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交易商庫管理方案

時間:2022-05-28 06: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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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交易商庫管理方案

為加強區公共資源交易預選承包商庫的使用管理,規范入庫企業的執業行為,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進一步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省招標投標條例》、《省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規定》、《省建設廳關于開展建筑市場中介機構清理整頓的通知》和《市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區級預選承包商庫的類別有:工程交易類預選庫、水利工程類預選庫、產權交易類預選庫、招標類預選庫、預算審計類預選庫。預選承包商庫內的企業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所需的承包商應當在預選承包商庫中選取。本辦法所稱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是指本轄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招投標、政府集中采購、國有產權交易和其他公共資源等綜合交易活動。

第三條建立區級預選承包商庫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區監察、發改、建設、財政、水務、審計、發展服務中心等相關部門組成。各部門主要職責是:

監察部門負責對預選承包商庫建立、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能分工,依據本辦法規定組建各專業預選承包商庫,制定考核管理辦法,對入庫企業依法實施監督和管理,并向區監察局、發展服務中心報備考評結果。

區發展服務中心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協助相關行政監督部門組建預選承包商庫;提供預選承包商庫使用平臺;負責預選承包商庫的日常運行和維護;做好日常考評記錄,及時上報行政監督部門;牽頭落實預選承包商庫管理具體操作性事項;及時公布行政監督部門的考評結果及預選承包商庫動態;牽頭組織各成員單位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預選庫管理中的重大問題;適時向區分管領導報告預選承包商庫運行情況。

第四條預選承包商庫的建立、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擇優進庫、綜合評價、動態管理”原則。

第五條進入預選承包商庫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國家有權機關頒發的資質證明;

(三)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設備、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近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或被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期限已滿的;

(七)符合上述條件且已向區發展服務中心遞交入庫申請書并繳納投標保證金的;其中工程施工類企業需預繳納投標保證金2萬元,中介服務類企業需預繳納投標保證金1萬元。

第六條預選承包商庫原則上實施以下專業分類:

(一)工程交易類預選庫

1、工程施工類

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專業庫;

⑵土石方工程專業庫;

⑶市政公用工程專業庫;

⑷鋼結構工程專業庫;

⑸園林綠化工程專業庫;

⑹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專業庫;

⑺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專業庫;

⑻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庫;

⑼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庫。

2、工程服務類

⑴房建監理專業庫;

⑵市政工程監理專業庫

⑶動靜載檢測專業庫;

⑷基坑監測專業庫;

⑸地質勘察專業庫;

⑹白蟻防治專業庫;,

⑺房屋拆遷專業庫;

⑻市政工程設計專業庫;

⑼工程設計專業庫;

⑽園林綠化設計專業庫。

(二)水利工程類預選庫

1、水利水電施工專業庫;

2、水利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專業庫;

3、水利設計專業庫;

4、水利監理專業庫。

(三)招標類預選庫

1、工程招標專業庫;

2、政府采購招標專業庫。

(四)產權交易類預選庫

1、資產評估服務專業庫;

2、資產拍賣服務專業庫。

(五)預算審計類預選庫

1、造價咨詢服務專業庫。

根據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和專業結構的需求,各行政監督部門可會同區發展服務中心調整入庫專業。

第七條預選承包商庫入庫程序:

(一)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區發展服務中心及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提出申請;

(二)相關行政監督部門組織人員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

(三)申請人資格審查合格后按照相關規定繳納投標保證金;

(四)區發展服務中心予以辦理入庫手續,并在區公共資源配置中心信息網公告。

第八條采用公開方式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人在預選承包商庫中所屬的專業類別和資質等級要求,并采用資格后審方式招標。采用邀請方式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預選承包商庫內具備相應專業類別和資質等級的承包商發出投標邀請書。

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的預選承包商庫若不能滿足招標項目的專業和資質等級要求,可使用市級預選承包商庫或庫外具備相應資質且符合條件的企業參加投標。

第九條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機構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編制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發現違反規定的,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將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條區級預選承包商庫享有的權利及義務: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的規定,參與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二)區發展服務中心、招標人應結合本區的市場實際情況維護入庫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接受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區發展服務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會同區發展服務中心加強對預選承包商庫企業服務質量的監督、考評,并給予入庫企業繼續使用、停止使用(清理出庫)的處理。考評結果在區公共資源配置中心信息網上公布。

第十二條入庫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會同區發展服務中心給予停止使用并清理出庫的處理:

(一)申請入庫時存在弄虛作假行為,騙取進入預選承包商庫的;

(二)入庫企業未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義務受到招標單位投訴的,經查實2次及以上的;

(三)中標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棄中標1次及以上的;

(四)一年內被縣(區)級及以上相關行政監督部門通報2次及以上的;

(五)一年內被縣(區)級及以上相關行政監督部門記錄不良行為的;

(六)因行賄、受賄、串通投標、轉包、違法分包、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及其它違反行業法律法規被縣(區)級及以上相關行政監督部門行政處罰的;

(七)違反《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廉政準入暫行規定》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被清理出庫的企業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入庫。入庫企業被停止使用前已簽訂承包合同的業務可繼續完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項目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監督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誡勉談話或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選用預選庫內的企業而擅自使用庫外的;

(二)與入庫企業惡意串通,弄虛作假的;

(三)非法干預招標、評標過程或影響評標結果的;

(四)其他違法違規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十四條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并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管理實施細則,報區監察局、發展服務中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