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追究問題調研報告
時間:2022-10-13 0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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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頒布實施以來,一批違反責任制規定的領導干部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責任追究。但是,從全國范圍來看,責任追究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
一是對責任追究的內涵理解不準確,混淆概念,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當成一個“筐”,明明不是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問題,卻硬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有關條款去套,把責任追究混同于對違紀違規當事人的處理。二是不愿追究。有的對責任追究案件視而不見,沒有組織力量予以調查,上級督辦也故意回避,甚至還捂著、蓋著;有的“一把手”故意“攬過”,盡力為班子副職開脫;有的在量紀方面避重就輕,故意從輕處理了事。三是不敢追究。有的地區和部門沒有很好地進行責任分解,責任不明確,出了問題要追究責任時,不好確定對誰進行追究;有的黨委(黨組)“一把手”本身有問題,擔心被追究者在受到追究之后捅自己的婁子。四是程序不規范。對責任追究案件的立案、檢查、處分決定的作出都沒有規定具體的程序,使責任追究案件在查處時出現隨意性,領導重視的案件就追究,領導不重視的案件則往往不予追究。五是政策界限不明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否具有追溯力、到底上追幾級、追究時是給予組織處理還是紀律處分,無據可依,實際工作中不好操作。六是少數垂直管理部門是責任追究的真空地帶,出了問題,地方管不了,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基于部門利益的考慮,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連違紀違法的當事人都不進行嚴肅處理,根本談不上對失職、失察的領導干部進行責任追究。
為進一步落實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發揮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要作用,我們根據工作實際,提出以下幾點對策建議:
一是要正確理解責任追究的內涵。責任追究是指領導干部管轄范圍內發生了重大問題(主要是指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問題),領導干部本人雖然不是當事人,也沒有直接參與,但負有失職、失察責任的,就要受到追究。
二是要明確政策界限。如果一個地方或部門發生了重大問題,紀檢監察機關首先要查清有關領導干部是否負有失職責任。如果負有失職責任,要分清是直接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還是重要領導責任。然后,要進一步查清發生問題的原因。是領導干部指使、縱容下屬造成的,還是因為領導干部官僚主義、平時對下屬疏于管理造成的,或者還是領導干部雖然對下屬嚴格管理,但下屬陽奉陰違、我行我素造成的?一定要準確地予以確認。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處理,這樣,才能使責任追究客觀、公正、準確,真正達到“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三是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責任追究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防止不追究或追究過于寬軟的情況發生。
四是鑒于黨風廉政建設分級管理,一級抓一級的實際情況,我們認為,在一般情況下,責任追究應以上追一級為宜。
五是要建立紀檢監察機關內部各部門、紀檢監察系統上下級機關和紀檢監察機關與執紀執法機關或部門的協調機制,避免責任追究案源的流失。
六是在實施追究時,要充分運用組織處理手段。因為,被追究的領導干部主要不是因為自己違犯黨紀國法,而是因為管理不嚴或不善管理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或下屬出現重大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對被追究者進行責令辭職、免職、調離工作崗位等形式的組織處理,無論是對黨的事業,對責任制工作的落實,還是對其他領導干部的震動警醒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而且,進行組織處理,在程序上比給予紀律處分更為簡便。所以,責任追究應以組織處理為主,紀律處分為輔。
七是要實行終生追究,特別是一些重大決策、重大建筑工程項目更應實行終生追究,避免領導干部的短期責任行為和僥幸心理。對于領導干部在其任期內發生的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問題,不論在什么時候暴露出來,也不論其職務和崗位發生了什么變化,都應該追究其領導責任。
八是少數垂直管理單位要從黨和人民利益的大局出發,沖破部門保護主義的陋習,加大責任追究力度,維護黨政法規的統一性、權威性和嚴肅性。黨的關系在地方的垂直管理單位,其責任追究案件應以當地黨委、紀委查處為主,上級主管機關積極配合;黨的關系不在地方的垂直管理單位,其責任追究案件應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比照當地有關政策界限進行查處,同時上級主管機關應加強對下級的監督檢查,發現應追究而不追究的情況,要堅決糾正,并視情況對下級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構的有關領導進行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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