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進出口經營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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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進出口經營權

篇1

原有政策優勢不復存在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逐步履行入世承諾以及外貿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外貿政策的調整,國有外貿企業原先享有的政策優勢越來越小,在配額和許可證等方面的優惠政策也逐步被取消,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已成為必然。

在進口關稅配額分配的問題上,我國將進口關稅配額分配給幾家指定的國有公司經營,同時留出一定比例分配給非國有企業,優惠政策逐步取消。從“皇帝女”到“普通人”的巨大轉變帶來的不適應以及自身體制方面的原因使得國有外貿企業內外交困,面臨著極大的競爭壓力。

外貿經營主體多元化格局形成

2004年7月1日,中國新的《外貿法》開始實施。同1994年外貿法相比,2004年外貿法最引人注目的條款是外貿經營者范圍的進一步擴大。2004年外貿法規定個人可以從事對外貿易經營,凡中國境內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均可通過在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而取得貨物貿易和技術貿易的進出口經營權,成為對外貿易經營者。

從某種意義上說,加入世貿組織以來中國履行入世承諾的行為加大了中國外貿企業的競爭力度,尤其是新《外貿法》的實施,使得企業和個人可以自行從事進出口業務,更多具有競爭優勢和靈活經營方式的企業將以更快的速度進入國內市場。

國有外貿公司外貿特許經營權喪失

新《外貿法》同時將實施了半個世紀的外貿經營權審批制變為登記制,即取消對貨物和技術進出口經營權的審批,只要求對外貿易經營者進行備案登記,任何經營主體都有權利進出口國家法律所允許的商品。原外貿法規定,從事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必須經國務院主管部門許可。根據中國入世承諾,三年內要取消對外貿易權的審批,放開貨物貿易和技術貿易的外貿經營權,故取消審批是一個必然的過程。

外貿經營權的放開標志著國有外貿公司外貿特許經營權的徹底喪失。進入外貿領域不再存在任何政策,國有外貿公司的市場份額今后將進一步減少。而且,由于歷史和體制方面原因,國有外貿公司大都負擔沉重、效率低下,根本無法與其他企業競爭。擺在國有外貿企業面前的似乎只剩下兩條路:轉型或者破產。

關稅和非關稅等保護手段的作用大幅度下降

我國承諾到2005年總體關稅水平下降至10%左右,并承諾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將加入世貿組織前對400多項產品實施的非關稅措施(配額、許可證、機電產品特定招標)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取消,今后除非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定,否則不再增加或實施任何新的非關稅措施。中國承諾遵照世貿組織《補貼與反補貼協議》的規定,取消協議禁止的出口補貼。例如在農業出口補貼方面,中國承諾取消農產品的出口補貼,包括價格補貼、實物補貼,以及對出口產品加工、倉儲、運輸的補貼。國有外貿企業將為此喪失一大塊利潤。

人才流失現象不容忽視

加入世貿組織后,隨著外貿經營主體資格的逐步放開,外資企業和民營企業乃至個人紛紛進入外貿領域,競爭對手越來越多,必然使對專業外貿人才的競爭更加激烈。而原有的國有外貿企業人浮于事的情況十分嚴重,加上體制的束縛,使得具有專業特長的人才不能發揮自身優勢,體現自身價值,懂外語、懂技術、懂業務的骨干人才紛紛投向競爭對手門下或者自立門戶開展對外貿易。人才流失的同時還帶走了對外貿企業至關重要的客戶資源和渠道,這些都嚴重影響了企業的經營和發展,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企業利潤的大幅度下降。

篇2

一、出口貿易導向政策的實施

我國的對外開放政策以發展對外貿易,利用外國資金,引進先進技術設備這三項作為最主要內容。其中,發展出口貿易是對外開放政策的最根本內容,因為基于我國建設現代化的客觀需要,吸收發達國家的經驗、技術和資金是當務之急,而出口創匯正是利用外資和引進先進技術的物質基礎。隨著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國民經濟迅速發展,對外貿易也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即從1978年改革開放到十一五規劃之前,出口創匯一直是我國外貿領域里的行動指南。隨著外貿經營權的逐步放開,由于中國自身的勞動力比較優勢,結合一系列促進出口的措施如出口退稅、出口信貸等的實施,我國旨在追求出口創匯的貿易取得了長足的發展。

1. 外貿主體多元化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僅授權少數專業外貿公司壟斷我國進出口貿易,出口創匯規劃十分有限。改革開放之后,我國的外貿經營國家壟斷制逐步打破,外貿經營權逐步放開,部分國有大中型企業、專業外貿公司、私營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先后獲得自營進出口權。當時,外貿經營權的下放或擴大,一個重要目標就是要千方百計地增加出口創匯。尤其是生產企業獲得自營進出口權后,為實行用匯平衡,更是不惜一切代價追求出口創匯。2001年7月10日國家頒布了《關于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外貿經營權由審批制改為登記核準制。據2004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從2004年7月1日起中國境內的所有企業和個人都將具有從事外貿經營的權力,由此對外貿易經營權全面放開。外貿易經營權的逐步放開,對外貿易經營主體的日趨多元化,是改革開放后推動我國對外貿易蓬勃發展的必要前提。

2.進出口額增長迅速

從增長態勢看(見表1),進出口貿易額幾乎每五年翻一番。1978年進出口貿易總額僅約206億美元,1985年第六個五年計劃完成時,進出口總額約為700億美元,1990年第七個五年計劃完成時,進出口總額突破1100億美元,第八個五年計劃期間進出口貿易更是高速增長,1995年進出口總額達2809億美元,進入第九個五年計劃,進出口額繼續保持增長,2000年進出口額達4743億美元。第十個五年計劃時期,我國對外貿易步入飛速發展時期。2001年在全球經濟低迷的大背景下,仍保持了7.6%的增幅,進出口總額達到5097億美元。2004年進出口總額一舉突破萬億美元大關,高達11543.2億美元,較上年增長了35.6%,隨后的2005、2006、2007年,對外貿易額都維持約23%的增長率,直至2007年我國對外貿易額高達21738.3億美元。

3.外匯儲備急劇攀升

在對外貿易飛速發展,進出口額率創新高的同時,出口平均增長速度遠大于進口平均增長速度,尤其是1990年以后,除1993年外,我國對外貿易年年處于順差狀態,并且順差有逐年擴大之勢,直接導致我國外匯儲備急劇攀升。1978年我國外匯儲備僅1.7億美元,1985年第六個五年計劃完成時,外匯儲備已達26.4億美元,1996年外匯儲備突破千億,2006年我國積累的外匯儲備已超萬億美元,取代日本成為全球擁有外匯儲備最多的國家。據最新統計,截至2008年6月底,我國外匯儲備規模約18000億美元。

在實施“發展出口貿易”為根本內容的對外開放政策近30年來,我國對外貿易額增長了105倍,在全球貿易中的比重由1%上升到約7% ,尤其是出口貿易的發展更為迅猛,其增長速度遠遠大于進口貿易,因此中國一改上世紀八十年代經常出現貿易逆差的局面,從1990年至今,除1993年外,中國幾乎年年保持順差狀態,自2005年來,外貿順差更是呈現加速攀升的勢頭,這直接導致我國外匯儲備不斷攀升。

二、由出口創匯向貿易平衡導向轉變的必要性

大力發展出口貿易,緩解了就業壓力,促進國內產業結構的升級,推動中國國民經濟的增長。同時,依靠出口貿易積累的外匯儲備,彌補了我國早期建設資金的不足,為利用外資和引進先進技術打下了物質基礎。但從目前國內國際形勢看,長期以來追求“出口至上”的貿易戰略,其負面效應逐漸顯現。

1.招致國外貿易保護主義

隨著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下放,我國的外貿經營主體呈現分散化、多樣化,目前我國外貿經營主體多為中小企業,在出口創匯的指導思想下,難免出現出口企業千方百計擴大出口,對外競相壓價的現象,如此一來,極易招致國外的反傾銷調查。截至2007年,我國已經連續12年成為遭遇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僅2005年,美國、歐盟就對中國紡織品服裝出口采取10多起特別保障措施。據商務部統計,2006年共有25個國家和地區對中國發起“兩反兩保”調查86起,同比增長37%,涉案金額20.5億美元。

美國還于2007年首次對中國產品啟動反補貼調查。美國的貿易保護主義除了體現在利用WTO框架下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來限制中國產品出口外,還體現在:將中國對美國大量貿易順差歸結為中國政府人為故意地操縱匯率以獲得價格優勢,并繼而在國際市場上一再給人民幣升值施壓。

2.貨幣政策獨立性喪失

我國實施的是強制性銀行結匯政策。所謂銀行結匯制度,即境內機構貿易項下的外匯收入,除國家規定允許保留的外匯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外,都必須及時調回境內,按市場匯率賣給指定銀行。其中,銀行買入出口企業所得的外匯意味著基礎貨幣投放的增加,雖然央行出口創匯的不斷增長,導致外匯儲備的劇增,迫使中央銀行把大量的基礎貨幣投放市場。會采取一些措施來抵消由此帶來的流動性增加,但由于我國金融工具有限,央行僅憑發行央行票據和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很難完全沖銷由此帶來的流動性過剩。從2004年開始,流動性過剩成為威脅我國宏觀經濟穩定增長的一大隱患,為此,在2007年我國明確由穩健的貨幣政策轉變為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多次采取加息、提高存款準備金率等政策,然而我國流動性過剩問題并沒有明顯改善,這與外匯占款未完全沖銷不無關系。不斷增加的出口創匯和我國目前實施的強制性接售匯政策極大地制約了我國貨幣政策的獨立性。

3.管理外匯儲備的難度增加

外匯儲備的管理目標是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隨著外匯儲備不斷攀升,我國目前的外匯儲備管理體制日益顯得鞭長莫及,外匯儲備的管理問題愈益凸現。鑒于上世紀九十年代美國經濟的絕對強勢表現,美元匯率的堅挺,為了追求外匯儲備的安全性,一直以來,美國國債是我國外匯儲備的主要持有形式。據最新統計,截至2008年6月底,我國用外匯儲備購買美國國債所持有的美元債券約5000億美元。然而,自2002年下半年開始,由于美國國內經濟形勢不景氣、“雙赤字”問題日益突出等,美國已經悄悄放棄強勢美元政策,美元對各主要貨幣開始大幅度貶值。在這個過程當中,我國以美元計價的外匯儲備資產事實上是不斷縮水的,外匯儲備的安全性受到極大挑戰。

4.政府財政負擔加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數據顯示,自1998年國家為幫助國內企業擺脫亞洲金融危機的負面影響而上調出口退稅率以來,每年出口退稅額均以兩位數增長,2003年出口退稅額同比增幅更是高達62%。到2005年,出口退稅總額已經高達3371億元。占國家稅收總收入的11%。這3000多億元人民幣形成了中央政府的巨額財政負擔。雖然我國目前已經下調了出口退稅率,但如果繼續奉行出口導向型戰略,這一問題在短時間內能否得到有效解決仍然讓人質疑。這也促使我們不得不進行徹底的反思:長期推行出口鼓勵政策的代價是否太大了?這樣大的代價我們又能否承受得起?

5.出口環境成本難以承擔

經過近三十年的快速發展,中國已經成為貿易大國,貿易規模位居全球第三位,但是外貿粗放型的增長方式還沒有得到根本轉變:對外貿易結構并未擺脫“大進大出”“簡單加工”的模式。簡單加工的制成品大量耗費我國資源,同時帶來環境污染,造成出口環境成本急劇上升。比如,全球電子垃圾每年產生5億多噸有毒廢物,已經成為人類最大的污染源。據統計,全世界的電子垃圾80%被運到亞洲,其中,90%丟棄在中國。目前看來,無論是國內資源環境還是國際市場發展空間,都難以長期支撐這種粗放型的增長方式。

三、加快實現貿易平衡的具體對策

對外貿易的持續順差是中國出口商品國際競爭力的客觀反映,也是經濟和市場規律作用的結果,而且在短期內難以扭轉。我們不能用抑制出口的辦法來實現平衡,這樣做既不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的內在需要,也與市場規律相悖。即使出于產業結構調整和資源環境保護的需要,出口貿易政策不得不做出相應的調整,也需要考慮國內產業和相關企業的承受能力,逐步漸進地調控。因而,我國促進平衡的重點應是:在穩定和擴大出口增長的基礎上,積極擴大進口,鼓勵海外投資,同時擴展國內消費市場。

1.減少“兩高一資”產品出口

近年來我國采取一些措施嚴格控制“兩高一資”(即高污染、高能耗、資源型)產品出口,分10批次取消了1115個“兩高一資”產品的出口退稅,4批次對300多個商品開征出口關稅,同時嚴格控制外商投資“兩高一資” 領域。這些措施對抑制我國“兩高一資” 商品出口的過快增長起到了良好作用,我國“兩高一資”商品出口量普遍出現下降或增速回落,據中國海關統計,2007年,煤炭出口量為5317萬噸,同比下降16%;原油出口389萬噸,下降38.7%;鋼坯及粗鍛件出口643萬噸,下降28.9%。為了促進貿易平衡,保障我國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應該繼續綜合運用多種措施,有效控制“兩高一資”產品出口。嚴格執行勞動、安全、環保標準,規范出口成本構成;必要時開征資源稅和環保稅以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產品出口。

2.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出口

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出口,對于提高我國貿易利益、緩解我國面臨的貿易摩擦,維持我國出口的穩定、可持續性發展至關重要。首先,要通過各種媒體,利用培訓、研討會等各種有效形式增強出口企業積極開發和保護自主知識產權的意識,在出口企業中逐步普及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其次,加大對自主知識產權開發的扶持力度。利用外貿發展基金、優惠信貸利率、政策性貸款和貸款貼息等多種方式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同時,建立健全創業投資體制,充分利用社會資金支持自主知識產權產品出口。

3.促進高新技術產品進口

實行進出口基本平衡的政策,調動進口在促進我國經濟增長中的作用,結合當前我國的實際需求,促進高新技術產品進口是十分必要的。2007年以來,不少鼓勵高新技術產品進口的政策陸續出臺。如:確定了重大技術裝備業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鼓勵進口技術和目錄》的頒布等。此外,應該加緊制定具體、可行的鼓勵進口措施:清理各項相關的進口政策和措施,對不合理的限制措施進行修改和完善,盡量簡化進口手續,達到進口的便利化;建立進口信用保險機制,安排政策性進口信貸和貼息,研究設立進口促進專項資金等。

4.鼓勵企業進行海外投資

大力推動企業進行國際化經營,促進我國企業“走出去”,既是國家可持續性發展戰略的需要,也有利于轉化我國外匯儲備過快的增長。對外投資的方式應該多樣化,包括參股或并購以及擴大對外金融的投資等。政府應在政策、信貸、資金和咨詢服務等方面給予支持,并可考慮設立外匯投資基金,鼓勵企業進行有助于實現我國政府意圖的海外戰略投資項目。

篇3

關鍵詞:關鍵詞:后危機時代; 外貿管制; 體系

   對外貿易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的地位日益凸顯。科學合理的外貿管制體系,將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在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中占有一席之地。具體外貿管制體系內容分析如下:

   1、 禁止進出口的管制措施

   在我國外貿管制體系中列出的禁止進出口貨物或技術,主要來自《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禁止進口貨物目錄》以及《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等。我國采取禁止進出口的管制措施,主要在于保護自然環境、生態資源、人類安全和健康、國家安全等。另外,為了與我國實際國情相適應,我國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對個別項目進行了優化調整。

   2、進出口許可證的管制措施

   進出口許可證是我國采取管制措施的重要內容之一,主要針對我國限制進出口的各種商品。一是進出口許可證的管制。主要指商務部配合發放的,允許商品進出口的證明文件。從定義來看,進出口許可證僅是其中一部分,還有更多規范文件,共同規范進出口業務;二是進出口配額管制。主要針對我國規定數量的進出口商品,實際上就是對進出口商品數量的管理,而非種類管理。進出口配額管制可分成進口配額與出口配額兩大部分。由于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時做出的承諾,我國已在2005年取消進口產品的絕對限制數量,而只采取相對的數量限制,即關稅配額管制。在實際應用過程中,我國采取了一種惠國惠民的關稅配額管制,在其包含范圍內的產品,可以根據配額中的稅率征收,然后再進口;如果不屬于配額范圍內的貨物,則仍然按照普通稅率征收。以當前后危機時代的國際貿易環境與特點來看,有關出口配額管制問題,在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不相悖的前提下,我國還可以適當絕對限制商品數量;而在外貿過程中,出口配額管制問題體現了出口配額分配管制與出口配額招標管制兩種形式,針對不同商品采取不同的管制策略;三是其他許可證。除了以上提到的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配額管制等證件外,由我國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在各自權責范圍內簽發的特定種類產品的進出口證明文件,具有一定靈活性。

    3、對外貿易的經營資格

從事對外貿易活動必須具備一定的經營權,由對外貿易企業或者經營者組織開展活動。在我國,有關對外貿易經營權,采取備案登記方式。也就是說,在開展對外貿易活動之前,必須在商務主管部門依法登記備案,獲得對外貿易經營資格之后,才可在允許范圍內開展一切對外貿易活動。目前,我國針對一些與國計民生密切相關的重要進出口產品,采取國營貿易管制,也就是由專門授權企業經營,例如白銀、鎢制品、銻制品等。

    4、進出口付收匯核銷

當前,我國采取較為嚴格的外匯管制制度,對實際產生進出口的商品進行付收匯核,避免出現偷套外匯、防止偷逃等問題。由于我國人民幣并不能自由 ,對于外貿企業來說,出口就是創匯,進口則是付匯。出口商將產品出口后,賺取的利潤必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比率賣給銀行,兌換人民幣;而進口商的進口商品,必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比率購買外匯以支付價款,同時,外貿企業還應將出口創收或者進口支付的外匯在銀行辦好核銷手續,達到外匯管制目標。

    5、出入境檢驗

出入境檢驗管制制度主要包括進出口的商品檢驗、國境衛生監督、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我國為了確保進出口產品質量,確保人民生命與財產安全、健康等,國家質檢總局授權各地質檢機構,依法對當地進出口商品采取檢驗檢疫制度,如果進出口商品不能達到標準,則不準許進口。

    6、技術管制措施

技術管制主要采取一定的強制性或者非強制性政策、手段等,確定進出口產品的特殊規定、法律法規及其標準,這樣在檢驗商品時,需判斷是否符合技術法規要求,確定產品的數量、質量,規范相關性能的審批、認證與試驗。在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下,我國采取的技術管制措施應呈現多元化、靈活性,例如通過提高環保技術標準來限制進出口等。

   7、貿易救濟措施

   在世界貿易組織中,允許成員國在進口產品出現過激增長、傾銷等給我國造成影響的情況下,適當采取反補貼、反傾銷等保障措施,以維護我國國內產品的合法權益。采取反補貼、反傾銷政策主要是針對不公平競爭或商品數量激增等狀況。

   總之,我國采取的一系列外貿管制措施,應以國家實際情況為出發點,避免盲目管制,切實維護我國國民、企業利益,促進國民經濟增長,實現經濟、環境、社會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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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一、賦予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權的原則

(一)賦予自營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含企業集團,以下簡稱自營進出口企業),主要應是符合國家規定的國營大中型生產企業。

(二)對產品技術密集、需要在境處進行售后服務的機電產品生產企業和機電產品出口基地企業,優先考慮賦予自營進出口權。

(三)對產品技術密集程度較高、市場變化快的非機電產品生產企業,視其生產產品特性及國內外市場的需求情況,賦予自營進出口權。

(四)對生產資源性、原料性、大宗初級產品的企業,以及產品受配額限制和市場單一的生產企業,賦予自營進出口權從嚴掌握,原則上不批準其經營一類商品。

(五)已賦予自營進出口權的企業集團,其核心企業及緊密層企業不再賦予自營進出口權。已成立全資進出口貿易子公司的國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其核心企業及緊密層企業不再賦予自營進出口權。已參加出口聯合體、出口聯營公司的企業一般也不再賦予自營進出口權。

(六)對非生產性的國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可視期行業特點,賦予相應的自營進出口權。

二、自營進出口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一)必須是政企分開、自主經營的獨立經濟實體,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對其緊密層企業、總公司(含聯合公司、總廠)對直屬企業,應實行“六統一“管理。

(二)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進出口業務所需要的設施和資金,以及其他必備的物質條件。

(三)有健全的內部組織機構和與經營進出口業務相應的外貿、技術等專業人員。

(四)有自產的出口產品和出口市場。

(五)經營進出口業務能自負盈虧。

(六)生產的產品符合出口質量標準。

(七)產品技術密集和機電產品生產企業,連續兩年年均出口供貨額(含出口,下同)一般應在一百萬美元以上。

(八)一般機電產品生產企業,連續兩年年均出口供貨額一般應在二百萬美元以上。

(九)非機電產品生產企業,連續兩年年均出口供貨額一般應在四百萬美元以上。

(十)對非生產性的國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參照上述條件執行。

三、生產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權需要申報的材料

(一)企業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可行性報告(主要應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產品出口情況、國際市場預測、自營外貿所具備的條件、自營效益分析、今后發展設想等)。

(二)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三)企業前三年出口供貨實績(非生產性國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應提供前三年委托進出口實績或其業務收匯情況)。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企業實有資金狀況(銀行或當地會計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

(六)企業進出口業務章程(包括明確的經營范圍)。

(七)企業經營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四、賦予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權的審批程序

(一)地方所屬企業,由企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委(廳、局)和經委(計經委、生產委)提出申請,經其共同審查取得一致意見后聯合報經貿部國務院生產辦。

(二)國務院各部門所屬企業,由其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經貿部、國務院生產辦。

(三)實行國家計劃單列的大型試點企業集團直接向經貿部、國務院生產辦申請。

(四)國務院生產辦在征求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其中屬機電產品生產企業征求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的意見后,對各地區、各部門申報的企業進行審查,將符合條件企業和審查意見送經貿部。經貿部根據國務院生產辦的審查意見,進行審核批復。

五、自營進出口企業的權利

(一)有權以本企業的名稱直接對外從事進出口業務活動;國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可以集團核心企業名稱或其一家全資子公司名稱對外從事進出口業務活動。

(二)有批準的進出口業務范圍內,有權出口本企業自產產品,進口本企業生產所需的技術、設備、零部件和原輔材料。

(三)有權申請加入與其進出口業務有關的商會,參加國家、地方經貿部門組織的與企業經營范圍有關的對外經濟貿易活動,并得到國家對外貿易方針、政策的指導。

(四)有權享受國家在進出品貿易方面所給予的各項優惠政策。

六、自營進出口企業的義務

(一)必須遵守國家對外貿易方針政策和各項法令法規,按批準的進出口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二)在進出口業務上必須接受國家或地方經貿部門的行業管理、監督和檢查。

(三)必須承擔國家或地方下達的出口創匯任務,并保持適當的出口增長速度。

七、對自營進出口企業的獎罰

(一)企業在執行國家對外經濟貿易方針政策、各項法令法規和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發展方面有杰出貢獻和重大成績的,有關主管部門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篇5

關鍵詞:保稅區;外匯業務;金融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0.2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7-4392(2007)05-0041-03

近年來,隨著進出口經營權的放開、進口汽車落地稅政策的逐步實施,特別是國務院做出開發開放濱海新區的決策后,濱海新區內以保稅區為代表的特殊經濟區域企業經營進出口業務無論從經營規模、品種還是經營模式上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從外匯管理角度講,天津港保稅區獲得經營權的企業在經營非保稅進口業務時已經采用了與以往不同的外匯監管模式――不限制購匯、實行核銷監管。這一政策的實施,為保稅區企業的經營和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對保稅區的經濟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是,保稅區經營權企業的經營與外匯監管尚處在一個從無到有的創新、發展階段,情況比較復雜、涉及問題比較多,仍存在著相對突出的矛盾。

一、四點矛盾

(一)經營權企業辦理外匯業務的迫切需求與外匯行政許可、管理規定的緩慢出臺之間的矛盾

自從國家授與保稅區企業進出口經營權后,外匯管理針對性辦法或實施細則尚未出臺,企業經營與外匯監管操作缺乏政策支持。從外匯局的角度來看,目前可執行的政策依據僅有相關部門的經營權文件、外匯局的簡化進口付匯核銷手續文件中的一款,雖然我們制定了轄區的外匯監管辦法并向天津分局報備后執行,但是對于執行中遇到的各種情況的處理缺乏權威性的依據及行政許可,特別是對違規行為難以界定及處理;從企業角度來看,企業對相關政策無從了解更缺乏理解,外匯局與企業的操作都存在困難。

(二)一家企業與兩個經營身份、兩種監管方式之間的矛盾

一家保稅區企業可以同時經營保稅業務與非保稅業務、一家企業經營的業務要受兩種不同方式的監管,單純的從貨物流或是資金流上都難以對業務范圍界定,兩種業務數據區分困難、統計數據失真。如果單純從海關業務上定義,非保稅業務是指保稅區進出口企業辦理進出口報關時,向海關繳納關稅并取得報關單的業務。結合資金的流動、從外匯監管角度看實際業務有三種可能:一是保稅區企業進口付匯,自理報關,然后核銷,形成典型的非保稅業務;二是保稅區企業以本公司為經營單位報關后把報關單據交給區外企業,由區外企業辦理經營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的進口付匯核銷手續,保稅區企業收到外匯再憑電子底帳對外支付從而形成保稅業務;三是由區外企業直接報關,但是保稅區企業憑區外企業的進口報關單據辦理經營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的付匯核銷手續,從而形成了非保稅業務。我們現在的監管模式是對取得經營權后的保稅區企業經營的新增非保稅業務(上述第一、三種業務模式)實行核銷制度,而對保稅區企業原有模式經營的認定為保稅業務(上述第二種業務模式),仍按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監管。

(三)跨區域、多方物流的復雜性與外匯資金流與管理方式的單一性之間的矛盾

濱海新區內有多種海關監管特殊經濟區域:如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出口加工區、空港物流保稅區、保稅港等。隨著現代國際物流業的發展和第三方物流服務的介入已改變了傳統物流模式下購銷雙方直接交易的簡單模式,導致國際貿易貨物流與資金流不對應的現象發生。這種涉及多家企業、多種經濟區域的國際物流配送流程,對現行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中“一一對應、逐筆核對”的真實性審核原則提出了挑戰。保稅和物流企業多為貿易型企業或倉儲企業,做非保稅業務結合其或倉儲功能,尤其貿易環節中再出現其他保稅企業,其物流和資金流更無法一一對應,增加了付匯環節甚至導致付匯核銷困難(案例1、2所示):

(四)企業經營身份及業務的靈活可變性與外匯政策的相對穩定性之間的矛盾

因為企業具備雙重身份,同時可以經營不同監管方式下的兩種業務,對于企業來說是可以自行選擇業務方式甚至根據市場及個體情況發生調整的,但是對于外匯監管部門來說是非此即彼的、是不具備事后自動調整功能的。特別是取得經營權企業的非保稅業務結合“付匯單位與經營單位不一致”的進口付匯業務后,保稅區企業經營進口業務可能交換甚至交叉混合使用兩種身份,也可能對預期的保稅或非保稅業務進行變更操作,還有可能不改變報關方式僅通過資金流的變化導致業務性質的變更。以保稅區某世界500強的專業物流公司為例:目前經營的業務多為按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區內企業向區外銷售貨物,貨物不進入保稅區直接在區外報關進口的”。該企業已獲得進出口經營權,其原有經營的業務仍在區外報關,但是有自主報關及其他企業報關兩種選擇,同時也有付匯方式的選擇:預付,托收,開證,憑電子底帳。核銷方式也有多種選擇:以收匯形成保稅業務無須再辦理核銷或以自己或其他單位的報關單核銷形成非保稅業務到外匯局辦理核銷。從理論上講,既然賦予了企業經營的權利,就不應該干涉企業的合法經營,但是企業如此多的不確定性對外匯監管形成了嚴重的挑戰。

二、五種不良影響

(一)政策滯后導致外匯局具體操作的法定性、權威性不足

自2004年下半年開始賦予保稅區企業進出口經營權后,商務部及海關等職能部門都對企業發放了相應的證明文件,明確規定了權利與義務,但外匯部門并沒有專門的配套政策、具體操作辦法。企業經營中的問題與矛盾容易集中在外匯局,造成基層外匯部門的工作被動;此外,在實際操作中的業務處理、答疑及對企業付匯核銷的要求不具備權威性及法定性,受到經營者的質疑。

(二)創新業務不能得到充分發展,限制了現代物流業的發展

一方面由于現行的外匯核銷政策幾乎固定了物流業的模式,使有些業務模式無法操作或付匯核銷環節增多(如案例1、2),有些業務模式由于資金流環節增多導致企業的費用增加及資金流轉速度放緩;另一方面,由于企業經營非保稅業務時無章可循,影響了多方物流及跨經濟區域物流等創新業務的發展。

(三)對傳統的保稅業務外匯管理形成事實沖擊,不得購匯支付的限制形同虛設

保稅區企業取得外貿經營權后,可向外匯局申請進入“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外匯局在名錄系統上標注只限非保稅業務),意味著企業享受到和區外進出口企業相同的待遇,付貨款時可以到銀行直接付現匯,也可購匯支付(保稅區企業做保稅業務不得購匯支付)。企業要事先確定其業務性質是保稅業務還是非保稅業務,外匯指定銀行根據有效商業單據決定是否允許其購匯支付。實際上企業經營是以市場為導向,存在著許多不確定性,如保稅區企業以預付貨款形式購匯支付進口一批貨物,如果市場銷售情況良好,需求旺盛,企業會直接一次通關進口;反之,企業會先將貨物存入保稅區,等市場轉好后再通關出區,這樣就形成了購匯經營保稅業務。限制購匯、不實行核銷的原有保稅區外匯監管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挑戰。

(四)增加了外匯監管的難度,監管效率下降

目前進口核銷系統是從國際收支申報系統中按企業代碼采集外匯收支信息來完成進口核銷工作的,由于業務不易區分及可變化的特點,使保稅和非保稅業務的數據一并進入核銷系統且無法自動進行數據剝離,主要依靠手工區分處理,使核銷系統的逾期未核銷數據增加、貿易統計數據失真、外匯管理工作陷入被動,進一步增加了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查的難度。

(五)增加了重復購付匯的風險

保稅區企業經營保稅業務,用現匯以預付貨款、托收及信用證形式對外付匯,貨物進保稅區,海關出具保稅區進境貨物備案清單。由于保稅區企業經營保稅業務不核銷,沒有任何部門對保稅區進境貨物備案清單進行有效監督核注。此后,如果該貨物以本公司或區外一家企業名義報關進口,此時區外企業既可以憑進口貨物報關單向保稅區企業付匯,又可以憑保稅區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和進口貨物報關單直接向國外付匯,進而有可能形成二次對外付匯。特別需要強調的是不只保稅區企業本身存在重復付匯的可能,區外的企業也有條件利用這一漏洞再次支付同一筆貨款,為不法企業逃騙匯提供了渠道。

三、四點建議

為加強對取得進出口經營權企業的外匯監管,便利和促進企業經營,建議:

(一)對現行外匯管理政策進行完善,制定統一的保稅區企業經營非保稅業務的外匯管理操作規程

一是明確監管模式,核心問題包括三個方面:一線或二線管理問題,核銷或不核銷問題、全核或部分核問題。我們建議堅持二線管理、非保稅業務放開購匯、部分核銷的原則,條件成熟時逐步試行取消核銷。

二是明確非保稅業務定義、范圍:非保稅業務應當是企業依法取得進出口經營權后,以本企業為經營單位在保稅區外報關進口并按規定繳納關稅、貨物不進入保稅區的業務,其中區內企業向區外企業銷售貨物而貨物不進入保稅區的進口業務不得由區外企業收取外匯,應當由經營權企業辦理購付匯及核銷手續。

三是制訂實施細則,特別是貨到匯款以外的結算方式對單據的要求、經營身份轉變導致業務模式變更的程序、對保稅業務數據區分及處理流程。

四是明確經營權企業的權利、責任與處罰。只有明確了企業權責罰,外匯監管的嚴肅性與合規性才能體現,企業的經營才能順暢,外匯的監管與查處才能有法可依。

(二)在濱海新區試點多方物流、跨經濟區域業務外匯監管改革,在及時報備的前提下享有對新業務的試點審批、監管權

濱海新區內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出口加工區、空港物流保稅區以及保稅港等多種特殊經濟區域并存,隨著跨國物流企業進入中國、國內物流加快發展,國際貿易運作方式和結算方式將更加多樣化,物流和資金流越來越復雜。為了簡化付匯手續、減少付匯環節使企業資金充分利用,有必要對跨經濟區域及多方物流業進行外匯監管的研究,進而逐步完善跨經濟區域及多方物流業的外匯管理政策,目前國家已確定濱海新區為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客觀上具備了試點的條件。

(三)不允許涉及保稅區經營權企業“付匯單位與經營單位不一致”的付匯核銷,要求必須實際使用經營權,減少不確定性、避免外匯風險

經營權企業經營不入區保稅的進口業務時:(1)由經營權企業在區外直接報關進口的,應當依照“境內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的規定,向境內企業收取人民幣,不得收取外幣;區外企業不得憑經營單位為保稅區企業的“經營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的報關單購付匯向經營權企業或境外支付,由保稅區經營權企業按照非保稅業務辦理購付匯及核銷手續。(2)由境內企業直接報關進口的應當按照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向保稅區企業或境外購付匯并辦理相應的核銷手續;保稅區企業不得收取人民幣,如果收匯后需要向境外支付的,嚴格按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操作,不需要也不允許保稅區企業使用經營單位為區外企業的“經營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的進口報關單辦理對外付匯核銷手續。

篇6

廣東省外經貿廳解答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管理問題

本刊訊近日,廣東省外經貿廳對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管理問題進行了解答。

解答的主要問題如下:

1.哪些商品出口需要辦理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

答: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2005年第7號公告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目錄和商務部、海關總署2005年第11號關于對第一批《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目錄》調整的公告,對目錄所列商品(共有210個商品編碼)自2005年3月1日起向美國、歐盟(25個成員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出口實施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

2.哪些企業有資格申領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

答:具有獨立進出口經營權和通過年檢合格的進出口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均可申請。

3.填報海關報關單運抵國時要注意什么?

答:根據海關總署通關指南《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第十六條:

運抵國(地區)指出口貨物直接運抵的國家(地區)。對發生運輸中轉的貨物,如中轉地未發生任何商業易,則運抵地不變,如中轉地發生商業易,則以中轉地作為運抵國(地區)填報。

4.OPA方式出口是否需要辦理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

答:(1)根據商務部令2005年第3號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適用于所有貿易方式下對全球或者重點國家、地區的出口。”(2)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2005年第11號關于對第一批《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目錄》調整的公告,對目錄所列的涉及OPA方式出口的六個商品編碼:6117900032、6117900034、6117900042、6117900044、6217900024、6217900034的商品不再實施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除這六個商品外,其余《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目錄》210個商品如果涉及OPA方式向美國、歐盟(25個成員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出口,仍實施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

5.如何完成網上申請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

答:(1).出口經營者網上申請《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前,應到發證機構辦理用于身份認證的電子鑰匙。

(2).出口經營者網上申請《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時,應登錄許可證局網站,點擊網上企業申領鏈接,進入許可證網上申領平臺,點擊“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領系統”,根據出口合同內容,按要求如實地在線逐項填寫、保存、上報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請表電子數據。

(3)待在線獲取發證機關“審核通過”和“已打印”的信息后,企業將已有反饋信息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請表打印、蓋章,并持《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暫行辦法》中規定的相關文件到我廳辦事大廳或新增的屬地市外經貿局打印點遞交紙面材料,發證機構受理后按規定時間內向企業發放許可證。

6.領取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要提供什么書面材料?

答:出口經營者須憑在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領系統中打印的申請表(加蓋本單位行政公章),和簽字蓋章的“對外經營者保證”聯以及有效的貨物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領取《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第一次領取證書還應向發證機構提供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一)營業執照;

(二)加蓋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外商投資企業須提供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企業年檢或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合格證明材料(新設企業除外);

上述材料在備案后如發生變化,出口經營者須及時向發證機構提供變更后的文件材料。

7.紡織品自動出口許可證有效期是多少?

答:《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個月,在公歷年度內有效。

8.紡織品自動出口許可證可以更改嗎?

答:出口經營者可以對申請表電子數據進行修改、撤銷、刪除等操作。如需對已上報的申請表內容進行更改,應在申請被審核通過(生成許可證)之前通知發證機構,發證機構在接到通知后即將申請表退回,出口經營者可在線修改申請表后重新上報。發證機構審核通過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申請不能再更改,如有變更事項,須先領取該證,再辦理撤換證手續。

9.如何辦理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的退證與核銷?

答:出口經營者已領取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如未使用或已失效,應交回原發證機構做刪證處理;如已使用報關一次但仍有余數需沖減,應交回正本(第一聯單)給發證機構做核銷處理。

10.填報申請表時出口商和發貨人不一致可以嗎?

答:可以。但出口商和發貨人均要求有進出口企業13位代碼。

11.申請表允許填報多個商品編碼嗎?

答:不行。《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第11欄的商品和商品編碼顯示在許可證證面上都是惟一的,即要求一份申請表只能填寫一個商品編碼。

12.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來料加工企業怎樣申請出口許可證?

答:(1)可以委托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該項下由進出口企業代領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證面第一項和第二項可以填寫該企業的名稱和編碼,并由該企業提供符合商務部令2005年第3號《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材料。(2)可以先申請辦理進出口經營權(具體事宜可聯系本廳發展處。電話:38819082)。獲取進出口經營權后可自行申請出口自動許可證。

13.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有數量限制和收費嗎?

答:沒有數量限制。根據《商務部辦公廳關于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不收費的通知》(商配字[2005]11號)的精神,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不收費。

14.為什么廣東省外經貿廳只接受網上申領一種方式?

答: (1)實施進出口許可證管理電子化是大勢所趨,是實現行政管理現代化的具體手段與要求。(2)因為廣東省實行網上申領進出口許可證已有幾年時間,具備了全面實行網上申領的條件和基礎。(3)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因此。廣東省外經貿廳只接受企業網上申領一種方式。

15.企業在哪些網站較快得到紡織品出口信息?

答: 請企業近日關注商務部(網址:mofcom.省略商務部\紡織出口信息)、部許可證局(網址:省略.cn)、省外經貿廳(網址:gddoftec.省略)、中國進出口紡織商會(網址:省略.cn)等部門所公告的信息。

廣東省外經貿廳《關于部分地市設置打印終端后企業領證事宜的通知》

本刊訊為解決廣東省發證地點集中、發證量嚴重超負荷,企業取證不方便等問題,經請示商務部和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同意廣東省部分地市:東莞、佛山、中山、惠州、江門、汕頭市設置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打印終端。為此,廣東省外經貿廳于3月16日了《關于部分地市設置打印終端后企業領證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的相關事宜如下:

一、設置在東莞、佛山、中山、惠州、江門市外經貿局的打印點,主要負責所轄地區企業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的打印和發放等相關工作。設置在汕頭市外經貿局的打印點主要負責汕頭市、梅州市、汕尾市、潮州市、揭陽市五個地區企業的許可證打印和發放等相關工作。

二、上述相關地區的企業,網上申領在線填寫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申請表時,必須選擇所屬的打印點為領證點,并按規定地點領取許可證。如果企業違反屬地原則選擇領證點,相關打印點有權將該許可證送廣東省外經貿廳作廢證處理。

三、從2005年3月 11 日起,上述相關的企業可直接到所屬市的打證點領取許可證。

四、下面為上述六市的具體領證地點和聯系電話:

東莞市:東莞市莞太大道33號市外經貿局七樓外商投資促進中心。電話:0769-2817270、2817927。

佛山市:佛山市汾江南路76號(佛山賓館正門對面)佛山市外經貿局5樓503室。電話:0757-83351662。

中山市:中山市二路57號中山外經貿局。電話:0760-8825358-8133。

惠州市:惠州市南門路45號6樓,惠州市外經貿局對外貿易業務科。電話:0752-2231723。

篇7

一、單項選擇題(在下列各題答案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答案)

1、下列對允許進口貨物表述正確的是:____。

A、犀牛角

B、車床廢車屑

C、城市垃圾

D、舊服裝

2、下列對出口到美國、歐盟的部分紡織品的貿易方式不實施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管理表述正確的是:____。

A、一般貿易

B、進料加工(對口與非對口合同)

C、來料加工

D、暫時出口

3、下列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的期限表述正確的是:____。

A、自臨時反傾銷措施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1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2個月

B、自臨時反傾銷措施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2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2個月

C、自臨時反傾銷措施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5個月

D、自臨時反傾銷措施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9個月

4、下列對“非一批一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最多可以使用的次數表述正確的是:____。

A、2次

B、6次

C、10次

D、12次

5、下列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跨年度使用時間表述正確的是:____。

A、次年1月底

B、次年2月底

C、次年3月底

D、次年4月底

6、下列對“非一批一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動進口許可證》有效期及在有效期內最多可以使用次數表述正確的是:____。

A、半年、3次

B、半年、6次

C、1年、6次

D、1年、12次

7、下列對進口屬于《自動許可管理目錄》的商品時,需向海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動進口許可證》表述正確的是:____。

A、來料加工的料件(原油、成品油除外)

B、5000元人民幣以內的貨樣廣告品

C、暫時進口貨物

D、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舊投資設備

8、下列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有效期及在有效期內最多可以使用次數表述正確的是:____。

A、半年、6次

B、半年、1次

C、1年、6次

D、1年、1次

9、下列不屬于實施出口管理的黃金及其制品范圍的是:____。

A、黃金首飾

B、黃金鑲鉆石戒指

C、黃金鑄幣

D、鍍金煙缸

10、音像制成品進口業務經營單位國家管理部門是:____。

A、商務部

B、廣電總局

C、文化部

D、海關總署

11、下列不屬于《國家環保總局化學品進口環境管理登記證》管理范圍的貨品是:____。

A、食品保鮮劑 B、化學試劑

C、氯氣

D、氨水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口準許證》的簽發機關是:____。

A、商務部

B、口岸藥檢所

C、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D、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授權機關

二、多項選擇題(在下列各題的答案選項中,選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正確答案)

1、下列對國家對外貿易管制的目的表述正確的是:____。

A、政治或軍事

B、保護發展本國經濟

C、增加出口

D、限制進口

2、下列對我國對外貿易管制的基本架構內容表述正確的是:____。

A、海關制度、關稅制度

B、貿易救濟制度

C、對外貿易經營者資格管理制度

D、進出口許可制度。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進出口貨物收。付匯管理制度

3、下列對對外貿易管制的法律淵源表述正確的是:____。

A、相關法律

B、相關行政法規

C、有關部門規章

D、我國簽訂生效的有關各類國際條約

4、下列對貨物、技術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的管理范圍表述正確的是:____。

A、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

B、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技術

C、自由進出口的技術

D、自由進出口貨物中部分實行自動許可管理的貨物

5、下列屬于具體禁止出口貨品的是:____。

A、發菜

B、麻黃草

C、勞改產品

D、四氯化碳

6、下列對對外貿易經營者的資格管理制度包括范圍表述正確的是:____。

A、進出口經營權管理制度

B、進出口經營范圍管理制度

C、進出口企業性質管理制度

D、進出口企業投資額度管理制度

7、下列屬于出入境檢驗檢疫對象所包括范圍的是:____。

A、出入境貨物

B、出入境物品

C、出入境人員

D、出入境運輸設備

8、下列屬于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組成內容的是:____。

A、海關監管制度

B、進出口商品檢驗制度

C、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制度

D、國境衛生監督制度

9、下列對我國商品檢驗所包括的類型表述正確的是:____。

A、法定檢驗

B、合同檢驗

C、公正鑒定

D、委托檢驗

10、下列對國境衛生監督制度所實施的對象表述正確的是:____。

A、出入境的交通工具

B、出入境貨物

C、口岸轄區的公共場所

D、口岸轄區的生活設施

11、下列對實施強制性檢疫的對象表述正確的是:____。

A、進出境人員

B、進出境郵包

C、進出境行李

D、進出境運輸設備

12、下列對進口企業向外匯管理局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核銷手續憑證表述正確的是:____。

A、《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

B、蓋有海關驗訖章的《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

C、相關發票、合同

D、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報關單(進口付匯核銷專用聯)

13、下列對進出口許可證發證機關范圍表述正確的是:____。

A、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

B、商務部各特派員辦事處

C、各省市商務局

D、商務部授權的各省(直轄市)級商務局

14、下列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許可證》的法律意義表述正確的

是:____

A、是我國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B、是用來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經營列入進出口許可證目錄商品合法進出的證明文件

C、是對外貿易經營者憑以報關的文件

D、是海關憑以驗放該類貨物的重要依據

15、下列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需要事先申領《進口廢物批準證書》的貿易(海關監管)方式表述正確的是:____。

A、暫時進口

B、一般貿易

C、來料加工

D、保稅儲存

三,判斷題(對下列各題正確與否進行判斷。認為正確答“對”,認為錯誤答“錯”)

1、對外貿易管制是一個國家對外經濟和外交政策的具體體現,是國家管制。

2、對外貿易管制的重點一般放在對出口的管制上。

3、列入國家公布禁止進口商品目錄的商品,及其他法律、法規明令禁止或停止進口的商品,任何企業不得進口。

4、我國對國家規定有數量限制的進口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

5、屬于關稅配額內進口的貨物,按照配額內稅率繳納關稅。

6、我國對限制進出口貨物的管理,包括許可證件管理和關稅配額管理。

7、屬關稅配額內的貨物進境時,經營者憑《關稅配額證明》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8、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技術,經營者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9、海關對原油、成品油、化肥、鋼材進口溢短裝數量在貨物總量正負5%以內予以免證驗放。

10、我國對外貿易管制的法律體系,不包括各類地方性法規。

11、貿易救濟措施包括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報復性關稅。

12、貿易保障措施最終實施的形式表現為加征關稅或實行關稅配額。

13、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經營人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進口廢物批準證書》和《入境貨物通關單》向海關審報。

習題答案(三十八)

一、單項選擇題

1、 [答案]C

2、 [答案]D

3、 [答案]B

4、 [答案]D

5、 [答案]C

6、 [答案]D

7、 [答案]B

8、 [答案]B

9、 [答案]C

10、 [答案]B

11、 [答案]B

12、 [答案]C

二.多項選擇題

1、 [答案]A、B、C、D

2、 [答案]A、B、C

3、 [答案]A、B、C、D

4、 [答案]A、B、C、D

5、 [答案]A、B、C、D

6、 [答案]A、B、C

7、 [答案]A、B、C、D

8、 [答案]A、B、C

9、 [答案]A、B、C、D

10、 [答案]A、B、C

11、 [答案]A、B、C

12、 [答案]B、C、D

13、 [答案]A、C、D

14、 [答案]A、B、C、D

三、判斷題

1、 [答案]對

2、 [答案]對

3、 [答案]對

4、 [答案]對

篇8

[關鍵詞]國營貿易企業,農業政策,透明度原則

自從農產品國營貿易制度誕生以來,它一直是各國保護本國市場、維護國內經濟穩定及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成為一些國家推行貿易保護主義政策、阻礙國際貿易自由化的工具。我國也在2001年12月10日頒布的《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中專門規定了國營貿易,確定了國家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入世以來,我國農產品進出口規模快速增長,2004年我國農產品出口額居世界第5位,進口額為世界第4位,農產品貿易大國地位凸顯。但進入“十五”后期,糧棉油等大宗農產品進口快速增長,我國保持多年的農產品凈出口國地位發生逆轉,2004年和2005年連續兩年出現農產品貿易逆差。因此在錯綜復雜的國際貿易局勢下審視我國農產品國營貿易制度的各項規則,考察該制度與WTO相關規則的協調,并評估其以后的發展趨勢,對促進和發展我國的農產品貿易不無裨益。

一、WTO下的農產品國營貿易體制

(一)國際貿易體系中的國營貿易企業(statetradingenterprisesSTE)

國營貿易制度無論在農產品領域還是在工業品領域都有存在,無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都有運用,它是農產品貿易的首選政策。在通知給WTO的150多個國營貿易企業中,大約有70%涉及農業或相關貿易。隨著成員通知義務的履行,這個數量還會增力口。在農業國營貿易企業中,由于貿易流向不同,可以將之分為出口導向型和進口導向型兩種。幾乎所有出口導向型STE都是以發達國家為基地,比較著名的有美國農產品信貸公司、加拿大小麥局、新西蘭乳制品局、澳大利亞小麥局。在1995年一份世界主要出口國(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向WTO的通報中,當年小麥出口中近60%是由STE經營的。此外,STE還控制了幾乎一半的世界大米出口,但最大的大米出口國泰國,并沒有通知國營貿易出口。對于乳制品出口,由澳大利亞、加拿大、新西蘭、波蘭和美國向WTO通報的STE控制了世界脫脂奶粉出口的30%到40%,以及25%左右的世界奶酪出口。

在進口方面,1994—1997年間,約有1/3到1/2的世界小麥是通過STE進口的,由于對STE定義也有爭議,所以進口STE對國際農產品進口貿易的影響及作用是否有出口STE那么大是有疑問的。現在許多國家如墨西哥、印度尼西亞、韓國及菲律賓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向私營競爭者開放國內市場,進口STE面臨相當的改革壓力。不過我國的入世對上述情形有所改變,中國是世界最大的農產品進口國之一,1996年進口農產品占世界總進口額的10%,,其中包括世界進口總額10%的棉花和16%的植物油。所以西方學者認為中國入世后進口方面的STE的作用將得到提高和加強。

值得指出的是,近年來許多國家對國營貿易制度進行改革,除了上述墨西哥、印尼等國已經向私營競爭者開放市場外,日本、土耳其等國也開始將原專屬于STE的專營權授予私營企業,南非的改革則更為徹底,它在1997年撤銷了11個商業貿易局。甚至連長期采用國營貿易體制的澳大利亞對未來是否繼續延續該制度也產生了很大的爭議。

至于各國向WTO通知STE存在的理由,則是五花八門,諸如對國內生產者的收入支持,穩定市場的需要,糧食安全的目的,等等。從理論上講,國營貿易制度對國際貿易的發展是有利有弊的,因此對保留還是廢止該制度的爭論一直如影相隨。在主張國際貿易自由化的學者看來,國營貿易企業通過人為排除潛在競爭者,帶來交易活動暗箱操作、缺乏透明度,價格決策又不以商業因素為基礎,割裂世界市場和國內市場的聯系,扭曲價格信息,因此STE是貿易自由化的絆腳石。另一部分學者則主張保留國營貿易制度,廣大發展中國家更是該制度的堅決擁護者,他們認為,國營貿易制度對于防止國際市場盲目競爭、保證國內經濟穩,定、維護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經濟及糧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此外STE也是弱小國家保持和增強國際競爭力與大型跨國公司抗衡的有利手段。目前跨國公司通過控制約75%的國際糧食裝運量對糧食貿易產生主導作用,一旦取消STE,最有可能的后果就是跨國公司的迅速介入,如果糧食貿易被具有壟斷力量的私營企業控制,后果將不堪設想!

由此看來,無論是理論還是現實都表明STE仍將在相當期間存續,“諸多的STE也許會扭曲國際貿易,但是如果不考慮這些STE存在的理由和運作的環境而試圖簡單禁止STE,勢必會遭致許多WTO成員國的反對。”

(二)GATT/WTO體制中有關STE的規則

在WTO法律文件中,以GATT第17條為核心,對各成員的國營貿易進行了規定,此外,GATTl994第2條第4款、關于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及第18條的注釋也涉及國營貿易規則。烏拉圭回合達成的《關于解釋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7條的諒解》(下稱諒解),對國營貿易下了“工作定義”,并且對通知義務、工作組等程序性問題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各成員方于1998年對貨物貿易理事會1960年的“國營貿易問卷”進行了修改,進一步完善了WTO的國營貿易行為規則。概括而言,GATT/WTO的國營貿易規則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個方面,在實體法上要求成員方在數量限制、關稅減讓、貿易談判等領域貫徹非歧視原則,在程序法上則主要是有關國營貿易的通知和程序需遵循透明度原則。通過對WTO國營貿易規則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現行規則對STE的定義界定不清楚

早在關貿總協定醞釀之時,STE就與關稅、海關手續、數量限制、補貼等一起作為國際貿易規則干預的對象,但是總協定實踐達半個世紀之久,對國營貿易企業的界定卻始終未能理清一個清晰的頭緒。

GATT第17條第1款(a)、總協定附件9對第17條第1款的注釋涉及到國營貿易企業概念時,均僅強調該類企業得到了政府的獨占或特別的權益,但一直沒有下正面的定義。前述《諒解》第1條給國營貿易企業下的工作定義除了繼續強調STE得到政府的專營權之外,還進一步提出了非政府企業只要得到授權能夠影響進出口貿易也可以是被認為STE。因此,在WTO框架下,國營貿易企業并非專指所有制形式為國家所有,事實上也包括得到“專有權或特權”的私營企業、非政府團體。

但是,政府授予權利的方式多種多樣,有用憲法、法律規定的,也有政府在職權范圍內給予,對何謂來自政府的專門授權,GATT第17條沒有逐條列明。由于缺乏清晰而可供共同接受的定義,各國在使用政策工具及運營方式上有存有巨大差異,因此勢必在成員國之間為哪些屬于STE而發生爭議。

例如,美國通過一系列法案對農業聯合體、企業以反壟斷法下的例外、豁免。1922年頒布的凱伯一沃爾斯塔德法案就使得美國農戶在免受反壟斷法約束下能夠組成聯合體,通過提高價格增加收益。以后美國又相繼頒布實施了“合作銷售法案”、“農業公平行為法案”和“出口貿易公司法案”等,這些法案不僅使農業聯合體繼續免受反壟斷法約束,還擴大了對他們從事進出口聯合經營權的授權范圍,在購買商因為農民組成聯合體而拒絕采購其產品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抵制,農民還可以向美國農業部農產品購買商的不當行為。凱伯一沃爾斯塔德法案等系列法案對美國農業聯合體的種種授權是否構成國營貿易企業的“專有權、特殊權利或特權”,這些聯合體或企業是否應該受到WTO國營貿易規則約束呢?許多成員認為有必要對之進行鑒定,以確定其是否屬于STE,更有學者毫不猶豫地認為美國這些受惠于反壟斷法例外的農產品出口企業應被納入GATT第1了條的“國營貿易企業”的范疇。

由此可見,至少在目前的WTO法律文件中,還缺乏對國營貿易企業的清晰而可供共同接受的定義。

2、對STE透明度要求也不清楚,哪些STE需要通知有疑問

依據透明度要求,各成員國應每3年向貨物貿易理事會提交國營貿易問卷所要求的6方面的信息,包括國營貿易所涉特定產品分類清單、確定國營貿易經營方式的理由與目的、對已確定的國營貿易企業產品沒有發生進出口行為所作出的解釋等等。雖然1998年的問卷調查比1960年版本更加詳細,但是總的說來,有關國營貿易企業透明度的規則并不成功。

首先,提交問卷調查、完整履行透明度義務的國家較少。根據Ingco和Ng(1998)的調查,在1980到1994年間,只有45個成員國提交了通知而其中只有3個成員國則完全履行了提交調查報告的義務,1998年新調查問卷出臺后,134個WTO成員國中,有76個成員國履行了通知義務,還有58個未履行通知義務。其次即使提交問卷調查,內容也很不完整,沒有對STE的詳細報告。有些國家存在STE活動也不履行通知義務,例如埃及的物質供應中心局(GASC),巴基斯坦的糧食農業合作理事會等具有國營貿易性質的STE就沒有通知給WTO,埃及的GASC在農產品貿易中一直具有壟斷地位,但自從1993年起,埃及政府就允許私營企業從事小麥進口,至1997年GASC占小麥進口量的60%,其余的則為私營企業經營。這樣就帶來一個問題,盡管GASC在進口中仍占主導地位,但已經不是市場唯一的經營者,此時是否仍可認為其具有“專有權”或“特優權利”呢?對什么需通知給WTO,事實上WTO的規則仍然是不明確的。

3、某些實體規則還缺乏具體適用的標準

GATT第17條要求國營貿易企業在購買或銷售時應只以商業考慮為根據,并按照商業上的慣例為其他締約方的國營企業參與這種購買或銷售提供充分的競爭機會。但是該條對于如何認定商業考慮并未給出明確標準,該規則只是個別地指出,“根據商業上的原因,適應出口市場上的供求情況”,在不同市場內以不同價格出售商品的行為符合“商業考慮”;在國際市場采購貨物時,可以把某項“附有條件的貸款”作為一種“商業考慮”加以考慮。

顯然這些含義晦澀的條款本身就會給人以不確定的感覺,在遇到具體案例時因為解釋困難必然會帶來適用的困難。2002年11月17日美國訴加拿大谷物貿易政策案中就涉及對“商業考慮”的解釋,美國認為加拿大小麥局具有政府授予的壟斷權,在購銷活動中主要是為了擴大政府收入而不是出于商業考慮。但是WTO專家小組沒有支持美國的主張,認為美國缺乏足夠證據證實這一點,而且所有銷售行為都應認為是一種商業行為,因為稅收而不僅僅是利潤最大化就是一個商業目標。該案例專家組的解釋擴大了“商業考慮”的含義,也使得WTO框架下的國營貿易規則更為寬松。

二、我國農產品國營貿易制度相關問題剖析

在入世之前,我國外貿經營權的授予分外貿流通經營權和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權,相應地采用核準制和登記制,因此對外農業貿易幾乎完全為國營。入世后我國正式確立了農產品國營貿易制度,2001年國務院頒布了《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專門規定了國營貿易和指定經營的具體制度,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進出口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此后,新的《貨物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規定》陸續出臺,國營貿易產品的進口配額制度也逐步確立,包括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于2002年1月公布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規定》及其后的《2003年重要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分配實施細則》。最后2004年4月通過的新外貿法增加了國營貿易的內容,我國農產品國營貿易的法律框架基本建立。

在WTO下,我國農產品國營貿易將面臨以下一些問題:

(一)政府主導型STE與農民自發型聯合貿易體

前文論及,WTO框架下的國營貿易企業與我們通常所說的“國營企業”或“國有企業”是兩個不同范疇的概念,概言之,界定國營貿易企業,只有一個標準,即該企業是否被授予特定產品的進出口專營權,不以企業形態為標準,更不以所有制為標準。

依據中國入世議定書附件2A所列,對糧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和煙草等關系國計民生的大宗商品的進口實行國營貿易經營,企業有中國糧油進出口總公司、華潤公司、南光進出口公司,對茶、大米、玉米、大豆、絲、棉花等商品的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出口方面的國營貿易企業有吉林糧油集團進出口公司、中國絲綢、紡織品等進出口公司等壟斷經營,這些企業都由國家控制所有,是政府主導型STE。

雖然上述產品已經明確規定由國營貿易企業專營,但從國際貿易自由化的趨勢看,對國營貿易的約束越來越嚴格,其范圍也將逐步縮小。這已在我國入世承諾中和國內立法中有所體現,即一方面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國家允許非國營貿易企業從事部分數量的進出口,例如我國加入議定書2Al有成品油和原油的非國營貿易允許經營的數量及年增長率的原則性約定;另一方面,我國將視情況調整由國營貿易專營的進出口貨物目錄和企業名錄,甚至會取消個別產品的專營。比如絲及絲織品的出口國營貿易管理和植物油的進口國營貿易管理分別在2005年1月日和2006年1月1日之前取消。這說明,我國由國營貿易專營的農產品也在一定范圍內允許非國營貿易企業經營。

那么在我國是否會出現類似美國那樣的農業聯合團體,由于經營國營貿易專營的農產品,而被其他WTO成員方認為屬于STE,應受GATT17條管制?這些農業聯合團體與STE之間存在什么聯系呢?某些國家的農民聯合團體的產生發展和演變有一些經驗教訓值得我國研究和借鑒。例如澳大利亞、新西蘭的出口銷售局就是在戰爭時期由于單個農民力量薄弱自發組成聯合體以避免中介力量的控制,最后要求政府介入使所有農民“強制合作”。但是這種以出口銷售局為特征的出口STE往往將狹隘的部門利益置于公共和國家利益之上,總體上被認為是缺乏效率的。

而美國式的農業聯合體,僅享有反壟斷法的例外,還未完全得到政府的專門經營特許權,在實踐上并沒有接受GATT第17條管制(盡管有些國家和學者已經提出質疑),與澳大利亞的出口銷售局、我國的中糧(集團)等具有壟斷性質的STE有本質的區別。從目前多哈談判的進展情況來看,美國希冀嚴格管制具有壟斷性質的STE,而對非壟斷性的出口貿易企業——農業聯合體等卻閉口不提,談判策略不可謂不巧妙。

我國現在也出現了一些有農民自發形成的專業化組織,并為農民提供技術支持或倉儲、運輸及銷售等服務,這種有農民自發形成的經濟實體,對我國農業未來發展有深遠意義。在WTO關于STE規則更加嚴格的趨勢下,筆者認為對這些農民自發聯合體,政府不能武斷加以限制和干涉,應該給與其一定生長空間,使其能夠配合我國的STE與國外的壟斷集團抗衡,從國內發展和保護農民利益的角度出發,也只有農民的專業化和組織化程度提高了,政府才能真正聽到農民的呼聲,農民的利益才能得到更有效的維護。

(二)農業國營貿易企業的運作方式

1、我國仍應維持一定的國營貿易的壟斷權。

我國農業國營貿易企業壟斷專營權來自法律法規的直接授權,也要遵守我國入世議定書和加工工作組報告中有關STE的具體承諾。從加入工作組報告內容來看,農業國營貿易企業的壟斷權并非一成不變,而是適時適機給與非國營貿易商以一定的進出口貨物權,如前述絲及絲織品的出口國營貿易管理和植物油的進口國營貿易管理分別在2005年1月日和2006年1月1日之前取消。

根據2004年8月多哈工作計劃下總理事會的決議及附件A農業方面達成的框架協議,尚未形成有關STE最新的紀律。根據附件1第18段,各成員方同意在各方同意的時間內,最終取消有關出口STE的貿易扭曲作法,包括取消有政府財政和損失擔保方式提供給STE的出口補貼,該段還表明對STE使用壟斷力量的議題將進一步談判。附件1的第25段則進一步申明,在發展中國家中,以穩定國內消費者價格及確保糧食安全為目的而享有特殊權利的STE,對維持其壟斷地位方面應加以特殊考慮。從多哈回合談判過程看,各方利益不同,立場相異,STE與其他談判議題交織,顯然現階段無法對STE的壟斷權方面達成更進一步的規則。

我國現有的農業保護水平較低,因此在農產品方面的入世承諾上,相應換取了在國營貿易管理上較為有利的條款。我國國營貿易企業經營的農產品是糧食、棉花、油、茶、原油等涉及國計民生、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物質,對這些物質實行國家壟斷經營意義重大,即使對絲、絲織品等取消壟斷專營權,對某些物質給與一定范圍的開放,但必須確保國家在戰略物質上仍具有主導、壟斷地位。

2、我國履行透明度義務的問題。

我國對農產品STE經營采取進出口許可證制度和配額制度進行調控管理,就許可證的應用領域而言,幾乎涉及所有農產品的進口,其中包括種子的進出口。H.Colby等認為,許可證是中國政府控制糧食和石油政策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進口許可證由外經貿部管理,主要進口糧食和棉麻的中糧公司和中國棉麻進出口公司等國營企業可以自動從外經貿部獲得進口許可證,但是對其他大多數從事農產品貿易的企業來講,辦理這一手續面臨許多障礙和隱含成本。而據J.Schmidhuber觀察,中國政府從1996年4月1日起對小麥、玉米、大米采用關稅配額制度,但從沒有公布關稅配額的管理辦法,也沒有公布配額數量。谷物的進口配額由國務院決定,然后由中糧公司具體執行。H.Colby等更深入地指出,中國的配額制度與其他發展中國家不同,一是中國對進口配額從未公布控制有關貿易的制度、法規和政策,二是無論對國際市場還是對國內的最終用戶來說,配額數量的確定和分配辦法都不透明。

篇9

關鍵詞:經濟危機;民營企業;貿易發展

2008年突如其來的一場金融風暴席卷了全球,這場金融危機來勢兇猛,擴散和蔓延的速度快,規模大,破壞力強。使得各個國家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尤其是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影響是巨大的,但對于我們發展中國家也帶來了不可磨滅的“災難”。而在中國企業中占有一席之地的民營企業不可避免地受到巨大沖擊,又一次陷入困境,不少企業已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一些外向型民營出口企業甚至面臨破產的威脅。

一、民營企業貿易發展的現狀

隨著我國改革進程的不斷深入,我國民營企業得到了較快的發展,已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龐大的民營企業群已成為了國家重要的經濟支柱和就業渠道。尤其中國加入WTO以后,經濟快速增長,中國經濟發展進一步融入到世界經濟發展軌道,為民營企業貿易發展提供了新的發展機遇。在政府的宏觀政策調控下,不同類型企業在同一起跑線上展開公平競爭。民營企業貿易經濟作為中國國際貿易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逐漸成為中國參與國際競爭的不可忽視的生力軍。長期以來,民營企業憑借其自身優勢在激烈多變的市場競爭中表現出極強的適應性和生命力,而且民營企業還是創造就業機會的主要渠道,是企業制度創新與技術創新的主體,更是體制改革攻關、發展外向型經濟的中堅力量。

二、經濟危機對民營企業貿易發展的影響

1.經濟全球化加速了生產要素在世界范圍自由流動,世界統一市場逐步形成,由于各種原因,一國經濟有可能爆發危機或波動,由此引起的經濟衰退必然會導致企業貿易的發展。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化經濟衰退沖擊出口貿易市場,外需縮小,使得民營企業出口貿易受阻。

2.民營企業出口商品結構不協調,高新技術產品比例低。當今時代,以信息技術為代表的高新技術產品越來越顯示出活躍的生命力,正成為推動中國進出口高速增長的新亮點。民營企業產品出口競爭優勢還是建立在勞動力和資源的比較優勢上。

3.此次經濟危機,加速了美元地位的削弱,使得美元進一步貶值,人民幣升值。根據經濟學原理,本幣升值必然導致出口減少。因此,人民幣升值對中國出口產品的價格競爭優勢的侵蝕是極大威脅。鑒于美元的國際地位,國際原材料價格大多以美元定價,美元的貶值使得國際能源和資源價格上漲加速,這又進一步增加了中國出口企業的生產成本,降低了中國出口商品的國際競爭力。因此,原材料價格上漲引起的出口制造業價格的上漲,將進一步加劇民營企業出口貿易的困難。

三、促進民營企業貿易發展的戰略措施

為了生存,企業紛紛在尋求新的策略。過去單純性依靠勞動密集性、低成本生產模式逐步遇到了發展的瓶頸,這就需要民營企業采取積極有效的貿易發展戰略措施,以全面應對經濟危機的影響。

1.進一步推動進出口經營權由審批權向登記權過渡,加大賦予民營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力度,主動上門,“送權”服務,讓更多的民營企業獲得進出口經營權。引導各種方式盡快建立一批區域型外貿出口服務中心,為獲權企業提供信息、資金、人才、培訓等服務,加強民營企業的政策支持,如出口退稅、出口獎勵、出口技改貼息、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資金等政策繼續向民營出口企業傾斜,積極促進民營企業出口新興力量的發展壯大,擴大出口。

2.大力發展民營企業加工貿易。隨著一些發達國家紛紛將傳統產業向國外轉移,為發展中國家帶來了經濟發展的重大機遇,跨國公司越來越專注于技術、品牌、營銷網絡的開發和建設,將制造活動盡可能地以OEM(原廠委托制造)方式外包給成本較低的發展中國家的企業。應當充分抓住這一大好時機,利用民營企業規模小、起點低、發展快等特點,引導民營企業面向國際市場發展零部件配套工業,逐漸成為高新技術產品的重要組裝與出口基地。

3.在國際經濟和金融體制融通之下,企業要了解和掌握國際的金融政策的變化。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今天,各國之間結合的更加緊密,輕微的政策調整都可能影響到企業的利益,尤其是出口企業的利益。了解當今國內外經濟和金融的形勢,加強對民營企業業務人員的外貿業務知識、WTO規則、貿易壁壘、反補貼、反傾銷、規避風險等知識培訓,進一步規范外貿市場秩序,指導企業在外貿經營活動中遵章守法,防止企業為開拓國際市場進行不正當競爭而“觸雷”,為企業將來更好的發展積蓄力量。

篇10

一、二者的法律功能相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對外經貿工作取得了極大的進展,作為對外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新的增長點,我國的技術進出口工作更有了長足的發展。我國國際技術貿易法律的發展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其一,從1959年到1979年,該階段實施的是計劃經濟體制,強調中央政府對經濟工作的集中管理,技術進出口的管理集中于中央政府。

其二,1979年至今,隨著改革開放及科技體制改革的深入,技術進出口工作有了較大的發展,國家陸續頒布了系列有關的法律法規。技術進出口方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在對合同的管理方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技術引進方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為了規范我國對外貿易管理,從1994年開始,我國逐步建立了一套以《對外貿易法》為主體,以《海關法》、《反傾銷反補貼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條例為補充的完整的對外貿易管理法律制度,貨物進出口法律體制也因此而建立。這一體制主要包括以灌水調節為中心的海關監管制度;以非關稅調節為特色的許可和配額管理制度、外匯管理和商品檢驗制度;以外貿經營權為核心的對外貿易經營者許可制度;為防止和消除外來不正當競爭而建立的反傾銷反補貼制度[高華,試論如何完善我國國際技術貿易法,科學學與科學技術管理,2004年第9期]。就我國對外經濟貿易方面的法律淵源而言,目前根本大法是199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該法規定:“本法所稱對外貿易,是指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這是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技術進出口是我國對外貿易的三大組成部分之一。

二、二者的不同

1、限制、禁止的條款規定不同

《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規定:為建立國內特定產業和保護農、牧、漁產品以及為保證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的,需要限制進口的。對國內供應短缺和可能用竭的資源以及因宮外市場容量有限的,需要限制進口。因維護國家安全或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為履行國家參加的國際條約和協定的,需要限制進口或出口。其中對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公共利益和破壞生態環境的,為保護人的生命或健康或為履行國家參加國際條約協定的;對國家文物、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等貨物和物品,需要進出口。

技術貿易包括知識產權貿易和高新技術含量的成套設備貿易等。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商標和服務標記,包括國內普遍采用的國際名牌加工生產等貿易形式,以及版權(包括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等貿易形式,均應包括在知識產權貿易范圍之內。根據《技術進出了管理條例》的規定,屬于禁止進口的技術或禁止出口的技術,不能進出口;屬于限制進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未經許可的,不能進出口;屬于自由進出口的,實行合同登記管理。對限制進出口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第一要對該限制進出口技術是否許可進出口進行審查。技術進出口申請經批準的,經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技術進出口許可意向書,獲得許可意向書之后,可以對外簽訂技術進出口合同。

也就是說貨物和進出口的都有限制于禁止進出口的條款限定,但是技術進出口的條款相對來說比較嚴謹,其采用合同管理的模式來規范當前的技術進出口,而貨物進出口明令限制、禁止進出口的沒有合同條款、合同登記來約束,根據《對外貿易法》的相關條款來進行。

2、征收稅率不同

面對國外日益增多的對華反傾銷訴訟和國內進口商品的不正當競爭的內外交困之境,我國參考WTO《反傾銷協定》、《補貼與反補貼協定》,于1997年制定了《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標志著我國反傾銷反補貼領域正在走向法制化,正在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 劉文莉,王學軍, 加入WTO與我國貨物進出口法律制度的變革, 湖南稅務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2年1月第15卷第1期(總第61期),25]。在關稅和非關稅措施方面,我國的現行做法顯然超過了它們應該有的功能,也就是增加了財政收入及一定程度上的貿易保護。我國目前的關稅平均稅率為15%,高于發達國家的平均稅率,也高于目前發展中國家13%的平均稅率。目前各地海關在估價及征稅過程中,由于地方利益的驅動及相關制度的不完善,估價及征稅缺乏一致性。

貨物的進口征稅、進口退稅是國際上一條通行的稅收規則,關稅總協定第三天和第六條規定:一締約方領土的產品輸入到另一締約方領土的時候,不應該對它直接或間接征收高于對相同國產品所直接或間接征收的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一締約方領土產品輸入到另一締約方領土的時候,不得因其免稅相同產品在原產地或輸出國用于消費時所需要繳納的稅捐或這種稅捐已經退稅,就對它征收反傾銷稅或是反補貼稅。這就是說一個國家可以根據本國的稅法對進口產品征收國內稅,但其稅賦不得高于同類產品的稅負。同樣的,一個大家可以本國的出口產品退還或免征國內稅,別國不得因此對該國產品施加報復措施。

技術進出口在當前已經形成了門類齊全的工農業實用技術與尖端科技并舉的科研體系和產生體系,已經擁有大量成熟的工業化技術,其中不少已經達到了世界先進的水平,擁有了較為豐富的技術資源,形成了全方位、多層面的技術出口能力。貿易中的技術壁壘就是各國用技術標準構筑起的貿易障礙。許多發達國家利用技術優勢制訂較高的產品標準,通過一些苛刻的標準要求來達到禁止或限量進口某種商品的目的,有些技術標準要求高于國際通用標準,致使其他國家的產品在質量不難于達到進口國的技術標準而無法進入該國市場。國際貿易中的技術壁壘種類多、變化大,往往使出口國難于適應。相對來說,技術進出口的貿易壁壘顯得比較隱蔽,技術壁壘限制著技術貿易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