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域資金回流機制探討
時間:2022-02-14 0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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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社會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逐步向經濟較發達的大中城市流動,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金融對縣域經濟的支持。本文以河北、山西和內蒙古105個縣為視角,對信貸資金流動情況進行調查,研究縣域資金外流情況及對縣域經濟的影響,探討縣域資金回流機制。
一、縣域信貸資金外流情況及其影響
存款增幅明顯高于貸款,存貸差不斷擴大,存貸比例明顯下降。截至2005年3月末,所調查縣域金融機構各項存款余額3219億元,較2000年末增加1497億元。各項貸款余額1946億元,較2000年末增加715億元。存貸比為60.5%,比2000年下降了11.1個百分點。存貸差由2000年末的490億元擴大到目前的1272億元,占全部貸款的65.4%。
截至2005年3月末,所調查的縣域金融機構流出資金1314億元,占全部貸款的67.5%。其中,工商銀行資金外流最多,其次是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系統內上存,是縣域金融機構資金流出的主渠道。截至2005年3月末,縣域金融機構系統內上存958億元,是2000年的3倍多,占縣域金融機構信貸資金流出總量的72.9%,比2000年末增長近22個百分點。除繳存法定存款準備金、上繳二級存款準備金、上存系統內備付金外,由于具有期限穩、利率高、利息收入可靠等特點,與上級行約定期限上存資金和其它上存資金的占比最大,金額達616億元,占全部上存資金的68.2%。利率較高是約期上存資金不斷增加的主要原因。此外,拆出資金和購買有價證券也是資金外流的渠道。截至2005年3月末,所調查的縣域金融機構拆出資金9億元,購有價證券36億元,其他流出渠道21.5億元。
縣域流入資金有限,進一步加劇了縣域信貸資金供求矛盾。在縣域信貸資金流出的同時,有部分資金通過政策性銀行信貸投入、系統內借款、拆入資金、在中央銀行借款等渠道流入縣域,但流入資金規模有限,遠不能滿足縣域經濟發展的需求。截至2005年3月末,所調查的縣域金融機構共流入資金326億元,僅為流出資金的24.8%。由于縣域的重點建設項目較少,吸納外部資金的能力有限,流入資金與流出資金的比例不斷擴大,凈流出額由2000年的1:2.1擴大到2004年的1:4。
縣域資金大量外流,客觀上加劇了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矛盾,影響了縣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一是制約了縣域金融機構放貸能力,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更加突出。二是不利于縣域資金與資源的優化配置。隨著縣域經濟的發展和縣域經濟結構的調整變化,縣域經濟對信貸資金的需求量加大,而縣域資金外流,加劇了縣域信貸資金的供求矛盾,影響了縣域經濟金融的自我發展能力,也影響金融對“三農”的支持力度。
二、縣域信貸資金外流的原因分析
縣域資金外流主要是由體制(政策)和風險兩個方面原因造成的。
1.商業銀行經營管理體制的改變,是信貸資金外流的主要原因。近些年來,商業銀行逐步實施中心城市戰略和扁平化信貸管理模式,基層商業銀行的貸款權限普遍向上級行集中,進一步嚴格控制授信額度,較少發放貸款,大部分縣域基層商業銀行主要是吸納存款上存資金。同時,金融機構還在不少地區逐步退出。據統計,3年來農業銀行在被調查的105個縣中,共撤銷經營網點488個,機構數量減少40%。
2.縣域金融機構經營情況不佳,不良資產占比高,殘蝕了部分縣域資金。經過抓“降點”工作,縣域金融機構不良貸款明顯下降,但占比仍然偏高,使得縣域金融機構的可用資金減少,影響了新增貸款的投入。截至2004年末,所調查的縣域金融機構不良貸款比例高達33.6%,估計有近五分之一的信貸資金將形成損失。截至2005年3月末,縣域金融機構各項貸款較上年同期僅增長了5.9%,遠低于全轄貸款增速。
3.對郵政儲蓄的制度性安排轉移了部分縣域資金。由于管理體制的規定,郵政儲蓄只存不貸,吸收的存款全部流出。截至2005年3月末,郵政儲蓄通過系統內上存和轉存人民銀行的存款金額達到318億元,占全部上存資金的24.2%。
4.縣域金融生態環境制約了縣域信貸資金有效供給。一是擔保評估等縣域中介機構規模小,經營不規范,缺乏監管,難以減少金融機構信貸交易活動的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因此金融機構提高了貸款條件,客觀上減少了貸款需求與供給。二是縣域企業多為中小企業,自有資本少、管理水平低、信譽狀況差、缺少有效抵押擔保,不具備借款條件,在找不到合適信貸投入企業、項目的情況下,銀行只得將“相對過剩”的資金上存。三是信用制度缺失。縣域中小企業大都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企業惡意逃廢金融債務,司法制度缺乏足夠的效率也影響金融機構提供信貸資金的積極性,致使金融機構被動地以減少貸款投放來防范風險,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縣域的信貸投入。四是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了彌補了縣域金融體系的斷層,增強縣域金融活力。但民間借貸由于操作行為不規范,易引發經濟糾紛,加劇縣域信用環境的惡化,對資金流入產生負面影響。
三、建立縣域資金回流機制
民間借貸利率一般要高于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水平,說明縣域地區貸款的收益并不是一些人想象得那樣低。因此,應從解決好政策體制和風險問題入手,堅持行政手段和市場手段相結合,建立縣域資金回流機制。
(一)構建多層次、綜合性的縣域金融服務體系
1.調整縣域商業銀行網點分布。商業銀行要調整縣域經營網點,撤銷鄉鎮級營業機構,歸并縣市級分支機構,對經濟欠發達和業務量較小縣域的分支機構特別是存款達不到經營臨界點的機構,堅決撤掉,讓出存款市場。要適度“放權”,給予基層行一定的授權授信額度和新增貸款的審批權限,在實行信貸責任終身追究制度的同時,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鼓勵信貸人員積極營銷貸款。
2.加快農業發展銀行的改革。調整農業發展銀行職能,把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承擔的政策性金融業務、國際金融機構農貸轉貸業務劃轉到農業發展銀行管理。進一步調整農業發展銀行信貸結構,拓寬金融業務領域,逐步將支持的重點由農產品流通領域轉向農業生產領域,圍繞農業產業化做好金融服務工作,并逐步向縣域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延伸。
3.推進農村信用社改革,發展壯大農村合作金融。一是適當減免農村信用社營業稅。國有股在改革過程中,應逐步退出信用社,以真正體現農村信用社的民營性質。二是農信社社員以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方式決定縣域信用社的發展方向和經營內容,并通過分紅及優惠返回從信用社獲得收益。三是加快農村信用社的電子化建設。建設小額支付體系,把信用社納入到全社會支付清算體系建設中來。四是加強經營管理和業務創新。加大對縣域中小企業的授信額度,重點支持農業龍頭企業發展,積極擴大農戶聯保貸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開展再貼現、消費信貸等新的業務。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二)加快制度建設,促進資金回流。合理確定縣域金融機構新增存款返還縣域的比例。建立金融機構對縣域社區服務的機制,在制度上規定縣域商業銀行將一定比例吸收的存款運用于支持縣域經濟發展,并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將郵政儲蓄新增存款中來源于縣域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和市場資金價格賣給農村信用社。
(三)改善縣域金融環境,建立風險管理和補償機制。由地方政府、企業共同出資組建商業性中小企業擔保公司,為中小企業提供動產抵押、倉單質押、權益質押等擔保服務。其次,加大金融案件執法力度,建立縣域中小企業、農戶、農民的信用系統,進一步加大信用村(鎮)建設,廣泛開展信用宣傳,凈化縣域金融生態環境。第三,借鑒車貸和房貸中強制保險的成功經驗,探索建立農業貸款與農業保險強制結合的制度,為金融機構貸款提供分散風險的服務,以促進金融增加對縣域和農業的資金投入。第四,允許民間借貸在一定的法律和監管框架內開展金融活動,依法規范和發展民間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