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下放鄉鎮工作方案
時間:2022-08-20 04:46:57
導語: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下放鄉鎮工作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決策部署,全面落實省、市相關工作要求,積極推進社會救助改革創新,完善社會救助服務機制,提高社會救助服務效能,按照市民政局關于印發《開展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下放鄉鎮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內容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原則,以深化“放管服”改革為核心,以服務群眾、便民利民為目的,探索城鄉低保、特困審核確認管理改革創新,進一步優化城鄉低保、特困審核確認程序,提升救助對象認定精準度和審批效率,不斷增強困難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標任務
縣作為第二批試點單位,開展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下放試點工作,將原來由縣級民政部門承擔的低保、特困審核確認權下放到各鄉鎮實施,加快推進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下放進程,為全面推行低保、特困審核確認權下放提供經驗,達到“依法合規、權責統一、提高效率、方便群眾”的目標,打通便民服務“最后一公里”。
三、試點內容
(一)加強審核確認領導
各鄉鎮應當成立由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任組長,包村干部、紀檢監察人員和社會救助相關機構負責人為組員的審核確認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織實施審核確認權下放工作。
(二)優化審核確認流程
低保、特困審核確認依照以下流程辦理。
1.經濟狀況核對
各鄉鎮在受理困難群眾申請低保、特困時,將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環節“關口”前移,實行先核對、后申請。申請人提出享受低保、特困待遇意愿時,首先填寫《委托授權書》(附件1)和《申請家庭經濟狀況信息表》(附件2),各鄉鎮在3個工作日內提請縣民政部門開展經濟狀況核對。
省級核對系統已實現對接的部門數據以核對系統反饋數據為準;住房、車輛、住房公積金等省級核對系統未對接的部門數據,由縣級核對系統核對,并以本級核對數據為準,縣民政核對機構應在3至5個工作日內出具核對報告,及時向各鄉鎮反饋。
經信息核對,不符合當地低保、特困認定條件的,各鄉鎮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人。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各鄉鎮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材料進行復核。
2.申請受理
經信息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各鄉鎮社會救助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通知申請人正式提交申請,并履行全面告知義務。申請人或申請人需填寫《市社會救助申請書》(附件3),提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證原件,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可以提供戶口簿、護照等公安部門發放、認可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對材料齊全的申請人員,應及時受理,對材料不齊全的申請人員,要一次性告知需補正材料。
3.入戶調查
各鄉鎮應當于受理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織人員通過實地入戶、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調查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并填寫《入戶調查表》(附件4)。
4.初步審核
入戶調查工作結束3個工作日內,各鄉鎮經辦機構提出初審意見,填寫《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審核確認表》(附件
5),提出擬納入或擬不納入意見,并將相關材料提交領導小組審核確認。
對擬納入救助范圍的人員,填寫《新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對象初審公示單》(附件6),在村(居)民委員會設置的村(居)務公開欄進行7天公示。對公示中沒有爭議的申請家庭,不再進行民主評議;對公示中出現投訴、舉報等有爭議的家庭,經辦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對爭議內容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進行復核,3個工作日內組織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村級民主評議。
村級民主評議不是批準程序,無論民主評議結果是通過或未通過,經辦機構均要將申請人的完整材料上報領導小組確認。
5.審核確認
經辦機構上報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初審意見和民主評議材料3個工作日內,領導小組要召開審核確認會,綜合研究提出審核確認意見,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審核確認表》中填寫意見。確認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養待遇的,發放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證。自確認之日下月起發放保障金,其中低保金可分檔或據實補差發放,采取分檔發放的原則上不少于三檔,具體分檔金額由縣民政部門確定。不符合條件、不予同意的,應當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出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不予批準決定書》(附件7),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6.審核確認公示
對確認同意的救助對象,各鄉鎮應當填寫《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對象審核確認公示單》(附件8),在村(居)民委員會固定的政務公開欄、村(居)務公開欄進行長期公示。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網絡公示。公示中應當注意保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對象個人隱私,主要公示申請人姓名、家庭保障人數、保障金額等,不得公開無關信息。同時公布舉報電話及通訊方式,確保公眾能對公示內容進行反饋。對于群眾有異議的公示內容,應再次調查核實并重新公示。
7.動態管理
對短期內經濟狀況變化不大的低保、特困家庭,每年核查1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1次,各鄉鎮根據核查情況辦理低保金停發、減發、增發手續,以及特困金的停發手續。作出調減、停發低保金或停發特困金的決定,應當符合法定事由和規定程序,并對發生變動的低保、特困對象出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金調整(停發)告知書》(附件9)。
8.資金發放
各鄉鎮要根據低保、特困對象人數和實際補助水平,科學合理測算資金需求,及時編制城鄉低保、特困資金需求及發放計劃,上報縣級民政部門,確保資金及時足額發放。救助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按月支付到社會救助保障家庭的賬戶。
9.建立檔案
嚴格按照國務院民政部、省民政廳的相關要求,實行“一人一檔”,將附件1至附件9按順序與核對報告同時裝訂,做到填寫準確,裝訂規范。落實《市最低生活保障檔案管理辦法》(石檔〔2017〕23號)要求(特困供養人員檔案管理參照執行),做好社會救助檔案材料的歸檔和保管工作。
(三)壓縮審核確認時限
自受理委托核查之日起,各鄉鎮應當于20個工作日內完成救助審核確認工作。遇有重大異議等特殊情況,審核確認時間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四)精簡審核確認材料
各鄉鎮、相關部門要強化社會救助綜合管理平臺應用,最大限度簡化低保、特困申請所需證明材料。能夠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臺查詢、部門信息共享獲取的相關證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實施網上審核確認的,申請人可以通過網絡向戶籍所在地各鄉鎮提交申請。要完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機制,加快推進縣本級部門信息共享,充分發揮核對平臺作用,做到“線上辦理、線上核對”,讓“信息多跑路,群眾少跑腿”。
(五)增強審核確認服務能力
各鄉鎮、相關部門要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充實社會救助經辦服務力量;強化社會救助責任和相關保障條件,為經辦機構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交通、通信費用以及薪資待遇;村(社區)設立社會救助協理員,有條件的可建立社會救助服務站(點),為推進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下放改革提供人員保障。要定期舉辦培訓班,切實加強對基層社會救助經辦人員、村(居)“兩委”班子成員和社會救助協理員的業務培訓,提高政策水平。
(六)明確審核確認各級責任
縣級民政部門是社會救助監管責任主體,要研究制定各鄉鎮審核確認組織形式、規范工作流程、加強政策培訓、強化資金監管等務實管用措施,切實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管,確保審核確認權“下得去”、責任“接得住”、業務“管得好”、對象“保得準”。各鄉鎮是履行低保、特困申請受理、審核確認的責任主體,負責申請受理、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發起核對和審核確認,以及檢查指導、政策宣傳、公示公開、檔案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和特困供養申請及審核工作,要履行救助對象主動發現報告職責,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請或根據困難群眾的委托代為提出申請;協助做好家庭經濟狀況入戶調查、民主評議、信息公示、政策宣傳等工作。
四、實施步驟
(一)安排部署階段(2021年7月)??h級民政部門要按照本實施方案要求,及時動員部署,在社會救助工作聯席會或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協調機制框架下,成立各部門共同參與的救助改革領導小組,結合當地實際,安排部署啟動工作。
(二)全面實施階段(2021年8月至11月)。各鄉鎮按照已確定的目標任務和相關要求,全面組織實施??h級民政部門通過督促指導和深入調研等方式,指導開展工作。
(三)評估總結階段(2021年12月)。各鄉鎮認真總結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下放工作的做法及成效,重點分析低保審核時長、辦理流程簡化及低保對象精準識別等問題,于2021年12月20日前,向縣民政局報送工作評估總結報告。
五、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下放各鄉鎮,是理順社會救助管理體制機制的創新改革,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具體措施。各鄉鎮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將試點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專題研究,重點部署,確保試點工作取得實效。
(二)強化監督檢查。縣級民政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社會救助監督檢查長效機制。做好公開公示工作,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要積極探索申請社會救助事項守信承諾制度和失信記錄制度,協同有關部門加大對社會救助失信行為的聯合懲罰,積極營造社會救助領域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
(三)強化政策宣傳。各鄉鎮要做好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下放的宣傳工作,廣泛利用報刊、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媒體,多角度、全方位地宣傳有關措施及工作程序。要切實做到政策深入人心,使群眾真正了解惠民政策相關內容,知曉有關工作要求及申報程序。
- 上一篇:縣店小二服務工作方案
- 下一篇:住宅小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