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黨政領導選拔制度

時間:2022-10-13 04:15:00

導語:街道黨政領導選拔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街道黨政領導選拔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落實黨的**大精神,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建設一支高素質基層黨政領導干部隊伍,加強基層領導班子建設,鞏固黨的執政基礎,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全面貫徹執行,推動農村經濟、城市社區建設以及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選拔任用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選拔任用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全面貫徹執行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符合把鄉(鎮)、街道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適應基層組織建設需要,結構合理、凝聚力強、朝氣蓬勃、奮發有為的領導集體的要求。

應當注重選拔任用優秀年輕干部。

第四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選拔任用鄉(鎮)、街道黨委、人大、政府(辦事處)、紀委的領導成員及其他科級干部。

選拔任用鄉(鎮)、街道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五條縣(市、區)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履行選拔任用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的職責,負責本暫行辦法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選拔任用條件

第六條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得起各種風險的考驗;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業,做出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鄉(鎮)、街道的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王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思想品質好,有勇于奉獻、吃苦耐勞的精神,熟悉農村或街道社區工作,懂經濟、會管理,有一定的實踐經驗,有勝任鄉(鎮)、街道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相關專業知識;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始終保持與群眾的血肉聯系,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與監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和以權謀私,不濫用職權;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集中正確意見,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有較強的法制觀念,善于運用法律、法規開展基層工作,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反對以權代法、以言代法。

第七條提拔擔任鄉(鎮)、街道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以下資格:

(一)應當具有三年以上工齡和一年以上鄉(鎮)、街道工作經歷;

(二)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

(三)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民族自治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可適當放寬;

(四)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它培訓機構三年內累計一個月以上的培訓,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培訓;

(五)身體健康;

(六)提拔擔任黨的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兩年以上黨齡;

(七)民族鄉(鎮)的鄉(鎮)長,由本民族的干部擔任;

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八條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逐級提拔。越級提拔的,應當報經市(州、地)黨委組織部門同意并備案。

第九條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可以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

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般應當從后備干部中選拔。

第三章民主推薦

第十條選拔任用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民主推薦由縣(市、區)黨委組織部主持。民主推薦的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第十一條鄉(鎮)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領導班子職位的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按照擬任職位推薦。

第十二條鄉(鎮)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鄉(鎮)黨委、人大、政府、紀委的領導成員;

(二)鄉(鎮)黨委、政府工作人員和群眾團體主要負責人;

(三)基層站、所、中心的主要負責人;

(四)行政村或社區居委會的黨政主要負責人;

(五)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參加民主推薦會的人數,必須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以上。

第十三條鄉(鎮)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召開推薦會,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提供干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

(二)填寫推薦票,進行個別談話;

(三)對推薦票進行統計,綜合分析;

(四)向縣(市、區)黨委匯報推薦情況。

第十四條鄉(鎮)領導班子換屆,由縣(市、區)黨委組織部匯總分析民主推薦情況,征求有關方面意見,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名單,報經縣(市、區)黨委書記辦公會議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考察對象人數一般應當多于擬任職務人數。

第十五條個別提拔任職,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民主推薦的程序和確定考察對象的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條確定考察對象時,應當把民主推薦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民主推薦票數一般應達到民主推薦會實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同時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

第十七條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鄉(鎮)、街道領導干部人選,必須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經縣(市、區)黨委組織部審核后,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民主推薦。所推薦人選達不到所在單位參加民主推薦會實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第四章考察、醞釀

第十八條對確定的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人選考察對象,由縣(市、區)黨委組織部門與紀檢機關組成考察組進行嚴格考察。

考察鄉(鎮)、街道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條件、資格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

第十九條考察鄉(鎮)、街道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對象所在鄉(鎮)、街道或單位黨組織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三)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干部考察預告;

(四)采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

(五)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同考察對象所在鄉(鎮)、街道或單位黨組織主要領導成員交換意見;

(六)考察組根據考察情況,研究提出初步人選,向縣(市、區)黨委組織部匯報,由組織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縣(市、區)黨委報告。

第二十條考察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范圍一般為:

(一)鄉(鎮)、街道黨委、政府(辦事處)領導成員,人大、紀委主要領導,群眾團體主要負責人;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基層站、所、中心的主要負責人;

(四)行政村或社區居委會黨政主要負責人;

(五)其他有關人員。

第二十一條考察鄉(鎮)、街道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征求縣(市、區)紀檢(監察)、政法、人事、審計、計劃生育等有關機關和部門的意見。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第二十二條考察鄉(鎮)、街道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提拔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寫實,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

(二)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情況。

第二十三條縣(市、區)黨委組織部派出的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素質和相應資格。考察組負責人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有較豐富工作經驗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員擔任。

實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考察組成員必須在考察材料上署名,并對考察材料負責。

第二十四條鄉(鎮)、街道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考察前,討論決定或決定呈報前,應當充分醞釀。醞釀應當根據黨政領導職位和擬任人選的不同情況,分別在縣(市、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等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

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應當征求縣(市、區)黨委統戰部門及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五章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選拔任用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由縣(市、區)黨委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意見。討論決定前要書面征求同級紀委的意見。

第二**條鄉(鎮)、街道黨委、政府(辦事處)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由縣(市、區)黨委常委會提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決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黨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縣(市、區)黨委討論決定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會后應當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二十八條縣(市、區)黨委討論決定鄉(鎮)、街道領導干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縣(市、區)黨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部門負責人,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提名、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

(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討論;

(三)進行表決,以縣(市、區)黨委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第二十九條需要上報市(州、地)黨委審批的擬提拔任職的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呈報縣(市、區)黨委的請示并附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檔案和會議紀要、民主推薦材料。市(州、地)黨委組織部對呈報的材料應當嚴格審查。

第三十條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干部,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上報上級組織部門備案。

第六章任職

第三十一條實行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提拔擔任鄉(鎮)、街道黨政領導職務的,在縣(市、區)黨委討論決定后、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在干部所在鄉(鎮)、街道或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五至十天。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第三十二條實行提拔擔任鄉(鎮)、街道非選舉產生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勝任觀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第三十三條鄉(鎮)、街道非選舉產生的科級領導職務可以實行聘任制。聘任領導職務的每一個聘任期不超過三年,可以連續聘任。

聘任工作在縣(市、區)黨委領導下進行,縣(市、區)黨委組織部組織實施。聘任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對決定任用的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由縣(市、區)黨委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

第三十五條鄉(鎮)、街道黨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下列時間計算:

(一)由縣(市、區)黨委決定任職的,自黨委決定之日起計算;

(二)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自當選之日起計算;

(三)由縣(市、區)黨委向同級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計算。

第七章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

第三**條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免的鄉(鎮)領導干部,黨委應當在選舉前提出推薦意見。

第三十七條鄉(鎮)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推薦需要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鄉(鎮)領導干部人選,應當事先向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組織和人大代表中的黨員介紹黨委的推薦意見。人民代表大會的臨時黨組織及人大代表中的黨員,應當認真貫徹黨委推薦意見,帶頭依法辦事,正確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鄉(鎮)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鄉(鎮)領導干部人選,應當以鄉(鎮)黨委名義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交推薦書,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說明推薦理由。

第三十九條鄉(鎮)領導班子換屆,黨委推薦人大、政府的領導成員人選,有條件的應事先向有關民主人士通報有關情況,進行民主協商。

第四十條鄉(鎮)黨委推薦的領導干部人選,在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前,如果人大代表對所推薦人選提出不同意見,黨委應當認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釋或者說明。如果發現有事實依據、足以影響選舉的問題,黨委可以建議人民代表大會按照規定的程序暫緩選舉,也可以重新推薦人選。

第四十一條鄉(鎮)黨委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領導干部人選落選后,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可以推薦為其他職務人選,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上再次推薦為同一職務人選。兩次未獲通過的,不得再推薦為本地同一職務人選。

第四十二條鄉(鎮)選舉工作依照《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進行。

第八章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第四十三條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主要適用于鄉(鎮)、街道黨政工作部門和基層站、所、中心的科級干部。

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競爭上崗在本鄉(鎮)、街道或本單位、本系統進行。

第四十四條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在縣(市、區)黨委領導下進行,由縣(市、區)黨委組織部組織實施。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公布職位、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統一考試;

(四)組織考察,民主測評,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五)黨委討論決定;

(六)需要依法任職的按法律程序辦理。

第九章交流、回避

第四**條實行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在—個鄉(鎮)、街道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點是鄉(鎮)、街道黨委、政府(辦事處)主要領導。

(二)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兩屆的,必須交流。

同一鄉(鎮)、街道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易地交流。

(三)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的交流可以在鄉(鎮)、街道之間、縣(市、區)直機關與鄉(鎮)、街道之間、鄉(鎮)、街道與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進行。

(四)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職通知后,必須在黨委或者組織部門限定的時間內到任。

(五)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除特殊情況外,必須任滿一屆。

第四十七條實行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

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有上列親屬關系的,一般不得在同一鄉(鎮)、街道同時擔任黨政領導職務;一方在鄉(鎮)、街道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另一方不得在同一鄉(鎮)、街道從事管理人、財、物的工作。

擔任鄉(鎮)黨政主要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鄉(鎮)任職。在成長地已經選舉產生的鄉(鎮)黨政主要領導干部,任滿一屆后必須交流。民族自治地區和民族聚居區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實行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縣(市、區)黨委及其組織部門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干部考察組成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十章免職、辭職、降職

第四十九條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一)年滿50周歲以上的,一般不在鄉(鎮)、街道擔任黨委和政府的領導職務;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第五十條實行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

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辭職手續依照法律或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五十一條因公辭職,是指鄉(鎮)領導干部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法律規定,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五十二條自愿辭職,是指鄉(鎮)、街道領導干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自愿辭職,必須向縣(市、區)黨委組織部寫出書面申請,報縣(市、區)黨委審批。縣(市、區)黨委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答復。未經批準,不得擅離職守;擅自離職的,給予紀律處分。

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須由本人繼續處理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辭職。

第五十三條引咎辭職,是指鄉(鎮)、街道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五十四條責令辭職,是指縣(市、區)黨委根據鄉(鎮)、街道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表觀,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拒不辭職的,應當免去或提請依法罷免現職。

第五十五條實行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降職制度。

因工作能力較弱或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干部,其工資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

第五**條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第十一章紀律和監督

第五十七條選拔任用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嚴格執行本暫行辦法的各項規定,并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準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或者違反規定低職高配、用提高職級獎勵干部、濫設崗位安排干部;

(二)不準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會討論決定干部任免;

(三)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

(四)不準個人決定干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委會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

(五)不準拒不執行上級調動、交流領導干部的決定;

(六)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其他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

(七)不準在機構變動和主要領導成員工作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調離后,干預原任職單位的干部選拔任用;

(八)不準在選舉中進行違的紀律、法律規定和有關章程的活動;

(九)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干部任免的情況;

(十)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愿,營私舞弊,搞團團伙伙,或者打擊報復。

第五十八條縣(市、區)黨委對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的干部任免事項,不予研究;已經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予以糾正,同時,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第五十九條實行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條市(州、地)、縣(市、區)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貫徹執行本暫行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暫行辦法的行為,并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

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一條建立縣(市、區)黨委組織部與紀檢監察機關及其他有關單位聯席會議制度,就加強對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聯席會議由組織部門召集。

第六十二條實行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制。凡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追究縣(市、區)黨委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責任。

第六十三條縣(市、區)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在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暫行辦法,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鄉(鎮)、街道和黨員、干部、群眾對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市(州、地)黨委及其組織部門、紀檢機關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核實處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縣(市、區)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領導成員以及鄉(鎮)、街道的部門、站、所、中心等有關單位負責人的選拔任用,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六十五條本暫行辦法由中共甘肅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六**條本暫行辦法自之日起施行。此前與本暫行辦法規定不符的,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