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研究生畢業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24 00: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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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研究生畢業論文

篇1

1.中醫護理本科生畢業實習質量自評問卷的研制

2.中醫本科學生畢業實習質量監控指標體系的建立和應用

3.提高中醫畢業實習生綜合素質的嘗試及思考 

4.對西醫院校畢業護理人員進行中醫傳統技術培訓的效果

5.中醫臨床型研究生畢業論文選題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6.電子病歷與中醫畢業實習生病案書寫問題芻議

7.中醫院校“客觀結構化臨床考試”改革在畢業考核中的應用價值探討 

8."導悟式教學"在西醫院校畢業新護士中醫理論與技能培訓中的運用效果研究 

9.高職高專中醫養生與保健專業人才培養的研究與思考——畢業頂崗實習生及其實習單位問卷調查分析

10.加強過程管理,提高中醫專業七年制畢業論文質量

11.中醫婦科畢業實習帶教方法探討

12.中醫本科生畢業臨床考核方法的改革與效果實踐分析

13.中醫院校英語專業畢業論文現狀及建議

14.中醫護理本科生畢業實習模式的構建

15.OSCE考核模式在中醫內科學畢業考核中的實施 

16.中醫兒科畢業實習帶教探討

17.世界針聯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中醫針灸”首屆國際傳承班在京畢業

18.對中醫函授生畢業臨床實習之管見

19.關于中醫兒科本科學生畢業實習的幾點建議

20.中醫專業七年制畢業臨床技能考核的改革與實踐

21.“中醫針灸”首屆國際傳承班學員畢業

22.中醫兒科畢業實習生的綜合素質評價體系探討

23.我們是怎樣帶教中醫護士畢業實習的 

24.振興中醫事業 廣開人才之路——天津市首批高教中醫自學考生畢業

25.遼寧中醫學院函授大學中醫醫療專業八七屆畢業典禮在沈陽舉行

26.我校中醫專業畢業考核實踐探索 

27.中醫研究院83名畢業研究生首批獲得醫學碩士學位

28.中國中醫科學院2012—2014年博士畢業盲審學位論文查新項目統計分析

29.《中醫內科學》畢業考核方案的探索與實踐

30.中醫專業學生的畢業考核指標和方法

31.85級中醫班中醫診斷學畢業考試試題質量和成績分析 

32.586例膝骨關節炎中醫證型聚類分析及與中醫體質的關系 

33.從辯證的視角看中醫科學性問題爭論  

34.關于改革中醫專業本科生“畢業綜合考試”的構想 

35.淺析中醫跨文化傳播 

36.本院中醫專業78級學生開始畢業實習 

37.中醫藥浴聯合窄譜中波紫外線照射治療尋常型銀屑病的臨床療效觀察 

38.中醫專業畢業實習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探討

39.中醫住院醫師畢業后教育初探

40.名老中醫經驗共性規律及個性差異比較研究 

41.中醫研究院首屆中醫研究生舉行畢業論文答辯 

42.在光明中醫函授大學骨傷科專業畢業典禮大會上的講話

43.為弘揚中華民族傳統優秀文化 為人民的健康事業奮斗到底

44.在光明中醫函授大學骨傷科專業畢業典禮大會上的講話

45.我院召開首次中醫系專科定向畢業實習工作會議

46.新疆首屆盲人中醫函授大專學員畢業 

47.我院運動醫學系中醫骨傷科專業舉行醫學士畢業論文答辯會

48.南京中醫學院中醫專修科畢業 

49.省中醫學校舉行教學研究班、醫科進修班畢業典禮

50.中醫系中醫專業七七年級學生畢業  

51.遼寧中醫學院八六屆中醫函大畢業

52.中醫院校信息技術類專業畢業設計質量分析——基于大數據分析技術

53.中醫專業學位研究生畢業技能考核模式探索 

54.中醫院校醫學學位研究生畢業論文的寫作

55.深化畢業考試改革 培養高質量中醫人才  

56.中醫兒科本科畢業實習階段的現狀及對策  

57.從中醫醫師資格考試看高等中醫藥院校中醫專業本科生畢業考試

58.中醫兒科畢業實習教學的難點與對策

59.中醫類學生畢業綜合考試改革的初步探索

60.中醫專業護生畢業實習現況調查與分析

61.加強畢業后教育及繼續醫學教育 促進中醫人才培養

62.中醫英語專業畢業論文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

63.中醫婦科學畢業實習教學方法探討

64.中醫院校研究生社會適應能力的調查與分析──67名畢業研究生社會適應能力調查報告

65.五年制中醫本科生畢業考核模式的實踐與探討

66.中醫七年制婦科專業畢業實習教學方法探討

67.試論中醫臨床醫學研究生畢業論文的設計與要求 

68.淺談中醫醫學生臨床畢業答辯 

69.“高等中醫教育畢業實習評估體系”研究

70.試論中醫專業畢業實習提前的教學配套改革

71.大腸癌中醫辨證及治療概況 

72.中醫護理大專生畢業實習質量調查分析

73.設立答辯考核環節 確保自考教育質量——中醫自考本科畢業答辯考核規范化研究

74.基于臨床病歷數據化的名老中醫經驗傳承方法學研究 

75.難治性癲癇中醫證候的判別分析 

76.加強大專畢業護士再培養 造就高級中醫護理人才  

77.我校中醫專業畢業考試的實踐與思考

78.中醫專業本科生畢業實習管理初探

79.轉變觀念抓改革 適應需要求質量──試談中醫高校畢業實習的改進與提高

80.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副主席吳克清在光明中醫函大骨傷科學院畢業典禮大會上的講話

81.為培育中醫新苗貢獻力量——介紹我院指導畢業實習的一些做法

82.繼續發展中醫藥成人教育事業 

83.成都中醫學院醫學系本科班79級畢業綜合考試 《中醫婦科學》試題及答案

84.天津市93名考生獲得中醫大專畢業文憑

85.福建中醫學院第四屆西醫離職學習中醫班畢業

86.杰出校友屠呦呦榮獲2016年度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

87.上海中醫學院首屆中醫專業生畢業

88.中醫護理培訓小組的設置與管理

89.中醫院護理人員專業知識與技能培訓效果評價 

90.東北地區銀屑病中醫證候與中醫體質的相關性研究 

91.多項措施并舉 提高中醫婦科臨床實習質量

92.中醫臨床學位研究生培養的思考  

93.補瀉兼施 以氣為先——朱南孫治療輸卵管阻塞性不孕癥經驗 

94.中醫內科實習中加強急癥教育的做法和體會

95.中西醫結合臨床護理人才培養模式在中醫醫院的應用研究 

96.中醫胃腸病病機與防治研究的新思路——訪中醫內科學專家白兆芝教授

97.我院護理人員中醫護理知識及技能現狀調查與培訓對策 

98.浙江中醫學院恢復中醫函授教育  

99.淺談中醫實習生急救能力的培養 

100.全國西醫學習中醫班(西苑班)招生通知  

101.中醫養生保健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及思考 

102.原發性肺癌中醫證型規律與化療及靶向治療的相關性研究

103.關于構建中醫惡性腫瘤療效評價體系的思路和問題  

104.定性訪談法在名老中醫傳承研究中的應用:思路與體會 

105.肥胖、超重與正常體質量高血壓患者的中醫體質類型分布特點比較研究

106.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病中醫證型分布及證候特點研究

107.中醫辯證治療膝骨性關節炎的網狀Meta分析

108.人類基因組學及基因芯片技術與中醫體質學

109.近30年大腸癌中醫證型和用藥規律分析

110.新疆冠心病患者(漢、維)中醫體質特點分析及與中醫證型的相關性研究 

111.基于文本挖掘探討中醫外治法和食療在糖尿病中應用規律

112.中醫治療腦卒中后抑郁的進展 

113.中醫護理工作現狀調查和對策研究 

114.《中醫體質分類與判定》標準修改建議及分析

115.8448例一般人群的中醫體質類型與健康狀況關系的分層分析

116.中醫養生探幽

117.中醫健康體檢在“治未病”中的作用

118.中醫體質分類判定與兼夾體質的綜合評價

119.660例尋常型銀屑病中醫體質與中醫證型分布規律研究

篇2

「關鍵詞 個人資料、個人隱私、人格利益、本人資料權

對新生領域發生的問題進行專門立法,是世界各國立法的一個較為普遍的特色。個人資料的保護也是如此。自1973年瑞典政府制定《資料法》以后,各發達國家普遍開展了個人資料的專門立法。由于個人資料是一個嶄新的法律現象,各國學界和立法對個人資料的認識也并不一致,最直接的表現是個人資料在各國立法上被分別冠以不同的稱謂。采用“個人隱私”稱謂的立法例主要有:1974年美國《隱私權法》、1981年以色列《隱私保護法》、1987年加拿大《隱私權法》、1988年澳大利亞《隱私權法》、1992年比利時《個人資料處理時保護隱私法》等;采用“個人信息”稱謂的立法例主要有:1978年奧地利《信息保護法》、1984年英國《自動化處理個人信息的利用與將其提供于公務規范法》等;采用“個人資料”稱謂的立法例主要有:1978年法國《資料保護法》、1981年冰島《有關個人資料處理法》、1978年挪威《個人資料登錄法》、1987年芬蘭《資料保護法》、1988年日本《有關行政機關電子計算機自動化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中國政府已經將個人資料保護問題列入立法計劃[1].對個人資料進行科學定性不僅僅是法學研究所應該解決的一個理論問題,也是立法的迫切需要。

從法學的視野出發對個人資料進行科學定性是進行個人資料保護立法的基礎。

一、個人資料的概念選擇

關于個人資料,我國學界也有不同的稱謂。有學者將個人資料稱為“個人信息”[2],也有學者稱為“個人隱私”[3].其實,“資料”、“信息”和“隱私”不僅僅是稱謂不同,而是有獨立的外延和內涵的不同概念。從信息科學的角度看,“資料”(Data)是指用有意義的、可以識別的符號對客觀事物加以表示得到的符號序列,是代表人、事、時、地的一種符號序列(不以文字為限)。信息(Information)是指資料經過處理后可以提供為人所用的內容。從資料與信息的關系看,數據是信息的載體,信息是數據的內容。[4]個人信息是個人資料的內容,個人資料是個人信息的物化形式。個人信息的表現和存在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并不一定表現為個人資料,沒有物化成個人資料的信息大量存在,比如一個人自然表現出的個人屬性。對個人資料進行立法保護的目的在于保護以個人資料形式存在的個人信息,而并不是所有的個人信息。個人資料的最基本單位是資料元素,由文字、數字和符號構成。由資料元素的組成資料單位,如生日中的年、月、日構成一個資料單位。幾個資料單位組成資料組,由資料組組成資料檔案[5].個人資料這一概念具有確定性,而個人信息往往因收集者的主觀目的不同而有差別。“個人資料”和“個人隱私”也是不同的概念。很多個人資料并不涉及個人隱私,比如公開資料和瑣細資料。法律對個人資料的保護,是對滿足一定條件的全部個人資料進行全面保護,并不僅限于保護本人的隱私利益。

關于個人資料的定義在理論界較有代表性的有兩種:(1)個人信息型定義。有學者認為“所謂個人信息,包括人之內心、身體、身份、地位及其它關于個人之一切事項之事實、判斷、評價等之所有信息在內。換言之,有關個人之信息并不僅限于與個人之人格或私生活有關者,個人之社會文化活動、為團體組織中成員之活動,及其它與個人有關聯性之信息,全部包括在內。”[6];(2)隱私型定義。美國Parent教授認為,“個人信息系指社會中多數所不愿向外透露者(除了對朋友、家人等之外);或是個人極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者(如多數人不在意他人知道自己的身高,但有人則對其身高極為敏感,不欲外人知道)。”[7]關聯型定義失之過寬;隱私權型定義不但混淆了個人資料與隱私的概念,而且失之過窄。筆者主張“識別型”定義:個人資料是指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血型、健康狀況、身高、人種、地址、頭銜、職業、學位、生日、特征等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的資料。所謂“識別”,就是指資料與資料本人存在某一客觀確定的可能性,簡單說就是通過這些資料能夠把當事人直接或間接“認出來”。識別包括直接識別和間接識別,直接識別就是通過直接確認本人身份的個人資料來識別,比如身份證號碼、基因等;間接識別是指現有資料雖然不能直接確認當事人的身份,但借助其它資料或者對資料進行綜合分析,仍可以確定當事人的身份。一般而言,姓名可以構成“直接識別”,但在有幾個相同姓名的人的情況下,還要依靠生日、地址、職業、身高等資料才能識別。在國外的立法上,關于個人資料的定義方式有兩種。《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規定,個人資料是指“凡涉及特定或可得特定的自然人的所有屬人或屬事的個人資料。”有人稱之為概括型。我國臺灣《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同意編號、特征、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等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有人稱之為列舉環境概括并用型。這兩種定義方式都是從資料與資料本人的關系出發,明確界定法律應保護的個人資料的范圍,雖然定義方式不一樣,但同屬“識別型”定義。

個人資料是一切可以識別本人的資料的總和,這些資料包括了一個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個體的、社會的、經濟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這些方面包括健康情況、犯罪記錄、性活動、名譽等涉及人格權的事項,也包括了著作和財產等涉及財產權的事項。個人資料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個人資料的主體是個人。個人指基于“出生”的法律事實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自然人。

2、個人資料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本人。能直接識別本人的個人資料,如肖像、姓名、身份證號碼、社會保險號碼等;不能單獨識別本人,但與其他資料相結合才能識別本人的資料稱之為間接個人資料,如性別、愛好、興趣、習慣、職業、收入、學歷等等。

3、個人資料并不必然為個人資料本人所知。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的不僅是本人知道的個人資料,而且也保護本人不知道的個人資料,如被網絡服務提供商非法收集的個人資料、醫生掌握的絕癥患者未知的醫療資料等等。

4、個人資料既有人格屬性,同時也具有財產屬性。作為屬人或屬事之個人資料,可以全面反映個人資料本人的個人屬性,所謂可以構成本人的“資料形象”。同時,個人資料是一種社會資源,可以產生財富并用以交換。個人資料數據庫一旦被利用將會給利用者帶來豐厚的收益。

二、個人資料的基本法律類別

根據不同的標準,個人資料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別:

1、根據能否直接識別自然人為標準,個人資料可以分為直接個人資料和間接個人資料。所謂直接個人資料是指可以單獨識別本人的個人資料。間接個人資料是指不能單獨識別本人但和其他資料結合可以識別本人的個人資料。挪威《個人資料保護法》明確地將間接個人資料納入保護法的范圍,其第一條規定:“能間接地確認本人的資料構成個人資料。”德國和丹麥等大多國家立法均將間接個人資料視為個人資料。法律劃分直接個人資料和間接個人資料的目的在于一般而言,對直接個人資料的侵害后果比間接個人資料更為嚴重。

2、以個人資料是否涉及個人隱私為標準,個人資料可以分為敏感個人資料和瑣細個人資料(trivial data)。敏感個人資料,是涉及個人隱私的資料。英國1998年《資料保護條例》規定:敏感個人資料是“由資料客體的種族或道德起源,政治觀點,宗教信仰或與此類似的其他信仰,工會所屬關系,生理或心理狀況,性生活,或宣稱的關系,或與此有關的訴訟等諸如此類的信息組成的個人資料”。瑣細個人資料是指不涉及個人隱私的資料。瑞典《資料法》規定“很明顯的沒有導致被記錄者的隱私權受到不當侵害的資料”,為瑣細資料。瑣細資料同樣應該受到保護法的保護。許多看上去是相當不重要的個人資料,如果經過用心收集整理,亦能結合成一個資料人格圖,就如同利用許多各色散碎的紙片拼成一幅完整的圖案。因此不應該簡單以個人的某種利益(如隱私)為指針確定保護法的范圍,而應該對個人資料給予全面保護。德國聯邦法院在1983年的《人口普查法》判決中宣稱,“在自動化資料處理的條件下,不再有所謂不重要的資料”。法律劃分瑣細個人資料和敏感個人資料的目的在于二者的保護方式與程度不同。一般而言,對瑣細資料的收集和處理可以不經過許可制度。挪威《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收集和處理不需要經過國王許可的資料為瑣細資料。瑞典《資料法》在1979年修正后規定(第二條),瑣細資料的處理不需要經過資料檢察院的許可。與此相反,法律對敏感個人資料的收集和處理,一般需要給予特殊保護。1995年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南第8條規定,對于敏感的個人信息,要給以特殊的保護。在處理這些敏感信息的過程中,要采取特殊的保護措施。[8]

3、以個人資料的處理技術為標準將個人資料劃分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與非電腦處理個人資料。電腦處理,是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輸入、儲存、編輯、更正、檢索、刪除、輸出、傳輸或其他處理。將個人資料劃分為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和非電腦處理的法律意義在于,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更容易受到侵害。有很多國際組織和國家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僅保護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將非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排除在保護法的范圍之外。歐盟1981年《自動化處理中個人資料保護公約》所下的定義:“(資料保護是)指對于個人在面臨關于其個人資料之自動化處理時,所給予之法律上保護”。我國臺灣的立法更直接以《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來命名。筆者主張,應該對個人資料進行同等保護,而不以其采用的技術不同而有區別。非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如指紋、聲音、照片等有與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具有同等的保護價值,并不能因為信息社會的到來而忽視傳統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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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個人資料是否公開為標準,可以分為公開個人資料和隱秘個人資料。公開個人資料,是指通過特定、合法的途徑可以了解和掌握的個人資料。我國臺灣《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3項規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三款所稱已公開之資料,指不特定之第三人得合法取得或知悉之個人資料。”隱秘個人資料和公開個人資料對應,是指不為社會公開的個人資料。將個人資料劃分為公開個人資料和隱秘個人資料的意義在于公開個人資料,無論是否屬于敏感個人資料,都已經喪失了隱私利益,不能取得敏感個人資料的特殊保護。

5、以個人資料的內容為標準,個人資料可以分為屬人的個人資料和屬事的個人資料。屬人的個人資料反映的是個人資料本人的自然屬性和自然關系,它主要包括本人的生物信息。屬事的個人資料反映的是本人的社會屬性和社會關系,它反映出資料本人在社會中所處的地位和扮演的角色。將個人資料劃分為屬人的個人資料和屬事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還可以分為納稅資料、福利資料、醫療資料、刑事資料、人事資料、和戶籍資料等,不同的資料,具體的保護方式不同。

三、個人資料的主體

在個人資料主體的概念上,立法例將主體稱為“個人資料當事人”[9].筆者主張采用“個人資料本人”的概念。“當事人”通常是指在訴訟中以自己名義,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確定其權利的人及其相對人。個人資料當事人的概念,應該指在個人資料收集、處理或利用過程中,以自己名義,向國家機關主張保護其權利之人。在未進入國家權利救濟程序之前,似不宜稱為當事人。另外,個人資料當事人可能涉及個人資料本人以及擁有個人資料檔案權利的人(比如,個人資料合法持有者)。而個人資料保護的目的在于保護個人資料本人的權利,不包括其他個人資料合法持有者。因此應選擇個人資料本人的概念。

個人資料的主體在立法上的分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關于法人。有觀點認為,法人資料應該與個人資料一并保護。他們認為法人也有一般人格權,法人的一般人格權應該受到平等保護;并且,對法人資料和個人資料的一并保護,可以防止競爭對手掌握法人營業資料;奧地利政府還主張,法人資料由自然人組成,保護法人就是保護自然人。主張將法人資料與個人資料一并保護的立法例還有挪威與盧森堡等少數國家。筆者主張資料保護主體(data subjects)應以“自然人”(inpiduals)為限,反對將法人資料一并保護。首先,個人資料保護的法理淵源于一般人格權理論,而一般認為法人不存在一般人格權;其次,法人資料的價值和功用和自然人不同,法人資料和個人資料應該由不同的法律分別保護。法人資料應該由民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分別就商業秘密技術訣竅以及商業信譽進行保護;最后,法人欲使起資料獲得資料保護法的保護,其必須同意將法人信息(包括商業秘密)記錄為資料、制作為檔案并向主管機關申報。這樣做反而不利于保護法人商業秘密。從各國立法例來看,大部分國家采否定的立場,對保護主體做狹義的解釋,將法人等社會團體的資料排除在資料保護法的范圍之外。

2、關于死者與胎兒。英國1984年《資料保護法》規定:“個人資料是由有關一個活著的人的信息組成的資料,對于這個人,可以通過該信息(或通過資料用戶擁有的該信息的其它信息)識別出來,該信息包括對有關個人的評價,但不包括對個人資料用戶表示的意圖。”其1998年《資料保護條例》也堅持了“活著的人”的規定。我國臺灣《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施行細則也明確規定,個人資料是指有生命的自然人的資料,不包括已死亡之人。這種觀點的理由是,個人資料保護的是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權,已死亡之人的人格權已不存在。筆者認為,因為死者雖然已沒有主體資格,但是死者遺留的個人資料應受到同樣的尊重和保護。對死者遺留個人資料保護的一方面是為了保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尊重善良風俗,另一方面是保護死者遺留個人資料涉及到的人。歐洲理事會對1992年《理事會資料保護條例》的修改建議稿規定:“個人資料是指有關一個可識別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不局限于以可處理形式存在的信息,它包括任何種類和任何形式的信息,只要這種信息是有關個人的,不論是活著的人還是死去的人;并且只要這個人或這些人可以識別。”

胎兒分娩前的診斷資料,一般不認為是“胎兒”個人資料,而應該作為該胎兒母親的個人資料,因為自然人始于出生。

3、關于家庭。有觀點認為,個人資料的主體“個人”既包括“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自然人組成的家庭”[10].筆者認為,個人資料的主體范圍不應該包括家庭,也沒有必要包括。從名稱上講,“個人”是一個排除組織體(包括家庭)的概念,更為重要的以自然人為主體就可以達到保護目的。所謂的“家庭資料”可以分解為家庭成員的個人資料,把家庭納入個人資料主體不僅僅和‘個人'矛盾,而且沒有任何現實和法律意義。從各國立法上一般是不包括家庭的。美國《隱私權法》在定義中規定:“'個人'是指美國公民或者在美國的永久居住權得到合法承認的外國人。”[11]

4、關于外國人。有人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主體應包括外國人,其主要理由是:網絡具有無國界的特色,因此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外國人的個人資料應得到保護法的保護。《歐盟個人數據保護指令》將外國人適用于本國法與否視為符不符合指令第25所謂的‘適當程度'之一。[12]筆者認為,保護法應該對外國人的個人資料實施同等保護。但是,并不是說個人資料本人就包含“外國人”。個人資料保護法是內國法,不能將外國人包含在“本人”的范疇,而是通過涉外條款對外國人的個人資料實行平等保護。

四、個人資料的保護模式

有觀點認為,個人資料是一種財產利益,法律應采取所有權模式保護個人資料。這種觀點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個人資料采集者將成千上萬的個人資料采集起來的目的并不是為了了解個體,而是要把整個具有某種共同特征的主體的個人資料按一定的方式組成資料庫,以該資料庫所反映的某種群體的共性來滿足其自身或其它資料庫使用人的需要”。“對于資料采集者來說,獲得個人資料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是建立和擴展財源的一種途徑。”并由此得出結論:“根據所有權原理,只要不與法律和公共利益相抵觸,所有權人均享有對個人資料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并認為“個人資料的所有者是該資料的生成體個人,無論他人對主體個人資料的獲取方式與知悉程度如何,都不能改變個人資料的所有權歸屬” [13].筆者認為,對個人資料的保護不應采所有權模式。首先,個人資料具有財產價值,但不能因此認為個人資料就是財產權的客體。人格權的客體同樣具有財產價值,如隱私、姓名、肖像等。其次,從各國立法上看,個人資料保護的價值取向主要在于保護個人資料表現的人格利益,彌補侵害個人資料帶來的精神損害。一般認為,對所有權的侵害不發生人格損害,因此所有權保護模式不能達到保護本人人格利益的目的。

有人主張個人資料是一種隱私利益,因此,個人資料保護立法應采取隱私權保護模式。這種觀點認為,從各國關于保護個人資料的立法或判例來看,大多有涉及隱私的情況,“‘個人資料'保護的目的,即在保護個人隱私”[14].美國1974年的個人資料保護立法冠以《隱私權法》的名稱就是一個典型代表。隱私權只能保護一部分個人資料和個人資料上的一部分權利。侵害個人資料的行為常常會導致與侵害個人隱私的法律竟合,因為個人資料和個人隱私確有交叉,比如敏感個人資料就涉及個人隱私問題。但不能因此將個人資料保護限于個人隱私保護。個人資料與個人隱私是不同的范疇。個人資料不同于個人隱私,對個人資料的保護也并不限于隱私利益。個人資料與個人隱私外延不同。一部分個人隱私表現為個人資料,還有一部分個人隱私以個人屬性的方式存在,這部分個人隱私的保護與個人資料保護無關。一部分個人資料表現有個人隱私,還有一部分個人資料與個人隱私無關,如所有的公開個人資料和瑣細個人資料,這部分個人資料的保護與隱私權無關。但本人仍享有對這部分資料的收集、處理與刪除的決定權,并且本人還享有查詢并更正資料內容的等權利。

個人資料應采取個人資料自決權的保護模式(投稿后修改)。我國憲法關于人格尊嚴的規定見第三十八條,該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人本身是目的,人應該自治、自決,凡是與人格形成與發展有關的情事,本人有權自己決定,并在此范圍內,排除他決、他律或他治。誰可以接近我們的資料,誰就可以掌握、利用甚至歪曲我們的資料形象。個人資料的收集、處理或利用直接關系到個人資料本人的人格尊嚴,個人資料所體現的利益是公民的人格尊嚴的一部分,具體說就是本人對其個人資料所享有的全部利益。個人資料具有獨立的法律利益,應賦予新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個人資料自決權”。個人資料自決權是指在個人資料收集、處理和利用過程中本人對其個人資料所享有的排他性的支配權或控制權,其權利內容包括資料決定權、資料保密權、資料查詢權、資料更正權、資料封鎖權和資料刪除權。在國外判例上,德國聯邦于1983年12月15日做出的“人口普查法案”判決明確指出,“資料自決權”的法律基礎是德國憲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人性尊嚴”和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人格自由發展”等基本法律規定。個人資料自決權保護模式就是保護個人資料的全部利益,賦予本人對其個人資料收集、儲存、處理的決定權。我國將來的個人資料立法,應擯棄隱私保護的狹隘觀念和“隱私權”保護模式,以“個人資料自決權”為核心構建個人資料保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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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副主任發表的講話(二)》.

[2]范江真微:《政府信息公開與個人隱私之保護》,《法令月刊》第52卷第5期。

[3] 參見陳起行:《資訊隱私權法律探討——以美國法為中心》,《政大法學評論》第64期。

[4]參見張淑奇、王齊莊編著:《電子商務環境的信息系統》,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4頁。

[5]許文義:《個人資料保護法論》,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7頁。

[6] 范江真微:《政府信息公開與個人隱私之保護》,《法令月刊》第52卷第5期。

[7] 陳起行:《信息隱私權法理探討——以美國法為中心》,《政大法律評論》2000年第64期。

[8] 國家保密局法規處編:《德國荷蘭保密法律制度》,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頁。

[9] 參見我國臺灣《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第八款:“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10]馬秋楓等著:《計算機信息網絡的法律問題》,人民郵電出版社,1998年版第176頁。

[11]國家保密局法規處編:《美國保密法律制度》,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298頁。

[12] 邱建勛:《從電子商務之面向探討網絡隱私權》,我國臺灣中正大學電訊傳播研究所研究生畢業論文。

[13]湯擎:《試論個人資料與相關法律關系》,《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