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公共衛生事件方案
時間:2022-02-16 0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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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保障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以下簡稱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各項醫療衛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進行,提高衛生部門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反應能力和醫療衛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省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突發公共事件所導致的人員傷亡、健康危害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按照《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1.4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明確職責;依靠科學、依法規范;反應及時、措施果斷;整合資源、信息共享;平戰結合、常備不懈;加強協作、公眾參與。
二、醫療衛生救援的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導致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情況,將醫療衛生救援事件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IV級)四個等級。
2.1特別重大事件(I級)
(1)一次事件傷亡100人以上,且危重病員多,或者核事故和突發放射事件、化學品泄漏事故導致大量人員傷亡的突發公共事件。
(2)國務院及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II級)
(1)一次事件傷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人超過5例的突發公共事件。
(2)跨的有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2.3較大事件(III級)
(1)一次事件傷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人超過3例的突發公共事件。
(2)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較大突發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IV級)
(1)一次事件傷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危重病人超過1例的突發公共事件。
(2)縣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發公共事件。
三、醫療衛生救援組織體系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在同級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指揮下,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協調一致,共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救援工作。
醫療衛生救援組織機構包括:(1)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成立的醫療衛生救援小組;(2)專家組;(3)醫療衛生救援機構,指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包括醫療急救中心(站)、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化學中毒和核輻射事故應急醫療救治專業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4)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
3.1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
衛生局成立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和指揮小組。衛生局局長任領導小組組長,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指揮小組由分管副局長任組長,衛生應急辦公室、醫政中醫科、衛生監督食品安全與疾病控制科、120急救指揮中心、直醫療機構主要領導等負責人為成員,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組織、協調、部署和指導重大、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衛生局衛生應急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各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成立相應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救援領導小組,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承擔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的組織、協調任務,并指定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3.2專家組
衛生局負責組建級專家組,盤山縣、大洼縣衛生局負責分別組建縣級專家組,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救援工作提供咨詢建議、技術指導和支持。
3.3醫療衛生救援機構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承擔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任務。其中,各級醫療急救中心(站)、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化學中毒和核輻射事故應急醫療救治專業機構承擔突發公共事件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傷員轉送和院內治療;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各自職能做好突發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
3.4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突發公共事件現場設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由現場的最高衛生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擔任指揮,統一指揮、協調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四、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和終止
4.1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
4.1.1I、II級響應
(1)I、II級響應的啟動
在境內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I、II級)時,由省衛生廳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的I級、II級響應,同時啟動本預案。
(2)I、II級響應行動
在境內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I、II級)時,要立即上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同時啟動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和指揮小組工作。在境內接到關于醫療衛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后,要立即啟動本預案,迅速組織、開展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及時向政府和省衛生廳報告有關處理情況,并按照省衛生廳和政府的指示做好相關工作。
4.1.2III級響應
(1)III級響應的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的III級響應:
a.發生較大突發公共事件,政府啟動級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b.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較大事件(III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III級響應行動
衛生局接到關于醫療衛生救援較大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后,應立即啟動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工作,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同時迅速組織、開展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并及時向政府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及省衛生廳報告有關處理情況。級應急預案啟動后,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按相關規定啟動工作。
事件發生地在盤山縣、大洼縣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關于醫療衛生救援較大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后,應立即啟動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工作,迅速組織、開展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及時向縣政府和衛生局報告有關處理情況,并按衛生局和縣政府的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4.1.3IV級響應
(1)IV響應的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的IV級響應:
a.發生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縣級政府啟動縣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b.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一般事件(IV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IV級響應行動
盤山縣、大洼縣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關于醫療衛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后,應立即啟動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工作,組織醫療衛生救援機構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現場衛生救援工作,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調查、確認和評估,同時向縣政府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及衛生局報告有關處理情況。縣級應急預案啟動后,縣級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按相關規定啟動工作
衛生局接到本醫療衛生救援一般事件的報告后,應迅速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根據需要組織現場處理。
4.2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及指揮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時趕赴現場,并根據現場情況全力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在實施醫療衛生救援過程中,既要開展救治,又要注重自防護,確保安全。
及時準確掌握現場情況,做好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使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緊張有序進行,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應在現場設置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主要或分管領導同志要親臨現場,靠前指揮,減少中間環節,提高決策效率,加快搶救進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要接受突發公共事件現場處置指揮機構領導,加強與現場各救援部門的溝通與協調。
4.2.1現場搶救
到達現場的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要迅速將傷員轉送出危險區,本著“先救命后治傷,先救重后救輕”的原則開展工作,按照國際統一標準對傷員進行檢傷分類,分別用藍、黃、紅、黑4種顏色,對輕、重、危重傷員和死亡人員做出標志(分類標記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帶),扣系在傷病員或死亡人員的手腕或腳踩部位,以便后續救治辨認或采取相應的措施。
4.2.2轉送傷員
當現場環境處于危險或在傷病員情況允許時,要盡快將傷病員轉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對已經檢傷分類待送的傷病員進行復檢。對有活動性較大的出血或轉運途中有生命危險的急危重癥者,應就地先予以搶救、治療,做必要的處理后再進行監護下轉送。
(2)認真填寫轉運卡提交接納的醫療機構,并報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匯總。
(3)在轉運中,醫務人員必須在醫療倉內密切觀察傷病員的病情變化,并確保治療持續進行。
(4)在轉運過程中要科學搬運,避免造成二次損傷。
(5)合理分流傷病員或按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指定的地點轉送,任何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診、拒收傷病員。
4.3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有關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情況組織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等有關專業機構和人員,開展衛生學調查和評價以及衛生執法監督,采取有效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確保大災之后無大疫。
4.4信息報告和
120醫療急救指揮中心和其他醫療機構接到突發公共事件的報告后,在迅速開展應急醫療衛生救援的同時,立即將人員的傷亡、搶救等情況報告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及承擔醫療衛生救援任務的醫療機構要每日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傷病員情況、醫療救治進展等,重要情況要隨時報告。有關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向本級政府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有關情況。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信息工作。
4.5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的終止
突發公共事件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完成后,傷病員在醫療機構得到救治,經本級政府或同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準,或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可宣布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終止,并將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終止信息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五、醫療衛生救援的保障
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機構和隊伍的建設,是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遵循“平戰結合,常備不懈”的原則,加強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組織和隊伍建設,組建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制定各種醫療衛生救援應急技術方案,保證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5.1信息系統
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實現醫療機構與衛生行政部門之間以及衛生行政部門與相關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5.2醫療衛生救援機構
全建立較為完整的院前急救、院內急救、監護治療三個急救醫學系統,基本實現急救服務一體化。使轄區緊急醫療救治體系具備較強的應急能力,能夠承擔重大災害突發事件的緊急醫療救援任務,對急危傷病員提供緊急醫療救治服務保障。
加強醫院急救醫療“綠色通道”的建設管理,按標準配備搶救設備、專業人員、急救車輛及通信工具。三級醫院要不斷完善重癥監護治療手段,提高監護治療搶救水平。城鄉基層醫療機構應具備基本的急救應急能力和條件,制定配套管理制度和保證措施。保持常備急救醫療人員隊伍相對穩定,堅持經常開展正規化培訓,逐步建立一支技術規范、反應迅速、具備一定應急救治能力的急救醫療隊伍。
5.3化學中毒與核輻射醫療救治基地
發生化學中毒或核輻射事件時,第二人民醫院和中心醫院將作為地方和系統的應急救治基地。
5.4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
、縣(區)衛生行政部門要組建綜合性衛生救援應急隊伍,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需要建立特殊專業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如核輻射醫療衛生救援隊伍、化學中毒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等),級不少于60人,縣(區)不少于30人。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保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隊伍的穩定,嚴格管理,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救治能力。
醫療衛生救援演練需要公眾參與的,必須報經本級政府同意。
5.5物資儲備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提出醫療衛生救援應急藥品、醫療器械、設備、快速檢測器材和試劑、衛生防護用品等物資的儲備計劃建議。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運,保證供應。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后要及時補充。
5.6醫療衛生救援經費保障
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應由政府承擔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所必需的經費,并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工作。
自然災害導致的人員傷亡,各級財政按照有關規定承擔醫療救治費用或給予補助。
安全生產事故引起的人員傷亡,事故發生單位應向醫療急救中心(站)或相關醫療機構支付醫療衛生救援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有關部門應負責督促落實。
社會安全突發事件中發生的人員傷亡,由有關部門確定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醫療救治費用,有關部門應負責督促落實。各級財政可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或本級政府的決定對醫療救助費用給予補助。
各類保險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參加人身、醫療、健康等保險的傷亡人員,做好理賠工作。
5.7醫療衛生救援的交通運輸保障
各級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要根據工作需要配備救護車輛、交通工具和通訊設備。
鐵路、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要保證醫療衛生救援人員和物資運輸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情況特別緊急時,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5.8其他保障
公安機關負責維護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治安秩序,保證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
科技部門負責制定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技術研究方案,組織科研力量開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技術科研攻關,統一協調、解決檢測技術及藥物研發和應用中的科技問題。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藥品、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對特種藥品的研發和申報工作予以指導。
紅十字會按照《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自然災害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負責組織群眾開展現場自救和互救,做好相關工作。各級紅十字會要積極開展公共衛生事件預防和現場救護知識的宣傳和培訓,并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具體情況,向國內外發出呼吁,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六、醫療衛生救援的公眾參與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知識普及的組織工作;廣播、電視、報刊、互連網等媒體要加大對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力度;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加強對所屬人員的宣傳教育;各醫療衛生機構要做好宣傳資料的提供和師資培訓工作。在廣泛普及醫療衛生救援知識的基礎上逐步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業單位安全人員和衛生員為骨干的群眾性救助網絡,經過培訓和演練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七、附則
7.1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對在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對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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