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城鎮退役士兵報告
時間:2022-10-22 0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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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各地貫徹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抓好以村民委員會為重點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全面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是民政部門擔負的一項重要職責。多年來,各級民政部門在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嚴格執法,精心指導,有效地保證了村民自治工作的健康發展,為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面對新形勢和新任務,民政部門如何進一步提高指導村民自治工作的水平和效能?筆者結合工作實踐的感受體會,感到應注意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
一、協調工作關系要善于通盤謀劃,防止和克服重“內”輕“外”的傾向。村民自治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擴大基層民主,推進村民自治,是各級黨委、人大、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共同責任。民政部門作為負責村民自治日常工作的職能部門,一項重要職責是給黨委和政府當好參謀助手,協調好上下左右各方面關系,形成推動村民自治工作的整體合力。從實際情況來看,各級民政部門在爭取黨委、政府對村民自治工作的宏觀領導方面都比較重視,但在一些具體工作的協調上不同程度地存有重“內”輕“外”現象,就是注重了系統內部的上下溝通和行動,忽視了與有關部門的橫向聯系和配合。如在受理群眾對違法問題的舉報、申訴方面,對一些超出民政部門職權范圍和自身無法獨立查處的問題,不善于協調和配合鄉鎮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司法等有關部門處理,而往往包辦代替,雖然盡心費力,但有時難以使問題得到圓滿解決,導致重復上訪、多頭上訪、越級上訪。再如到基層進行工作調研和督查時,習慣于在系統內部下達指令、調兵遣將,不善于協調人大、組織等部門一道行動,結果只能在有限的圈子里活動,難以多角度、多層次了解面上情況。事實上,由于種種原因,民政部門在指導村民自治工作中也有局限性,在某些方面靠單槍匹馬去抓往往力不從心。拿村委會換屆選舉和村務公開來說,隨著村“兩委”成員交叉任職比例的大幅提高和黨支部在村民自治活動中核心領導地位的加強,如果離開了黨委組織部門的參與和配合,這些工作是難以順利實施的。在最近一次鄉村領導班子換屆時,我省各級都成立了由黨委、人大、政府領導掛帥的領導小組,并在組織部設立了包括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內的綜合辦公室,既加強統一領導和指導,又各有側重地處理換屆選舉的日常工作,實踐證明這樣做效果不錯。因此,作為民政部門在指導村民自治中切不可墨守成規,要不斷適應農村情況發展變化,積極主動與有關部門搞好協調配合,做到該“牽頭”時不搞孤軍奮戰,當“配角”時不搞消極怠工。
二、推動工作進程要注意均衡用力,防止和克服重“前”輕“后”的傾向。村民自治是通過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來實現的,這“四個民主”在邏輯關系上雖有前后之分,卻是一個有著內在聯系的有機整體,都是村民自治的根本制度,只有搞好它們之間的配套銜接,才能保證村民自治工作的全面推進。但從面上工作進展情況看,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重村委會換屆選舉、輕選舉后各項制度配套建設的偏向。這種不平衡現象,無論在黨委和政府的重視程度、制定出臺的法規政策還是主管部門工作指導上都能表現出來。村民委員會實行民主選舉,是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基本特征,也是實行村民自治的重要基礎和前提,在這一牽動面最廣泛的工作環節上投入足夠的精力是應該的,問題在于不能顧此失彼,造成前緊后松。綜觀近幾年村委會直選情況,村民參選率、換屆成功率以及村委會成員整體素質等都明顯高于以往,但也出現了一種值得注意的現象:有些合法當選的村委會班子或村委會成員,上臺不久就違背了初衷,站到了多數村民的對立面,或以權謀私,或處事不公,或拉幫結伙,成為引發農村矛盾和村民上訪的根源。這里固然有主觀原因,但選舉后沒有建立起有效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機制也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由此可見,如果“四個民主”不能同步推進,即使選舉工作搞得再成功也只能是“半截子工程”。民政部門在這方面要加大指導力度,促使各地在健全村民自治組織體系的基礎上,及時把工作重心轉到民主決策科學化、民主管理規范化、民主監督制度化建設上來,保證村民群眾對村級重大事務的討論決定權,對日常村務的參與管理權,對村務實行事前、事中、事后的評議監督權,使“四個民主”協調發展,村民自治工作整體推進。當前,各級民政部門應在推動村民自治制度的創新、完善和落實上下功夫,在積極配合立法機關進一步修訂完善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同時,盡快制定出臺《村民會議議事規則》、《重大村務決策程序》、《村務公開實施辦法》等法規及實施細則,真正使每一項村民自治活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評估工作成效要堅持全面考量,防止和克服重“標”輕“本”的傾向。對村民自治工作進行檢查、評比和表彰,是民政部門的重要職責,也是推動村民自治工作的重要措施。這項工作做好了,有利于激勵先進,鞭策后進,對面上工作產生巨大的促進作用。實踐證明,檢查評比能否收到預期效果,既取決于檢查評比標準是否適度,又取決于檢查評比活動是否科學。自農村村民自治制度確立以來,各級民政部門除不定期對面上工作進行檢查調度外,組織了多次村民自治模范單位和先進個人評比表彰活動。從總體上看,這些檢查評比活動組織比較嚴密,表彰樹立的典型也大都起到了應有的示范帶動作用,但各級在檢查評比時也程度不同地存在過分照顧平衡、標準把關不嚴等現象。在對基層工作檢查驗收中,有時重匯報輕考察、重材料輕事實、重硬件輕軟件,以匯報水平衡量工作質量,以數字大小衡量工作成果,以制度是否上墻判斷領導是否重視,以記錄是否齊全判斷工作是否落實,在一定程度上給基層工作造成了誤導,削弱了檢查評比工作的原則性,助長了少數單位圖虛名、做表面文章的不良風氣。“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是黨的十六大賦予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歷史任務,也是檢驗和衡量新時期村民自治工作的根本尺度。健全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不是一句空話,而是一項系統工程,體現在村民自治組織、村民自治制度、村民自治活動、村民自治觀念等方方面面。檢驗一個地方的村民自治工作搞得好不好,不能只看表面工作是否順眼而舍本逐末,也不能只看單項工作是否冒尖而以偏概全,必須全面衡量整體水平,用事實印證村民自治組織體系是否健全并發揮應有作用,村民自治制度是否完善并真正落到實處,村民自治實踐活動是否規范并促進農村各項事業全面發展,廣大村民的民主法制觀念是否健康并自覺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尤其是各級命名表彰的村民自治模范縣(市、區)、模范鄉鎮、模范村,是對一定范圍村民自治工作整體水平的綜合評價,具有很強的示范導向性,一定要嚴格掌握標準,優中選優,寧少勿濫,評出真正過硬的先進典型和樣板。這樣檢查評比,群眾才能服氣,典型才有感召力,才有利于推動村民自治工作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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