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和改進流浪者救助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07 0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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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中心、國務院高度重視未成年人權益維護工作,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司法法律和政策,未成年人權益維護工作獲得了積極成效。但受人口流動加快、一些家庭監護缺掉和社會不良要素影響,未成年人流浪現象依然存在,甚至呈現脅迫、欺騙、應用未成年人乞討和施行違法犯罪流動等問題,嚴格損害了未成年人正當權益,波折了未成年人健康生長。為進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維護系統,切實增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維護工作,經國務院贊同,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維護工作的主要意義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維護工作,關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生長,關系到社會和諧安寧,關系到以人本在朝理念的落實。實時有用救助維護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級縣政府的主要職責,是維護未成年人正當權益的主要內容,是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主要行動,是增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主要方面,是社會文明提高的主要表現。各地域、各有關部分要充分認識增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維護工作的主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維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任務教育法》等司法法律,不斷完善政策辦法,提高救助維護程度,維護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正當權益。
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維護工作的總體要要求基本準則
(一)總體要求。結實堅持以人本、在朝為民的理念,貫徹預防為主、標本兼治的方針,健全機制,完善政策,落實責任,加速推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維護系統建設,保證流浪未成年人獲得實時救助維護、教育矯治、回歸家庭和妥善安頓,最大限制削減未成年人流浪現象,果斷杜絕脅迫、欺騙、應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過為。
(二)基本準則。
堅持未成年人權益維護優先。把未成年人權益維護和健康生長作為主要任務,增強對家庭監護的指導和監督,實時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嚴格打擊脅迫、欺騙、應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過為,切實保證未成年人的生活權、發展權、參加權、受維護權。
堅持救助維護和教育矯治偏重。積極自動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證其生活、維護其權益;還增強流浪未成年人思想、品德、文明和法制教育,增強心思引導和行為矯治,協助其順利回歸家庭。
堅持源頭預防和綜合管治。綜合運用經濟、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實任務教育、社會保證和扶貧開發等政策,增強家庭、學校、社會一起責任,不斷凈化社會情況,避免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堅持縣政府主導和社會參加。落實縣政府責任,加大縣政府投入,增強各方協作,充分發揚基層組織效果,調動社會各方面參加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維護的積極性,構成救助維護工作的合力。
三、增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維護工作的政策辦法
(一)執行更加積極自動的救助維護。公安機關發現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該當護送到救助維護機構承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攜帶流浪乞討的,該當進行查詢、鑒別,對有脅迫、欺騙、應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處;對由爸爸媽媽或其他監護人攜帶流浪乞討的,該當批判、教育并指導護送到救助維護機構承受救助,無力自行返鄉的由救助維護機構接送返鄉,公安機關予以協助共同。民政部分要積極開展自動救助,指導護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維護機構承受救助。城管部分發現流浪未成年人,該當奉告并協助公安或民政部分將其護送到救助維護機構承受救助。對突著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和民政、城管部分該當直接護送到定點病院進行救治。
充分發揚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效果,組織和發動居民供應線索,勸說、指導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機關、救助維護機構乞助,或實時向公安機關報警。
(二)加大打擊拐賣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公安機關要嚴格打擊拐賣未成年人犯罪,對來歷不明的流浪乞討和被強迫從事違法犯罪流動的未成年人,要一概采集生物檢材,查驗后錄入全國打拐DNA(脫氧核糖核酸)信息庫比對,實時發現、挽救掉蹤被拐未成年人。增強接處警工作,凡接到觸及未成年人掉蹤被拐報警的,公安機關要立刻出警處置,認真核對鑒別,打擊違法犯罪流動。增強立案工作,執行未成年人掉蹤快速查找機制,充分調動警務資源,第一時間組織查找。堅持跨部分、跨警種、跨地域打擊拐賣犯罪工作機制。民政等有關部分要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查詢、取證寬和救工作。
(三)協助流浪未成年人實時回歸家庭。救助維護機構和公安機關要綜合運用救助維護信息系統、公安人口治理信息系統、全國打拐DNA(脫氧核糖核酸)信息庫和向社會尋親布告等方法,實時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爸爸媽媽或其他監護人。
對查找到爸爸媽媽或其他監護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維護機構要實時安排接送返鄉,交通運輸、鐵道等部分要在購票、進出站、搭車等方面積極協助。流出地救助維護機構該當通知返鄉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常住戶口地點地的鄉鎮人民縣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救助維護和幫扶工作。流出地救助維護機構要對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監護狀況進行查詢評價:對確無監護才能的,由救助維護機構協助監護人實時托付其別人員代為監護;對拒不實行監護責任、經重復教育不改的,由救助維護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撤銷其監護人資歷,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
對臨時查找不到爸爸媽媽或其他監護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繼續查找的還,要經過救助維護機構照顧、社會福利機構代養、家庭寄養等多種方法予以妥善賜顧幫襯。對經由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爸爸媽媽或其他監護人的,公安機關要按戶籍治理有關法律政策規則為其處理戶口注銷手續,以便于其就學、就業等正常生活。對在打拐進程中被挽救且查找不到爸爸媽媽或其他監護人的嬰幼兒,民政部分要將其安頓到社會福利機構撫育,公安機關要按規則為其處理戶口注銷手續。
(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救助維護機構要依法承當流浪未成年人的暫時監護責任,為其供應文明和法制教育、心思指導、行為矯治、技藝培訓等救助維護服務,對正當權益受到損害的,要協助司法部分依法為其供應司法援助或司法救助。救助維護機構要在教育行政部分指導下協助流浪未成年人承受任務教育或替代教育,對沾染不良習氣的,要經過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矯治不良習氣,改正行為方向;對有嚴格不良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則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承受教育。對流浪殘疾未成年人,衛生、殘聯等部分要指導救助維護機構對其進行心思引導、康復練習等。
(五)增強流浪未成年人源頭預防和管治。預防未成年人流浪是家庭、學校、縣政府和社會的一起責任,做好源頭預防是處理未成年人流浪問題的治本之策。家庭是預防和避免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責任主體,該當依法實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和扶養任務。有關部分和基層組織要增強對家庭實行監護責任的指導和監督,對堅苦家庭予以幫扶,提高家庭撫育和教育才能,協助其處理實踐堅苦。村(居)民委員會要堅持隨訪準則,對爸爸媽媽或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實行監護責任或許損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要予以勸誡、避免;情節嚴格的,要申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責令其矯正;組成違背治安治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賜與行政處分。
學校是促進未成年人健康生長的主要陣地,要堅持育人本、德育為先,增強學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心思健康指導,依據學生特點和需求,開展職業教育和技藝培訓,使學生把握就業技藝,完成不變就業;對操行出缺點、學習有堅苦的學生,要進行重點教育幫扶;對家庭經濟堅苦的學生,要依照有關規則賜與教育贊助和特別關心。教育行政部分要堅持適齡兒童停學、掉學信息通報準則,指導學校做好勸學、返學工作,鄉鎮人民縣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積極做好協助工作。
當地各級縣政府和有關部分要進一步落實任務教育、社會保證和扶貧開發等政策,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維護納入重點青少年群體教育協助工作、“春蕾方案”、“健康方案”和家庭教育工作的總體方案;將流浪殘疾未成年人納入殘疾未成年人康復、教育總體安排;充分發揚意愿者、社工隊伍和社會組織效果,鼓舞和支持其參加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矯治等服務。
四、健全工作機制,構成救助維護工作合力
(一)增強組織指導。進一步完善縣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分負責、社會參加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維護工作機制。堅持民政部牽頭的部際聯會準則,研討處理突出問題和堅苦,制訂和完善相關政策辦法,指導和督促當地做好工作。民政部要發揚牽頭部分效果,增強組織協調,按期通報各省(區、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維護工作狀況,堅持掛牌督辦和警示準則。當地各級縣政府要高度重視,堅持由縣政府分擔指導牽頭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維護工作機制;要堅持和完善工作責任追查機制,對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現象嚴格的地域,追查該地域相關指導的責任。
(二)完善司法法律。抓緊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治理司法法律規章修訂相關工作,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維護準則,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維護、教育矯治、回歸安頓和源頭預防等相關規則,標準救助維護工作行為,增強流浪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和維護,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維護工作供應有力的司法保證。
(三)增強才能建設。各級縣政府要增強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維護才能建設,進一步提高治理和服務程度。要充分發揚現有救助維護機構、各類社會福利機構的效果,不斷完善救助維護設備。要增強救助維護機構工作隊伍建設,合理裝備人員編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則落實救助維護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傾斜政策,對救助維護機構教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則開展職稱評定和崗位聘用。公安機關要依據需求在救助維護機構內設立警務室或派駐民警,協助救助維護機構做好治理工作。財務部分要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保證工作,當地財務要堅持不變的經費保證機制,中心財務賜與專項津貼。
(四)增強宣傳指導。進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權益維護司法法律宣傳力度,開展多種方式的法制宣傳流動,在全社會結實堅持未成年人權益維護認識。增強言論指導,弘揚中華民族恤孤慈幼的傳統美德,鼓舞社會力量經過開展慈悲捐助、施行公益項目、供應意愿服務等多種方法,積極參加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維護工作,營建關懷關喜歡流浪未成年人的優越氣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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