
(四)支持設立PE的行業協會
在國家相關部委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作為我國首家PE協會――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協會2007年9月成立,隨后相繼成立了北京股權投資基金協會、上海股權投資協會、湖南省股權投資協會等10家以上省級PE協會,為全國性的協會推出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會長邵秉仁說:“在談到籌備兩年多的全國性的行業自律組織――中國股權投資基金協會將何時掛牌時,目前相關的協會籌備工作已基本就緒,有望20lO年年內掛牌”。當全國性的協會宣告成立,將實現中央與地方的順利對接,甚至進行更一步延伸到地級或發達縣級城市,形成全國性股權協會網絡。
篇9
概括而言,產業投資基金是指一種主要對未上市企業和公司直接提供資本支持,并從事資本經營與監督的集合投資制度,是通過發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資金,交由專業人士組成的投資管理機構操作,基金資產分散投資于不同的實業項目,投資收益按資本分成的投融資方式。通常,基金發起人會聯合主要投資者出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由其擔任基金管理人并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同時選定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投資收益按投資者的出資份額共享,投資風險由投資者共擔。產業投資基金一般定位于高新技術產業,有效率的基礎產業,如收費路橋建設、電力建設、城市公共設施建設等,以促進產業升級與結構高度化。產業投資基金在我國可以發揮作用的范圍很廣,凡是符合國家鼓勵發展并具有較好回報的產業,均可以運用這種投融資方式。
根據有關研究,中國產業投資基金業的總體目標是成為一個具備一定規模的金融產業,其舉足輕重的作用僅次于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參照美國等發達國家金融業結構比重,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的資產規模應占金融業資產規模的1%—3%。按中國現有金融資產規模約40萬億元匡算,產業投資基金規模應在4000億元到8000億元,最終達到占金融資產3%的目標。在影響上,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將改善我國企業的融資格局,加快金融市場的改革進程,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
二、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環境
當前,中國正在經歷一段高新技術、基礎設施投資活躍的時期,投資主體既有政府,也有私營部門。一方面,是國內高新技術、基礎設施投資需求顯著增長,而政府面臨財政壓力和職能轉變,需要減少債務,并將投資風險轉移到私營部門;同時相對較高的估值推動更多的資產轉手,進而促進了較快的資本投入。另一方面,在需求作用下,資金被吸引到國內高新技術,尤其是基礎設施行業,基礎設施資產已成為具有長期投資等級,富有吸引力的固定收益產品;而且在宏觀經濟向好的情況下,股本投資將產生較高的股息收益,能充分利用杠桿實現增長,并與通貨膨脹掛鉤。這些都為中國私募股本投資創造了極好的機會,也為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環境。
從法律環境來看,經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了《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該辦法是至今中資機構在境外設立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的主要依據。對在境內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國家發改委于2004年11月起草了《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雖然至今沒有出臺,但是有關內容已經在相關政府部門達成共識。而國內已成功設立的中瑞、中比等中外合資產業投資基金,均由國家發改委以特批的方式報國務院批準成立。
從市場環境來看,當前國內經濟繼續保持強勁增長,社會資金較為充裕,但投資渠道不暢,包括保險資金、社保資金在內的大資金集團,正積極尋找有穩定現金流回報而又能與其負債結構相匹配的項目投資。只要產業投資基金的回報和結構設計有足夠的吸引力,就可以完成基金的募集。
三、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融資特點
從國外發展經驗來看,產業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于基礎設施行業,包括運輸行業(如收費道路、機場、港口和部分鐵路)、受監管的公用事業(如供電和天然氣網絡、供水和廢水處理網絡)、政府服務業(如學校和醫院、衛星等部分國防項目)和其他(如輸油管、液化石油氣接收站和運輸船、合同發電)等。該行業資產均屬于社會基礎設施,具有穩定、可預測和低風險的現金流,且獨立于商業圈之外,通常與本地通貨膨脹相關,有能力支撐高負債。
產業投資基金是一個值得中國企業探索的、比較適合大型建設項目的股本融資方式。對于項目主體而言,其通過產業投資基金融資,主要有五大特點:一是投資期限較長,一般為1015年;二是投資者一般不要求占控制地位,只要求參股;三是投資者到期后退出,發起人可擁有優先回購權;四是以財務投資者為主,很少參加經營管理(但會要求改善和強化公司治理);五是投資者對投資回報要求不高。當然,由于股本投資者比債務融資者承擔更多的風險,在收益獲得次序上排在貸款之后,因此,產業投資基金的融資成本要高于銀行貸款。
與傳統的融資方式相比,產業投資基金融資特點如下:
四、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方案要點
目前,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立法基本處于停滯狀態,已設立的中瑞合作基金、中比直接股權投資基金、以及其他創業投資基金和房地產投資基金,均采取了迂回的方式,對不同的設立模式進行了探索。因此,如何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對產業投資基金設立方案進行研究、設計,不僅直接關系基金本身能否成功募集和運作,而且對于中國整個產業投資基金業的發展具有積極意義。結合國內外實踐,在中國設立產業投資基金需著重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基金組織形式:公司型還是契約型。公司型基金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治理規范,管理直接,透明度高等優點;但需承受雙重稅賦,不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基金單位,無法實現利潤100%分紅。契約型基金設立簡單,便于運作,經批準可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基金單位,基金收入可以全部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本身無須繳納所得稅;但治理相對困難,對投資者的保護不如公司型基金。
2.基金注冊地:境內還是境外。在境內注冊基金,目前尚無有關的專項法規,無稅收優惠政策,審批程序相對簡單,投資者以境內保險公司和社保機構為主,期望回報率比債務融資略高;在境外注冊基金,法律環境較完善成熟,可選擇具有稅收優惠的境外地點注冊,但審批程序較復雜,投資者群體廣,期望的回報率較高(一般在12%一16%)。
3.基金投資方向。首先需確定基金定位是穩定收益的基礎設施投資基金,還是要求高回報的創業投資基金,并考查擬投資行業的監管要求;然后分析投資者對基金收益率及其分布特點的要求,選擇投資成熟項目,還是在建項目;最后檢查不同項目的現金流配合情況,確定具體的投資方向或項目。
4.基金規模與存續期。基金規模主要受擬投資項目預計的資金需求,監管機構對基金規模的要求和審批的難易程度,潛在投資者的資金供給規模影響。基金存續期主要受擬投資項目預計的資金需求期間,潛在投資者的資金供給要求,滿足投資者一定的預期收益率影響。
5、基金到期后處理方式。基金到期后的主要處理方式包括續期,基金將所持有投資項目股權在市場上出售等。項目出售可由約定的投資者擁有優先購買權,出售價格可按項目賬面凈值、基金成立時的收購價格,或市場價格進行。
6.發起人認購比例。發起人需確定對基金希望保持的控制力,將基金預期收益率與其現有投資項目回報率進行比較,以及衡量自身的資金來源是否充分。在契約型基金中,由于發起人可通過控股基金管理公司來實現對基金運作的實際控制,因此其對基金的認購比例可以盡可能的低。
五、產業投資基金的治理
產業投資基金的治理包括以下幾個層次:
1.基金公司或基金本身的治理。由于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的組織形式完全不同,二者本身的治理也大相徑庭。公司型基金參照《公司法》、《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設立,以基金章程為治理法則,其最高權利機構為股東會,常設機構為董事會,并由董事會負責制定基金投資原則與投資戰略、審定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資方案;同時設立投資委員會,由各股東按投資比例列席,審查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投資方案。契約型基金參照《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設立,投資者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行使基金資產的所有權、收益權、委托權、監督權和處置權等,對大會審議的事項進行表決。
2.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基金管理公司根據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相互分離、相互制衡的原則建立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以確保公司管理的科學性與規范化;公司董事會下設風險控制委員會,專職負責公司的風險控制,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性;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通過對投資項目的篩選、價值評估、投資決策和投資管理,在促進所投資產業發展的同時,謀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基金管理公司的責、權和利應在基金公司或基金與其簽訂的委托管理協議中明確。
3.基金托管人的治理。基金托管人是依據基金運行中“管理與保管分開”的原則,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和保管基金資產的架構,是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代表。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職責是保管基金資產,執行投資指令并辦理資金往來,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復核、審查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財務報告。基金托管人的責、權和利應在基金公司或基金與其簽訂的托管協議中明確。
產業投資基金的治理結構具體如下:
參考文獻:
[1]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2004
篇10
1.北京。2008年,為應對金融危機,解決創業期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北京市發改委、市財政局以政府財政資金建立了北京市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所投項目大部分都是北京當地企業,項目涉及文化創意、電子信息、環保產業、生物醫藥等行業,據估算,所投資項目價值整體增長6-10倍。引導基金積極與京外國內優秀創業投資機構合作,引導京外資金投資于北京科技型、創新型創業期中小企業。與此同時,對投資行業進行政策引導,戰略新興產業、文化創意產業的項目上90%以上,種子期、初創期、早中期項目占總投資項目的80%以上,有利推動北京中小型科技型企業的發展。
2.上海。上海在政策層面和資金層面均給予創業投資大力支持。在政策上,上海早在1998年就頒布了支持創業投資發展的政策,如《上海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等。上海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由上海市政府設立并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該引導基金的管理體制是采取決策、評審和日常管理相分離,投資運作方式主要采用參股創投企業和跟進投資,同時根據實際需要,還可采用融資擔保等其他方式。上海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受托管理機構,負責引導基金日常投資運作,先后組建了20多家創業投資基金公司。
3.廣東。廣東是國內創業投資最為活躍、發展最為迅速的地區之一。廣東在“十二五”規劃中提出,省財政將集中投入220億元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其中有20億元用于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引導和支持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深圳市不僅擁有由深圳市政府出資設立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總額30億元,首期為10億元。引導社會資本投向生物、互聯網、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文化創意等戰略性新興產業中的初創期、早中期創新型企業(項目),推動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加快深圳國家創新型城市建設。該引導基金采取母基金方式運作,不直接從事創業投資業務。而且,在1999年,由深圳市國資委出資設立的深圳市創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擁有4家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和10家內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著20個基金,總規模60億元。定位于直接投資和基金投資相結合,以基金投資為主的發展戰略。
4.浙江。2009年,浙江省就了《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設立浙江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浙江發展創投引導基金采取了財政單線管理制度,由省財政廳全資擁有,規模5億元,以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形式逐年投入。主要投資方式也是階段參股和跟進投資等方式,具體提出了跟進投資的資金比例不能夠高于30%。重點支持的領域主要是符合該省的高新技術產業,更傾向于初創期、既有風險又具成長性的科技型、創新型的中小企業。通過兩級杠桿作用,省引導基金的投資擴大效應近30倍。
5.江蘇。早在2006年,江蘇就設立了蘇州工業園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使得該基金成為國內最早成立的政府引導基金。2010年底,江蘇設立江蘇省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再次發揮創業引導基金的作用,首期出資10億元,主要通過與市縣引導基金合作、階段參股、跟進投資、投資保障和風險補助等方式運作。專門投向江蘇省境內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術與新醫藥、節能環保、軟件和服務外包、物聯網和新一代信息技術等新興產業。
二、對遼寧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發展的啟示
對處在轉型關鍵期的遼寧省來說,目前已經進入到必須依靠創新驅動發展的新的歷史時期。推動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需要創業投資的助力和催化。遼寧省應改變之前的政府補貼等投入方式,更好發揮財政資金支持產業發展,進而帶動各方資金用于創業投資,更多地通過市場的內生需求改善和創新資源配置,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技術產業處于成長期的創新型中小企業發展,這對激勵創新創業、擴大社會就業、促進創新型經濟加快成長,具有重要意義。遼寧省創投引導基金如不盡早啟動,將會面臨以下幾個方面的困境:一是隨著各地引導基金的加速成立,遼寧省的引導基金如果不盡快啟動,可能會面臨在遼落戶的投資企業或者團隊質量不高的困境。因為目前各省的引導基金都在爭取優質的創投企業,而且一般的引導基金在與創投企業合作的過程中,都會要求管理團隊及基金均在當地落戶。二是減少爭取國家各方面的基金合作的機會。國家的產業基金和政策性引導基金一般都要與地方的引導基金共同合作,而遼寧省因為沒有此平臺,不能與國家的這些扶持基金進行有效對接,也限制了增加遼寧省扶持的資金來源和額度,影響整體發展。三是對全省的區域創新均衡發展產生負面影響。
一些省內發達地區目前已經成立市級引導基金,但市級的引導基金存在明顯的局限性,僅對本市的創業投資企業關注度高。而不能從全局的高度實現全省在創業投資項目上的資金配置,使得強者越強,弱者無人理的局面,影響欠發達地區的發展。四是大大降低實體經濟轉型效率和增加發展壯大所需時間。在轉變投資拉動為主的經濟結構調整的大環境下,如借助引導基金、吸引民間資本投入實業經濟,不僅可以為企業提供相應的發展資金,還可以由投資企業幫助實體經濟改善企業管理能力,增加企業的競爭力等方面提供相應建議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