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執政:黨的執政方式的科學選擇
時間:2022-12-06 0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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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總體目標是通過全黨共同努力,使黨始終成為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執政黨,成為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執政黨”。依法執政是新的歷史條件下黨執政的一個基本方式,它是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的創新,是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提高執政能力,鞏固執政地位的必然選擇。一個政黨選擇什么樣的執政方式,是由這個政黨所處的社會歷史條件所決定的。面對執政條件的深刻變化,面對國際環境的嚴峻挑戰,我們黨必須用時展的要求審視自己,以改革的精神加強自身建設,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必須與時俱進。明確提出依法執政是新的歷史條件下黨執政的基本方式,這是黨堅持與時俱進,保持先進性,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制度創新。
法治是現代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依法治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與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依法治國方略必然要求依法執政,從而建立起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的執政機制。依法執政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對黨的執政活動的必然要求,它有利于貫徹黨的主張,體現人民的意愿,從制度和法律上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保證人民當家作主。制度化、規范化、法律化,對于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同時,依法執政還能夠有效地保證立法機關依法立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司法機關司法公正,有助于在整個國家形成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辦事的政治文明生態,形成全社會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法律尊嚴和權威的文化氛圍。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依法執政,實現黨的執政方式的變革,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首先,要牢固樹立法律至上的觀念。法治的基本含義,是法律主治,是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和對政治權力的規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其基本精神是法律的權威性和至高無上性。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律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通過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反映了全體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反映了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是黨的主張、人民的意愿和國家意志的有機統一和充分體現,具有無可置疑的社會公正性和歷史合理性。同志指出: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我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務和國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則,具有最大的權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依法執政,意味著憲法和法律的權威高于一切,人民的意志高于一切,執政黨的行為依據和活動空間都必須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范,黨的一切組織、一切成員、一切活動,都必須接受憲法和法律的約束,而不得謀求憲法和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權。因此,各級黨組織、共產黨員,特別是黨的領導干部應認真學習憲法和法律,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牢固樹立法律至上的觀念,帶頭學法、懂法、用法,提高法律修養,在實際工作中通過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來維護黨的權威,不斷提高依法授權、依法用權、依法監督、依法辦事的能力。工作越是重要,事情越是緊急,矛盾越是突出,就越要堅持依法辦事,自覺而堅定地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的至上性和權威性。
其次,要自覺在法律范圍內活動。依法執政,一方面意味著執政具有堅實的法律根據;另一方面意味著執政必須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而政黨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是法治國家對政黨行為的基本要求。黨領導人民制定了憲法和法律,也要領導人民遵守憲法和法律,黨的各項活動都應該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這既是憲法的要求,同時也是黨章的規定。事實上,黨只有自身率先做到在法律范圍內活動,才能有效地約束任何組織、任何團體和任何個人在法律范圍內活動,才能在整個國家形成濃郁的法治氛圍。這就要求所有黨員尤其是黨的領導干部,要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自覺地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把自己置于憲法和法律的監督之下,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努力提高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和依法辦事的能力。
第三,切實加強黨的制度建設。依法執政的關鍵在于制度設計和制度安排。從現實看,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還存在許多弊端,突出表現在缺乏制度化、規范化,許多重要關系的處理及其工作職能的分配缺乏制度和法律上的明確規定。鄧小平曾深刻指出:“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不是說個人沒有責任,而是說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面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為此,一是要建立健全黨內各項法規和制度,實現黨內生活的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要以法律的形式確定黨政關系、黨群關系,規范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組織形式、黨的選舉制度、監督制度、各級黨委會的工作規則等,合理劃分執政黨各級組織的職能,明確工作程序和要求,明晰執政活動的責任歸屬,使黨的執政資源的各要素實現有效配置,從而在法律層面上建立起黨的領導制度、執政體制和運行機制。二是要完善權力運行機制,規范黨的活動。要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黨內監督、法律監督、群眾監督,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作機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三位一體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使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做到依法授權、依法用權、依法監督,保證黨的事業健康發展,使黨的工作充滿生機與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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