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合同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4 04: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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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合同

房地產合同(市)

委托人(甲方)

人(乙方)

第一條(訂立合同的基礎和目的)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甲方訂立房地產交易_____(買賣/租賃)合同,并完成其他委托服務事項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委托的事項)

(一)委托交易房地產的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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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買賣合同

立房地產買賣合同人

賣方(甲方):

買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法。商‌

第一條甲方將自有的房屋及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轉讓給乙方‌法。商‌房地產具體狀況如下:

(一)房地產座落在上海市_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位:__________)房屋類型________________結構: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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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房地產合同

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賣方)

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賣方)

1.簽訂本合同前,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用詞理解不一致的,應該進一步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2.本合同為示范文本,為體現協議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增補或刪減。合同簽訂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3.對合同文本【】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尽恐羞x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雙方不作約定時,應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甲方(中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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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買賣合同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乙雙方未通過經紀機構居間介紹通過公司居間介紹(房地產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執業證書號:)由乙方受讓甲方將自有的房屋及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房地產具體狀況如下:

相關的合同范本

·樓房買賣合同·軟件買賣合同·二手車輛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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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地產合同

1.簽訂本合同前,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用詞理解不一致的,應該進一步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2.本合同為示范文本,為體現協議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增補或刪減。合同簽訂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3.對合同文本【】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尽恐羞x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雙方不作約定時,應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甲方(中介公司):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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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居間合同論文

《合同法》頒布后,“居間合同”已與其它委托合同、行紀合同等一并被單列出來,成為一個獨立的合同類型,“居間人”的概念因而也成為了一個新的亮點。縱觀現今社會上各種居間關系,如房地產中介、期貨、保險、婚姻、業務等等,其居間種類多而且各有特色和要求,但現行《合同法》中規定的居間條款僅僅為四條,規定得過于籠統和簡單,遠遠未能跟上我國現階段居間活動的發展。因此國家立法部門確有必要重新審視上述復雜而眾多的居間市場,制訂……

一、房地產居間合同的定義及相關問題

(一)房地產居間合同的定義

根據《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毕鄳匾嗫蓪⒎康禺a居間合同定義為:“房地產居間合同是房地產居間人為委托人在房地產轉讓、抵押、租賃等活動中提供訂立合同的信息、咨詢或提供或策劃的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又稱為“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廣義上說,房地產中介服務包括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狹義上說,房地產中介服務多指房地產經紀,即房地產咨詢、提供房地產信息及房屋買賣、租賃這三類活動。本文所述之房地產居間合同正是以狹義說為主進行論述的。

(二)相關問題

1、居間合同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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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地產合同

1.簽訂本合同前,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用詞理解不一致的,應該進一步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2.本合同為示范文本,為體現協議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增補或刪減。合同簽訂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3.對合同文本【】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尽恐羞x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雙方不作約定時,應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甲方(中介公司):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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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居間合同研究論文

《合同法》頒布后,“居間合同”已與其它委托合同、行紀合同等一并被單列出來,成為一個獨立的合同類型,“居間人”的概念因而也成為了一個新的亮點??v觀現今社會上各種居間關系,如房地產中介、期貨、保險、婚姻、業務等等,其居間種類多而且各有特色和要求,但現行《合同法》中規定的居間條款僅僅為四條,規定得過于籠統和簡單,遠遠未能跟上我國現階段居間活動的發展。因此國家立法部門確有必要重新審視上述復雜而眾多的居間市場,制訂相關的實施細則,以填補居間關系在法律上的不足。房地產業是國家的基礎性產業,房地產業的景氣與否影響到一個國家的國民經濟其他產業的興衰,而作為與房地產業有著密切聯系的房地產中介行業,其重要性從中也可見一斑。本文結合法律規定的居間合同以及我國房地產中介活動方面作些探討。

一、房地產居間合同的定義及相關問題

(一)房地產居間合同的定義

根據《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毕鄳匾嗫蓪⒎康禺a居間合同定義為:“房地產居間合同是房地產居間人為委托人在房地產轉讓、抵押、租賃等活動中提供訂立合同的信息、咨詢或提供或策劃的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又稱為”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廣義上說,房地產中介服務包括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狹義上說,房地產中介服務多指房地產經紀,即房地產咨詢、提供房地產信息及房屋買賣、租賃這三類活動。本文所述之房地產居間合同正是以狹義說為主進行論述的。

(二)相關問題

1、居間合同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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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居間合同研究論文

《合同法》頒布后,“居間合同”已與其它委托合同、行紀合同等一并被單列出來,成為一個獨立的合同類型,“居間人”的概念因而也成為了一個新的亮點??v觀現今社會上各種居間關系,如房地產中介、期貨、保險、婚姻、業務等等,其居間種類多而且各有特色和要求,但現行《合同法》中規定的居間條款僅僅為四條,規定得過于籠統和簡單,遠遠未能跟上我國現階段居間活動的發展。因此國家立法部門確有必要重新審視上述復雜而眾多的居間市場,制訂……

一、房地產居間合同的定義及相關問題

(一)房地產居間合同的定義

根據《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相應地亦可將房地產居間合同定義為:“房地產居間合同是房地產居間人為委托人在房地產轉讓、抵押、租賃等活動中提供訂立合同的信息、咨詢或提供或策劃的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又稱為“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廣義上說,房地產中介服務包括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狹義上說,房地產中介服務多指房地產經紀,即房地產咨詢、提供房地產信息及房屋買賣、租賃這三類活動。本文所述之房地產居間合同正是以狹義說為主進行論述的。

(二)相關問題

1、居間合同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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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按揭合同研究論文

第一節概述

一、“按揭”的淵源

學術界基本一致的看法是,“按揭”一詞來源于英美法的mortgage,先為香港使用,后傳入大陸?!鞍础弊旨确从硰V州話的發音的特點,在南方又有“押”的含義,“揭”字則來源于mortgage的尾音,所以,“按揭”是mortgage一詞的音譯和意譯的結合體。

近代英美法中的mortgage,是一種以不動產為主要標的的權證轉移(transferringoftitle)和權證回贖(redeption)相結合的擔保制度。債務人為擔保債務之履行,將不動產權證轉移給債權人,在債務履行完畢后,債務人有將不動產權證贖回的權利;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該不動產權利則完全歸債權人擁有。已經設定mortgage的財產,債務人欲再次設定mortgage時,則需轉移其回贖權給新的債權人。Mortgage不同于以轉移動產占有進行擔保為特征的pledge(質押),也不同于法定的、在債務清償前可以保有特定財產作擔保的lien(留置)。Mortgage的本質類似羅馬法的信托質和讓與擔保,據說日本學者就將mortgage翻譯成讓與擔?!甲ⅲ簠⒁娫S明月著:《抵押權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47頁〗,可見mortgage與讓與擔保在通過讓與財產所有權證或相關權益以擔保債務履行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

1925年英國頒布物權法,對傳統的mortgage制度作了較大調整,除引進大陸法的登記制度,要求設定mortgage必須登記外,還用變價取代債權人對財產權利的獲得,即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不能直接取得用于mortgage的財產的所有權或相關權益,而只能申請對相關財產進行拍賣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變價以獲得受償,或在不能實現變價時由法院將相關財產判給債權人。英國物權法的規定使mortgage與大陸法中的“抵押”更為接近,但權證的轉移仍為mortgage的基本特征。

香港1984年頒布的《轉讓和物權條例》(ConveyanceandPropertyOrdinance)則更進一步,不僅不允許債權人在未經債務人的同意的情況下取得相關財產的所有權,還規定債務人無須轉移權證而繼續保有按揭財產的所有權,但該財產所有權應從屬于對債權人的財產負擔〖注:SeeSarahNield:《HongKongLandLaw》,PublishedbyLongman,SecondEdition,1998,P444〗。至此,權證的轉移已演變為按揭登記和權證保留,權證的回贖權已演變為清償債務后撤銷抵押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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