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明范文
時間:2023-04-11 12:47:1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房產證明,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我舅舅和我大姨一起出資在農村造了個房子(他們是親姐弟),舅舅是單身,而且無子女,今后也是,房產證明怎么寫。我大姨有一個女兒。
今年他們合伙在我舅舅的老房子地基上造了棟2層樓民房。各出了一半錢。房產證名字是我舅舅的。他們一人住一層。
請問如何開個證明或者協議,說明這個房子是我大姨也出錢造了的。并且等我舅舅死了后他承諾房子給我大姨的。因為我舅舅還有其他兄弟,怕他們到時候來爭奪房子。
我舅舅是農民無工作,所以他老了要是沒法干活了由我大姨(或她女兒撫養到死。)
請問這樣個情況如何寫協議,或者證明什么的,要求有法律保障的。
寫一份房屋出資建造的說明并經你舅舅和你大姨簽字確認。
關于你舅舅的你一層房屋的處理,可以立遺囑,也可以寫遺贈扶養協議。
因為對遺囑有諸多要求建議你們找個律師處理或者讓你舅舅和大姨一起到公證處讓他們并進行公證。
房產證明是房屋產權證的簡稱,房屋產權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業主辦理房產證首先需要開發商確權。即開發商在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后,30天內必須辦理確權登記手續,證明怎么寫《房產證明怎么寫》。購房者必須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辦理初始登記并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明書(俗稱大產權)的基礎上,才能申請辦理所購房屋的轉移登記,領取房地產權證。只要是新建的商品房,無論其是否出讓,產權最后如何分配,在初始登記時,登記機關均是直接將全部產權登記在開發經營企業名下的。
===工商行政管理局:
茲有本人==,身份證號==。本人在==幢30A號做==,原辦理衛生證時,報房屋編號有誤,本人習慣將房號==幢30A號誤報為==1幢3層,因此衛生衛生證上地址為了==1幢3層。
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辦衛生證的單位)
年月日.
我舅舅和我大姨一起出資在農村造了個房子(他們是親姐弟),舅舅是單身,而且無子女,今后也是。我大姨有一個女兒。
今年他們合伙在我舅舅的老房子地基上造了棟2層樓民房。各出了一半錢。房產證名字是我舅舅的。他們一人住一層。
請問如何開個證明或者協議,說明這個房子是我大姨也出錢造了的。并且等我舅舅死了后他承諾房子給我大姨的。因為我舅舅還有其他兄弟,怕他們到時候來爭奪房子。
我舅舅是農民無工作,所以他老了要是沒法干活了由我大姨(或她女兒撫養到死。)
請問這樣個情況如何寫協議,或者證明什么的,要求有法律保障的。
寫一份房屋出資建造的說明并經你舅舅和你大姨簽字確認。
關于你舅舅的你一層房屋的處理,可以立遺囑,也可以寫遺贈扶養協議。
因為對遺囑有諸多要求建議你們找個律師處理或者讓你舅舅和大姨一起到公證處讓他們并進行公證。
房產證明是房屋產權證的簡稱,房屋產權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業主辦理房產證首先需要開發商確權。即開發商在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后,30天內必須辦理確權登記手續。購房者必須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辦理初始登記并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明書(俗稱大產權)的基礎上,才能申請辦理所購房屋的轉移登記,領取房地產權證。只要是新建的商品房,無論其是否出讓,產權最后如何分配,在初始登記時,登記機關均是直接將全部產權登記在開發經營企業名下的。
===工商行政管理局:
茲有本人==,身份證號==。本人在==幢30A號做==,原辦理衛生證時,報房屋編號有誤,本人習慣將房號==幢30A號誤報為==1幢3層,因此衛生衛生證上地址為了==1幢3層。
特此證明
篇2
離婚后房產證更名需要的材料有以下幾種:
1、關于房產分割的離婚協議書(協議離婚時);2、離婚財產歸屬協議,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的,需要提交經公證的離婚財產歸屬協議(協議離婚時);3、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及復印件(訴訟離婚時);4、判決書中明確房產歸屬的可由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房產證(訴訟離婚時);5、離婚證及復印件;6、房產證;7、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離婚后房產證更名需要的手續有以下幾步:
1、協議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書的到公證處辦理析產公證,如有離婚判決書的話無需辦理公證;2、到交易核心辦理轉繪;3、到房管局辦理免征契稅申請;4、辦理析產登記手續并繳交50元登記費;5、取證。
(來源:文章屋網 )
篇3
1、需要準確好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這三證以及其復印件。
2、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交易中心填寫一份共同房產擁有證明,請求房產證增加配偶姓名的申請,窗口工作人員會審核你所提交的材料; 如果資料沒有問題,就可以領取號碼排隊,憑號碼去相關窗口辦理即可。
3、辦理房產證上加名字需要的相關費用,其主要基本費用是工本費、地籍圖費、貼花費、登記費等,如果辦理的比較順利基本20天左右就可以拿到加名后的房產證。
(來源:文章屋網 )
篇4
近一兩年來,在男方全額或者出主要房款的房產證上加不加女友名字的問題困擾著許多面臨結婚的青年,尤其在上海,高房價引發的“房產恐懼癥”正多方面影響著適婚或者已經結婚的男女們。筆者手頭有一份剛剛生效的法律文書――上海一家區級法院判決了一起因離婚當事人對共有房產的分割產生嚴重分歧所引發的官司,出資三成房款的女方最終并未如愿享受到房屋的一半權益,僅僅得到“按出資比例”分配的判決。
婚姻專家指出:“不少年輕人還沒結婚就已在為離婚做‘萬全的準備’,其背后恰恰折射出現代人對婚姻保質期的深切懷疑與對婚姻的極度欠缺信心。”
筆者的朋友王先生和劉小姐的婚姻故事也很說明問題。他們可以算得上是師生戀,只不過,他們的愛情沒有在學校開花結果,而是在劉小姐畢業并有了男朋友以后。趁著劉小姐的男朋友在國外留學,王先生借機向劉小姐發起攻勢,于是,彼此的好感突飛猛進地發展到談婚論嫁的階段了。婚房是現成的,男方家里早已為兒子準備好了。然而,就在兩位新人領了結婚證,婚禮開始緊鑼密鼓地籌備時,劉小姐突然提出要在婚房的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這一提議,直接惹惱了婆婆――王先生的母親。婆婆的理由當然也十分充足:自己和老伴省吃儉用買下的房子,怎么能夠拱手讓給新進門媳婦一半的產權呢?于是婆媳之間一個堅決不許加名字,一個堅決要加,吵得不可開交。可憐王先生夾在中間,無法說服任何一方,面對劉小姐下的最后通牒,不加名字就拜拜,他陷入萬般苦惱。直至母親氣病了,王先生不得不選擇了放棄。結果,婚禮尚未舉行,結婚證已經變成了離婚證。
上述例子絕非個案,而是十分典型。另一個故事悲情成分更濃――
2009年春天來臨的時候,30歲的楚先生卻心灰意冷。他守在醫院的重癥室,看著年逾花甲雙眼緊閉的母親,突然悲從中來,不顧及病房內還有其他人,雙膝跪地,用哽咽的聲音說著:“媽,是我對不起你……”
事情要從3年前說起。楚先生是一家外貿公司的主管,3年前經人介紹與季小姐一見鐘情,談了1年多戀愛后開始談婚論嫁。要結婚,買房肯定是首要大事,因此,楚先生便與父母討論起了買房子的問題。
“我爸媽拿出了一輩子積蓄的130萬元,再加上我工作幾年的幾萬元存款,買下一套兩室兩廳。房產證上寫的是我一個人的名字。當時我媽對我說,如果小姑娘好的話,以后結婚了就把她名字加上,也不要虧待人家。”楚先生說。
房子買好后,一切都很順利,兩人只等找個好日子去領證。然而,正在此時季小姐突然向楚先生提出要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我當時一下子沒反應過來,直覺覺得她這個要求很奇怪。這套房子本來就是給我們住的,她何必要多此一舉?當時我只說再考慮考慮。女友看到我一直不表態,就開始天天糾纏這個問題,我每天被她搞得頭昏腦脹。其實我對她感情還是挺深的,想想反正要結婚了,最后決定加就加吧,但我并沒把這件事跟我爸媽說。”
名字加好之后兩個月,這對小情侶終于“升級”成小夫妻。只可惜,新婚的甜蜜與溫情并未持續多久,兩人因為日常瑣事不斷發生爭吵,最終于去年年底結束了短短一年多的婚姻。楚先生萬萬沒有想到,緊隨離婚而來的不是終于得以平靜的生活,而是更為揪心的官司:因在房產分割方面存在嚴重分歧,他與季小姐不得不對簿公堂。盡管尚未判決,但楚先生通過律師已得知無論如何,法院必將判給分文未出的前妻一部分款額。
“這等于在分我爸媽的血汗錢啊。是我這個兒子不孝,當初瞞著父母加女方名字。我媽一聽到打官司的事當即氣得昏死過去,到現在身體都不見好轉,我真是……”說到傷心處,楚先生悔恨不已,遂出現了上述這一幕。
■雙方語錄
房產證上這一個小小的名字,其牽扯到的卻有可能是一個家庭一輩子的最大的財產權益。在筆者的采訪過程中,許多受訪者紛紛給出了自己對這道玄妙是非題的答案。下面是男女雙方各自的心聲語錄,個中含意值得玩味。
男方――
李先生:如果感情很深的話,我應該會答應的。但我媽不一定會同意。
周先生:死活要加名字的女人,多多少少有點心術不正。結婚時就想著為離婚分家做準備,這種女人太現實了,還不如不要。
景先生:如果打算一輩子在一起,加不加名字根本無所謂。反正如果女方沒出錢的話,我堅決不會同意她加的。
曹先生:如果父母出了很多錢,我肯定會想想清楚。不要到最后女方是在分我父母的血汗錢!如果都是我出錢,那我無所謂。
儲先生:女孩子要安全感,男人也要。這種很敏感的事情大家最好都能平心靜氣地做溝通。
女方――
梅小姐:產證上加我名字就是尊重我,把我當家里人。但如果是我的話,我會和他進行婚前公證,這是對雙方都負責的做法。
張小姐:無論出資比例多少我都會要求加名字,我人都快是你的了,難道你還要防著我?如果沒有信任,這個婚還有什么好結的?
伍小姐:名字加不加無所謂,但要簽協議商量分手費。離婚對一個女人的打擊遠大于男人,所以要在婚前就想好退路。
林小姐:當然要加。現在外面誘惑那么多,如果我一開始做好人,萬一以后他找個年輕貌美的跟我離婚,我還要凈身出戶,連一點點補償都沒有。
唐小姐:我覺得這和個人性格有關,有些人斤斤計較,有些人以和為貴。如果我分文未出,不會要求加名字。
■法官說法
面對越來越多的離婚財產分割官司,一位資深法官表示:“無論是婚前加名,還是婚后加名,雖然判法略有不同,但原則是一致的,那就是視雙方對系爭房屋所作貢獻的大小,再綜合考慮婚姻年限,另一方對其他共有財產(如家具、裝修等)的投入程度。一般不會當然地判決雙方‘對半開’。”
“一般來說,如果一方接受另一方提出的‘加名字’要求,就在法律上成立了‘贈予’關系。既然是‘贈予’,那么饋贈的一方就要在一開始便做好損失部分權益的準備。”
據這位法官介紹,無論何種情況,除非婚前財產公證,否則哪怕是男方全買單的房子,只要房產證上加上了女方的名字,最后勞燕分飛時,女方必然能獲得10%到30%不等的份額。“在極端的案例中,不出一分錢的女方最少也能得到10%,因此有些女人確實會有‘一夜暴富’的心態,其實這是很悲哀的。”
他還舉案例說,女友逼男友賣老房另買新房。這是女方的一個“小九九”――結婚前讓男方把以前全資買的婚房賣了,然后再另買一套,加名字便成了順理成章的事。但在出資比例上,男方吃虧已然是可以想見的事實。有些當事人為此還動足腦筋想對策,比如更換產權人――父母親替代兒子。這位法官介紹說,這個話題令很多有兒有房的父母頗為感慨,不少市民“現身說法”,反映了一種新趨勢:過去為兒子買房時,父母們毫不猶豫地署上他的名字,如今為了避免日后的紛爭,索性把兒子的名字改成父母的。一位有兒子有房的阿姨說,沒辦法,現在的年輕人太沖動了,一會兒“閃婚”一會兒“閃離”,做父母的不得不防備著點啊,也是為子女好。聽說,很多父母比她還未雨綢繆,早就把房產證上的名字從兒子一個人改成一家三口的或者更改成夫妻倆的。
■律師提醒
上海國創律師事務所的鄧益忠律師為記者列了一張此類案件處理方面的詳細“清單”,以供參考。
一、兩人在同居期間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為兩人共有。房產分割時,如果能夠證明雙方出資份額的,一般可以按照出資比例來確定產權份額;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篇5
之所以反映強烈,是這兩句話點中目前房地產業兩個最為核心環節。進一步,第一句是對房地產131號文件沒有說明或者沒有說透部分的精辟提煉。第二句就是貫穿在整個高房價環節里,大家一直不敢說、不能說、不愿說乃至歷次房地產文件里曾來就沒有提及過的重要問題。
遠的不說,通讀房地產[2008]131號,加上1月6日四部委聯合的《采取綜合性措施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兩個文件,對高房價的政策意見,只提到以合理的價格促進商品住房銷售。如果只看這兩個文件,人們預計不到高房價什么時候能夠落下來,還有落到什么價位才是合理的?直到1月10號左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對地方政府不許再越權出臺刺激房市的再次發話之后,人們才有了一個基本的判斷:不鼓勵高房價,亂托市要打壓。
即使這樣,對高房價只能說有了一個方向性的指導意見,沒有量化的標準。
不鼓勵高房價,不等于今后就不會繼續高位走價。有人日前已經表態:今后“部分樓盤價格將漲至每平米10萬元”。按照經濟規律,物稀為貴,像北京王府井區域,大概每平米20萬也很有可能。所以,我們既不能譴責商人驅逐暴力的本性,又要承認現實就是如此。實際上,這位房地產大佬的話,幾乎是否定了“以合理的價格促進商品住房銷售”政策。由此看來,要把政策落到實處,關鍵要從政策上給出一個更明朗的定位。
自去年以來,不少媒體以“政策救市”、“政策托市"說法,誤讀房地產政策。中央出臺的房地產政策,從來就不是托市政策,核心是對住房結構性調整,全面支持,共同發展,拉動經濟。所以,一定程度上誤導了地方,出現了一些真正托市的現象,像日前江蘇準備把商品房價格決定權全部下放給房地產開發商。就目前全國的狀態而言,開發商一旦擁有了完全的價格決定權,其結局會不斷上漲,并不會出現像有學者說的,價格由消費者說了算,已經進入房地產消費市場時代。
盡管目前呼聲一片,大部分區域房價也有回落,如果不在政策上做硬性規范,到2009年底經濟整體回升之際,房價肯定將再次反彈回去。開發商才不理會什么呼聲,因為等待住房的購買力,對他們來說才是硬道理。
篇6
2、填寫房屋產權證明單
3、房屋坐落的位置,一定要明確具體到左右位置及門牌號及房屋面積平方米
4、該房屋產權歸屬,有幾個人就寫幾個人。
篇7
開發商一房多賣、購房者遲遲拿不到產權證等現象將有“法”來管了。昨天開始在首都之窗網站征求意見的《北京市房地產登記條例(送審稿)》,對本市房地產登記做出了全面具體規定。
北京市國土房管局有關人士介紹,此次起草房地產登記條例,是本市第一次對房地產登記做出明確全面的規定,在此之前只是在1988年出臺過一次有關產權登記的暫行規定,眼下已無法滿足新的發展情況。
據介紹,征求意見稿最重要的一條規定是“兩證合一”,以前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并且前者只發給了外銷房的購買者,如果《條例》能夠實施,買房人將通過一個證書集中體現對這兩個權利的擁有。
此外征求意見稿中新增加了“預告登記”一項,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申請人(權利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未完成房屋拆遷補償的出讓土地使用權;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及其抵押權的轉讓;以房屋在建工程設定抵押及其抵押權的轉讓;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增加預告登記對買房人最大意義在于可以有效地防止開發商一房二售情形的發生。
征求意見稿還對辦理登記的時限做出明確規定,初始登記應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轉移登記、變更登記等20個工作日完成。
篇8
1、第一 可以節約因贈送、繼承、或者售賣給子女時候產生的大筆公證 手續費用。
2、第二 如果父母不幸破產,財產被清算,也不會影響子女名下的房子。
3、第三 如果你將來離婚,子女名下的房并不會被分割。也算是提前給子女留下了一份保障。
4、第四 如果子女出現了離婚的情況,那么,這房屋是屬于子女的婚前財產,離婚時是不會被分割的。
(來源:文章屋網 )
篇9
成交清淡也有數據的支撐。國家統計局在最新一期的“70個大中城市房價”數據意介紹了15個出臺了調控政策城市的情況。數據顯示,新建商品住宅網簽成交量環比下降80%-60%的城市有4個,下降60%-40%的城市有3個,下降40%-20%的城市有3個。所有城市的新建商品住宅價格環比漲幅均明顯回落,有兩個城市出現下降。
從對市場最敏感的中介機構數據來看,10月的市場降溫可能比預期要嚴重。根據我愛我家在北京區域的二手房交易數據顯示:10月中上旬新增合同簽訂量較9月同期幾近腰斬,預計11月北京二手房網簽量或將出現大幅回落。10月中上旬的新增客戶量較9月同期下跌了52%,新增房源量則較9月同期上漲了50%,供需關系開始倒轉。
在限購、限貸進一步加強的態勢下,樓市縮量將成為必然,而從縮量傳導到降價的鏈條上,二手房市場是“春江水暖鴨先知”。從“房地產投資價值百城指數Reivi100”來看,9月指數在沖高后即面臨調整壓力,地區分化將更趨明顯。短期,包括北京等一線城市將陷入有價無市的觀望期,買房人的溢價能力開始提升,這也是中介極力鼓動買房的一個理由。而價格暫時沒有大幅松動,則成為中介鼓動業主賣房的一個理由。正反都有理,關鍵還是業主自己的考量。
新房市場則相對穩定,尚未看到開發商降價促銷的行為。從歷次調控的市場反應來看,開發商不到資金鏈緊張的最后是不會選擇降價的,而寧可整幾套特價房來測試市場,也不會整體降價來惹怒老業主。而且,今年開發商在一線城市的拿地成本普遍較高,后續開發壓力較大,急需一定的房價漲幅來覆蓋成本。所以,短期內,我們暫時看不到一線城市開發商主動降價的行為。
有必要糾正幾個認識誤區,最大認識誤區就是認為調控必然導致房價下降。其實這個認識誤區在過往的多次調控中已經被證實,但每次一遇到調控就會老調重彈,理由是“這次肯定不一樣”“之前都沒跌,這次怎么也得跌吧”。這次調控同樣面臨這些理由――“房價都這么高了難道還能再漲嗎?”“漲了20多年也該跌一跌了?”“房地產大周期已經見頂了,該跌了。”是的。這些都是房價調整的理由,但放眼中國城鎮化建設、戶籍制度改革、經濟結構調整,房價的短期調整是可能的,但長期走跌是不太可能。畢竟,中國經濟太需要房地產的支撐的,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也不允許房地產熄火。
此外,調控的目的不是造成房價長期下跌,而是抑制房價過快上漲。我們不能誤讀決策層的政策意圖。在如今經濟下行壓力非常大的情況下,打壓房地產不是政策意圖,控制房地產價格泡沫,防范金融風險才是真正的目的。試想,如果房價瘋漲,居民杠桿快速飆升,一旦破裂無疑將有發生類似美國次貸危機的風險。決策層未雨綢繆,擠壓房地產泡沫,確保銀行體系金融安全,以為應對經濟下行、資本外流、銀行不良陡升等潛在風險留足回旋空間。
篇10
情
幾年前,高先生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期房購銷合同,約定房地產公司保證在高先生入住之日起1年內為其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如現房實測面積與期房預測面積發生變化時,按實測面積交納相關稅、費。高先生入住后不久,房地產公司通知他到公司交納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的契稅、過戶費及印花稅,高先生交納了全部費用,并將私人印章交給房地產公司。因高先生購買的期房實測面積大于預測面積,辦理產權證需按實測面積重新簽訂《北京市內銷商品房買賣契約》。房地產公司在高先生在場的情況下,填寫了3份內容相同的《北京市內銷商品房買賣契約》,同時在乙方簽字處填寫了高先生的名字,并加蓋了高先生的私人印章。半年后,房地產公司將房屋的產權證、新合同及高先生的私人印章交給高先生,并向他講明新合同是為了辦房產證而簽訂的,雙方仍沿用舊的期房購銷合同。后高先生起訴至通州法院,稱簽訂新合同他不知道,此合同中減少了許多對他有利的條款。房地產公司為自身便利,冒用他的姓名侵犯了他的利益,要求房地產公司承認錯誤、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撫慰金2000元。訴訟過程中,房地產公司辯稱,我公司為高先生的利益使用其姓名,且我公司與高先生實際履行的仍是舊合同,沒有給高先生造成經濟和精神損失,不構成侵犯他的姓名權。
分歧意見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合議庭產生3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公民有決定、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姓名權。房地產公司沒有經過高先生本人準許,擅自使用其姓名,客觀上已經構成侵犯姓名權。雖然沒有造成實際損失,但不能免除其侵權責任,其應依法向高先生賠禮道歉。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案由有誤,不應是姓名權糾紛,應屬合同糾紛。房地產公司冒用高先生的印章與自己簽訂新合同,事后高先生沒有追認,新合同應當無效。
第三種意見認為,房地產公司使用高先生的姓名,是為了給他辦理房產證,是為他的利益,房地產公司主觀上沒有過錯,不構成侵權。
法官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姓名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權利。認定加害人侵害他人姓名權并承擔責任應同時具備4個要件:行為人實施了侵害他人姓名的不法行為;有致他人損害的后果;行為人的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有過錯。
本案中,房地產公司沒有實施侵害高先生姓名的不法行為。為了辦理房產證,高先生自愿將私人印章交給房地產公司,此行為應認定其已同意房地產公司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時使用其姓名。房地產公司填寫新的《北京市內銷商品房買賣契約》,在乙方簽字處代書高先生姓名,加蓋其私人印章時,高先生在場,他沒有對房地產公司代簽名和蓋章的行為提出異議,應視為他已默許了房地產公司的行為。高先生稱,簽訂新合同他不知道,不符合實際。
房地產公司代簽名和蓋章的行為沒有給高先生姓名權造成損害。房地產公司代高先生簽訂新合同的目的是為高先生辦理房產證,其代簽名和蓋章的行為都是為高先生辦理房產證而服務的。此外,高先生認為新合同減少了許多對其有利的條款,事實上,雙方始終遵守并認真履行的合同仍是經過充分協商自愿簽訂的舊合同。所以,房地產公司代高先生簽名、蓋章的行為沒有給他造成任何損害后果,反而依約為其辦理了房產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