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教師支農教育工作意見
時間:2022-06-22 0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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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農村教育質量,促進基礎教育均衡發展,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推進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工作的實施意見》(政辦發〔2007〕60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經縣政府研究,現提出如下貫徹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工作的重要意義
“十一五”時期是我縣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的重要時期,我縣教育要在新的發展起點上,全面提高教育質量與水平。當前,城鄉教育發展不平衡是我縣基礎教育面臨的突出問題,農村教育整體水平薄弱狀況仍未得到根本改變。發展教育,教師是關鍵,進一步加強農村師資力量已成為發展農村教育的當務之急。推進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工作,是當前優化教師資源配置、加強農村教師隊伍建設的重大舉措和有效途經。各有關部門、鄉鎮和中小學校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保障農村學生享受優質教育,增強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能力,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高度,提高對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抓緊抓好。
推進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工作,堅持統籌規劃、政策引導、因地制宜、注重實效、城鄉互動的原則,建立長效工作機制,積極鼓勵和引導廣大城鎮教師利用多種形式支援農村教育,不斷提高農村教師素質,盡快縮小城鄉教育差距。
二、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工作
(一)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工作的重點是義務教育階段,以縣域內支教為主。支教工作由縣教育局統籌規劃,通過選派城鎮學校的骨干教師和管理人員,建立起校與校之間長期和相對固定的對口支援關系,全縣農村學校的受援覆蓋面要達到90%以上。
(二)需要參加支援農村教育的城鎮教師,主要是指武康建成區中小學校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的教師,學校后備干部及管理人員;省特級教師、省優秀教師、市、縣級名教師和2000年以來被評為縣教學中堅、教壇新秀、學科帶頭人等骨干教師。
(三)支教形式。
1.縣域內支教。縣域內支教是城鎮中小學教師支援農村教育的主要形式,由縣教育局制定支教工作計劃,分批實施。
2.跨縣域支教。每年選派若干名中小學骨干教師參加省、市統籌安排與欠發達地區學校的結對支教工作。
3.骨干教師支教。充分發揮縣級以上名教師等骨干在教育、教學、科研和師德等方面的引領帶頭作用,組織他們為農村教師開發提供優質的培訓資源。縣教育局每年至少組織二次骨干教師送教下鄉活動。
4.學校后備干部及管理人員支教。縣教育局要有計劃地從辦學水平較高的城鎮學校,選派部分業務能力強、管理經驗豐富的校級領導或中層干部(包括學校后備干部)到農村學校任職,指導幫助受援學校提高學校管理水平和教學質量。同時,選派農村學校校級領導或中層干部(包括學校后備干部)到城鎮學校掛職鍛煉,學習現代教育管理經驗,增強管理能力。
(四)支教工作方式。
1.全職支教。全職支教教師的主要任務是帶班上課,指導幫助受援學校年輕教師提高教學和科研能力;全職支教后備干部及管理人員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學校管理,全面提高受援學校的教學水平和管理水平。支教工作期限為一學年及以上。重點安排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的城鎮學校教師、后備干部及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參加。
2.兼職支教。兼職支教教師的主要任務是發揮“傳、幫、帶”作用,對農村學校在學科教學、學校管理、校本教材的開發和培訓、教學科研等方面進行指導和引領。兼職支教實行累計工作量制,累計達到480個課時視為完成一年的支教任務。重點安排具有高級職稱的城鎮教師、省特級教師、省優秀教師、縣市級名教師和年以來被評為縣教學中堅、教壇新秀、學科帶頭人等骨干教師參加。
三、強化政策措施,引導城鎮教師積極參與支援農村教育
1.參加全職支教的城鎮教師只轉臨時組織關系,人事關系和原單位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工齡、教齡和教師職務任職年限連續計算,同時享受支教生活費和交通費補貼。所需經費由縣級財政單獨安排予以保障。
2.建立城鎮中小學教師到農村任教服務期制度。凡年月日以后出生的城鎮中小學教師,在晉升高級教師職務、參評省級及以上優秀教師等榮譽稱號時,須有在農村任教(或支教)一年以上的經歷。其中,晉升高級教師職務要求具有全職支教經歷。
3.支教工作實績作為中小學教師晉升晉級、評優評先和獲得科研資助的重要依據。
4.參加高校統一組織到農村學校實習支教且表現突出的德清籍師范畢業生,在本縣教師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5.派出支教教師的學校,要積極幫助支教教師解決后顧之憂,使他們安心做好支教工作。受援地區和學校要妥善安排支教教師的工作和生活,使他們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6.派出全職支教教師學校出現的缺編問題通過受援學校派出上掛教師途徑解決。派出兼職支教教師的學校缺編問題由學校內部統籌解決。
四、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工作取得實效
1.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把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工作作為一項長期、重要和緊迫的任務,加強領導和協調,全面推進支教工作的開展。
2.縣教育局作為支教工作的具體落實部門,要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有關部門制定引導和鼓勵城鎮教師支教的政策,制訂和組織實施支教工作計劃,并加強對支教工作的檢查和督促。每年5月底前制定出具體的支教工作計劃,并上報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3.縣有關部門和鄉鎮要各司其職,共同做好支教工作。縣財政部門要根據支教工作情況,安排必要的專項經費,保證支教工作的順利開展。縣人事部門要在教師職務評定、教師招錄政策方面給予支持。
4.城鎮中小學校要按照縣教育局制定的支教工作計劃,積極動員和組織本校符合條件的教師參加支教,履行支教義務。
5.受援學校要會同派出學校加強對支教教師的管理。全職支教教師支教期間由受援學校管理為主,其年度考核工作由受援學校負責,考核結果存入支教教師檔案。
6.支教教師統一使用《省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登記卡》,支教教師的支教工作情況由派出單位負責登記,經縣教育局審核確認后,由派出學校負責保管。
7.加強對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工作的教育督導評估,并把支教工作作為評價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的重要內容。要設立支教考核評優獎,表彰獎勵在支教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對組織管理不力、工作任務不落實的學校,取消其評選市級及以上教育系統先進單位或示范性學校的資格。不服從支教安排、不認真履行支教職責、支教考核不合格的教師,不能晉升高級教師職務,情節嚴重的視情給予相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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