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20 09: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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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公共產品一般是指與農民生產、生活相關的能滿足不同農村居民消費或享用的農村社區集體共享的產品,與其他公共產品一樣,農村公共產品也具有非排他和非競爭的特征。農村公共產品的范圍廣泛,包括農村義務教育、農村社會保障、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大江大河治理及環境保護等方面。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農村市場也在進一步的完善過程中,農村經濟的發展及農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對農村公共產品的需求程度不斷增強。由于農村的環境開發程度較低,農村對公共產品的依賴程度要高于城市。能否及時、合理地提高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數量及供給效率,已成為新農村建設的一個關鍵性問題。
2.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現狀
近幾年來,從農業稅的全面取消,到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戰略的提出,都表明“三農”問題已越來越受到關注。我國政府在對農村資金的投入不斷加大,1998年~2003年中央直接用于“三農”的支出累計達9350多億元,2004年、2005年、2006年,中央財政各項支農資金分別為2626億元、2975億元、3397億元,增長速度迅速。同時,中央給予農村的資金支持的方式也靈活多樣,如,財政撥款、金融信貸、國家固定建設投資、國債資金等,通過各種途徑加大對農村的資金支持。
然而,在如此大的資金投入下,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仍然存在嚴重的問題,無法為新農村建設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
2.1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總量不足
一方面,與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息息相關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不足,主要表現為,農田水利設施年久失修;大型農用固定資產缺失,農業機械化水平低;農村道路交通、郵電通訊不便;廣播電視使用程度低等。據統計,目前全國13%的村未通公路,交通條件極差;53%以上的村未通電話;農村用電壓不穩定,電價平均為城鎮電費的2倍以上;廣播電視信號微弱,接收效果很差。
另一方面,關系到農村可持續發展的公共產品供給不足。例如,農村義務教育問題突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幾乎為空白,農民無法享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農村醫療衛生缺失,占全國人口70%的農民只享受到全國20%的醫療資源。
2.2農民享受公共產品付出的代價極不合理
農民與城市居民同樣承擔著稅法規定的應納稅款,理應同城市居民一樣享受“免費”的公共產品。然而,在城市提供公共產品,如修建道路、橋梁、公園、綠化時,居民不必繳納任何費用,而在農村,農民卻承擔著義務教育、民兵訓練、計劃生育及一些基礎設施的建設費用,這些本應由公共部門提供的產品消失了其“公共”的色彩,需由農民出錢興辦,這種不合理的現象對農民來說是極不公平的。
2.3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效率低下
我國目前的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機制被總結為“自上而下的制度下公共產品供給決策程序”,即公共產品的供給很大程度上決定于上級的偏好,由上級決定公共產品供給的品種和數量。這就導致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脫離了地方的實際需要,缺乏科學的決策機制。同時,形成于計劃經濟時代的財政支農體系,涉及部門眾多,支農資金在不同部門間支配缺乏統一的協調機制,常常發生相互制約的現象,使得有限的資金在配置、管理過程中效率低下,公共產品的供給福利水平降低。
3.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理論依據及體制創新
3.1公共產品供給的理論基礎
農村公共產品同一般公共產品一樣,具有非競爭和非排他的特點。非競爭性是指一部分人對某一產品的消費不會影響另一些人對該產品的消費,一些人從這一產品中受益不會影響其他人從這一產品中受益,受益對象之間不存在利益沖突;非排他性是指是指產品在消費過程中所產生的利益不能為某個人或某些人所專有,要將一些人排斥在消費過程之外,不讓他們享受這一產品的利益是不可能的。基于這兩個特征,公共產品是無法通過市場機制來有效提供的。根據委托理論,全體人民是委托者,政府官員是全體人民的者,全體人民行使各項權力。也就是說,在我國,農村公共產品需求是通過“中央、省、市、縣、鄉”五級委托關系表達出來的,政府作為處理公共事物的機構,理應承擔提供公共產品的任務.2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理論創新
農村公共產品按其特點可分為農村純公共產品和農村準公共產品。根據財政學原理,純公共產品需由政府提供,準公共產品可以由政府財政和市場共同提供,以達到更高的效率。我國目前的狀況是國家財政每年投入農村的資金不斷增多,但由于農村地域廣闊、農民人口眾多,僅靠財政提供的公共產品不能完全滿足新農村建設的需要,這也為市場參與提供農村公共產品提供了可能性。所以,在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機制中,應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創新供給方式,更多地利用民間資本為公共產品的提供籌集資金。財政積極發揮好資金投入的杠桿和導向作用,引導社會資金投資農村公共產品的提供,逐步建立政府資金和民間資金相結合的多元投入機制。
3.2.1降低民間資金的準入門檻,為市場投資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創造條件。地方財政困難的政府應通過取消行業限制、簡化審批手續等方法拓寬民間投資渠道,吸引民間資本的進入。同時,加強法律、法規建設,制定具有保護作用的辦法、程序、規章等,為民間投資創造一個安全、健康的環境。
3.2.2優先鼓勵民間資本投向那些具有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農村公共產品,既解決了公共產品供給資金不足的問題,又為民間資金提供了投資渠道,減少了資金閑置造成的浪費。
3.2.3發揮財政政策的導向功能,鼓勵民間投資。一方面,采取適當的優惠政策,如通過稅收優惠、補貼、貼息無息貸款等方式,吸引民間資金的投入;另一方面,改革財政投入的方式,減少政府直接辦項目,加大對民間辦項目的補助。
3.2.4進行產權制度改革,將現有的公共產品按照一定的程序、計劃合理地出售或出租,收回資金投入新的公共產品的供給。
4.解決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不足的政策建議
4.1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將各級政府的財權與事權相配比
根據各級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財政支出范圍,合理調整收入的劃分范圍。據有關資料顯示,地方政府承擔著70%以上的公共產品的供給,而其通過“地方稅”為其支出融資的比重還不到20%。一方面,鄉鎮財政承擔了一些在全社會范圍內受益、本應由中央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如義務教育、執行計劃生育的經費等,應得到合理的補償。另一方面,應盡快規范各級政府的事權劃分,如義務教育、民兵訓練、農村基礎科學研究等公共產品,應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承擔。根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調查:義務教育經費78%由鄉鎮承擔,9%左右由縣級財政承擔,省級財政承擔11%,而中央財政只承擔2%。對于財源稀缺的農村來說,要承擔近80%的義務教育投資的確是勉為其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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