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的憲法責任
時間:2022-11-12 05: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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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洋張祖盛工作單位:廣西師范大學法學院
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處于最高的法律地位。與民事、刑事和行政三種責任比較起來,憲法背后的責任更應該得到重視。否則,理論上探討得再多,憲政也無法落到實處。當然,與其它三種責任相比,憲法責任有著自身的與眾不同之處。
一、憲法責任概述
(一)憲法責任概念理論界一般把法律責任分為民事、刑事、行政和違憲責任四種。其他三種,學術界都有比較系統的研究,而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責任問題并未引起人們應有的重視。那么,何為憲法責任?莫紀宏先生認為:“法律責任首先是一定法律關系主體的責任。憲法責任毫無疑問應當是憲法關系主體依據憲法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1]雖然憲法有著濃厚的政治意味,但其首先是法律責任,就是因違反憲法的規定所應當承擔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憲法責任的構成要件關于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各種民法論著中幾乎一致認為是“四要件”:第一,行為的違法性;第二,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第三,存在著比較明確的損害事實;第四,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先后的因果聯系。從這方面來看,憲法責任與民法責任區別不大,主要由下列要素構成:第一,違憲事實。指主體違反憲法規范、慣例和本國加入的國際公約等情況。只有客觀上出現了違憲的事實,之后才有可能引起憲法責任,也就是說,違憲事實的存在是追究憲法責任的前提條件。第二,損害。指憲政秩序或與憲法相關的利益遭受到了的損失或不利的影響。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所說的損害并不一定非要限定于客觀存在的損害事實,也可以是預期的損害。第三,過錯。指憲法責任的承擔主體主觀上存在過錯,損害行為的實施是出于故意或重大過失。第四,存在因果關系。指違憲事實與實際損害之間存在邏輯上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即損害是違憲事實所造成的或將要造成的。
二、憲法責任的主體
綜觀民事法律關系,其違法主體和法律責任承擔的主體是劃等號的,即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就是違法的主體,具體再進一步說,就是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當然,也存在例外的情形,但這并不與前面提到的等號兩方的主體相矛盾。當然,學界也存在著不同的聲音。不過,我個人認為,等值應該是原則,不等值應該是例外,否則,憲法責任依舊會被繼續放縱脫離實踐。憲法責任的追究主體和承擔主體主要有:第一,國家立法機關。近代以來,多數國家都設立了間接民主的形式。議員當選后,即不再受制于選民。由于各個議會團體都代表著某個社會階層的利益,占多數的議會團體當然也不例外,這樣就難免做出侵害占非主導地位社會階層利益的行為。因此,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立法機關出現違憲行為,是理所當然的。第二,國家元首。大部分世界范圍的憲法都規定了國家領導人的憲法責任,主要是由于國家領導人都是具有強大實質權力的機構,成為憲法責任的主體是理所當然的。第三,政府。政府權力膨脹已不是新鮮事,尤其是近幾年來,中國行政機關濫用職權、以權代法等現象頻發,行政法規、規章和命令等往往扮演了比議會立法更重要的角色。因此,國家行政機關成為憲法責任的承擔主體也是理所當然的。第四,司法機關。在部分國家,這樣的主體是要承擔一定的憲法責任的。比如,德國的《聯邦憲法法院組織法》的規定,美國馬伯里訴麥迪遜案判決后出現的情況。第五,個人和社會團體。這樣的主體能否成為承擔憲法責任的主體,各國莫衷一是。對此,美國規定,本國公民可以要求在相關的案件中附帶提起憲法審查;德國是以憲法法院為依托,規定公民可以直接提起憲法訴訟;我國目前還沒有相關的機制。
三、憲法責任的后果
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7)賠償損失。(8)支付違約金。(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賠禮道歉。由于公民的行為存在多樣性,憲法責任的承擔也有著各種各樣的表現形式。一些形式和民事責任相同,還有些是憲法責任所特有的。這里僅探討憲法責任所特有的責任后果。第一,彈劾。是指憲法責任的追究機關依照法定條件、程序和權限制裁違憲、違法失職的國家領導人的特定措施。此種形式主要是在“三權分立”的國家比較多見,在社會主義國家幾乎沒有出現過。第二,罷免。指國家公職人員在其任職到期前,由選民通過投票的方式取消其職務的一種制裁方式。目前來看,這一憲法責任形式主要是新興國家所采納,如中國現行憲法第63條。第三,撤銷和宣告無效。指違憲審查機關否定違憲法律文件和行為的效力的憲法責任形式。前者比較典型的是中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等;”后者較為典型的是1803年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首法官馬歇爾提出了違憲法律的司法審查權,宣告違反憲法的法律(《司法法》)無效。第四,對公民和社會團體而言,各國所采納的憲法責任形式又有不同,但基本上還是以普通法律的形式來追究的。如: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和恢復名譽等。四、結語中國在民事責任機制方面的研究和實踐有很大的成果,但在憲法責任方面明顯存在不足。只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劃清憲法責任與民事責任的界線,才能促使中國憲法走入實踐,憲政才能得到逐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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