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學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7 17: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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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學研究論文
“傾銷”(DUNMPING)一詞,實際上是經濟學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場的波動導致了該市場上其他競爭者的銷售困難,并以掠奪性的價格消滅進口國的競爭對手,進而圖謀壟斷進口國市場。作為法律上的名詞,《布萊克法律辭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這樣定義傾銷的:傾銷是以低于國內市場的價格在海外市場大量銷售商品的行為。經濟學家根據維納(VINER)的理論將傾銷分成三類:偶然性傾銷、掠奪性傾銷和連續性傾銷。對于第一種,不必介意。對于第二種,各國是一致反對。因為這是超貿易保護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應予懲罰。對于第三種持續性的傾銷,有人認為該傾銷行為對進口國工業的損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沖擊抑或被迫轉產,而進口國消費者從中卻可以長期獲利,此消彼長,無須抵制。有一部分專家卻認為,在現代國際貿易中,由于各國都采取以出口帶動經濟發展的戰略,使其生產能力大大超過了國內需求。過剩的生產能力在全球各國已經比較普遍,因此生產商為了擴大或保持生產規模,在維持國內高價水平的情況下,也常常在國外市場進行長期性的傾銷。這種傾銷會造成全球資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誤導,從而給進口國產業造成損害。據反傾銷專家帕米特(PALMETER)統計,1980—1986年,澳大利亞、加拿大、歐共體和美國所發起的767起反傾銷訴訟案中,沒有一起是掠奪性傾銷,而絕大部分為長期或連續性傾銷。①因此,我們下面討論的反傾銷指的就是反長期或連續性傾銷。
一、反傾銷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傾銷規則的形成
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一些歐洲國家就制訂了反傾銷協議。當時以英國、荷蘭為首的歐洲國家不滿來自其他國家的食糖傾銷,于1920年簽定了關于反傾銷的國際條約。并先后有10個歐洲國家加入,首開反傾銷先河。美國反傾銷法是世界上較為完備的反傾銷法。以該法為藍本,產生了1948年《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反傾銷和反補貼稅”的規定,把各國反傾銷法納入國際統一化軌道,為各國制訂反傾銷法設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稱:傾銷行為應當受到譴責,各締約國均享有對傾銷的單方抵制權。但是,關貿總協定的反傾銷條款仍是一個總原則,缺乏具體內容和操作性。各國都從本國利益出發對反傾銷條款加以解釋。因此,反傾銷條款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為改變這種狀況,關貿總協定成員國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內瓦討論通過第一個《反傾銷協議》,該協議是對關貿總協定第六款的解釋和具體化。1979年在“東京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該協議又被進一步修訂和補充,形成了《實施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簡稱《反傾銷協議》)。但是,80年代以來,反傾銷法的適用愈來愈走向極端,反傾銷措施也成為一種新的貿易壁壘。“烏拉圭回合”談判再次將修改反傾銷協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議在烏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傾銷內容的是韓國。當時,韓國出口增長最快的“現代汽車”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傾銷調查,因此韓國政府談判代表決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議修改反傾銷協議。1990年6月6日以關貿總協定副總干事Carlisle為組長的一個非正式起草小組拿出了反傾銷協議第一個草案《CarlisleI草案》。該草案做了很多的規定來迎合歐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反對。此后,盡管關貿總協定作了很多的努力來協調發達和發展中國家的沖突,直到《鄧克爾文本》的出現,仍無法達成一致。《鄧克爾文本》充分考慮到了美國和歐盟這兩個最大成員方的要求,但該文本也未完全采納歐美的提議,特別是美國要求對第三國組裝產品進行規避的情況做出規定和要求建立特別爭端解決機制這兩方面沒有得到滿足。②因此在該文本的基礎上,1994年,“烏拉圭回合”順利結束并達成了《關于履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該協議為WTO現行的反傾銷法。它是WTO法律框架中非關稅壁壘的多邊協定中的一部分,為WTO的各成員國制訂了一個總的框架。同時,它也進一步放寬了反傾銷措施適用的條件,擴大了反傾銷法適用的范圍,增強了國際反傾銷的透明度、預見性和可操作性。更為重要的是,不同于肯尼迪回合和東京回合達成的反傾銷協定只對簽約國產生效力,它是作為WTO眾多多邊協定中的一個而存在的,對WTO全體成員國都有約束力。其影響力要比以前的反傾銷協議大得多。顯而易見,《1994年的反傾銷協議》是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重大成就。
(二)我國反傾銷立法概況
自1994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實施生效以來,我國已初步建立了反傾銷法律制度。該法第30條明文規定了中國的反傾銷規則,即“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方式出口,并由此對國內已建成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的威脅,或者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時,國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者阻礙。”其第32條規定:“當發生上述情況時,國務院規定了有關部門依法做出調查,并做出處理。”上述規定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規定幾乎一樣。1997年3月25日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該條例將反傾銷實體法和程序法集于一身,對于從申請、立案開始到終裁,征收反傾銷稅為止的每一個具體環節,均作了相應的規定,為我國的企業針對外國產品的傾銷提起反傾銷訴訟,提供了切實可行的法律依據。此外,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還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產業損害裁定聽證規則》,該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的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在反傾銷和反補貼程序中組織的產業損害裁定聽證。它較全面、系統的規定了產業損害裁定聽證的原則及當事人、聽證主持人、回避以及聽證程序等問題。③但這些法規與WTO的有關基本原則仍然有不盡符合之處,因此,2001年11月26日我國又頒布了新的一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廢除了97年《條例》中的有關反傾銷的規定。該法律是參考國外發達國家和世界貿易組織比較完善的法律規定而出臺的,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進步。但其還有許多地方需要再商榷,以便更好的保護我國工業的發展。WTO的成立,尤其是1994年的《反傾銷協議》的簽訂,對世界各國的反傾銷立法都起了推動作用。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期間,又才邁進WTO大門,如何運用WTO法和與WTO接軌直接關系到我國在日益激烈的國際貿易中的利益得失。同時,我國正承受著傾銷和反傾銷的嚴峻現狀,這些都對我國反傾銷立法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國際法學實踐教學論文
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是本校本科教學的定位。在這一框架下,國際公法作為法學本科專業核心課程之一,其實踐教學面臨著很大的困境,同其他法學課程相比較,國際公法學課程教學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主要體現在理論的抽象、體系的龐大以及內容的復雜上。因此,對于法學本科專業的教學而言,僅憑課堂理論教學,無法應對與理解國際公法的相關理論更無法達到應用型人才培養的要求。美國大法官霍姆斯稱: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國際法的實踐教學作為溝通國際法理論和現實的橋梁,對于國際法基本理論的學習及培養和提升學生實踐能力以及職業能力的平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應用型的教學模式要求下,法學專業一般都開設了實踐性教學課程,總結起來有見習、法律咨詢、社會調查、專題討論、模擬法庭、審判觀摩和畢業實習等,這些課程對于加強法學理論知識的學習和提高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國際法學課程的特殊性,實踐教學方面的困境日益明顯。
一、國際公法課程的特點決定了國際公法實踐教學的困境
(一)國際法法理基礎薄弱。在國際法學體系中,對國際法基本理論的研究歷來不構成一個獨立學科,即國際法學之“法理學”一直缺失①。在法學教育培養方案中,在具體部門法學習之前先進行基礎理論學科的學習比如法學導論、法制史、憲法學等,這些基礎學科的設置和學習為了以后的部門法的學習奠定了基礎,但是對于國際法的教學并沒有產生很大的作用。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兩個法律體系的二元論說法已經被廣泛接受,雙方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但是同國內法相比,國際法律體系形成的比較晚,欠缺深厚的基礎原理研究。學生往往不易理解國際公法的理論基礎,他們所熟悉的國內法的理論基礎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法學思維在國際公法的學習中不能適用,這些不僅對國際法的基礎理論教學和學習產生障礙,更進一步影響了國際法的實踐教學。(二)國際法體系龐雜。作為法學本科的基礎學科之一的國際法學,其學習內容依據調整的國際關系的法律性質歸類于不同的法律部門,其內容比較龐雜。主要內容基本有國際法主體理論、國家領土、國際海洋法、國際航空法、外層空間法、國際環境法、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及武裝沖突法等。這樣復雜龐大的內容體系對國際法的教學技術和教學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別在實踐教學這一環節比如采用案例教學法時,如何對案例進行選取、案例如何呈現、如何設計思考問題、如何進行案例的總結評價,相比于國內法的實踐教學要困難很多。(三)復雜的國際關系的變化對國際公法的影響。國際公法與國際關系之間關系非常緊密,而國際公法學與國際關系理論的教學相輔相成,這些特性決定了在兩個學科中教學互動的必要性②在國際公法的教學中,運用國際關系有關的論據和方法來說明和解決國際公法的問題,比如二戰的結果改變了國際關系的格局,其后果在國際公法領域引起的相關規則原則的變化。在比如通過中國與周邊國家之間關系的變化對我國邊境問題解決的影響來說明國際公法上有關領土的相關規范及原則。然而這種教學方法會面臨著兩個學科理論體系的沖突問題,這兩個學科的基本理論存在的較大的差異導致了法學專業的學生在學習國際法的同時還要掌握有關的國際關系的理論知識,這對他們來說在理解和掌握上都存在著一定的難度。
二、國際公法課程實踐教學的特點決定了其困境
(一)學習理念上重國內法輕國際法。國際法是調整國際法主體之間關系的法律,體現形式為國際條約與國際慣例。同國內法相比,與學生實際生活的距離比較遠。在國內法的學習方面,基本理論的學習及相關的法律規范的制定與執行方面學生不會有太多的疑問。而國際法中無論是國際條約與國際慣例其成為國際法律規范還是在調整國際關系方面發揮作用的時候,都不會體現為有國家的強制力來保證實施這一法律特性,更為難于理解的是有時候事件的結果與現行的國際法律規范相關的規定是不一樣的甚至是相違背的,所以在學習的過程中對于國際法律規范對國際關系的調整效果會產生質疑。國際法的實施效果的確定性弱于國內法的實施效果,國際法沒有國內法的實施方面的強制力保障。比如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禁止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脅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但是美國對伊拉克的戰爭明顯違背的這兩個原則,但是美國并沒有承擔相應的國際法律責任。所以學生對國際法相關的理論知識與制度理解相對有一定的困難,學生的學習動力不足。很多同學在基礎理論學習中重視國內法輕忽國際法,導致了在實踐教學中忽視國際法。(二)國際法規范效力來源的特殊決定著國際法實踐的特殊性。國際法律規范是國際法主體在相互交往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的規則原則。國際法規范的效力來源于“各國的協調意志”。所以國際法規范的應用體現在國際法主體之間政治經濟交往中的博弈。國際法規范的應用體現在國際法主體之間的國際交往中,體現在國際關系的處理過程中,對這一過程學生沒有參與感,大多時候感覺是一個旁觀者,缺乏對國際關系和國際社會直接的感性認識,往往覺得國際法不是法,只是國際關系中的行為規則而已。同國內法實踐與學生實際生活息息相關,學生能夠親自參與及親身體驗相比,國際法的實踐具有一定的距離感,學生的感受以及帶入感不強。(三)實踐教學模式尚未體系化。國際法實踐教學中缺乏科學的系統的理論作為指導。目前的法學本科教學中,應用型教學模式的要求培養學生的實踐教學能力,除了少數的實踐教學模式比如模擬法庭和畢業實習,其他方面并沒有形成長效的機制并納入到教學要求和計劃中。各種實踐教學模式之間銜接的不夠合理,并未處理好國際法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之間的關系,往往在大一的時候安排國際法的理論學習,但是到大三的下學期及大四的時候開始安排實踐性教學,兩種教學缺乏互補性。對于國際法學實踐教學環節存在的困境如何來解決,研究成果并不多。大多數都是從法學教學總體上來論述實踐教學模式的改革,針對的大多是國內法的實踐教學環節。對于國際法來說,大多數都停留在某一種實踐教學模式應用的論述上,比如抗辯式教學模式在國際法學課程中的應用,或者論述了國際法某一方面的理論的實踐教學環節,比如國際海洋環境污染方面的教學實踐環節的設計等。因此可以看出,國際法實踐教學的困境仍然存在。
三、國際公法實踐教學困境的解決思路
國際法學研究會論文
WTO規則與我國反傾銷法的完善
■廣東南國德賽律師事務所張志兵
“傾銷”(DUNMPING)一詞,實際上是經濟學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場的波動導致了該市場上其他競爭者的銷售困難,并以掠奪性的價格消滅進口國的競爭對手,進而圖謀壟斷進口國市場。作為法律上的名詞,《布萊克法律辭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這樣定義傾銷的:傾銷是以低于國內市場的價格在海外市場大量銷售商品的行為。經濟學家根據維納(VINER)的理論將傾銷分成三類:偶然性傾銷、掠奪性傾銷和連續性傾銷。對于第一種,不必介意。對于第二種,各國是一致反對。因為這是超貿易保護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應予懲罰。對于第三種持續性的傾銷,有人認為該傾銷行為對進口國工業的損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沖擊抑或被迫轉產,而進口國消費者從中卻可以長期獲利,此消彼長,無須抵制。有一部分專家卻認為,在現代國際貿易中,由于各國都采取以出口帶動經濟發展的戰略,使其生產能力大大超過了國內需求。過剩的生產能力在全球各國已經比較普遍,因此生產商為了擴大或保持生產規模,在維持國內高價水平的情況下,也常常在國外市場進行長期性的傾銷。這種傾銷會造成全球資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誤導,從而給進口國產業造成損害。據反傾銷專家帕米特(PALMETER)統計,1980—1986年,澳大利亞、加拿大、歐共體和美國所發起的767起反傾銷訴訟案中,沒有一起是掠奪性傾銷,而絕大部分為長期或連續性傾銷。①因此,我們下面討論的反傾銷指的就是反長期或連續性傾銷。
一、反傾銷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傾銷規則的形成
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一些歐洲國家就制訂了反傾銷協議。當時以英國、荷蘭為首的歐洲國家不滿來自其他國家的食糖傾銷,于1920年簽定了關于反傾銷的國際條約。并先后有10個歐洲國家加入,首開反傾銷先河。美國反傾銷法是世界上較為完備的反傾銷法。以該法為藍本,產生了1948年《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反傾銷和反補貼稅”的規定,把各國反傾銷法納入國際統一化軌道,為各國制訂反傾銷法設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稱:傾銷行為應當受到譴責,各締約國均享有對傾銷的單方抵制權。但是,關貿總協定的反傾銷條款仍是一個總原則,缺乏具體內容和操作性。各國都從本國利益出發對反傾銷條款加以解釋。因此,反傾銷條款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為改變這種狀況,關貿總協定成員國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內瓦討論通過第一個《反傾銷協議》,該協議是對關貿總協定第六款的解釋和具體化。1979年在“東京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該協議又被進一步修訂和補充,形成了《實施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簡稱《反傾銷協議》)。但是,80年代以來,反傾銷法的適用愈來愈走向極端,反傾銷措施也成為一種新的貿易壁壘。“烏拉圭回合”談判再次將修改反傾銷協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議在烏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傾銷內容的是韓國。當時,韓國出口增長最快的“現代汽車”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傾銷調查,因此韓國政府談判代表決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議修改反傾銷協議。1990年6月6日以關貿總協定副總干事Carlisle為組長的一個非正式起草小組拿出了反傾銷協議第一個草案《CarlisleI草案》。該草案做了很多的規定來迎合歐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反對。此后,盡管關貿總協定作了很多的努力來協調發達和發展中國家的沖突,直到《鄧克爾文本》的出現,仍無法達成一致。《鄧克爾文本》充分考慮到了美國和歐盟這兩個最大成員方的要求,但該文本也未完全采納歐美的提議,特別是美國要求對第三國組裝產品進行規避的情況做出規定和要求建立特WTO規則與我國反傾銷法的完善
國際法文獻綜述論文
為了幫助中國讀者了解日本的《國際法》教學與研究的基本情況,筆者根據手頭掌握的日文原版《國際法》著作的有關論述和各個章節的注釋及參考文獻,對日本《國際法》基本文獻作簡單匯總如下:
一綜合性著作
經過近二百年的積累,日本學者撰寫了大量《國際法》方面的著作,這些著作有的深入淺出,適合非法律專業的一般讀者閱讀;有的著作條例清楚,結構嚴密,適合法律專業作為教材使用;有的著作重點難點突出,針對具體問題進行論述,適合自學者或備考者使用;有的則屬于學術性較強,篇幅較大的論著,適合深造者參考,下面我將分別予以介紹。
明治維新以來,日本實行“脫亞入歐”的國策,日本一般民眾就有了學習《國際法》知識的熱情。1970’s起,日本開始謀求政治大國,“國際化”成為日本時髦的口號,為一般民眾了解和學習《國際法》而撰寫的著作也大量出版,其中在日本產生重大影響的有以下幾種:①田茂二郎的《國際法講話》(有信堂,1991年)。這本書因其曾以收音機廣播講座的形式在社會上傳播,深受聽眾喜愛,加之它從日常生活角度出發,簡潔而系統地談論國際法知識,非常適合“國際化”過程中的日本。②村繁的《國際法初步》(法律文化社,1992年)。從字面上就可以看得出,這本書是從初次接觸國際法的人的角度,來全面說明國際法的。③高野雄一的《現代國際法》(北樹出版,1990年)。這本書最大的特點是,它圍繞“和平、人權、秩序”等國際社會的焦點問題,來闡述國際法。④橫田洋三編的《國際法入門》(有斐閣,1996年)。這本書就是以法學部以外的讀者為對象而編撰的《國際法》入門書。
法學專業是日本大學最主要的專業之一,絕大多數大學都設有“法學部”。在法學專業中,國際法自然成為必不可少的一門專業課,由于日本大學教育更強調自由,所以大學教材也就沒有我們中國的所謂“統編”之說,日本大學的主講教師或者單獨,或者集體編寫教材,供學生選擇使用。1990’s以來,日本出版的國際法教材主要有:
(1)高林秀雄等編:《國際法Ⅰ·Ⅱ》東信堂1990年出版
國際法教學優化研究
現階段,世界經濟呈現全球化發展趨勢,各國之間不斷擴大在經濟、政治、安全等領域的合作,加大了相互間的依存性。但在合作與和平的背景下,國際局勢常常會受到局部性動蕩和戰爭等因素的影響。國際法教學也會受到國際形勢變化的影響,如果依然按照傳統的國內法學教學方式開展教學,將無法適應國際法教學的需要,并且會讓學生感覺學習國際法非常抽象和枯燥,大大降低學生學習國際法的興趣和積極性,最終造成國際法教學效果不佳。因此,在新國際形勢下,研究和探討國際法教學的優化策略,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是各高等院校在國際法教學改革方面的重要研究課題。下面,先講一講國際法教學的三個特點。
一、國際法教學的特點
(一)多樣且聚焦,龐雜但不亂。國際法學濃縮性很強,只聚焦于國際私法、國際公法和國際經濟法三個方面,卻涵蓋了幾乎所有的國際關系問題。國際法門類較多,表現出繁雜的特征。例如,國際經濟法廣泛涉及到國際保險關系、國際貨物買賣關系、國際稅收關系、國際投資關系等,但這些國際關系又都能歸結到私法關系、公法關系和經濟關系上來,因此說國際法學雜而不亂。(二)國際法中缺少“法理學”。與國內法相比,國際法的法律體系并不是特別發達,如國內法體系具有法史學、法理學、憲法學等基礎性學科,國際法體系卻沒有。所以,國際法教學一定要設置在國內法教育和基礎法理學教育后面,其一方面是學習循序漸進和知識積累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因為國際法有很多基礎性原理、概念需要借助國內法來理解。由此可以看出,沒有基礎性學科的統領和支撐,不但會影響國際法學的發展,還會影響到國際法學的教與學。(三)國際法學受國際關系影響較大。國際法學與國際關系學的視野相同,都是以國家為中心密切關注國家的發展與和平問題,以及“國際治理”、經濟全球化等國際問題。國際法學與國際關系學之間有著頻繁的學術互動,它們都在彼此學科中汲取營養,找尋各自的理論支撐點。盡管國際法運用國際關系目前只是局限在國際關系的基本原理方面,但這也說明了國際關系與國際法之間的跨學科分析已被學界所認可,并已蔚然成風。另一方面,國際法學與國際關系學之間的互動性也體現了國際法學鮮明的政治色彩。從國際法學的內容可以看出,在冷戰和后冷戰時期國際法的教學內容是不同的,這反映了國際法學教育必須服務于外交斗爭和政治斗爭的需要。所以,國際法學教育也具有鮮明的政治色彩,把國際關系史、國際關系和國際政治的實踐深入融合到國際法學教育中,將會大大提高國際法學的教學效果。
二、當前國際形勢對國際法教學的影響
(一)國際形勢嚴峻。步入21世紀,國際形勢依然嚴峻,在戰略上西方國家對中國仍然實行擠壓政策,在領海領土權益上中國和周邊國家還存在爭議,國際形勢非常復雜。另外,在新興領域也凸顯安全問題,圍繞網絡、海洋、太空、極地等問題的爭斗不斷。隨著對外交往的不斷增加,我國要想在國際形勢下更好地體現本國的主張和立場,需要以國際法為依據,培養更多高素質的國際法專業人才。(二)國際法教育目標的變化。國際法教育的目標是培養可直面目前社會問題和國內國際環境,能全面考慮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科技因素,以及本國國情和外國先進法律經驗,可創新性解決法律問題的專業人才。假如培養的國際法人才只會像計算機一樣,機械地應用法律,那樣就很難促進社會的發展。因此,在新國際形勢下的國際法教學應當培養更多具有思考能力和分析能力、富有法律思想和法律精神、具備法治信仰的人才,而不是讓學生掌握所有的法律或法律的一切。
三、新國際形勢下國際法教學的優化
法學文獻資料的檢索路徑與方法
一、檢索國際法學教材和專著的數據庫
中國國家圖書館•中國國家數字圖書館是檢索國際法學教材和專著的很好的平臺,目前自建數字資源內容涉及中文電子圖書、博士論文、期刊、報紙、音像資源等,包括文本、圖像、音頻、視頻等多種類型。我們可以在線檢索相關的國際法學資源。在中國國家圖書館•中國國家數字圖書館檢索文獻資料,只需要在線注冊申請就可以分享海量的資料。在中國國家圖書館•中國國家數字圖書館檢索國際法學教材和專著,在進入首頁后點擊“圖書”的標簽,其首頁顯示“圖書.數據庫”的標簽,點擊進入到“館藏中文圖書”的界面,在其界面選擇“D政治、法律”的標簽,只需要所知道的信息就可以在線閱讀該數目。
二、檢索國內國際法學期刊論文的數據庫
中國知網是全球領先的數字出版平臺,是國家知識基礎設施的概念,由清華大學、清華同方發起。中國知網是集期刊、博碩士論文、報紙、外文文獻、年鑒等于一身的廣大的數據庫,但是對我們最有作用的是其海量的期刊論文。中國知網的期刊論文全面、更新快。在該數據庫檢索期刊論文,你只需輸入關鍵字就可以檢索到你需要的論文,你可以篩選出最符合要求的論文進行下載。以檢索“國際能源合作”為例,登陸中國知網,鍵入“國際能源合作”點擊“文獻搜索”就會出現于關鍵詞相關的期刊論文。
三、檢索國際法學外文文獻的數據庫
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為法律研究提供全文檢索的聯機服務系統之一,現在的信息資料已經包括:第一,原始法律文獻信息主要有美國聯邦和各州的判例法、美國聯邦和各州的立法和法律法規。第二,全球性二次法律文獻信息主要有約900種法律期刊評論、法律專業書籍和法律百科全書、辭典。在登陸后,點擊進入“首頁”,進入“legal”主頁。該主頁的文件夾包括:其一,二次法律文獻,在此文件夾內我們可以檢索到法律評論、期刊論文、法律書籍等各類專家學者著述資料;其二,美國案例,該文件夾包含所有案例、聯邦案例、最高法院案例等資源分類,我們可以更方便的確定檢索的案例的范圍。其三,美國聯邦法律包含了美國法典、聯邦法規、美國法律公報等各類信息,檢索國會立法或政府法規規章一般在此項目下尋找資源。其四,美國各州法律在各州的目錄下,我們可以根據分類找到所需的資源作為檢索的范圍。在中,除了想上述通過文件夾一級一級的檢索到相關的資源外,還可以通過直接檢索的方式來找到所需的文獻資源。在主頁中點擊“Findasource”的標簽,在“option1”中輸入你所需要查找的關鍵詞,點擊“Find”進行檢索。你就可以找到你所需要的文獻資料。SSRN擁有海量的外文期刊論文,而且SSRN較之好操作,在檢索國外期刊論文時,使用SSRN比較方便。
國際法研究方法
摘要:國際法學問題研究中最常用的三種研究方法是比較研究、實證研究、文獻研究,但在目前的研究運用中都存在一定的誤區:比較研究中出現了大量為了拼湊字數而選取重復比較對象的情況;實證研究中,定性分析為主、定量分析缺位的情況也值得關注;而這兩個問題均與缺乏扎實的文獻研究有關。在以上三種方法之外,法社會學、法經濟學的研究方法也值得借鑒、引入國際法學的研究中。
關鍵詞:國際法;比較研究;實證研究;文獻研究
翻開任何一份國際法領域的科研項目申報書,在“研究方法”這一欄幾乎都能見到這樣的方法羅列:比較研究、文獻研究、實證研究。以上三種方法是在國際法學學科的問題研究中,甚至是整個法學領域的科學研究中,都是得到廣泛接受和運用的主流研究方法。雖然是老生常談,寫各種報告、申請時總掛在嘴邊、寫在紙上,但是對于這三種常用的研究方法的真正內涵和實際使用,事實上還存在一定的誤區和盲區。本文旨趣在于在筆者日常的研究學習的體會之基礎上,討論國際法學問題研究中常用的三種方法———比較研究、實證研究、文獻研究在研究及寫作過程中的運用可能遇到的問題和誤區,并探究是否還有新的研究方法值得借鑒、引入國際法學的研究中。
一、三種傳統方法在運用中可能存在的誤區和盲區
(一)比較研究。典型的比較研究方法的使用過程大致如下:在某一具體問題上,在兩類國家中分別選取幾個樣本與我國進行對比。一類是相對比較有經驗的國家(大部分情況下在英美、歐盟、德國、日本等國中選取),另一類是和中國類似的起步較晚、國情相近的國家(大部分情況下在印度、韓國等國中選取),有時還會選取在這一問題上未有動作的國家作為比較對象(如在自貿區戰略研究中,選取未發展自貿區戰略的國家)。通過對比分析其他國家相關問題的實踐和研究,結合中國的具體國情,分析中國的實踐存在的問題,借鑒他國的長處,整理出可取的發展經驗。1.比較研究方法的優點比較研究方法在近些年的法學研究,尤其是國際法學研究中被越來越多的運用。不可否認的是,這一現象的出現,與國際法律關系是“以法律形式表現出來的國際關系”[1]的內涵有著不可分割的重要聯系,但與此同時,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比較研究的方法在科研論文撰寫中,因其所具有的以下兩大優點而受到作者歡迎。首先,充實文章內容。對于同一法律問題,不同的國家與地區的做法即使在大方向上遵循相似的解決思路,但在具體實踐中必定有其特色所在。因此,無論想寫多長篇幅的文章,亦無論作者在能力上對于每一種實踐能做到多詳細的分析,只要選取足夠數量的樣本,總是能夠在字數上達到要求。其次,豐富表現形式。兩方或多方經一番比較之后,在小結部分列出一張表格,既梳理了前文的論證成果,又給文章增添了圖表的表現形式,使得文章不只是密密麻麻的方塊,表達方式上有所變化。2.比較研究方法使用中的問題從以上對比較研究方法的優點的描述中,我們就不難發現,在比較研究方法的使用中可能存在這樣的誤區:選取的對象缺乏代表性,或者,為了湊字數而選取多個雷同的研究對象,從而導致某一部分的比較研究缺乏學術價值。之所以存在這樣的問題,是因為比較研究被普遍當做一種很簡單的方法,在選取比較對象的時候,想當然地直接投向英美德日等傳統上認為法律制度更先進的國家的懷抱;殊不知比較研究的基礎應該是廣泛的閱讀和收集,繼而在大量比對的基礎上,最終選取一個或幾個對象。另外,在選取了合適的比較對象之后,更重要的是將二者之間的比較分析做得透徹。目前大量的比較分析都停留在表層的現象面,比如將美國的規定與中國的規定分別羅列,篇幅長者可能再附上一兩個案例,之后總結美國與中國有什么不同、中國應當向美國多多學習,最后收尾完篇。然而,現象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為什么會有這樣的不同,中國在立法時為什么沒有借鑒美國的立法模式,這與中國現今的社會條件、經濟政治環境、民眾接受程度都分別有哪些關系,對以上的問題均缺乏分析和解答。因此,比較研究方法雖然在國際法學論文寫作中的出鏡率頗高,但真正對其運用的效果并不理想。比較研究方法不應當只是作為拼湊字數的法寶被使用,廣泛的閱讀、涉獵才是支撐比較研究的堅實基礎。(二)實證研究。1.所謂“實證研究”實證研究在近年來國際法學的研究中是一個日漸受到關注的新熱點,眾多教授學者也一再強調其重要性。宋連斌教授指出,脫離了實證研究的國際法學研究存在兩大弊端:其一,模糊了國際法之法學性質,而更偏向于國際政治和國際關系;其二,沒有實證研究作為支撐,使得研究成果之說服力欠佳[2]。有鑒于此,越來越多的國際法學研究中開始出現實證研究的影子。為什么說是實證研究的“影子”?我們來看國際法學科研項目申報書中在研究方法一欄關于“實證研究”的常見闡述:在現狀解讀、困境分析、對策思考的多個層面上,注意結合各國的典型案例,并收集近期發生的最新案例,從實踐角度發現問題、著手研究、解決問題。這一思路在精神上的確與實證研究致力于回答“實際是什么”的精神是一致的,重點落在對案例的收集和分析上,可以說事實上是將實證研究與案例分析相結合的一種方法。不可否認,這的確也是一種實證研究,但這種研究方法更偏向于定性研究,在觀察、描述的基礎上對現象嘗試進行解剖和分析,從紙面上來到紙面上去,缺乏數據和圖表的支持。2.對白建軍教授實證研究的分析學習如果拜讀國內法學界致力于實證研究的白建軍教授的一系列實證研究作品,便不難發現,一份扎實的實證研究需要大量的樣本數據及多角度的數據分析統計結果支持,質言之,實證研究中定量分析不可缺位。以白建軍教授的《法學博士論文選題創新性實證分析》[3]一文為例,白建軍教授以刑法學的學術論文選題為研究對象,選取了中國大陸1987—2005年的全部刑法學、犯罪學的博士論文共351篇作為研究的數據樣本,探討的主題是論文選題與學術創新之間的關系。在一般的統計學意義上,樣本數量大于30即可被視為“大樣本”[4];白建軍教授所選取的樣本數量已達到351個,且限制在了同一學科同一地區內在連續一段時間內取樣,可以說取樣過程考慮了多個因素,具備了一定的客觀性和周延性。但在文章的第一章,白建軍教授仍舊不厭其煩地從多個方面論證了這一取樣的科學性:(1)能否用論文題目代替選題;(2)博士論文能否作為整個學術科研界的代表;(3)對刑法學、犯罪學論文選題的研究結論,能否推廣至法學其他學科、甚至于整個社會科學。在對樣本的數據分析中,白建軍教授首先從問題類型、學科領域、問題容量三個角度對數據進行分類統計,再將三個角度兩兩組合,排列出三個新的角度再進行分類統計及排序;在基礎數據分析之后,白建軍教授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從文章所想要探究的選題與創新性的關系這一主題出發,從研究傾向和出新模式兩個角度引入新的變量,對樣本數據再次進行分割和統計。暫且撇去文章的具體分析與結論不看,單就這一步一步對一個較為龐大數量的樣本的逐步切割、分類和統計而言,白建軍教授的這篇文章不僅僅是將定量分析作為一個分析方法,而事實上是將定量分析作為了整篇文章的最重要的部分,定量分析才是文章的主體,也是結論最重要的論據和論證。這可能與我們慣常的對法學論文的印象大相徑庭,但這才是實證研究應該學習和前進的方向。(三)文獻研究。無論是以上提及的比較分析、實證研究兩種研究方法,還是其他的案例分析、歷史分析等研究方法,事實上都必須建立在文獻研究的基礎上;可以說,文獻研究是國際法學研究、甚至于法學學科和整個社會科學學科最重要的研究基石。在以往的研究中,對于文獻研究所給予的關注是少之又少的。畢竟,在大多數人眼里,所謂“文獻研究”等同于“閱讀文獻”;而“閱讀”這件事對于做研究的學者、研究生而言已經做了十幾甚至幾十年,又有何特別值得討論之處呢?首先應當明確,“文獻研究”不等于“閱讀文獻”,或者說,“文獻研究”之范疇應當遠遠大于“閱讀文獻”。“文獻研究”這一研究方法,事實上涵蓋了從檢索文獻、搜集資料開始,至閱讀文獻、摘抄筆記,再到整理匯總、提煉升華的整個過程。這一誤區導致了兩個盲區:在以往的文獻研究過程中,我們將主要的精力都花在了“閱讀”上,而忽視了在檢索搜集和匯總梳理這兩個環節。也正是因為這兩個環節被忽視,才更有可能導致了前文所述的兩個問題:(1)在比較研究中,比較研究的對象選取不當,因為部分可能更適合作為比較研究對象的文獻資料并沒有被搜集整理;(2)在實證研究中缺乏定量分析,因為一方面缺乏定量分析的基礎———大量的數據,另一方面缺乏對數據的歸納、分類和總結。由此可見,文獻研究不僅是其他研究方法實施的重要基礎,在日常的學習和科研寫作中,也是對作者搜集整理資料、歸納匯總能力的訓練和提升;而對于國際法學的研究者而言,由于文獻資料常以外文形式存在,對我們的檢索能力、語言運用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都更具考驗。
二、新方法引入之討論
國際法與依法治國論文
內容摘要:中央領導多次強調應加強對國際法的研究和學習、充分運用國際法,但是實踐中對國際法在依法治國中作用的認識還是亟待加強;學習和運用國際法是依法治國不可或缺的內容;本文提出了在依法治國中加強國際法研究和運用的幾個對策。
關鍵詞:依法治國法治國際法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黨的十五大確定的基本治國方略,是憲法的明確規定。依法治國,是一項內涵豐富、意義深遠的系統工程。本方擬針對現實中存在的問題,論述國際法在依法治國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建議。
一、對國際法在依法治國中作用的認識亟待加強
中國的法治工作起步較晚,國際法同樣走過彎路。[1]但是我國的中央領導高瞻遠矚,對國際法在依法治國中的作用還是有深刻的認識的。
1978年12月9日,鄧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要大力加強國際法的研究。”[2]
國際經濟法學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論文對20世紀我國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的成果從六個方面作了較為全面的評述。論文積極肯定了該學科在短時期內所迅速取得的成績,認為與相鄰學科相比已毫不遜色,在某些方面與歐美等發達國家相比亦有勝出之處。論文同時也指出了現有研究五個方面的主要不足。作者預言,中國國際經濟法學在21世紀將走向繁榮,獲得與美國、歐洲、日本國際經濟法學同等的影響力。作者最后就未來20年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的主要任務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了將來應予關注的16個重要課題。
「關鍵詞」國際經濟法,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回顧與展望
「正文」
伴隨著人類進入經濟全球化時代,國際經濟法已漸成為人類法律實踐中最為活躍的部分,國際經濟法研究在中國和世界范圍內正蓬勃發展令人矚目。在21世紀國際經濟法將面對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種種挑戰和機遇,并擔負著促進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的重任,世界和中國國際經濟法學必須回應實踐的呼喚。
21世紀中國國際經濟法學將如何順應實踐的要求而發展?這是中國國際經濟法學人在世紀之交有必要思考和作出回答的一個問題,也是諸多業內業外人士所關心的問題。對這一問題的回答又不可避免地與中國國際經濟法學20世紀的總結和回顧相關聯。
本文不揣掛一漏萬之嫌,擬對20世紀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短暫的歷史和豐碩的成果作一述評,并結合國外研究狀況,對21世紀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的發展進行展望,希望能對有關人士了解該學科已有的重要成果、存在的問題及把握其未來走勢有所裨益。
近代我國有關個人國際法論文
一、堅守傳統的反對聲音
堅守傳統國際法主體范疇的學者,通常難以接受個人在國際公法中與國家地位的比肩。這些傳統準則的捍衛者,并非都狹隘地排除國家之外的一切可能;他們也可能表達出對國際聯盟、自治殖民地甚至教皇為主體的承認或支持,卻往往對個人地位的提升仍不留余地的抵制。如,上文提及的熊氏所編國際法書,以國家為唯一主體的觀念便直接映射到對個人的排斥中來。其比較國家與個人后認為:“個人為國際法上之目的,非為主體。國家固為個人利益,互結各種之國際關系。個人因之得利益者。乃因國際法之反射作用,從其所屬國而附與之也。”盡管“英美學派”與“大陸學派”的相左見解都在其后得以列舉,著者卻以“海賊”、“黑奴”、“通商航海自由”等例的逐一批駁表示出對否定個人地位的“大陸學派”的贊同。因而,依此書之見,“學者有以個人為國際法上主體者,誤也。”譚焯宏則從國家元首及外交代表入手論證個人為國際法主體之不適格:“……殊不知元首、公使及其他國家代表與國民等能享受此權利者,因其國家對于國際法所生之權利,非其個人對于國際法當然所生之權利也。故一私人決不能直接享有國際法之權利,所以不能為國際法權利義務之主體。”鄭斌也分述“中立國船舶”、“東印度公司”、“非洲國際協會”等例為證,明確其立場為:“學者或以個人公司外交官等為國際法之權利義務主體者,誤也。個人止為國內法上之權利義務主體,決非國際法上之權利義務主體。”張道行更是簡單明了地將個人歸為其“國際公法的主體”編的第四章“不具有國際人格者”一節中,并未留存后續探討的空間。吳頌皋為力證其所認可的國際法人只有國家,在其論文中如是分析個人的國際法地位:“須知人與物相同,皆系國際公法上之客體,而非主體,則個人不能在國際公法,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自為理論為當然。……需知個人在此方面所享受之權利,只是一種空泛的人權。……在國際的實在法上,并不受到何種切實的保障。……國際公法上之權利,個人既非確然享受,各種義務他又不能負擔,則把個人看做同國家一樣的具有國際人格,當然是錯誤的。”
二、感召于外的松動立場
然而,國際新情勢的客觀存在與歐美國際法學界對個人主體的大力推崇仍然牽引了大部分中國學者的目光。一些近代中國的研究者們一方面仍堅信國際法是國家關系的界域,另一方面卻也開始放下些許對個人地位上升的戒備,于猶疑與猜度中,試圖以一種折衷的表達來完成對個人地位的確定。如,盛沛東對個人主體資格的排斥本似頗為決絕,提出“個人不得為國際法權利義務之主體,在現行國際公法之原則上,毫無疑義”,又稱“私人不得為國際法之主體,其理甚顯,……”。但在其對個人“應有之法權”的討論中,卻又肯定個人權利仍可能具有“國際性質”。盛沛東認為,個人權利“一為人為法權”,“一為天賦法權”。前者“即民事與政事之權”,“系由各國國內法規定”;而后者則為“生而有之固有法權”,屬“國際性質”,包括“個人不可侵犯及自由之權”、“個人徒居他國之權即移民之權”、“改換國籍之權”、“各國對于在外僑民之權利與義務”、“各國對于境內外國人之權利與義務”、“引渡罪犯”等五項內容。因此,盛沛東雖未推翻對個人地位的先前結論,仍堅持“在現行國際公法之原則,個人在國際公法上尚未認為有法人格也”,卻也對其主體資格的獲取有所期待與展望,推測“至將來國際公法逐漸發展,或認個人為國際公法之權利主體,將國家與個人間之紛爭付諸國際仲裁裁判所”的情形出現,也“未可逆料”。韓桂琴同樣通過條件和范圍的設置委婉地表示對個人主體地位的認可。以原則與例外來描述個人在國際法中的狀況正代表著當時學界的一種普遍心態。韓桂琴認為,“國際法和個人,在原則上,居于間接的關系;不過在例外的場合,居于直接的關系。”基于其對“受動主體”的界定,個人雖“不能實行外交交涉及參加條約之締結”,卻可以“依據締結的條約而享受權利義務”。其權利包括:“外交特權”、“條約上之權利”、“國際訴訟權”;義務則表現為“海賊行為”、“破封鎖、運輸戰時禁制品及實行軍事的援助”、“條約上的義務”。因此,“個人在原則上不是國際法的主體。不直接具有國際法上之權利義務。但不是完全不具有;在狹隘的范圍內,是具有的。在那種范圍內,是國際法主體。”至民國末年,崔書琴也承認,“國際法雖系國與國間的法律,但牽涉個人(自然人)的時候是很多的”。但這一“最近的發展”,在他看來,只是帶來對傳統說法“修正的必要”,卻并不意味個人主體地位的穩固,因為“個人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只是“可能更加重要”,也主要在人權及人道主義保護方面才有這種松動的需要。大多數中國學者對個人主體地位的最初認可都源于歐洲國際法新理論的傳播與滲透,尤其是對英國學派新觀點的接受。
正如邱培豪盡管更認同“惟國家”“可為國際法之主體”的“歐洲大陸學者”的主張,也仍將與之相反的“英國學者”的主張列于著作中予閱者參詳;所謂“除國家得為國際法之主體外,凡公使會社及個人,均得為國際法之主體”,這正是對個人國際法主體資格的明確支持。劉獨峰更是個人主體資格的堅定支持者。他批駁“只承認國家為國際法的主體,個人不過是國際法的客體”的舊觀點,“顯然是不合實際的”;在他看來,國際關系的和諧與國際法的成就不僅源于各國家的努力,更是“基于全世界人民共同之要求”。因此,他指出,“在今日國際情形看來,個人不但不是國際法的客體,反之,卻站在主體的主要地位。”周緯也大力推崇對歐美國際法學個人主體新理論的學習和接受。他提出,關于主體問題,惟“亞洲學者,多持惟有國家并無個人之見解”,而“在歐美二洲,此問題早已公認應與加入矣”。個人成為國際法主體的必要,一則是為個人與外交往的前提,“與他人交涉關系,必須有個人之自由及所需之資格能力。不寧惟是,……即在國際社會中,亦有相當之關系焉”;一則出于對個人權益的保護,“國際交涉中須保護個人之精神,身體、及智識,宗教等方面之獨立,已早成為國際慣例矣”;再一則緣于社會發展趨勢的必然,“就個人之人格身價而論,就國際法以人類進化為其原則而論,應將個人視為國際法中之主體也”。個人也有其得為國際法主體的理論依據。國家的權義范圍并非成立國際法主體的必備要件,個人為主體的權能也不必與國家的權能一一對照,所謂“國家自有國家之資格身價,個人亦自有個人之資格身價”;即便“既無訂結條約之能力,又無負擔國際義務之資格”,也不足以否定個人于國際法的主體資格。因而,盡管列為主體的個人“國際權利義務”范圍較小,并不能“攝行國家所有之權利義務”,“實有要求尊崇并享用以人類本性為其根據之法權。是故……,應將個人視為國際法權之主體”。這一點在國際實踐中也已多有證明,如國際聯盟公約中的規定、“抵制外貨或與外人斷絕往還”舉動,都是“個人應為并能為國際法人之新例”。是故,周緯定論,“個人應為國際公法中之主體即人一事,在今日已毫無疑義可言矣”,并積極建議“研究并發達國際法之各種科學社會,亦早規劃個人應有之各種國際法權昌明而光大之。”
三、漸化于內的本土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