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法學論文范文

時間:2023-04-06 04: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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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法學論文

篇1

1.研究生法學教學方法之選擇

2.論非法科法學研究生的培養     

3.法學研究生案例教學研究    

4.中國最早的法學研究生教育    

5.對法學研究生科研能力培養模式的思考  

6.中國法學領域內碩士研究生教育之路

7.法學研究生教學中應用性教學方法的運用研究    

8.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研究    

9.談法學研究生的培養方式改革    

10.法學研究生課程教學方式反思與拓展    

11.法學研究生診所式教育探析   

12.法理學研討式教學及其對培養法學研究生思辨能力的作用    

13.對現行法學研究生教育模式的思考     

14.對高校法學專業研究生法律英語教學的思考    

15.環境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的探索  

16.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的反思與探索  

17.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的反思與探索——以實踐性教學為視角

18.“三嚴三寬”育英才——民事訴訟法學博士研究生培養之檢討

19.地方高校法學專業研究生教育亟需解決的幾個問題

20.試論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的提高

21.法學類碩士研究生法律職業能力培養路徑探索

22.訴訟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保障機制研究

23.論法學類研究生教學方式的改革

24.法學碩士研究生教學改革目標導向與教學方法變革

25.法律碩士(法學)專業研究生培養模式的問題與對策

26.金融全球化新時期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轉型之思考

27.法學碩士研究生的“三教”

28.改革法學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試題制度芻議

29.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的改革與創新

30.對法學專業研究生教學模式的反思

31.法學思維在研究生管理中的應用

32.論法學碩士研究生課堂教學質量評估體系的構建

33.法學碩士研究生法律英語詞匯學習策略(混合方法)實證研究

34.法學碩士研究生實踐能力培養的內涵與路徑探究

35.論法學碩士研究生教學模式改革

36.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質量的評價方法

37.全國法學專業研究生“企業法務征文獎”專題——公司非破產清算中的制約與權衡

38.碩士研究生導師期望值研究——基于法學類碩士研究生對導師期望的調查分析

39.法學碩士研究生課堂實踐教學的進階路徑

40.優化法學碩士研究生課程設置的思考

41.創新型法學博士研究生培養模式探索

42.我國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改革芻議

43.法律碩士(法學)和法學碩士研究生分類培養研究

44.法學碩士研究生創新能力培養的阻卻性因素研究

45.我國法學研究生教育現狀之檢討——以中日課程設置及教學方式為中心

46.關于當代法學研究生培養的思考——以純粹學術型法律人為視角

47.談法學研究生的學術研究及論文寫作

48.未來法學研究生的成功指導之道

49.法學研究生的培養方式改革

50.論法學研究生的討論式教學的改革與創新——以西南政法大學教學實踐為例

51.法律史、法解釋和法釋義學——對法學研究生學術路徑的一點建議

52.法學研究生的狂與貪

53.法學研究生如何學習和思考

54.國際法學研究生教學方法改革探析——以法律實證研究為視角

55.專業設置對法碩(法學)研究生思想狀況的影響分析

56.論非法科法學研究生的培養——兼談法學教學理念之革新

57.如何讀法學研究生

58.論法學研究生的創新能力培養——基于價值序列和創新動力構成的雙重視角

59.當前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對策分析——以海南大學法學院為例

60.環境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的探索

61.醫事法學研究生培養現狀分析

62.法學研究生教學中知識拓展、知識鏈接與能力提升的探討

63.我國法學研究生教育國際化改革——從評估標準切入

64.德國、澳大利亞、中國法學研究生教育治理能力比較

65.我國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現實困境和改革方向

66.論法學研究生創新能力的提升

67.淺談法學研究生知識結構的構筑

68.論法學研究生教育中的法律思維培養——兼論WTO案例教學

69.新世紀法學研究生教育--學問、常識、以及道德

70.學生打工遭遇法律空白--一個法學研究生受騙后的醒悟

71.新形勢下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創新的系統思考——以湖南高校為例

72.法學研究生課程教學方式反思與拓展

73.中國法學研究生學術成長的思考——從貝卡利亞學術成功之路談起

74.新世紀法學研究生教育——井田之治抑或阡陌交通?

75.關于法學研究生課程設置和學位論文的思考——以廣西師范大學法學院的教學實踐為例

76.新世紀法學研究生教育--我們的路,我們的未來

77.新世紀法學研究生教育--研究生如何上課

78.試論司法考試和法學研究生教育的關系及其對策

79.法學碩士研究化法律碩士專門化——我國法學專業研究生培養模式芻議

80.法學研究生培養方式的革新——優勢教學法與團隊研習法的結合

81.我國法學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若干思考

82.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研究

83.訴訟法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的探索——以“四個結合”為基本指導思想

84.法學研究生教育中的化學知識

85.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質量分析

86.法學研究生與導師比例失衡問題研究——基于法律碩士招生的實證考察

87.法律方法課程在法學研究生教育中的引入——法律思維的視角

88.法理學研討式教學及其對培養法學研究生思辨能力的作用

89.新世紀法學研究生教育--德國的Seminar

90.法學研究生的時間分配——對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的問卷調查

91.法學研究生教學方法創新探討

92.法學研究生創新能力培養研究

93.高素質法律人才的培養——日本法學研究生教育改革透視

94.論法學研究生教育方式的革新

95.關于法學研究生教育的幾點思考

96.中國最早的法學研究生教育—東吳大學法學研究生教育

97.法學研究生教育國際化的路徑選擇——以墨爾本大學法學院為例

98.澳大利亞法學研究生教育的靈活性及其對中國的啟示

篇2

論文摘要:學生學習能力主要表現為閱讀能力、整理歸納能力、遷移能力、總結評價能力、分析綜合能力、自學能力等。學生學習能力的培養是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重要途徑;學習動力的形成是培養學習能力的基礎,良好心理品質是發展學習能力的心理保證,教師主導下的課堂學習是提高學習能力的主渠道。

學會學習,提高學生學習能力,是21世紀素質教育的四大支柱之一。一個學習能力強的學生,不僅能很快地接受知識與技能,還能更好地適應今后的工作、生活,盡情地自由自在地有效地在知識海洋中遨游,在社會實踐中開拓、創新。所以,提高學習能力是素質教育的基本目標,學生學習能力的培養也是教育工作者提高教育質量的重要途徑。

那么,何謂學習能力呢?

學習能力就是在學習中獲得知識技能的能力,它是學生在學習方面的素質,其主要表現為閱讀能力、整理歸納能力、轉移能力、總結評價能力、科學的思維能力、自學能力等。

閱讀能力。學生通過閱讀文字材料能看懂教材的基本內容,能把理解的主要內容用簡明的語言表達出來。

整理歸納能力。即在理解文字材料的基礎上,整理和歸納出知識的邏輯結構和相應的研究方法,并使之有機地聯結在已有的認知結構里。

遷移能力。即能獨立地運用已有的知識結構和認知方法對結構相同或相似的以至結構不同的或差異較大的新知識通過采用對比、類比、實驗等多向思維的方法進行同化。

總結評價能力。即能對自己的或同學的學習結果作出有價值的判斷,在獨立自學和交流討論過程中及時對知識理解、技能掌握、應用能力、思維品質進行價值判斷,以形成更高層次的學習興趣、方法、態度、習慣等,并以此自覺地調控自己的學習活動。

科學的辯證思維能力。即有科學的理論思維能力,能依據科學的辯證思維方法,如比較法、分類法、分析和綜合、歸納和演繹推理、類比推理等分析和解決知識學習和社會實踐中的問題的能力。它是學習能力中最基本的構成。

自學能力。自學能力是素質教育必需的教育目標,是建設學習型社會,面對知識經濟時代的人必需的一種重要能力,古今中外創新者都是自學能力極強的人。要加強對學生自學能力的培養,促進學生自學能力的發展。

學習能力是在學習的實踐中逐步形成發展起來的,它一旦形成系統的理論,將對學習實踐活動起非常大的促進作用。

如何培養和提高學生的學習能力,使學生學會學習呢,對此,筆者結合多年的教育實踐談一些認識。

一、學習動力的形成是培養學習能力的基礎

動力是行動的力量。汽車沒有動力就不能日行千里,衛星沒有動力豈能直上九天,學習沒有動力何談學有所成。衛星升空靠的是機械力,人學習的動力是靠的是思想、精神信念和目標的力量。

同志為改造中國與世界“學不成名誓不還”,雖身無分文,但胸懷天下,博覽群書,勇于實踐,成為一代偉人。同志為使貧窮落后、積弱不振的中華民族強盛起來,從少年便立下了“為中華崛起而讀書”的宏愿,終成一代偉人。陳景潤同志酷愛數學,為破解哥德巴赫猜想之謎,苦心研究,終于打開猜想奧秘的大門,為世人矚目。

思想若水,潤物無聲,這些都是形成學生學習動力的精神食糧。教者授其道,學者得其法,“道法自然”(老子語)。

問渠那得清如許,為有源頭活水來。

社會是大學校,實踐是大課堂,社會就是一部百科全書。認為:人才是環境的產物,是人與環境互相作用的結果。要積極引導和組織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社會需求和社會責任感是奠定學生學習動力產生的社會基礎。

二、良好的心理品質是發展學習能力的心理保證學習是艱辛的腦力勞動,其自始至終伴隨著心理活動。良好的心理品質對學習能力發展產生積極的作用和影響。

堅韌不拔的意志是學習者最可貴的心理品質。它是激發自身動力和克服阻力的直接心理依據。從教育和實踐的結合上加強對學生意志的堅韌性、頑強性、獨立性和自制性培養十分重要。

情商尤要重視,情商(EQ)又稱情緒智力,它指的是一個人管理自我的情緒及影響他人情緒的綜合能力,其直接影響智商的發展。西方心理學家研究證明,智商決定人生成就的20%,情商決定80%,情商水平的高低對一個人能否取得成功有著重大的影響作用。故要非常重視對學生良好情商的教育和培養。

注意力和興趣對發展學習能力的作用受到了眾多教育家、科學家和廣大教育工作者的重視和認可。法國著名生物學家喬治·古維葉說:“天才,首先就是注意力”,注意力集中是提高學習效率的關鍵。興趣是最好的老師,愛好是成功之母。

良好的心理品質對發展學習能力的作用和影響是多方面的。

三、老師主導下的課堂學習是提高學習能力的主渠道

學生在課堂上的認知活動包括兩方面:知識和能力。

知識指學科知識和經驗知識。學科知識是學生在學校內應掌握的最基本的事實知識和原理知識,它是學生素質的基礎,也是學生發展的支撐點;經驗知識主要是關于生活的經驗,關于周圍社會背景等方面的基本知識。能力即為獲取信息的能力和探索與創新的能力。獲取信息的能力是關于在哪里可以獲得哪些信息及如何獲得這些信息的能力,這是信息時代人人必備的能力。探索與創新的能力,就是能獨立判斷和解決問題,乃至根據已有的事實進行創新的能力。

在使學生獲得知識、提高能力的過程中,尤其要重視學生鑒別是非的能力以及價值觀的形成和提高。價值與文化研究專家認為,社會轉型期,西方價值觀大量流入,傳統價值觀大量流失,傳統文化教養的缺失,是學生價值觀出現偏差的主要原因之一。提高學生的鑒別能力和使學生形成正確的核心價值觀比以往任何一個時代都更加突出。

篇3

論文摘要:法制化是高校學生管理的時代選擇,在這一進程中,高校要準確把握學生管理法制化的精神內核,樹立學生權利本位觀念,堅持學生權利優先原則,正確處理權利和權力的關系,采取積極措施保障學生權利由應然到實然的實現,在步及學生權利變更時堅持正當程序和權利救濟原則。

教育理論一般認為,高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主要目的在于“使學生具有良好的學習習慣、生活習慣和行為習慣,具有基本的自理能力、自治和獨立生活能力,同時也在于使學校形成一個良好的教學環境,使教學工作有一個正常的秩序,使學生在學校中能愉快的學習,健康的成長。因此,高校一方面有權依法制定管理規章制度,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規章制度對學生進行管理;,另一方面有義務尊重和保護學生的權利,學校負有保證學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責任,禁止體罰、摧殘學生和侮辱學生人格,防止意外事故發生的管理職能。隨著法治理念的普及和個人權利意識的增強,傳統的管理思想和管理體制的落后,使得高校管理的實踐進程不可避免地出現新舊觀念的碰撞、價值矛盾和權利與權力的沖突,高校的學生管理正經歷一場適應整個國家法治發展進程的深刻變革。

一、法制化—高校學生管理的時代選擇

高等教育進人21世紀之后,在教育理念、辦學定位、學生管理觀念等方面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高等教育的大眾化和法制化已日益成為社會的主流話語,體現在學生管理領域就是眾多高校不約而同地選擇法制化的改革和轉型進路。雖然這些選擇出于不同的原因并且有一定的“被迫”和“非自愿”色彩,但這些選擇本身足以說明法制化已經成為當下高校學生管理的時代選擇。我們可以從社會整體環境和高校自身發展需要兩方面解析這一選擇的深層背景。

(一)社會整體環境包括依法治國戰略對高校的影響和大學生權利意識的增強兩個因素

一方面,學生管理法制化是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黨的十五大做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大戰略決策。具體落實到高等教育領域和高校工作中,就是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法治不僅是一種治國方略和社會秩序,從精神層面上講,它還是一種觀念、一種意識,一種視法為社會最高權威的理念和文化。只有當這種觀念與意識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信仰,并支配著社會主體的行為時,法治才能實現。2003年教育部《關于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指出,實行依法治校,就是要嚴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則與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環境,不斷提高學校管理者的法律素質,提高學校依法處理各種關系的能力。按照教育部《意見》的精神,學生管理也要按照法律的原則來進行,實現學生管理的法制化,依法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大學生權利意識的增強要求高校學生管理工作增強法制理念。受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管理理念的影響,在一段時期內,高校的學生管理主要關注學校對學生學習、生活等方面的管理職能,忽視尊重和保障大學生權利的義務,形成了學生義務本位的管理模式和思維定勢。

學界一般認為,權利是指“規定或隱含在法律關系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當今社會是一個權利最受關注和尊重的時代,是一個權利發展顯著的時代。同時,也是“一個法律倍受重視和尊崇的時代,是一個法律關照社會、關愛權利的時代”。我國市場經濟的轉型和社會政治文明步伐的加快,強調個體創造性地發揮、強調公民權利的保護,隨著高校大學生法治教育的深人開展,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在權利內容上,大學生既享有作為公民應享有的一般的法定權利,又享有作為受教育者應享有的特殊的法定權利;在權利類型上,大學生權利既包括受教育權、知情權、學習權、隱私權等實體性權利,也包括申訴權、參與權等程序性權利。現實生活中,大學生通過用訴訟等途徑維護自己權利的案件在上升,這也在一個側面佐證了大學生權利意識的增強。

(二)學生管理法制化是提高管理水平、促進高校自身發展的必然要求

英國學者帕金曾說過,“大學對一切都進行研究,就是不研究它自己。對于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此言一語中的。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傳統學生管理思維及模式的慣性作用及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致使高校學生管理中侵犯學生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等權益的現象較為普遍,但并沒有引起我們教育管理者的足夠重視。

隨著高等教育的大眾化轉型,高校學生管理在法制化進程中也在不斷面對新問題。高等學校的辦學規模不斷擴大,學生數量激增,一校多區,一區多校等問題客觀上增加了學生管理工作的困難;社會化和企業化的高校后勤管理面臨著學生管理理論上的合法性來源危機和實踐中的機制不協調;學生違紀類型和處罰措施不斷多元化等等。而高校管理的現狀,存在著學生管理規章制度滯后、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施行缺乏規范的程序、重實體輕程序、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利義務不明確、高校的部分規章制度缺乏法律的依據等諸多問題。因此,學校管理制度中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規定以及管理過程中的侵權現象仍然隨處可見,同時由于管理水平不高、侵犯學生實體性和程序性權利引發的訴訟案件在不斷地上升,尤其是近幾年來,學生狀告學校的案件增加較快,這就要求加快實現學生管理的法制化,提高高校的管理水平。

二、權利和權力的沖突與融合—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的焦點

盡管對于高校管理權的界定還有很多的爭議但是一般認為,高校管理權是高校根據教育法享有的,為了實現其辦學宗旨而獨立自主地進行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能力、力量或努力,高校學生管理權是高校辦學自的組成部分。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的進程就是高校學生管理權和大學生權利之間既有沖突,又有融合的博弈過程,權利和權力的沖突和融合構成了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的焦點。

高校學生管理權和大學生權利的沖突體現在權力對權利的侵犯和限制。從理論上看,高等學校是履行國家教育目的的機構之一,不應該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是為了學生的教育和成長而設立和開展教育活動,學生的利益就是學校的利益。高校進行學生管理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學生包括受教育權為主的各項權利,因此二者不應該具有沖突。但是權利和權力這一對充滿了誘惑的法學范疇,正如孟德斯鴻所言,“一切有權力的人都會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經驗"。權力和權利自產生之日起,就存在著永恒的矛盾,發生在高校內的高校學生管理權和大學生權利概莫能外。

一方面,高校學生管理權有容易侵犯學生權利的傾向。受到歷史和立法等諸多原因的影響,當前我國絕大多數高校仍然沿襲著行政機構規則行事的運行機制,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觀念和行為規范還沒有真正確立起來,高校管理實踐中輕視甚至侵害大學生權利現象仍然屢見不鮮,總結高校管理權侵犯大學生權利的類型主要有:一類是大學生的實體性權利,如受教育權、人格權、姓名權、財產權、名譽權、隱私權等;另一類是大學生的程序性權利,如知情權、申訴權、聽證權、訴訟權等。相對于前者,大學生程序權利的缺失和受侵害的現象更為嚴重。目前高校管理普遍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傾向,有關學生權利保護的法律程序缺失。《教育法》第42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的權利中,沒有規定程序權利。《高等教育法》第53條第2款對學生的權益保障作了原則性規定:“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障。”在高校管理的現實中,還有相當多數的高校在做出不利于當事人的決定之前,幾乎都沒有向當事人說明原因和理由,也很少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在做出處理決定之后,也未及時送達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權利,當下日益增多的大學生狀告母校的案件有較大部分因為高校管理權侵犯學生程序性權利而引發的。

另一方面,高校學生管理權限制大學生權利的實現。學界一般認為,權利實現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和現實權利等三種形態,依次經歷三個發展階段,即從應有權利到法定權利,最后才是現實權利。在大學生權利的實現階段中,高校的學生管理對大學生權利實現的限制主要體現在現實權利這個階段,也是權利實現的關鍵階段。高校校規是高等學校自主管理權的重要外化形式,其內容關乎大學生切身利益的方方面面,因為大學生在校期間,他們的現實權利主要通過高校的學生管理規章制度賦予和保障實現的。但是有資料顯示,正是由于高校校規存在著內容違反上位法規、超越上位法規、缺乏程序性救濟措施等等問題,使得高校校規成為限制學生權利實現的最大障礙,也引起了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

高校學生管理權和大學生權利的融合,體現在權力對權利實現的保障。大學生的權利,包括學生作為受教育主體所享有的特殊權利和作為一個公民所享有的一般權利。高校學生管理權具有保障大學生權利實現的功能:首先,高校的學生管理權有助于實現大學生作為受教育主體的特殊權利。依據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大學生作為受教育主體的權利主要包括受教育權,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權,獲得物質幫助權,獲得公正評價權、申訴權和訴訟權等。高校是大學生教育權利的主要義務主體,學生管理權在履行管理職能的同時,應切實履行相關義務,保障絕大多數大學生能夠有秩序、合理地享有上述教育權利。其次,高校的學生管理權有助于實現大學生作為普通公民的一般權利。這些權利主要是指公民基本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具體包括人格權、姓名權、隱私權、健康權、榮譽權、生命權、肖像權和財產權等諸多內涵,高校的周邊治安環境、飲食衛生、住宿條件等等涉及到大學生的諸多公民權利,加強學生管理的法制化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小環境,保障和維護大學生作為公民的一般權利。

三、學生權利本位—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的精神內核

根據法學理論,權利本位是指法以(應當以)權利為其起點、軸心或重點,在整個社會中,社會成員皆為權利主體,都平等地享有各種權利,在權利和義務的關系上,權利是目的,義務是職責,權利是第一性因素,義務是第二性的因素。學生權利本位就是指,在高校的學生管理法制化過程中,高校要保證全體大學生平等地享有各種權利,在大學生權利和高校學生管理權的關系問題上,堅持權利優先原則,尊重并采取積極措施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利,保障大學生權利從法定權利到實有權利的實現。相對于具體制度和措施的改革,學生權利本位意味著一種觀念和精神層面的統領,它構成了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的精神內核。對于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的進程來說,要深刻把握學生權利本位的精神內核,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堅持學生權利優先原則,正確處理學生權利和高校管理權的關系。法律的價值取向隨著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而不斷發展變化,古代法律是以義務為本位,現代法治社會的法律應以權利為本位。權利為本位的法治原則就是要以權利的實現為軸心,權利是目的,義務是職責,法律設定義務的目的在于促進權利的實現,權利是第一性的要素,義務是第二性的要素。高等學校學生管理工作的價值導向,過去主要是著眼于有效的規范和維護正常的學校教育秩序,而對如何維護受教育對象的權利重視不夠。由此出發,往往會使高校學生管理部門對法制和學生權利保護的認識產生一定的片面性(甚至誤解)。毫無疑問,教育活動的秩序化是教育法制存在的重要價值基礎,然而,法的價值主體是人和人的權利。我國設置高等學校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受教育權的實現,高校對學生的管理應以維護學生權利為目的。因此,高校的學生管理法制化必然要求樹立學生權利本位意識,尊重和幫助學生實現各項程序性和實體性權利,在處理權利和權力沖突時堅持學生權利本位。

二是積極促進大學生權利從應然權利、法定權利向實有權利的轉化。應然權利、法定權利和實有權利是權利運行的三個階段,然而正如有學者指出的,“大學生狀告母校的案件時有發生,究其原因是大學生權利實現不充分、權利不能從應然轉為實然”目前高校學生管理權與大學生權利沖突的關鍵因素之一就是沒有正確地處理權利與權力的關系,受到歷史、立法、管理和觀念上原因的影響,高校的學生管理部門在大學生權利實現問題上,忽視甚至漠視大學生的應有和法定權利,堅持傳統管理至上、強調服從的義務本位觀念,重義務輕權利,重實體輕程序。高校學生管理的法制化,必然要求高校學生管理部門轉變觀念,認識到保障高校學生權利的充分實現,是高等教育發展中的新問題,更是現代化社會人才培養的基點,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尊重并研究學生權利的應有和法定形態,在日常的學生教育管理制度中積極體現和維護,促進大學生權利從應然權利、法定權利向實有權利的轉化。超級秘書網

三是涉及學生權利變更時,堅持正當程序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是法治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正當程序作為法治觀念產生于13世紀的英國,作為普通法的基本要求,法庭在對任何一件爭端或糾紛做出裁決時應絕對遵循“自然正義”原則。這個原則包含兩項具體要求:第一,任何人均不得擔任自己訴訟案件的法官;第二,法官在制作裁判時應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高校學生管理中的正當程序原則,是指學生管理部門在做出影響大學生權利的行為時必須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當事人,向當事人說明行為的根據和理由,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事后為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救濟途徑,以保證所做出的行為公開、公正、公平。高校的學生管理法制化要求管理部門改變重實體輕程序的理念,堅持涉及學生權利變更中的正當程序,避免因為侵犯學生程序權利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曾經引起廣泛關注的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和劉燕文訴北京大學兩案中,校方均以程序瑕疵被判敗訴。

篇4

關鍵詞:初中物理新課標學困生轉化

一、初中物理學困生的存在是一種普遍的現象。

但新課標實施以來初中物理學困生的轉化工作也相應地被提到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的日常事務中來。筆者根據自己在初中物理學困生轉化工作所取得的經驗,結合初中物理新課標的特點,對初中物理學困生的內部成因和轉化策略進行闡述。

一個初中物理學困生的形成的原因是復雜的,但總體上說有外部原因與內部原因。事實上,在形成學業不良的過程中有些因素可以單獨起作用,也可交互作用。大多數學生的學業不良是由于各種不良因素交織在一起而形成的。[1]在這些因素中,由于學生個人的內部因素造成的成分也比較復雜。筆者現主要從初中物理學困生(學業不良的學生)形成的個人因素特點出發,談談初中物理學因生的內部成因:

(一)畏懼困難

根據筆者與所結對的初中物理學困生共同分析尋找學業不良形成的原因和時間時發現,許多初三的學困生是在剛入初二時對初中物理畏懼困難的情緒造成的。從初中物理新課標安排順序來看,雖然義務教育初級中學課本是在原有教材基礎上的一大飛躍性的大進步(首先體現出來的是合科教學,打破了傳統的初中分科教學的很多弊端,減少學科界限),但是因為學科的特點而造成學生學習上的困難也是顯而易見的。從教材的編排上看,初中二年級的學生所學習的是介紹性的有關物質結構的內容。這些內容一般僅要求學生對所教內容的認識、了解,學生在學習過程中一般都結合自然界中的實物(或模型)進行學習,以學生的形象思維作載體進行學習;進入初中三年級后,學生首先學習的是具體較高抽象思維的物理學抽象概念的內容,如密度、功、能、壓強等。一向習慣于利用形象思維方式的初中學生,突然要求其具有抽象思維,學生在這一過程中對抽象思維能力的培養需要一個過程。當然在這一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些學生對這一轉變過程的畏難情緒。

由于學習內容的改變,必然造成學習方法、策略的改變。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學生都能夠很順利地得以轉變。學習方法、策略一般容易轉變的人是很容易適應不同學習環境和方法的人。在我們的學生當中,并不是所有學生都能做到這一點。所以,做不到這一點的學生,容易成為學困生。

(二)不喜歡動手

在學習過程中,我們發現不同的學生的興趣愛好是不同的,有些學生喜歡具有一定思辯的問題,有些學生則喜歡動手做實驗。雖然說并不是所有的初中物理學困生都不喜歡做實驗,但確實存在一部分學困生與不喜歡動手做實驗有關。這些學生往往在上實驗課時是旁觀者,只看同組的其他同學動手做實驗,而自己則對動手實驗毫無興趣。

學好初中物理,學會觀察和實驗是最關鍵和最基礎的技能,這里的實驗不但是教師在探究課上要求學生動手完成的實驗,而且要求在學習過程中怎樣懂得發現問題、用實驗解決問題。這就是科學實驗探究性學習的一種重要方式。

(三)獨立學習能力差

我在教學就有遇到這樣的學生,自己不能獨立完成作業。這樣的學生一般對自己不自信。初中物理的學困生一般就是這一類學生。獨立完成一項作業,獨立完成一個問題的思考、獨立完成一個實驗、獨立回答一個完整的問題。這些對于一名學困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學困生缺少的就是這些方面的能力,他們在學習上總想有所依靠,完成作業時必須與同學坐在一起;即使偶爾能解決一個問題,但總是不自信,尋找答案或與別人核對答案后才放心;有一個問題時不敢單獨提出來,原因是怕教師和同學笑話他

(四)沒有養成良好的習慣

對于一名初中物理的學困生來說,由于長期的得不到在學習上的成功的體驗,學困生久而久之形成了一些不良的學習習慣:

(1)缺乏思維的毅力。

思維的品質中表明思維具有一定的持久性。在思考一個初中物理的問題時,思維的持久性品質對解決這一問題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學困生面對初中物理的一些問題普遍存在缺乏思維毅力的傾向,遇到一些稍有一定難度、需要學生認真仔細地去思考的問題時,學困生往往顯得很不耐煩。這樣,很多學困生在面對一些稍難的題目或作業時,不是選擇怎樣去面對困難迎面而上,而是選擇了逃避,有些學生為了應付教師的作業檢查而去抄襲其他學生的作業。

(2)缺乏注意的穩定性。

心理學表明,每個人都具有一定限度的注意的穩定性,但是不同的人注意穩定性的強度是不同的,注意的穩定性也并不是一個人的先天,它是一個人后天在學習生活中"鍛煉"的結果與產物。由于學困生在對待初中物理的一些問題時顯得明顯的不足,學困生對待一些問題總是"心不在焉"。

(3)學習態度差。

由于學生在學習時遇到一些問題,并然會引起一系列的學習不良反應:學生面對一些問題覺得無所謂、解題時馬虎、書寫潦草、作業完成后不檢查等毛病。

(五)缺少好的學習方法與策略

學習需要一定的方法與策略。它是追求學習效率的學習者在特定的學習情景中為了達到學習目標,在認知加工過程中所運用的學習方法技能,以及對整個學習活動及其有關因素進行監控的方法技能。[2]顯然初中物理的學困生普遍缺乏的是無認知的能力、即對自己的學習過程進行監控的能力。比如說面對初中物理的整個學習過程,學困生對學習計劃、學習過程的監視、學習過程的調節等很缺乏。

另外,由于初二學生所學習的初中物理的學習內容是物質的基本性質等的介紹性內容,一般的初中物理學困生的學習由于沒有很好的學習方法作指導,學習過程中只重視對一些物理的概念、名稱的"死記硬背",并把這種"死記硬背"帶到以后的學習中來。針對初二學生來說,生物理學上的一個個概念與名稱僅是文字上的抽象概念,沒有實際上的現實意義。故此,學生根本無法理解這些內容,當然記憶的長久性就無從談起了。

二、初中物理學困生的轉化策略

針對上述對初中物理學困生的內部成因的分析,筆者采用了如下的轉化策略:

(一)形象開路,抽象漸入:

從初中學生生理上的發展特點分析,初中學生已經逐漸地從形象思維轉變為抽象思維了,這種轉化對學生來說是一大難點。但是在轉化初中物理的學困生時,我們要重視形象思維的訓練,并作為學生學習初中物理概念、規律的基礎,而抽象思維可在形象思維基礎之上得以培訓與提高。比如在學習光的折射規律時,學生對"當光從空氣斜射入水或其他透明物質時,折射角小于入射角;當光從水或其他透明物質斜射入空氣時,折射角大于入射角"的理解時,學生對于這一規律的理解是非常表面化的、是對文字面上的一種感性認識,根本不能夠理解這句話的真正含義。但是,若教師引導學生以形象化的思維理解這一規律,則這一規律顯得簡單:如可以做實驗,不管是光從空氣斜射入水中時還是光從水中斜射入空氣中,在水的這個角(不管是入射角還是折射角)總是小于空氣中的角。通過實驗后,讓學生形成固定的有關這一實驗概念的"表象",則學生在以后應用到這一問題時自然而然地會想起這一表象。再比如,當學生在學習"物體的沉浮條件時,對于物體的上浮、下沉還是漂浮是液體與物體(實心)密度的大小比較有關",學生很容易混淆這一關系。所以,對于這問題,單純從文字或公式的理解是很難的,學生不容易記憶。但當我們從形象的具體例子出發,從類比的方法出發,這一問題就可得以解決:如我們可以舉例子進行類比,把木塊浸沒于水中,木塊上浮,(木塊的密度小于水的密度,故可類推)其他同理。從上述的舉例分析可以看出,以形象的思維去表達抽象的概念規律,是初中學生以形象思維為基礎培養抽象思維的一種重要的方法。

(二)勤奮作基,方法作徑:

一類初中物理學困生是因為學生本身不努力、不勤奮造成的,而有些學困生很勤奮地學習,但是缺乏必要的方法而使自己成為了學困生。要想學好初中物理這門學科,勤奮與方法這兩者是不可或缺的內容之一。對于勤奮,不管是從一些偉人的事跡中還是從學生身邊的例子中都能說明問題,這里勿需多言。但是一般的學困生都缺乏科學的學習方法的指導,下面簡述之:

1.加強學習的計劃性。

有計劃的學習活動可以促使學習目標的實現,可以磨練學習意志,有利于良好學習習慣的養成,也可以提高時間利用率。[3]指導學生制定一個科學的學習計劃是非常必要的。

2.加強預習、復習活動。

3.培養學生對學習過程的元認知能力。

不管是對整個學習過程還是解決某一個簡單問題的,都需要學生具有一定的元認知能力。簡而言之,元認知即是對認知的認知和監控。也就是說,人可以跳出一個系統來觀察這個系統并且控制這一系統,通過元認知了解、檢驗、評估和調整自己的認知活動。[4]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學習后,學生若懂得怎樣去反思、總結前一段時間的學習過程中的經驗,為下一階段的學習做好打算或吸取教訓,學生在下一階段的學習效率和水平將會有所提高。同樣,解決了一道初中物理的一個問題后,學生若懂得怎樣去反思、回顧這個問題的解法、思路及自己解題時存在的優勢與不足,這樣,學生的解決問題的水平將不斷提高。

4.加強學困生解決問題的方法。

一般說來,解決初中物理的問題有如下的步驟與方法:

(1)全面理清問題,通過較快速地瀏覽整個問題的整體框架大致了解問題的狀況,但一定要明確提出了什么問題,這個問題提出的目的性是什么。

(2)以問題為思維的中心,以問題中已知各數量關系為主線,理清已知問題中的各數量關系與問題存在的關系是什么。

(3)從整體上把握問題的類型,大致以什么方式回答。

(4)初中物理的問題一般很注重思維過程。面對一個問題,我們首先通過明確問題的目的性,通過逆向推理的方法進行解題。如下題的解題思路:

題目:一金屬塊掛在彈簧秤的下端,彈簧秤的讀數是0.89牛;若把金屬塊全部浸入水中,彈簧秤讀數是0.79牛,求金屬塊的密度。

解題思路:

①解決什么問題:求金屬塊的密度ρ金;

②逆向思維:求金屬塊的密度,只要求金屬塊的質量與體積;求金屬塊的質量,只要知道金屬塊受到的重力(已知在空氣中金屬塊的重量);求金屬塊的體積,則只要求金屬塊浸沒于水中排開水的體積;求金屬塊排開水的體積,則只要求金屬塊浸沒于水中受到的浮力(浮力的大小可以用彈簧秤的兩次示數差表示)。

(5)克服思維定勢。從總體上說,初中物理中哪一部分問題應用哪一知識去解答,在學生的思維中已經有一定的思維定勢,思維定勢對于一般的解題是有好處的,它可以減少學生思維的時間;但是思維定勢也往往把學生的思維帶入了解題的"死胡同",故在解決一些問題時,有時要充分地利用思維定勢的優勢,有時則要克服。如上題中,求體積時并不能利用密度與質量的關系進行求解,則需要打破思維定勢,利用浮力的知識。

(6)選擇多種方法進行解題。每一個題目的解題都有一定的方法,且思路不同,這可以鍛煉學生的發散性思維。培養學生形成這樣的一種習慣:當以自己的方法完成解題時,讓學生從不同的角度去思考另外的解題方法。

(7)解決一定問題之后,培養學生總結問題,反思問題的能力。

(三)化整為零,化零為整

學習初中物理的過程就是"化整為零,化零為整"的過程。當學困生面對初中物理內容時,要把整體上的知識體系各個擊破,從細處學習知識內容。但是,畢竟初中物理是一門有系統性的學科,這一學科中各知識點間存在必然的聯系,通過理順這一關系,學生對知識形成網絡化。

(四)重視解疑,更重激疑

對于初中物理的學困生,學生的很多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幫助學生解決一些問題是進行學困生轉化的一項重要的工作。在平時的學困生轉化過程中,我們發現學困生的一個共同特點是:一般的學困生很難提出問題。愛因斯坦說過,提出一個問題比解決一個問題更重要。確實,對于初中物理的學困生,平時的他(她)們很少把時間投入到思考一些初中物理的學習問題上來,即使有些學生平時有思考學科上的一些問題,但由于其在思考的過程中,他(她)們所獲得的失敗的消極體驗機會比積極體驗機會多得多,所以這給他(她)們下一次積極主動地去學習形成一定的障礙,教師在轉化過程中的一個重要工作是如何創設問題情境,使學生產生問題。有問題的學生往往是對某一個方面經過認真思考的。通過點撥后引導學生思考解決問題,并在思考解決問題的過程中產生新的問題,使學生產生興趣。

(五)傾情投入,師生共感:

學困生的轉化工作是一個教育系統工程,轉化過程是一長期的過程。這過程需要教師投入大量的精力。轉化一名學困生,筆者認為教師在情感的投入方面必須做到如下幾點:

1.取得學困生的信任與支持。

學困生的轉化工作并不僅僅是學業上的指導工作,更是對學生心理上支持、理解、信任工作。我們不得不承認:由于受到社會、學校、家長等的升學壓力的影響,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總是對學業優秀生比較重視,而對學困生則忽視了。長期受到這一意識的影響,學困生與教師之間形成了一條不可逾越的心理鴻溝。學困生的心理相對教師來說是封閉的。這時要轉化這名學困生,首先教師的一切行為必須取得學困生的信任與支持。

2.相信學困生具有可發展的潛力。

筆者認為,"真誠地相信學困生是可以轉化的"這一點是轉化初中物理學困生的工作的基礎。從人的發展與學困生的形成原因等角度分析,這一點是不難理解的。超級秘書網

3.與學困生建立類似于"互惠互利"的"平等關系"。

轉化學困生時,教師不要以高姿態對待學困生,不要以為對學困生學業上的幫扶工作是對學困生的"施舍"。教師要以平等的身份加入學困生的轉化工作中來,使學困生感覺到教師與學困生的關系是一種"互惠互利"的"平等關系":教師可以從學困生身上學到很多知識,同理,學困生也達到了被轉化的目的。

4.教師是學困生學業上的指導者,又是精神上的支持者。

任何一個學困生,其總是回避著自己在學業上的后進,總是以自我封閉的形態出現在教師的面前。其實學困生在班集體中的心理壓力是無形的,也是非常大的。教師在這里的角色并不僅僅是對學困生進行學業上的指導工作,更重要的是給學困生以精神上的支持,使學困生走出"自卑、自閉"的心理。

總之,初中物理學困生的轉化工作是一艱巨而富有挑戰意義的工作,它需要更多的教師以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這項工作來。筆者相信,一名好教師不但能使優秀生更加優秀,同樣能使后進生不再后進了。

參與文獻:

[1]劉曉明傅貴芳編著中學生學業不良的評價與干預長春:東北師范大學出版社1999年10月21頁

篇5

[關鍵詞]檔案;著作權;保護

[作者簡介]員寧敏,廣西大學校長辦公室副研究館員,廣西南寧530004

[中圖分類號]G64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8)04-0137-03

研究生學位論文是指申請研究生學位的學生(碩士、博士),為獲得不同級別學位資格,在導師的指導下,運用所學理論,結合科研實踐活動,經過大量的創造性思維勞動撰寫的學術研究論文。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是指在學位申請活動中所形成的檔案材料,包括學位申請書、答辯通過的學位論文以及論文開題、評審、答辯等材料。研究生學位論文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情報價值和實際應用價值,對這一資源進行開發利用有著重要的意義。但是在開發利用過程中,也面臨著如何使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得到有效的利用,為我國高等教育事業和科學研究服務,同時又確保其著作權不受到侵犯的問題。探索研究生學位論文歸檔管理的有效途徑,已成為檔案管理工作面臨的新課題。

一、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著作權內容

著作權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依法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專有權利。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一經形成,便包含了作者的人身權與財產權。

(一)研究生學位論文著作人身權。研究生學位論文著作人身權是與作者人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權利。具體有以下幾種:(1)發表權。即研究生學位論文作者或著作權人對尚未公開的檔案有權決定是否將其公之于眾的權利。(2)署名權。即研究生學位論文作者在學位論文檔案上署名的權利。署名權具有永久性,作者終生享有,不因作者生命的終結而取消,不因著作財產權的轉讓和繼承而發生變化。(3)完整權。即任何人不得違反研究生學位論文作者的意愿,對檔案內容進行歪曲、篡改、斷章取義等實質性的變更。

(二)研究生學位論文著作財產權。研究生學位論文著作財產權分為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具體包括:以復制、發行、出租、展覽、表演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二、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的著作權歸屬

確定著作權人,即誰依法享有著作權,是保護著作權的重要前提。《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著作權人是指創作作品的作者和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研究生學位論文的完成是一個較為復雜的過程,其著作權人也因此而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研究生學位論文的著作權完全歸論文作者享有。《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如果從論文的開題、構思、寫作、修改到最后定稿,主要由學生本人完成,其論文的來源既不是導師的科研項目,也不是學校安排的科研任務,并且論文內容的獲得沒有主要利用學校的物質條件,指導教師雖然也給予指導、修改,但沒有參加直接創作,這種情況下學生是《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人。

(二)研究生學位論文的作者僅享有部分著作權(如論文的署名權),其他著作權歸學校所有。《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造的作品是職務作品。其第二款規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為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研究生參加由學校主持,指導教師承擔的各類科研項目,許多科研成果便成為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在這種情況下,從論文的選題到創作思路及最后定稿均由指導教師完成,凝聚著導師大量心血,不僅是由所在高校主持并承擔全部責任和風險,而且還完全利用學校的各種物質條件、技術條件完成,利用了學校的資源(實驗設備、圖書資料等),研究生學位論文只是實現對該項目研究過程和智力活動的真實記錄,是反映科研項目成果的載體。教育部《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由高等學校主持、代表高等學校意志創作、并由高等學校承擔責任的作品為高等學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權由高等學校享有。在這種情況下學生不具備著作權人的條件,不能成為權利主體,法定著作權人是該生所在的高等學校。

(三)在職申請學位人員只享有研究生學位論文的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所在單位享有。《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在高等學校學習、進修或者開展合作項目研究的學生、研究人員,在校期間參與導師承擔的本校研究課題或者承擔學校安排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及其他技術成果。除另有協議外,應當歸高等學校享有或持有。一般情況下,這類人在攻讀學位其間開展的研究往往與實際工作相聯系,在履行工作職責的同時,利用工作單位所提供的物質條件完成研究工作,其研究當屬于職務作品。

三、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的合法使用

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的利用從法律角度審視可分為合法使用與非法使用。檔案的合法利用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學位論文檔案管理部門在開發利用工作中,為了避免可能發生的侵權行為,必須準確理解著作權合法使用的范圍、界限、條件等,在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合法使用研究生學位論文。

(一)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的開發利用情況。我國《著作權法》對一般作品的作者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實行永久保護,而對作者發表權與復制權、獲酬權等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已經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除人身權永遠屬于作者外,可不經作者授權,不付報酬地查閱、復制或在網絡上傳播等自由利用。

(二)著作權保護期內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的開發利用情況。這里就有一個合理使用的問題。所謂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他人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或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基于正當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權作品的合法行為。合理使用規定了三個必備條件:第一,僅適用于已發表的作品,未發表的作品不屬于合理使用范圍。第二,合理使用的目的僅限于個人學習、研究、欣賞或為教學、科研、公共文化利益等12種利用情況。第三,合理使用的“量”必須有嚴格限制,只能“少量”或“適當”,否則視為侵權行為。

(三)無論著作權保護期是否超期。合理使用的方式必須合法。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權等其他權利,并且必須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

稱。已存檔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有相當部分是未發表作品,按《著作權法》的規定不屬于合理使用的范圍。筆者認為,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從未發表作品不具有公示性的方面考慮,但是制訂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于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對著作權行使的限制,界定是否合理使用的關鍵在于使用作品的目的,高校作為非贏利目的使用者,應充分享受著作權這一立法實質,應將這一寶貴的資源納入合理使用范圍。

三、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及法律責任

所謂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是指既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認可,擅自對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行使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使權利人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違法行為。研究生學位論文檔案利用過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導致侵犯著作權人權益的法律事實的發生。

學位論文檔案管理部門在利用活動中容易發生的侵權行為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以各種方式(包括網絡傳播)公布學位論文檔案,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公布權;改變作者的署名方式,對作品內容進行歪曲、修改,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署名權;以合理使用為名,利用保管作品檔案的便利條件大量復制學位論文檔案并贏利,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復制權;擅自對學位論文檔案進行編輯、出版、發行,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出版、發行權。在贏利模式下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未支付其著作權人報酬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學位論文,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財產權。

用戶在利用學位論文檔案中容易發生的侵權行為有:以合理使用為名,剽竊、抄襲他人學位論文檔案;以合理使用為名,蓄意歪曲、篡改、下載他人作品的名稱、內容等;擅自將未公布的學位論文檔案公布;超出合理使用權限等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第五章對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及法律責任都做了明確的規定。根據侵權的嚴重程度,對作品檔案的侵權分為一般侵權和以贏利為目的侵權兩種。侵權行為不嚴重的,侵權人應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侵權行為較嚴重的或以贏利為目的的侵權行為,除承擔上述民事責任外,可給予沒收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6

關鍵詞 畢業論文模式 獨立學院 法學專業 案例型

中圖分類號:G424 文獻標識碼:A

1 傳統模式運行現狀分析:“法學院”內畢業論文存廢之爭

進入21世紀以來,有關“本科畢業論文存廢之爭”一直受到媒體與學界關注,成為中國高等教育的熱點話題。而《光明日報》在2012年5月7日、8日和18日分別刊載《取消本科畢業論文答辯可不可行》、《本科畢業論文存亡不應一刀切》、《畢業論文應加強而非取消》三篇文章,則直接讓這一場“存廢之爭”白熱化。相比其他人文社科專業,法學教育天然具有學術研究性和職業技能性雙重性特點,則直接導致各大高校法學院將這場“存廢之爭”延伸到實踐。

支持者認為,“本科畢業論文的問題不是應不應該取消,而是應該如何加強,對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的地方高校,同樣不例外”。①但大部分認為畢業論文制度應該堅持,但應該改良,是“對學生如何運用知識解決問題的綜合訓練,它能有效地培養學生的文獻檢索與運用、邏輯思維、動手、寫作能力”。②大部分高校法學院實踐中也持這種態度。取消者認為,“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不在于邏輯”,應用型人才目標定位下高校法學教育應該重視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視科研創新為生命的畢業論文與法律實踐性和應用型培養目標相悖。悖論下畢業論文已是“人神共怒”,“與其目前這種尷尬局面,不如放棄”。③2008年底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宣布取消畢業論文,以案例分析取代畢業論文。折衷者認為,應該對待畢業論文應改變原來“二元對立”的思維模式,改革傳統畢業論文模式,適應法學教育對科研創新能力和職業應用能力的雙重要求。代表性模式是武漢東湖學院法學院實施的“雙軌制”。

正如有學者言,孤立地爭論畢業論文的“存”抑或“廢”本身沒有任何意義。畢業論文只是高校人才培養目標實現的一環,任何脫離高校人才培養目標定位的爭論都是空談。換句話說,如果畢業論文有利于高校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則應該堅持加強;反之,則應該改革甚至取消。高校教育大眾化趨勢下,我國高等教育人才培養目標逐漸分化。獨立學院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目標,其法學教育定位為培養法律實務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相比研究性法律人才,應更重視學生法律實務操作能力的培養。至于傳統畢業論文模式是否可以適應獨立學院法學教育的需要,筆者以為將模式放到獨立學院培養目標下重新評析至關重要。

2 模式創新的必要:傳統畢業論文模式評析

2.1 與培養目標不合

獨立學院作為我國高等本科辦學的新生力量,更多是依母體高校優質教育資源托建而成。然相比母體的法學院系“研究型”或“高端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卻存在本質的差異,更多應定位為“普通應用型”或“高端輔助類”法律人才,具體包括基層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律師助理、司法執行人員以及在公司企業等其他機構從事法律業務的人員等。顯然應用型培養目標下,各獨立學院法學院專業應該強調的是對學生法律實務能力的培養,即運用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而非照搬母體院校模式強調學術創新能力。故視學術創新為生命的傳統畢業論文模式與獨立學院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不合。也正如有學者言:對本科生畢業論文的要求,說到底是對大學培養不同人才的要求,需要區別對待。不同的大學定位,不同的人才培養目標,對畢業論文的要求也應有所不同。④

2.2 與重實踐理念不合

畢業論文屬于學術論文范疇,學術論文“不是寫出來的,是做科研做出來的,不進行科學研究寫出的文章不是學術論文”。⑤科研能力的培養是不能一蹴而就,“不是畢業論文寫作一門課程能解決的,不是指導老師一個人能解決的”,⑥而是需要大量的“前伸性”工作,即把撰寫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科研能力培養拓展并延伸到整個法學教育培養過程,在日常教學工作的各個環節都應重視對學生科研理論創新能力的培養。顯然這種能力培養理念,是與傳統“研究型”大學“重理論”教學理念相一致的。而隨著“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的確立,獨立學院教學理念由傳統“輕實踐”轉變為“重實踐”已成趨勢與必然。當下獨立學院法學教育改革,課程設置、教學方法、師資隊伍建設等都重在圍繞“實踐性”展開,突出法學實踐教學的質量決定了法學本科教育的質量。總之加強獨立學院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已經成為重中之重,顯然不是畢業論文所強調的科研創新能力。

2.3 與學生智力不合

獨立學院生源特點是獨立學院“獨”特性之一,與普通高校招收的“一本”、“二本”學生相比,他們在基礎知識、知識結構、綜合素質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但傳統畢業論文模式的目標定位上顯然還是按照“一本”、“二本”的生源特點進行要求與設定,以此來指導獨立學院學生的畢業論文工作,勢必會挫傷學生的自信心,打擊學生對畢業論文寫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只能感到力不從心。正如有學者言,“幾乎所有高校都要求畢業論文具有創新性。其實“創新”別說對大學生,對我們大學生的老師一生也未必能完成幾個。我們可以鼓勵創新,但不能把社會對高等教育中拔尖人才的期冀當成大學本科生的基本目標。”⑦筆者以為,忽略生源特點地強調畢業論文創新,強調“教育公平”是不切實際的,畢竟不可能讓所有大學生都寫出有創新、有學術價值的畢業論文。

綜上所述,傳統畢業論文模式難以適合獨立學院法學教育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的需求,必須對其進行比較徹底的改革和創新。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下,構建一套更強調應用型和實踐性的畢業論文模式,顯得尤為重要。

3 模式創新的途徑:案例型畢業設計模式構建

案例型畢業設計模式,將學生畢業設計與法學專業學生在司法機關、律所的畢業實習結合起來,圍繞實習過程中接觸的經典案例,采用案例選擇、文書設計、模擬審判、案例分析“四步走”模式。相比傳統畢業論模式,實踐性是案例型畢業設計模式的靈魂。一方面,強調整個設計以具體案例為中心,要求學生從原告、被告、法官等多種角色的視野去閱讀案例,并運用所學理論去分析和解決案例中發現的問題,目的性強,有效地避免脫離實際的傾向,真正起到強化學生實踐能力培養的目的。另一方面,強調把設計與畢業實習結合,突破往常“閉門造車”,要求學生在法院(或檢察院、律所)實習時去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不僅提高了畢業實習質量,也加強了“法律人”素質的培養。

3.1 案例選擇

案例型畢業設計模式強調對學生法律實務能力的考核。按照這一模式,不僅對學生實務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給教師的指導也提出了更大的挑戰。案例選擇是整個模式的基礎,所選案例的實踐與理論價值將直接決定整個畢業論文設計的質量。相比法學教學中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中案例選擇注重專業性、典型性、現實性,以達到緊扣專業課程教學具體內容,解決教學中的重點難點,提高學生課堂學習氛圍的目的,案例型畢業設計模式下的案例選擇考慮綜合性、疑難性、不確定性三個因素,這樣才有助于對獨立學院法學專業學生法律實務應用能力的綜合考核。

其一,綜合性。畢業(論文)設計是對法學專業學生四年法學知識與技能學習的整體考核。我國著名法學教育家孫曉樓先生認為,法律人才需具備三個要件:一是法律的學問;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會的常識。所選擇的案例涉及的知識應該有一定的跨越度,可以學科之間有跨越,也可以部門法之間跨越。其二,疑難性。過分簡單的案例讓學生覺得容易,無法激起學生畢業設計的興趣,也容易導致整個設計模式“走過場”;但是太難,又容易導致學生無所適從,整個模式停滯不前。所以指導老師在指導學生選擇案例的時候,應該把握好“度”,合適的案例應該是能讓學生經過認真思考和分析后,運用所學的法學專業知識解決案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其三,不確定性。案例的選擇必須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不要強調一律得出一個正確的結論,正如一位美國法官所說“我們能夠做出最終判決并非因為我們判決正確,相反,我們之所以判決正確,是因為我們有終審權”。案例的不確定性能為學生多重視角、多角度分析案例埋下伏筆,便于最大限度激活學生的思維并進行考核。

3.2 文書設計

法律文書被稱作“看得見的正義”,以其為載體所體現的司法直接體現法律的權威。在當代,法律文書作為一種重要的精密的司法技術,日益凸顯其重要性。⑧故對這一技術能力的掌握,將直接體現獨立學院法學專業法律應用型人才培養的質量。獨立學院對法學專業學生文書設計能力考核時,筆者以為應該強調文書設計的完整性和規范性。

其一,完整性。案例型畢業設計模式文書設計階段要求學生對整個案例所涉及的訴訟文書進行設計,因此對學生設計文書進行考核的第一個要素就應該是其所設計文書是否完整。而一個案例所設計的文書是否完整,又直接取決于案例的性質與案情需要。指導老師在指導時應該把握好,也為指導老師對法律實務能力的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二,規范性。文書設計的規范性,一方面體現在格式規范性,不同種類的法律文書有不同的格式要求,此點較易把握;另一方面體現在文書語言規范性,此點更難把握,對學生法律應用能力和綜合素質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體而言,文書用詞規范性應從以下四個方面考核:表意準確、質樸莊重、嚴謹意賅、邏輯嚴謹。⑨

3.3 模擬審判

通過模擬法庭進行模擬審判一直高校法學專業提高學生法律實務應用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學實踐性課程教學的重要一環節。模擬法庭被定性為高校培養“法律人”的“職業訓練場”,從“法學院到法院的橋料”。但是相比模擬法庭,除了在角色分配、開庭程序等相同外,畢業設計模式下模擬審判有兩個重要的不同點上:其一,案例的二次選擇性。畢業設計模式要求每個學生都要根據自己實習的單位進行案例選擇、文書設計,但對模擬審判案例進行選擇時,要求指導老師在學生提供的案例進行二次選擇,依據指導的人數在本組指導學生提供案例中選出一兩個更典型、更能對學生法律審判實務能力考核的案例進行角色分配和審判。其二,審判的“實戰性”。相比傳統模擬法庭教學,更多是圍繞教學需要(尤其是訴訟法教學),重視附著在“法庭審理”的“程序性”上面的“表演性”,設計模式下的模擬審判,不僅要求學生熟練掌握整個庭審程序,還更強調對學生法律審判實務應用、應變能力的考核,故應該重視過程的“實戰性”或“對抗性”,而畢業設計案例選擇環節要求案例的不確定性,也為“實戰”預留了空間。

3.4 案例分析

模擬審判的結束并非意味整個畢業設計的結束,還要求學生根據選擇或參與的案例選擇角度進行分析總結,一方面考核學生發現、解決問題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學生更深入地學習、研究法律知識,提升法律實踐技能,具備現代法律人素質。而根據選取的角度不同,案例分析可以包括評述型、分析型。

其一,評述型。這種類型要求學生從案例選擇到模擬審判的整個過程自行評述總結,如案例的選擇是否具有綜合性、不確定性、疑難性,文書的寫作是否規范、案例審判時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辯論是否有理有據、運用法律是否得當等等。肯定成果,指出不足,啟發以后更深入地學習,也進一步提升了學生法律實踐技能。其二,分析型。學生在圍繞案例進行畢業設計時對其中的某一個問題感興趣,然后把問題挖掘出來,結合專業深度討論,提出觀點。這一類型不僅注重對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的考核,還強調觀點創新,要求學生有創新思維。分析型一方面適應了對獨立學院法學專業學生能力“多元化”的需要,部分學生經過四年法學知識學習后具備一定理論創新能力,甚至考上了研究生,即將跨入“研究型”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分析型案例分析為這部分學生畢業考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對傳統畢業論文模式進行改革,追求“一元化”、“一刀切”帶來的弊端。

高等教育大眾化背景下,高等教育出現多層次性、多類型性、專業差異性,因此,對畢業論文的要求和形式,也應“因校制宜”、“因業制宜”。獨立學院 “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的定位,決定了其畢業論文模式考核指標的“應用型”。法學專業案例型畢業設計模式的提出和構建,為獨立學院畢業論文模式的改革與創新做出了建議性的嘗試。

基金項目:江西省教育廳2011年高等學校“高校獨立學院畢業論文模式的改革”教學改革研究項目(JXJG-11-86-11)

注釋

① 鞏建閩.畢業論文應加強而非取消[N].光明日報,2012-05-15:002.

②③江勝清.論“本科畢業論文存廢之爭”對當前地方高校本科畢業論文的影響[J].宿州學院學報,2012.27(4):93-96.

④ 郭立場.本科畢業論文存亡不應一刀切[N].光明日報,2012-05-08:002.

⑤ 楊曉旗.論創新型國家發展戰略下大學生科研能力的培養——關于當下本科畢業論文現狀的反思[J].中國科教創新導刊,2009(8):6-7.

⑥ 汪濤.本科畢業論文質量提升的路徑分析——以襄樊學院法學專業為例[J].襄樊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2.11(1):118-121.

⑦ 吳凡.法學專業本科生畢業論文改革問題探討[J].黑龍江高教研究,2010.192(4):144-146.

篇7

關鍵詞:雙導師制;法律碩士;培養

一、雙導師制的提出與意義

所謂“雙導師制”,顧名思義,就是為一名法律碩士研究生配備校內和校外兩類導師,以校內導師為主,以校外導師為輔,共同開展并完成對研究生的教學與培養工作的一種導師制度。作為培養應用型專業學位研究生的一種特殊方式,實行雙導師制的根本宗旨是解決法律碩士培養目標與培養單位師資力量不相適應的矛盾,讓校外導師參與到實踐項目、實踐課程教學、論文寫作等環節,加強對法律碩士的實踐指導工作。究其實質,雙導師制倡導校內理論與校外實踐的結合,強調教學與培養中的應用實踐成分,提高學生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能力,彌補校內導師純理論教學與培養的不足。因此,雙導師制中的“雙”確切地講是指理論與實踐、校內與校外的“雙向”或“兩部分”或“兩類”,并不是僅限定為“兩名”,條件許可且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的情況下,培養單位完全可以為一名研究生配備兩名以上的校內導師和兩名以上的校外導師。

環顧世界各國,研究生教育基本不外乎是以研究為方向的學術型研究生和以實踐為方向的應用型研究生之分,兩者各有所長,各依其重。法科教育本質上是一種注重實務操作的專業教育,但中國傳統的法科教育卻過分偏重于理論學習,忽視了實踐能力的培養。為重歸法科教育之本質,法科教育正悄然由過去以法學理論教育為主轉向法學理論與法律技能技巧并重的綜合型實務教育;法學教育的理念也正逐步實現從傳統法學教育遵循的“法條-法理-法哲學”的教學程序向“法條-法理-法實踐”的程序轉變。基于此,國家在逐漸減少學術型法學研究生招生名額的同時,適當增加包括法學和非法學專業在內的應用型法律碩士研究生的招生名額,這種政策性轉變是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實事求是的態度的體現。從理論與實踐的關系講,理論來源于實踐,反過來還要指導實踐,失去實踐的理論將是虛無的、沒有價值的理論。在研究與問題的關系上論,研究的目的是為了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離開了問題,研究將會迷失方向。法律碩士的培養更是如此。然而,目標與現實之間的矛盾凸顯,法律碩士培養單位的師資絕大多數是從校門到校門,從本科到碩士再到博士,缺乏實踐經驗,難以或根本不能對法律碩士研究生開展應用型的指導,培養的學生雖能畢業但難以被社會承認和接受。所以,雙導師制正是在這種土壤和氣候條件下產生的,對于國家、培養單位、學生和老師,意義重大,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一是有助于實現國家制定的法律碩士培養目標。中國目前的法律碩士分為兩類,一類是入學前為非法學專業的法律碩士,簡稱非法本法碩或法律碩士(非法學),另一類是入學前為法學專業的法律碩士,簡稱法本法碩或法律碩士(法學)。在目標定位上兩者是基本相同的。但法律碩士(非法學)培養的是復合型人才。復合又分為兩個方面:一是跨學科的專業復合,即法律學科與其他學科的簡單形態的專業復合。法律碩士(非法學)在入學之前已經完成一個或一個以上其他學科一定程度的學習或已經取得非法學學位。經過法律碩士階段的學習后,學生還要掌握法學一級學科的相關知識。因此,這種學科的復合是法律碩士(非法學)將法學學科知識與一個或一個以上其他學科知識的融合。二是思維方式和技能的復雜形態的能力復合。法律碩士(非法學)既要擁有法律職業人的典型思維方式和基本技能,又要擁有一類或一類以上其他職業人群所具有的基本思維方式和技能,而且,還要能將這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思維方式和技能有機地結合起來從事法律實踐活動。此外,其在強調堅實、系統的法學基礎理論素養的同時,著重于寬廣的法律實務能力和應用能力的培養,要求學位獲得者具備作為一個法律工作者所需要的綜合知識、實際工作能力,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是一個實務性的學位、實用性的學位。應用型、實務型法律人才的培養要求,決定了國家和培養單位在制訂培養方案時,必須加大對法律碩士職業語言、職業思維、職業知識、職業方法、職業信仰、職業倫理等方面的訓練,要更加重視法律實務課程在培養方案中的分量,配備有實務經驗的老師開展教學與培養。沒有校外實務部門導師的參與,僅憑滿腹經綸的研究型導師閉門造車,難以培養出合格的實務型法律人才,即使能培養,也可能不符合成本與效益之經濟原則。

二是有助于彌補法律碩士培養單位師資力量之不足。什么樣的師資才能滿足法律碩士培養目標的需要呢?有法學博士學位?是教授?事實上,學歷、學位和職稱重在反映教師的受教育程度和教學科研水平或經歷,并不一定代表具有博士學位或教授職稱的教師就能勝任法律碩士的教學,就能培養出高層次的應用型法律人才。比較理想的教師是既通曉學理,又熟諳實務的法律人,但只是鳳毛麟角。因為在法律碩士培養單位支撐教學的教師大多是從校門到校門,一畢業就開始教學生涯,雖熟悉圖書館,嫻于查閱文獻資料,擅長寫理論文章,但缺乏法律實務經驗甚至必要的社會歷練。雖能應付講授法學原理之任,卻難以擔當訓練學生法律實務能力之責。有的教師雖從事一些兼職法律顧問或律師工作,但因兼職之局限,其專業化執業水平也較難適應培養高級實務人才的需要。更有甚者,有的培養單位對法律談判技巧、法律文書寫作、法律職業倫理等實踐性較強的課程,干脆不開或隨便應付。因此,建立雙導師制,吸納法律實務部門的法官、檢察官、企業法律顧問、律師等具有豐富法律實踐經驗的人士與大學專職教師共同承擔法律碩士的教學和培養,既可以彌補培養單位師資力量的不足和結構性缺陷,又可以讓每個學生同時獲得校內理論和校外實務導師的雙重指導;不僅可以克服學理和實務脫離的難題,還能充分利用實務部門的資源優勢,借鑒實務導師的寶貴經驗,拓寬培養單位與法律實務部門的聯系,增加法律碩士的就業渠道。

二、雙導師制的實踐與問題

目前培養單位采取的導師模式主要有三種:第一種,單一導師制,即每一個學生都有一名固定的導師。在法律碩士試點初期,多數培養單位在前兩個學年不為學生分配導師,直到第三學年的上半學期開始或第二學年下半學期結束時才按照撰寫論文的方向分配論文指導教師。由于配備導師太晚,學生在前兩學年像“沒娘孩兒”一樣沒有歸屬感,容易渙散,導師像“后娘”僅在第三學年才接手對學生的指導工作,難以結合學生的專長和興趣進行應有的及時跟蹤指導,學生與導師之間的配合往往缺乏默契。近年來,為克服上述缺點,不少培養單位都把配備導師的時間前移,有的提前到第二學年的上半學期開始,有的甚至提前到學生一入學就為其配備導師。第二種,導師組集體指導制,即培養單位按二級學科或專業方向進行導師分組

和學生分組,學生沒有固定的導師,導師也沒有固定的學生。在這種模式下,因為導師組里的導師往往沒有明確的責任和義務,且許多導師還有法學碩士或法學博士要指導,再加上其他繁重的教學和科研任務,實踐中容易導致導師組的培養方式流于形式,結果是“人人皆有導師,人人皆無導師”,“人人皆是導師,人人皆不是導師”。第三種,雙導師制,即由校內專職指導教師和校外兼職指導教師對同一名學生共同指導培養。在配備導師的時間上,有早有晚;在配備方式上,有培養單位單方面指定的,也有以導師與學生雙向選擇為原則,由培養單位最后協調為學生確定導師的。其最顯著的特點是,為學生配備有校內校外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雙料導師。校內導師是具有教師資格的專業教師,校外導師則是從事法律實務、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法律專家。在教學和培養過程中,各位導師各司其職,協同指導。校內導師側重在課堂內的理論教學和論文指導,校外導師側重學生在課堂內和課堂外的實踐教學和應用能力培養,關注學生職業道德、實踐能力、協調溝通和專業技能等方面的訓練。

事實上,在2009年3月教育部下發文件之前,有些培養單位就已經實行了雙導師制。有的實行“全員全程雙導師制”,由培養單位統一聘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部門、國家行政機關、企業、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仲裁機構等資深法律實務專家作為校外導師,在入學之初就為學生配備一名校內專家、一名校外專家作為導師,導師采取雙向選擇的方式確定;有的實行“全員半程雙導師制”,校外導師僅在實踐階段或論文指導階段參與指導培養;有的規定校外導師僅參與指導,一般不承擔課堂教學;有的規定校外導師不僅要指導學生的應用實踐、論文寫作、就業規劃等,還要承擔實務課教學。

毋庸諱言,雙導師制在法律碩士培養中還處在探索階段,在實施過程中暴露一些問題在所難免。主要表現在:一是主管層面缺乏關于雙導師制的制度規范。雖然國家主管部門在相關文件中提出要實行雙導師制,但并沒有制訂具體的可操作的規范,例如,雙導師制是對培養單位的必備要件還是提倡性要求?校外導師必須具備哪些條件?如何對校外導師支付報酬?校外導師指導學生的基本要求和規程是什么?等等。這些制度規范的缺失導致了實踐中較大的隨意性。二是校外導師資源渠道不暢,于法無據。校外導師資源主要集中在法官、檢察官、律師、企業法律顧問等職業中,但《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都沒有對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參與高校法學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做出相應的規定。所以,在實施過程中,當這些符合條件的實務人士被邀請擔任校外導師時,尤其是法官、檢察官和國有企業的法律顧問,有不愿意擔任的,有個人愿意擔任但單位不同意的,也有一個人擔任多個培養單位的校外導師徒有虛名、疲于應付的。三是培養單位對雙導師制沒有給予應有的高度重視。有的培養單位根本就沒有關于雙導師制的考慮,有的形式上有規定但缺乏實際行動,有的關于校外導師資格、校外與校內導師職責、學生與校外導師關系、校外導師的獎懲等混亂模糊,也有比較好的培養單位制訂了雙導師制的相關規定,但囿于傳統的觀念,只想讓校外的“牛”到學校“拉犁”,不想讓這些牛“吃草”,甚至連一個與校外導師相稱的“校外導師”、“校外講師”、“兼職教授”、“兼職副教授”等榮譽稱號也不想給,從而挫傷了一些校外導師的積極性。除上述三種主要表現外,個別校外導師自身素質和修養不高,定位不準,責權利不清,工作繁忙,精力不濟,缺乏經驗,與校內導師配合不好;個別學生不會正確處理與校外導師的關系,缺乏積極主動性等,都是雙導師實踐中常見的問題,都直接影響著雙導師制作用的發揮。

三、雙導師制的完善與推廣

雖然雙導師制實踐中存在問題,但瑕不掩瑜,推廣雙導師制不僅有利于法律碩士的教學和培養,也可為工商管理碩士、教育碩士等其他專業學位的教學和培養所借鑒,因此,應當著力做好以下工作:

1 推動立法,調動法律職業共同體聯合育人的積極性

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作為法律碩士教學與培養的職能機構,首先,應積極參與《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律師法》等與法律人共同體密切相關的法律的制訂和修改,呼吁將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實務人士參與法律碩士培養作為義務性規范或倡導性規范,寫入相關法律法規,并作為考評和獎勵的一項指標。其次,應該積極協調法官協會、檢察官協會、律師協會等法律職業協會形成一種聯合培養法律碩士的有效機制,為法律人職業共同體積蓄力量。再次,要把有關文件中關于“雙導師制”的規定明確為強制性規定,各培養單位必須做到至少為一名法律碩士配備一名兼職校外導師,凡達不到要求的,應相應減少下年法律碩士招生人數。為使雙導師制在法律碩士教學與培養中真正發揮作用,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總結經驗,制訂出一套具有操作性的雙導師指導規范或細則,供各培養單位遵照使用或參考執行。

2 嚴格選拔,提高校外導師的質量和水平

選拔校外導師主要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其一,校外導師具備的條件。一般講,法律碩士的校外導師應當是在法律實務部門工作一定年限,具有豐富法律實務經驗,在某一法律領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和理論素養的法律專家。不宜一味地盯著法律專家的頭銜、職務等,因為有些專家由于頭銜多、職位高等,自身事務繁忙,很難有時間和精力對法律碩士進行實際的指導,會讓學生有“盛名之下,其實難副”的感覺;雖然美國著名法學家博登海默說:“如果一個人只是個法律工匠,只知道審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實在的專門規則,那么他的確不能成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但培養單位也絕對不宜要求校外導師一定要出版專著、編寫教材、主持科研項目、發表文章,因為校外導師畢竟不是也不必都是理論專家;更不能把選擇校外導師作為利益交換,要求校外導師尤其是律師必須向培養單位提供一定的捐助。一旦作為利益交換,校外導師就可能被濫任,法律職業道德就有可能被玷污。其二,校外導師認定的程序。科學合理的程序有助于保證校外導師的質量。一般應按如下順序進行選拔認定:(1)培養單位制訂并在相關媒介上公布校外導師任職管理規定;(2)校外法律實務人士向培養單位提出書面申請;(3)培養單位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審查確定合格人選;(4)培養單位與校外導師簽訂聘用正式協議;(5)學生與校外導師進行雙向選擇。有些培養單位的校外導師由各教研中心或教研室甚至教師個人自行聘請,程序混亂,缺乏嚴肅性,聘請的校外導師水平參差不齊,不僅不利于學生的培養,而且給培養單位造成不少管理上的麻煩。

3 提高待遇,物質與精神鼓勵并重

法律碩士培養單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主要經費由國家撥款,對在職教師是按事業單位的相關法規政策進行管理,定編定崗定責定待遇。校外導師一

般都是兼職,不納入培養單位的人事管理體系,無法享受導師的相應待遇。有的校外導師連正常的交通、用餐等補助都享受不了,有的甚至還要自己貼錢,從而挫傷了部分校外導師的積極性。校外導師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協助培養單位開展法律碩士研究生的教學與培養,必然會付出時間和精力,應該按照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適當按勞取酬,或由培養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貼。除此之外,許多校外導師可能更看重名分給自己帶來的社會認可,培養單位應當理解他們的訴求,給他們適當的名分,如“法律碩士校外導師”、“法律碩士校外講師”、“法律碩士校外副教授”、“法律碩士校外教授”等,讓校外導師出師有名,千萬不能只向校外導師索取,不給他們任何待遇。同時,還要注意建立對校外導師的考評機制,做到賞罰分明,優勝劣汰,防止個別校外導師“掛羊頭賣狗肉”,沽名釣譽。

4 人盡其才,拓展校外導師指導環節

專業實踐是重要的教學環節,充分的、高質量的專業實踐是專業學位教育質量的重要保證。專業學位研究生在學期間,必須保證不少于半年的實踐教學。要推進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與用人單位實際需求的緊密聯系,積極探索人才培養的供需互動機制。因此,校外導師應發揮優勢,側重實踐,具體講,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結合法律碩士研究生的培養特點,參與制定法律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中的實踐部分設計,對研究生實踐實行全程管理、服務和質量評價,確保實踐教學質量;(2)承擔法律實務課程的教學,參加到法律實踐課程的教學活動中,尤其是法律文書寫作、案例分析、法律談判技巧、模擬法庭訓練等實務課程。讓學生從中獲取實務理論并鍛煉實務技能,把各種知識融合到職業語言、職業思維、職業方法、職業信仰、職業倫理的綜合素養之中,培養法律職業共同體所需的素質;(3)定期對被指導學生進行面對面的實踐指導和檢查(每學期不少于兩次),并適時接受和回復被指導學生的電話、電郵、短信等,也可以通過實踐專題講座、共同討論等形式進行。較好的做法是,校外導師能夠接納其指導的學生到自己工作的單位開展法律實踐活動;(4)指導和檢查被指導學生在科學研究和學位論文寫作中遇到的實踐性問題,從法律實踐的角度對論文的構思、成文和修改等方面提出指導意見,引導學生理論聯系實踐;(5)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積極參加被指導學生的學位論文答辯;(6)協助校內導師做好對被指導學生實踐能力的畢業鑒定工作,對畢業生的業務能力做出評價;(7)充分利用自己的社會資源,協助培養單位做好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推薦工作。

當然,校內外導師之間的默契配合,雙導師制發揮作用的重要條件,不可偏頗。校內導師應積極負責與校外導師的日常工作聯系,幫助校外導師協調共同培養的相關事宜。

5 以學生為中心,合理分配校外與校內導師

就目前各培養單位反映的情況看,雙導師制受到了法律碩士研究生的普遍歡迎,而且大多數培養單位都采取雙向選擇的方式確定導師。但是,在雙向選擇的過程中,在學生選擇導師階段,往往因為導師數量、專業、職稱、社會地位等因素的影響,出現學生選導師相對集中在少數甚至是某幾位校外或校內導師的現象;在導師選學生階段,因每位導師所帶學生的名額限制,最后會讓大部分學生失望,而被動接受培養單位為其分配的其他導師。因此,建議對具有豐富實踐經驗且受學生歡迎的應用型專業的導師,應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盡可能地讓其有最多的法律碩士研究生名額,可不為其配備或少配備校外導師,但可以為其配備校內沒有實踐經驗的年輕老師做助手;對實踐經驗較少或沒有實踐經驗的應用型專業的導師,或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純理論專業導師,按第二級別分配學生名額,可根據情況有選擇性地為其配備校外導師;對于既沒有實踐經驗又屬純理論專業的導師,原則上可以不分配指導法律碩士研究生名額,如果分配名額,則一定要為其配備校外導師。此外,為確保導師有足夠的時間與精力對學生進行指導,無論校內還是校外導師,每位導師每級指導的法律碩士研究生應控制不超過5人。

參考文獻:

[1]付子堂,建立以能力培養為核心的法律實務教育體系[N],光明日報,2007-12-25

篇8

[論文摘 要] 法學教育模式的改革是法學教育中非常重要的問題,項目式教育注重培養學生自主思考、解決問題的能力,有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拓展視野等優勢。本文通過《勞動法學和社會保障法學》教學過程中的應用實例介紹,分析了這一教學模式在法學本科教學過程中的應用和推廣,力圖實現教學改革的創新,探尋培養創新人才的路徑。

本文為西北政法大學2010年教學改革研究項目“基于創新人才培養的《勞動法學與社會保障法學》專業課教學模式改革研究與實踐”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法學教育模式的改革是法學教育中非常重要的問題,它直接關系到法學教育的效果。筆者在《勞動法學與社會保障法學》課程教授過程中深感教改之關鍵在于擯除傳統教學模式忽視學生個體需要和自我發展的弊端,尋求培養學生自主創新能力的途徑,從根本上促進學生的發展。項目式教育作為一種教學改革模式,其注重培養學生自主思考、解決問題的能力,值得在本科教學過程中應用以及推廣。

項目式教育概述

1.項目式教育概念及應用說明

所謂項目式教育,本文特指在本科生的教學過程中以科研項目為基礎,由作為項目負責人的教師有條件的吸納本科生參與課題研究工作,或以項目為教學補充或以項目為教學延展,在課程教授與項目研究的過程中啟發和促進學生思考,提高學生分析研究能力的一種教學模式。

筆者在高校一直從事《勞動法學和社會保障法學》的教授與研究工作,該門課程在我校屬專業核心課和專業必修課,2010年被評為國家級精品課程。作為法學本科生而言,了解和掌握本學科非常重要:不僅可以幫助其構筑完整的法學理論體系,而且有利于學生的繼續學習和發展,加之本學科實用性非常強,因此日益受到學生的歡迎與關注。隨著對勞動法學研究的升溫,也給本課程的教授提出了新的挑戰。而傳統教學模式存在許多突出問題,難以全面滿足學生的學習要求:第一,忽視學生自我需求及學習興趣,難以調動學生積極主動性;第二,教學模式單一,難以實現創新人才的培養目標;第三,師生之間交流途徑有限,缺乏互動。2010年4月,筆者申報本學科的校級課題獲準立項①。以此為契機,筆者將部分本科學生吸收進項目組,意通過項目式教育尋求教學模式改革之嘗試,實現培養創新人才之目標。

2.項目式教育的優勢

與傳統教學模式相比,項目式教育的優勢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有利于提升學生自我認同感,激發自主學習興趣。項目式教育是吸收學生主動參與的方式,學生與教師共同研究將會大大提高學生的自我認同感,其本身就是一次受到肯定的過程;能夠進入項目組的學生,往往是對項目存有興趣的學生,學其所好,研其所想,可以有效地將研究興趣與研究內容結合在一起,不論最終是否能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僅就這一教育過程而言,學生所獲將遠遠大于傳統教學模式。

第二,有利于拓展學生視野,培養良好法學思維和研究思路。以法學專業為例,法學教育在本科階段受課時、教學模式等限制常常淪為普法教育。本科生大多只關心本專業的基本制度,對許多專業問題的認識只停留在皮毛階段,視野不夠開闊,更談不上法學思維的養成。開展項目式教育實際上使學生有了一次更深入了解相關知識及作深入研究的機會,在教師的引導下其視野得到了拓展,思維局限障礙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突破;同時,開展項目式教育也使教師與學生之間實現資源共享,在教研的過程中學生不僅可以從教師那里獲得資料搜集整理、論文寫作等技巧,更重要的是可以學習正確的法學研究思路,培養法學思維能力。

第三,有利于提升學生的創新能力,為進一步深造打好基礎。一般而言,高校課堂教學主要是向學生介紹專業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側重的是基礎教育。而社會對法學本科生的要求絕不止于此,因此高校越來越重視實踐教學環節,通過開展模擬法庭、實地調研、法律診所等各種實踐教學方式與課堂教學結合起來,期望達到培養全面創新人才的目標。筆者認為,項目式教育就是一種直接實用并且經過教師精心設計的實踐教學方式,可以使學生的素質得到全面提升:項目式教育尊重學生的主觀需求,對學生的培養目標遠遠超過基礎理論的傳授,其時刻關注學生法學思維和實踐能力的提高。對畢業后即就業的學生而言,項目式教育為其提供了從事勞動法律工作技能的訓練機會;對畢業后攻讀研究生學位的學生而言,項目式教育鞏固和增強了學生的專業素養,為其進一步深造奠定了基礎。從一定意義上講,項目式教育可以成為連接高校教育與社會需求、本科教育與研究生教育之間的橋梁。

第四,有利于增進師生交流,構筑和諧師生關系。教學是教師的“教”和學生的“學”互相配合的一個人才培養過程。目前,我國高校普遍存在欠缺師生良性互動機制的問題,高校代課教師與學生的交流基本局限于課堂上,課外的交流互動比較少。雖然網絡發達,但有很多局限,網絡互動往往只能成為課后解答專業問題的工具。通過項目式教育,實際上使教師與學生之間在一定期限內建立了一種定時交流溝通的機制,增加了課外的師生相處時間。而且面對面可以讓教師更直觀的感知學生需要、更深入具體的對學生進行指導,增進師生之間的感情。可以說項目式教育本身就是對“教學相長”最好的詮釋。

3.項目式教育的教學目標

通過開展項目式教育,筆者試圖實現以下教學目標:第一,激發學生學習興趣,培養自主學習的方法,提升學生在語言表達、法律思維等多方面的素質;第二,提供更多途徑使學生在深刻理解基本知識的基礎上,做到理論聯系實際,增強應用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第三,擴展師生交流方式,搭建構筑和諧師生關系的平臺;第四,研究和檢驗法學本科專業課教學模式改革的方式,實現教學改革的創新,探尋培養創新人才的路徑。

項目式教育應用實例

1.學情分析

本次項目式教學改革的實施對象是筆者所在高校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二年級本科學生以及經濟法專業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方向研究生,以本科生為主。從本科生的知識水平來看,除哲學等公共課外已修完法學概論、民法總論等專業基礎課,具備一定的法學理論基礎。同時正在學習合同法、人力資源管理等課程,對這些課程的學習有利于對筆者教授勞動法知識的理解。從實踐能力上來看,學生都具備對網絡等媒體的運用技能,而專業課的實踐操作能力相對較弱,基本上沒有參與過任何法學實踐活動。從情感起點上來看,學生大多認為現有教學模式難以激發學習興趣,因而對教學模式改革持有歡迎和積極的態度,樂于接受教師設計的項目式教育。

2.實施策略與過程

筆者應用的項目式教育主要通過三個階段開展:

第一階段:組織準備階段,主要的流程是項目介紹——學生報名——確定成員。為了進行項目式教學改革,筆者首先在所教授的部分本科學生中舉辦了專場項目介紹會。一是向學生介紹筆者獲準立項的課題基本情況,包括課題內容、立項依據、研究方案等等,讓學生了解項目情況及判斷是否對該領域有研究興趣;二是向學生介紹項目式教育的基本構想,主動向學生發出邀請并告知學生報名方式等等,讓學生了解何為項目式教育以及筆者預備實施的具體方案和步驟。會后在筆者規定的報名時間內,陸續有十余位學生提出了報名要求,最后筆者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了十名學生(包括一名研究生)參與項目組。為了規范日后的教研工作,筆者還與部分學生簽訂了“助研崗位聘用協議”,該協議主要包括:學生成員的基本信息、進入項目組的職責等等。

第二階段:項目教研階段,這一環節實際就是圍繞課題開展具體項目研究工作,是項目式教育提升學生能力的關鍵環節。首先,筆者與學生確定了“定期研討+不定期溝通”相結合的聯系方式,即每月至少與學生見面一次,就項目進展及相關問題展開討論;平時學生有任何關于項目開展的問題可以隨時與教師進行溝通。其次,筆者將課題分解為若干子課題,充分尊重學生學習興趣,讓學生在此范圍內自選題目。最后,為了引導學生進行自主研究,筆者專門向學生介紹了項目研究的思路及方法、資料的收集整理技巧以及論文的寫作規范等。在此階段,筆者發現學生的學習積極性被充分調動起來,不僅在項目研討時積極發言,而且平時也非常認真的收集資料,備寫論文,自主學習及創新能力得到很大提升。例如:項目組中一名學生有出國留學的打算,因此在自選課題時,該生就選擇了“工資集體協商的國際比較”這一子課題,在學習過程中利用外語專長拓展項目研究視野,用項目研究鍛煉和檢驗自己的外語水平,可謂一舉多得。

第三階段:項目考核總結階段,這一環節貫穿項目式教育始終。關于項目考核,主要是根據學生完成教師布置任務情況來判斷學生參與項目式教育的效果。例如,學生是否按時提交了研究書面計劃、是否按時參加研討活動等等。關于項目總結,一方面是師生之間對研究課題本身不斷進行自修、反思、再討論等,另一方面指師生之間對項目式教育的進展進行不斷修正與總結。

項目式教育在本科生教學過程中的推廣及反思

一直以來,項目式教育多應用于研究生階段的人才培養,在本科生中應用較少。隨著社會對法學本科人才素質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現代法學教育的目標也由單一知識型向綜合素質型轉變,即融傳授法律知識、培養運用法律能力和提高法律職業素質于一體②。因而在高校本科生教育過程中引入項目式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實踐意義,對其進行推廣的現實土壤也已形成。首先,項目式教育通過教師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地引導學生實現了教研一體化,即圍繞提高教學質量這一中心,把知識傳授與能力培養有機的結合起來,以教學為基礎,以科研為補充,實現二者良性互動、協調發展、融合提高。其次,現代社會對高校教師的素質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教師不僅要完成教學任務,更要關注學生的綜合發展,尋求教學模式改革與創新;不僅要承擔“傳道、授業、解惑”的職責,也要不斷提升自身科研能力。項目式教育很好的把二者結合起來,真正實現教師與學生共同提高、教學與科研共同進行的“雙贏”局面。

當然,項目式教育也有許多值得再思考的地方:第一,對項目式教育外延的理解不應過于局限。筆者此次教學改革有立項課題作為支撐,所以將其稱之為“項目式教育”似乎比較貼切,但如果對“項目式教育”的理解僅局限于教師有課題才能應用就太狹隘了。即使教師沒有課題,也可以就所教授學科中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作為專題而開展項目教育。畢竟,項目式教育的精髓在于給學生提供一個提高能力的平臺,有無項目支撐并不是必然要求。第二,項目組學生成員的吸納要科學合理。筆者認為,首先項目組成員的人數應該和研究內容相匹配并作好分工和研究計劃。另外,確定參與學生時有必要了解學生的知識儲備情況。以本次教改為例,筆者所選擇的學生均具備基本法學理論基礎,已修過或正在學習《勞動法學與社會保障法學》,這樣才能將基礎教學與能力提升結合起來。如果參與項目組的學生不具備理解項目研究內容的基本知識,將會直接影響教改和能力提高的效果。第三,項目式教育的考評體系有待完善。在筆者的教改過程中主要是通過學生訪談、問卷調查和學生科研成果的提交等方式來檢測項目式教育的開展情況和效果的。但項目式教育考評體系還有更多的研究空間,比如如何將項目式教學效果與高校對學生或教師的日常考評結合起來等等。這些問題還有待于進一步實踐與研究。總之,缺乏教研的教學是無生命力的教學,項目式教育是既注重教學又注重教研,值得在法學本科教育中采用和推廣。

注釋:

①2010年4月,西北政法大學校級優秀青年人才項目——“和諧勞動關系視角下工資集體協商的法律問題研究”。項目編號:09XJC006.

②陳紅梅.對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教學方法的思考[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下旬刊),2009,9:193.

參考文獻:

[1][澳]Michael Prosser,Keith Trigwell著.潘紅,陳鏘明譯.理解教與學 高校教學策略[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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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高校法制教育的性質。現階段主要觀點認為高校法制教育不是單純的法律知識教育,而是全面的法律意識教育,屬于德育范疇。2005年、教育部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意見》及其實施方案中,明確將“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列為四年制本科思想政治理論課的四門必修課之一。但實踐中對這個問題還有不同的看法,主要觀點有:(1)高校法制教育有其獨立性,不應從屬于道德教育。[1]張曉敏認為素質教育的理念下,應當還高校非法學專業的法制教育之獨立性地位。[2](2)法制教育是公民教育的主要內容。劉穎認為法制教育確定了公民教育的主要內容,推動了公民教育的發展與實踐,是公民教育行進過程中的重要環節。[3]關于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標。主要觀點有:(1)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標主要是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4](2)高校法制教育的基本目標在于培養知法、守法、護法的大學生,這是我國高校法制教育進行社會主義法制理念培養的前提和關鍵。[5](3)提升大學生的法律素質。[6](4)促進大學生的全面發展。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終極價值目標應當是人的全面發展。[7](5)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標是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并幫助其樹立法律信仰。[8]還有論者認為高校法制教育的終極目標是培育大學生的法治信仰。[9]高校法制教育的體系與內容研究關于高校法制教育的體系構建研究。代表性觀點有:韓世強認為當代大學生的法制教育應當是兼容“意識”、“知識”和“行為”于一體的法律素質構建,其教育的真正發揮必須依賴一套健全完善的實現結合機制。[10]黃青燕認為應當建立法制教育的銜接機制,實現法制教育與思想道德教育、心理教育相結合,課程教育與校園法制文化建設相結合,校園教育、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11]高校法制教育內容,主要集中體現于“基礎”課程之中。主要觀點有:(1)高校法制教育內容要突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核心地位。黃文藝認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具有核心地位,應致力于樹立正確的法治觀念,培養法律思維習慣,形成堅定的法律信仰,增強依法辦事能力。[12](2)應當調整法制教育相關教學內容。沈蓉等認為增加有關經濟法內容的教學應當是高校法制教育的客觀要求,以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新經濟形勢下各種復雜問題的能力。[13](3)完善“基礎”課教材中的法制教育內容,構建實用型的法制教育內容體系。教材中的法制教育內容應當能幫助大學生增強社會主義法制觀念,提高法律素質和社會主義法制觀念;還要能幫助大學生解決成長成才過程中遇到的實際法律問題。[14]

高校法制教育的現狀和原因研究

在高校法制教育的現狀和原因的探討方面,許多學者都通過相關的問卷調查進行研究。1.高校法制教育的不足。顏素珍等對南京地區的高校大學生的法律素質進行了問卷調查和個案訪談。[15]郭先根認為,目前高校法制教育缺乏領導組織機構和合理規劃,法制教育課程尚未作為一門必修課正式列入教學大綱“,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現象仍然持續存在。[16]孫勉認為各高校對大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往往重視道德教育,而忽視法制教育,表現為重勸導輕約束、重自律輕他律、重揚善輕抑惡,其直接后果是“站得高、行得低,說得多、做得少,口氣大、效果小”。[17]2.大學生法治信仰的缺失。一些研究者通過深入實地的調研,結合調研數據深刻剖析了當代大學生法治信仰培育的困境及其根源。如謝山河、黃章華主持的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調查。[18]張雪芹對轉型期大學生法治信仰的調查。[19]王美君以武漢市非法律專業大學生作為抽樣調查對象,設計調查問卷,分別從基本情況、法律認知、法律服從及運用、法律權利意識、法律心理以及法治教育對被調查者進行調查。并運用統計分析軟件,對大學生在法律意識上的共性特點進行了總結。[20]王西閣認為受傳統法文化的影響,法律工具主義思想很難內化為主體對法的動力,傳統“無訟”思想也導致了大學生思想意識中對法律的輕視。高校法制教育的不足,法制教育單一的途徑和高校學生管理行政色彩過濃以及社會現實支持的欠缺都有礙大學生法治信仰的形成。[21]高校法制教育的方法和途徑研究高校法制教育的方法途徑是學界研究最多的問題。具代表性的觀點有:1.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的觀點在學界已形成共識。陳大文認為,以德治國與依法治國相結合,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創新理論為大學生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有機結合提供了理論依據。[22]余國政分析了大學生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融合的客觀基礎,并從教育觀念的變革、課程改革、教師素質結構的改善和思維方式的變革、“先德教”和“后法教”分層的教育等四方面來實現兩者的融合進行了探討。[23]2.不斷創新高校法制教育的教學方法,深入研究比較教學法、討論教學法和實踐教學法等的開展。黃文藝認為除了法制教育中常用的案例教學法之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還可以采用比較教學法、討論教學法和實踐教學法。[24]王康康、徐延平認為,應當利用主流傳媒對大學生進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大學課堂,發揮課堂教學在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大學校園環境,將無聲的熏陶與有聲的教育相結合;走出校園,開辟第二課堂。[25]3.開展比較研究,借鑒國外法制教育的經驗。李俊杰比較研究了中美兩國法制教育,認為在理論上可以借鑒實用主義教育思想和人本主義教育思想;實踐上值得借鑒的有建立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教育模式等經驗。[26]車雷研究了英國的學校法制教育,認為其教學內容的選擇側重于與公民身份密切相關的法律,強調公民意識的養成;法制教育能夠有效利用社會法律資源,為學生提供富有意義的實踐教學機會,極富啟示作用。[27]4.緊跟中國法治進程,及時調整更新教材內容。“05”方案之后“,基礎”課教材經過幾次修訂,對法律基礎部分的內容有所完善,使理論更加聯系實際,貼近學生。陳大文認為,“基礎”課教學應當準確把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特征和內部關系,正確認識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面臨的新形勢和新任務,不斷增強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使命感和責任感。[28]5.法制教育的方法途徑應當體現人文精神。林國強認為,法治信仰的培育方式應當注重提升大學生的人文素質。[29]蒲鴻志認為青少年法制教育面臨人文精神缺失的困境,忽視青少年的主體地位,導致法制教育的功利化。法制教育方法的人文向度是一種創新,強調溝通、感悟、互動和體驗。[30]6.重視法制教育網絡化的研究和實踐,主張利用網絡這個新載體,對大學生進行法制教育,彌補傳統法制教育的缺陷。任莉莎在碩士論文中詳細論述了增強我國高校網絡法制教育實效性的對策,并提出從三個不同的層面著手探索增強實效性的具體途徑。[31]7.優化校園法制環境,營造校園法治氛圍,突出高校管理中的法治取向。黃蔡芹認為校園環境對大學生的思想言行能產生強烈的致導作用,優化學校法制環境能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提高起到潛態的影響作用,提出了校務公開制度、學代會制度等途徑。[32]王西閣認為目前我國高校管理中存在人治色彩濃厚、行政化趨向嚴重的現象,對法制教育產生不良影響。高校管理必須秉承法律至上、權利本位、民主自由等法治精神,依法治校,實現高校管理的法治化。要健全以大學章程為核心的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大學生權利救濟制度等。[33]張慶旭則從訴訟法學的角度專門研究了高校學生處分申訴制度的修正與完善,為保障學生權利、實現校園法治提供了有益參考。[34]

高校法制教育的原則和規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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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是我國教育部對于法學理論專業本科生的教學統一指定的16門核心課程之一。

 

國際經濟法課程應用性較強,特別是對于地方高校非法學院的法學本科教學來說,由于其在學生培養目標的定位、課程設置、師資力量、學生實踐條件、教學方法和手段以及學校原有教學評價體系等方面的限制,給這門課的教學提出了嚴峻的課題。筆者從2003年開始一直在地方工科院校法律系從事國際經濟法的教學,對此有一些思考,特予以總結,以供交流。

 

一、關于培養目標問題

 

目前,許多學者職責地方高校非法學院法學專業本科人才的培養目標上存在著誤區,認為他們大多處于應試和研究型教育階段,僅僅將教學目的定位于服務于考研和司法考試的需要,而忽視對學生綜合能力的培養,“以至出現培養出的學生不會起草合同,不會辦案的反常現象”。國際經濟法課程尤其面臨這種難題。國際經濟法一般都是被安排在專業課的最后階段,即大四第一學期。這一階段是學生“三考一試”(司法考試、考研、考公務員和應聘面試)階段或其準備階段。學生急需這方面的指導,哪管什么素質教育或綜合教育?而且個體的學生之間本身也有不同的定位,此時的國際經濟法課程自然難以面對如此迥異的多重目標,只能變成考研或司法考試輔導。同時,選擇其他目標的學生此時已無心他顧,只能選擇缺課。

 

對此,我們認為,非法學院地方院校本身具有多種多樣的特色和層級,其法學專業的定位也是多元的,包括法律職業教育、素質教育、通識教育或者精英教育。“三考一試”也是學生進行自我定位或測試自己的定位的過程,也是提高學生法律職業素質或綜合素質的重要手段,不應將二者截然區別開來。據此,我們的做法,一是在堅持素質教育和學生綜合素質培養的同時,在課堂上有針對性地對考研和司法考試可能遇到的問題進行專門講解,將二者有機結合起來。二是將這門課程調整到大三第二學期,避免在司法考試之前學生漏掉這門課,也避免在大四第一學期考研之前安排過重的課程。我們在實施了這兩項措施之后,效果很明顯:學生考研和司法考試通過率大幅上升;國際經濟法課堂學生出勤率大幅提高。

 

二、選修課設置與師資力量問題

 

非法學院類地方高校法學專業選修課在專業課中的比例一般都比較低,而由于地方院校涉外人才的缺少,國際經濟法方面的選修課更少,只能采取“大國際經濟法”課程的辦法,將此領域全部內容囊括其中。這一問題確實難以解決。我們根據自身在知識產權法方面的專業特長以及教師結構開設了若干選修課,如國際知識產權法、WTO法、海商法等。另外我們發現,選修課比例低的原因有兩個,一是教師缺乏,二是學生較少,按照學校規定選修某門課程的學生人數少于一定限度,就停開這門課。因此,我們建議適當整合學校教師資源,特別是從其他專業的教師中選擇選修課教師,如國際經濟學、社會學、外語等專業。同時,考慮從一年級開始就在全校范圍內放松轉專業的限制,允許其他專業的學生轉入法學。目前這些建議尚未得到全面和大力實施,尚無法看出其效果。

 

三、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問題

 

許多學者所推崇,被一些法學院系所采用的案例教學或診所式教學方法并未見取得明顯的效果,反而可能由于過于重視本來就不符合我國法律制度習慣和特點的案例教學而忽視了學生對成文法規則的解釋和適用以及法律理論的學習。因此,我們結合這些情況和國際經濟法的特點,采取了如下教學方法。

 

(一)雙語教學

 

國際經濟法的最大特點是其條約、慣例以英語文本為主,條約的制定、國際商務談判、國際商事仲裁和國際法庭也主要以英語作為工作語言。在此情況下,雙語教學成為必須。我們經過與學生之間的多次雙語互動試驗,最后決定采取一種獨特的雙語教學模式。

 

首先,不指定教材。目前我國缺乏國際經濟法雙語教材。僅有的如姜作利的《國際商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沈四寶的《國際商法教學案例(英文)選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顧百順的《國際商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分三本:“合同銷售”、“法與產品責任”和“公司和票據法”,僅限于國際經濟私法部分),孫法柏的《WTO與國際經濟法》(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等教材內容范圍寬窄各異,但其共同的缺點是大多遵從漢語版國際經濟法教材的結構體系,未能反映國際范圍內的學者所關注的其他問題,如Lowenfeld的專著“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中的國際競爭法、國際知識產權法、國際環境法以及國際經濟制裁法和日本學者中川淳司等著的《國際經濟法》中的國際經濟刑法等。國際上最受推崇的Lowenfeld教授的專著由于版權和費用等問題無法在國內推廣。另外,通過前期教學實踐和調查,我們發現,國內本科學生(即使是一些像對外經貿大學等著名高校的碩士研究生)的閱讀理解能力遠達不到閱讀原版教材的水平,讓學生使用純英文版教材,難度太大。因此,為了實現“大國際經濟法”所要求的教學內容和體系。我們決定不選擇教材,而是集眾家之長而選擇具體的授課內容,由教師分發一些教學材料和教會學生獲取其他教學材料的手段,由學生自行補充教學材料。這樣也可以鍛煉學生搜集整理資料的能力。

 

其次,在課堂上,教師課件采取中英文并用的辦法,主要采取在漢語課件中加入英語關鍵詞句、段落,特別是條約慣例以及裁決的原文以及學者觀點的原文。同時,教師根據學生的具體外語水平和難易程度靈活決定口語授課的比例,在英語授課部分必要時參以漢語解釋,在漢語授課部分加入英語關鍵詞句和片段,以學生能夠基本聽懂為限。

 

另外,對于重要知識點,教師都在課堂上插入少量精選的“英文原讀”的內容,要求學生快速閱讀并翻譯其關鍵詞句或找出作者的核心觀點。同時,向學生提供擴大閱讀的鏈接或其他線索,如外國著作、論文,方便其課后進一步閱讀。

 

(二)課堂/模擬法庭以及課下互動/辯論教學

 

同其他應用性法學專業一樣,國際經濟法的實踐要求這門課的學生具有較強的語言溝通能力和辯論能力。因此,我們在這門課的教學設計別重視這一點。首先,安排2到4個學時的專門的辯論課,主題主要是國際經濟仲裁案例模仿,如WTO專家組對案件的審理或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仲裁庭的審案程序。學生通過辯論課,直觀第了解了國際經濟爭端解決的程序性問題,有助于其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提高。其次,在平時的課堂上,對于每一章都選擇一到兩個主題(該主題可能由老師提出,也可能是從學生分章論文的題目中選擇),要求學生提前準備并在課堂上進行發言(presentation),闡述自己的觀點,其他同學提出質疑,進行辯論,解決了學生被動“聽課”、老師在臺上唱獨角戲的問題。另外,以教師的博客和學校教學網站為平臺,與學生進行互動,學生可以下載所需課件資料,更可以隨時在網上向老師請教某些問題,或者發表自己的觀點,彌補課堂教學時間的不足。

 

四、學生實踐鍛煉問題

 

內地高等學校與國外的各種交流非常有限,其中的法學/法律系更是如此。這對于傳統的法律學科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專業似乎不是大問題,學生學習這些課程可以通過本地的各種法院等機構的實踐得到鍛煉。但對于國際經濟法的課程來說,在內地幾乎就沒有實踐鍛煉的機會。我們的做法是組織有興趣的學生參加國家級的學術會議,如國際經濟法學會學術年會、中國社科院國際法中心(現改為“國際法研究所”)舉辦的各種國際學術會議等。另外,也鼓勵學生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參加國內著名學府舉辦的各種國際經濟法培訓班或研修班。這樣使學生直接向我國和國際著名的國際經濟法學者學習和與其交流,獲得受益。

 

五、教學評價估體系問題

 

傳統的教學評價體系考核方式為閉卷考試,大多采用填空、選擇、辨析、名詞解釋、簡答、論述、案例分析等題型。特別是工科院校,傳統上要求對每一個考試題都要附以標準答案,作為打分的依據。這類教學規定應用到在后來增加的需要發散性思維的法學專業,顯然并不合適。據此,我們在國際經濟法的考試上進行了一些變化,首先是提高課堂辯論表現的分數比例,并將學期或章節論文及其課堂陳述的成績作為平時成績的重要部分;其次,在期末考試中,在模擬司法考試和研究生考試試題的同時,增加案例評析試題,特別重視學生在這些試題中的有創建的觀點和發散性思維,不拘泥于“標準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