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
時間:2022-10-29 06: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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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現(xiàn)實社會活動中,由于民事關系的復雜性、民事違法行為性質(zhì)的多重性,使得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經(jīng)常發(fā)生競合。合理分析和處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不同情形,對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會起到積極的作用。因此,準確區(qū)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對于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正確處理民事糾紛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違約責任侵權責任責任競合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是指行為人實施的某一行為,違反了合同規(guī)范和侵權規(guī)范,同時具備了違約責任的要件和侵權責任的要件,導致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同時產(chǎn)生的一種法律現(xiàn)象。它是一種常見的民事責任競合現(xiàn)象。兩者在構成要件等方面有重大差異,直接關系到當事人以何種訴由及可能獲得的結(jié)果。但由于現(xiàn)有的法律對此方面規(guī)定甚少,并且過于籠統(tǒng),實際操作中難度較大。
一、責任競合的產(chǎn)生原因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產(chǎn)生的根本原因是兩種責任的對立與同一。責任競合現(xiàn)象是伴隨合同法與侵權法的獨立而產(chǎn)生的,它的存在體現(xiàn)了違法行為的復雜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同法和侵權法相互獨立又相互滲透的狀況。作為兩種基本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最初是不區(qū)分的,違反契約和侵犯他人權利同為不法行為,應受到處罰。
兩種責任的同一性主要表現(xiàn)在:侵權責任為違反權利不可侵害義務所生責任,違約責任則是違反合同義務所生責任,兩者均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均以故意或過失為發(fā)生責任之要件;違約行為究其本質(zhì)屬侵害債權,與侵權行為無實質(zhì)差別。正是由于兩種責任的同一性,在現(xiàn)實生活中一種違法行為常具有兩種性質(zhì),同時符合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雖然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具有同一性,但這種同一性具有很大的相對性,這也正是兩種責任相互對立的基礎。如果說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同一性導致了一種違法行為并存兩種責任的可能性,那么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的對立和差異則進一步造成兩種責任的沖突。
二、產(chǎn)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形
只要存在合同關系,就有可能產(chǎn)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現(xiàn)象,具體情形如下:
第一,合同當事人的違約同時侵犯法律規(guī)定的強行性義務。如保護、照顧、通知、忠誠等附隨義務或其他不作為義務。而在某些情況下,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義務的同時又違反了合同擔保義務,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因故意或過失出賣存有瑕疵的標的物于買受人并致其受到損害的,出賣人依合同法規(guī)定應負違約責任,依侵權法應負致買受人的人身、其他財產(chǎn)損害的侵權賠償責任,從而發(fā)生責任競合現(xiàn)象。又如,在租賃合同中,因出租人提供的租賃物瑕疵侵害承租人的身體健康或造成財產(chǎn)損失或者因承租人的過失行為致租賃物毀損、滅失時,均可產(chǎn)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第二,在某些情況下,侵權行為直接構成違約的原因,即所謂侵權性違約行為。如保管人以保管合同占有對方財產(chǎn)并非法使用,造成財產(chǎn)毀滅損失,這是一個方面;另一方面違約行為也可能造成侵權后果,即所謂的違約性侵權行為。如客運合同或貨運合同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02條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第311條規(guī)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zhì)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于上述承運人違反運輸合同義務的行為,如因其過失而發(fā)生,也同時構成侵權行為。
第三,不法行為人實施故意或重大過失侵犯他人權利并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時,如果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事先存在合同關系的,那么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損害行為,不僅可以作為侵權行為,還可以作為違反了事先約定的合同義務的違約行為對待。如對醫(yī)療事故,依醫(yī)療合同規(guī)定,醫(yī)院或醫(yī)務人員應負違約責任,因提供醫(yī)療服務的一方有義務注意不因其過錯發(fā)生醫(yī)療事故,否則即違反合同義務;而依侵權法規(guī)定,應負醫(yī)療事故的侵權責任,因過錯發(fā)生的醫(yī)療事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
第四,一種違法行為雖然只符合一種責任要件,但是法律從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出發(fā)要求合同當事人根據(jù)侵權行為制度提出請求和提起訴訟,或?qū)⑶謾嘈袨樨熑渭{入合同責任的適用范圍。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過錯行為致保管物損害,依保管合同應負違約責任,因為保管人違反了妥善保管的義務;依侵權法規(guī)定,保管人因過錯毀損他人財產(chǎn),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三、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處理方式
目前,從世界各國的立法和判例來看,在處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方面,主要有三種處理方式:一是以法國為代表的禁止競合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合同當事人不得將對方的違約行為視為侵權行為,只有在沒有合同關系存在時才產(chǎn)生侵權責任,因此不存在競合問題;二是以德國為代表的允許競合和選擇請求權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合同法與侵權法不僅適用于典型的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而且共同適用于雙重違法行為。受害人基于雙重違法行為而產(chǎn)生兩個請求權,受害人可以提起合同之訴,也可以提起侵權之訴。如果一項請求權因時效屆滿而被駁回還可以行使另一項請求權。但是,受害人的雙重請求權因其中一項請求權的實現(xiàn)而消滅,無論如何不能使兩項請求權均實現(xiàn);三是以英國為代表的有限制的選擇訴訟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受害人可以選擇提出一個請求,如果敗訴后不得以另一個請求再訴。
(一)當事人可以隨意選擇一般處理方式。我國《合同法》第122條確認了責任競合制度,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處分權,并在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因受害人會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方式提起訴訟,從而能夠使損失得到充分的補救。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122條的規(guī)定,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若受損害方選擇了違約責任,就必須放棄侵權責任,反之亦然。那么,這就有可能導致當受損害方選擇違約責任后,人身損害得不到充分的賠償,比如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補償金、精神損害賠償?shù)龋谶`約訴訟中無法得到支持,因為違約只賠償經(jīng)濟損失;相反,若受害方選擇了侵權責任后,違約責任可能得不到充分的支持,比如違約金、繼續(xù)履行等請求在侵權之訴中無法得到支持。這就說明,合同法雖賦予當事人以選擇權,但有時無論如何選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不能得到充分的保護。
(二)當事人不能隨意選擇特殊處理方式
1、因不法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亡和精神損害的,當事人之間即使存在著合同關系,也應按侵權責任處理。因為合同責任并不能對受害人所造成的人身傷亡、精神損害提供補救。
2、如果雙方當事人事先存在著合同關系,但一方當事人與第三人惡意通謀,侵害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則由于惡意串通的一方當事人與第三人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第三人與受害人間又無合同關系存在,應按侵權責任處理,使惡意串通的行為人向受害人負侵權責任。
3、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事先通過合同特別約定,雙方僅承擔合同責任而不承擔侵權責任,則原則上應依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一方不得行使侵權之訴的請求權。但若合同關系成立后,一方基于故意和重大過失,使另一方遭受人身傷害或死亡,則仍應承擔侵權責任。
4、如果法律特別規(guī)定在特殊情況下應減輕當事人的注意義務和責任時,則應依法律規(guī)定合理地確定責任。如在無償保管合同中,如因保管物丟失的,則不宜讓保管人承擔侵權責任。
5、如果合同中存在免責條款且這些免責條款依法有效,則不能因當事人免除了違約責任而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四、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法律完善
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責任競合制度只允許受害人就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擇一提出請求,而不能就兩種責任同時提出請求,一旦發(fā)生了并用的情況,就否定了競合的存在。為彌補責任競合制度的缺陷,應將產(chǎn)生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情形進行具體化,并針對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處理措施:
一是應當嚴格依據(jù)責任的性質(zhì)而決定處理方式。如因不法行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精神損害的,盡管當事人之間存著合同關系,也應按侵權責任而不能按合同責任處理。因為合同責任并不能對受害人所造成的人身傷亡、精神損害提供補救,而只能通過侵權損害賠償對受害人提供補救。
二是依據(jù)有無合同關系而決定處理方式。如果當事人之間事先并不存在合同關系,雖然不法行為人并未給受害人造成人身傷亡和精神損害,也不能按違約責任而只能按侵權責任處理。如果雙方當事人事先存在合同關系,但一方當事人與第三人惡意通謀,損害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則由于惡意串通的一方當事人與第三人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第三人與受害人之間又無合同關系存在,因此應按侵權責任處理,使惡意串通的行為人向受害人負侵權責任。公務員之家
三是要本著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而定處理方式。如原告提起侵權之訴,就不能提出違約之訴,為補救受害人的損失,人民法院可以在受害人提起的基于某種責任(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作出賠償時,行使自由裁量權予以適當增加賠償?shù)臄?shù)額,使受害人的損失得到最大限度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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