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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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條例》規定,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位其進行期貨交易:1)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2)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3)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4)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5)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條例》還規定,期貨公司接受客戶委托為其進行期貨交易,應當事先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經客戶簽字確認后,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期貨公司不得未經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對客戶作出獲利保證或者承諾,在經紀業務中,期貨公司不得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
依據《條例》,從事期貨交易的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互聯網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明確、全面的向期貨公司下達交易指令并執行交易,而期貨公司不得通過隱瞞重要事項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發出交易指令。
除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真實、準確的公布上市品種合約的成交量、成交價、持倉量、最高價與最低價、開盤價與收盤價和其他應當公布的期貨交易即時行情之外,未經過期貨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期貨交易即時行情。
期貨交易嚴格執行保證金制度,期貨公司應當以不低于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所規定的標準向客戶收取保證金,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保證金之后,應當執行嚴格的風險隔離制度,將該保證金與期貨公司自有資金分開、專戶存放。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于客戶所有,除下列情形可以劃轉之外,嚴禁期貨公司挪作他用:1)依據客戶的要求支付可用資金;2)為客戶交存保證金,支付手續費、稅款;3)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客戶可以使用標準倉單、國債等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進行期貨交易,有價證券的種類、價值的計算方法和充抵保證金的比例等,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期貨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應當在當日及時將結算結果通知會員,而期貨公司應當根據期貨交易所的結算結果對客戶進行結算,并將結算結果按照與客戶的約定的方式及時通知客戶,客戶應當及時查詢并妥善處理自己的交易持倉。
在客戶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客戶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客戶未在期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公司應當將該客戶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所引發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客戶承擔。
篇2
關鍵詞:期貨市場 期貨法 法律制度
一、其他國家或地區期貨市場法律及對我國的啟示
(一)美國期貨市場立法過程
當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最早于1848年成立時,美國并沒有相關的規范期貨交易的法令,這些市場僅僅依靠交易所自定交易規則。由于長期缺乏監督管理,一度導致市場局面混亂,囤積現貨、炒作期貨價格、非法交易及欺詐等事件層出不窮,于是美國政府1916年通過《棉花期貨法》試圖改善市場環境,但該法僅就棉花等級加以規范,對期貨交易行為未作規定。
1921年,第一個涉及期貨交易的《期貨交易法》應運而i,但1922年5月美國最高法院確定該法案的個別條款因賦稅問題而被宣布為違憲而失效,此法后重新修訂并改名為《谷物期貨法》,以管理當時境內九家期貨交易所。《谷物期貨法》于1922年9月21日正式頒布,這也是美國期貨交易法正式存存的開始,該法要求所有期貨交易應在規范的交易所內進行,交易所應公開更多的信息及限制市場壟斷的數量。所以該法最終還是約束了交易所本身。
由于受到1929年股市崩盤及經濟蕭條等事件的影響,以及為與1933年、1934年證券法配套,于1936年,1922年的《谷物期貨法》被修訂為《商品期貨交易法》,此后就存在的問題多次進行小規模修改。進入70年代以來,美國的期貨市場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國會根據新的市場條件,對1936年《商品交易法》進行了較大的修改,并將新法規定名為《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法》。1983年被修改為《期貨交易法》,1986年又被修改為《商品期貨交易法》。1992年由于《商品期貨交易法》在修改中較多的引入了一《期貨交易實踐法》的草案內容,所以又稱為《期貨交易實踐法》。此外,鑒于當時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管理規范煩瑣、缺乏彈性,導致期貨商及期貨交易所喪失海外交易和柜臺市場業務的競爭優勢,美國于1998年開始修訂《商品期貨交易現代化法》,該法案并于2000年12月ll目正式通過,其又被稱為~2000年商品期貨交易現代化法》,需要注意的是,該部法律名稱定義仍為《期貨交易法》。
(二)臺灣地區期貨市場立法過程
臺灣期貨業的發展,特別體現了臺灣對待市場開放的態度。與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期貨市場的發展順序相反,臺灣先開放外國期貨市場的交易,再設立本地的期貨市場。l993年1月10日,”境外期貨交易法”正式開始實施,為境內投資者提供參與境外期貨交易通道,臺灣的期貨交易進入了一個新局面,但島內期貨市場的立法和交易所的籌設卻遲遲未能如期完成。
1997年1月9日,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和美國芝加哥商業交易所分別推出”摩根·斯坦利臺灣股票指數期貨”和”道·瓊斯臺灣股票指數期貨”,在這種彤勢下,臺灣期貨市場的建立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繼1993年臺灣”境外期貨交易法”通過生效后,規范島內外期貨交易的基本大法”期貨交易法”, 1997年3月26日公布并丁-同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取代了主要調整期貨經紀商行為的”境外期貨交易法”。1997年9月正式成立臺灣期貨交易所,隨后開始進行境內期貨交易。臺灣”期貨交易法”的頒布和實施,不僅預示著臺灣期貨交易法律制度初具規模,而且也有助于島內期貨交易制度的建立和規范運作,同時為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臺灣這種獨特的經驗,對于大陸期貨市場的開放和發展,有很大參考借鑒意義。為保障證券和期貨投資者的利益,臺灣于2002年7月17曰公布了”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并于2003年1月1日開始施行。
(三)香港地區期貨市場立法過程
香港政府一貫采取不十預的經濟政策,基于這個政策,在上世紀70年代中期以前,香港政府對證券及商品i場幾乎沒有任何形式的監管,而在1973年至1974年間發生的股災,促使政府開始逐步推行系列監管市場和保護投資者的措施。1973年香港政府頒布的《商品交易所條例》,禁止開設及經營新的商品交易所:l975年香港立法局原則上贊同在香港成立一個商品交易所的建議,其后當局制定《商品交易條例》,使交易所可以在香港依法成立。1982年香港政府對《商品交易條例》進行了適當修改,加強對期貨交易所的監管。《商品交易條例》作為政府管理期貨市場的法規,對期貨市場政府監管機構一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的組成、職責和義務、期貨交易所的成立及管理、交易商的資格和管制以及期貨交易的慣例都作了詳盡的規定,為期貨市場具體管理措施的實施奠定了基礎。
目前,香港的證券及期貨業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進行監管。《證券及期貨條例》整合及革新了10條規管證券及期貨業的條例,其主要及附屬條例均已于2003年4月1日正式生效。
(四)國外及其他地區期貨市場法律演變的啟示
縱觀國際期貨市場的歷史,各國都根據自己的國情走出了自己的立法道路,比較而言,期貨市場立法的主要模式可以概括為:1.”先有期貨市場,后有國家立法,先產生期貨市場規則,后在此基礎上產生國家性的法律”。這些國家在商品經濟的發展過程中,自然產生了期貨市場,進而‘步步的產生了期貨市場的運行規則,當規則發展到一定的階段,期貨逐漸成為一個產業后,國家才有了立法。2.”先有國家立法,再依法產生市場,國家法律與期貨市場的規則同步產生。”這種模式的產生要求這些國家和地區的國際化程度較高,其本國或地區經濟與世界經濟是一體化的,而這些國家與期貨發達國家又處于不同的時區。
二、我國期貨市場法律發展演變
在我國,1991年鄭州第一個期貨合約掛牌交易,標志著我國期貨市場的開端,至今已經過10多年風雨歷程。在期貨市場不斷發展的進程中,我國逐步建立起了以1999年6月國務院頒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為基礎的期貨法律制度。但期貨市場發展至今,這些”條例”、”辦法”早已不能適應曰新月異的市場現狀,期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已成為中國期貨市場發展前進的障礙。
篇3
屢次操控非法交易所的華夏商品現貨交易所負責人郭遠峰最終卷款1.7億元出走美國,得以“全身而退”。郭遠峰的從容出走使這個在網絡上被稱為“史上最牛商品交易所”暴露到世人面前。
7月的一個周末,當記者前往華夏交易所位于北環中心的辦公室時,仍然看到很多聞訊前來的商,有人甚至還到首都機場對郭遠峰進行了堵截,“結果還是讓他跑了。從登記記錄上查到他已經到了美國。”記者從一位稱“郭跑跑比范跑跑更害人”的商口中了解到,郭遠峰具有非凡的交易能力,華夏交易所在業內口碑也不錯,號稱現貨交易第一大所,很多人把它與上海、大連、鄭州三大期貨交易所相提并論。
這位商的感慨說出了20萬人心里的痛。據悉,目前因為涉嫌變相期貨詐騙,華夏交易所已經被公安機關查封,但蒙受損失的隊伍仍在不斷擴大中,預計超過20萬人蒙受損失。
而據業內人士分析,“華交所”進行的現貨交易本質上是一種變相的期貨交易。
這個號稱“世界上功能最強大”的交易所通過虛假注冊,打現貨倉單交易的政策球,以重利返傭引誘經紀商在全國鋪點,與客戶對賭交易,但結果一敗涂地。根據相關法規,我國只有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四家期貨交易所,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北京金鵬期貨副總經理喻猛國說,在國內現有的制度下,主體沒有期貨運營資格的進行此類經營,涉嫌“金融詐騙”,這種“變相期貨交易”是鉆漏洞,打“球”。
華交所案凸顯監管缺位
記者在調查中了解到,華交所案的出現并非偶然。轟動一時的聯泰黃金詐騙案、嘉興繭絲綢事件等已經為同類市場敲醒了警鐘。喻猛國告訴記者,層出不窮的變相期貨案說明了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我國期貨交易品種太少,二是現貨倉單交易從立法到監管都亟待規范。
記者從其商處了解到,華夏商品現貨交易所始于1997年,負責人就是郭遠峰。2001年,該交易所注冊資金有6000萬元,組織形式為有限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裁負責制。據了解華夏交易所的業務模式為:客戶將資金打給華夏交易所郭遠峰所指定的工商銀行賬戶內,銀行則根據與交易所的協議向交易所劃撥資金,如果客戶操作實現盈利,交易所再將資金轉入工商銀行賬戶。
而當記者問及華交所的倉庫所在地時,大部分人都異口同聲地回答“從不知道倉庫在哪里”。有一位姓廖的先生告訴記者,因為郭遠峰是河南人,其多次言語間提及與鄭交所上下都很熟,因此他一直以為倉庫在河南,而大部分人做這個主要是為了投機,大家都不關心是否有交割,交割倉庫在哪里。由此可見,華交所幾乎沒有交割量存在,只是單純地在玩“買空賣空”游戲。
幾個受害者無不表示,正是受到華夏低額保證金和重金返傭的誘惑,才使他們傾囊一搏的。據悉,基于華夏現貨商品交易所的平臺,只需支付10%―20%的資金就可購買大量貨品,然后再通過系統賣出賺取差價。喻猛國告訴記者,按照目前現行的期貨管理條例來看,低于20%的保證金明顯屬于變相期貨交易行為。
喻猛國特別提到,依據現有規定來看,現貨倉單不能帶有期貨的色彩,更不能作為一種融資的工具。他提到,現貨倉單交易是以倉單為交易標的,區分合法公司與非法公司一個簡單的標準是看交割倉庫與倉單的管理是否規范。鑒于遠期市場的性質和作用,必須嚴格禁止遠期現貨市場進行買空賣空,所有的賣方必須都要有貨物,所有的交易必須最終全部交割,禁止反向平倉操作。交易一方確實無法最終履約的,也必須按照正常貿易的違約處理。同時,銀行只負責對賬而不負責資金托管的狀況也必須改變,從法律上責成銀行建立第三方監控系統。總之,遠期現貨市場不能再是監管的真空地帶,必須有政府進行強力監管,才能盡可能不出問題。
當然,嚴厲的監管也不意味著要扼殺遠期現貨市場的活力。客觀地說,一直背負“變相期貨”惡名的遠期現貨市場,因其在不少專業性市場領域彌補了更公開、透明的商品期貨市場的空缺,自有其生存、成長的空間。由于遠期現貨市場一般是由民營資本控制的,這其實也關系到一個如何對待民營資本的問題。
期貨專家胡俞越曾多次撰文表示要加大大型商品交易市場的監管,對其進行正確引導,他指出,目前這種現貨倉單交易屬于監管的中間地帶,不屬于證監會管轄,只有工商部門管理。胡俞越提到,對于一些正規的大型商品交易市場而言,法律及監管層面的真空使他們的良性發展遇到瓶頸,同時也為一些具有欺詐行為的公司提供了便利。目前這類市場在國內不僅缺乏有針對性的監督和管理,還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和制度規范。對這類市場只有一個由國家標準委于2003年修訂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范》的國家標準,僅從技術角度對大宗商品電子交易進行規范,沒有針對這類市場的特性,及時從市場監管角度制定規范管理的法律法規,市場處于自然發展狀態,無法可依。
另一方面,由于此類市場又確實存在龐大和迫切的市場需求,加之我國期貨市場發展嚴重滯后,導致同類市場發展過快、模式復制現象明顯。盲目復制導致有些市場為吸引客戶而降低保證金比例,同時存在市場規則制度不健全和內部管理薄弱的隱患,大大加劇了這類市場的風險。
而目前監管部門以“變相期貨”為由,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場進行整改:1)為參與集中交易的所有買方和賣方提供履約擔保的;2)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保證金制度,同時保證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約(或者合同)標的額20%的;3)規章制度、交易規則等不健全,內部管理混亂,存在風險隱患的。由于華夏商品現貨交易市場一直沒有完成整改,商務部以及北京市工商局等部門從2007年10月起就開始對其關注。2008年1月起,華夏商品現貨交易所以各種無端的理由無限期拖延出金,客戶一直在向有關部門反應,但是一直沒有回復。
記者在喻猛國那里得到的說法是:華交所的問題主要有兩個:一個是采用了公司制而非期貨交易所慣用的會員制,公司制的形式不能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第二個是它的資金全部都在郭所控制的公司賬戶上,銀行只負責對賬而不負責資金托管,也沒有保證金的第三方監控系統。
現貨交易不能一 “取”了之
喻猛國告訴記者,任何一種期貨品種的推出都需要周密充分的準備,但是企業的套期保值需求卻是時時刻刻都存在的,在正式期貨品種推出之前,企業會自發尋求可以有效規避風險的對手進行磋商交易。大宗商品交易市場的存在正好可以很好地解決這類問題,即使現貨市場在交易規則上有某些變通,也可以說是順應這種需求而生,不可一概否定。他特別提到了曾經的煤炭交易中心:發展煤炭期貨可以幫助電力企業規避價格波動風險,有利于電力企業長期穩定經營。由于目前實際交割受制于交通運輸、煤炭實物儲存難度大等問題難以實施,國務院在2007年5月還是批準了在山西太原建立中國太原煤炭交易中心。這個市場一推出就得到廣泛認可,業內人士認為,這個交易中心將為煤炭現貨交易提供一個全國性的平臺,為今后煤炭期貨的推出儲備力量。
在采訪中,很多人提到了白糖期貨。白糖期貨就是在有很好現貨市場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在白糖期貨推出之前,由于糖價波動給產糖、涉糖企業帶來套保需求,許多企業紛紛選擇廣西食糖批發市場進行交易,遠期食糖交易一度非常活躍。雖然不是期貨市場,但桂糖遠期市場已初步發揮了期貨市場價格發現、風險轉移的基本功能。當鄭州商品交易所在2006年1月初推出白糖期貨時,市場人士指出此舉乃是白糖現貨“倒逼”成功。
備受爭議的黃金期貨推出也是一波三折。長久以來,關于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的關系,在我國實際中一直存在著界限模糊的問題,有人從不同的利益角度出發,認為要嚴厲打擊一切非正規期貨交易。這種觀點表面聽來有利于整頓市場,但卻也有可能抹煞市場在混沌階段所作的創新和嘗試。
早在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2006年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要點》,其中第十五條首次明確提出要“取締地下錢莊和變相期貨市場”。加上當時正在修訂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有“禁止變相期貨交易”相關條款,業內專家對類似上海石油交易所這樣的市場是否應該禁止的爭議到了白熱化程度。即使是在當年,胡俞越也是一直堅持把這類市場留下來的觀點,他認為,這類市場如果規范發展與超常規發展相結合,是能夠占領現代商品市場體系制高點的。事實證明,市場是需要類似一個提供石油化工產品的信息和信用平臺的,這樣可以很好地彌補上海期貨交易所目前品種單一的缺陷。
盡管2007年4月15日正式生效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對變相期貨交易的概念認定越來越清晰,但對變相期貨交易的界定標準也越來越寬松。所以現貨市場不僅沒有停止當前的電子撮合交易,反而發展得越來越紅火。如在民間口碑很好的金銀島交易市場,很多人在那里實現了“套期保值”。
按照現貨批發市場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理解,只要現貨批發市場的合約最長時間不超過6個月,保證金標準不低于20%,現有的現貨交易就可以正常進行。實際上,落實這兩個標準非常簡單。首先,目前批發市場推出的交易品種很多是近期交割月,該標準對現有的電子交易基本沒有影響。盡管保證金標準要求提高到20%以上,參與電子交易的成本可能會因此提高,但現貨批發市場可以采取其他變通辦法降低交易成本。
篇4
關鍵詞:商品期貨交易所;充抵保證金;會計核算
多年的改革開放,孕育了今日中國資本市場蒸蒸日上,金融衍生品日新月異的局面。在理性經濟人思維和資本運作理念的雙重作用下,越來越多的投資者意識到充抵保證金業務在降低資本成本方面的好處,充抵保證金業務在商品期貨交易所日常業務中的比例顯著提高。但是我國現行的充抵保證金業務會計制度的建設遠遠滯后于行業發展步伐,如何彌補會計制度的“供給”與實務工作“需求”之間的“時滯”成為當務之急。
一、充抵保證金業務會計處理現狀剖析
(一)充抵保證金業務現行會計處理的基本特征
充抵保證金業務是指具備期貨交易資格的交易會員提出申請并經期貨交易所批準,將持有的有價證券移交交易所,作為其履行保證金債務的擔保行為。可用于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主要是經過交易所認定的標準倉單和可流通的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對于充抵保證金業務,我國商品期貨交易所普遍采用備查簿的方式進行會計處理,即設置有價證券備查簿詳細記錄用于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的價值、實際核定的保證金額度和有價證券的處置等情況。具體而言就是,充抵日,交易所按照既定的標準折算出充抵保證金金額,增加充抵人的交易保證金,并在有價證券備查簿中備查登記;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所將有價證券的性質、金額等重要信息在資產負債表補充資料中予以披露;充抵期滿或者充抵人提前解除充抵,交易所在備查簿中進行解除登記,同時按照既定標準計算充抵保證金業務手續費并入賬。如果充抵期滿,充抵人的保證金不足,交易所有權將其用于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兌現或提貨后變現,用所得款項優先受償保證金債務和相關交易債務,余額退還充抵人,并對有價證券進行備查登記。由此可見,我國商品期貨交易所充抵保證金業務會計處理的基本特征是賬外核算和表外披露。
(二)充抵保證金業務會計處理的理論支持
我國商品期貨交易所目前實施的充抵保證金業務會計制度是在2000年制訂的,這種方式在實施之初具有其歷史合理性。然而隨著我國期貨行業的發展和會計準則體系的更新,這種處理方式已難以滿足現實需求。
1.賬外核算還是賬內核算
會計是一種社會經濟現象,其實質是一個以提供財務信息為主的經濟信息系統;其職能是以貨幣作為量度,通過其生成的財務信息,綜合、連續、系統和全面地反映人類的經濟活動(吳水澎,1998)。經濟活動過程中能夠用價值量表示的方面就是會計的對象(吳水澎,1981)。會計職能和會計對象共同決定了會計核算的內容。充抵保證金是一項經濟活動,它實現了經濟資源之間控制權和使用權的交換,這種交換是通過以貨幣計量的價值量的轉換來實現的。而復式記賬是反映經濟活動中價值運動來龍去脈的技術方法(吳水澎,1998)。因此,反映和管理充抵保證金業務的最佳技術方法應當是復式記賬。
2.表內披露還是表外披露
從會計憑證到會計報表實際上是一個會計資料逐步系統化和逐步深化的過程,也是會計數據轉換為會計信息的過程(吳水澎,2003,第136頁)。表內披露和表外披露的區別在于表內披露的信息需要經過會計確認。但是,即使經過會計確認,也并不意味著必然在表內披露,因為是否應當披露取決于會計目標。
我國理論界對會計目標有兩種觀點,即受托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受托責任觀認為最重要的信息是關于經營業績的信息,強調信息的客觀性。決策有用觀認為最重要的信息是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不確定性和時間分布等,強調未來信息的有用性。其實兩種觀點有一個共同點,即信息必須如實的反映經濟資源的流動。在充抵保證金業務中,充抵人提交有價證券,從而獲取充抵一定金額保證金的權利,但是這種權利是以交易所自有資金的擔保為前提的。因為,如果充抵人在期貨交易中違約,而且以其有價證券處置款履約后仍存在缺口,那么交易所就必須以自有資金代其履約,此時交易所資金的流出就是其前期擔保行為的結果。將充抵保證金資金納入表內進行披露,一方面充分披露了交易所對其受托經濟資源的使用情況,另一方面清晰反映了交易所資金的流動,以及未來現金流量的不確定性。
二、充抵保證金業務會計核算探索
探索充抵保證金業務的會計核算方法,需要解決兩大難題,一是如何將充抵保證金資金代表的權利或義務作為會計要素加以確認;二是采用什么會計科目來核算充抵保證金業務。
(一)充抵保證金業務的會計確認、計量和披露
1.充抵保證金業務的會計確認
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客戶為了獲得進行期貨交易的資格必須提交一定數量的資金作為履行期貨合約的擔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結算準備金是指未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是指已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期貨交易所管理條例》(修訂案)第六十九條)。會員通過充抵保證金業務可以獲得一定數量的充抵保證金資金,該資金只能用作交易所需保證金(《期貨交易所管理條例》(修訂案)第七十四條),但它并不等同于保證金。首先,保證金是客戶提交的貨幣資金,然而交易所在賦予充抵人充抵保證金資金的時候,并沒有進行貨幣資金的劃轉,也就是說充抵人獲得的只是進行期貨交易的權利,頂多視為保證金的等價物。其次,保證金可用于支付期貨交易的相關虧損、費用、貨款和稅金等款項,而充抵保證金資金除了充抵保證金以外,不允許用作其他用途。
從充抵保證金業務的實質來看,交易所賦予充抵人從事期貨交易的權利,是交易所以其自有資金作為充抵人交易擔保金的結果。交易所則通過留置有價證券來實現對充抵保證金資金的控制,并收取適當的費用。根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凡是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就是資產。如果該項資源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應當被確認為資產:(1)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2)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顯而易見,充抵保證金資金滿足資產和資產確認的條件,應當確認為資產,而且是應收資產。
2.充抵保證金業務的會計計量和披露
(1)充抵日充抵保證金資金的會計計量。期貨交易所可接受經認定的標準倉單和可流通的國債充抵保證金。用標準倉單充抵保證金的,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該標準倉單對應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的結算價為基準計算價值。用國債充抵保證金的,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該國債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較低的收盤價為基準計算價值(《期貨交易所管理條例》(修訂案)第七十二條)。然而,無論是倉單還是國債,其充抵保證金的金額不得高于以下標準中的較低值:一是有價證券基準計算價值的80%;二是會員在期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的實有貨幣資金的4倍(《期貨交易所管理條例》(修訂案)第七十三條)。
(2)報表日充抵保證金資金的會計計量。會計的本質職能是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金融衍生品由于其與生俱來的風險性,注定了其市場價格波動的劇烈性,因此按照報表日結算價計量的充抵保證金資金和按照充抵日結算價計量的充抵保證金資金在金額大小上可能存在巨大差別。為了真實的反映交易所可實現的應收充抵保證金款金額,有必要在報表日按照有價證券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和披露。鑒于衍生品市場價格圍繞著現貨價格波動,并收斂于現貨價格的特性,可將報表日標準倉單對應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的結算價作為公允價值,國債則以報表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較低的收盤價作為公允價值。
(二)充抵保證金業務會計科目的設置
充抵保證金是交易所的應收款項,所以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借記“應收充抵保證金款”。由于充抵保證金資金只能用于保證金充抵,因此充抵保證金業務的貸方科目應當是“應付保證金”。但是在“應付保證金”一級科目下有“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兩個二級科目,那么充抵保證金到底應當作為哪個二級科目進行核算?
1.作為“結算準備金”進行核算
當會員用貨幣資金追加保證金時,現行的會計核算方法是先將其記入“應付保證金——結算準備金”科目,然后再劃入“應付保證金——交易保證金”科目。既然充抵保證金類似于追加保證金,因此可以采用相同的核算方法,即當會員辦理充抵業務時,借記“應收充抵保證金款”,貸記“應付保證金——結算準備金”。
作為“結算準備金”進行核算的最大優點在于正確反映出報表日“應付保證金——交易保證金”科目余額、持倉量和結算價三者之間的邏輯關系。主要缺點就是有可能違背最低結算準備金制度[1]。因為將充抵保證金資金納入“應付保證金——結算準備金”進行核算,有可能造成“應付保證金——結算準備金”科目余額大于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標準,但是該科目余額中屬于會員自有資金的部分卻低于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標準的現象。
2.作為“交易保證金”進行核算
因為充抵保證金資金的主要用途是充抵交易保證金,因此,為了突出充抵保證金資金的用途,可以在充抵時,直接將充抵保證金資金記入“應付保證金——交易保證金”科目,即借記“應收充抵保證金款”,貸記“應付保證金——交易保證金”。
這種核算方式的優點是體現了充抵保證金資金的用途。缺點是在充抵保證金資金被交易部分占用的情況下,剩下的部分則會自動劃入“應付保證金——結算準備金”科目,從而出現與作為“結算準備金”核算同樣的問題。
3.設立新的二級科目進行核算
最理想的方法應當是設立新的會計科目“應付保證金——充抵保證金”對充抵保證金資金進行核算。該科目的性質是充抵交易保證金,并擔保期貨合約的履行。當會員辦理充抵業務時,借記“應收充抵保證金款”,貸記“應付保證金——充抵保證金”。當會員解除充抵時,做反向分錄。
這種方法的優點是不僅克服了作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核算的缺點,而且明確反映了充抵保證金資金與保證金之間的性質區別,更重要的是直截了當的披露了充抵保證金資金的大小,使人一目了然。
參考文獻:
[1]吳水澎.會計理論與方法研究[M].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03:135-146。
篇5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向投資者銷售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包括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公開或者非公開轉讓的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或者為投資者提供相關業務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期貨產品或者提供證券期貨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深入調查分析產品或者服務信息,科學有效評估,充分揭示風險,基于投資者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等因素,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并對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投資者應當在了解產品或者服務情況,聽取經營機構適當性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
立承擔投資風險。
經營機構的適當性匹配意見不表明其對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五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對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登記結算機構及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統稱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對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六條 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應當了解投資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職業、年齡、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性質、資質及經營范圍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來源和數額、資產、債務等財務狀況;
(三)投資相關的學習、工作經歷及投資經驗;
(四)投資期限、品種、期望收益等投資目標;
(五)風險偏好及可承受的損失;
(六)誠信記錄;
(七)實際控制投資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八)法律法規、自律規則規定的投資者準入要求相關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條 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
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是專業投資者: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于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托產品、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2000萬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
3.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
1.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
2.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于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第九條 經營機構可以根據專業投資者的業務資格、投資實力、投資經歷等因素,對專業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
第十條 專業投資者之外的投資者為普通投資者。
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有效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要求,綜合考慮收入來源、資產狀況、債務、投資知識和經驗、風險偏好、誠信狀況等因素,確定普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對其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
第十一條 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四)、(五)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可以書面告知經營機構選擇成為普通投資者,經營機構應當
對其履行相應的適當性義務。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普通投資者可以申請轉化成為專業投資者,但經營機構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同意其轉化:
(一)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且具有1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的除專業投資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萬元,且具有1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1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的自然人投資者。
第十二條 普通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經營機構提出申請并確認自主承擔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后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經營機構應當通過追加了解信息、投資知識測試或者模擬交易等方式對投資者進行謹慎評估,確認其符合前條要求,說明對不同類別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差別,警示可能承擔的投資風險,告知申請的審查結果及其理由。
第十三條 經營機構應當告知投資者,其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所提供的信息發生重要變化、可能影響分類的,應及時告知經營機構。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投資者評估數據庫并及時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評估結果,避免重復采集,提高評估效率。
第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自律組織在針對特定市場、產品或者服務制定規則時,可以考慮風險性、復雜性以及投資者的認知難度等因素,從資產規模、收入水平、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認購最低金額等方面,規定投資者準入要求。投資者準入要求包含資產指標的,應當規定投資者在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前一定時期內符合該指標。
現有市場、產品或者服務規定投資者準入要求的,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十五條 經營機構應當了解所銷售產品或者所提供服務的信息,根據風險特征和程度,對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劃分風險等級。
第十六條 劃分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流動性;
(二)到期時限;
(三)杠桿情況;
(四)結構復雜性;
(五)投資單位產品或者相關服務的最低金額;
(六)投資方向和投資范圍;
(七)募集方式;
(八)發行人等相關主體的信用狀況;
(九)同類產品或者服務過往業績;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資組合的產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產品或者服務整體風險等級進行評估。
第十七條 產品或者服務存在下列因素的,應當審慎評估其風險等級:
(一)存在本金損失的可能性,因杠桿交易等因素容易導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損失的產品或者服務;
(二)產品或者服務的流動變現能力,因無公開交易市場、參與投資者少等因素導致難以在短期內以合理價格順利變現的產品或者服務;
(三)產品或者服務的可理解性,因結構復雜、不易估值等因素導致普通人難以理解其條款和特征的產品或者服務;
(四)產品或者服務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廣、影響力大的公募產品或者相關服務;
(五)產品或者服務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場差異、適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發行或者交易的產品或者服務;
(六)自律組織認定的高風險產品或者服務;
(七)其他有可能構成投資風險的因素。
第十八條 經營機構應當根據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對其適合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投資者類型作出判斷,根據投資者的不同分類,對其適合購買的產品或者接受的服務作出判斷。
第十九條 經營機構告知投資者不適合購買相關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后,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的,經營機構在確認其不屬于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后,應當就產品或者服務風險高于其承受能力進行特別的書面風險警示,投資者仍堅持購買的,可以向其銷售相關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條 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包括制定專門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關信息,告知特別的風險點,給予普通投資者更多的考慮時間,或者增加回訪頻次等。
第二十一條 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投資者和產品或者服務的信息變化情況,主動調整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并告知投資者上述情況。
第二十二條 禁止經營機構進行下列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活動:
(一)向不符合準入要求的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二)向投資者就不確定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或者告知投資者有可能使其誤認為具有確定性的意見;
(三)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
(四)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產品或者服務;
(五)向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銷售或者提供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
(六)其他違背適當性要求,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前,應當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導致本金虧損的事項;
(二)可能直接導致超過原始本金損失的事項;
(三)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可能導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虧損的事項;
(四)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影響客戶判斷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銷售對象權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內容;
(六)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適當性匹配意見。
第二十四條 經營機構對投資者進行告知、警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
重大遺漏,語言應當通俗易懂;告知、警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送達投資者,并由其確認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五條 經營機構通過營業網點向普通投資者進行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告知、警示,應當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通過互聯網等非現場方式進行的,經營機構應當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資者通過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進行確認。
第二十六條 經營機構委托其他機構銷售本機構發行的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審慎選擇受托方,確認受托方具備代銷相關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資格和落實相應適當性義務要求的能力,應當制定并告知代銷方所委托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適當性管理標準和要求,代銷方應當嚴格執行,但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其他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經營機構代銷其他機構發行的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包括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產品或者服務分級考慮因素等,自行對該信息進行調查核實,并履行投資者評估、適當性匹配等適當性義務。委托方不提供規定的信息、提供信息不完整的,經營機構應當拒絕代銷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 對在委托銷售中違反適當性義務的行為,委托銷售機構和受托銷售機構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并在委托銷售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九條 經營機構應當制定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適當性匹配的具體依據、方法、流程等,嚴格按照內部管理制度進行分類、分級,定期匯總分類、分級結果,并對每名投資者提出匹配意見。
經營機構應當制定并嚴格落實與適當性內部管理有關的限制不匹配銷售行為、客戶回訪檢查、評估與銷售隔離等風控制度,以及培訓考核、執業規范、監督問責等制度機制,不得采取鼓勵不適當銷售的考核激勵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切實履行適當性義務。
第三十條 經營機構應當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形成自查報告。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并主動報告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三十一條 鼓勵經營機構將投資者分類政策、產品或者服務分級政策、自查報告在公司網站或者指定網站進行披露。
第三十二條 經營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適當性義務的相關信息資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當利用,接受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自律組織的檢查。對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資料、錄音錄像資料、自查報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三條 投資者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按規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投資
者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所提供的信息發生重要變化、可能
影響其分類的,應當及時告知經營機構。
投資者不按照規定提供相關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實、不
準確、不完整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經營機構應
當告知其后果,并拒絕向其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第三十四條 經營機構應當妥善處理適當性相關的糾紛,與投資者協商解決爭議,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資者提出的調解。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存在過錯并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經營機構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的,經營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已向投資者履行相應義務。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監管中應當審核或者關注產品或者服務的適當性安排,對適當性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經營機構嚴格落實適當性義務,強化適當性管理。
第三十六條 證券期貨交易場所應當制定完善本市場相關產品或者服務的適當性管理自律規則。
行業協會應當制定完善會員落實適當性管理要求的自律規則,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業的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名錄以及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風險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資者類別,供經營機構參考。經營機構評估相關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不得低于名錄規定的風險等級。
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行業協會應當督促、引導會員履行適當性義務,對備案產品或者相關服務應當重點關注高風險
產品或者服務的適當性安排。
第三十七條 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采取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按照《證
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第八十四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 經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未按規定對普通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未按規定進行投資者類別轉化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資者評估數據庫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未按規定了解所銷售產品或者所提供服務信息或者履行分級義務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未按規定劃分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未按規定錄音錄像或者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未按規定制定或者落實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和相關制度機制的;
(八)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未按規定開展適當性自查的;
(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未按規定妥善保存相關信息資料的;
(十)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未構成《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期貨交易管理
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規定情形的。
篇6
【關鍵詞】 套期保值; 期貨; 成本控制
金融學中的套期保值是指以回避現貨價格風險為目的的期貨交易行為,是把期貨市場當作轉移價格風險的場所,利用期貨合約作為將來在現貨市場上買賣商品的臨時替代物,對其現在買進準備以后售出商品或對將來需要買進商品的價格進行保險的交易活動。其基本做法是,在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對同一種類的商品同時進行數量相等但方向相反的買賣活動,經過一段時間,當價格變動使現貨買賣上出現盈虧時,可由期貨交易上的虧盈得到抵銷或彌補,從而在“現”與“期”之間、近期和遠期之間建立一種對沖機制,以使價格風險降到最低限度。
套期保值交易之所以能有助于回避價格風險,達到保值的目的,是因為期貨市場上存在一些可遵循的經濟規律:一是同種商品的期貨價格走勢與現貨價格走勢基本一致;二是期貨交易的交割制度使現貨市場價格與期貨市場價格隨期貨合約到期日的臨近而逐漸接近,存在兩者合二為一的趨勢。
一、鐵塔生產企業的成本控制與新企業會計準則
電力鐵塔是電網建設所需的主要物資之一,目前國內多數鐵塔生產企業受到了來自原材料價格上漲的壓力,部分企業甚至出現了虧損。究其原因,一是鐵塔行業本身產品成本中原材料所占比重較大;二是企業承接大訂單的生產周期和交貨周期長,生產企業資金周轉困難;三是鐵塔單價漲幅不足以彌補成本增長。面對原材料價格大幅波動對成本的巨大影響,鐵塔行業必須認真面對原材料價格風險的規避問題。
2006年財政部頒發的38項具體企業會計準則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是我國自1998年2月至今首次對企業應用套期保值進行的定義和規范。其中規定會計意義上的套期保值是指企業為規避外匯風險、利率風險、商品價格風險、股票價格風險、信用風險等,指定一項或一項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預期抵銷被套期項目全部或部分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分為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鐵塔生產企業為控制成本,規避原材料價格風險,以抵銷預期采購原材料與實際采購原材料時的現金流量變動為目的,采用特定的套期工具如期權進行的活動,符合新準則的規定,是有財務管理和會計處理依據的可行的方法。
二、鐵塔行業參與套期保值的方法和風險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期權和遠期合同均可以被指定為企業用作套期保值的套期工具,但在目前的市場環境下,遠期合同更多的用在大型聯合鋼鐵生產企業向國際鐵礦石巨頭采購礦石等交易中,一般的企業由于定價話語權有限,幾乎不可能簽下遠期合同。因此,如何有效地利用現有的和即將推出的期貨品種進行套期保值并進行必要的風險管理是目前鐵塔行業參與套期保值的首要任務。
(一)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制度與套期保值準入制度
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和《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上海期貨交易所將對鋅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漲跌停板制度、投機頭寸限倉制度、大戶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風險警示制度等風險控制措施,以達到防范和化解風險的目的。保證金是會員在交易所賬戶中確保合約履行的資金,交易所根據某一期貨合約上市運行的不同階段和持倉的不同數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并可在交易過程中根據市場風險調整其交易保證金水平。強行平倉是指當會員、投資者違規時,交易所對其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鐵塔生產企業參與套期保值,應遵守《上海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辦法(2008年1月9日起實施)》。按照《辦法》規定,鐵塔生產企業作為原材料加工企業,可參與買入套期保值交易進行鋅的套期保值,不能參加賣出套期保值,并需履行相應的開戶和申請批準手續。
(二)鐵塔生產企業使用期貨交易進行鋅套期保值的基本流程
1.在確定有鋅的需求后,根據企業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做出是否參與套期保值的決定,并明確期限,做好風險控制措施,指定專人負責交易;
2.檢查并保證保證金賬戶資金充足,向開戶經紀公司下訂單,有經紀公司買進指定數量、品種的鋅期貨合約;
3.由被指定人員負責期貨走勢的跟蹤分析,進行日常結算,防止突發因素造成的期貨價格劇烈波動給企業帶來的損失,同時注意保證金是否充足;
4.當期貨價格變動觸及企業套期保值交易方案規定的條件或到預定日期,進行平倉或期貨改現貨交易,結算盈虧;
5.將交易數據、憑證隨時交財務進行核算。
(三)企業參與期貨交易的風險管理
利用鋅期貨交易進行套期保值流程簡單,但其中潛在的風險巨大,企業必須制定縝密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和風險控制措施并嚴格執行。
1.成立由最高管理層負責的決策機構,重點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明晰企業原材料風險的來源
鐵塔生產企業由于生產組織、資金調撥以及采購渠道等原因不能及時進行鋅原材料的采購往往是企業面臨的最大風險。
(2)正視鋅價波動的機會風險
企業一方面要注重防范和控制風險,一方面要把機會風險視為企業的特殊資源,通過對其管理,為企業創造價值,促進經營目標的實現。
(3)明確企業自身的風險偏好
期貨市場在發揮回避風險功能的同時也會存在著市場風險、交割風險等。企業要根據自身的長期發展策略來確定套期保值過程中的風險偏好,即企業愿意承擔哪些風險,不愿意承擔哪些風險,明確承擔風險的最低限度和不能超過的最高限度,并據此確定風險的預警線及采取的相應對策。
2.一支專業的操作隊伍。雖然《上海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辦法(2008年1月9日起實施)》中保留了對國有企業參與期貨的交易品種和交易總量方面的限制嚴格,但2007年頒布的《期貨管理條例》中已去除了相關規定,賦予了國有企業更大的自。隨著市場參與者風險意識的增長,上期所也必然會逐漸放松要求,“靈活套保”必將成為未來企業開展套期保值、規避市場風險的重要策略,套期保值業務對市場分析以及操作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一套切實可行的風險管理制度。在開展套期保值過程中,鐵塔生產企業的參與初衷往往是美好的,在開始的時候也容易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企業能否真正做到有效開展套期保值并不是看一朝一夕的成敗,而是要看長期效果。具體而言,可行的風險管理制度應堅持以下原則和策略:
(1)只做套期保值,不做投機。期貨市場是一個充滿投機風險的市場,套期保值參與者一旦在價格變動中放棄了本來的參與目的,變成風險投資者,其結果就可能完全不再是鎖定成本,而是血本無歸。
(2)堅持“均等”的原則,就是進行期貨交易的商品必須和現貨市場上將要交易的商品在種類上相同或相關數量上相一致。
(3)應選擇有一定風險的現貨交易進行套期保值。如果市場價格較為穩定,那就不需進行套期保值,以節省交易費用。
(4)比較凈冒險額與保值費用,最終確定是否要進行套期保值。
(5)根據價格短期走勢預測,計算出基差(即現貨價格和期貨價格之間的差額)預期變動額,并據此作出進入和離開期貨市場的時機規劃,并予以執行。
三、套期保值對生產成本的影響與套期會計處理
(一)套期保值對生產成本的影響
目前鐵塔的生產成本中,原材料鋅約占15%左右,鋼材約占60%左右,原材料價格的波動嚴重影響著鐵塔的生產成本。近來鋅和鋼材的價格走勢可以參考圖1、圖2。
對于原材料鋅,由于有期貨市場可以進行套期保值,其價格波動造成的成本壓力可以得以化解。由于各企業成本因素不同,試算如下:
按鐵塔生產成本7 500元/噸(含稅,下同),鋅耗6%即鋅占(1×0.06×18 720)/7 500=15%的成本比例,以2008年5月16日上海期貨交易所6月份交貨的鋅期貨zn0806的收盤價格18 720元/噸為基準,不計交易手續費、稅費等的影響,套期保值每化解1%的價格波動,相應可以化解成本變動:
18 720×1%=187.20元/噸
占成本比例:187.20/7 500×100%=2.5%
同樣道理,如果未來鋼材期貨推出,其價格變動造成的成本壓力也可以得以化解。
(二)套期保值交易的會計處理方法
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的規定,鐵塔生產企業買入鋅期貨進行套期保值,以避免將來購買鋅時現金流量的變動,規避原材料價格風險,進行生產成本控制,符合套期會計方法處理的條件:
1.在套期開始時,企業對套期關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之間的關系)有正式指定,并準備了關于套期關系、風險管理目標和套期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該文件至少載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項目、被套期風險的性質以及套期有效性評價方法等內容。套期必須與具體可辨認并被指定的風險有關,且最終影響企業的損益。
2.該套期預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業最初為該套期關系所確定的風險管理策略。
3.對預期交易的現金流量套期,預期交易應當很可能發生,且必須使企業面臨最終將影響損益的現金流量變動風險。
4.套期有效性能夠可靠地計量。
5.企業應當持續地對套期有效性進行評價,并確保該套期在套期關系被指定的會計期間內高度有效。
這種現金流量套期的套期會計處理方法用例1說明。
【例1】2007年12月1日,某鐵塔制造廠由于業務需要預計在3個月后購買150噸0#鋅,現在3個月的鋅期貨(以2008年2月最后交易的zn0802為例)為每噸19 235元,若在2008年2月底可以該價格購到150噸鋅,該廠將能保證預算利潤。該廠為了規避價格風險,現購進150噸價格為每噸19 235元的3個月鋅期貨zn0802進行現金流量套期,初始保證金為144 262.50元。其后需根據期貨價格調整期貨保證金,為簡便起見,調整期貨準備金及相關手續費、稅費等分錄忽略不列。
2007年12月初開盤價格期貨價格19 235元/噸
2007年12月末收盤價格期貨價格19 195元/噸
2008年1月末收盤價格 期貨價格19 525元/噸
2007年2月末收盤價格 期貨價格19 350元/噸
該例中,套期工具為買進鋅的期貨合同,被套期項目是預計購買鋅的交易。2007年12月1日買進期貨合約時進行初始確認,此時套期工具價值為0,不做分錄;對預期交易也無需做任何分錄。
(1)2007年12月1日,開倉:
借:結算備付金144 262.50
貸:銀行存款144 262.50
(2)2007年12月31日,根據期貨公司單據調整套期工具價值: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6 000.00
貸:套期工具――期貨合約6 000.00
(3)2008年1月31日:
借:套期工具――期貨合約49 5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49 500.00
(4)2008年2月29日: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26 250.00
貸:套期工具――期貨合約26 250.00
(5)期貨平倉,收回結算保證金及套期利得:
借:銀行存款144 262.50
貸:結算備付金 144 262.50
借:銀行存款17 250.00
貸:套期工具――期貨合約 17 250.00
(6)預期交易發生,購進鋅原材料現貨:
借:原材料――鋅 2 902 500.00
貸:銀行存款2 902 500.00
相關套期利得或損失轉入當期損益: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7 25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7 250.00
或計入買進現貨的初始確認成本: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7 250.00
貸:原材料――鋅17 250.00
不計手續費和稅費等,通過套期保值交易,企業減少了購買鋅原材料的現金流量為17 250元。
需要補充的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至少應當在編制中期或年度財務報告時對套期有效性進行評價,不再贅述。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企業會計準則2006[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期貨管理條例[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
[3] 上海期貨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EB/OL].上海期貨交易所.http://省略/.2008-1-9.
[4] 上海期貨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辦法[EB/OL].上海期貨交易所http://省略/.2008-1-9.
[5] 上海期貨交易所.鋅期貨合約交易操作手冊(2007版) [EB/OL].上海期貨交易所.http://省略/.2007.
[6] 楊遠濤.價格波動、市場競爭與實物期權價值評估[J].預測,2006,(3):23-27.
篇7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衍生品市場改革的逐步深化,期貨業的反壟斷問題日益迫切,但期貨業反壟斷與競爭政策的實施,必須落實到專門的執法機構來負責,這就是反壟斷實施主體的構建。本文著重分析了我國現行《反壟斷法》下期貨業反壟斷管轄權的歸屬問題,以及構建期貨業反壟斷實施主體的政策思路。最后,文章進一步分析了如何加強期貨業監管與反壟斷兩者的協調及配合。
一、中國期貨業的壟斷表現
綜合來看,當前我國期貨業的壟斷問題主要體現在行政性壟斷、期貨交易所的壟斷行為、期貨經紀公司的壟斷行為等三個方面。具體如下:
1、行政性壟斷。所謂行政性壟斷,是指政府機構運用公共權利對市場競爭的限制或排斥。行政性壟斷是當前為各界所共同認定的我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的首要壟斷問題。在期貨業,行政性壟斷首先表現在無論是對期貨品種的審批還是品種上市地點的選擇上,基本以監管機構——證監會為主導。上市品種審批程序繁冗,周期過長,且每一個交易品種只能確定在一家交易所,這顯然人為限制了期貨業競爭機制的發揮,不利于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另外,行政性壟斷還表現在監管機構人為限制期貨經紀公司的業務經營范圍,使得我國期貨經紀業長期畸形化發展,嚴重缺乏競爭力。
2、期貨交易所的壟斷行為。按照業務領域的不同,期貨業可進一步細分為交易所與期貨經紀兩個子行業。兩者之間是一種縱向關系,即期貨交易所提供經紀公司所需要的交易服務。從表面上看,兩者之間的經濟地位應該是平等的。但在目前中國期貨交易所寡頭壟斷型市場結構,以及各個期貨交易所存在品種分工的條件下。經紀公司在挑選提供某項品種服務的交易所時,實際上是別無選擇的,這就使得這種縱向關系很難是平等的,交易所擁有較強的談判能力。此外,由于我國期貨業的發展尚不健全,期貨交易所實際上是作為證監會的一個下屬機構而存在的,這進一步強化了交易所對于經紀公司的強勢地位。從反壟斷的角度來講,經營者擁有市場優勢地位并不是反壟斷的重點,但當經營者濫用市場優勢地位,侵占其他經濟實體的利益時,就構成了反壟斷的重要規制對象。
3、期貨經紀公司的壟斷行為。期貨經紀公司的壟斷行為主要包含兩方面:第一,橫向定價協議。橫向定價協議就是通常所說的“價格聯盟”或“價格卡特爾”。如2002年底,深圳期貨業聯誼會召開專門會議,為遏制當時手續費的惡性競爭,制定了經紀業手續費最低標準,此后,深圳期貨經紀公司之間的價格聯盟逐步形成。第二,市場操縱行為。這些行為的共同特點就是少數交易者操縱市場價格,構成市場壟斷,導致大量交易者爆倉,市場信譽受損,給市場的生存和發展造成極壞的影響。
上述壟斷問題的存在,根源于政府規制過度與規制失當所致的期貨市場欠發達,又在于我國期貨業尚未度過導人期,諸多不確定性因素令壟斷有隙可乘。總之。期貨業的壟斷問題極大阻礙了我國期貨業的進一步發展,必須盡快實施反壟斷進程,而其關鍵之一在于構建較為合理、有效的期貨業反壟斷實施主體。
二、期貨業反壟斷管轄權的歸屬問題
2007年8月30日,我國《反壟斷法》正式出臺,規定了我國反壟斷實施主體采用“反壟斷委員會”和“反壟斷執法機構”的“雙層架構”模式。反壟斷委員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的負責人和若干專家組成”,定位是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反壟斷工作。對于反壟斷執法機構,定義是“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它的職責包括:制定、反壟斷指南和具體措施;調查、評估市場競爭狀況;調查處理涉嫌壟斷行為;制止壟斷行為;受理、審查經營者集中的申報等。這種模式一方面基本維持現有執法格局不變,將反壟斷執法作為中央事權,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及其授權的省級機構負責執法;另一方面,為了協調《反壟斷法》執行,保證反壟斷執法的獨立性、權威性和統一性,成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作為反壟斷主管機關,專司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但不具體執法。
這種雙層架構的模式實質上確立了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多頭格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發改委以及受規制行業的監管部門都在各自權限內擁有反壟斷的執法權。
因此。這種雙層架構的模式也進一步決定了我國期貨業的反壟斷職能被賦予了行業監管機構。
三、構建我國期貨業反壟斷實施主體的政策思路
由前文分析可知。期貨業的反壟斷職能被賦予了行業監管機構。因此,行業監管機構本身設置是否合理,監管理念是否先進,決策機制是否高效等因素也就相應決定了期貨業反壟斷的進程是否能夠順利推進。
1、盡快出臺《期貨交易法》。我國期貨市場在多年的發展中,一直沒有出臺相應的具有強法律約束力的期貨交易法律。雖然在1999年6月,國務院頒布了《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但這是一部行政法規,而且這部《暫行條例》的主要精神是整頓規范當時期貨市場的混亂狀況,并將大量的行政性干預措施條文化了。這些規定中的不少條例只具有短期相對合理性,但作為我國長期性的監管依據和手段,不利于期貨市場的發展。2007年4月15日,我國開始實施《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新頒布的條例對原來的暫行條例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和擴充,為以股指期貨為先導的金融期貨時代的到來鋪平了道路,是我國金融發展史上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里程碑。然而,新條例也有不盡如人意之處,如期貨新品種上市的審批手續依然繁冗、監管機構權利配置依然不足等。而且《條例》作為行政法規,畢竟其法律效力較《期貨交易法》低,賦予監管部門的權利也較低,易使監管部門在監管過程中,不能獨立依法行事,給我國期貨市場監管造成了很多問題。現在,我國期貨市場經過近20年的發展,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教訓。因此,加快《期貨交易法》的出臺,將有助于規范中國證監會的監管職責和監管范圍,賦予中國證監會獨立行使監管的權力,從而更加有利于我國期貨市場的發展。
2、政府規制手段從簡單的行政干預向遵循市場內在規律綜合運用多種手段轉變。政府對期貨市場的規制手段有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在西方發達國家,政府對期貨市場規制主要運用法律和經濟手段,而很少運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預。在我國,行政性手段已經超越法律和經濟手段成為政府調節期貨市場的主要工具。行政干預具有直接、迅速等優點,但在期貨市場中,市場機制是配置資源的主導性因素。過多的行政干預會破壞市場運行的內在規律,動搖期貨市場功能發揮所依賴的基礎,造成期貨市場的過度動蕩,以致市場機制難以對其所造成的破壞予以糾正和修補。只有政府在期貨市場規制過程中減少行政干預,注重綜合運用法律和經濟手段,才能實現積極、建設性的規制目標。
3、政府規制過程從事后處理為主向事前防范為主轉變。政府對期貨市場風險的規制,包括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處理三個環節,消極的規制模式主要側重于事后處理。多年來,我國政府對期貨市場管理滯后,教訓十分深刻。例如,1995年“3.27國債風波”之前,盡管市場風險已顯端倪,但有關部門未采取防范性措施,繼2月23日上海萬國證券在“3.27國債”品種上違規做空造成數十億資金損失之后,5月10日上海又發生了“3.19事件”,五家公司集體違規操縱期市。在此期間,由于規制部門缺乏對類似違規事件的預見性防范措施,臨時出臺的一些政策與措施既不完整也不配套,收效甚微。在多空雙方激烈交鋒、投機泛濫、市場秩序嚴重混亂的情況下。中國證監會不得不于5月17日采用強制措施,暫停國債期貨試點,造成極大的市場振蕩。期貨市場的實踐證明,政府規制的側重點絕不應該是亡羊補牢,而應該是防患于未然。只有把政府規制的側重點定位于事前防范,規制部門才能高瞻遠矚地促進市場發展,確保積極的規制目標實現。
4、政府規制者角色從運動員和教練員向裁判員轉變。中國證監會在對期貨市場進行規制過程中,存在嚴重的角色錯位現象,是典型的教練員加運動員角色。例如,對交易所管理過多。工作范圍介入到交易所的具體人事安排、部門設置和規則制訂中;證監會不僅發號施令,有時還直接到交易所協助處理。證監會這種角色錯位,不僅降低了政府規制的權威,而且使“運動員們”產生了“等、靠、要”的心理。在我國期貨市場發展初期,中國證監會適度充當教練員的角色無可厚非,但目前我國期貨市場正在逐步走向規范。證監會應該盡快實現角色轉變,專司裁判角色,把教練員的角色讓位于期貨業協會和業界專家顧問,充分發揮期貨業的自律管理。
四、加強期貨業監管與反壟斷的配合及協調
為了保證《反壟斷法》的順利實施,必須賦予《反壟斷法》執法機構對期貨業一定的監管權,建立多種機構之間共同管轄的權利配置模式,只有這樣才能有利于行業監管機構與《反壟斷法》執法機構兩者之間的協調與配合。具體來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期貨業監管機構在其法律、法規建設中,應向反壟斷機構征求意見。我國當前期貨業法律建設進程相對緩慢,《期貨交易法》尚未出臺。然而隨著我國期貨市場的不斷發展壯大,該法的出臺只是時間問題。筆者認為,為了能夠有效推動期貨業的反壟斷進程,《期貨交易法》的制定應充分向反壟斷機構征求意見。在《期貨交易法》中加入有關反壟斷的條例,同時,當《期貨交易法》的某些規定或者適用結果不當地排除、限制及損害競爭,與《反壟斷法》的目的或宗旨相悖時,應當果斷廢除。
2、期貨業監管機構應協助《反壟斷法》執法機構的工作。如前文所述,行業監管機構并不獨享所監管行業的反壟斷執法權,而是與《反壟斷法》執法機構共同管轄該行業的反壟斷問題。然而,這些接受政府監管的行業,如證券、期貨、電信、電力等,都具有不同于一般競爭性行業獨特的技術經濟特征與產業組織特性,倘若行業監管機構不去協助《反壟斷法》執法機構的工作,無論是工商管理部門、發改委還是商務部等執法機構。對于這些行業的反壟斷工作實際都很難甚至無法開展。因此,必須從法律上要求行業監管機構在必要時,有義務向《反壟斷法》執法機構提供相關的信息與調查資料。
篇8
摘要:由于交易主體結構的不健全,標的物選取和現貨交易機制存在的缺陷,以及政府干預機制的不合理等原因造成股指期貨風險。解決的辦法是:完善股指期貨準入制度和交易主體組成;增加A股市場權重股的流通量;完善相關立法和監督等。
關鍵詞:股指期貨;風險;防范體系;宏觀監管
在各種相關技術準備工作已基本就緒的前提下,我國籌備多年的股指期貨在經過國務院批準后,于2010年4月8日正式啟動。這一項目的啟動對于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
一、股指期貨概述[1]
1、股指期貨的定義
所謂股指期貨,是指以股價指數位標的物的標準化期貨合約,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的某個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確定的股價指數的大小,進行標的指數的買賣。
2、股指期貨的作用
(1)價格發現。期貨價格在一個規范有組織的市場通過集合競價方式,形成具有真實性、預期性、連續性和權威性價格,再通過交易所的現貨交割制度,使得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收斂。因此,期貨價格能夠比較準確地反映真實的供求狀態及其價格變動趨勢。
(2)套期保值和管理風險。股指期貨主要用途之一是對股票投資組合進行風險管理。投資者可以通過分散化投資組合較好地規避非系統性風險。
(3)提供賣空機制。股指期貨是雙向交易,可以先賣后買。
(4)提供投資和套利交易機會。套利機制可以保證股指期貨價格處于一個合理的范圍內,一旦偏離,套利者就會入市以獲取無風險收益,從而將兩者之間的價格拉回合理的范圍內。
二、股指期貨的特有風險及其特征
1、股指期貨特有的風險[2]
(1)基差風險。基差的異常變動,反映了股指期貨交易中價格信息的完全扭曲,這將產生巨大的交易性風險。
(2)標的物風險。股指期貨的特定風險無法完全鎖定是由于標的物設計的特殊性而產生的。從套期保值的技術角度來看,由于股指期貨標的物的特殊性,長時間保持現貨和期貨合約數量上的一致性不具有現實操作性,僅具有理論上的意義,使完全意義上的期貨與現貨間的套期保值成為不可能,因而風險將一直存在。
(3)交割制度風險。股指期貨采用現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對于其他結合實物交割進行清算的金融衍生產品而言,股指期貨存在著更大的交割制度風險。
(4)合約品種差異造成的風險。所謂合約品種差異造成的風險,是指類似的合約品種,在相同因素的影響下,價格變動不同。
2、股指期貨的風險特征[3]
(1)不確定性:由于期貨投資面臨著一個變幻莫測的市場環境,其申購、贖回等過程存在著許多不可預測性,因而不確定性是期貨投資的重要特征之一。
(2)客觀性:風險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是各種不確定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期貨投資的風險從其成立運作起就存在,人們通過主觀能動性只能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損失的嚴重程度,但改變不了風險的客觀存在性。
(3)可控性:風險雖然存在客觀性和不確定性,但有些風險的產生具有一定的規律可循,人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以防范和控制。
(4)損失性:風險的后果之一就是帶來損失,投資者的損失具體表現在凈資產的減少,大量贖回的發生甚至被清盤等。
三、我國股指期貨風險的特殊成因
根據目前的情況推斷,我國股指期貨的風險成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宏觀方面:因政府干預而產生的風險
我國現行的經濟環境和經濟政策可能使股指期貨市場滋生風險。我國的資本市場發展歷史相對于西方較短,法律法規的設立很不健全,由此導致了一個復雜多變且不規范的金融市場。在影響股指期貨市場的諸多因素中,國家政策占據絕對優勢,因而股市對經濟的晴雨表作用根本無從發揮,從而導致我國股民具有強烈的“政府驅動性”。金融機構的投資運作和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以及國家政策的方向緊密相關,無論是國家的經濟、稅收還是金融政策上的變動和不確定性,都會加劇股指期貨市場中的風險。
2、中觀方面:現貨市場的交易機制導致的風險
在過去,我國資本市場不存在做空機制,即融券制度,這個缺陷使資本市場交易嚴重失衡。而當股指期貨推出時,套利交易者絕不會放過這種千載難逢的套利機會,并且價格也不會出現長時間扭曲。[4]但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指數基金能夠成為股指期貨提供較好的套期保值和套利工具,但是其主要通過自身的運作方式來平衡現貨和股指期貨市場的價格和風險,而這并不能完全代替股票做空,即融券制度。因為現貨市場的投資者在存在融券制度的情況下更具備做空的主動性,而且讓基金在某些情況下充當做空的主力又會帶來很多其他的市場風險。
3、微觀方面
(1)交易主體結構不完善。外國成熟的股指期貨市場的經驗表明,股指期貨的交易主體應以基金公司、證券公司等大型機構投資者為主。而在我國,證券市場的主要投資者為散戶,并且該群體具有典型的“羊群效應”。目前這種市場交易主體結構的混亂和失調,使少數牟取暴利的機構投資者能夠更加輕易地聯手操縱市場,從而產生大量違規交易和投資風險。
我國交易主體的“散戶型”特點除了易造成機構投資者對市場進行“暗箱操作”以外,其自身在兩個市場上的投機性心理和投資風險意識的缺乏也增加了股指期貨運作中的風險。過度頻繁的投機行為和短線交易往往會引起股指期貨市場價格的劇烈波動,甚至使股指期貨的價格嚴重背離現貨市場的股票價格,人為制造完全違背市場正常供求關系的價格失真,從而破壞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使得股指期貨市場功能無法真正發揮作用,甚至發生異化,最終將在市場中積聚大量風險。
(2)股指期貨的標的物存在風險。許多專業人士分析認為,滬深300指數的編制使其具有六大優點:樣本容量恰當、市場代表性強、流動性充足、編制方法透明、樣本股穩定和不易縱,因而它當選為我國首個股指期貨標的指數。[5]但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滬深300指數的在市場代表性和反映證券市場價格的時間變動等方面較上證綜合指數有一定的優勢,但是其本身仍有缺陷,例如滬深200指數總是受到上證指數引領作用的影響。由于這種特性,上證綜指的波動將牽制未來股指期貨價格的變動,這一點明顯與發展股指期貨的目的——使股票市場健康穩定地發展相違背。
四、我國對股指期貨市場風險的防范與監管
從我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來看,股指期貨的風險監管體系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宏觀層次的風險監管,即政府對風險的監管和控制;中觀層次的風險監管,即經紀機構和交易所對風險的監管和控制;微觀層次的風險監管,即投資者自身對風險的監管和控制。本文將以宏觀層次的風險監管為主要視角,詳細討論政府工作的內容和作用:
1、構建完善的交易主體結構
在我國證券市場,交易主體具有典型的“散戶型”特征,投資者并不重視股指期貨的套期保值作用,而具有較重的投機逐利心理,且少數的機構投資者可以利用“散戶型”這一特點輕易操縱我國股指期貨市場以牟取暴利,導致股指期貨投資風險的進一步加重。所以,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部門應該鼓勵發展大型機構投資者,使其正確地引導整個市場進行理性投資,最終促使我國股指期貨市場健康地發展。
2、建立規范的準入制度
我國法律對股指期貨市場主體風險的控制,主要是通過對主體進入市場的途徑和資格進行限定,將自愿承擔風險并且具有一定的風險管理能力的市場參與者引入市場,排除不具相應抵抗風險能力的不穩定主體因素,從而達到優化風險配置和提高整個市場風險控制能力的目的。因此,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部門應該加強對市場交易主體的資信情況和風險負擔能力的認定和考察,詳細制定并嚴格遵守證券市場準入制度。
3、建立完善的現貨市場,從而增加A股市場權重股的流通量
發揮股指期貨的規避風險功能是我國推出股指期貨的根本目的。但是,當前滬深300中權重股的現貨流動性非常小,市場中的巨額資金可以輕易控制這些權重股,進行兩邊套利的投機。目前,增加股市流通量有兩個方法:一是加快大型紅籌股回歸A股,調整滬深300指數現有成分;二是盡早實施國有股減持,使指數的權重更加合理,使藍籌股的市場更加壯大,穩定大盤局勢,最終消滅少數機構投資者對股價指數進行操作的可能。[6]
4、推出并完善股票現貨市場的融券制度
融資融券試點推出后,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在國外市場,做空行為占據明顯優勢。這一結果表明,短期內的投資者并沒有對新興金融衍生產品形成成熟的風險意識,仍然習慣性地選擇融資這種投資方式。因此,我國證券市場應該在推出融券制度的同時做好相關的輔助工作,使投資者在充分了解這種制度的情況下進行理性投資,這樣將有利于融券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5、完善與股指期貨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其配套制度的建設
我國于2007年4月15日頒布實施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并為貫徹其實施,中國證監會全面修改并完善了與其配套實施的各項規章制度。同時,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具體規定和加強完善金融期貨市場的需要,中國證監會推出了《金融交易所管理辦法》和《期貨公司管理辦法》。雖然這些管理辦法對我國股指期貨的推出起到一定引導和監管的作用,但是由于這些條例和辦法只是暫行的、過渡性的,它們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級別較低。總體看來,我國在法律方面缺乏對期貨市場的相關保障,監管部門不得不采取臨時性的行政手段,從而使各個層面的監管和措施缺乏連續性、穩定性和威懾力,監管力度被大大削弱,最終影響了監管效果。因此,我國需要建立健全和連貫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和相關規章制度,即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基礎上,盡快出臺《期貨交易法》,并在《期貨交易法》中設立專門的章節來規定金融期貨交易的各項具體內容,從而達到配合股指期貨等產品的順利推出和健康發展的目的。
參考文獻
[1]百度百科.股指期貨[EB/OL].[2009-12-17].baike.baidu.com/view/168929.html.
[2]張寅.中國股指期貨的風險成因及防范機制——以宏觀層面的監控為視角[J].江蘇工業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2).
[3]曹忠忠.股指期貨風險測算及監管研究[D].同濟大學,2007.
[4]百度百科.股票拋空機制與股指期貨[EB/OL].[2009-12-17] baike.baidu.com/view/168929.html.
[5]趙彤剛.股指期貨:機構博弈主流滬深300指數有望擔綱[N].中 國證券報,2006-05-23(B06).
篇9
【關鍵詞】期貨 居間人 監管
自20世紀90年代初起,伴隨著我國期貨行業的誕生,我的期貨居間人也孕育而生。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期貨居間人已經在我國期貨市場中占有一席之地,成為期貨公司非常重要的一股外部營銷力量。然而,由于歷史上的種種原因,我國長期以來對于期貨居間人的監管都處于真空或半真空狀態,由此引發的居間人誠信問題、道德風險問題、風險控制問題、傭金套利問題屢見不鮮。
一、期貨居間人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于我國期貨居間人尚未被納入監管范圍,由此誘發了各種問題,給期貨市場帶來了諸多負面影響,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居間人誘使客戶盲目入市
為期貨公司開發市場、介紹客戶是期貨居間人最基本的業務形態,而開發客戶數量的多少直接關系到居間人的收入水平。在實踐中,不乏居間人利用客戶對期貨交易的投機性和風險性的認識不足,夸大期貨市場的高收益性,對期貨的高風險只字不提,甚至還夸大或虛構交易業績,為投資者描繪一幅美好的藍圖,誘騙客戶進入期貨市場。
(二)信息不對稱下的逆向選擇
與居間人相比,投資者在期貨公司選擇方面往往處于信息劣勢,投資者沒有充分的信息來確定期貨公司的真實實力,大多數情況下是聽信期貨居間人的介紹。而期貨居間人往往同時服務于多家期貨公司,他們會根據期貨公司的返傭比例決定將期貨公司介紹給誰。從而使得部分高質量的期貨公司由于返傭比例較低而得不到客戶資源,而客戶也得不到高質量的期貨公司服務,市場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居間人甚至還可利用期貨公司對他們的依賴,誘使期貨公司之間的返傭競賽,借此提高自己的返傭比例,削弱期貨公司盈利能力,使得期貨公司“增量不增收”,從而無力改善設施、儲備人才、提高服務水平,影響全行業的整體發展。
(三)居間人行為不當而給客戶利益帶來損害
我國的期貨居間人在完成介紹開戶業務后,往往還會進一步轉化為客戶的人。在過程中,居間人很可能以自己利益為先最大化為前提,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交易,以套利為名誘使客戶進行雙向交易,甚至是全權委托模式下的惡意炒單等,使期貨投資者的利益受到損害,由此引發了各種糾紛,敗壞了期貨行業的聲譽,損壞了行業形象,也嚇退了潛在的期貨投資者,阻礙了期貨市場的長遠發展。
(四)居間人違規納稅給期貨公司帶來稅務風險
目前我國的期貨居間人大部分還是以自然人形式存在,機構居間數量相對較少。按照我國稅法規定,期貨公司對于自然人居間的返傭金額具有代扣代繳義務。而在實踐中,這些居間人往往要求期貨公司通過費用報銷、虛開發票等方式少繳或不繳個人所得稅,不僅給期貨公司造成了稅務風險隱患,也導致了國家稅收流失。
二、期貨居間人問題產生的原因分析
造成我國期貨居間人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經濟因素外,還涉及市場結構、法律、監管等多方面因素。本文認為以下幾方面是導致我國期貨居間人問題的主要原因:
(一)期貨居間人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
1999年制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及2007年修改后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都沒有對其法律地位作出明確規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引入期貨居間人概念,但是該條規定并沒有對其法律地位、市場準入、行為規范、監管、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規定,期貨居間人尷尬的法律地位是期貨居間人問題的根本原因。
(二)未將期貨居間人納入監管體系
我國尚未建立健全的期貨經紀人制度,無論是證監會還是期貨業協會都沒有出臺相關的管理制度,對期貨經紀人的市場準入、行為規范、權力義務以及處罰措施等進行明確界定。而期貨公司則由于其自身對居間人的依賴性,對其管理也比較松散,有的甚至還對期貨居間人的不誠信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所有這些使得我國的期貨居間人處于沒有監管、沒有懲罰的灰色地帶,居間人違規成本很低,其違規行為也就必然頻頻發生。
(三)期貨業態結構過于單一
我國目前的期貨業態結構過于單一,只有期貨公司一種類型,缺乏像美國IB那樣的客戶開發中介以及CPO、CTA那樣的管理服務型中介。由于期貨公司市場開發能力有限以及專業性期貨管理服務機構缺乏,投資者只能通過居間人進行投資咨詢,委托居間人下單、交易甚至調撥資金,給居間人違規的創造了可能性。
(四)相關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沖突
在單純居間、無收益分成的收費模式下,居間人的收入與手續費直接掛鉤,使得期貨居間人在經濟利益驅動下常常違規操作。而手續費收入是期貨公司主要的收入來源,加之期貨公司對居間人的高度依賴,期貨公司對居間人的管理就更加缺乏積極主動性,客觀上也助長了居間人違規的歪風。
三、對策及建議
(一)加快期貨市場立法,明確期貨居間人的法律地位
如前所述,我國的期貨居間人問題很大程度是由于其法律地位不明確所造成的。建議在未來的《期貨法》以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明確期貨居間人的合法地位;明確期貨公司和居間人、投資者和居間人之間的委托關系;明確界定居間行為及居間人業務范圍;增加期貨居間人有關民事責任的認定和罰則等。加強對居間人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使期貨居間人管理有法可依。
(二)效仿美國期貨IB制度,逐步建立期貨介紹經紀人制度
建議我國監管部門學習美國先進經驗,逐步建立期貨介紹經紀人制度,從監管部門、行業協會、期貨公司三個層面制定具體政策,逐步推動我國期貨居間人管理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的道路。具體措施有:(1)由證監會根據我國期貨行業現狀,制定《期貨介紹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明確介紹經紀人的資格認定(必須具有從業資格)、注冊資本(機構介紹經紀人)、業務范圍(只能開戶,不能交易)、信息披露責任、收益分成(期貨公司和介紹經紀人事先約定凈收入比率,各自按照凈收入繳納營業稅和所得稅)、經紀糾紛處理、違規罰則等,使我國期貨介紹經紀人管理有章可循;(2)由期貨業協會建立經紀人資格認證體系和培訓體系,提高介紹經紀人從業門檻,增加其專業性。同時,還可制定《期貨介紹經紀人自律管理規則》對其從業行為加以規范,對其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通過公示、計入誠信檔案、市場禁入等方式加以懲戒;(3)對期貨公司利用介紹經紀人開展業務的行為加以指導和規范,加強期貨公司介紹經紀業務的內部考核,強化期貨公司介紹經紀人業務的信息披露義務和風險提示制度,對期貨公司違反規定、損害客戶權益的行為加以處罰等。
(三)加快引入CTA、CPO制度,引導期貨居間行為合法化
如前文所述,我國期貨居間人的現有業務范圍不僅僅是居間介紹,還普遍存在著行為。這些居間人從最初的咨詢服務發展到客戶進行交易,最終發展到私募期貨基金。由于缺乏CTA、CPO制度,我國現階段的期貨私募缺乏有效的監管。但是這些居間人(基金發起人)都具有一定的專業素質,擁有豐富的投資經驗,可以為客戶創造財富。因此,建議監管部門抓緊研究制定CTA、CPO制度,引導具有交易能力的期貨居間向CTA、CPO轉型,通過資格認定、注冊登記、資金托管、信息披露等方面對其進行監管,逐步引導居間人行為合法化,為我國建立CTA、CPO制度奠定基礎。
(四)增加期貨公司盈利模式與盈利能力,減少期貨公司對居間人的依賴
期貨居間人已經成為期貨市場一股重要的市場開發力量,在給期貨公司帶來豐富資源的同時,也蠶食了期貨公司利潤,限制了期貨公司的發展。要增加期貨公司對居間人管理的積極主動性,強化其一線監督職能,最根本的途徑就是增強期貨公司的盈利模式和盈利能力,減少期貨公司對居間人的依賴。因此,建議監管部門進一步拓展期貨公司業務范圍(資產管理、風險管理、自營業務等),增加其收入來源,創新其盈利模式,同時鼓勵一批優質的期貨公司通過上市、并購做大做強,提升期貨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和資源整合能力,使期貨公司成為未來我國期貨中介組織的核心,發揮期貨公司對各類中介的一線監督作用,推動期貨市場各類中介的整體、協調發展。
參考文獻
[1]鄭凌雪.我國期貨居間人問題研究[D].北京工商大學,2010.
[2]李晶.美國期貨中介機構市場開發與宣傳行為規范對我國的啟示[N].期貨日報,2009-5-22(8).
[3]楊邁軍.美國期貨市場法律規范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7.
篇10
【關鍵詞】期貨保證金 質權說 法律評析
一、期貨保證金的含義和分類
期貨保證金,是指期貨結算會員按照結算規則存入制定賬戶的一定數量的資金或繳存符合標準的一定數量的有價證券,以作為期貨交易的結算和履約的保證。
按性質與作用的不同,期貨保證金可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結算準備金是指會員為了交易結算在期貨結算結構專用結算賬戶中預先準備的資金,是未被合同占用的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是期貨結算會員在期貨結算結構專用結算賬戶中確保合約履行的資金,是以備合約占用的資金,當買賣雙方將成交后的期貨交易提交結算時,期貨結算機構按持倉合約價值的一定比例收取交易保證金。
二、期貨交易保證金之質權說的法律評析
質權,是指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就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它是一種動產物權,財產權利可以成為其標的,稱作權利質權。一種理論觀點認為期貨保證金在法律性質上是權利質權。這種觀點的理由如下:
首先,交易所允許結算會員用權利憑證質押交易保證金。例如,《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31條規定:“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會員應按規定向交易所交納一定的資金,用于結算和保證履約。經交易所同意,會員可用權利憑證質押交易保證金。”
其次,交易所設定質押關系建立的規則。例如,《細則》第72條規定:“質押是指會員提出申請并經交易所批準,將持有的權利憑證移交交易所占有,作為其履行保證金債務的擔保行為。權利憑證質押僅限于交易保證金,但虧損、費用、稅金等款項均須以貨幣資金結清。”《細則》第73條規定:“交易所與會員發生質押關系時,會員為出質人,交易所為質權人。”
再次,存在質權標的物的轉移交付。例如,《細則》第77條規定:“權利憑證的質押手續要求驗證交存:辦理標準倉單質押的會員須在質押申請獲交易所批準后將《標準倉單持有憑證》送交易所辦理交存手續;其他權利憑證的驗證交存必須符合交易所的規定。”
最后,質權人享有就質物價值享有優先受償權。例如,《細則》第84條規定:“質押期滿,權利憑證所折抵的交易保證金已被清償時,出質人可辦理退質手續,終止質押協議,取回質押的權利憑證。質押期滿,當會員以權利憑證折抵的保證金不能清償時,交易所有權按本細則和質押協議的有關規定依法將質押的權利憑證兌現或變現,用于清償其折抵的保證金和相關債務。清償后有余額的,將余額部分退還會員;兌現或變現金額不足以清償其折抵的保證金和相關債務的,交易所有權向會員追索。”第86條規定:“當會員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證金債務時,交易所有權將該權利憑證變現,從所得的款項中優先受償交易保證金債務和相關交易債務。”
綜上所述,期貨交易保證金與質權的作用都在于擔保期貨交易或者擔保債權的順利實現,均存在現金或者有價證券的占有轉移問題。一旦結算會員不履行期貨合同債務,結算結構將有權使用其交納的期貨保證金來彌補其違約造成的損失,而出質人如果不履行債務,質權人也有權行使質權并就所獲價款優先受償。因此期貨交易保證金具有權利質權的性質,但是,期貨保證金就可以據此簡單的被納入質權的范疇嗎?
三、期貨結算準備金之質權說的法律評析
筆者認為,雖然這兩種術語存在某些相似,但在性質上二者仍存在差異,原因在于期貨保證金包括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因而不能簡單的用質權說去解釋,其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質權具有從屬性,它后于主債權而設立,而期貨保證金中的結算準備金是會員為了交易結算在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中預先準備的資金,結算準備金早于具體債權債務關系而存在。
第二,質權人對質物的孳息的處分權不同。動產質權中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的孳息,除非質押合同另有約定。質權人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其次用于主債權的利息、主債權的清償。但是,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的規定,交易所應當根據會員每日結算準備金余額和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并按期劃入會員專用資金帳戶,結算準備金產生的孳息仍由結算會員獨自享有收益權。
第三,質權人的轉質權配置不同。依《擔保法解釋》第94條,轉質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叫承諾轉質,意指經過了原出質人同意的轉質,屬于有效;此時,轉質權的效力優先于原質權。另一種叫責任轉質,意指未經過原出質人同意,而由質權人作出的擅自轉質行為,歸于無效。而期貨保證金的管理和使用卻與此有很大不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保證金,屬于會員所有,除用于會員的交易結算外,嚴禁挪作他用。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于客戶所有,除下列可劃轉的情形外,嚴禁挪作他用:(一)依據客戶的要求支付可用資金;(二)為客戶交存保證金,支付手續費、稅款;(三)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可見,國務院的法規不允許期貨交易所將保證金進行轉質。
第四,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可以放棄質權。期貨交易所卻不能放棄對結算會員保證金的監理義務,否則會受到制裁。此外,在質權標的擔保的債權額度不超過債權額度的情形下,允許由當事人意思自治來確定具體數額,并且因質物交付產生的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或者訴諸法律。期貨結算保證金的最低限額則是由證監會統一劃定的,其是否按期交納的處罰措施是禁止開新倉或者強行平倉。由此可見,期貨結算準備金與質權在實質上存在不同。
綜上可見,期貨交易保證金已經引入質權制度設計并在實踐中制定出適用于期貨市場的普遍規則,但是,期貨結算準備金卻與質權存在客觀上的差異,不能簡單的用質權理論去解釋期貨保證金的法律性質,否則有失偏頗,而因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