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指導意見
時間:2022-01-20 09: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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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制工作原則
1.堅持改革全面性、徹底性和穩妥性的原則;堅持有利于發展的原則;堅持國有資產不流失和防止逃廢債務的原則;堅持統一指導,分類實施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規范運作的原則。
二、改制范圍和形式
2.除國家和省明確規定暫不實施改制的企業外,全市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均在改制范圍之內。
企業改制可采取兼并重組、合資合作、轉讓國有產(股)權和實行股份制等多種形式。
三、改制工作程序
3.制定企業改制方案及提出申請。企業改制必須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產權持有單位制定企業改制方案(包括職工安置方案)。企業改制方案應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改制的指導思想和目標、改制的形式及其可行性分析、職工安置、資產處置、債權債務處置,改制后企業黨團組織關系接轉及建立完善工會組織等項內容。
企業引入非國有投資主體(本企業職工除外)的投資,必須在財務狀況或資質、商業信譽等方面對非國有投資主體提出條件一般也應在產品、技術水平等方面提出要求,同時確定改制后企業發展方向和目標。
企業改制方案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產權持有單位組織改制企業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有關部門提出改制申請。
企業改制方案上報前,應按規定進行土地權屬、規劃等審查,并由市或區、縣(市)國土規劃部門出具《國有企業改制規劃土地審核意見表》。
4.企業改制方案初審。企業改制方案連同企業改制申請按照企業隸屬關系或國有資產管理關系分別報送市或區、縣(市)國有企業改制方案審批(審核)部門進行初審。審批(審核)部門主要審核企業改制是否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是否符合我市經濟結構調整的方向,是否符合出資人利益,是否妥善安置職工。對初審合格的由審批(審核)部門出具初審意見,明確改制方向及形式、企業改制方案(實施方案)的最后審批(審核)主體。
5.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企業主管部門或產權持有單位根據審批(審核)部門對企業改制方案出具的初審意見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聘請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組織對改制企業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
企業前期開展了清產核資工作的,清產核資結果經審核確認后,自清產核資基準日起3年內有效。在清產核資結果有效期內,企業進行改制不再另行組織清產核資。
改制為非國有和非國有控股的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離任審計由政府審計機構組織或由其委托中介機構進行,不得以財務審計代替離任審計。在確保審計結果客觀公正的基礎上,企業財務審計和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可由經政府審計機構委托的同一中介機構承擔,但應分別出具審計報告。
企業改制涉及的無形資產(含土地使用權)必須納入評估范圍。沒有進入改制企業的實物資產和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改制企業不得無償使用;有償或租賃使用費用標準要以資產評估結果為基礎,考慮市場等因素。
企業資產評估報告應按有關規定履行核準或備案手續;土地估價報告應按有關規定到土地管理部門履行備案手續;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應按有關規定履行備案手續。
6.落實債權債務。企業改制方案要征求主要債權人意見,通過承接、和解等方式落實債權債務。
7.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和通過。企業改制方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安置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審議通過并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批。
8.公開市場交易。企業改制涉及國有產(股)權轉讓的,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的有關規定,明確轉讓條件和受讓要求,公開信息,競價轉讓。交易底價的確定主要依據資產評估結果,同時考慮產權交易市場的供求狀況、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職工安置、引進先進技術等其他因素。
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于企業資產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
9.企業改制方案(實施方案)正式審批(審核)和資產處置審批。企業主管部門或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根據企業產權市場交易結果及其他調整事項,修改、調整和完善企業改制方案(包括職工安置方案)并正式上報審批(審核)部門,對符合要求的企業改制方案由審批(審核)部門予以審核批準,并出具綜合審批(審核)意見。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區、縣(市)根據審批權限對企業改制中的資產處置和產(股)權變動等事項履行審批程序。
10.企業改制方案的組織實施及后續工作。企業改制方案經審核批準及履行資產處置或產權變動審批程序后,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產權持有單位按要求組織實施企業改制方案及履行產權交割、企業產(股)權變更登記、注銷以及工商變更登記等相關法律手續。
四、改制事項審批(審核)
11.所有市屬企業及其下屬企業的改制方案均須報市國有企業改制審核小組進行初審。
12.市直各部門直屬企業和市屬集團公司的改制方案(實施方案)履行正式審核程序時,均須報市國有企業改制審核小組進行審核。市直各部門直屬企業和市屬集團公司下屬子企業(子公司)的改制方案(實施方案),根據其在地區和行業中的地位和重要程度,分別由市國有企業改制審核小組或企業主管部門(母公司)審核。
13.由企業主管部門(母公司)審核的改制方案,須報市國有企業改制審核小組備案。
14.所有市屬企業及其下屬企業改制涉及資產處置及產(股)權變動審批的,按國有資產處置有關規定執行。
15.區、縣(市)屬企業改制方案及資產處置、產(股)權變動等審批(審核)由區、縣(市)根據上述原則自行確定。
16.審批(審核)企業改制事項的單位應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簡化手續,公開辦事時限,實行限時服務,并在內部建立有關批準程序、權限、責任和相關資料歸檔保存等制度。
五、職工安置和調整勞動關系
17.制定職工安置方案。企業改制時必須處理好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制定職工分流安置與勞動關系調整方案。職工分流安置與勞動關系調整方案主要包括:企業職工(含離退休及其他人員)基本情況;職工分流安置的政策依據、指導思想、原則和辦法;調整勞動關系的時點和費用測算情況;職工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和支付辦法以及資金來源;企業拖欠職工工資、集資款、醫藥費、采暖費等內債處理意見;職工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及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處理辦法;職工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
18.職工經濟補償金計算辦法。企業改制時,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應嚴格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和《關于印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改制為非國有或非國有控股企業時,應對全部在冊職工按企業改制調整勞動關系時點測算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本人月平均工資高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計算。企業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或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19.職工經濟補償金支付辦法。企業改制時,應在企業改制相關協議或合同以及職工安置方案中明確,由改制后企業與所聘用的原企業職工依法理順勞動關系。經協商一致,繼續留在改制后企業工作的職工,由改制后企業與職工或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或變更相關內容,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由改制后企業與職工協商確定,但最短不少于3年。對改制后企業未聘用的職工,改制企業應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按規定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
20.妥善處理拖欠職工內債。企業是償還拖欠職工內債的主體,拖欠職工的內債應由企業償還。在企業改制時能夠一次性償還的,應一次性償還;一次性償還確有困難的,應與職工協商償還辦法,約定償還時間。
21.做好改制企業離休干部安置服務工作。確保企業離休干部“兩個待遇”不變。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由區、縣(市)成立企業離休干部管理服務中心,對改制企業離休干部實行統一歸口管理與服務。
22.全面實行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認真執行《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沈委辦發〔2003〕50號)規定,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所需管理活動經費、采暖費、基本醫療保險、大額補助醫療保險、其他有關費用,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繳足10年費用。困難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和市政府批準,可采取分期繳納或一事一議辦法妥善解決。
23.妥善安置改制企業中的特殊人群。特殊人群是指企業中的工傷、殘疾、患病、市級以上勞模、“三期”內女職工、現役軍人配偶、烈士遺屬、內退職工、“三方面人員”(建國前老戰士、抗美援朝老兵、軍轉干部)和60年代精簡下放人員以及職工遺屬等。企業改制時,應按照國家、省市現行有關政策規定予以妥善安置,可以采取建立托管中心等靈活、可行的辦法落實相關待遇。
24.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企業改制后未聘用人員,檔案移交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職工在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檔案移交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前的各種社會保險費以及按規定應享受的各種待遇,由國有企業改制收益中支付。對改制后企業留用的人員,改制后企業應在新企業工商登記后30天內與其重新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理順職工勞動關系,并按規定及時為職工接續各種社會保險關系。
六、其他事項
25.全面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意見》中的各項政策規定及其配套的具體實施細則。
26.設立市屬企業改革職工安置專項資金。由市財政籌集一定數額的資金,專項用于解決市屬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的職工安置費用。
27.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款管理及企業改制收益支出安排。轉讓企業國有產(股)權的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結清。一次結清確有困難的,出讓和受讓雙方協商并經批準后,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由受讓方提供合法的擔保,并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企業改制收益優先用于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費用,以及償還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和拖欠職工的債務。
28.此前我市制定的有關企業改制的相關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本意見未涉及事項按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執行。市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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