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時間:2022-08-20 04: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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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縣住宅小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物業管理條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省消防條例》《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所有住宅小區、家屬院適用本辦法,以下統稱住宅小區。
第三條縣本級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鄉鎮政府、村(居)委員會應當因地制宜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條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等部門應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消防救援大隊和公安派出所按照法定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小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法對居民住宅區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應將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職責明確寫入物業服務合同,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有關消防安全義務的規定。
第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負責所服務區域范圍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加強單位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維護消防安全。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針對其所服務場所的特點及火災危險性,因地制宜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與服務措施。
第八條物業服務企業主要負責人是物業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物業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物業服務企業應設立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管理人員應當熟練掌握、運用消防安全“四個能力”。
第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季度對物業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開展一次自查,填寫自查記錄,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第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每年至少委托檢測機構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在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發生火災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組織業主、居民等物業使用人及時報警,及時啟動消防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滅火自救、啟動消防設施、打通消防通道、召集相關人員到場配合,并協助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健全統一的消防安全制度;
(二)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三)組織開展公共部位的防火巡查、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違法行為予以制止,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五)加強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合理劃定電動車停放及充電場所,及時制止在住宅內及樓梯間、前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區域違規停放電動車及充電行為;
(六)及時向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通報有關情況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督促其履行相應的消防安全職責,消除各自管理或使用區域的火災隱患;
(七)對拒不消除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報告;
(八)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每兩棟樓設置不少于兩處的固定消防宣傳標志,組織員工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九)組織建立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日常業務訓練,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本單位員工、業主、使用人參加的滅火應急疏散演練;
(十)消防控制室必須安排專人二十四小時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能熟練操作、正確處置;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和物業服務合同中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業主、居民等物業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配合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二)對孤寡老人、殘疾人、精神病患者、癱瘓病人、未成年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進行防火教育,并落實必要的防火安全保護措施;
(三)裝飾、裝修房屋時,采用的材料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維持建筑原有使用性質、內部結構和防火分區,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安全標志等完好有效;按照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動火、動電、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以及敷設管路;并報住宅小區物業或業主委員會備案。
(四)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救援場地的暢通,杜絕設置影響滅火救援的架空管線、廣告牌等障礙物、遮擋排煙窗(口)、占用公共區域堆放私物等行為;
(五)住宅小區不得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物品;
(六)在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指定地點停放電動車及充電,規范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
(七)不得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講師裝置;
(八)根據物業服務企業發出的整改要求,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九)發生火災后,保護火災現場,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火災事故調查,不得擅自清理破壞火災事故現場。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督促業主及居民等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法規和規章;
(二)配合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三)監督、協助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安全服務工作;
(四)制定對業主及居民等物業使用人的用電用氣安全等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和年度消防演練計劃;
(五)按照相關規定和約定,及時審核、列支、籌集專項資金用于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六)依據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維修更新消防設施。
第十五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導業主委員會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制訂《居民防火公約》,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每月對轄區內的單位和居民住宅區的用火用電、疏散通道、防火間距、消防設施器材等進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和協助轄區單位、居民住戶開展消防安全自檢自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加強對老、弱、病、殘和孤寡老人等特殊群體的重點監護。
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社區的消防安全監管工作,履行相關職責。
第三章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防火巡查、檢查;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
(六)火災隱患整改;
(七)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的組織管理;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九)消防安全工作考評獎懲;
(十)其他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每日對公共服務區域進行下列防火巡查:
(一)用火、用電、用氣等有無違章;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三)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
(四)電動車是否在指定地點停放及充電,是否存在私拉亂接電線現象;
(五)重點部位員工是否在崗在位;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防火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二)用火、用電、用氣等有無違章;
(三)新建、改建、擴建及裝修工程有無違章;
(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五)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值班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情況;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與演練情況;
(八)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九)防火巡查、火災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十)微型消防站人員考核;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十九條新建住宅小區應設置電動車停放及充電場所,其他住宅小區應當合理劃定電動車停放及充電場所。
電動車棚應設置在室外,使用不燃材料搭建。不具備室外設置條件而設置在毗鄰建筑或建筑內部的電動車棚,應當采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獨立設置防火分區,采取不燃材料與其他功能區域進行有效的防火防煙分隔。
電動車集中充電場所應當與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離,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所,不得妨礙消防車操作和影響消防車道、室外消防設施器材的正常使用,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充電設備線路應當設置專用的充電配電箱、符合安全用電要求。充電裝置應當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等功能。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每棟樓中確立一名志愿消防管理員和一名志愿消防宣傳員。志愿消防管理員和宣傳員可由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人員擔任。
消防管理員負責每周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宣傳員負責進行消防安全常識宣傳。
第二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對檢查、巡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立即消除,消除過程應當制定詳細的措施,明確責任人、時限并報消防救援機構或派出所備案;無法消除的,應當采取人防、技防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并立即向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報告。
第二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統一存檔。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實現消防檔案電子化,并將消防檔案信息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消防檔案移交至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加強消防安全智能化管理。
鼓勵配備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配合相關部門推進“智慧消防”建設,積極加入城市物聯網消防遠程監控系統、高層住宅智能消防預警系統和“智慧”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系統,全面提高消防工作科技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違章搭建構筑物、堆放私物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立即向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報告。消防救援機構或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強制清除或者拆除相關障礙物、妨礙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圈占、分隔、拆除或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場地或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五)拒不消除火災隱患的。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未規范用電,危害供電、用電安全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第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有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物業管理條例》《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縣區域內所有住宅小區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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