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分配指導工作方案

時間:2022-01-09 0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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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分配指導工作方案

為了逐步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和《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確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現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經濟適用住房分配方案

一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

有滿5年以上本地城鎮戶口,1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人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單身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積60%或無住房的家庭;

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金及其他勞動收入、儲蓄存款利息等(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3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員申請之月前12個月的全部家庭收入總和。

購買取得經濟適用住房的同時,4租賃公有住房的家庭。應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

未退出福利住房的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的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5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家庭。

二經濟適用住房按照申請、受理、審核、公示的程序辦理

同意審核單位向有關部門(如工商、稅務、交通等)公/私營機構(如銀行、證券交易所、車輛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單位調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1申請人持家庭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管委會出具的住房及收入情況證明(已退休人員憑退休金領取證計算收入、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金額領取證計算收入)向戶口所在社區(村委會提出申請。申請家庭須做出聲明。并索取相關證明。社區(村委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采取入戶調查、組織聽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進行調查核實,15日內提出核查意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社區(村委會進行公示;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屬同一社區(村委會應在兩地同時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公示期無異議的或經社區(村委會審核異議不成立的將申報材料上報管委會(鄉鎮

根據社區(村委會上報的證件與資料,2管委會(鄉鎮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對申請家庭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與申請材料一并報送民政部門。

并在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3民政部門負責責審核申請家庭收入狀況。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轉送住建局

并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將審核材料報縣保障性住房分房領導組,4住建局負責審核申請家庭住房狀況。并在縣電視臺或政府網等新聞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經復核異議不成立的核準申請。

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程序

1銷售公告。住建局應將全部房源信息進行預(銷售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房源位置、數量、基準價格、開發建設單位、銷售方式、售房時間及拆遷安置情況等。

公示期為7天。2入圍排序。住建局根據房源數量和申請數量的一定比例和申請人住房困難程度排序確定入圍名單并予公示。

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3公開選房。經審核、公示通過。以搖號方式確定分配順序。

并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選房或簽訂購房合同,4申請家庭需在規定期限內持戶口本、身份證明及選房排序單到指定地點按順序選房。視同放棄購房資格。經濟適用住房配售面積標準為人均建筑面積15-20平方米(上下可浮動5%

二、廉租房分配方案

一申請廉租住房家庭應具備的條件

1具有本縣非農業戶口2年以上(含2年且實際在本縣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

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3無房戶或雖然擁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

二廉租住房按照申請、受理、審核、公示的程序辦理

由戶主向戶口所在社區(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1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填寫申請表,并提供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證明或低保證(原件、復印件以及住房證明材料。

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核實,2各社區(村委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并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社區(村委會進行公示,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屬同一社區(村委會應在兩地同時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公示期無異議的或經社區(村委會審核異議不成立的將申報材料上報管委會(鄉鎮

根據社區(村委會上報的證件與資料,管委會(鄉鎮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對申請家庭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材料轉送民政部門。

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3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5日內。并將符合條件的資料轉送住建局。

對申請人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4住建局自收到資料之日起。并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將審核材料報縣保障性住房分房領導組,并在縣電視臺或政府網等新聞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經復核異議不成立的核準申請,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三配租廉租住房輪候順序

為第一批輪候家庭,1享受城市低保家庭至少一年的無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的雙市民家庭。其中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優先保障;

部分為農業人口,2本人有殘疾證的無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的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員部分為非農業人口。只保障非農業人口。為第二批輪候家庭;

為第三批輪候家庭;3無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5㎡的城市低收入雙市民家庭。

部分為農業人口,4無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5㎡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員部分為非農業人口。只保障非農業人口。為四批輪候家庭;

5申請家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應當重新輪候。

四廉租住房分配順序

申請貨幣補貼的由保障性住房分配領導組辦公室予以發放租賃住房貨幣補貼。1已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

并考慮其收入水平確定輪候順序由保障性住房分配領導組辦公室確定分房對象進行分配。尚未輪候到位的輪候期間按照貨幣補貼方式予以保障。2申請實物配租的按住房申請順序和困難程度。

五承租廉租住房原則

辦理租賃手續。原承租公有住房的由縣房地產管理所收回其承租權,1申請家庭承租配租住房的應當與房地產主管部門簽訂配租住房協議。繼續用于廉租住房的配租。

人均居住建筑面積超出規定標準的超出部分按照標準租金計租。2每一戶申請家庭只能承租一處與居住人口相當的配租住房。承租配租住房的人均居住建筑面積標準為15平方米。

3配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物價局批準后執行。

4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門核定。

租賃期限不超過一年,5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賃期滿應對承租戶資格重新審核,符合條件的須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社區管委會發現不符合條件的按照程序逐級上報,6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于每年年底向社區管委會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租賃戶應限期退回承租的住房。

三、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方案

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家庭應具備的條件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無房、住房困難家庭。

2無房的新就業單位正式職工。

3與用工單位簽訂經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勞動合同并連續繳交勞動事業保險費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外來務工人員。

二輪候程序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無房、住房困難家庭。

2無房的新就業單位正式職工。

3與用工單位簽訂經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勞動合同并連續繳交勞動事業保險費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外來務工人員。

三申請程序

向戶口所在地社區提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并提交下列證件與資料:

1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戶口本及同戶籍家庭成員身份證(原件、A4復印件;

3收入情況證明材料(單位或社區加注審核意見并蓋章;

4住房情況證明材料(單位或社區加注審核意見并蓋章;

5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四審核、公示程序

采取入戶調查等方式,1社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進行調查核實,15日內提出核查意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社區進行公示;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屬同一社區的應在兩地同時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公示期無異議的或經社區審核異議不成立的將申報材料上報管委會(鄉鎮

根據社區上報的證件與資料,管委會(鄉鎮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對申請家庭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材料轉送民政部門。

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2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5日內。并將符合條件的資料轉送住建局。

并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將審核材料報縣保障性住房分房領導組,3住建局對申請人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并在縣電視臺或政府網等新聞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經復核異議不成立的核準申請,作為公共租賃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五分配程序

符合申請公共租賃房條件的家庭,經審核、公示通過。按照輪候順序以搖號方式確定分配順序。

六退出

由管委會(鄉鎮上報縣保障性住房分房領導組,供應家庭應按年度如實向管委會(鄉鎮報告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不再符合條件的家庭。取消其租賃資格,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四、罰則

如實提供有關材料。騙租廉租、公租住房的家庭,一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個人應當主動配合有關部門調查。一經發現,責令立即退出承租住房,并取消其三年內申請保障性住房資格。為申請家庭提供住房和收入情況虛假證明材料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交納租金及相關費用、合理使用房屋,二承租住房的家庭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保證承租住房建筑結構的安全和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加層、改建。

或者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住房居住或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及相關費用的房地產主管部門將收回其承租住房,三承租人將所承租的廉租、公租住房轉借、轉租、改變用途。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