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辦法

時間:2022-03-26 03: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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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辦法

根據《國務院深化改革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意見》(國發〔〕30號)、《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政發〔〕15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業廳等單位關于改革完善鄉鎮農技推廣服務機構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政辦發〔〕71號)、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完善鄉鎮農技推廣服務機構的通知(岳政發〔〕1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強化公益性職能,放活經營性服務的要求、深化鄉鎮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著力解決體制不順、機制不活、隊伍不穩、保障不足等問題,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有效服務和技術支撐。

(二)總體目標

著眼于新階段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積極、穩妥、有效地深化改革,建立起機構健全、職責明確、保障有力、素質優良、服務到位的鄉鎮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體系。

二、機構設置、職能配置、人員編制和管理體制

(一)機構設置

根據我市農業特點和滿足農業及農村經濟發展的技術需求,遵循有利于業務指導、有效管理和公益性職能履行的原則,設置公益性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按鄉鎮(辦事處)設置20個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站(加掛鄉鎮農產品質量監管服務站牌子),新設置的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站為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二)職能設置

按照強化公益性職能,放活經營性服務的要求,確定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職責。

其主要職責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農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參與制定農業技術推廣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農業技術培訓,提供農業技術、信息服務;負責種植業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試驗、示范和推廣;負責農作物病蟲害及種植業災情的監測、預報、防治和處置;指導社會服務組織及人員的農業技術推廣活動;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協助市農業行政執法機構開展農業行政執法工作。

(三)人員編制

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站履行公益性職能的人員編制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綜合考慮財政保障能力、服務區域規模及產業發展、鄉鎮從事公益性的人員編制總量(按與鄉鎮行政編制總額1.2:1的比例確定)和鄉鎮其他事業單位改革的編制需求等因素,按照鄉鎮類型核定。

全市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站,共核定公益性全額撥款事業編制72名。在年已解決23名基礎上,從農技推廣隊伍有編人員中擇優解決農技推廣員、植保員、農產品質量監管員等三員全額事業編制49名。

(四)管理體制

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站實行市業務主管部門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雙重管理,以市業務主管部門為主管理的體制。

三、競聘上崗和人員聘用

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站在新核的人員編制數額內,由市業務主管部門統一按照科學合理、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置崗位,實行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此次改革聘用人員從原鄉鎮農技服務機構現有在編人員中選聘。今后新進人員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一)竟聘上崗和人員聘用工作基本原則

1、堅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原則。

2、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3、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

4、堅持全市統聘、統分的原則。

5、堅持群眾路線的原則,保障竟聘人員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

6、堅持工作需要和依法辦事、依法行政的原則。

(二)竟聘上崗人員資格和條件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具備竟聘上崗資格:

1、原鄉鎮農技服務機構事業編制內的在編國家正式職工。

2、原屬鄉鎮農技服務機構職工且經市改革領導小組依據有關政策規定認定的其他情形人員。

應聘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遵紀守法,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2、健康狀況能適應崗位工作要求。

3、聘用崗位要求的其他條件。

(三)競聘上崗程序和辦法

制訂和公布方案。由市業務主管部門在廣泛征求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具體方案,經市人事編制和紀檢監察部門審核后予以公布,且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其內容包括竟聘的崗位及其職責、聘用條件、竟聘上崗的程序和辦法等。

四、未聘人員安置和分流

為保持改革政策的連續性,根據我市實際,對接近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原鄉鎮農技術服務機構在編且參加此次競聘上崗落聘的人員(簡稱原在編落聘人員),原鄉鎮農業技術服務機構2002年改革時分流的待崗人員和停薪留職人員(簡稱原改革分流人員),以及其他編外人員和臨時人員,分別采取不同的安置和分流途徑及辦法。

(一)接近法定退休年齡人員

原鄉鎮農技服務機構在編人員中,對男年滿55周歲以上(含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以上(含50周歲)的干部和全民合同制工人。

1、本人自愿,在競聘上崗報名截止日之前書面申請,經批準直接訂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后離崗待退,不占編制,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再辦理退休手續。離崗待退期間,年度考核視為合格;享受國家規定的在職人員工資待遇;連續計算工齡;按正常晉升工資的有關規定晉升工資并計入個人檔案。退休以后,享受改革后農業技術推廣站受聘人員退休的同等福利待遇。

2、達到上述年齡,在競聘上崗報名截止日之前本人未提出書面申請,參加競聘上崗落聘的人員,不享受離崗待退和離崗休息的政策待遇。

(二)原有編落聘人員

1、保留身份。原在編人員競聘上崗落聘后,均可與所在鄉鎮站簽訂有關保留原有身份和人事工資關系的協議,明確權利義務(簡稱保留身份人員)。如約履行協議義務的,按協議保留原有身份和人事工資關系,按事業單位人員正常晉升工資的有關規定晉升工資進入檔案,參加所在站養老、醫療和生育等社會保險。

2、創辦實體。保留身份人員在鄉鎮創辦農業經營性服務實體的,初次辦理經營證照所需費用由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站給予補助。

此次改革以后,農技推廣服務站崗位空缺公開招聘人員時,保留身份人員均可參加應聘,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受聘后,其創辦農業經營性服務實體、外出務工、自謀職業、待崗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3、辭職辭退。競聘上崗落聘人員,本人自愿,可以提出辭職,進入人才市場自主擇業或自謀職業,其人事檔案交市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對辭職人員,按照國家關于聘用制事業單位辭聘人員經濟補償標準給予經濟補償。今后被機關事業單位錄聘用的,其辭職前、保留身份期間和錄聘用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解除其原單位的人事工資關系,并按規定辦理辭退手續,人事檔案移交市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①符合保留身份條件,經市農業主管部門書面告知后,不與農技推廣服務站簽訂有關保留原有身份和人事工資關系協議的;②符合保留身份條件,書面放棄保留身份的;③保留身份人員連續兩年不如約履行協議關系,且已被書面告知的;④保留身份人員與協議單位失去聯系兩年以上的;⑤符合辭退規定其他情形的。

(三)其他編外人員和臨時人員

其他編外人員、臨時雇用人員原則上應予以清退。已經簽訂勞動合同的,履行合同期滿后不再續簽。合同期內,其養老等社會保險按勞動用工人員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財政保障和社會保障

(一)財政保障

農業技術推廣站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經費和履行公益性職能的必要經費及補助工資等納入市財政預算,其經費來源參照國土資源局、林業局管理辦法執行。

(二)社會保障

1、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站公益性人員編制內受聘人員,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執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編制外人員統一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2、原來參加和已參保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欠繳部分由市財政補齊,個人欠繳部分由個人補繳。單位補繳部分計算至本人退休之日。

3、農業技術推廣站退休人員待遇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執行。即改革以前退休和未聘用人員中保留身份至法定退休年齡退休的,均執行改革前原有身份的退休待遇政策,改革以后受聘人員退休的,其退休費待遇按照我市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農業技術推廣運行機制

市業務主管部門在組織實施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的同時,要研究制訂與配套的運行管理機制,建立健全績效考評機制和指標體系,實行人員動態管理制度,改革工資分配制度,調動鄉鎮農業技術人員工作積極性。

七、組織領導和紀律監督

成立鄉鎮農業推廣體系改革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主管農業的副市長任副組長,市政府辦、市農村辦、市農業局、市財政局、市編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紀檢監察局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市農業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地點設在市農業局,負責改革的具體日常工作。

鄉鎮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由市鄉鎮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市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農業技術推廣站的具體實施細則,鄉鎮人民政府、市改革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改革工作中的相關工作。

嚴明改革紀律。改革工作由市紀檢監察局全程監督,一經舉報或發現違反改革政策的行為,嚴肅查處,以確保改革的順利進行和社會大局的穩定。

八、其他

(一)本實施方案僅適用于此次鄉鎮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

(二)本實施方案由市鄉鎮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市直有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配合。

(三)本實施方案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