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干部選拔方案

時間:2022-10-13 0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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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干部選拔方案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頒布以來,我省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認真貫徹執行,有力地促進了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大精神,適應新世紀新任務的要求,進一步明確和強調貫徹執行《干部任用條例》中的有關問題,不斷完善選賢任能的科學機制,推進干部工作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設,根據中發[2002]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要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干部任用條例》為基本依據,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切實推進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努力建設能夠擔當重任、經得起風浪考驗的高素質干部隊伍,形成朝氣蓬勃、奮發有為的各級領導層,為我省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提供堅強有力的組織保證。

第二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要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改進黨管干部方法,不斷提高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水平;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把堅持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堅持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選拔任用干部主要看有沒有突出的政績,群眾擁護不擁護;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努力形成科學的選人用人機制,促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黨內民主,集體決定干部的任用;堅持依法辦事原則,嚴格履行規定的程序,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堅決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第三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要嚴格執行《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注重在改革和建設的實踐中考察和識別干部,把那些德才兼備、實績突出和群眾公認的干部及時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對那些在大是大非問題上、在政治風浪中立場動搖、經受不住考驗的干部;工作平庸,在一個地方或單位工作多年,面貌沒有變化或少有變化的干部;作風漂浮,熱衷于搞形式主義,對人民群眾沒有感情的干部;跑官要官、以權謀私、不廉潔的干部,堅決不能提拔任用。

第四條選干部配班子,首先要著眼于工作的實際需要,重點選拔補充熟悉經濟管理、金融、外經外貿、科技、法律、意識形態等方面的干部,不斷優化結構。在此基礎上,要注重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女干部、少數民族干部和非中共黨員干部,對基本素質比較好、有發展潛力的,要及早放到重要崗位上鍛煉提高。

第五條提拔擔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鶎邮侵缚h(市、區)、鄉鎮(街道)黨政機關和各類企事業單位。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干部,要有計劃地選派到基層任職或掛職鍛煉。對年齡偏大的、擬擔任非領導職務的和因工作特殊需要選拔的干部,基層工作經歷的要求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條提拔擔任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其中,地(廳)級干部一般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對年齡偏大的,或工作成績特別突出的,或提拔擔任非領導職務的,或因工作特殊需要選拔非中共黨員干部、少數民族干部,學歷可以適當放寬。

要加強和規范干部學歷、學位管理。對擬提拔干部的學歷、學位應按照規定進行審核認定,在學歷、學位上弄虛作假的干部,不能提拔使用。

第七條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干部,必須身體健康。因健康原因一年內累計3個月不能堅持正常工作、難以履行崗位職責的干部,本年度內不能提拔。

第八條提拔擔任地(廳)級及其以下領導干部,年齡一般不超過58周歲,其中,市(州、地)黨政正職一般不超過55周歲,縣(市、區)黨政正職不超過50周歲。

提拔擔任非領導職務的干部,原則上要能工作滿一年。

第九條破格提拔的優秀年輕干部,必須德才素質好,發展潛力大,工作成績特別突出,群眾公認。工作特殊需要的破格提拔是指,因班子結構需要或某些專項工作所急需,或選派到自然條件差、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工作,或某些行業、部門緊缺的領導人才、專業管理人才等。

越級提拔的干部,必須從嚴掌握,只能越一級提拔,并且在原職位上至少工作滿三年。

破格提拔和越級提拔干部,要嚴格履行規定的程序,寫出情況說明,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第十條選拔任用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選拔任用非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轉任領導職務的,也要經過民主推薦。

第十一條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民主推薦中得票較多的,應列為考察對象;得票較少的,一般不能列為考察對象;得票相近的,要參考平時掌握的情況和領導班子的結構需要等因素,綜合考慮。民主推薦中會議推薦與個別談話推薦結果不一致時,要參考平時考核的情況,綜合分析。同時,要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

民主推薦結果要根據情況,向推薦地方或單位黨委(黨組)領導成員適度反饋。

第十二條個人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向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寫出書面署名推薦材料。推薦材料應客觀、全面地介紹被推薦人的德才情況,提出推薦理由和使用意見。

領導干部離任后,不準干預原單位的干部任用。

第十三條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上級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研究提名,作為考察對象。

第十四條縣(市、區)黨政主要領導的考察對象,由市(州、地)委在市(州、地)范圍內組織進行民主推薦,與省委組織部溝通后確定。

第十五條考察對象一般按多于空缺職位1-2人確定;公開選拔領導干部時,每一職位按1∶3的比例確定。

第**條考察干部應提前1-2天進行預告。預告的內容包括考察組的任務、駐地、聯系方式和考察職位、考察時間等,也可以根據情況對考察對象進行預告。預告的范圍和方式可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確定,一般要向考察對象所在地區或工作單位預告,也可面向社會進行預告。需要向社會預告的,通過新聞媒體公告;在部門或單位內部預告的,可采取張榜公告、會議或文函公布等辦法。要堅決制止在干部考察中拉票等各種不正之風,一經發現,嚴肅查處。

第十七條考察組成員要具備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并對考察結果負責。對班子作較大調整時,考察地(廳)級領導班子,由省委組織部領導或有關地(廳)級領導干部帶隊;考察縣(處)級領導班子,由縣(處)級干部帶隊。

考察組其他成員一般也應具備一定的職務級別,與擔任的考察任務相適應。

要適應時展的要求,不斷改進干部考察工作方式方法,逐步擴大考察范圍,切實提高考察水平,確保考察結果的準確真實。

第十八條考察雙重管理干部,主管方應事先邀請協管方參加,協管方要積極配合。協管方因故未能參加的,主管方在考察結束后,應向協管方通報情況。未經主管方同意,協管方不得單獨進行考察或重復考察。省以下垂直部門管理干部的考察,協管方必須派人參加。

第十九條考察黨政領導干部職務擬任人選,要依據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位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對擬任人選執行計劃生育政策方面的情況也要注意考察。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組織人事部門應委托審計部門對其進行審計,其結論應作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干部考察工作的實施情況,談話記錄,民主推薦表、民主測評表,考察報告,考察中重要問題的調查情況及結論,其他能夠反映干部考察情況的有關材料。

干部考察材料必須寫實,能夠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特別要實事求是地反映缺點和不足。

第二十一條市(州、地)黨政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由省委常委會提名,省委全委會審議并進行投票表決;全委會閉會期間,書面征求全委會成員意見,由常委會作出決定。

縣(市、區)黨委、政府正職擬任和推薦人選,由省委組織部與市(州、地)委在溝通協商確定考察對象的基礎上,聯合考察提出意見,經市(州、地)委研究后,報省委組織部審批。其中,市、州所屬的縣(市、區)黨委、政府正職擬任和推薦人選,由市、州委常委會研究,報經省委組織部同意后,由市、州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進行投票表決;市、州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書面征求全委會成員意見,由市、州委常委會確定。

第二十二條黨政領導干部擬任人選,在討論決定前或決定呈報前,應當充分醞釀。組織部門依據考察情況,提出初步意見,書記辦公會討論后,根據不同情況,向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及有關方面負責同志溝通,聽取意見。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要充分尊重上級和同級紀委的意見。組織部門形成干部任用的初步意見后,要征求紀委對擬任人選在廉潔自律方面的意見,再提交會議討論。

第二十三條調整交流下級黨組織管理的干部或下派干部任職,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征求干部主管單位和派往單位黨委(黨組)的意見。縣(市、區)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的跨市(州、地)調整交流,要征求市(州、地)黨委的意見。調整交流的干部,都要自覺服從組織安排,在限定的時間內到任。

下派干部到市、縣任職或掛職,要堅持標準,保證質量,嚴格程序,加強管理。

第二十四條加強對干部工作的宏觀管理。堅決防止和杜絕突擊提拔干部,黨政主要領導變動期間,嚴禁調整安排干部。凡選舉產生的干部,原則上都要任滿一屆;非選舉產生的干部,也要保持相對穩定。嚴格執行領導班子職數的有關規定,不能超職數配備干部。選舉產生的干部屆中需要調整的,非換屆期間或遇有特殊情況一次性提拔干部數量較多的,確因領導班子建設需要增加配備干部的,應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征得同意后,方可任用。

第二十五條提拔擔任地(廳)級及其以下領導職務的擬任人選,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外,均應進行公示,包括選任制干部的推薦提名人選、非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領導職務的人選等。

公示內容主要有:公示對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籍貫、學歷學位、政治面貌、現任職務、工作簡歷等自然情況和擬任職務,公示范圍根據公示對象具體情況確定,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第二**條已經決定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公示后,正式到任前,黨委及其組織部門要會同紀委進行談話,提出工作責任、思想作風和廉潔自律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提拔擔任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工作部門副職及內設機構領導職務,紀委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法院、檢察院非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由非領導職務轉任領導職務,要實行試用期制。試用期為一年,從任免機關下發試用任職通知之日起計算。試用期間,干部履行所任職務的職責,享受相應的政治生活待遇;如發現在原任職期間有影響繼續任職的問題,應立即解除試用。試用期滿,由組織人事部門進行考核。經考核勝任現職的,辦理正式任職手續,試用期計入任職時間;不勝任的,多數群眾不滿意的,免去試任職務,按原職級安排工作。

第二十八條黨政機關對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位,可采用發聘書或簽訂合同方式聘任領導干部。每一聘任期不超過五年,聘任期滿,經過考核,可以連續聘任。

聘任要堅持標準,嚴格程序,經民主推薦、資格審查、確定擬聘人選后,進行組織考察、討論決定和公示,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批準,辦理聘任手續。解聘后,不再享受聘期待遇。

第二十九條對除組織考慮作為差額人選的外,在選舉中落選的,或向人大常委會推薦兩次未獲通過的人選,一年內不能在同一地方和單位安排擔任同級黨內職務,更不能安排擔任高于推薦職位的職務。

第三十條公開選拔方式主要適用于選拔省、市(州、地)和縣(市、區)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的副職領導干部,也可用于選拔市(州、地)、縣(市、區)政府副職領導干部。

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進行公開選拔:為改善領導班子結構的,或領導班子職位空缺較多、需要集中選拔領導干部的,或選拔專業性較強職位領導干部的。凡具備職位要求相當條件和資格的人員均可參加公開選拔,平等競爭。根據選拔職位特點和選拔優秀年輕干部的需要,可以對報名人員的資格條件適當放寬。

第三十一條競爭上崗在各級黨政機關內部中層領導職務中實施。屬于下列情形之一,一般應通過競爭上崗確定人選:新增設職位的,職位出現空缺的,現有人員超出職數限額需要進行調整的,其他情況需要實施競爭上崗的。某些專業性強、本機關無合適人選的職位,可面向本系統或有關部門公開競爭選拔。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應具有國家公務員或機關工作人員身份;企、事業單位人員參加競爭上崗,應符合調任條件。

第三十二條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的職位,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的職位,不實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第三十三條縣以上黨政班子成員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10年的,必須交流;在同一地方黨委、政府班子中合計任職滿10年的,應有計劃地交流??h以上黨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門以及法院、檢察院的主要負責人,在同一領導班子中任職滿10年的,要逐步進行交流。黨政機關內設機構的中層干部,在同一職位任正職滿5年或任正副職累計滿8年的,原則上要輪崗。

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單位之間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進行。對具有培養前途和發展潛力的優秀年輕干部,要有計劃地交流到經濟比較落后、條件比較艱苦、任務比較繁重、情況比較復雜的地方或單位工作。

第三十四條新提拔擔任縣(市、區)黨政正職及紀檢、組織、公檢法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一般不在本人成長地任職。已任上述職務的,要逐步進行交流,實行地域回避。民族自治地方可適當放寬。

第三十五條認真實行干部任期制、聘任制、試用期制和辭職辭退制度。加強干部的考核,對能力弱、水平低、難以勝任現職,不思進取、工作平庸以及不廉潔的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等,要采取改任非領導職務、待崗、轉崗、降職、免職等措施,實現能上能下。

第三**條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貫徹《干部任用條例》,選拔任用干部必須按照規定辦事,嚴格把關。各級領導干部要增強黨性觀念、組織觀念、法紀觀念,帶頭執行各項規定。組織人事干部要模范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紀律,堅持照章辦事,嚴格履行程序,自覺抵制不正之風。違反規定和紀律的,對有關責任人要進行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領導成員的選拔任用,參照本實施辦法精神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省內其他與《干部任用條例》精神和本辦法不符的規定、辦法等,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