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區環境建設推進會講話稿
時間:2022-01-09 0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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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們:
根據區委的安排部署,我就全區環境建設年活動前期工作情況作基本估價,并對下階段工作進行安排部署。
一、對前期工作的基本估價
一是組織領導到位。按照“定人員、定職責、定任務、定措施、定時限”的要求,各單位都成立了領導小組和相應的工作機構,制定工作方案,并及時召開動員會,傳達學習了對省委十屆十次全會、市委三屆九次全會和省市“三個建設年”會議精神,進一步夯實“人人都是發展環境,事事關乎發展環境”的思想基礎。
二是抓好《公示表》工作。嚴格按照《關于進一步做好環境建設年公示表填報上網工作的通知》要求,區環境建設年辦公室及時召集相關部門,對全區環境建設年各項工作任務進行細化分解,重點對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和便民服務項目進行清理。
三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通過對全區發展環境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的意見》和《關于對損害發展環境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辦法(暫行)》,為激發機關干部保護發展環境的激情和查處損害發展環境的行為提供制度保障。
四是認真查辦損害發展環境的案件。區環境建設年領導小組結合實際,提出了“一查三抓”(查問題、抓典型、抓問責、抓規范)的工作措施,對存在的問題建立了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制度漏洞不規范不放過“三不放過”的工作原則,大力查辦損害發展環境的行為,以達到既治標又治本的綜合效果。區公安分局延安路派出所民警孫正權、楊盛強、刑偵七中隊指導員余憑躍接警推諉和違反接處警首問首接責任規定的行為進行了嚴肅問責,并給予了孫正權、楊盛強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余憑躍行政記過處分;對區疾控中心病媒生物防治科科長、聘用人員陳讓忠酒后以檢查為名、違反工作程序、工作態度簡單粗暴亂作為的違紀問題進行了查處,給予楊毅行政記大過處分,并按程序解聘其保管高級技工崗位,給予陳讓忠解聘處理,對區疾控中心失察和監管不力,管理不到位等問題,由區監察局牽頭,會同衛生、財政、發改、編辦組成工作組進駐疾控中心督促其進行整改,現該項工作正在進行。以上兩個案例區環境建設年辦公室都進行了通報,請大家按照通報要求認真組織學習,對照檢查。
從前期工作情況可以看出,大多數單位能夠按照區委的統一部署,較好地完成了前期工作任務。但是我們也必須清醒地看到工作中還存在薄弱環節。主要表現:一是填寫《公示表》的內容還不規范,偏離主題,工作措施不細化,報送不及時,如區商務局、作為進一步提高政務服務水平參與單位至今未報送《公示表》。二是部分單位上報進駐政務中心審批的項目不及時,以種種理由不按要求進駐項目,目前還有區住建局、區國土分局未將項目真正入駐中心,存在體外循環現象。三是專項治理工作的力度還不夠,個別牽頭部門沒有認真履行好工作職責,對工作存在畏難情緒和怕得罪人的思想等,工作開展情況未報區環境建設辦公室的牽頭單位有區政府信息中心、區公安分局、區農牧局、區民政局。四是優化發展環境承諾重視不夠,如區公安分局只以一個中層干部名義作承諾。
二、下一階段工作安排
一是著力抓好《公示表》內容的落實。根據市環境辦審核意見,各單位已將《公示表》的工作內容反饋到區環境建設年辦公室,隨后再由各單位進行修改完善后向社會公示,凡是能夠細化量化的項目,必須進行細化量化,并明確完成時限。特別是牽頭部門,要及時將任務再進行認真研究,辦理流程和完成時限及時向社會公布。按照省市要求,能上網公布的必須在網上進行公布,在網上公布的必須按照公布的時限和要求完成。
二是著力抓好突出問題的排查。根據省市查找問題階段的工作要求,各單位要按照市開展環境建設年實施方案中提出的“六個方面”的要求,認真查找本單位存在的突出問題。重點查找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問題、重要領域、關鍵環節;查找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查找影響重點工作推進方面的突出問題;查找制約發展的體制機制問題;查找作風和效能方面的突出問題;查找損害發展環境的行為及案件線索。對查找出來的問題要邊查邊改,能夠解決的要立即解決,要進一步落實整改責任制,防止整改工作走過場、搞形式主義的現象。
三是著力抓好專項治理工作。按照《遵義市開展環境建設年實施方案》要求涉及專項治理的九項工作任務,區環境建設年辦公室已進行了任務分解,要求嚴格按工作時限予以落實。目前,只有區衛食藥督局已召開了整治“地溝油”的工作推進會,區商務局已開展了對非法屠宰行為的打擊行動,其余單位區政府信息中心、區公安分局、區農牧局、區民政局沒有報送專項治理的工作情況。各牽頭單位要進一步加大領導力度,迅速行動,落實工作責任,明確工作時限,全力以赴地強力推進,確保每一項任務都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實。
四是著力抓好督導和問責。區環境建設年辦公室要繼續加大督導力度,督導組要充分發揮新聞單位和群眾的監督作用,繼續采取定期督導的方式,切實解決反映突出、嚴重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環境問題。同時,按照區委、區政府的工作要求,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越權執法、濫用權力、吃拿卡要等造成嚴重后果,損害發展環境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關于對損害發展環境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辦法(暫行)》的規定,嚴肅追究單位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依法從嚴懲處,并公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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