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培養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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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選修課程;模塊化;學科導向;就業導向
中圖分類號:G64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06-0224-02
目前國內高校的法學專業本科人才培養方案基本由必修課和選修課兩個部分構成,一些高校還將選修課細分為指導性選修課與任意性選修課。在選修課部分,各校根據主流法學學科內容、自身特色、學院師資力量等因素開設,并無一致的模式,全國范圍內各校法學專業的選修課開設可謂五花八門、豐富多彩。但就學生選課而言,多是出于興趣愛好等非理性因素,缺乏對選課的系統規劃,導致課程的選修與學生的考研、就業、出國等畢業去向之間失去關聯,浪費了學生的學習時間,也浪費了高校的教學資源。為解決這些問題,本文將探討在法學專業本科人才培養方案中就選修課程進行模塊化設計的必要性,比較不同的模塊化思路,分析模塊化的強制性,以期對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要求下法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選修課程的科學化提供建議。
一、選修課程模塊化的需求分析
(一)現行人才培養方案的弊端
一切建議必須有相應的需求。如果現行人才培養方案中選修課程的設置足夠科學、合理,則無須提出修改的建議。但事實并非如此,以筆者所在高校為例,法學專業指導性選修課容量為26學分,要求學生選修18學分,任意性選修課提供了80個學分的容量,要求學生至少選修18個學分。這些指導性和任意性選修課幾乎涵蓋了所有的法律部門,那么學生們是根據什么選課的呢?筆者做了一項統計調查,向法學專業大三學生發放調查問卷104份,學生為省內一表及省外二表錄取生源(以下所引調查數據均出自該份調查問卷)。就選課依據回答如下:
由于是多選題,選項總數大于104,比例總數大于100%,但就以上統計數據來看,根據興趣、老師個人魅力、課程本身的難度占據了學生選課考量因素的前三名,根據未來職業規劃和考研專業來選擇的只占34.62%和18.27%。由此可見,學生的選課行為缺乏科學的引導,無法做到與職業規劃相結合,結果到學生畢業之時,成績單上無法看出學生的優勢所在。
(二)學生對選修課程模塊化的需求
學生對選修課程模塊化的態度如何呢?這一部分涉及調查問卷中的兩個問題:一是你是否需要得到選課方面的指導;二是你是否希望學校能給大家提供一種套餐式的選課方案。調查結果顯示:
從以上兩份統計數據來看,希望得到選課指導的學生合計占到了94.23%,希望提供模塊化選修課方案的占88.46%。加之與大四年級同學的訪談,學生們普遍認為現有的選課方式十分盲目,待到高年級涉及考研、找工作、出國等時才發現,一些該選的課程還沒有選,一些已經選修的課程與自己的畢業去向無關,在資源和精力有限的情況下未能做到物盡其用、學有所長。
綜上可以發現,現有的粗放式選修課設置已經無法滿足學生的需求,學生迫切需要精細化的指導。此外,粗放式的選修課設置也無法滿足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的需求,尤其是應用型、復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需要。所謂應用型、復合型卓越法律人才,是指掌握法律基本理論、具備法律操作技能,具有能夠解決現實生活中發生的實際法律糾紛能力的人才。現有的粗放式選修課設置,使得學生回避需要投入大量精力的實務討論、診所類課程,而選擇那些以純粹講授為授課方式的課程,結果是提起理論頭頭是道,拿起案子束手無策。因此,應對法學專業本科人才培養方案中選修課部分進行模塊化設計,使課程體系不僅擁有縱的知識深度,也體現橫的知識寬度,以提高學生的適應能力[1]。
二、選修課程模塊化方案的比較
國內一些高校已經采取了人才培養方案的模塊化,但總體而言,在模塊化設計方面又有三種不同的思路:一種是以學科為基礎的模塊劃分,可稱為學科導向模塊化方案,即將選修課劃分為理論法學、憲法行政法學、民商經濟法學、刑事司法、訴訟法學、國際法學等方向,由學生選擇其中一至多個模塊,直至修滿學分。第二種是以職業導向為基礎的模塊劃分,可稱為就業導向模塊化方案,即將選修課劃分為理論課程模塊、實務課程模塊、比較法課程模塊。第三種是將選修課按理論、案例、研討、實務等模塊劃分,但要求學生在各模塊選修一定數量的學分,這種模塊化不是本文研究的模塊化方案,因此以下只比較前兩種模塊化方案。
(一)學科導向模塊化方案的優劣
學科導向模塊化方案的優點在于它適應了法學人才專業化的需求。就我國審判機關而言,民商事、刑事、行政審判職能的劃分在法學人才培養上具有相當的導向性,國內稍具規模的律師事務所也就采取了專業的部門劃分,過去那種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通吃”的法官和律師已經逐漸退出歷史舞臺,現代法律工作需要的是專門性法律人才。學科導向的模塊化方案將選修課按照民商事、行政、刑事等法律部門劃分,引導學生在有限的時間內集中精力掌握某一法學領域的知識,使學生能夠成為某一領域的專門性人才。
學科導向模塊化方案的另一個優點在于它滿足了學生考研的需求。目前法學人才培養逐漸向研究生傾斜,法學本科畢業生考研的比例也在逐年增加。在法學碩士招考當中,大多數高校將碩士劃分為不同的學科,即通常所謂的二級學科,本科生在準備考研的過程中要選擇特定的學科方向,這就直接決定了考研專業課的內容。學科導向的模塊化方案能夠幫助同學準備考研的內容,使學生在選修課程時根據將來要考取的研究生專業進行選擇,節省了學生的精力。
學科導向模塊化方案的缺點在于,它無法擺脫過去我國法學專業細分所受到的那些批評。學者認為,我國法學教育的專業設置一度過于瑣碎,而導致法科學生的法律知識面普遍比較狹窄[2]。法學教育仍然受到過早過細的專化傾向影響導致法學院所提供的基礎知識教育在廣度、深度上都有欠缺。學生選擇了模塊甲,對于模塊乙等其他模塊的知識就無法掌握,這與過去的法學專業細分在效果上似乎趨同。但這實際不應成為學科導向模塊化方案受到批評的理由。最優的方案當然是學生掌握全面的法學知識,甚至相關領域的人文社會科學學科知識,夯實基礎。但在選修課容量大、本科生選修學分有限的情況下,學科導向模塊化方案也不失為一種次優選擇。
(二)就業導向模塊化方案的優劣
就業導向模塊化方案的優點在于它適應了法學專業本科生畢業去向多樣化的現狀。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法學專業本科畢業生畢業去向包括考研、公務員(非法官)、法官、檢察官、律師、企業法務、出國以及其他。不同的就業去向需要不同的法律專業素養。法律職業群體,即法官、檢察官、律師除了需要掌握實體部門法律以外,還需要就程序法有很深入的了解,而對于外國法律方面無太大需求,企業法務需要掌握更多民商經濟領域的法律,而對于傳統公法的需求不大,出國的學生則需要注意法律的比較和外語的學習,而對于雙語教學可能有強烈的需要。就業導向的模塊化方案能夠與學生的職業生涯規劃相結合,為學生畢業做好相應的準備。
就業導向模塊化方案的缺點在于,由于各就業去向所需技能之間有重合之處,各模塊的課程必然有所重疊,這樣一來模塊化本身的功能就不如學科導向模塊方案那樣突出。另外一個缺點則在于,高校畢業生就業去向日新月異,無論如何悉心設計,總會有一些去向被忽略,這樣會導致學生心理的不平衡。
學科導向模塊化方案與就業導向模塊化方案孰優孰劣?不可一概而論,要結合高校自身發展定位、生源情況等綜合因素確定。對于研究型大學,法學專業本科畢業生多數選擇繼續深造的,學科導向模塊化方案更加合理。而對于教學型大學,法學畢業生多數選擇就業的,就業導向模塊化方案更加科學。
三、選修課模塊化方案的強制性
所謂選修課模塊化方案的強制性,是指學生一旦選擇了一個或多個模塊,必須在該模塊當中選課,不得選修其他模塊課程。從調查問卷的數據來看,93.27%的學生希望模塊化方案是推薦性的,只有6.73%的學生希望模塊化方案是強制性的。這反映了學生對強制方案的抵觸情緒,但不能以此作為設計選修課模塊化強制性的唯一依據。
對于學科導向模塊化套餐而言,每一模塊所含課程數目有限,很少能夠通過選修一個模塊即能實現學分的要求的,通常會建議學生選修2個或多個模塊,此時,若不做強制性的要求,模塊化的設計方案將失去意義。原本每一模塊當中課程就有限,通常是3到7門課程,此時若再突破模塊進行選課,則回到了最初的漫無目的選課狀態。
對于就業導向模塊化方案,則應結合模塊容量予以考量。如果模塊有足夠的學分容量,可做強制性的要求。如果模塊沒有足夠的容量,則不應做強制性的要求,而只能采取推薦性的方式,鼓勵、引導學生在模塊內部選課。所謂的足夠容量是指,模塊的選修課學分總數應大于要求學分一定的比例,筆者認為,這一比例應為:要求學分/模塊容量≤75%,這樣才能保證學生選課有足夠的騰挪空間,避免因課程設置不合理而無法修夠學分。例如,模塊甲提供了40個學分的課程,要求學生從中選擇30個學分或者以下,可以是強制性的。若無法滿足該比例的要求,則不應采用強制性的方案。
結論
法學專業本科人才培養方案中選修課的粗放式設置已經不能適應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也無法滿足社會對于法律人才的需求,同時亦廣受學生的詬病。選修課的模塊化方案雖然不是解決法律人才培養問題的“萬能鑰匙”,但它至少能夠解決學生在選課過程中的盲目和感性,使得選課這一嚴肅的教學行為回到理性的軌道上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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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科學發展觀;高職醫學檢驗;人才培養
中圖分類號:G71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24-0216-02
總書記在2003年7月28日的講話中提出,“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為各項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指明了方向。教育是一個以培養人為目的的社會活動,醫學檢驗專業是技能型很強的專業,學校教育要按著國家教育及衛生工作方針,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培養的學生要具有一定的科學文化素養、良好的職業素質和人際溝通能力,能滿足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及其他從事醫學檢驗技術工作的相關部門對醫學檢驗人才的需要。并具有獨立開展醫學檢驗工作的能力,適應醫學、醫學科研單位實驗及醫學檢驗儀器公司對技術人才的需要。
一、高職醫學檢驗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研究的目的與意義
職業教育是培養應用人才,要把提高質量作為重點,深化教育教學改革。我國高職教育與國外相比,起步較晚,而先進發達的國家職業教育已有幾十年的歷史,并積累了成功的經驗。職業教育的改革與發展要隨著時代的變化,面對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不斷調整職業政策。醫學檢驗教育也必須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專業教育特征的需要,培養具有較強的基礎理論知識、實踐動手能力及創新能力的實用型技術人才,適應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目前,國家沒有統一的高職培養方案,隨著現代醫學的飛速發展和各種檢測技術的提高,人才培養方案也應進行調整,完善和創新高職醫學檢驗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以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
二、醫學檢驗人才現狀
從當前各種醫療機構檢驗專業人才的情況看,有以下幾種: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屬于學科型的人才,二是大專(高職)的學歷,從事檢驗科的臨床檢驗及管理工作;三是中專學歷的從業人員。高等職業教育大專(高職)層次的醫學檢驗人才,基本能夠勝任檢驗科的工作,具有較強的實際動手操作能力,為臨床各科提供診療疾病的輔助資料,是社會需求的較高層次應用型人才。人才培養方案要把握社會對人才的要求,處理好專業技能和理論知識傳授之間的關系,根據實際工作崗位的需要,以專業技術應用能力培養為主線,強調實踐技能教學的重要性,將實訓教學貫穿于整個教學過程中,使專業培養方向與畢業生必需的專業能力及素質結構相結合,培養出符合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高技能專業人才。
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構建高職醫學檢驗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一)高職醫學檢驗專業人才培養以人才市場需要為基礎
醫學檢驗專業培養的學生服務于各種醫療機構(如醫院、血站、防疫站等)。作為與市場經濟發展聯系最為緊密的高等職業教育,就要直接面向人才市場。以培養目標為基點,突出專業特色,把握經濟社會需求。專業課以《臨床檢驗操作規程》[1]為崗位操作技術指導,在調研高等職業教育臨床檢驗專業教材使用情況及各層次醫院對檢驗人才需求的基礎上,制定教學方案;列出實習方案,體現教育過程與生產過程對接;將專業課程內容與衛生技術職業標準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內容融合,建立考核體系。
(二)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構建高職醫學檢驗專業課程體系
科學發展觀注重對人的教育,使受教育者的身心發展有意識、有目的,從而提高其綜合素質(包括知識、技能和人際交往等),使人的個性得到充分發展。為此,從培養人才出發,根據社會對醫學檢驗專業人才的要求,著眼未來,以中職檢驗專業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為指導,參考其他院校高職檢驗專業的培養方案,從市場調查、職業能力、學生現狀入手,兼顧不同層次醫院檢驗科對醫學檢驗人才的要求,以職業崗位能力為核心構建檢驗專業課程體系。通過對三甲醫院及各級基層醫院的調研,立足高職檢驗專業培養目標構建課程體系。課程體系由公共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專業課組成。除人文課程外,主干課程包括化學、分析化學、生物化學、臨床醫學概論、臨床檢驗學基礎、生物化學檢驗技術、免疫學檢驗技術、微生物學檢驗技術、寄生蟲學檢驗技術、血液學檢驗等。加強高職學生的德育和就業、創業指導工作。學校要將就業創業指導課納入人才培養方案中,從而使學生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增強競爭意識,有助于學生就業。注重學生個性培養,開設選修課,如在高職檢驗專業中開設倫理、國情摘要、人與自然、社會學概要、營養與膳食指導、檢驗信息學、檢驗與臨床、試劑營銷、實驗室生物安全、臨床流行病學等選修課。在學時分配上實訓、實踐的總時數應占總教學時數的40%~50%。通過加強實踐教學比例,從而使學生熟練掌握本專業實際工作的基本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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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下的高校法學教學模式改革 當前所在位置:l.
[4]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學位辦[2006]39號文《全日制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EB/OL].百度文庫.百度. (上載日期不詳)[2011-07-25].
[5]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學位辦[2009]23號文《全日制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適用于法學專業畢業生)[EB/OL].百度文庫.百度. (上載日期不詳)[2011-07-25].
[6] 請參見國務院學位辦[2009]10號文《在職攻讀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2009)》“一、培養目標”.
[7]關于法律教育應當與法律職業相結合的論述,請參見:侯強.近代中國官辦法律教育人才培養模式及其啟示[J].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1):55.
[8]數據來源于各法學院2011年6月份之前的統計,由于有的法學院負責法碩具體管理工作的人員變動頻繁,資料交接不到位,且招生計劃、實際錄取人數、實際入學人數和實際畢業人數常不一致,使得文中數據的準確性受到一定影響。
[9] 湖南大學法學院. 全職教師[EB/OL]. 師資力量.湖南大學法學院.(上載日期不詳)[201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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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南大學法學院. 師資隊伍[EB/OL].師資隊伍.中南大學法學院.(上載日期不詳)[2011-7-25]. /teacher_bssds.asp.
[13]進行比較的相關資料來自于各法學院相關負責人2011年6月提供的最新培養方案或者是筆者從各法學院網站上獲取的資料。如未特別說明,文中的其他資料來源與此相同。
[14]張琛.熱烈慶祝湘潭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成立[EB/OL].新聞動態.湘潭大學法學院網.(2008-12-31)[2011-07-25]./law/plus/view.php?aid=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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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這樣做,既充分考慮了學生的自學能力,尊重了學生學習的主體地位,也節省了教學時間。比如華盛頓大學法學院的《行政法》課,4個學分,教材為16開本、1000頁以上,但只花了35個學時講完全課。不過,學生要花很多時間課前預習,熬夜是很平常的事情。
[27]Clinics Faculty and Staff with Dean. Clinical Law Program Annual Report(2010-2011)[EB/OL]. Clinical Law Program. School of Law of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s.d.)[2012-02-13].law.washington.edu/Clinics/.
基金項目:湖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教學改革項目“卓越律師教育培養模式研究”;湖南省2009年研究生教育教學改革項目“湖南省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現狀、問題與對策 ”,項目編號:JG2009B006。
收稿日期:2011-11-16
作者簡介:黃先雄(1971-),男,湖南石門人,法學博士,中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南大學理論博士后流動站在站博士后,從事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法學教育研究;長沙,410083。
The Practice and Introspection of the Education of J.M. in Hunan Province under the Excellent Legal Talents Education and Training Program
HUANG Xian-xiong
(Law school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Hunan, Changsha , 4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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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大眾化進程的加快,法學也經歷超速、超規模發展,呈現出一片貌似“繁榮”的景象。然而,“盲目繁榮”缺乏層級性差異性的法學教育,在不能滿足社會對法律人才的不同需求,同時出現了法學人才“過剩”,一些特殊需求的法律崗位苦于招不到合適法律人才,而法科學生就業遭遇前所未有的艱難。2009年6月10日,麥克思公司了《中國大學生畢業就業報告(2009)》,這本被稱之為就業藍皮書的報告讓諸多媒體得出了一個結論:法學是目前高校中就業率最低、失學率最高的專業。法學專業嚴峻就業形勢,并不能簡單地歸咎于法學辦學規模,不同層次的法學專業無差異的培養模式也是造成法學人才過剩的重要原因。目前,絕大多數獨立學院開設了法學專業,其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模式一般套用母體院校:人才目標定位相同或高度相似,培養方案幾無差異,課程體系和專業教材并無二致,忽視了獨立學院自身特色、學生的個體特性及其自身教學師資保障等因素,使獨立學院法科畢業生在與普招法科學生形成“同質”競爭中處于不利或劣勢境地。不少獨立學院法學專業萎縮,有的獨立院校不得不停辦法學專業,并非是獨立院校法學專業沒有生存與發展空間,而是獨立學院法學專業培養目標定位模糊或定位不合理情況下,法學人才培養模式、人才培養方案缺乏個性與特色,課程體系設計和教材選用不合理,教學方法傳統缺乏探究互動的教學理念所致。
二、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定位現狀分析
人才培養目標定位及基于目標定位下的人才培養方案設計、課程體系安排、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等要素形成特定的人才培養模式。獨立學院法學專業因設立的歷史較短,缺乏相應的辦學經驗的積累,法學專業人才培養沒有反映獨立學院自身特點,沒有與其他法學專業人才形成一定的層級性、差異性。當前,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人才培養方案設計、課程體系構建基本上套用母體院校,因缺乏應有層次差異性,所培養出的法學專業人才在嚴峻的就業競爭中處于明顯劣勢。
首先,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不清。當前,三本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定位普遍存在“高而空”現象。人才培養目標定位是人才培養模式制訂的基礎,什么樣專業的培養目標決定了什么樣的培養模式。目前,我國獨立院校法學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主要存在兩種錯誤傾向:一是定位過高。絕大多數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依附于母體院校辦學,在人才培養目標上多套用或照搬母體院校,導致兩者之間人才培養目標定位趨同,沒有反映獨立學院自身法學教學資源與生源基礎的實際情況。如將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定位為:旨在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優秀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學的基本理論知識,了解國內外理論前沿,能夠從事法律實務、法律教學科研等方面的工作。此培養目標定位相對于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而言,顯得太籠統、太抽象,因目標“高而虛”,培養出來的人才成了“夾生飯”,既不是理論人才也非應用人才,其人才培養目標最終無法落實。二是定位過低。有的獨立學院將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定位與民辦職業院校混同,只強調某一司法技能(如速記技能、調解技能、執行技能)的訓練和培養,將法學本科人才培養與大專、中專混同,降低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的培養質量。所培養的法科畢業生過于大眾化普法人員,既不具有必要法律職業所需的法治理念、基本理論基礎,又不具有必要法律職業素養和法律執業技能,不能很好地滿足社會需求。
其次,趨同的人才培養目標反映在課程設置缺乏必要的差異性和特色性。由于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定位沒有體現其層級差異特征,反映在課程設置上簡單套用母體院校課程體系。教育部頒布了《全國高等學院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術》,明確了14門課程的基本知識點、基礎理論和基本應用。實踐證明這些課程對培養理論性、復合型法學本科人才有效,但對獨立學院三本法學人才培養而言,理論課程偏多、法律職業技能課程較少,有的課程社會聯系不夠緊密,如中國法制史、外國法制史等課程,而相關課程內容在實踐中根本用不上。此外,課程結構不合理,理論與實踐技能課比例安排失調,目前獨立學院法學專業理論課程與實踐課程比在2∶8或3∶7左右,普遍存在理論課程較重、實踐課程偏輕的傾向。此外,課程體系中選修課設計不合理。選修課相對必修課來講,所占比例太小。在選修課程中,限選專業課較多,實用性選修課較少。這種課程體系設置束縛了學生個人特長的發展。選修課的設置旨在讓學生自主選擇課程,照顧到不同學生的不同興趣、愛好、特長,滿足其個性發展的需要。但為數不少的獨立學院由于硬件設施和師資的限制,選修課開出困難,學習內容過于固定統一,導致學生沒有足夠的時間、精力根據個人興趣和特長進行自主選擇和個性發展,培養出來的學生缺乏差異性。
再次,趨同的人才培養目標還反映在教學內容、方法和教材選用上存在不合理。在教學內容上,理論說教內容為主,法律職業技能實踐教學內容較少。教學方法上多課堂教學,一般采取“一言堂”講授式,沒有引入探究式教學方法,教學缺乏互動性,學生缺乏學習的主動性、獨立性、參入性。專業課程教材基本上沿用母體院校教材,多為針對普通法學本科專業的統編教材。目前,三本使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學專業本科教材內容過于理論化,缺乏案例分析,缺乏法律職業技能訓練內容的教材。
三、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定位及實現途徑
獨立院校法學專業要培養出核心競爭力法學專業人才,需根據自身資源與優勢,對三本法學人才培養目標作出合理層級定位,由此進行系列有針對性地改革和創新,以契合社會不同層級差異法學專業人才需求和地區行業需要。
首先,合理確立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應定位為培養滿足社會層級需求的法學應用型職業人才。該目標的實現需構建差異化具有特色的法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不準,人才培養方案特色不鮮明,與其他法律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混同,導致法學專業人才同質競爭激烈,加劇獨立學院法科學生就業競爭劣勢,壓縮了獨立學院法學專業生存和發展空間。法學應用型職業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使獨立學院法學教育能揚長避短、發揮自身優勢,培養出滿足社會多元需要的法學人才。圍繞法學應用型職業人才培養目標,制訂差異化特色人才培養方案,打造出契合社會需求的“差別產品”,拓展獨立學院法學專業發展空間,使獨立學院法科學生在人才競爭中勝出。
其次,構建應用型法律職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課程體系。一是減少理論課時,增加實務性實踐教學課時。一般法學院校法學專業理論課時與實踐課時比例一般設定在8∶2或7∶3左右。獨立學院法學專業理論課時與實踐課時比例可擴大至6∶4或5∶5左右,依據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著重訓練三本法學學生法律職業素養與技能。二是取消原來專業方向限選課,增設實用性強的選修課,尤其是增加法律職業技能選修課,學生必須從中選修最低要求的學分。三是充分發揮課內課外、校內校外教學活動對學生能力的培養。可嘗試面向地區、面向法律實務部門、具體崗位需求與當地相關部門或行業聯合辦學,試行“學徒式”實踐教學。四是結合社會行業需求,法律專業方向更加細化,按不同專業方向需求開設相關的具有行業特色的實用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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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養具有創新能力的人才是新時期高等教育的重要目標。實踐教學是理論教學的繼續和補充,對于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實踐教學的獨特價值在于,使學生們能夠直接參與真實的法律實務操作過程。學生們通過參與法律實務操作,直接切入生活,掌握了法律運行的規律,生動地學習了法律知識,學會從法律的視角來看待社會和問題。這有利于激發他們獨立思考和獨立解決問題的積極性,培養創新意識,形成銳意進取、堅韌不拔的品質。而且,實踐教學為學生們提供了一個自主學習的空間,有利于提高他們學習法律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培養他們的問題意識、探索精神,提高他們探索法律問題的敏銳性。
二、法學實踐教學模式的構建
法學教育應當面向社會、面向實踐,致力于培養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建設需要的高素質、應用型法律專門人才。適應法學教育目標和法學人才培養目標的需要,法學實踐教學模式不再是單一、固定的模式,而是多元、立體和動態的模式。具體來說,包括下面幾項內容。
(一)多元多元是指法學實踐教學的形式是多樣的,而不是單一的。法學實踐教學的每一種形式都有不足,比如到法院旁聽受時間、地點、法院的合作等因素的限制,而且時間較短。模擬法庭適用的階段有限,要求學生具備一定的實體法和程序法知識基礎,而程序法大多數是在三年級才學到。因此,法學實踐教學的方式應當是多元的,其模式應當根據法學專業理論知識、學生的不同情況等,設計不同的實踐環節和形式,把理論教學、實踐教學、學生自主學習等有機銜接起來,使法學院校全面地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法律服務機構等單位建立普遍合作關系,創造多樣化的實踐教學場所。法學實踐教學的途徑也應當多樣化,而不僅局限于模擬法庭、旁聽審判、案例討論、畢業實習等常規形式,應當不斷開拓實踐教學的外延,探索新的實踐教學形式。就實踐教學環節的設計來看,既要在教學計劃內安排學生必須參加的實踐教學環節,又要引導學生自主學習,自由進行必要的課外實踐教學活動。
(二)立體立體是指法學實踐教學形式要具有層次性和階段性。這種立體化的實踐教學模式是由縱向實踐教學體系和橫向實踐教學體系結合而成,其核心是依據法學教育的特點和目標,考慮到法學專業不同年級學生的不同情況,設計出具有一定層次性和階段性的實踐教學環節和形式。對于法學專業不同年級的學生,相應安排不同的實踐教學環節和形式。這主要是考慮到不同年級學生知識結構的差異。隨著學生們知識積累的增多,其知識結構更加豐富,實踐教學的強度和難度應相應加強,形式也要不斷豐富,呈現出不同的層次性。具體來說,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在低年級學生中,以法學理論知識為基礎,以案例教學為主要手段,結合法院旁聽等方式,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和對法律的感性認識。第二層次,在中高年級,依托模擬法庭、法律診所進行專業實驗教學,訓練學生運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第三層次,在高年級學生中,通過假期法律實務實習、參加法律診所活動、畢業實習等實踐教學活動,鍛煉學生的思維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和人際交往能力,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和事業心。通過上面三個層次的實踐教學,把校內與校外、法律實務工作與模擬演練等結合起來,為學生搭建起在實踐中學習法律知識的平臺。同時,這種立體化的實踐教學模式還實現了法院旁聽、模擬法庭、假期法律實務實習、法律診所、課堂案例討論等實踐教學形式的有效銜接,形成一個有機統一的實踐教學體系。
(三)動態動態是指實踐教學模式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一個開放的系統,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不斷進行調整。這種動態化的實踐教學模式應當適應法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的進程,按照教學目的和教學特點,在教學設計、教學環境的創設、教學資源的建設與應用、教學過程實施、教學活動的組織、學生的學習支持服務等方面,結合法學教學自身特點和社會發展的現實,不斷加強實踐教學環節的探索。在法學教學中,應當樹立實踐教學貫徹法學教育全過程的理念。實踐教學不應當拘泥于人才培養方案,而應當是一個開放的系統,不僅要實施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中的剛性規定,而且要根據實際情況或者結合個案有所創新,不斷拓寬實踐教學的外延,探索一些新的實踐教學形式。
三、法學實踐教學模式的實施手段
實踐證明,多元、立體、動態的實踐教學模式是實現法學人才培養目標、提高法學教學質量和人才培養質量的有效途徑。為了使這種實踐教學模式發揮應有的作用,取得良好的效果,有必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和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科學設置實踐教學課程科學設置實踐教學課程是實施多元、立體、動態實踐教學模式的一個重要手段。從實踐中來看,大多數法學院校在教學計劃中設置的實踐教學課程不合理,故需要修改法學專業培養方案,科學設置實踐教學課程。
1.提高實踐課程在整個法學課程體系中的地位。雖然大多數法學院校都認識到實踐教學的重要性,在培養方案中設置了一些實踐課程,但是設置的實踐課程比較單一,只有畢業實習、法律實務認知實習等。有些實踐課程是以選修課的形式開設的,學生們往往對實踐課程不夠重視,經常應付了事。導致實踐課程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建議在培養方案中增加一些實踐課程,把大部分實踐課程設為必修課。
2.實踐課程的設置要與理論課程結合起來。法學實踐課程的設置只有和理論課程緊密結合起來,才能發揮二者合力的作用。傳統的法學實踐課程的設置,多是和理論課程相分離,并沒有和理論課程很好地結合起來。由于實踐課程和理論課程的設置缺乏必要的溝通和協調機制,導致實踐課程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嚴重影響了實踐教學效果和實踐教學質量。建議在培養方案中設置法學課程實踐課程時,要把它與理論課程緊密結合起來。
3.對不同年級設置不同的實踐課程。在設置法學實踐課程時,應當體現出年級的差異性,對不同年級的學生設置不同的實踐課程。對于一年級的學生,由于他們不具備一定的法律基礎知識,對法學學科基本上處于感性認識階段,故實踐課程主要結合觀摩審判、法律講座等形式來進行。對于二年級的學生,可以結合法學理論課程來設置實踐課程,采取案例分析、模擬法庭等形式進行。對于三年級的學生,其實踐課程的設置,可以采取法律診所、法律咨詢等一些能夠接觸真實案例的方式,培養他們運用所學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對于四年級的學生來說,考慮到他們已經具備了一定的法學專業知識基礎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應當培養他們的溝通、協調能力,根據他們的興趣,設計專業實習課程,指導他們到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等部門進行專業實習,為他們成為法律人作好準備。
(二)建立學與自主實踐相結合的實踐教學機制
法學院校除了統一安排實踐教學環節和活動外,應當大力鼓勵和引導學生自主進行實踐活動,促使他們養成積極投身社會實踐活動、勤于運用法學專業知識思考和解決實際問題的習慣。可以引導學生依托法學社、法律服務中心等學生社團組織,在“3.15”“6.15”“12.4”等特定日期,開展法律咨詢、法律宣傳、法律辯論賽、法律知識競賽、模擬法庭、以案說法、法律講堂等活動。鼓勵學生在假期參與社會實踐活動,如假期社會實踐活動團、假期社會調查、假期自主實踐活動等。為了鼓勵學生從事自主實踐活動,可以將自主實踐活動記入學生的第二課堂學分,與總學分掛鉤,并在綜合測評、評優等方面優先考慮。這樣做,既有利于調動學生參與法律實踐活動的積極性,又有利于使有限的教學資源實現效益最大化。
(三)不斷拓寬實踐教學的外延
法學實踐教學的外延是非常豐富的,不僅包括模擬法庭、旁聽案件審判、法律咨詢、案例討論和專業實習等傳統的實踐教學活動,而且包括其他一些實踐活動,如法律社會實踐、法律診所等。由于法律并不是枯燥的文本,其價值在于解決實際問題,故可以引導學生自主從事一些法律實踐活動,讓他們運用所學法律知識來解決實際問題。筆者認為,下面幾種實踐教學活動不可缺少。第一,法律診所實踐。法律診所教育是近年來從國外引進的一種新的法學教學方式,是效仿醫學院利用診所實習培養醫生的形式,指導法學學生參與實際的法律應用過程,以培養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它是訓練學生解決法律實際問題能力最有效的一種手段。在法律診所教學中,學生是主要角色,要以“律師”的身份全程參與真實案件的處理,而教師處于次要地位,只是引導和幫助學生辦理案件。學生通過辦理真實案件,不僅提高了職業責任感和事業心,而且在實踐中獲得了知識,掌握了解決問題的方法和技巧,提高了法律運用能力。第二,開展法律社會實踐活動。社會實踐是通過讓學生參與社會實踐活動來訓練其分析問題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教學方式,其形式主要有法律咨詢與服務、法律社會調查等。通過法律社會實踐活動,不僅提高了學生們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而且激發了他們投身于社會實踐的積極性,有利于培養他們的社會責任感與使命感。第三,科研活動訓練。法學實踐教學并不局限于運用法律解決糾紛,還包括從事一些科研和創新活動。讓學生參與科研和創新活動本身是實踐教學活動的有機組成部分,是訓練學生思維能力、分析問題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一個有效途徑。可以設立大學生科創項目,對有科研興趣和能力的學生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指導他們獨立開展一些科研活動。也可以鼓勵學生們參與老師的科研項目,協助老師開展一些社會調查、收集資料、撰寫調研報告等科研活動。
(四)完善相關的配套性機制
實踐教學模式的構建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相關的配套措施予以配合。為了使法學實踐教學模式很好地發揮作用,取得較好的效果,需要完善相關的配套措施。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
1.提高實踐教學教師的素質。提高教師自身的素質對于實踐教學模式的構建具有重要的意義。法學實踐教學要求教師自身應當有一定的法律實踐閱歷和法律實踐經驗。但許多法學專業教師大學畢業后直接來學校從事教學工作,普遍缺乏專業實踐閱歷。因此,需要提高法學教師的實踐能力。第一,要增強法學院校與法律實務部門的互動。可以聘請法律實務部門優秀的專業人士到學校進行法律實務講座、擔任兼職教師。也可以派遣法學教師到法律實務部門掛職鍛煉。第二,建立高校教師法律實務培訓機制。規定高校法學教師,每人每年參加不少于1個月的法律實務培訓,以提高他們的法律實務技能。第三,鼓勵法學教師擔任社會職務。法學教師到律師事務所、仲裁機構、企業等單位擔任兼職律師、仲裁員、法律顧問等社會職務,是法學教師成長和提高自身實踐技能的重要途徑。應鼓勵法學教師從事上述社會兼職活動。在教學安排上,盡量為法學教師提供合理的兼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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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效;職業化教育;法學本科
[中圖分類號]G65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6)11 ― 0176 ― 02
一、地方高校傳統法學本科人才培養模式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30多年來,在依法治國方略的推動下,地方高校法學本科教育有了長足的發展,取得了顯著的進步和成就。然而,L期以來,很多地方高校法學本科人才培養方案由于目標定位模糊,缺乏自主性和創新性,基本上照搬了國內一些著名法學院系的學術型人才培養模式,導致培養出的法學本科專業學生普遍缺乏滿足社會需求的實踐應用能力和法律實務能力,不能滿足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對法律應用型實務人才的需要, 以至于造成法學本科專業培養規模越來越大但社會真正需要的人才卻越來越不夠的“結構性失衡”的突出矛盾,導致近年來法學本科專業學生就業形勢越來越嚴峻,很多高校的法學本科專業已居就業難的“紅牌”專業之列。具體而言,當前地方高校法學本科教育存在以下突出問題:
(一)人才培養目標不清晰、不準確
目前,地方高校法學本科教育教學改革是學界討論的熱點問題,對于如何確定法學本科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我國法學界歷來對此也存在著較為對立的爭論。爭論的一個焦點就是法學本科教育是到底是應該實行以培養學術型法律人才為主還是著重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長期以來,我國幾乎所有高校法學院系實踐中都采用的是第一種觀點,認為法學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養學術型人才,很少有法學院系愿意承認自己的培養目標是培養法律應用型人才。因此,我國法學本科教育內容更為注重通識教育和法律基本知識,職業教育內容缺失〔1〕。然而,隨著我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進程的不斷推進,法律在社會各行各業中的作用和影響越來越大,社會對應用型法學人才的需求量越來越大,對法律人才的實務能力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如何以職業為導向,在抓牢學生基本素質能力的同時,突出學生法律應用能力,使他們成為復合應用型人才,已經成為近些年法學本科教學改革的核心問題。盡快推行法律人才分類培養機制,地方高校法學本科教育走出一條不同于部屬法學院校的發展之路,盡快確立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目標已迫在眉睫。
(二)專業培養方案不合理
長期以來,地方高校法學院系因為人才培養目標不清晰、不準確導致培養方案存在較多的問題。尤其是體現在課程設置和教學方法方面最為突出。一方面,片面追求知識面的廣度而開設了過多的計算機、英語等非專業的公共課程,忽視了法學的專業特點,淡化了法學的專業教育特性。另一方面專業課程設置上大而全,且注重理論方面〔2〕。基本上以部門法學科的劃分或國家頒布的主要法律為標準,照搬教育部確定的的16 門核心課程,以傳授系統的知識為目的,教學上主要采用“從理論到理論”的教學方式,沒有為學生提供一個真實的學習法律知識的社會場景,無法讓學生感受到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真實具體運作。因此,對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和滿足社會的實際需求的力度不夠。總之,很多地方高校法學本科教育中對學生法律職業技能的培養被大大忽略了。顯然,這樣的人才培養方案在實踐中的教學效果很不理想。
(三)法學教育同質化非常嚴重,沒有辦學特色
目前,我國設立法學本科專業的高校多達600多所,這么多法學院系在辦學層次、類別上分為幾種類型。不同類型的法學院系在生源質量、辦學目標和經費投入均存在很大差距,這就客觀上要求各個法學院系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特色辦學。然而如前所述,很多地方高校采取了傳統的專業教育與職業教育相分離的培養模式,且各高校教學體系與內容并無實質性區別,培養方案千校一面。培養出的人才具有很強的同質性,不能滿足社會現實的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對法學人才的需要,,法學院校成了脫離社會實際的“象牙塔”, 造成法學專業學生年年就業難的局面。目前,隨著社會的轉型和發展,我國改革進入深水區和攻堅期,經濟社會發展中不可避免的出現許多迫切需要解決的新問題和新矛盾,這更需要我們對傳統法學教育的目標定位與培養模式進行反思和改革,加強學生職業能力的培養已成為當務之急。
二、明確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大力發展法學職業化教育
考察世界各國法學本科教育的基本構成元素,可以發現兩種基本: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法律職業教育模式,強調應當讓學生獲得從事法律職業所必須具備的能力,這種能力對于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從業者具有較為重要的意義。一是以德國為代表的法律素質教育模式。主張法學教育應該以學術性教育為主,強調培養具有一定學術背景的法律人,同時為法律高級人才的培養打下良好的基礎。在我國,應用型人才是法律本科人才培養的根本目標已經越來越成為更多地方高校的共識。職業化教育是培養應用型人才的關鍵因素之一。法學專業教育職業化是實現法治的重要條件〔3〕。職業化法學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可以概述為:培養教育目標是以從事司法職業為基礎的法律職業者;培養方式是法學院的培養與法律職業實踐緊密結合;教育內容是建立在人文教育和科學教育基礎之上的法律職業教育;教育方法是以面向實踐能力培養的實踐性教學為主,注重師生的教學互動;教育定位是法律職業教育。近年來,教育部倡導的以“法學實驗教學”為核心的本科教育改革;中央政法委、教育部聯合推出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旨在著力解決法學人才培養方面的突出問題,尤其是實踐教學平臺的建設問題。司法部允許在校法學應屆本科生參加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亦為政府部門對法學本科教育的職業教育轉向的因應舉措,在事實上也成為法學本科教育回歸職業教育的重大推助力。教育部、中央政法委《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指出,提高法律人才培養質量是我國高等法學教育改革發展最核心最緊迫的任務。法學作為實踐性強的一門社會學科,知識的終端輸出的價值必然在于解決社會的各種糾紛〔4〕。通過加強實踐教學,切實提高學生的職業能力,是加強應用型人才培養的一個重要方面。
湖南人文科技學院法W專業創立于2000年,開辦之初,只是專科的法律事務專業,2005年正式招收本科專業而停招法律事務專科生,目前本科畢業生累計已經超過千人,在10多年辦學過程中,該校法學專業在充分考慮社會需求的基礎上,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大力發展職業教育,進行了一些實踐與探索。近年來,該院著手法學本科教學實踐改革的探索與實踐,積極探索“雙向互動”的教學改革,通過“走出去”、“請進來”的合作機制,強調特色辦學,堅持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基層實務法治部門,根據法律職業共同體人才發展趨勢,法治人才需求制定培養實踐能力和職業素養的培養體系。因此,近年來,我們對人才培養方案做了大幅度的修改,明確以素質教育為基礎,側重職業教育。在課程設置方面的教學目標是使學生了解和掌握法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提高法治意識,增強法制觀念;熟悉各種法律規范包括各主要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定,能夠運用基本技能處理一般法律實務,提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作為法律職業者的思維方法。因此,在保留教育部規定的部分法學核心課程的基礎上,增加了法律文書寫作、庭審觀摩、法律辯論、社區調查、模擬法庭與法律實務能力訓練等系列實務課程。在教學模式方面,大量增加實踐環節,通過校地合作教育,增加學生實踐能力。尤其是課程教學改革中推行“嵌入式教學”和全真案例教學法,把課堂塑造成真實的案例場景,通過案例的素材,把學生帶入特定的法律實踐的社會空間,讓學生在學習理論知識的同時,通過實際的訓練體驗法律實踐運作,增長職業技能。幾年的教學改革實踐表明,法學本科教育要加強實用人才的培養,實踐性強的教學方法和手段必不可少。減少灌輸式、填鴨式、書齋式的教學方法,吸收和借鑒美國法學專業職業化教育的方法和經驗, 這一經驗確實值得地方法學本科教育參考和借鑒。一方面,可使學生充分了解和掌握較扎實的理論知識;另一方面,通過提高學生的應用能力和實踐能力,使培養的學生具備初步的職業能力,能夠解決未來實際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具體問題。在此基礎上,充分發揮長期與法治實務部門聯合培養法學人才中積累的資源,以社會需求導向,以產學研用協同、校地合作為主要培養途徑,以創新實踐能力培養為重點,圍繞如何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促進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深度銜接,進行法學本科教育中實踐教學與應用型法律職業人才培養的探索和實踐。該校自推行法學本科職業化教育模式以來,通過加強應用能力和職業化教育的改革,該校法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取得較大突破,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顯著增強,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三、結語
法學是一門應用性社會科學,實踐教學作為法學教育系統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養高素質法學人才最有效的方式〔5〕。綜上所述,在當前轉型發展的背景下,地方高校法學本科實行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目標的職業化教育模式已是必由之路,因為這種培養機制有利于實行與老牌政法院系及部屬高校的法律院系分類培養機制,有利于提升應用型人才的培養質量,提高應用型人才的實踐能力。總的來說,通過以上幾方面的探索,我們確立了以職業化教育的法律本科教育模式,當然實踐中也還存在一些值得進一步改進的問題,但是只要堅持職業化教育的道路,我們一定可以體現出地方高校法學教育不同于部屬院校的辦學特色。
〔參 考 文 獻〕
〔1〕唐力,劉有東.反思與改革:法學本科實踐教學模式創新研究---以法律職業教育為視角的思考〔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0,(01):37.
〔2〕吳玨,地方高校法學本科職業化教育探索的新思路―――以嶺南師范學院為例〔J〕.教育教學論壇,2015
(32):196.
〔3〕戴謀副,法學專業職業化教育模式探討〔J〕.學理論,2009,(1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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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高師法學畢業生就業困境及原因
調查結果顯示,多數被調查者對于師范院校法學專業畢業生的就業競爭力沒有信心,且在期望就業地區、職業意向、期望值等就業偏向方面趨于一致。第一,地方高師法學畢業生的就業競爭力信心指數低。與政法類院校或重點院校法學專業畢業生相比,地方高師法學畢業生不僅在培養類別上與師范類混同,而且在層次、能力等方面得不到用人單位的完全認同。面對嚴峻的就業形勢,被調查者對師范院校的法學畢業生就業形勢并不看好。67.4%的畢業生認為當前法學畢業生就業形勢較為嚴峻,56.2%的學生認為師范院校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競爭力不如政法類院校法學專業畢業生,29.2%的被調查者甚至認為師范院校法學專業學生相比其他本科院校學生存在更大的就業困難。第二,畢業生就業期望值過高。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選擇偏好以公檢法單位為主的公務員崗位。在選擇就業單位類型時,分別有71.3%和46.6%的法學畢業生期望進入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還有37.1%的畢業生考慮進入律師事務所,接受調查者對國有單位和專業對口的職業就業意向選擇比例遠遠高于非公有制企業和基層單位,而非公有制企業和基層單位的比例僅占13.5%和9%。第三,選擇就業區域過于集中,東部高于中西部地區。55.6%的被調查者期望到東部沿海地區就業,到中西部地區就業的比例僅為2.2%。影響地方高師法學畢業生就業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首先,社會對地方高師法學專業認同度不高。當前,用人單位在畢業生市場處于絕對的主導地位,對畢業生的畢業院校、學歷、能力等方面的要求越來越高。而高師法學畢業生因文憑、學歷不占優勢,且學校的知名度較低,屢遭就業歧視。其次,地方高師法學專業核心競爭力不足。受經費及學科性質的限制,地方高師院校無法及時配套相應的法學人才培養設施。一方面,教師隊伍良莠不齊,人才難求。多數地方高師地處二、三線城市,難以引進或留住優秀教師,部分教師甚至連司法考試都未能通過,理論水平較低;另一方面,圖書、資料等教學資源配套不足,法學教學實踐基地遲遲無法建立,實踐教學存在缺乏技術支撐的困難。最后,學生知識結構不合理,缺少社會實踐經驗。由于專任教師缺乏,地方高師院校法學課程的設置往往并不科學,學生的知識結構不合理。作為應用性學科,法學專業對學生的實踐能力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但是,當前我國地方高師法學教育仍以課堂教授為主,學生在校期間只有兩個月的畢業實習課程,且無專業老師跟進。
二、地方高師法學畢業生就業出路
加強政策引導,培養學生樹立服務基層、支援西部建設的意識。廣大基層單位承擔著大量的社區矯正、鄰里調解和基層普法工作,任務繁重,專業人員少,工作效率低。隨著西部大開發進程的深入,中西部地區急需大量法律人才。然而,在地方高師卻存在著法學畢業生不愿到中西部或基層單位就業的困境。解決這一問題,國家可通過完善畢業生到中西部或農村地區就業的各項配套措施,鼓勵畢業生下基層就業。一方面,面向一般院校優秀法學畢業生設置基層法律職位,減輕地方高師法學畢業生的就業壓力;另一方面,通過政策引導畢業生自覺支援西部建設,如國家可有針對性地推行學費補償政策,面向來自西部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法學畢業生,規定服務滿一定年限后,對畢業后返鄉就業的西部生源大學生返還全部學費,對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免除其清繳貸款的義務,以此鼓勵法學畢業生支援西部建設。通過司法考試制度改革,引導學生到中西部和欠發達地區服務。目前,我國司法職業資格證書分為A、B、C三類,其中,C類證書不僅降低了報考的學歷門檻,且僅針對來自部分受照顧地區生源的學生,但是C類證書也只能在受照顧地區使用。為鼓勵更多畢業生到法學人才稀缺的偏遠及西部地區,可以放寬C類證書的報考戶籍門檻,以此激勵一些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執業。以地方為依托,建立法學實踐基地,提高畢業生就業競爭力。首先,大力推行診所式法學教育模式,使學生從法學理論課堂教學模式中解放出來。診所式法學教育是指在有律師執業資格的教師的指導下,置法學學生于一個真實或虛擬的“法律診所”中,為需要法律幫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詢,“診斷”他們的法律問題,開出“處方”,為他們提供解決法律問題的方法和無償的法律援助服務。[1]地方高師在設置培養方案時,應在保證教育部14門法學專業核心課程的前提下,提供符合社會需求的法學選修課,如婚姻法、合同寫作等;同時將診所式法學教育納入法學專業學生培養方案,在大學一年級著重培育學生的理論素養,二年級逐步開展診所式法學教育,培養學生的實踐操作能力。其次,充分發揮地方高師的地方優勢,提升為區域服務的層次。地方高師法學專業教師多為當地知名律師,也有部分資深法律工作者作為外聘教師到校教學,可以此為人脈資源,與本地法律部門開展廣泛合作,邀請律師、法官和檢察官進校開展職業講座,組織公檢法機關與學生開展辯論賽,鍛煉學生的思辨能力和反應能力。最后,在公檢法三機關設立實踐基地,定向輸送法學專業學生前往實習,由實習指導老師負責學生實習情況的反饋,并在實習結束后由有關單位簽署學生實踐結論;與律所、司法局共建教學實踐基地,由持有律師執業資格證的教師帶領學生承辦社會案件或法律援助案件,每個案件由一位教師帶領6~8名高年級學生辦理,由教師指導學生辦案流程及文書寫作,對案件辦理過程中的不足之處及時予以修正。融合師范特色,沖破思維定式,拓寬就業途徑。融合師范特色,關鍵在于注重法學專業學生的人格養成。地方高師院校形成了濃厚的以德育為主的校園文化,應將這種主流文化列入法學專業學生的培養方案,培養法學專業學生心懷感恩、吃苦耐勞的職業品格。要引導學生破除專業對口的就業依賴思維。2011年,教育部要求在全國教育系統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六個五年規劃[2],要把法制教育納入中小學教育體系,在中小學配備法制教育領域工作者。師范院校法學專業學生在這方面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師范院校教師招聘信息較多,能夠及時接收到最新、最全的法制教師招聘信息。地方高師院校在日常教學活動中,要有意識地學習、借鑒師范生教學培養方式,采取開放式及隨堂案例教學,鼓勵學生上臺鍛煉口才,培養邏輯思維能力;加強與周邊中小學合作,指導法學專業學生到中小學開展普法講堂、普法演出等活動,提高法律教學水平。
作者:陳莉娜工作單位:閩南師范大學政治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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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司法考試;民商法;教學
【中國分類法】DF815
隨著法學教育的進行,司法考試已對法學本科專業課程的教學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在民商法的教學中,要重視起司法考試中對相關課程的考試要求,法學專業本科課程的教學老師也要提高課堂教學的質量,從教學理念與社會發展相結合的角度出發,注重教學的有效性,為當前司法考試視域下的民商法教學積極探索先進的教學方法。
一、司法考試視角下民商法教學存在的問題
(一)重理論輕實踐,欠缺職業技能的培養
一直以來,我國民商法教學都過分注重向學生教授邏輯嚴密的、系統的理論知識,卻忽視了學習過程中對學生內在智力的開發和法律思維素質的培養,造成了學生缺乏思考和解決民商法律問題的能力。司法考試是為了選拔能夠從事法律事務的實用性人才,沒有一定的法律實務技巧培訓和社會生活閱歷以及實踐經驗,就難以勝任法律事務工作。法律理論的形成過程是從現實世界到抽象的法律世界再回到現實世界的過程,源于現實世界并服務與現實世界,民商法在內的司法考試的命題過程也是一個從現實世界再到民商法的世界最后又回到現實世界的想象過程,與現實聯系緊密,司法考試中的關于民商法的命題大多源于現實生活,而在校的本科法學專業的學生沒有社會生活閱歷,不能正確地“裁判”現實生活中發生的案件[1]。
(二)批判型的民商法課堂教學不適應司法考試的要求
我國法學專業的傳統授課方式是經院式教學模式,重理論輕實踐,授課教師的講授以傳授理論知識為主,注重概念的抽象解釋,不太關注實務問題。這種經院式教學模式的確對于法學知識點傳授有用,但以司法考試的角度來看,仍存在很大的弊端。另外,經院式的教學模式具有批判型的特征,對現行的法律規定持批判的態度,并用其他國家的對應法律條文進行理解分析,這種教學模式雖有利于學生培養學生的專業思維習慣,但從司法考試的角度來看,易造成學生知識的負遷移,導致學生不敢按照法律規定處理事務問題,因為司法考題中含有大量的理論上需選此選項,應用上則需選另一選項,會讓學生無所適從。
二、司法考試視角下的民商法教學改革措施
(一)設立“專門”的授課教師
民商法課程分為民法、商法、婚姻家庭法等課程,在民商法的教學過程中,學校應相應配備“專門”的教師授課,各自管理自己范圍內的課程教學。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相比存在很大差別,法學本科教育更重理論輕實務,在授課過程中,教師喜歡對現行法律進行批判而不注重細節教育,這種弊端應通過設置專業的民商法司法考試教師授課來更正,學校應開設民商法司法考試課程的法學院,在法學院授課的教師應每年報名參加司法考試,而民商法司法考試課程的授課教師可以只考試題中的卷三,授課教師在司法考試中獲得高分也可對學生起示范作用,吸引學生更努力學習民商法學知識[2]。
(二)建立“二元式”的課程體系
經過我國法學教育的不斷發展,現行的民商法課程體系已基本成熟,主要課程有民法。商法、婚姻家庭法等[3],司法考試視角下的民商法課程體系設置有兩種方案:一個方案是不改現有的民商法課程體系,而在現有的課程基礎上增加司法考試的內容;另一種方案是將現有的民商法課程進行壓縮,并再增設一門民商法司法考試輔導課,使法學的學習可以形成一種“理論課+應試技巧課”的“二元式”課程體系。司法考試是種綜合性考試,應試者必須運用民商法的課程知識來回答,如果在現有課程增加司法考試的內容,可能會影響學生對民商法基礎知識和基本理論的掌握,所以第一種方案不適應司法考試的要求。通過第二種方案,壓縮民商法學的課時,用剩余課時作為司法考試課的課時,傳授司法考試應試技巧,而適當的壓縮民商法課程對掌握民商法的基本理念知識等不會有實質性影響,還可以提高學生的應試能力。
(三)授課內容有“重點”
民商法司法考試輔導課在授課過程中必須有所選擇和舍棄,對于授課教師而言,首先要選擇合理的授課內容,授課教師經過對司法考試大綱的分析和對歷年司法考題的總結,進而確定課堂的授課重點。縱觀民商法知識的邏輯體系,需把握住授課的重點在于民法而不是商法,因為民法的原理是商法的理論基礎,學生在學習中要培養民法思維,然后去理解商法制度。還要把握住民商法的部門法中合同法為重點,因為其他部門法中的制度以合同法的法律制度為基礎,而且在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民商事法律糾紛也以合同糾紛居多,所以授課教師應將合同法作為重點內容進行講授[4]。
(四)實施案例教學
近年來,司法考試的一個重要趨勢就是考試題目案例化,更多的考察考生是否能靈活運用法律條文來解決實際生活中問題的能力。司法考試的核心是法條,但是學生機械地對發條進行死記硬背并不一定能取得好的成績,蘇浙司法考試的發展,“案例化”考題越來越多,往往以實踐中常見的或可能發生的情景為背景,網羅了現實生活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授課教師要多進行案例教學,讓學生學會運用民商法的基礎理論聯系實際中的問題去完成司法考試的考題,進而提升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和法庭辯解能力。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司法考試視角下的民商法教學改革要以司法考試為基礎,通過設立專門的授課教師、建立“二元式”的課程體系,將司法考試的輔導課加到平時的民商法學習中,民商法授課教師在平時的教學中也要有重點,在教學過程中,多加入案例教學,使學生能聯系實際生活,并運用民商法的基礎理論解決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糾紛,提高學生民商法課程的學習和在司法考試中的運用,提高學生的綜合能力,推動我國法治社會的發展進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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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業培養方向設定模糊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很多高等院校開設法學專業教學,但是對于法學專業設置及畢業生今后的發展方向并沒有更多的思考和設置,并沒有針對自身特點確定培養的發展方向、確定今后畢業生的就業可能,在教學的過程中,不能體現出培養的側重點,造成了很多普通高校法學專業畢業生在尋求工作的過程中既沒有科研能力、不能開展法學理論研究,同時也不具備法律實踐能力。這一點在如我校一樣的普通本科院校中普遍存在。沒有對自身培養方式、就業方向的思考和定位,使得專業培養的方向設定不夠明確,沒有形成結合學校及學生特點的層次分化。
(二)教學理念方法缺乏創新教學中仍然延續以往的講授型教學,教師作為課堂教學的主導,缺乏與學生的互動以及對學生主動分析能力的引導和培養,學生自身缺乏對專業理論研究的能力;教學內容也多為知識理論講解,注重學科自身理論體系的完整和知識的系統性,授課中也缺少對實踐能力的培養內容;運用教學手段比較傳統,方式方法單一,改革進度遲緩,缺乏創新精神,很難調動學生主動學習的積極性和對專業內容的興趣。
(三)實踐教學過少,法律從業技能不足課堂教學內容與法律實踐聯系不緊密,課堂教學立足于書本教學,學習的知識也不過是應用于書本案例,“從書本中來,到書本中去”,對學生實踐能力的訓練不夠重視,沒有真正的接觸到法律實踐的環節;同時在課程設計上實踐課課時較少,而且實踐課教學也往往流于形式,學生沒有切實的動手動腦,缺失了對從業技能的鍛煉。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和技能訓練不足,很難從根本上真正提高學生的實際應用能力。
二、設計法學本科教學質量監控體系的立足點
(一)轉變教育教學觀念,培養學生的創新思維改變傳統教學中灌輸式教學,引導學生積極主動開展自主性分析,加強學生獨立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學生的創新思維,使學生樹立自主學習、終身學習的良好理念習慣,改變以往重理論輕實踐,重成績輕能力,重固有輕創新的舊有理念,在各方面積極做出轉變。
(二)完善課程培養方案,加強學生的實踐能力使課程設計比例更加科學合理,加大實踐課、討論課等培養學生法律實踐能力的基礎課程比例,并力求實現實踐教學的切實有效性,加強實踐教學師資隊伍建設,強化實踐教學管理,建立實踐教學質量評價體系及監管體系,提高學生實踐教學的質量,為學生適用所學知識提供適合的實踐平臺和機會。
(三)適應地方和區域經濟建設的切實需要立足于學校自身的辦學宗旨和人才培養方向,結合區域經濟和地方經濟建設發展的特點,及時對培養方案進行調整,完善相關課程設置,加強學生從業能力的培養,使學生能夠較好的掌握從業中要求的說、寫、及獨立思考分析的能力,培養基礎知識扎實、實踐能力出色、具備專業素質、具有創新精神的法學專業應用性人才。
三、法學本科教學質量監控的實施方法
(一)完善教學內容設計,豐富教學手段,強化創新思維對教學的各個環節進行量化,使不夠明確的教學相關過程具體化,杜絕教師的隨意性,同時加大實踐課程的教學比例,切實完善實踐課程內容,使學生真正得到鍛煉和實踐的機會,加強學生實際的書寫、語言、分析等能力的培養和運用,并以考核的方式對強化學生實踐能力的各種活動加以管理,細化相關考核細則和規定。在授課來源上邀請知名學者、教授、初高中知名教師、執業律師、法官、檢察官等來校,以授課、演講、報告及座談等不同的形式,開闊學生的視野和思維,同時加強教師及學生同外界的聯系,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同時加大任課教師對實踐活動的參與,或者任用兼職法律實踐事物的教師任課,保證教學質量。
(二)制定完善合理的教學質量評判體系,加強科學有效的教學管理針對學科特點,制定法學專業各門課程相對應的課程改革計劃及進度監察體系,對計劃中各個環節加以實時監控和管理,制定個環節完成設定指標參數,細化各個進程中每個步驟的要求和作用,及時發現計劃中的疏漏和錯誤并作出實時改動。嚴格實施合理的考評制度,實現有計劃的完善過程,逐步形成量化體系。同時加強監控教學、服務教學等工作,在教學管理環節運用科學有效的手段,細化相關規定和實際操作規程,杜絕人為意志的判斷和決定,從教學工作的各方面入手進行全方位監控,同時運用人性化的規章制度實現對教學工作的支持和對正常教學工作的保障,實現管理的切實有效性。加強管理的同時加強服務理念及實際行為的運作。
(三)做好畢業生情況總結工作,加強實際跟蹤和信息反饋對學生在校的考試成績及參與各種活動情況及時記錄,對畢業生的就業情況及時匯總,對學生畢業后3年內的就業、工作情況實施跟蹤調查,形成從新生到畢業生的一條龍持續存在的檔案管理,對畢業生考研、通過司法考試、考公務員、社會就業等各數字進行總結,分析本專業畢業生就業面臨問題及如何快速解決并及早適應工作需要,掌握社會需求,并對培養方案進行有必要的實時修改,使之更為合理和科學,增強學生學習的有效性,提高學生的就業能力和競爭力。(四)在相關可能從業行業中開展對畢業生能力需求的調查工作開展在本專業學生畢業后可能從業行業內部的有關從業要求、從業標準的調查工作,增強教學培養的針對性,進一步完善培養方案。增強本專業學生從業的競爭力,及早做好專業的對口培養工作準備,只有培養適合從業環境需要的適合人才,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學生實踐能力欠缺的難題,減少與其他同類優秀院校畢業生實踐能力的差距,增強我校畢業生的競爭力,縮短從業培訓時間,使之能更好的適應社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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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網絡教學;民法學;教學模式;教學改革
1“民法學”課程網絡教學模式的提出
筆者從事“民法學”一線教學工作二十余載,親眼目睹了互聯網科技對于專業課程教學、學習的深刻影響。特別是近年來,隨著無線網絡的普及,校園局域網更是為學生的課業學習提供了更多便利。從計算機終端發展到智能手機、平板電腦終端,高端科技不但帶來豐富信息與諸多便利,也更加能迎合高校學生年齡層面人群的需求。然而高校的網絡環境教學還未得到普及,以傳統方式教授“民法學”課程,一方面使學生難以掌握民法學科復雜多樣的學科知識,另一方面單純單方面地以教師為主導的課堂因為缺少師生間的互動,難以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在這種環境下,利用互聯網豐富的資源,和教師、學生對科技的熟練掌握與濃厚興趣,新型網絡“民法學”教學勢在必行。
2網絡環境下“民法學”教學改革內容
2.1顛覆傳統教學模式———建立“翻轉課堂”
“翻轉課堂”就是要改變傳統教學模式,教師不再是課堂上的權威,也不是傳授知識的主要來源。網絡環境下教學過程是師生雙方共同作用的過程,學生是學習活動的主體,教師是教學活動的主導。要以“主導—主體”式教與學的理論為指導,在教學中充分體現學生的自主意識和主體地位,徹底改變傳統模式下教與學的關系。
2.2轉化教師角色———“從教師到教練”
網絡環境下的課堂教學,要求教師從傳統意義上的知識傳授者轉變為學生學習的組織者和協調者,對學生的學習活動進行指導、計劃、組織和協調,注重培養學生自我學習及獲取信息和知識的能力。教師的主要任務不是授課,而是制定適合學生自主學習的個性化方案,創建課程資源平臺。
2.3轉變學生學習模式———“從獨立到協作”
根據網絡的特點,探索多種學習模式。例如“資源利用—主題探究—合作學習”模式、“小組合作—遠程協商”模式和“專題探索—網站開發”模式,開設“網上模擬法庭”等。
2.4優化課程體系———由章節到網絡模塊
將“民法學”課程按照總論、物權、債權、繼承權、人身權、侵權責任等分模塊構建網絡教學資源,并將各模塊教學資源放置在不同的“網絡空間”。模擬歐美法系國家利用案例引出知識點的方法,在案例中由學生自主提出問題,采用“情境———探究”式的問診式教學模式進行教學,使學生在教師“善教”中“樂學”。
2.5利用網絡資源———教材不再是課堂教學的主要內容
在網絡環境下,傳統意義的“教材”將全面電子化,知識以信息流的形式在網絡中流動,教學內容將變更為具有“豐富性”和“時效性”的網絡資源,建立“民法學”教學資料庫。完善民法學教學大綱,開發和建立電子教案、習題庫、參考文獻庫等網絡資源,讓學生在任何時間任何有網絡的地點學習知識。將網絡中相關學習資料及最新前沿問題引入到課堂教學中,并提供相關網址和關鍵詞,供學生查閱和閱讀。學生要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養成網絡檢索的習慣,充分利用網絡資源。
2.6構建新型教學手段———“從講授到協同”
充分利用網絡化教學手段,注重信息技術手段在教學中的應用。教師和學生根據網絡平臺提供的“民法學”不同網絡模塊,在不同的“網絡空間”(“聊天室”)交互式學習、教師學生共同作用;交互性指導、協同學習。
3“民法學”網絡教學實踐效果分析
2014年10~12月沈陽工業大學對“民法學”教學目標和課程體系進行梳理和優化,實行網絡模塊教學,以培養學生獲得信息的能力。經過兩個月來的具體實踐,我們發現了“民法學”網絡課程的如下優勢。首先,與單純教師作為課堂權威,作為傳授知識的來源相比,實時性的網絡環境教學可以實現“主導———主體”式的教育學。學生通過與老師和同學間的實時互動,相互激勵,交換信息與知識,完善自己的知識缺口,從而達到“1+1>2”的效果。不但使學生感受到了線上學習的樂趣,克服了無聊、乏味,也得到了個性化的知識脈絡。其次,網絡民法課堂轉化了教師的角色,使其成為學生個性化方案的主要制定者,其主要任務轉變為創建知識網絡平臺,得以針對自身條件與學習程度不同的學生制定出不同的“學習包”,既提升了學生的學習興趣,也顯示出了教師對學生的了解程度和對知識的熟練掌握。同時,學生本人也可以實時參與到自己或他人的學習方案制定中來,推薦感興趣的教學案例或提出質疑的專業問題,靈活安排學習時間。最后,將“民法學”的課程體系優化,由傳統的章節目轉化為網絡模塊,放置在不同的網絡空間中,采取“情境—探究”的問診式教學模式進行教學,因學生的個性化問題答疑解惑,同時組織并引導學生自主討論,查閱資料。定制出適合自己的包含以數個模塊為主、其他模塊為輔的學習方案,也有利于提升學生的興趣,了解自己的特長,為將來從事的具體法律方向奠定一定的基礎。然而凡事總有兩面,隨著該教學模式的初步實踐應用,也難以避免地暴露出來問題,出現許多預料之外的情況。比如,隨著加入網絡民法課堂各模塊的學生人數的增多,出現了一到兩名教師難以應對學生的諸多提問,學生等待時間過長,錯過了記憶的最佳時期,興趣和教學質量也有所下降;同時也是互聯網環境下,虛擬非現實世界的共同問題,就是空間的交隔導致監管的困難,學生的課前預習、課后復習、作業完成情況等,教師難以監管,從而導致對學生知識掌握情況難以認知,導致互動困難等問題;以及在教師的工作評價方面,異于傳統的課時計算,網絡授課的工作大多集中在教師課前備課,劃分學科模塊,為學生定制個性化培養方案,工作量難以計算,一定程度上也削減了教師的工作熱情。對于“民法學”網絡課程教學實踐中出現的上述問題,我們也相應提出了針對性的解決方案。針對教師數量有限,未能及時回答所有學生問題的情況,可以選擇教學任務相對較輕的其他教師作為助理教師,根據各位老師教學和閑暇時間的分布,安排學生答疑。針對相似性或重復性問題,也可由作答相對較好的同學輔導其他有疑問的同學,充當“臨時助教”。同時大家將各自的答案分享出來,百花齊放,各取所長,再由老師簡單點評總結。關于學生的課業監管問題,可以采取多種渠道的方式,利用手機、電腦等多種終端即時監管和提醒學生完成相應任務。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聘請專業人才,設計開發校園網或專業課程學習的手機客戶端應用。同時應當在在線學習系統中植入等級或獎勵等鼓勵機制,以提高學生循序漸進式的學習熱度。至于教師的工作量計算,也應當結合其備課情況、輔導學生情況、定制個性方案情況等諸多因素盡快制定出完善的計算方法,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將相應程序代碼寫進網絡教學系統,也可以快速、直接、便捷地計算出教師們的工作量。
4結論
網絡環境下的“民法學”課程教學模式是在科技日新月異的當代社會環境下的必然產物,“網絡必將對傳統教學模式產生革命性的影響”這一命題已經得到了教育學者的廣泛認同。網絡小學給傳統的教育模式帶來了新的挑戰與變化,同時在實踐中也難以避免地產生新的問題。在發揚其完整性、靈活性等諸多優勢的同時,必須針對多樣化的及時答疑、課業監督、教師工作量考核等問題制定出配套的解決方案,不斷完善網絡教學模式,才能更好地服務于高校教學改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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